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什麼叫歷史遺留違法建築
首先是違章建築,其次是歷史遺留,這個問題不拆的前提是:歷史遺留但不違章。
為什麼說必須要拆呢,第一違章建築根據相關文件要求是需要拆除掉的,原因可能是影響市容市貌或者是影響整體規劃等第二違章建築之所以被遺留肯定是因為有問題交織,歷任領導都不願意去碰這個燙手山芋所以遺留。第三以前沒拆現在要拆很可能是因為當下這個領導在任期間的文件有了更嚴格的要求,上級部門對下級部門施加壓力,領導們出於對政績考核以及貫徹落實上級文件要求的考慮,必然會拆掉的,他不拆掉這個建築,上面問責下來,他是要追責的。一旦進入追責,搞不好他會有更多問題暴露,綜上考慮,必須得給你拆掉了。
⑵ 什麼是歷史遺留問題
歷史遺留問題是指:在過去因各種外界條件的制約(如戰爭等)而無法解決並遺留到現在的問題。
⑶ 什麼是歷史遺留問題
歷史遺留問題主要是因為歷史上一些政權或者說處於領導地位的人更換後,因為之前的一些問題採取的對應措施與問題對方的措施不協調而產生的一些新問題;
就比如說西藏,英國殖民印度後曾經佔領過西藏,但是1947年之後印度獨立了,可是印度卻說西藏是歸屬於印度的,而我們中國認為是西藏是英國殖民者侵略後占據的,既然英國人走了,西藏就應該重新歸屬於中國,兩國就因此產生了歷史遺留問題。
(3)歷史遺留什麼意思擴展閱讀
西藏是中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自元朝始,中央政權始終對西藏行使著有效管轄。藏族人民是中華民族大家庭中的重要一員。
西藏唐宋時期稱為「吐蕃」,元明時期稱為「烏斯藏」,清代稱為「唐古特」、「圖伯特」等。清朝康熙年間起稱「西藏」至今。1951年5月23日,西藏和平解放。1959年西藏叛亂平定後,中央政府開始對西藏進行全面直接管轄。
1965年9月9日,西藏自治區正式宣告成立,2019年12月23日,西藏已基本消除絕對貧困,全域實現整體脫貧
⑷ 什麼稱為歷史遺留問題
簡單的點說就是:一個事件當時發生時,是可以很快就解決的,可是由於領導各方為自己的利益拖拖拉拉找各種借口不肯解決或者本來要解決的由於某位領導的過早逝世或下台,新上台的領導各方又不允以承認,導致沒有辦法解決,等過了幾十年後甚至上百年後,世界格局發生了很大變化,所發生的問題逐漸變大,參與的國家和地區越來越多,導致問題越來越難解決。
以上就是歷史遺留問題的基本定義。
⑸ 經常提的房屋四證不全是什麼意思土地申報「歷史遺留」問題又是什麼意思
房地產四證齊全指的是:土地證、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預售證,如果四證少一個證,將來辦不了第五證:房產證。
歷史遺留土地問題就是在現行招拍掛土地制度施行之前的土地轉讓協議形成的歷史問題,這種土地證的辦理十分麻煩,要政府、地主、開發商經過層層審批,協調,簽很多協議才能最終辦理。
⑹ 你好,請問什麼叫歷史遺留問題
1.歷史遺留問題就是歷史上沒有解決的,留到現在不好解決了的問題。其中,這會涉及到一些邊界、主權等的問題。
2.歷史上這些問題之所以遺留而未直接解決,通常是因為強權的干涉,政權的更替等等方面的原因。
3.比如說西藏,英國殖民印度後曾經佔領過西藏。但是1947年之後印度獨立了,可是印度卻說西藏是歸屬印度的。而中國認為西藏是英國殖民者侵略後占據的,既然英國人走了,西藏就應該回歸中國的懷抱。兩國就因此產生了歷史遺留問題。
(6)歷史遺留什麼意思擴展閱讀
歷史遺留問題的分析舉例
1.歷史遺留問題是兩個或多個國家與國家之間,因為歷史上的戰爭,宗教的多種原因遺留下來的關於邊界或主權方面的領土劃分問題。
2.這些歷史遺留問題總伴隨著領土上的戰爭,暴動等現象。比如,中國與越南之間的領土問題,中國與日本之間的釣魚島問題,韓國與日本之間的竹島/獨島問題等等~
⑺ 在法律上有沒有「歷史遺留問題」的定義,或者說什麼是歷史遺留問題
這在法律上沒有定義.
但是,確實有多個行政文件處理遺留問題.
如,在蚊革中的錯劃右排的或打殺人的刑事案件,鹽打中的誤殺,參加越站的,參加革命沒有檔案的,等等.有一些零散的規定.
可以到當地政府去問.有專門的處遺辦處理. 而且當地有可能有民間的團體,協助相同命運的人找到公正.你打聽一下吧.
⑻ 什麼樣的房子算歷史遺留
歷史遺留房屋認定分類狀況和具體處理:
一、關於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主體不一致的歷史遺留房屋。
由於原土地房屋分開登記,很多房屋在沒有辦理土地使用權證或不符合相關規定無法辦理土地使用權證的情況下,辦理了房屋所有權證甚至還進行了轉讓(含多次轉讓),因此出現了大量的歷史遺留問題,包括房屋土地權屬來源資料不齊、只有房產證沒有土地使用證等。
對於該類問題,主要是對依法可以辦理土地使用權證的,依法依規辦理房地合一的不動產權證書;對需要補充相關手續的,按照規定盡力完善手續;對小產權房等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不予辦理相關登記手續。
二、關於房地產開發過程中違反土地管理、規劃管理的歷史遺留房屋。
對於該類問題,劃分時間段進行處理:不動產統一登記實施後的,要求有關部門依法作出處理後,再行辦理不動產登記;不動產統一登記實施前的,符合一定條件,可先行辦理登記,但要在登記簿和證書中標注「相關違法違規情況須待進一步處理」,並由不動產所在地縣級以上政府責成相關部門在登記後一年內處理完畢。
三、關於單方申請登記的歷史遺留房屋。
由於開發建設單位已注銷等原因,購房人不能按照雙方共同申請的規定辦理不動產登記手續的,我們規定土地和房屋權屬來源清楚、界址明確,房屋的用地、規劃報建、竣工驗收等批准文件齊備清楚,相關材料齊全的,可單方申請登記,不動產登記機構經核實並公告後予以辦理。
四、關於房改房等問題的歷史遺留房屋。
分兩種情況:對於出讓性質的宗地,考慮到有些房改房或經適房所在宗地雖為出讓性質,但並未按市場價格繳納相關價款,須按規定繳納相關價款;對於劃撥性質的宗地,須依法補繳土地出讓金。
五、關於房屋用途和土地用途不一致的歷史遺留房屋。
首先,明確處理范圍是不動產統一登記實施前房屋用途和土地用途登記不一致的不動產。其次,明確未經依法批准,登記時不得改變不動產用途,並要求地方政府在登記後一年內組織完善相關手續。
六、關於土地處於抵押狀態下的不動產登記問題的歷史遺留房屋。
明確經抵押權人同意,可依法辦理登記,但須註明土地抵押狀況。
七、關於不動產統一登記實施前違法抵押的歷史遺留房屋。
明確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縣級以上政府對違法抵押問題先行妥善處理完畢,再由不動產登記機構根據處理結果依法辦理登記。
八、關於農村宅基地房屋不動產登記問題的歷史遺留房屋。
考慮到鄉村規劃的覆蓋問題,結合近兩年我省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試點經驗,對所需提供的材料進行了明確。同時要求各地加快推進規劃未覆蓋地區的鄉村規劃編制工作。
九、關於房屋跨宗地的歷史遺留房屋。
明確須先行對所涉宗地按照房屋與宗地對應一致原則進行分割、合並或調整邊界處理後,再行辦理登記手續。
(8)歷史遺留什麼意思擴展閱讀
《關於加快處理不動產登記歷史遺留問題的指導意見》
第二部分強調了妥善解決不動產登記歷史遺留問題的重要性和緊迫性,明確了不動產登記歷史遺留問題的處理原則。
一、明確各地級以上市、縣(區)政府為解決不動產登記歷史遺留問題的主體,要求切實落實政府屬地管理責任,強化責任擔當,積極主動作為。
二、要求各地級以上市、縣(市、區)政府要盡快建立解決不動產登記歷史遺留問題的專門工作機制。
三、對各地制定出台處理歷史遺留問題的法規或改革性文件的期限予以明確,即本意見實施後半年內。
⑼ 什麼是歷史遺留問題的房屋。80年代已建好的房屋可以定性為違章建築嗎
1、什麼是歷史遺留違法私房?
答:歷史遺留違法私房,是指1999年3 月5日以前違反法律、法規所建造的下列私房:
(1)原村民非法佔用國家所有的土地或者原農村用地紅線外其他土地新建、改建、擴建的私房;
(2)原村民未經鎮 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在原農村用地紅線內新建、改建、擴建的私房;
(3)原村民超出批准文件規定的用地面積、建築面積所建的私房;
(4)原村民違反一戶一棟 原則所建的私房;
(5)非原村民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單獨或合作興建的私房。
2、什麼是歷史遺留生產經營性違法建築?
歷史遺留生產經營性違法建築,是指1999年3月5日以前違反規劃、土地等 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未經規劃國土資源部門批准,未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非法佔用土地興建的工業、交通、能源等項目的建築物及生活配套設施。
3、哪些歷史遺留生產經營性違法建築不予確認產權?
(1)佔用道路、廣場、綠地、高壓供電走廊和壓佔地下管線或者 其他嚴重影響城市規劃又不能採取改正措施的;
(2)佔用農業保護區用地的;
(3)佔用一級水源保護區用地的;
(4)非法佔用國家所有的土地或者原農村用地 紅線外其他土地的。
⑽ 何為歷史遺留問題房屋
歷史遺留違法私房,是指《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堅決查處違法建築的決定》公
布實施以前,即1999年3月5日以前違反法律、法規所建的下列私房:
(一)原村民非法佔用國家所有的土地或者原農村用地紅線外其他土地新建、改建、擴建的私房;
(二)原村民未經鎮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在原農村用地紅線內新建、改建、擴建的私房;
(三)原村民超出批准文件規定的用地面積、建築面積所建的私房;
(四)原村民違反一戶一棟原則所建的私房;
(五)非原村民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單獨或合作興建的私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