『壹』 什麼是股東代表股東代理人兩者有什麼區別
股東代表是幾個股東推選出來的股東,代表所有股東對外行駛權利。股東代理人不一定是股東,只受委託的股東對外行使權利。
『貳』 證券所股東是歷史股東嗎
歷史股東一般不再是股東。歷史股東是通過轉讓其全部股份、請求公司回購其全部股份等方式而退出公司的人,在退出公司後,就不再具有股東資格和享有股東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第七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叄』 歷史股東對公司負責嗎
歷史股東如果指的是曾經的股東,因為股東變更而不再做股東的情形,那歷史股東對現在公司所有債權債務都不負責,但在歷史股東擔任股東期間給公司造成的影響和損失,根據股東退股時的有關轉股協議執行,通常情況不用擔任何責任。
『肆』 歷史股東是否還是股東
法律分析:歷史股東即退出公司,與公司之間沒有關系,不再是公司股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十二條 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伍』 歷史股東還是股東嗎
法律分析:歷史股東即退出公司,與公司之間沒有關系,不再是公司股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十二條 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陸』 什麼是股東代表
股東代表是幾個股東推選出來的股東,,代表所有股東對外行使權利。
股東是指對股份公司債務負有限或無限責任,並憑持有股票享受股息和紅利的個人或單位。向股份公司出資認購股票的股東,既擁有一定權利,也承擔一定義務。
(6)歷史股東代表什麼擴展閱讀
股東義務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
二、按時足額繳納出資,不得抽逃出資;
三、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四、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股東
『柒』 什麼叫歷史股東
就是之前佔有公司股權,之後轉手給現在的股東了呀,應該很好理解的呀。
『捌』 歷史股東還擁有股權嗎
歷史股東肯定是沒有股權的了,相當於他將自己的股份已經轉讓出去了
『玖』 股東、董事長、經理之間什麼關系
股東、董事長、經理之間什麼關系?
股東是公司的投資人(或者是投資人之一),股東可以親自或授權他人代表自己參加股東會議,股東可以親自或選派他人擔任董事,可以根據《公司章程》規定擔任董事長、法定代表人、公司經理等公司的職務。
依據《公司法》的規定其享有如下權利:
《公司法》第四條 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第三十四條 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
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並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復股東並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第三十八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四十三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四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董事長是依據《公司章程》規定由董事會選舉產生的,董事長可以擔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可以不擔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依據《公司法》董事長的產生、職權有如下規定:
第十三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並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第四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
第四十五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
第四十八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六條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於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第四十七條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九條 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如果董事長擔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在履行職務時承擔因決策失誤的後果責任,如發生單位犯罪時是第一責任人(如單位偷漏稅、商業行賄等),還有要承擔如重大責任事故罪等刑事責任。
經理是由董事會決定聘任的公司管理人員,依據《公司法》、《公司章程》可以擔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第五十條 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公司章程對經理職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如果經理擔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在履行職務時承擔因決策失誤的後果責任,如發生單位犯罪時是第一責任人(如單位偷漏稅、商業行賄等),還有要承擔如重大責任事故罪等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