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歷史是什麼
我們幾乎只聽到漠不關心的低語:誰在說話又有什麼關系?
——福柯
引言
在法學語境中,歷史解釋作為一種法律解釋方法,其解釋目標在於通過對立法歷史的探究確定法律規范的價值和目的,以對當下案件的解決提供確定性的指引。法律家畢竟不同於歷史學家,對法律的歷史解釋不是單純地對立法歷史進行考古,因為隨著時過境遷,法律制定的社會情境和人們的價值觀念都會發生很大的變化,嚴格的追尋立法者原意可能有違法律的實質正義價值,因為立法者不是全知全能,也不是先知先覺,立法者並沒有為法官的裁判提供解決一切問題的方案。這樣,在法學的語境中,歷史的真相很容易被人們遺忘,立法者的意圖容易被人們擱置,法治的穩定性和客觀性甚至因此遭到解構。因此,絕對主義和相對主義作為歷史哲學中的雙子星座在法學語境中演變為有法司法和無法司法的雙重變奏,使法學學人在非此即彼的二元思維中迷茫失措,當他們確立法律的實質正義追求時,又面臨著法律安定性的拷問;當他們以立法者意圖作為裁判的決斷標准時,司法裁判的妥當性又成為懸在他們頭頂的達摩克利斯之劍。西方解釋學的發展已經向我們說明,在歷史觀上我們應實現客觀歷史觀向效果歷史觀的轉換,在解釋觀上我們應實現從求真解釋觀向獨斷解釋觀的轉換,才能在法律解釋的語境中對歷史解釋進行反思性重構。盡管,歷史解釋作為一種法律解釋方法,是出於對民主價值的維護和立法者權威的尊重,然而,只有重新理解法學中的民主命題,才能對歷史解釋進行清晰的定位和嶄新的認識。
一、 歷史解釋:徘徊在實證主義與相對主義之間
哲學意義上的歷史解釋受啟蒙思想現代性思維的影響,並受到現代解釋學的改造,因此,歷史解釋在哲學上處於實證主義和相對主義的夾縫之中,對歷史解釋的定位因此具有濃厚的現代主義色彩,也具有濃重的後現代主義氣息。
在哲學上,啟蒙運動的一個熾熱願望是希冀對歷史和傳統進行毫無偏見的理性解釋,啟蒙時代的哲學造就了理性的狂妄,在人們對理性萬能的崇信下,歷史由神的啟示錄被還原為人自己的歷史。然而,歷史一旦還原為人自身的歷史,絕對的神性被降為相對的人性,在歷史沒有超歷史的神性保證歷史解釋的客觀性時,歷史意識又試圖在歷史之外找尋客觀的解釋標准,這樣,思辨哲學中的理性又代替神性擔當起客觀性解釋的標准。理性被視為能超越個人的存在,自由進入不同的歷史時代,在解釋和理解中恢復歷史的本來面目。理性主義的歷史觀相信理性的認知主體能夠徹底的排除認識先見,再次進入過去的歷史時代重現歷史。理性主義的歷史觀使人們陷入對過去的遙想與追憶中,而被伽達默爾批判為解釋學的浪漫主義。浪漫主義的代表人物施萊依馬赫將語法解釋和心理解釋作為重現作品意蘊的解釋方法,語法解釋將理解建立在語言的聯繫上,而心理解釋要求解釋者完成從自己向他者的心境轉換,既為解釋學埋下了解釋要關注歷史背景的歷史意識,又要力求克服解釋者自身的「先見」,避免解釋者自身帶來的歷史局限,這種對解釋者個體性和歷史性的消解又為解釋學開啟了一種非歷史主義的解釋取向。
啟蒙運動後,神性被請下歷史的舞台,然而,神性的去魅之後接踵而來的是理性的入魅。自然科學的突飛猛進成就了科學主義思維的一統天下,即使在人文科學的領域里,也處處彌漫著科學(實證)主義的氣息,實證主義試圖在自然科學中因果關系的基礎上解讀世界上的一切現象,甚至將歷史現象也作為具有機械因果鏈條的必然現象。科學主義的思維方式在歷史解釋中體現為歷史實證主義,歷史實證主義「將意義關聯轉變之標志停留在歷史事實及歷史變化的單純知識上,而沒有依據對我們而言的歷史事件及其意旨的意義上」,[1]狄爾泰因此向歷史實證主義發難,指出了現代史學理論假定人們對歷史的觀察是超越於歷史之外,是理性主義給人們造成的錯覺。人是歷史的存在,歷史不能被視為完全外在於人的研究對象,人對歷史的理解並不是通過理性的反思和反觀而實現的,而是在人的自我理解和自我認識中達成的。正如尼采所言,人是尚未決定的動物,人對自身的知識,也象人生一樣,處於一種未決的狀態,那麼,對歷史的理解就不可能是對歷史的蓋棺定論。每一個時代所理解的歷史,實際上是每一代人在歷史中選擇而出的歷史,包含著選擇者對他自身的理解以及對他未來的期望。狄爾泰認為,在精神科學中「意義的理想性不可歸入某個先驗的個體,而是從生命的歷史實在性中產生的。正是生命自身在可理解的統一性中展現自身和造就自身,正是通過個別的個人這些統一性才被理解。」[2]狄爾泰以此作為其出發點,將個體的生命體驗貫穿於歷史的洪流之中,從而通過理解進行的歷史解釋成為可能。然而對歷史中人的自我理解的強調,也暴露了歷史主義的難局,既然歷史知識包含著人們的自我理解,那歷史知識如何又能避免主觀的意見和曲解呢?如何保證歷史真理具有客觀的普遍性呢?
對於這一相對主義的難局,狄爾泰提出了歷史自身具有「客觀精神」的解決方案,即在歷史中形成的文化環境。狄爾泰雖然否定了不變的人性存在,但是他提出的「客觀精神」實際上又假定了一種共同的人性存在,只不過這種共同的人性隨著歷史的改變而改變。歷史中形成的文化環境是人們在歷史中約定俗成的規范與習俗,文化環境為人們對歷史知識的理解提供了共同的解釋標准,文化環境的改變為解釋標準的改變提供解釋,在共同的文化環境下,歷史知識就不再是人們任意的主觀選擇,從而保證歷史真理的客觀性也成為可能。人們對歷史的理解是在共同的文化背景下開展的,然而,這個文化背景卻是由歷史來提供的。狄爾泰的「文化環境」固然為歷史的理解者提供了共同心理、理解基點和共同規范,但是歷史在理解自身時,並不是由作為「客觀精神」的文化環境進行的,解釋者在解釋歷史時,同時是對他所處的文化環境進行解釋。因此,歷史意識的矛盾再次暴露,不是用「客觀精神」判別歷史知識的真偽,「客觀精神」就是歷史。在這里,歷史主義試圖由主體意識從歷史中分離出來的「客觀精神」去衡量歷史,判別歷史知識的真偽,實際上又犯了思辨哲學的通病,試圖在主體中分離出一個能夠審察主體意識的超歷史的思辨主體,使主體意識立足於「客觀精神」之上客觀的解釋歷史。在這里,狄爾泰用其「經驗」觀念發展了解釋學,他的解釋學不再致力於設法擺脫個人的經驗,力求去發現超越個體經驗的客觀真理,而是標舉出蘊涵於人類經驗之中的「客觀性」,他假定了一種共通的人性貫穿於人生經驗之中,從而使理解成為可能,狄爾泰一反理性主義的哲學傳統,不認為客觀真理存在於超歷史的個體之外,而是存在於共同的經驗之中,這種真理觀頗有「真理共識論」的意蘊。同時,狄爾泰將理解獨立為人文科學的方法論,區別於自然科學因果關系的說明方法,把理解的過程由知識的說明過程轉化為意義的自我發現過程,這正如他所說,「我們說明自然,我們理解精神。」[3]狄爾泰把理解設想成精神科學的基石,理解不再是重構作者的思想,而是體驗過去的精神,而這種體驗是建立在表達與被表達者的關繫上。因此,理解一直同時是社會的傳承關聯體的表徵。主體不再是作為單個主體,而是作為生活關聯體的代表闡明的。狄爾泰盡管試圖將精神科學從自然科學的規定中解脫出來,憑借主體性的經驗把握過去的精神,然而,他試圖在具體有限的歷史理性基礎上重建一種客觀的理性,在他那裡,歷史解釋仍然是朝向客觀的歷史知識邁進的,然而,理解的主體本身是歷史洪流的一部分,主觀的自我理解和客觀的歷史知識難舍難分,狄爾泰因此陷入了左右兩難的困境。
狄爾泰歷史主義的困境寓示著歷史解釋作為一種解釋方法的兩難,對歷史客觀性的固守導致對人的歷史性的遺忘,然而,對自我理解的強調又意味著對歷史的拋棄。歷史主義困境的擺脫有賴於伽達默爾哲學解釋學批判性的拯救,哲學解釋學以效果歷史代替了客觀歷史,以獨斷的解釋代替了求真(探究)的解釋,帶給我們對歷史解釋的嶄新認識,從而帶來了歷史觀和解釋觀的哥白尼式的革命。效果歷史不僅僅關注歷史現象和歷史流傳下來的作品,而是關注現象和作品在歷史上的效果,從這個意義上來講,效果歷史並非是伽達默爾的創造,然而,伽達默爾利用效果歷史原則對人文科學進行方法論反思,賦予效果歷史原則嶄新的歷史使命。在伽達默爾那裡,效果歷史意識成為理解活動的要素,「效果歷史意識首先是對詮釋學處境的意識,詮釋學處境是我們意識到我們所理解的流傳物相關聯的處境」,[4]因此,在伽達默爾那裡,人的歷史性不再是自我認識的可能性,而成為傳統對理解者的束縛性,歷史和傳統成為理解無法擺脫的「前見」,也是歷史解釋得以進行的前提。在效果歷史原則下,解釋學的任務也相應地發生了變化,從一種以探求真實詮釋為目的的求真(探究)型解釋學轉化為以追求富有成效地應用為目的的獨斷型解釋學。在獨斷型解釋學的視域里,客觀的歷史真理不再是歷史解釋的追求,獨斷型解釋學的真理「不是通過方法來達到的真理,不是一種科學地和方法論地確立的真理,而是一種當它出現以後即被我們作為真的東西接受的信念性真理。」[5]
二、 無需立法原意的歷史解釋
歷史解釋作為法律解釋的一種方法,其中最重要的內容就是對立法者意志的探尋,因此,在法律解釋中,歷史解釋又被稱為法意解釋。①德國法哲學家魏德士認為,「歷史解釋力圖從法律規定產生時的上下文中確定規范要求的內容和規范目的。」[6]可見,歷史解釋的核心意義在於探求立法者於制定法律時所做出的價值判斷及其所欲實現的目的。但是,在歷史解釋的標准選取上,又存在著法律是按照產生時還是按照適用時來解釋的問題,解釋標準的選擇產生了歷史解釋的方法之爭,如果嚴格按照法律產生時來解釋,歷史解釋則成為一種原旨主義的解釋,歷史解釋的目的是重建立法者賦予法律規范的意義和目的。原旨主義的歷史解釋實際上體現了浪漫主義的歷史觀,試圖實現從自我向他者的心境轉換,通過心理解釋對立法者的原意進行施萊依馬赫式的想像式重構;如果按照法律適用時進行歷史解釋,具有約束力的法律內容則體現為包含「客觀法律意志」的文義和體系中,「歷史解釋的目標不是立法參與者事實上的內心意志,而是可以從產生歷史的上下文中認識的歷史的調整目的。」[7]這樣,歷史解釋不再是對立法者主觀意志的心理解釋,而是通過對立法歷史的考察和對法律文本的理解而對法律客觀精神進行把握。
這兩種不同的歷史解釋方法在美國的憲法解釋中表現為傳統的原意主義(originalism)和新原意主義。傳統的原意主義圍繞著制憲者的意圖而展開,傳統的原意主義預設了在作品中存在著獨立於讀者理解之外的作者意圖。通過對制憲會議、國會等立法機構立法活動進行考察,或者通過對人民投票表決結果進行研究,或者通過研究影響憲法條文、憲法修正案的歷史事實、歷史背景以確定當時制憲者的心理狀態。原意主義的解釋實踐反映在戰後美國50年代的司法實踐中,美國的哈特(Hart)和薩克斯(Sacks)在這個年代在他們的《法律過程》一書中,提出了將法律解釋作為「想像性重構」(Imaginative Reconstruction)理論,即法院應該努力通過想像將自己放在採取這些步驟的立法者的位置上……除非出現了勿庸置疑的事實,法院應假設立法是由合理地追求合理目的的人制定的。[8]原意主義主張讀者模仿作者的心理狀態,切實恢復作者的心理意圖,對於法律解釋和憲法解釋來說,由於立法過程的復雜性和立法價值的多元性,我們很難確定法律的真正作者,更難以確定集體性的立法意圖,因此,原意主義作為解釋方法很難在法律解釋中紮下根基。然而,原意主義在法律語境中對民主和憲政的維護無疑具有強大的道德正當性,美國司法自治主義的忠實信奉者伯克因此對原意主義進行改造,而提出了新原意主義。新原意主義「並非是要去尋求制憲者或批准者內心的意圖,乃是強調根據當代人對於憲法文字的一般理解或通常用法,以憲法文本為基礎,來依據制憲者當時一般人對於憲法的理解來解釋憲法。」[9]伯克的新原意主義不再去追究人格化的制憲者和立法者,而是主張通過對立法歷史的考察來把握立法所呈現出的「客觀法律意志」。
追求立法者主觀意志的歷史解釋可以從解釋學中找到根據,這滲透著施萊依馬赫式的浪漫主義解釋觀,但事實上,我們不可能完全不受現在的觀點影響去完全重構過去,所以想像式重構不可能取得有意義的效果,當我們聲稱我們僅僅在遵循立法者的意願時,我們的想像性重構更多可能反映了自己的偏好而非立法者的意願,這樣一來,「人最後在事物中找出的東西,只不過是他自己曾經塞入事物的東西……」[10]因為傳統是理解者無法擺脫的前見,前見是進行理解和解釋的當然前提。客觀的法意解釋似乎可以從狄爾泰那裡得到理論上的支持,然而狄爾泰歷史主義的困境已經向我們說明,任何理解者都是歷史進程中的參與者,能動性的個體對流動性的歷史的解釋是一個具有動態性的視域融合過程,試圖通過自我理解把握歷史的客觀精神已經不可能。因此,試圖發現立法意圖的歷史解釋面臨著諸多理論的挑戰和責難,正如德沃金所說,要將追尋立法原意的歷史解釋付諸實踐,必須回答三個問題,即「歷史上哪些人算是立法者?要如何發現他們的意圖?當這些意圖在某種程度上互不相同時,它們要如何被結合為合成的整體機構意圖(institutional intention)?」[11]立法作為一個集體性的選擇過程,而不是人格化主體的個人創作過程,因此,在這個意義上,原意主義的解釋理論受到公共選擇理論關於「作者是誰」的追問和責難。公共選擇理論立足於方法論的個人主義,把經濟人的假設擴大到人們在面臨政治選擇的行為分析上,作為政治過程的選舉過程也成為公共產品的交易過程,選舉過程成為帶有不同價值觀偏好的人們集體博弈的過程,因此,在公共選擇的政治決策過程中,我們很難確定真正的決策者,更遑論決策者或者立法者的真正意圖。在現代的政黨政治下,多元化的政治價值是不容否定的事實,而立法的過程是合眾為一的過程,這一過程僅僅是形成統一決定的過程,對於消除多元的政治價值無能為力,因此,我們試圖在充滿歧異的政治爭論中試圖尋找統一化的心理狀態無異於霧里看花、水中望月。「我們需要的是一個決定,而不一定是一個人格,因此我們應該控制自己,不要賦予立法機關某些心理狀態,」[12]現代政治中的立法過程似乎應驗了解釋學上的著名斷言,「作品一產生,作者就死亡。」對於通過公共選擇而形成的立法產品來說,我們難以確定法律文本的作者,立法機構只是形成了統一的法律文本讓司法者去解讀。這樣,正是司法機關所表述的才是何為法律的最後語言。據此,德沃金認為:「法官形成並精煉對那些決定案件法律解釋問題敏感的政治理論,據此產生具體的法律解釋方法……每個法官關於最好解釋的觀念均是其他法官不需具有的信念結果。」[14]
三、立法原意的破滅與反多數民主的困境
立法原意的破滅很容易讓我們從法律解釋的作者決定論滑向讀者決定論,法官成為法律最好的解讀者,這樣,對法律的歷史解釋拋棄了追尋立法原意的使命,個體的自我理解成為法官解讀法律的方式。然而,這又容易遭到相對主義的責難,因為在讀者那裡,只要有理解,理解便有不同。因此,為維護憲政的民主價值和法律的安定性,立法原意的破滅並不意味著對立法歷史的徹底拋棄,只是,歷史解釋作為法律解釋的方法,並不是優位選擇的法律方法,歷史解釋方法往往運用於疑難案件的法律解釋中,通過對立法史的運用對當下案件的解決提供參考。然而,我們對立法史的運用不能停留在表層,解釋者應該批判性地運用立法史,並且立法史不具有與立法文本相同的權威性,「更重要的是,解釋者應當對立法史進行深入考察以發現作為法律基礎的背景預設,這些背景預設的效力應當接受當前案件的事實的檢驗。」[15]對立法歷史的批判性運用與當下案件事實對立法背景的檢驗體現了伽達默爾的效果歷史原則,立法史在詮釋學境況中的作用只是解釋者進行理解的前見和要素,不能將立法史作為解釋的對象,因為對於法律解釋來說,理解、解釋和應用是三位一體的,解釋的目的在於當下案件中的應用。我們一旦在法律解釋中樹立獨斷型的解釋觀,立法者的原意將遭到擱置,立法歷史不再是獨立於解釋者之外的客觀歷史,歷史解釋成為法律解釋中輔助性的解釋方法。然而,解釋觀的轉換是否違背了憲政中的民主價值而陷入反多數民主的困境呢?對立法歷史的批判性應用是否違背了體現民主價值的多數人意志呢?畢竟,在啟蒙思想那裡,法治和憲政的根基建立在民主的基礎之上,民主最為主要的是體現為多數人的自治與管理。權力分立的理論已經告訴我們,法官所司之法乃立法者所制定之法,法官對法律的過度解釋將造成司法權向立法權的僭越。筆者認為,在歷史解釋中堅持效果歷史原則和獨斷型的解釋觀不會陷入反多數民主的困境,對於此問題的解答,我們無須從解釋學內部尋找答案,而應該從對民主命題自身的剖析開始,即民主並非是多數人意志的教條式民主,而是作為權利和自由的憲政式民主。
民主命題是要解決「誰來統治」的問題,啟蒙思想已經給我們明確的答案,盧梭說,「確切來說,法律只不過是社會結合的條件。服從法律的人民就應當是法律的創作者;規定社會條件的,只能是那些組成社會的人。」[16]受啟蒙思想的深刻影響,法律人對「多數人(人民)統治」的民主抱有深深眷顧,而對多數人如何統治的問題卻反應冷淡。激進的民主主義者固守著民主的倫理基礎死死不放,他們或堅持亞里士多德學派的政治學,利用關於民主的「眾辦宴會」的隱喻,①認為民主可以使眾志成城、可以集思廣益,但是,民主的政治學始於「人天生是政治的動物」這一虛幻的人性假設,只存在於古典的雅典式民主中,然而,即使在城邦社會中,眾口鑠金的蘇格拉底審判已經證明「集思廣益」的民主也可能產生「多數人的暴政」,這將希臘城邦中曾經的雄辯滔滔淹沒在洶涌的歷史洪流中,雄辯滔滔的雅典民主並未帶來正義,反而以對正義的毀滅而告終。這是因為,「當下盛行的多數意見成為任何行為和規則的合理性和合法性的天然證明的時候,多數的要求能夠構成某種政治活動或政策的性質為良善的依據的時候,一種暗藏的危機就顯露了,因為正義觀念未必會在人們有關每個具體問題的流行觀點中得到反映。」[17]民主主義者或固守著對民主的功利主義論證,將民主的公共選擇過程描述為對最大多數人最大幸福的促進,功利主義的論證無疑為民主披上社會福利的道德外衣,將每個人的投票動機預設為實現個人的幸福,多數決的結果即為最大多數人最大幸福的體現,然而功利主義對理性的投票動機為毫無根據的預設,忽略了政黨政治下投票者的政治信念等復雜因素,並且在「何謂幸福」、「何謂最大」等問題上語焉不詳。作為社會選擇理論的「孔多賽悖論」甚至質疑了多數決原則的有效性,認為在作為集體行動的投票過程中,只會產生循環的大多數,而不會產生確定的大多數,①因此,通過投票不會告訴我們社會到底想要什麼,孔多賽悖論對民主困境的揭示也告訴我們多數人統治的不可能性,應拋棄對將民主作為多數統治的教條式理解。
在現代社會,隨著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的逐步分野,作為公民私人生活空間的私域與作為公共政治空間的公域逐步隔離,文化上的價值相對主義又極大張揚了個人的意志自由,因此,在現代社會,與其說民主是多數人的統治,毋寧說民主是一種不參與、不表態和不站隊的消極自由,作為消極自由的現代民主已成為當今社會的既成事實。作為消極自由的民主意味著參與政治生活並非國家強制性的要求,反而意味著每個人都可固守不受國家公權力侵犯的底線和空間,公民具有參與政治的自由,也具有不參與政治的自由,公民具有表達此種政見的自由,也具有表達彼種政見的自由。因此,「少數服從多數的民主選擇與多數尊重和保障少數自由權利,實際上都是服從自己的自由意志,因為民主規則是每個人自由意志選擇的結果,無論個人處於多數或少數之中,都會自願服從這一正當性規則。」[18]可見,在作為消極自由的民主概念中本身包含著對少數人自由權利的保護。在這個意義上,歷史解釋拋棄對立法原意的追求,並不意味著「反多數」,因為民主並非是多數人統治,立法原意未必是多數人意志,通過能動性和獨斷性的歷史解釋來保護少數人的權利和自由,恰恰是對民主規則的運用,因為權利和自由乃民主應有之義,對民主的尊重未必是對多數方的尊重,更大意義上是對民主程序和民主權利的推崇。「議會通過的成文法是議會做出的行為,不是議會多數一方的行為。多數方所倡議的立法之所以受到尊重,這是因為人們尊重立法機關以及組成立法機關的那些程序和制度形式,而不是因為他們尊重多數方本身。」[19]
四、動態性的歷史解釋:一個案例的實證考察
美國學者Eskridge在其著作《動態的制定法解釋》中,通過提出一種進化論和動態論的制定法解釋觀點,列舉了「韋伯訴聯合鋼鐵公司工人」一案,具體展示了動態性歷史解釋中的效果歷史原則和獨斷性特徵,主張無法利用國會意圖理論對該案進行歷史解釋,追尋國會意圖或者制度意圖的歷史解釋無法為該案指明清晰的方向,堅持動態性的歷史解釋可以得出公正的司法決定。
基本案情:1976年,在路易斯安娜州格萊姆塞地區的帝皇鋁業公司,由於黑人勞動技能的缺乏,他們難以適應熟練工種,為了保障黑人的就業機會,該公司同意工會為技能性工種建立一個培訓計劃,並依照在職員工的資歷和工齡作為他們可以參加培訓計劃的評價標准,黑人工人與白人工人以一比一形式參加培訓,一直到在熟練工種方面的黑人數量達到所有黑人熟練工人在格萊姆塞地區勞動力構成中的相同比例。布賴恩•韋伯是受雇於該公司的白人,他申請了該培訓計劃,但是因資歷不足沒有成功,盡管他的資歷比相同崗位下的黑人申請人資歷要深。韋伯於是起訴帝皇公司,其訴由為帝皇公司使用了種族定額體系,違背了1964年民權法的相應規定。按照1964年民權法第7章第703(a)項規定,僱主以下作法是非法的:(1)由於某個體之種族、膚色、宗教、性別或國民出身,沒有僱傭,拒絕僱傭,或者解僱任何一個個體,或者就其就業報酬、期限、條件或待遇歧視任何一個個體。(b)由於某個個體之種族、膚色、宗教、性別或國民出身,以剝奪任何一個個體就業機會或者對其作為一個雇員的地位產生不良影響的任何方式,限制、隔離、歸類其工作申請或就業申請。該案涉及到美國憲法中的「反向歧視」問題,但是,因為在前案貝基案中已經認定,美國憲法中的平等保護條款是對「國家行為」的要求,要求美國各州平等地對待人民,帝皇計劃為私人行為非國家行為。因此,在該案中,聯邦最高法院很快認定該案不涉及任何憲法問題,韋伯的訴求只是帝皇計劃是否違背了民權法的規定。所以,在這里,對於民權法中「平等」的理解法官們產生了分歧。多數派意見認為,為了促進美國在教育、就業和其他領域的種族平等,改變黑人在美國經濟和社會上的劣勢狀況,民權法中的平等觀反對對黑人的種族歧視,並允許對黑人採取優待措施。異議意見認為,種族平等禁止任何基於種族的區分,既反對不利於白人的種族歧視,也反對不利於黑人的種族歧視,因此,反對帝皇計劃因對黑人採取的優待措施而造成的「反向歧視」。[20]
B. 論」歷史是什麼」(從卡爾和艾爾頓到羅蒂和懷特)
謝辭 導論:歷史、理論、意識形態 第一章 當代的歷史學 劃出過去一歷史的分界線 班奈特、安克斯密特和懷特的四個意涵 若干反動和若干回應 為卡爾、艾爾頓、羅蒂與懷特定位 第二章 論卡爾 論卡爾是懷疑論的 論卡爾是實證主義的 卡爾在當代 第三章 論艾爾頓 信念和偏見 論歷史學原理 論本體論、認識論和方法 論歷史書寫 當代對艾爾頓的運用:經驗的貧乏 第四章 論羅蒂 論真理 論界定與運用「真理」 論隱喻 一種羅蒂們的政體 關於羅蒂的論戰 論歷史:從羅蒂到懷特 第五章 論懷特 歷史詮釋的政治 論敘事 論懷特的用處 松綁的最後部分 延伸閱讀 人名譯名對照表
C. 論什麼是歷史
你倆說的都有道理,不過你倆說的都不全面。綜合起來就全面了。
歷史:含義有三:
1.記載和解釋作為一系列人類進程歷史事件的一門學科。
2.沿革,來歷。
3.過去的事實。
D. 從各個角度論述什麼是歷史學
歷史學也稱史學,是一門整合型的社會科學,是歷史研究主體在馬克思主義哲學所提供的一般規律指導下,運用一定的思維認識方式和手段,在與歷史客體發生互動作用的過程中,通過對歷史客體的分析研究,以理解其特殊規律和特點的一種精神生產實踐及其創造出來的產品——歷史知識。
因取義的廣狹不同,史學的定義從內涵上可歸納為兩種。
廣義的史學是對「史」進行同時合訓而產生的「史有二義」的統一體,包括:(1)完全獨立於人們的意識之外的人類過往社會的客觀存在及其發展過程;(2)歷史學家對這種客觀存在和過程及其規律的描述和探索的精神生產實踐及其創造出來的產品。狹義上的史學不包括前者,而專指後者。歷史狹義上的史學是一種精神生產實踐及其創造的屬於觀念形態的東西的統一體。就其性質而言,因歷史學家們考察的角度和出發點的不同,而有「活動」說、「學問」或「學術」說、「知識體系」說、「科學」說、「藝術」說和「一半是科學,一半是藝術」說、「整合」說等等不同的界定。
在馬克思主義歷史學誕生之前,人們一般從廣義上來界定史學,即對史學的定義與對歷史的定義往往是同一的,很少有人對兩者進行嚴格的概念上的區分。英語中「歷史學」和「歷史」是同一個詞:History。根據第四版《牛津高階英漢雙解詞典》,History第一義項即指「歷史學」——對過去事件的研究;第二義項才是「歷史」——過去的事件,尤指從整體意義上來認識的過去事件;第三義項實際上是從第一義項中引申出來的——對過去事件的系統敘述。可見,「歷史學」和「歷史」是其本義。
中西方對史學的認識所經歷的過程基本相同。中國古代的「史學」概念亦從對「史」的認識發展而來,或者說它最初也包含在「史」中。據瞿林東先生的研究,大體說來,中國古代「史」的含義經歷了史官、史書、史事、史學的發展過程。史學概念可能始出於東晉十六國時期的後趙石勒稱王之年——公元319年(東晉太興二年)。在當時和其後一個半世紀間,人們並未對它的內涵作出明確的解說。但是,史學擺脫對經學的依附地位,並與傳統的經、律兩學鼎足而立,成為官學中一個完全獨立的部門,這在中國古代史學發展上還是極具重要意義的。後來它有了編纂學、文獻學的內容;至清代乾嘉時期,人們又賦予了史學以歷史敘述技巧和歷史認識方法等內容。要而言之,在中國古代,人們對史學概念的解說所達到的最高認識水平是:史學是一門關於如何認識、敘述或編纂過去的事件的專門性、技藝性的學問。這種認識與西方近代歷史學家「歷史學是藝術」的界說有異曲同工之妙。在中國古代史學發展史上,作為人類過往社會客觀存在的「歷史」與作為一種專門性學問的人們對它進行認識、描述的活動及其結果的「史學」,最後實現了初步的分離,這是古代歷史學家經過數千年探索的結果,亦是他們在史學認識上的最大成就之一。正因「史學」從「史」的硬殼中脫胎而來,所以,盡管在當代歷史學家看來,「歷史」與「史學」是兩個內涵和本質均不相同的概念,對於它們各自是什麼的回答分屬於不同的本體論范疇,但是當人們定義它們時,它們就像是一個雙面怪——兩者交互使用、互相糾結在一起,——「史」因一字多意同時合用亦總有二義,這種情況在近代依然頑固地維持著。因此,近人對史學的定義,並不比古人高明多少,亦往往不能徹底分割克麗歐女神的雙面性。當他們在定義「史者何」或「歷史何謂」的時候,實際上不是在確定「歷史」的定義,而是在確定「史學」的定義;有時則同時合訓而兼具兩義。如果從歷史本體論角度來分析,人們難免會把他們的定義當做是從觀念形態上來界說「歷史」概念,從而得出他們的歷史觀本質上屬於唯心主義歷史觀的結論。如果我們從他們解說的實際內容和文本的整體語境來分析,則不難看出,他們正是從狹義上確定了史學的內涵。 例如,近代國學大師、「新史學」革命首倡者梁啟超,在《中國歷史研究法》一書中,就開宗明義地寫道:「史者何?記述人類社會賡續活動之體相,校其總成績,求得其因果關系,以為現代一般人活動之資鑒者也。」這里的「史」,很明顯是指「史學」;而且,《中國歷史研究法》一書所闡述的內容,亦是如何研究歷史的方法問題,而不是論述歷史是什麼的問題。當然,多數史家則採用傳統的同時合訓的方法。例如,杜維運說:「一般來講,所謂歷史,不外是以往實際發生的事件(簡言之為往事),或者是以往實際發生的事件的記錄(往事的記錄)。」
今人對史學的定義或解說,可謂各家紛紜,莫衷一是。
「活動」說。瞿林東先生在《中國史學史綱》一書中說:「關於人類社會歷史的認識、記載與撰述的綜合活動,這便是史學。」瞿先生的定義,與他這本書的內容是相適應的。因為史學在中國古代,主要是以附屬於政治活動的一種文化積累活動的形式存在的,史官和史館制度充分證明了這一點。史學雖然在東晉十六國時期開始成為一門專門的學問,中國古代史學發展過程中雖然亦不乏私人撰史行為,但兼具文化活動和政治活動而主要作為政治活動的一種表現形式的「綜合活動」特性,並沒有改變。
「學問」說。吳澤先生在其主編的《史學概論》一書「緒論」中,給史學確定的定義是:「史學是研究人類社會的發展過程及其規律的學問。」
「歷史學一半是科學,一半是藝術」說。這種說法的由來比較復雜。歷史學究竟是一門科學還是一門藝術,或是兩者兼而有之,在西方史學史上,這一爭論可以追溯到公元2世紀古羅馬帝國。第一個對這個問題進行辨析的,是當時的修辭學家、諷刺散文作家希臘裔羅馬人盧基阿努斯(Loucianos,約120—180年左右。一說約125—192年。舊譯琉善,現又據英譯Lucian而譯盧奇安)。盧基阿努斯以傳統對話體寫過約80篇雜論,內容涉及文學藝術、哲學、修辭學、宗教等命題,其中有一篇史學評論專論《論撰史》,「可以定位為西方史學史上第一篇史學理論專論」。盧基阿努斯從歷史學的任務或目的、本質、價值、認識方法,歷史學家的主體意識結構,史料收集與處理,歷史著作的表現形式,判斷歷史著作優劣的一般標准等等方面,提出了史學本體的認識論和方法論問題,揭示了史學與文學藝術(如頌辭、詩歌、戲劇等表現形式)相比而具有的真實性本質特徵,認為歷史學雖然外加有欣賞的成分,也需要藉助適當的文學藝術的表述技巧,需要「華而實」的「風格之美」、「真實美」和「條理分明的秩序之美」等表現形式,但是,這些都不是構成歷史學的本質的東西;歷史學按其特性、本質和目的來講,是一門實用之學,而非一門有如詩歌那樣的欣賞之學。
在盧基阿努斯看來,「不能區別詩與史,確實是史學之大患」。盧基阿努斯關於「詩與史」、「實用的歷史」與「欣賞的歷史」之間異同關系的辨析,開啟了後世歷史學家關於歷史學是一門科學還是一門藝術的論爭之門。近代西方無論是客觀主義歷史學家提出的歷史學是一門「如實直書」的實證科學,「歷史學是科學,不多也不少」,還是相對主義歷史學家提出的歷史學是一門藝術,「歷史學一半是科學,一半是藝術」等等表述形式不盡相同的史學本體認識,就其關於治史原則、史學本質的認識,以及討論的題域、思考的路徑而言,其實均未超出盧基阿努斯所達到的認識水平和劃定的疆界。
在當代中國史學理論界,史學理論工作者們接過了盧基阿努斯的問題。堅持歷史學是一門科學的歷史學家,一方面沿著盧基阿努斯開辟的認識路徑,從歷史學與文學的區別中把真實性確定為歷史學的本質特性之一;另一方面,沿著馬克思和恩格斯開辟的辯證的、歷史的和唯物的認識路徑,從歷史本體論和史學本體論的高度,深刻闡述了歷史學研究對象的客觀實在性,從而為歷史學打下了堅實的基礎。另一些持相對主義甚至折衷主義史學觀的歷史學家,同樣延續了盧基阿努斯的認識路徑,所不同的只是把已經被盧氏排除在外的「無疑是外加的東西」又偷運到歷史學本質特性的內容之中,使之成為內涵於歷史學本質的東西,然後以此為據,重彈了實質上是「一半……一半」的老調。何兆武先生的歷史學是一門「既是科學又非科學的超科學」人文學科之說,可以看做是「一半……一半」說的當代中國版。
20世紀80年代末,何兆武先生提出了著名的「歷史研究中的假問題」命題,認為「要使歷史科學現代化」,「歷史學界應該對過去一切似是而非的假問題進行重新批判並做出一番澄清」。此論在中國歷史學界產生了相當的影響。第一個被他當做「假問題」來澄清的,是中國封建社會長期性、或停滯性、或長期停滯性問題。進入90年代,他的這種澄清工作很快就溯源到了歷史學本體論和歷史本體論的范疇領域,把「歷史學是科學嗎?」作為一個准「假問題」——何先生沒有直接認定它是一個「假問題」,而只是認為它是「唯科學觀點」的一種表現,故我們用准「假問題」來稱之——來清理。從他發表的一些文章中,如《對歷史學的若干反思》、《歷史學兩重性片論》、《歷史兩重性片論》、《歷史學家、歷史學和歷史》,以及被他收入自己的「學術文化隨筆」集中的《〈歷史與歷史學〉自序》,等等,不難發現他的歷史學作為一門人文學科是「超科學」之說:「人們對歷史的研究和認識則構成為歷史學。」
「歷史學本身就包含有兩個層次,第一個層次(歷史學Ⅰ)是對史實或史料的知識或認定,第二個層次(歷史學Ⅱ)是對第一個層次(歷史學Ⅰ)的理解或詮釋。」
「歷史學Ⅰ所給定的數據可以為有一個『實』,即一個大家一致(或可以達成一致)的看法……歷史學Ⅱ本質上是一種思維構造過程……」
「歷史學Ⅱ也包含有兩個部分,即理性思維和體驗能力,二者綜合就成為歷史理性。理性思維是使它認同於科學的東西;體驗能力是使它認同於藝術,從而有別於科學的東西……因此,歷史學既是科學,同時又不是科學;它既需要有科學性,又需要有科學性之外的某些東西……即我們對認識歷史所需要的那種心靈體驗的敏感性,那實質上有似於藝術的敏感性。」
「歷史學之成為歷史學,其關鍵乃在於歷史學Ⅱ,而不在於歷史學Ⅰ。歷史學Ⅰ是科學,歷史學Ⅱ是哲學。」
「科學地對待歷史學,就必須承認歷史學中的非科學成分。」否則,「歷史學就連所謂『科學的』歷史學都談不上,更遑論『人文的』(它是科學與非科學兼而有之,所以是超科學的,但不是反科學的)歷史學了」。
何兆武先生「對歷史學的若干反思」所獲得的關於「歷史學兩重性片論」,要點即如上述。他的「歷史學Ⅰ」、「歷史學Ⅱ」兩分法提出後,有的青年史學理論工作者從中獲得了靈感,進而又區分出了所謂的「歷史學Ⅲ」。可見,兩分法對於歷史學的「精細化」是做出了貢獻的:它開出了一條史學本體論研究中的結構主義或者說層次化研究之路。至於歷史學概念本身是否能夠做出如此精細化的涇渭分明的層次區分,則尚無人去深究。
綜觀何先生的有關論述,不妨概括為:歷史學是以思想史為其中最本質、最核心的部分,由人們對歷史的研究、認識和體驗所構成,一門兼具科學、哲學、藝術而又非科學、非哲學、非藝術,不是實證的人文學科。
這種史學解說,實際上是新盧基阿努斯之辨,不同於盧氏的是,何先生把盧氏的「實用的歷史」和「欣賞的歷史」用折衷主義的手法捏合在了一起,使歷史學改性成了一個兩性人。或者說,通過變性手術,歷史學從20世紀末的科學時代又返回到了它的素樸的不定性的童真時代。
按照何兆武先生的相關論述,歷史學的這種既是又非的兩重性,根源於歷史的兩重性。所謂「歷史具有其兩重性的論點,即作為自然人,人的歷史是服從自然和必然的規律的,但作為自由和自律的人,他又是自己歷史的主人,是由他自己來決定自己的取向的」。這樣,通常人們所理解的歷史定義的一般內涵——人類社會的客觀進程,——就被大大化約為人的歷史,不僅「類」沒有了,而且「社會」的內涵也被抽掉了。無論是所謂歷史的兩重性,還是所謂歷史學的兩重性,其實都根源於個體屬性意義上的「人」的兩重性。在解說歷史學是什麼時,何先生又過於強調已經被他完全個體化了的「人」的「自由和自律」性;在探討歷史學的特性時,則把人文學科所具有的一般特性等同於歷史學的特性。「原來這就是痛哭流涕的原因!」
「科學」說。1902年,英國實證主義歷史學家、劍橋歷史學派重要代表人物柏里(John Bagnell Bury,1861—1927。又譯柏雷、布瑞)繼阿克頓爵士(Sir John Emerich Edward Dalberg Acton,1834—1902)任劍橋大學近代史講座欽定教授,在就職演說《歷史科學》中,以如下一句話語作為結束:「歷史學是一門科學,不多也不少。」這是歷史學家們探討歷史學是什麼的問題時引證得較多的一句名言。在當代中國歷史學界,「科學」說目前大致有三種代表性意見:一般「科學」說;「具有特殊性、綜合性、整體性、真實性的具體的和實證的科學」說;「整合學」說。
一般「科學」說是最普遍的對史學的定義的確定。例如,1999年出版的新版《辭海》「史學」條:「亦稱『歷史學』。社會科學的一個部門。研究和闡述人類社會發展的具體過程及其規律性的科學。」又如,吳著《史學概論》一書「前言」中確定的史學的定義:「史學是一門反思的科學,是對各種具體歷史研究及其內在規律的探索的科學。」
「具有特殊性、綜合性、整體性、真實性的具體的和實證的科學」說。李振宏先生在《歷史學的理論與方法》一書中辟專章,從「歷史學是科學的根據」、「歷史科學的特性和任務」,以及歷史科學的研究對象等方面,探討科學的歷史學是什麼及其與一般歷史學的根本區別問題。根據他的論述,歷史學可區分為兩種:一是馬克思主義歷史學產生之前的一般歷史學,它還不成其為科學,充其量不過是描述和研究人類過往社會客觀存在及其過程的一種專門的知識體系;一是馬克思主義歷史學,它是迄今為止唯一科學的歷史學。確切地說,科學的歷史學是「在馬克思主義哲學所提供的一般規律指導下,通過[對]世界各民族、國家的無數歷史現象,歷史事件和歷史人物的分析研究,以理解它們的歷史發展的特殊規律和特點」,一門具有特殊性、綜合性、整體性和真實性等顯著且重要特徵的具體的和實證的科學。
與以往大多數歷史學家不同的是,李振宏先生從研究的對象、任務和特性三個方面,正確地區分了歷史科學與哲學特別是馬克思主義的歷史唯物主義哲學、一般社會科學、文學等學科之間的不同,從而為歷史科學確定了客觀實在的特殊研究對象,規定出了其所應承擔的特殊任務。大多數歷史學家給出的關於史學或歷史科學的定義,總是混淆歷史科學與歷史唯物主義哲學研究的對象和任務。例如,後於李著出版的、比較全面系統地反映新時期中國史學理論研究成果的《史學理論大辭典》「歷史科學」條目。該辭條吸收了李著「歷史學是科學的依據」、「歷史科學的特性和任務」兩章中的有關歷史科學概念的內涵。但是,與此同時,它依然把歷史唯物主義哲學的研究對象——「人類社會發展史」,——完全等同於、且當做是馬克思主義歷史科學唯一的研究對象。李著中的歷史科學的研究對象和任務,——「在馬克思主義哲學所提供的一般規律指導下,通過[對]世界各民族、國家的無數歷史現象,歷史事件和歷史人物的分析研究,以理解它們的歷史發展的特殊規律和特點」,——在表述方式上略事變動後,被當做馬克思主義歷史科學的主要任務之一;本應屬於歷史唯物主義哲學的研究任務,——「揭示人類社會從原始社會經過各種階級社會到社會主義社會歷史發展的普遍規律」,「指明歷史前進的社會主義和共產主義方向,為無產階級認識世界、改造世界提供科學的理論和歷史根據」,等等,——也被統統歸入馬克思主義歷史科學的主要任務之中。這個辭條的內容,其實是以《辭海》中「歷史科學」辭條的內容為基礎、糅合了李著中的有關內容的「混血兒」。科學的歷史學在承擔自己特殊的任務和進行特殊性范疇研究的同時,完全越俎代庖地包攬、包辦了歷史唯物主義哲學的全部任務和研究對象。歷史科學何堪其重負?「整合學」說。新時期史學界關於究竟什麼是歷史學問題的討論中,一種最新的、且頗具特色的定義,是蔣大椿先生確定的。在《當代中國史學思潮與馬克思主義歷史觀的發展》一文中,有鑒於「通常人們認為歷史學就是歷史論著,或者更確切地說是這些歷史論著中所表達出來的歷史知識」這種對史學的直觀的「卻是有欠全面和深刻的」認識現狀,他從「廣義理解的」角度,為歷史學確定了一個全新的、「全面和深刻的」、明晰的定義:「歷史學乃是作為研究主體的歷史學家通過一定的思維認識方式、手段與歷史客體發生互動作用的歷史研究這種精神生產實踐及其創造出來的產品,即歷史知識。」在這一表述中,蔣先生沒有涉及「歷史存在」概念,但從蔣先生的全文來看,他是從「歷史存在」的意義上來使用作為進入歷史學家認識對象范疇的歷史存在的「歷史客體」這個概念的。因此,根據他在文章中的相關闡述,我們就可以得出:「歷史學家」和「歷史存在」,是構成作為精神生產實踐的歷史研究活動的兩個前提性要素;「歷史思維認識方式」、「歷史認識手段」、「歷史客體」、「歷史研究精神生產實踐」(「歷史研究活動」)和「歷史知識」,是構成歷史學的五大基本要素。蔣先生確定的史學的定義,的確比現有的關於史學的定義都要全面。蔣先生把它稱為「新馬克思主義史學」,並根據它在歷史認識方式上的整合性及其對象領域上的綜合性特徵,在性質上把它規定為「一門以科學性為基礎的內在地融合了實證性、抽象性、價值性、藝術性的整合學」。
以上關於史學的定義或解說,雖然在文獻史上大多是近人或今人確定的,但是從邏輯序列上講,它們其實與歷史學自身演進的自然歷史過程和人們對它加以認識的思想史過程是基本相符的。「史有二義」和今人的「活動」說、「學問」或「學術」說與「知識體系」說、「超科學」或「一半是科學,一半是藝術」說、「科學」說,可以看作是分別對應於歷史學在其發展歷程中的第一、第二、第三、第四個時代的客觀存在事實在歷史學家思想上或理論上的表現形式。其中,「科學」說中的一般「科學」說和其他兩種史學解說,分別反映了歷史學第四個發展時代中的前後兩個不同時期;至於後者,更確切地說,是當代史學實踐的客觀存在狀態在歷史學家理論形式上的一種表現,也就是說,是史學理論工作者對當代史學實踐進行抽象性認識的理論結果。而當今中國歷史學界史學界說紛紜,不過是史學實踐日趨復雜多元的紛亂現實在史學工作者思想上造成認識混亂的切實反映;而且,各自對史學定義的確定,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定義者學術背景和研究對象的具體內容的影響。
在今人的幾種史學的定義中,就中國未來史學的發展而言,比較有意義的是:何兆武先生的「超科學」說、李振宏先生的「具有特殊性、綜合性、整體性、真實性的具體的和實證的科學」說和蔣大椿先生的「整合學」說。其中,李、蔣二說雖各自從不同的分析角度和相同的角度而以不同的表述方式得出,但在對歷史學的特性的認識上,實基本一致,因此可作進一步的融合而成為一派之說。就目前的研究狀況而言,未來中國史學本體論研究,如果說有可能形成具有中國特色的理論學派的話,那麼,它們無疑是值得援用為學派建立和發展的理論基礎的解說。本書的史學定義,將以李、蔣二說為基礎來確定。因為,歷史學不僅僅是一種活動,不僅僅是專門的學問或學術,也不僅僅是一種知識體系,它更是一門在研究對象和任務方面都具有科學性的特殊學科。對於中國馬克思主義歷史學來說,它不僅僅是一門一般意義上的科學,它更是一門完成的科學知識形態意義上的科學。
歷史學對於個體歷史學家來說,它可以成為他賴以謀生的一種技巧性或技能性的職業手段,也不妨可以成為他從歷史中汲取必要的文化素質或從歷史中認識人類自身的一種方式,或是作為他提高其文化藝術體驗和鑒賞能力的一種有益的精神活動;個體歷史學家當然亦可以是非馬克思主義歷史學家,運用馬克思主義唯物史觀之外的其他歷史觀來指導其歷史研究;而且,並非每一個體歷史學家、每一次具體的史學實踐,都必須承擔起揭示某一或每一民族、國家的歷史運動特殊規律的任務。但是,諸如此類產生於歷史認識和歷史學發揮其功能與作用過程中,僅僅來自史學主體的主觀認識和這種認識形式、認識手段的特殊性和歷史學利用方式的特殊性,或發生在個體史學主體身上的特殊現象,來自歷史學發展過程中某一階段所產生的特性,而不是產生於歷史學確定的研究對象和任務本身,更非結合今天歷史學發展現實狀況的東西,是不能成為否定歷史學是一門科學的根據的。
從特性方面講,盡管歷史學或多或少地具有其他社會科學甚至人文學科(如文學、藝術)的某些一般特性,但它之成為一門獨立的科學,不在於這些一般特性,而在於它根源於自己的研究對象和任務,把自己區別於其他社會科學、人文學科的特性,其中較顯著且重要者有:它與哲學相比的特殊性特徵,與一般社會科學相比的綜合性、整體性特徵,與文學相比的真實性特徵。在歷史學身上所表現出的某些人文學科一般性特性的東西,同樣不能成為否定它是一門科學的根據。
因此,任何關於歷史學不是科學的史學的定義或解說,都不能拿來作為重新確定史學的定義的基礎性材料。
歷史學是科學。它的科學性的一般根據有二:一是它的研究對象的客觀實在性和真實性。歷史學研究的對象——世界各民族、國家的歷史現象、歷史事件和歷史人物等等,以及由它們所構成的歷史運動事實和過程,——作為歷史存在,是客觀實在的東西,它不以歷史認識者的主觀意志而改變,具有客觀實在性和真實性。一是它所承擔的任務。歷史學的任務在於揭示世界各民族、國家的歷史發展的特殊規律和特點,歷史研究是一種旨在探討人類社會歷史發展特殊規律的認識活動。僅憑這兩條,歷史學就具有了一般科學所具有的科學性。一門學科的科學性的一般判斷根據是:(1)「研究的對象必須是客觀實在的東西,因為只要客觀實在的東西,才可能有它內在的發展規律」;(2)它「必須是旨在探討對象發展規律的認識活動」。歷史學顯然符合這兩層要求。但是,這樣的歷史學還不能稱為真正的歷史科學,因為它只是具備了成為一門科學的必要前提,還不具備成為一種完成的科學知識形態所應有的充分前提。一門學科要成為一種完成的科學知識形態,還需要同時符合第三層要求:「必須以揭示出事物的規律為前提,然後按照事物本身的規律(即它的內在聯系)去說明事物的原因,是為完成的科學知識形態。」
這樣一種完成的科學知識形態意義上的真正科學的歷史學,迄今為止,只有馬克思主義歷史學。「馬克思主義歷史學的產生,是以馬克思主義的唯物主義歷史觀的創立為前提的。這種歷史觀為歷史學提供了一種科學的理論指導,使它顯示出區別於以往其他史學的頑強特徵,顯示出它的鮮明的科學性。」馬克思主義歷史學在思想方法上的重要特徵,是它僅僅從歷史本身去認識歷史,而不是從天上的雲霧中或是從人們的心靈、頭腦中去認識歷史。換言之,馬克思主義歷史學,首先確定了史學研究對象的客觀性質,把人類社會的一切歷史都當成一個自然歷史過程去研究,從而在歷史研究的出發點上實現了深刻的變革。「它堅信,只要從頑強的事實出發,才能如實地揭示歷史的真相。」其次,「馬克思主義史學對唯物主義歷史觀的實際應用,獲得了研究歷史現象之間必然聯系的方法論指導,從而使歷史學真正成為研究事物規律性並依其規律描述真實歷史過程的實證科學。」「使歷史學成為科學的最重要的根據,是對人類社會歷史運動規律的探討。然而,至今的哲學發展史表明,到目前為止,還只有馬克思主義哲學(具體說是唯物主義歷史觀)真正揭示了人類歷史運動的基本規律。於是,問題就簡化成這樣,只有用馬克思主義的唯物主義歷史觀作指導,歷史學才能成為真正的科學。」據此,中國歷史學的科學性,除它具備了一門學科的科學性所必須符合的一般性要求以外,根本的依據就在於它是歸屬於馬克思主義歷史學范疇的一門學科。換言之,馬克思主義歷史學的科學性,根本地決定了中國歷史學的科學性。
E. 討論題:什麼是歷史,歷史是什麼
歷史,是客觀存在的事實,真相只有一個。然而記載歷史、研究歷史的學問卻往往隨著人類的主觀意識而變化、發展完善,甚至也有歪曲、捏造。
1. 過去事實的記載。 (1)《三國志·吳志·吳主傳》「納 魯肅 於凡品,是其聰也……屈身於陛下,是其略也」 裴松之注引《吳書》:「﹝ 吳王﹞志存經略,雖有餘閑,博覽書傳歷史,藉采奇異,不效諸生尋章摘句而已。」 2. 指已過去的事實。 毛澤東 《農業合作化的一場辯論和當前的階級斗爭》:「我們的目的就是要使資本主義絕種,要使它……變成歷史的東西。」 3. 經歷,底細。 (1)《二十年目睹之怪現狀》第三回:「這便是野雞道台的~了。」 (2)清 黃人《<錢牧齋文抄>序》:「其文乃雄奇變化,隨其一生之~而自為風氣。」 (3)老舍《駱駝祥子》二一:「 夏太太 大概不會留著個知道她的~的僕人。」 4. 指自然界和社會的發展進程;沿革;來歷 (1)金一 《文學觀》:「從古帝王之業,真能赤手開創而無所憑藉者,~上,多不過三四人。」 (2)毛澤東《中國人民大團結萬歲》:「 中國的~,從此開辟了一個新時代。」 (3) 菡子《源遠流長》:「~在發展著,豐富著。」 5. 指歷史學科。 即記載和解釋作為一系列人類活動進程的歷史事件的學科。 魯迅《書信集·致曹聚仁》:「 中國學問,待從新整理者甚多,即如~,就該另編一部。」 6.指以過去的經歷和事跡的痕跡。
F. MM的歷史思考一:什麼是歷史(請列出自己的觀點)
文口相傳,蓋棺定論。歷史是人們的筆下文、口中言,至於是否真實,則無從考證。歷史由人創造、記錄、回顧,再進行新的創造、記錄、回顧。歷史是凝固的、可以觸摸的時間,瞬時可被無限放大,漫長也能被一帶而過。常說「是非自有後人公論」,也確是常有後人推翻前人論定的歷史,對本只有一種的事實書寫不同於前的內容,然而歷史的是是非非中有是、偏是少非、亦是亦非、偏非少是、非等等,後人所謂的「公論」「公」從何角度而言,又「公」至何程度,實在令以前、現在、將來的「後人們」難論,又不得不論,並樂於論。
過去及至現在,歷史常服務於權力、政治或意識形態,存在此種情況,所以我認為蓋棺未必能定論,但我依然願意、並真的相信是非自有後人公論,因為我知道確有真的歷史,即使不為人知。
G. 歷史是什麼10
1. 過去事實的記載。 2. 指已過去的事實。 3. 經歷,底細。 4. 指自然界和社會的發展進程;沿革;來歷 5. 指歷史學科。 即記載和解釋作為一系列人類活動進程的歷史事件的學科。 6. 指以過去的經歷和事跡的痕跡。
廣義
客觀世界運動發展的過程,可分為自然史和人類社會史兩方面。
狹義
人類社會發生、發展的過程。 歷史學:研究歷史的學問,簡稱史學。與歷史的概念相對應,歷史學也有廣義與狹義之分。 廣義上,「歷史」可以指過去發生的一切事件,不一定同人類社會發生聯系。在哲學上,這種含義下的歷史稱為歷史本體,例如宇宙歷史、地球歷史、鳥類歷史等等。而狹義的歷史則必須以文字記錄為基礎,即文字出現之後的歷史才算歷史,在此之前的歷史被稱為史前史。與人類社會相關的歷史,又可以稱為人類史或社會史,而脫離人類社會的過去事件稱為自然史。一般來說,歷史學僅僅研究前者,即社會史。
眾說紛紜
對於歷史的含義和性質,有很多中不同的詮釋,以下列舉其中一些。 克羅齊說:「一切歷史都是當代史。」 毛主席說:「讀史可以明智,這是先人早就說過的。」 柯林伍德說:「一切歷史都是思想史。」 梁啟超:「史者何?記述人類社會賡續活動之體相,校其總成績,求得其因果關系,以為現代一般人活動之資鑒也。」 《大英網路全書》(1880年版):「歷史一詞在使用中有兩種完全不同的含義:第一,指構成人類往事的事件和行動;第二,指對此種往事的記述及其研究模式。前者是實際發生的事情,後者是對發生的事件進行的研究和描述。」 《蘇聯大網路全書》:「1、自然界和社會上任何事件的發展過程。宇宙史、地球史、各個學科史——物理史、數學史、法律史等均可列入這一含義。2、一門研究人類社會具體的和多樣性的過去之學科,以解釋人類社會具體的現在和未來遠景作為宗旨。」
編輯本段相關詞語
正史
即經過官方編修的歷史,一般較為權威可信。
野史
正史之外帶有傳說性質的歷史。
H. 論歷史的起源
《論歷史的起源與目標》是2018年9月華東師范大學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卡爾·雅斯貝爾斯 。內容簡介 《歷史的起源與目標》是德國著名哲學家雅斯貝爾斯的一部歷史哲學著作。
I. 歷史,歷史是什麼
歷史,簡稱「史」,指對人類社會過去的事件和活動,以及對這些事件行為有系統的記錄、研究和詮釋。歷史是客觀存在的,無論文學家們如何書寫歷史,歷史都以自己的方式存在,不可改變。
其含義有三:1.記載和解釋作為一系列人類進程歷史事件的一門學科;2.沿革,來歷;3.過去的事實。
歷史的問題在於不斷發現真的過去,在於用材料說話,讓人如何在現實中可能成為可以討論的問題。歷史是延伸的。歷史是文化的傳承,積累和擴展,是人類文明的軌跡。
一般來說,通常所說的歷史是指人類社會史。歷史,就是指過去發生的事情,歷史是客觀存在的事情。文學與歷史是分不開的,文學以自己的方式參與歷史建構和傳承,這不僅適用於歷史題材創作,而且也適用於一切文學作品和文學研究。歷史不是任人打扮的小姑娘,文學不能「虛無」歷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