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什麼是信用記錄
信用記錄指信用評級機構依託來自某一渠道或社會各方、能夠判斷經濟主體信用狀況的信息,按一定標准和指標進行評價之後,用一定符號或文字表示的關於經濟主體信用的說明。
個人信用報告是一份個人信用信息的客觀紀錄。記錄了個人全部信用支付歷史。包括:與金融機構發生信貸關系形成的履約記錄;與其他機構或個人發生借貸關系形成的履約記錄;與商業機構、公用事業單位發生賒購關系形成的履約記錄;與住房公積金、社會保險等機構發生經濟關系形成的履約記錄;欠繳依法應交稅費的記錄;各種受表彰記錄;以及其他有可能影響個人信用狀況的刑事處罰、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或民事賠償記錄。
個人信用報告是授信人迅速、客觀決定是否給予受信人提供信用的重要參考。個人信用評分是信用服務中介機構使用專門設計的數學模型,根據個人信用報告所記錄的內容,對個人信用能力進行評估、測算,給出一個人的風險分數。個人信用評分越高,個人的信用度越高。個人信用檔案
個人信用檔案被形象地稱為第二張身份證。在發達國家或地區,每一個參與信用交易活動的經濟主體都會有一份對應的信用檔案。該檔案中記錄了評價個人信用價值的信用信息,是各類信用記錄的集合,通常以電子數據形式進行存儲。
個人的信用檔案是由個人徵信局一類的徵信機構製作的。個人徵信局主動替所服務的區域范圍內的所有居民製作信用檔案。個人徵信局製作的個人信用檔案受到法律的限制,法律原則是既滿足信用經濟發展信用信息的需要,又要維護個人隱私不受到侵犯。因此,法律嚴格規范製作個人信用檔案的徵信機構的業務操作,包括信息採集。
在我國一般負面記錄保留5年
個人查詢自己的信用報告可以通過四個途徑。
一是向商業銀行申請信用卡或貸款時,銀行會向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查詢,個人將自己的信用報告拿來看。
二是可以向中國人民銀行在各地的徵信管理部門查詢。
三是在中國人民銀行的徵信網站先注冊後查詢個人信用記錄
四是有的大城市有帶徵信的自助終端機,將銀行卡插入後,就可以查詢個人信用記錄
除本人外,只有商業銀行在辦理貸款、信用卡等業務和進行貸後管理時才能直接查看用戶的信用報告,而且商業銀行還必須事先得到用戶的書面授權。
⑵ 個人信用的歷史
在我國個人信用法律制度的發展經歷了三個發展階段,包括20世紀90年代初期的起步階段,20世紀90年代術期的初步發展階段以及21世紀初期的迅速發展階段。經過這三個階段的發展,從一定程度上來說,密切聯系我國國情的個人信用法律制度的雛形初步形成。但是,在許多地方還不健全,存在著不少的問題,比如缺乏完善的個人信用法律法規,缺乏健全的個人信用規章制度,缺乏有關個人信用信息公開和保護的法律,缺乏對個人信用行業管理的法律規定,缺乏失信懲戒機制,缺乏對個人信用權和個人隱私權保護的法律規定等。目前我國個人信用的發展狀況與美國六七十年代的發展狀況極為相似,美國個人信用法律制度為我國個人信用法律制度的構建提供了良好的參照。對此,我們應在借鑒美國個人信用法律制度的基礎之上,從我圖現實國情出發,建構個人信用信息徵集、個人信用評估、個人信用信息公開以及個人信用權和個人隱私權保護等具體法律制度,以期在我國建立起完善的個人信用法律制度。
⑶ 信用歷史記錄是什麼時段的信用行為
個人信用報告是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的基礎產品,根據信息類別不同,將信用報告內容劃分為多個部分,每個部分為一個段,並且將每一段進一步劃分為多個紫子段。徵信機構對採集人的各種不良信息保存期限不得超過五年,自不良行為或者事件終止之日起計算。比如今天逾期未還,十天後還了,那麼到了五年後的今天的十天後,不良信息自動消除。
⑷ 人類信用的歷史由來初始
人類第一個信用是物的信用。交易的時候最強調的是即時交易,現付的,是物物的交換。人類歷史上第一次用貝殼當做貨幣流通是信用史上的一個飛躍,至少說明了出現第三方的強制兌換的功能。當雙方力量處於不平等的時候會直接不交易,改為搶奪。
所以人類在早期,物物交換是伴隨著暴力的平衡,能搶就搶,搶不了就換。
中國的貿易之路是海上絲綢之路,是大宗貿易,
但是在中國通向草原的一帶一路上,一直是小額的奢侈品貿易,更類似於冒險家的一種投機,本身很難支持大規模的貿易的,這是以力量為決定的草原世界,你死我活非常野蠻和黑暗。
物物交易在今天仍存在,但凡在國家信用崩潰的地方,就會產生物物交換,過去中國人為什麼一直強調絲綢?絲綢不是穿的,是用來當錢用的。
不過,物物交換存在一個問題。物品的質量、種類、價值很難保持穩定。關鍵是很難持續的進行交換,這也是黃金成為最有品質交換物的原因所在。
2.2 熟人信用
這個前提下,出現了第二種交易,即熟人的交易。相比於快速變化的物理性能,人際關系相對來講是穩定的。有潮汕商人朋友借錢,沒有欠條、擔保就能操作,是以小團體的方式解決信用問題,晉商、徽商等圈層支撐起了一個龐大的交易體系。
中國人在南洋做生意做得好,圈子小、信息比較對稱,融資、交易都是在圈子裡流轉,沒人敢去或願意輕易地違反信用。
中國最典型的是民國、軍閥混戰時候,軍閥學東洋話、老鄉挎刀,表示都是圈裡人。玩得更先進一點的蔣校長,一定要當校長,確定校長跟學生這層關系。
還有更俗的,斬雞頭、拜兄弟。覺得這個不夠上檔次,就聯姻,成一家人之後就好說話了。
但是熟人之間的信用也存在一個問題,我們周圍不熟的人佔多數。總而言之,你會發現中國人是盡可能地把人和人拉熟,但它集結和組織不了一種大規模的信用社會。
今天的中國,在流動性很強大的城市,用人性確定做生意基本會死無葬身之地。我在合肥火車站買包子,皮熱餡涼,我說你這樣做生意能長久嗎?包子商販說,每天過火車站多少人?每個人騙1塊錢,我就成功了。
2.3 權力信用
權力信用的標志是紙鈔。
在美國,國家信用有保障的時候,美元債務是優質資產,通過收購美元獲益成為一種很好的理財方式。可以說,美債是國家信用不是美元。
權力的信用另一個好處,可以通過法律、通過暴力、通過國家主權,甚至超越國家主權的權力,在一個區域之內構築無差別的信用。
問題是權力能夠約束嗎?能夠保證權力受信嗎?像之前通貨爆棚的委內瑞拉、辛巴威沒有錢印紙幣,用借的錢買紙印紙幣。嚴格意義上講,很難有充分的力量去制約,主權者之所以要保證信用,往往只是基於可持續發展的角度去思考問題。
問題是,不是每個主權者頭腦都清楚,也可能我不管你後面有沒有羊,我就對一隻羊薅,薅完以後,我到國外吃烤串去,我不給你留羊。
從荷蘭鬱金香危機到英國的南海公司泡沫,再到美國的次貸危機,甚至包括中國的樓市都是政府權力積極財政過分膨脹造成的嚴重的信用後果。
權力做信用背書也不靠譜。
2.4 技術信用
我們用什麼做信用呢?用獨立於權力的技術來提供信用,這就是後來的比特幣。但是,比特幣也帶來一個問題,任何超越獨立主權的經濟很有可能是地下經濟、灰色經濟甚至黑色經濟,信用要付出代價。
到此,信用從最原始的物物交換變成一種技術性的中立於權力的交易。
技術可以在很多沒有信用的地方創造信用~
⑸ 芝麻信用分中歷史信用是以什麼為標准
根據螞蟻金服的標准:350-550分范圍較差、550-600為中等、500-650良好、650-700為優秀、700-950就是極好了。
影響芝麻信用分有五個因素:
身份特質、信用歷史、行為偏好、履約能力以及人脈關系。
用戶在這五方面的表現,越飽滿信用越好。
說的詳細一點,用戶的基本信息(年齡、性別、職業、家庭狀況等),注冊信息(注冊方式、是否實名認證、注冊時長),興趣偏好(消費場景、消費層次、是否樂於分享),支付和資金(信用賬戶歷史時長、信用卡張數、銀行卡類型、筆均額度),人脈關系(人脈圈信用度、活躍度、粉絲數、影響力),黑名單信息(是否有過作弊交易行為、是否有過欺詐行為、是否有過公檢法不良記錄)以及外部應用(是否有信用卡逾期還款記錄、是否是外部商戶的惡意用戶等)都是構成用戶信用分的基礎。
芝麻信用的數據來源有四大方向。電商數據來自阿里巴巴,互聯網金融數據來自螞蟻金服,還有眾多合作公共機構及合作夥伴以及各種用戶自主信息提交渠道。
⑹ 目前,個人信用報告中信用歷史包括哪些信息
1. 一、是告訴商業銀行「您是誰」,即個人基本信息,包括個人身份信息、居住信息、職業信息等。提醒您在辦理銀行業務時,准確填寫個人基本信息,及時更新您的基本信息,以便商業銀行對您做出快速、准確的判斷。二、是告訴商業銀行您的信用歷史。包括個人貸款信息(貸款金額、貸款期限、還款記錄等),信用卡信息(信用額度、還款記錄等),為他人貸款擔保的信息(擔保金額、被擔保人實際貸款余額等)。三、是查詢記錄,即哪些機構於何時進行過查詢。
隨著資料庫建設的推進,還將採集其他領域與個人信用相關的信息,例如社保、住房公積金、法院民事判決、欠稅以及水、電、燃氣、電話等公共事業繳費欠費等信息。
2.個人信用報告主要由央行徵信中心負責提供,主要記錄個人基本信息、貸款信息、信用卡信息和信用報告查詢記錄等。貸款信息包括貸款銀行、貸款種類、貸款金額、貸款期限、過去24個月的還款記錄;信用卡信息包括發卡銀行、授信額度、額度使用情況、實際還款記錄、過去24個月還款記錄(包括正常和逾期)等。信用報告中的信息來自貸款機構、行政執法部門和電信等提供先消費後付款服務的公用事業單位等。
個人信用報告是個人信用歷史的客觀記錄,一般包括以下幾部分內容:
1)個人身份信息:包含被徵信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聯系地址等用以識別個人身份的信息。
2)銀行信用:詳細地列示每一筆信用卡和貸款業務的情況,具體展現了被徵信當事人以往的負債歷史。徵信機構和授信銀行往往從這些信息中分析消費者的行為方式、消費偏好,從消費者以往的還款意願,判斷其未來還款能力。
3)非銀行信用:記錄消費者在通信、水、電、煤的繳費情況,如手機使用狀態是否正常,公用事業有無欠費等。
4)查詢記錄:是該個人在最近6個月內所有被查詢的記錄的匯總。
5)異議記錄:被徵信當事人對於報告中所反映的內容認為有爭議時,可以以添加聲明的方式在該部分予以反映,個人有權提異議體現了對個人正當權益的保護,也是徵信機構信息校正、更新的重要途徑。
⑺ 試述信用的歷史傳承與現代打造
誠實信用原則是我國民商法的基本原則,然而在我國進行市場經濟改革的過程中政府忽視了信用制度的建立,使誠實信用問題成為制約我國經濟發展的瓶頸。本文從誠實信用原則對個人和企業切身利益的影響出發,論述誠實信用原則是如何被放棄以及怎樣重新確立誠實信用原則在市場經濟中的地位。
誠實信用原則要求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達成雙方的利益平衡,以及當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的平衡。這一原則包含兩個方面:一是「誠信要求」,二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在這一原則中最重要又是最基本的一點是「誠信要求」,即民事活動中 的任何一方必須本著善意進行民事活動,任何惡意的即以損害對方或社會利益為代價獲得己方利益的民事行為都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違反這一要求,盡管不違反任何法律條款和合同,但是,法官仍可裁定惡意方敗訴,以求達到個體公正。這一原則的內涵和外延都具有不確定性,但它又是強制性原則,可以調整任何民事活動的任何階段,以補充具體法條與合同條款之不足。所以誠實信用原則被稱為民商法領域的「帝王條款」。
誠實信用原本只是作為一種道德存在於民事習慣中,它要求人們在民事活動中講求信用,恪守諾言,誠實不欺,在不損害他人利益和社會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從開初的民事習慣演變為現代民法基本原則,誠實信用經過了從民法的補充規定到僅調整債權法律關繫到作為民法基本原則的過程。這一過程也是人類法學不斷發展的結果。從歷史階段來說誠實信用原則的發展經歷了羅馬法,近代民法和現代民法三個階段。
一、羅馬法階段
誠實信用從商業習慣向法律規范的移植始於羅馬法。在羅馬繁榮的時代,商品經濟充分發展,當時商品交換關系種類繁多,立法者無法對每一種商品交換關系都詳盡的加以規定。而且他們發現,無論多麼周密的法律條款和合同,如果當事人心存惡意,總能找到規避之法。這就顯露出了羅馬法追求法律的絕對確定而否定司法活動能動性的弊端。為解決這一問題,羅馬法中萌發了誠信契約和誠信訴訟。誠信契約要求債務人承擔善意誠實的義務,而誠信訴訟則不僅可以根據合同的內容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而且還可依據當事人是否盡善良之注意的義務確定當事人承擔的責任。盡管羅馬法中誠實信用的作用被限制在債權法領域內,但已具備現代民法中誠實信用原則的兩個基本內容——「誠信要求」和法官的「自由裁量權」。
二、近代民法階段
歐州近代法典編篡中一貫採取了絕對嚴格的規則主義立法方式,否定法官的主觀能動性。由於對法律規范詳盡、安定的過分追求,法官的自由裁量權被完全剝奪,這就大大的限制了誠實信用原則功能的發揮。沒有法官的自由裁量,誠實信用原則僅能對債權法領域內的民事活動具有指導意義,失去了作為強制性法規的功能。盡管如此,誠實信用原則畢竟是法律公正公平的象徵,立法者不能不尊重誠實信用原則所包含的價值取向。所以這一時期的成文法大都明文規定了誠實信用條款。
三、現代民法階段
二十世紀社會經濟飛速發展,新的經濟關系不斷產生。缺乏彈性的各國民事法律越來越難以適應經濟的飛速變化。經濟基礎的發展推動了法律的變革,於是立法開始採取嚴格規則和自由裁量相結合的新方式。1907年,瑞士民法典在第2條中作出了如下規定:「任何人都必須誠實,信用地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這條規定第一次把誠實信用原則作為民法的基本原則加以確定。此後大陸法系諸國紛紛效仿,從而使誠實信用原則走到了民法的權力之巔。誠實信用原則完成了從道德規范到君臨民商法全法域的「帝王條款」的轉變。
我國現代法律在立法及法律理論方面通過日本,受德國的影響很大。與大陸法系諸國一樣,在民商法領域中誠實信用原則作為基本原則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民法通則》第4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合同法》第六條規定「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這兩條規定是誠實信用原則在民商法中總的體現。誠實信用原則在民商法中的具體體現主要在有關無效民事行為(注1)的規定、可撤銷可變更民事行為(注2)以及締約過失(注3)的規定中。這一規定是誠實信用原則在我國的法律表現形式,意味著誠實信用原則不僅指導當事人正確進行民事活動,而且在完善立法機制,承認司法活動的能動性方面也具有重要的作用。由此可見,誠實信用原則體現了法律公正公平的價值取向,是我國民事法律中居於核心地位的法律基本原則。
誠實信用原則在民事活動中的重要性雖然在我國立法上得到肯定,但是在我國當前的市場經濟運行中它並未受到應有的尊重。當前我國實行市場經濟,信用應該是市場經濟的基礎,擁有良好誠信資源的市場經濟才是健康有序的市場經濟。而目前在民事活動中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的狀況卻不容樂觀。近幾年來股市中的「銀廣廈」、「億安高科」、「鄭百文」等事件以及企業之間形成的龐大的三角債務關系均層出不窮,這樣一些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越來越成為制約我國經濟健康發展的重要原因。如果說前幾年,我國經濟發展的瓶頸主要是基礎設施的相對滯後,那麼當前乃至今後一個時期的瓶頸則主要是惡意拖欠資金、合同欺詐、以次充好等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泛濫,這些行為造成社會經濟運行成本提高,社會關系不和諧,從而動搖市場經濟的根基。
誠實信用原則並不是永恆存在的,它有自己的發展演變過程。它演變的動因何在呢?為何它對人類社會民事行為的影響不斷發生變化呢?經過比較分析,可以得到這樣一個結論,誠實信用原則的遵守狀況與它能否為人們帶來利益密切相關。商人誠實守信可以在社會上因其誠實守信的聲譽獲益,所以誠實信用習慣被遵循。同樣如果社會上誠實守信的習慣不能為商人帶來利益,誠實守信就會被拋棄。對我國誠實信用遵循狀況的形成和變化的情況分析便可證明這一觀點:
(一)從我國封建社會誠實信用狀況看:
我國封建社會通訊交通條件低下,人民被限制在一個很小的區域內活動。封建社會的多數普通人終其一生都生活在他居住的村莊或城鎮,大家彼此熟識。在這種條件下我國的社會基本上是一個熟人社會。在熟人社會中,人與人之間的關系很大程度上是建立在身份基礎上的。因此作為同一個村莊或城鎮的人,大家相互之間比較了解,每個人是否誠實守信,其他人都十分清楚。在這樣的環境下誠實守信的人就會被人信賴而願意同他交往,反之則不被人信任而不與之交往。不遵循誠實信用意味著交往途徑的斷絕,人們權衡利害,只能選擇誠實守信。同時人們為了降低自己從事民事活動的風險,也希望其他人誠實守信。誠實信用能帶來交往的暢通使守信者獲取利益,封建社會的誠實信用習慣正是基於這種認識而形成。
(二)從我國改革開放前社會的誠實信用狀況看:
1、從個人層面上來看,在改革開放前我國的戶籍制度相當嚴格。由於當時沒有身份證,人民同樣是被限制在自己所生活的社區內。我國基本上仍舊是一個熟人社會,與封建社會相同,個人不遵循誠實信用意味著交往途徑的斷絕。只有遵循誠實信用才能保持個人的社會交往的通暢並獲得利益。
2、從企業層面上來看,改革開放前我國所有的企業都是國營企業或集體企業。企業的生產,銷售都完全依賴政府的指令。企業之間原材料、設備、資金都是在國家的口袋中流動,也就是說改革開放前我國實際上只有一個企業,它的名字叫政府,一般所說的企業只是政府的車間。一個企業不同車間相互交易,當然也不存在誠實信用的問題。
(三)改革開放後,我國的誠實信用原則遵循狀況逐步惡化,誠實信用原則遭到全面削弱。
自從我國實施改革開放以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已取得長足進展。但不可否認的是,目前我國的經濟還遠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市場經濟,市場規范並未真正確立。這其中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誠實信用原則沒有得到很好的遵循。隱藏在經濟繁榮背後的是市場狀況的混亂無序,全國「三角債務」多如牛毛。甚至法院這種權威的司法機關其生效判決也沒有多少人尊重。打官司完全是去爭一個管轄地。這種狀況人為加大了市場運行成本,使交易不暢,甚至於逐步萎縮,市場經濟面臨巨大的危機。
1、法律本身的不健全,致使民事活動的當事人規避法律成為可能。
2、地方保護主義盛行,法官的素質不高,使得誠實信用的另一基本內容法官的自由裁量難以公平有效的實現。
正是由於誠實信用原則的兩個基本內容都難以有效實現,在我國當前的市場經濟運行中不講誠實信用的現象已逐漸由少數到多數,從個別到普遍,分析其形成的原因,我認為:
首先,改革開放後實行了身份證制度,嚴格的戶籍制度被弱化,人口開始全國范圍內流動。伴隨而來的是人與人之間的交往劇增,並且不再限於那麼幾個熟人。與全國各地陌生人交往進行民事活動變得經常後,從封建社會到改革開放前的熟人社會消失了。以往在熟人社會中當事人之間熟知民事活動對方的信用記錄成為歷史。熟人社會消失後沒有人知道與自己交易的陌生人的信用記錄到底怎樣。由於國家並沒有一套有效的信用制度,個人及企業的信用均呈空白狀況。在這種社會環境下講誠信與不講誠信難以區別。
第二,大多數人的信用記錄都是空白,個人或企業的交往途徑的暢通與否就不取決於是否講信用。我國地大物博人口眾多,不講信用的人或企業在廣闊的地域中不斷行騙,依靠行騙本身就可以獲得巨大的利益。誠實信用原則賴以存在的基礎動搖了。
第三,在一個司法公正的社會,誠實信用原則還有一個最後的保證。法官可以保護講誠信者的利益,對不講誠信者加以懲罰,而維系誠實信用原則。但在我國的不少法官素質還不高,地方保護主義又盛行。民事訴訟法中又確立了「原告就被告」的訴訟原則。這意味受害者必須到欺詐者的「地盤」請求當地的法官為自己主持公道,一旦法官被地方保護主義影響,不能平等對待雙方當事人,求償無異於緣木求魚。欺詐者卻能輕易以欺詐獲利。
第四,在民事活動中越來越多的人利用個人、企業信用的無序以及強大的地方保護主義以欺詐獲利時,誠信就意味著吃虧上當。人們都變得「精明」起來。誠實信用原則不能為遵循它的人帶來利益反而帶來害處時,誠實信用原則有被拋棄的危險。長此已往,在不久的將來很可能影響我國全社會集體無意識地在民事活動中放棄誠實信用原則。如果放棄了誠實信用原則這個市場經濟的基礎,我國改革開放二十年成果必將毀於一旦。
我國已加入WTO,WTO規則對企業信用的要求更加嚴格。如果我國企業不講誠信的形象一旦流傳,將對我國經濟產生災難性後果。解決我國誠實信用問題已迫在眉睫。近年來,上述問題已引起了黨和國家的高度重視,朱總理在政府工作報告中就提到了「要重建我國的信用」。但如何重建信用,目前社會上也有許多討論,有人說誠實信用原則的淪喪是由於資本主義腐朽思想的侵蝕,是改革開放飛進來的蒼蠅、蚊子,要加強思想教育,重拾傳統價值觀。有人說這是改革開放所交的「學費」,隨著經濟的發展會自動解決誠實信用問題。這些說法都有一定道理,但沒有抓住問題的核心。誠實信用原則能否重建取決於它能否重新為人們帶來利益,利益的驅動才能最有效的動力。只有在社會上形成講誠信者獲利,不講誠信者被懲罰的局面,誠實信用原則才能重新建立。
重建誠實信用原則,確立誠實信用原則在民事活動中的地位是一項龐大的工程。單靠社會某一方面的力量是很難奏效的,例如中國工商銀行與北大計算機系統工程公司聯合創辦的「中國企業信用網」,上海的資信評估機構試點都參照了歐州方式和美國方式,由中央銀行上海分行出面,組建聯合證信制度等等。然而這些嘗試大多不甚成功。
我以為在這項重建工程中必須動員全社會的力量,從三個方面入手。
首先,在立法領域必須把誠實信用原則的相關立法建立健全起來。在資本主義發達國家,有關誠實信用的立法,相當完備。在立法上,以美國為例。美國從20世紀60年代到80年代的短短20年中,為了完善美國的信用制度,貫徹誠實信用原則,有關立法至今已達17項之多,包括公平信用報告法,公平債務催收作業法,平等信用機會法等等。反觀我國民事立法相當滯後,至今沒有 一部民法典。加快民法典的建設,把誠實信用原則在各單行法方面的應用具體化,加強可操作性是重建誠實信用原則的重要步驟。這樣做有三點好處:①加強誠實信用的相關立法能夠有效界定民事活動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使民事活動責任明晰。②針對地方保護主義的危害,應杜絕政府對經濟的過分干預,從而抑制企業的僥幸心理,減少短期經濟行為。同時也使政府的正常行為規范化、合理化。③完善司法救濟制度,使法官的自由裁量更加透明,操作性更強。
其次建立一套廣泛的信用記錄檔案。建立信用記錄檔案的目的是使公眾了解企業和其它經濟體的信用記錄,從而判斷與對方交易的風險。擁有好的信用記錄檔案,人人樂於與之交易,信用記錄檔案就可以成為企業和其他經濟體的最大無形資產。我本人不贊成政府過多干預經濟,但建立信用記錄檔案這樣的大工程本身卻應該是政府的責任,沒有政府努力是不可能完成的,信用記錄檔案的建立應分為兩個部分。
①對企業必須採取強制信用登記。企業是市場活動最重要的主體。對經濟運行的影響最大。同時企業與自然人相比數量較少,而且情況基本上為工商、銀行、稅務等部門所掌握。不論是從對經濟的影響來看,還是從強制信用登記的工作量來看,以行政命令強制企業進行信用登記都是合理的。
企業的信用登記不可能一蹴而就,應分不同情況對待。對新注冊登記的企業,信用登記應做為企業成立的前提。對於已成立的企業,應強制其在一定時限內到專門機構辦理信用登記,時限過後未辦理信用登記的企業吊銷營業執照,從而將辦理信用登記作為市場准入條件。企業的信用記錄應作為公共信息披露,並隨著企業在交易活動中遵循誠實信用狀況的變化而變化。對於信用好的企業,信用本身成為其最大的無形資產,人人樂於其交易。信用差的後果則十分可怕,對於企業來說,簡直是滅頂之災。最近一段時間,美國的安然公司,世界通信公司等跨國企業的丑聞曝光後,雖然這些企業實力強大,信用記錄一旦變壞,也難逃破產的命運。這樣就可以達到優勝劣汰凈化市場的目的。
②對於自然人來說應採取自願信用登記的方式進行。由於我國地域廣闊,人口眾多,運用科技進行管理的水平不高。要對全部人口進行信用登記也很不現實。所以可以根據公民個人的需要進行信用登記。如果該公民個人從事商品交易活動頻繁,為獲得信用無形資產必然自行要求進行信用登記。如果該公民很少從事商業活動,也沒有進行信用登記的必要。在我國經濟發展到一定程度,條件成熟以後也可以逐步過渡到類似美國的全民信用登記。
第三,進行司法改革,保證法官公平公正地行使「自由裁量權」。當前我國法院系統的人事權、財權都受制於地方政府,所以當前有個口號叫「政法機關應服務於地方經濟建設」。在某些地方政府看來,以地方財政供養著法院,法院的胳膊肘就不能往外拐 。在當地企業與外地企業發生經濟糾紛時,法院迫於壓力,難以對外地本地一碗水端平,公平、公正只是一句空話。在司法實踐中,由於誠實信用原則是一種模糊性原則,彈性較大。法官適用該原則時自由度極大。一旦法官不能對外地本地一視同仁,必然造成兩種情況。一是司法機關消極適用誠實信用原則,即應當適用而不予適用;一種是司法機關積極適用誠實信用原則,即將其作為一隻「口袋」,任意適用。這兩種情況,無疑都會使案件得不到公正的處理,使當事人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護。所以進行司法改革,擺脫地方行政權力對司法權力的干預是落實誠實信用原則強行法規效力的關鍵。否則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依然能逍遙法外,重建誠實信用原則就是只是一句空話。
重新建立誠實信用原則任重而道遠。要解決這個嚴重的問題不是一朝一夕可以奏效的。重建之後的好處也是十分明顯的。重建誠實信用原則後人與人之間互相信任,進而推動經濟突破瓶頸,快速發展,社會關系變得更加和諧。這樣才能取得經濟效應、社會效益雙贏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