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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歷史遺留房屋

發布時間:2022-05-06 14:19:44

1. 房屋多少年算歷史遺留

我的廚房是在73年蓋的,是在我門前蓋的。我的鄰居在2013年蓋的二層,影響我出行,我找城管,城管說我也違建,要拆他,就拆我。我既沒有在建,為什麼要拆我,合理嗎?

2. 深圳農民房歷史遺留是什麼

您好:
2009年5月21日舉行的深圳市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於農村城市化歷史遺留違法建築的處理決定》。「小產權房」作為深圳這座城市的歷史「欠賬」,被提上了解決的議事日程。
   深圳戶籍原村民35.8萬人,擁有「城中村」農民房或其他私人自建房超過50萬棟,總建築面積約1.3億平方米,佔全市住房總量的49%。農民房價只有商品房價的1/3—1/4。
    2003年底,時任深圳市常務副市長的許宗衡,牽頭組成了聯合課題組,歷經8個多月拿出了兩份報告:《關於違法建築問題的調研報告》、《關於城中村改造的調研報告》。
       報告披露了兩項鮮為人知的消息:一、深圳21世紀城市戰略重點、總面積170多平方公里的大工業區近幾年已被違法建築蠶食了近20平方公里土地,目前已經很難找到成片的被征土地。二、全市90%以上的違法建築都分布在城中村內。而「城中村」的主體恰恰就是「小產權房」。
        為了解決城市擴張的土地缺口,同時也為破解「城中村」內違章建築的難題,深圳在將所有土地全部國有化的決定,深圳市原戶籍農民27萬多人被直接轉為城市戶口,同時也失去了土地。但這一過程僅是從法律上確認了深圳土地的國有權屬,補償了尚未佔用的耕地,並未徹底完成對農民宅基地、集體建設用地上的房屋進行「徵收」的手續,這一法律上的灰色地帶留存至今。
      同時很長時間以來,絕大多數深圳農民的生活已完全依賴於土地出讓、私房出租以及從集體土地開發中所獲得的紅利。這些面積巨大的「已建成區」雖有違《土地管理法》,卻已成既定事實,這是深圳市政府不得不認真面對的重大課題。
    深圳特例的「小產權房」,占深圳市房屋總量的一半。如果開征物業稅,當然應當明確這些沒有登記的「歷史遺留違法建築」,否則,政府的物業稅稅源將減少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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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何為歷史遺留問題房屋

歷史遺留違法私房,是指《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堅決查處違法建築的決定》公
布實施以前,即1999年3月5日以前違反法律、法規所建的下列私房:
(一)原村民非法佔用國家所有的土地或者原農村用地紅線外其他土地新建、改建、擴建的私房;
(二)原村民未經鎮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在原農村用地紅線內新建、改建、擴建的私房;
(三)原村民超出批准文件規定的用地面積、建築面積所建的私房;
(四)原村民違反一戶一棟原則所建的私房;
(五)非原村民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單獨或合作興建的私房。

4. 怎樣認定歷史遺留下來的房屋建築為有法律依據

這個需要相關部門認定。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四條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徵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

由該法律規定可知,無證房是否能夠獲得補償必須要經過相關部門的認定:認定為合法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認定為違法建築的,不給予補償。

(4)什麼是歷史遺留房屋擴展閱讀

違法建築的認定

直接認定無房產證的房屋是違法建築,這種做法是錯誤的。違法建築的認定主體、認定程序必須符合法律規定。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未經產權登記的房屋並非均屬違法建築,也並非所有違法建築都須拆除。徵收范圍內的房屋情況復雜,尤其是城中村或舊城區,存在大量因歷史原因未依法辦理產權登記或依法未辦理審批許可手續的建築,對徵收范圍內的此類建築,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

將無證建築認定為違章建築是拆遷方慣用的伎倆,通過認定為違章建築進行強拆一方面減少拆遷補償,另一方面也壓縮了時間成本,嚴重地損害了被拆遷人的利益。無證並非違章,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現實中,即使屬於違章建築,也應根據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則」即《行政處罰法》中的「過罰相當」原則給予合理補償。

至於如何補償,可以考慮建造的時間、當時的立法狀況、當時執法機關是否存在不作為等因素綜合制定無證房屋的徵收補償方案。農村居民建造住宅,只要經鄉鎮政府審核,並經縣級政府批准後,就算沒有宅基地證,建房證也不能認定為違章建築。

無證房屋就算被認定為違章建築也需要補償。經相關部門調查認定為違法建築的違法部分不予補償。對於合法部分,應當給予等價的補償。本該屬於我們的土地和建築材料我們仍有尋求補償的權利。

5. 什麼是歷史遺留問題的房屋80年代已建好的房屋可以定性為違章建築嗎

房子已經簽訂拆遷協議,和違章不違章就沒有關系了。

房屋補償後出現問題,首先要看是什麼問題,是怎麼樣造成危樓的。歷史遺留房屋的概念,包括私房因社會主義改造遺留問題,文革期間被擠占、沒收的私人房產問題,建國初期代管的房產問題,落實華僑、港澳台胞私房政策問題等。違建房是指違章建築,沒有經過所轄部門批準的建築。不符合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有關起訴條件的屬於歷史遺留的落實政策性質的房地產糾紛,因行政指令而調整劃撥、機構撤並分合等引起的的房地產糾紛,因單位內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騰房等房地產糾紛,均不屬於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圍。

6. 歷史遺留房屋合法性認定

法律分析:這個需要相關部門認定。違法建築的認定主體、認定程序必須符合法律規定。農村居民建造住宅,只要經鄉鎮政府審核,並經縣級政府批准後,就算沒有宅基地證,建房證也不能認定為違章建築。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徵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

7. 什麼叫歷史遺留違法建築

首先是違章建築,其次是歷史遺留,這個問題不拆的前提是:歷史遺留但不違章。
為什麼說必須要拆呢,第一違章建築根據相關文件要求是需要拆除掉的,原因可能是影響市容市貌或者是影響整體規劃等第二違章建築之所以被遺留肯定是因為有問題交織,歷任領導都不願意去碰這個燙手山芋所以遺留。第三以前沒拆現在要拆很可能是因為當下這個領導在任期間的文件有了更嚴格的要求,上級部門對下級部門施加壓力,領導們出於對政績考核以及貫徹落實上級文件要求的考慮,必然會拆掉的,他不拆掉這個建築,上面問責下來,他是要追責的。一旦進入追責,搞不好他會有更多問題暴露,綜上考慮,必須得給你拆掉了。

8. 歷史遺留的無證房算違建嗎

針對因歷史原因形成的無證房屋,政府部門也應當予以區別對待,不能一刀切。其主要依據有:

第一,法律法規。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未登記房屋並不等同於違法建築,政府徵收此類房屋時應當履行公平、公正的調查、認定、處理程序,否則即構成違法。84年《城市規劃條例》生效實施之前的建築,無論是否有翻修行為,均不應構成違法。

第二,地方規范性文件。例如:《河北省國土資源廳關於妥善解決歷史遺留建設用地有關問題的通知》冀國土資發(2017)15號文件規定,在城鎮低效用地再開發專項規劃范圍內、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經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確定為建設用地但沒有合法用地手續的歷史遺留建設用地,按照依法依規、尊重歷史的原則進行分類處理。《哈爾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哈爾濱市處理征地拆遷中違法及歷史遺留建設問題若干意見的通知》(哈政辦發〔2010〕8號)中規定對待違法及歷史遺留建設問題,要尊重歷史,實事求是,既要考慮建設行為發生當時法律和政策的完善程度,又要考慮特定歷史條件下經濟發展狀況和群眾生活實際需要。在處理違法及歷史遺留建設問題時,要由當事人出具真實、合法的證明材料,有關部門以建設行為發生時的法律和政策為依據,考慮當時行政管理工作狀況和當事人實際情況,予以合理認定。在解決違法及歷史遺留建設問題時,要注重保護困難群眾和弱勢群體,採取配置廉租房或者給予困難補助等方式,保證居者有其屋,努力促進社會和諧。

第三,政府基於項目范圍內的實際情況所制定的政策中涉及到的對無證房屋的認定、分類和處理。

總而言之,無證房屋並不等同於違法建築,對於一些歷史原因導致的證照不齊全房屋,政府應當尊重歷史、面對實際,在綜合考量建築的形成時間,辦理手續情況,對規劃實施影響的大小以及過錯程度等因素,依法依規作出公平、公正的認定和處理。

9. 違章建築多久算歷史遺留

沒有經審批而建造的,在性質上都屬於違法建築,而違法建築始終都是違法建築,違法建築不存在過了多少年,就變成了歷史遺留建築的問題。

違章建築的種類

1、沒有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雖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但未按批准范圍、內容施工的建築。

2、自建房,即在現有房屋四周、院落、屋頂、陽台自建建築物。

3、沒有經批准在包括承包地、宅基地在內的集體土地上新建、修建和擴建的建築物、構築物,且該集體土地使用權系通過農民私自轉讓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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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章建築形成的原因是多種多樣的,歸納起來主要有兩個方面的原因:一是經濟利益驅動,這是當事人敢於違法建設的主要原因,由於經營需要成為違章建築的主要動機。

另一個主要原因是行政執法機關執法不公、處罰不力是違章建築泛濫的,監管不利。而界定違章建築的主要因素又是其建築物是否違反規劃。

10. 過了多少年的違建房是歷史遺留房,是不是有法律可以保護的

法律政策明確後,凡違反法律政策規定,未經審批而建造的,在性質上都屬於違法建築,而違法建築始終都是違法建築,違法建築不存在過了多少年,就變成了「歷史遺留建築」的問題。


一、歷史遺留房屋的概念

包括私房因社會主義改造遺留問題,文革期間被擠占、沒收的私人房產問題,建國初期代管的房產問題,落實華僑、港澳台胞私房政策問題等。

二、法條鏈接:1992年最高法《關於房地產案件受理問題的通知》

1、第3條規定:

「凡不符合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有關起訴條件的屬於歷史遺留的落實政策性質的房地產糾紛,因行政指令而調整劃撥、機構撤並分合等引起的的房地產糾紛,因單位內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騰房等房地產糾紛,均不屬於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圍,當事人為此而提起的訴訟,人民法院應依法不予受理或駁回起訴,可告知其找有關部門申請解決」。

2、涉及歷史遺留問題不動產物權取得

《通知》第三款所述之「歷史遺留問題」是由「落實政策、行政指令而調整劃撥、機構撤並分合、因單位內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其中,內部建房是合法建造行為,但由於此類建房一定是基於行政決定或命令,所以涉及「歷史遺留問題」的不動產糾紛的共同特徵是基於「法令行為」而引起,可見,涉及歷史遺留問題的不動產物權取得方式是原始取得,且無需登記即具物權效力。

因此《通知》是用「歷史遺留問題」此以描述劃分了一種特殊的基於法令行為的物權取得方式,並明確人民法院對基於此種特殊的物權取得方式的效力不予質疑(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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