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為什麼晚清民國的法律制度建設師從大陸法系而非英美法系
但一般會互相參考。
在實行英美法系的國家中,法律制度與理論的發展實質上靠的是一個個案例的推動,其一大特點是具有系統的民法體系,法官—陪審團—律師之間的博弈都極為精彩,如今主要在英聯邦國家流行。
英美法系因其起源,判案全靠依據當時風俗習慣,基督教道德也對審判結果有很大影響,傳播到世界各地、文化、信仰立場,最終判定南方省份種族隔離政策違憲。從今往後,具有詳盡的成文法,強調法典必須完整。於是南方省份種族隔離政策終成為歷史,便於模仿和移植,都在法典里有明文規定。大陸法系崇尚法理上的邏輯推理,並不是對立的,現在也多有交流和融合,都為後世相同情況之判決提供了依據。比如我們在看美國法制發展過程中,看到的往往都是一個個標志性的個案。
B. 大陸法系的起源 和英美法系的不同
民法來講,羅馬法系與英美法系是並行於世界的兩大法律流派,羅馬法系又稱大陸法系,法德法系,因其源於古羅馬法而得名。英美法系,又稱普通法系,因起源於英國,並著稱於英美兩國而得名。羅馬法系與英美法系之間,即有區別,又有聯系,屬於辨證的統一。
一、起源
現代法律原則及流派主要是起源於歐洲大陸。從古希臘的民主和哲學,到古羅馬的法律,古老的歐洲文明給世界留下了寶貴的文化遺產。古羅馬的開拓者,根據其需要,結合其民族特點及生活習慣,借鑒古希臘的民主和哲學,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在西羅馬帝國時期,比較有名的是篆刻在十二塊銅表上的十二銅表法,對世界影響最大的要算東羅馬帝國時期(又稱拜占庭帝國時期)羅馬皇帝查士丁尼制定的《查士丁尼法典》,又稱《國法大全》。《國法大全》由四部分組成,古老的慣例、過去皇帝的敕令、《法學階梯》、《優帝新律》等。其結構分為人、物、訴。由於帝國的擴張,羅馬法的精神原則在歐洲大陸傳播開來。
後期,由於馬其頓民族及野蠻的日耳曼民族的興起,野蠻戰勝了文明,羅馬帝國衰落了。這時,盎魯格森民族在不列顛群島登陸,其將羅馬法的精神原則與當地的習慣相結合,產生了不同於羅馬法的擁有顯著特點的普通法。
英國殖民者後來,將其法律帶到了美洲大陸,在美國獨立後,仍遵循英國的法律傳統。
二、表現形式
從形式上講,兩大法系最大的區別在於,羅馬法系注重於法律的成文化,而英美法系注重於遵循先例。,因此兩大法系也被稱做成文法系和判例法系。從一般意義來講,成文化的法律,由立法機關制定,有利於法律的穩定與傳播,但其也會因落後於時代發展和刻板而遭受指責。判例法由法官運用而產生,因法律人的編纂而表現,判例法有其靈活的特點,但往往不宜被人們所掌握,在沒有先例可尋的情況下,也容易因法官的因素而出現不同的判決。為解決上述判例法的問題,根據英國王室法庭的判決又產生了衡平法,以對普通法進行補充。
三、不同的規定
兩大法系,在法律技術上也有著不同的特點。有法律術語及概念的區別,有體例的不一致,等等。比如法律術語和概念上,對股東的追索制度在英美法系稱為戳穿公司面紗制度,而在羅馬法系則稱為直索制度;在契約法上,普通法系稱協議為契約,大陸法系稱為合同。從內容上講,契約是否有效必須考察契約是否具有約因(即對價),而大陸法系則無約因的規定。從體例上講,大陸法系將侵權作為債發生的原因之一,規定在債法中,普通法系將侵權獨立出來。
四、不同的地域范圍
大陸法系以德、法、日為代表,包括大陸法系的起源地義大利及歐洲大陸各國,以及曾經是上述歐洲列強的殖民地國家。普通法系,以英美為代表,包括英聯邦諸國及前英美殖民地國家。
中國,眾多學者認為屬於社會主義法系,但實質上從法律技術上講,其應屬於大陸法系。
五、兩者的融合
自上個世紀以來,兩大法系逐漸出現融合的趨勢。由於經濟的發展,各國的貿易往來逐日增多,需要統一的法律制度來規范各方的行為,更由於上述的兩大法系均存在不同的弱點,所以兩大法系互相借鑒,取長補短,大陸法系增加了對判例的研究,普通法系也增加了成文法的制定。目前,世界統一市場的建立,世界貿易組織的強大,聯合國對經濟一體化的需求,各國之間訂立了諸多多邊條約和雙邊條約。這些條約有程序上的約定,但更多的是實體法上的規定。這對於兩大法系的融合起到了巨大的推動作用。
C. 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不同有什麼
兩者的主要區別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法律淵源不同。
大陸法系是成文法系,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定法的方式存在。英美法系的法律淵源既包括各種制定法,也包括判例。
▲第二,法律適用不同。
前者習慣用演繹形式,後者習慣用歸納的形式。
▲第三,判例地位不同。
前者不是正式淵源,後者是法
▲第四,法律分類不同
前者分為公法和私法,後者分為普通法、平衡法
▲第五,法律編纂不同
前者傾向法典形式,後者傾向單行法
▲第六,訴訟程序不同。
前者的訴訟程序以法官為重心,具有糾問程序的特點。後者的訴訟程序以原告、被告及其辯護人和代理人為重心,具有抗辯式的特點,同時還存在陪審團制度。
▲法系這種分類不能提示法的本質,但有助於促進法律文化的了解與交流。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在歷史上差異顯著,但二十世紀以來,這種差別開始縮小。
2.我國在舊中國時代屬於大陸法系,在新中國時代則不屬其中任何一個法系,自成一個獨立的法系,叫做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但比較接近於大陸法系。別忘了,我國至今沒有一部民法典啊!
3.蘇聯是大陸法系。
D. 簡述:兩大法系的區別和相同點
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是當今世界的兩大主要法系,涵蓋了世界上一些主要的國家。大陸法系的代表有德國、法國、中國等;而英美法系則當然以英國和美國為其代表。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之間的不同點的比較,一直都是比較法學家們所熱衷的話題。兩大法系在許多方面都存在著較大的差異,下面我僅從訴訟程序方面對它們加以比較。
一直以來,比較法學家們都傾向於假定,世界上所有發達的法律體系中,相似的需要總是以相似的方法來滿足。[1]但是,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在訴訟程序上的巨大差異卻打破了這一假定。諸如簡易民事訴訟的准備和進行、向法庭提出事實的方式、選擇或詢問證人或鑒定人的方式等的巨大差異,都使這一假定不能成立。而兩大法系之所以會有如此多的差異,則受到了多方面原因的影響,如地理差異、民族習慣、文化特點、歷史傳統等,但我認為其最主要的原因還是意識形態和文化傳統的影響。兩大法系國家在許多方面不同的思維習慣,造就了兩大法系的巨大差異。
英美法系中訴訟程序的許多特性,實際上是由一個決定性的事實造成的,即該訴訟程序來源於陪審制。現在,普遍的觀點認為,英國只有在刑事案件中才使用陪審制,而且是在嚴重的犯罪並且被告主張自己「無罪」時才使用。[2]盡管如此,英國的民事訴訟中仍然滲透著陪審制的傳統。而陪審制的影響,使民事審判和刑事審判一樣,有許多特定的訴訟程序。[3]這也就使其訴訟程序區別於大陸法系國家。
在大陸法系中,訴訟可以有間隔地劃分為多次的審理。因而,對於一方當事人在法庭上提出的出人意料的觀點或證據,另一方當事人可以有充足的時間在下一次的法庭審理中提出進一步的證據予以反駁。而在英美法系中則大不相同,由於採取的是一次性的審理,律師為了防止同樣的事情發生,不但要把自己的論點和證據想清楚,還必須了解對方的論點和證據。因為在英美法系國家的審判中,如果出現了意想不到的證據,任何一方都不能輕易地要求休庭。這就使得律師必須在開庭之前會見他的證人,以搞清楚他們會在法庭上說些什麼、做些什麼。對於這種行為,德國的律師卻認為是違反職業道德的。[4]由此我們也不難想像為什麼英美法系國家的訴訟經常有出人意料的結果,為什麼那些能在法庭上以一己之力翻雲覆雨的律師總是受人尊敬。而大陸法系國家的法庭審理卻總是給人按部就班的感覺,而顯得不夠精彩,律師很難有非常精彩的表現。
既然在英美法系國家中採用一次性審理的模式,那麼法官的作用如何呢?在審判開始之前,律師們進行了精心的准備,而法官對於爭議的問題和有關的證據卻極不清楚。據認為,法官靠律師通過口頭陳述提供全部必要的事實和法律。[5]我們都知道,在英美法系國家的法庭上,律師獨立地決定傳喚哪些證人、提問證人。每個證人都是被一方提問之後,再由另一方進行反提問。提問證人也是律師智慧的體現,出色的律師常常能使對方證人的證詞不可信,而無法被法官或陪審團採納,從而失去了證據的效力。
律師提問證人,而法官一般只注意聽取證人的證詞。法官如果發言,通常都只是「反對有效」或「反對無效」之類的判斷性語句,以決定當事人的問題是否可以被採納。然而,英美法系國家中的法官是可以提問證人的,但他們為了避免捲入沖突,並且保持中立,而傾向於少開口提問。曾經有一個案例非常經典地從反面詮釋了法官這么做的明智,即「瓊斯訴全國煤炭委員會」案:在該案初審時法官提問過多,使雙方當事人不可能用他認為最好的方式提出證據,上訴法院僅據此就將該案發回下級法院重審。[6]這個案例同時也說明了英美法系中「程序優於權利」的原則。
英美的法官在審判中處處表現得較為消極,他們在案件的開始階段對案情一無所知,必須在審理過程中了解,因而當事人及其律師就必須發揮主要的作用。這主要是因為,在英美法系的國家,比較普遍的觀點是,在法庭審理過程中獲得真實情況的最好辦法是讓當事人辯論出真實的情況,而法官則只是充當法庭規則的監督者的角色,即「對抗制」的訴訟。而在大陸法系的國家卻正好相反。他們認為,如果能讓法官發揮較大的作用,可能會更有利於發現真實的情況。因而法官有義務提問、告知、鼓勵和勸導當事人、律師和證人,以便從他們那裡獲得全部真實情況,避免當事人的過失導致敗訴。大陸法系國家的民事審判多少還是帶有一些「糾問式」的性質,具有一些官僚特徵。[7]對於訴訟的進行和證據的調查皆以法院為主,法官是以積極審判者的形象主持法庭審理。在美國,「對抗制」訴訟程序的實行是非常嚴格的。這主要是因為,只要是普通法而非衡平法上的請求,民事訴訟的初審階段仍然由陪審團參加審理。
l 結 語
大陸法系主要是繼承了羅馬法而產生的,而英美法系恰恰是未繼承羅馬法,二者之間的差異是巨大的。如大陸法主要是成文法,而英美法卻是判例法等。本文所選取的訴訟程序的比較,只是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在具體司法制度上的一個差異。研究不同法系之間的差異是非常有意義的,可以使我們取長補短,吸收別的法系中的好的制度,來完善本國的法律制度,這將會產生極其深遠的影響。
我國當前社會主義法制建設正處於緊鑼密鼓的階段,在立足於大陸法系成文法的同時,適當借鑒英美法系國家的判例法制度等,來充實、完善我國的法律體系,也是具有現實意義的。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運行的過程中,將不可避免地遇到各種各樣的新情況、新問題,這都需要我們放眼於全球,大膽地吸收、借鑒外國的法律制度中的精華。
E. 中國不可以沿用英美法系的原因
清朝之前,我們所謂的中華法系,雖然也是一套獨立的法律系統,但和「大陸」法系一樣,同樣是成文法系統。不過,中華法系同時又有按判例斷案的傳統,這又具有了所謂「英美法系」的特點。 民國以後,由於中華法系的落後性和迫於西方強盜淫威之下,我國就採取了與中華法系較為接近的大陸法系。因為,除了春秋斷獄以外,我國從古至今,都是一個成文法國家,而英美法系國家對法典的編纂,從來就是不重視的,這與我國傳統有勃,不適應我國實情。
事實上,世界上除歷史上受英美殖民的少數國家以外,大多數國家和地區都是採用大陸法系的。
F. 為什麼清末變法要採用歐洲大陸法系而非英美法系
關於「為什麼清末變法採用歐洲大陸法系而非英美法系?」這個問題,小編整理了多個來源的用戶回答,供大家更全面的了解。
來看看網名為「手機用戶山丁子」的網友是怎麼說的:
我以為,清末戌戊變法失敗與當時變法方案要採用誰的法系毫無關系,因此這問題已經沒有研究意義了。如果出於好奇,可以作些推測:這與變法維新的主要運作人的思想認識層面有直接關系。康有為、梁啟超以及楊深秀等人在主張變法前,都對西方法系有過研究,光緒帝也可能知道些這些法系國家的大概情況,因此在下《明定國是詔》前就可能對變法細案認可。個人猜測不準勿噴。
來看看網名為「考研政治石先生」的網友是怎麼說的:
這個問題啊,其實很簡單!這個是跟傳統有關的!英美法系注重判例和傳統,但是這個傳統是重商、鼓勵商業發展的!比較注重人權。而中國的傳統是官老爺最大,奴才的,重農抑商!這兩個傳統就南轅北轍。更重要的是,中國沒有商業社會的判例,有的是農業封建制度的判例!不能拿來使用。總不能判中國的案子,用英國的判例吧!再者,最早用大炮打開國門的就是英國人。中國人對英國人最為憤恨!同時英國實行的君主立憲,君主如冷廟土偶一般,沒有實權!這個清政府是不能接受的!德國是二元君主制,君主有大權,首相是內政執行機關!對於清政府來說,明顯跟專制國家會比較親近!最後,德國的成為法有現成的東西可用,而英美的判例法,沒有現成的法條,不好理解,不好抄,不好應用!
名為「歷史哨聲」的網友的回答也是很透徹:
在中國歷史上,從周朝的周禮開始,中國就是大陸法系,即制定好法律,讓你遵守。而在周之前的商朝,則是英美法系,即只有原則並無具體條文。中國東北、蒙古高原上大部分就是採用這種法系,即習慣法。如女真族在沒有起兵反遼之前都是習慣法系,高句麗等朝鮮半島也是如此。
G. 請問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有哪些主要區別
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是最主要的兩大法系,他們的區別主要是:(1)法律淵源不同。在法律淵源上,英美法系與大陸法系有所不同,這種不同主要在於判例是否是正式意義的法律淵源。在大陸法系中,一般情況下,制定法是正式的法律淵源,而判例不是正式的法律淵源。先前的判斷不能作為司法判決的直接根據,法官與無權通過判例創造法律規范。在英美法系,制定法、判例法都是法的正式淵源。但是,在法官和律師的法律觀念中,判例仍是第一位的,制定法只有在被應用到判決中才被視為法的淵源。一般來說,法官在適用法律時,首先考慮適用的是普通法,而後是衡平法,最後才是制定法。(2)法典編纂的不同。大陸法律的一些基本法律往往採用較系統的法典形式,在它的主要發展階段上,幾乎都有代表性的法典。而在英美法系國家,盡管制定法也在不斷的增多,但其制定法一般採用單行法形式,不採取包羅萬象的法典形式。(3)法律分類的不同。大陸法系的國家一般都將公法與私法的劃分作為法律分類的基礎,而英美法系則是以普通法與衡平法為法的基本分類。(4)訴訟程序的不同。由於歷史的原因,大陸法系的訴訟程序以法官為中心,法官既要幫助雙方當事人理清爭議的焦點,積極指導取證活動,還要在法庭上主動詢問雙方,積極影響案件審理的過程。這種訴訟程序突出法官的職能,具有糾問式訴訟的特徵。英美法系的訴訟程序則以原告、被告及其辯護人和代理人為中心,法官只是雙方爭論的「仲裁人」而不能參與爭論。因此,英美法系的訴訟程序又被稱為對抗制訴訟程序。]
H. 為什麼中國法制轉變時大陸法系沒有選擇英美法系
根據國情定的,不可能一點兒也不延續舊的體制,而且英美法系和中國的歷史傳統差別太大了,一下子讓國人大轉變思想,是不可能的事情
I. 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根本區別是什麼
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主要區別在於:
1、法律淵源不同。大陸法系是成文法系,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定法的方式存在。英美法系的法律淵源既包括各種制定法,也包括判例。
2、訴訟程序不同。前者的訴訟程序以法官為重心,具有糾問程序的特點。後者的訴訟程序以原告、被告及其辯護人和代理人為重心,具有抗辯式的特點,同時還存在陪審團制度。
3、法律適用不同。大陸法系習慣用演繹形式,英美法系習慣用歸納的形式。
4、法律分類不同。大陸法系分為公法和私法,英美法系分為普通法、平衡法,公法指憲法、行政法、刑法以及訴訟法;私法主要是指民法和商法,英美法系的基本結構是在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分類基礎上建立的。
5、法律編纂不同。大陸法系傾向法典形式,英美法系傾向單行法。當代英美法系雖然學習借鑒了大陸法系制定法傳統,但也大都是對其判例的匯集和修訂。
兩大法系的主要差異有:
第一,法律淵源。從法律淵源傳統來看,大陸法系具有制定法的傳統,制定法為其主要法律淵源,判例一般不被作為正式法律淵源(除行政案件外),對法院審判無約束力;而英美法系具有判例傳統,判例法為其正式法律淵源,即上級法院的判例對下級法院在審理類似案件時有約束力。
第二,法典編纂。從法典編纂傳統來看,大陸法系的一些基本法律一般採用系統的法典形式。而英美法系一般不傾向法典形式,其制定法一般是單行的法律和法規。當代英美法系雖然學習借鑒了大陸法系制定法傳統,但也大都是對其判例的匯集和修訂。
第三,法律結構。從法律結構傳統來看,大陸法系的基本結構在公法和私法的分類基礎上建立的,傳統意義上的公法指憲法、行政法、刑法以及訴訟法;私法主要是指民法和商法,英美法系的基本結構是在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分類基礎上建立的。
從歷史上看,成文法代表立法機關(議會)的法律,普通主要代表審判機關(法官)的法律(判例法)。所謂衡平法是在普通法不能彌補損失的情況下所適用的法律,衡平法是對普通法的補充規則。
第四,法律適用。從法律適用傳統來看,大陸法系的法官在確定事實以後首先考慮制定法的規定,而且十分重視法律解釋,以求制定法的完整性和適用性;英美法系法官在確定事實之後,首先考慮的是以往類似案件的判例,將本案與判例加以比較,從中找到本案的法律規則或原則,這種判例運用方法又稱為「區別技術」。
J. 為何我國採取大陸法系,不採取英美法系
中國之所以採取大陸法系,是傳統的原因。清朝之前,我們所謂的大中華法系,雖然也是一套獨立的法律系統,但和「大陸」法系一樣,同樣是成文法系統。不過,大中華法系同時又可以以「春秋教義」來斷案,這又具有了所謂「英美法系」的特點。
民國以後,由於中華法系的落後性和迫於西方強盜淫威之下,我國就採取了與中華法系較為接近的大陸法系。因為,除了春秋斷獄以外,我國從古至今,都是一個成文法國家,而英美法系國家對法典的編纂,從來就是不重視的,這與我國傳統有勃,不適應我國實情。
事實上,世界上除歷史上受英美殖民的少數國家以外,大多數國家和地區都是採用大陸法系的。而大陸法系也不是樓主說得那麼不好,英美法系也不是那麼好的。兩者各有優點,而目前世界法律的趨向是兩者互相融合,大陸法系對案例的認同性越來越重視,而英美法系的國家也越來越重視法典的編纂工作。如美國現在也有很多成文法典了(但我記得了,有興趣可以自己上網查一下)而大陸國家中,以小日本為代表的,其對案例的重視程度,也是大陸法系國家中最大的,而我國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對下級法院也有一定的約束力和指導作用。
再說一說各自的優點和缺點吧。
大陸法系國家的法律最大的一個缺點就是法律的滯後性,這就導致了很多時候會出現法律規定和現實情況不相符合,進而導致所謂「正義不張」。但是,大陸法系的缺點同時也是優點,其滯後性決定了其又具有穏定性,因為每一部法律,人們都需要時間法適應,試想一下,如果一部法律是朝秦暮楚不斷的變化的話,那人民又如何適應呢。
相應的英美法系的缺點也是這樣,其判例的法律作用,雖然有助於法律的與時並進,但其與時並進的時候,必然也會導致人民對法律的不適應,致使有些人違法而不自知,被罰了還知道自己違了哪條法律。
所以,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是各有千秋也各不足之處,而我國之所以採用大陸法系,主要是考慮到傳統的中華法系與大陸法系比較接近,人民的接受比較容易接受的原因。而這對於一個國家採用哪一法系,是至關重要的因素。
說得比較亂,不好意思,但大體上應說的都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