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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歷史制度主義

發布時間:2022-05-13 11:08:39

『壹』 什麼是制度主義

歷史制度主義既是當代西方以經驗為基礎的政治科學的主要分析範式之一,也是新制度主義政治學內部的一個重要流派。歷史制度主義一方面繼承和改造了政治科學中的舊制度主義,而且還在對行為主義作出反思的基礎上承接了集團理論和結構功能主義的一些分析視角,同時吸納了歷史社會學的有關理論資源。歷史制度主義的分析範式主要體現在它的結構觀和歷史觀上,在結構觀中,歷史制度主義一方面強調了政治制度對於公共政策和政治後果的重要作用,另一方面也極為重視變數之間的排列方式;在歷史觀上,歷史制度主義注重通過追尋事件發生的歷史軌跡來找出過去對現在的重要影響,強調政治生活中路徑依賴和制度變遷的特殊性,並試圖通過放大歷史視角來找出影響事件進程的結構性因果關系和歷史性因果關系。歷史制度主義一方面通過新範式的建立而架起了政治科學各分支的溝通橋梁,開辟了政治科學研究的新空間,另一方面也存在著一些亟待解決的矛盾。
行為主義是美國現代心理學的主要流派之一,也是對西方心理學影響最大的流派之一。行為主義的發展可以被區分為早期行為主義,新行為主義和新的新行為主義。早期行為主義的代表人物以華生為首,新行為主義的主要代表人物則為斯金納等,新的新行為主義則以班杜拉為代表。

『貳』 制度主義

政治學的制度主義:流派、整合,以及在中國的應用(導論)

Kielboat

作者按:工作論文, 未經許可請勿引用。歡迎將任何意見發往:[email protected]

提要:在過去20年裡,新制度主義從經濟學進入政治學,已經逐漸成為主流,對政治學的影響不可謂不巨大。但是,就其現狀而言,各種流派並行,有互相消解的作用,某種程度上妨礙了制度主義在政治學內的繼續發展。本文即試圖對政治學中現有的理性選擇制度主義、社會學制度主義和歷史制度主義作一整合,並為未來這一可能的制度政治學更有效地解釋制度轉型尋求方法論的基礎。

關鍵詞:制度主義,認識理性,折衷主義,制度轉型

什麼是制度政治學?盡管在過去20年裡的政治學領域內,制度主義這個術語已經被廣泛接受,而且,「現在占據了政治學的更有理論性、更有解釋力的中心」(Pierson, 2000) ,今天,制度政治學仍然處在爭論中的未成熟狀態。我們知道,政治學的制度主義是從新制度經濟學移植過來的,因此也很自然地克隆了新制度經濟學在方法論上與新古典主義經濟學的論爭。1即使是最早試圖把幾種制度主義統一到「一個粗糙的綜合」的嘗試,——即里程碑似的論文「政治學和三種新制度主義」,其中,霍爾和泰勒(Hall & Taylor, 1996)努力將政治學中的歷史制度主義、理性選擇制度主義和社會學制度主義達成「一個更開放和更擴展性的相互置換」,當然也有人主張這種整合只有依靠本體論即歷史制度主義才可能超越所謂「計算的和文化的方法」(即理性選擇與社會學的制度主義) 2,——也被批評為功能主義化,太多的注意制度的影響,卻未能夠充分地解釋制度的起源和變遷。(Pierson, 2000)

對一個成熟的政治制度,這樣「制度的理論(institutional theory)」的方法論缺陷或可容忍,畢竟,目前西方冠之以「制度政治學」的著作,基本上都是研究議會政治或社會政策的績效和產出問題,這是他們主要關心的問題。但是,當面對如何解釋及預測一個正在經歷全面深刻的制度變遷的社會轉型, 比如中國特別是中國的社會組織轉型,新制度經濟學中的組織分析對於這類動態變遷就顯得有些不足以勝任。為了解決這個問題,如果從制度主義的方法論也是哲學基礎出發,即根據杜威的實用主義3,就有邏輯上的必要將制度主義的各種流派綜合起來。不論它們源於經濟學的還是社會學,不論韋伯的或凡勃倫的還是科斯或諾斯的,形成一個包括宏觀機會、微觀行為、中觀網路及慣習和趨勢政治學的制度主義分析的綜合4。 當然,如何綜合,如何協調不同的制度主義流派並整合到我們所需要的轉型制度政治學中,下面分別從每一個流派的定義、假設、和方法等角度依次考察。

理性選擇制度主義(RCI)

按照巴里.韋嘉斯特(Barry R. Weingast, 2001),RCI在政治學中主要運用理性選擇理論(RCT)的方法闡釋「制度的影響,為什麼制度是必需的,對特定製度的選擇,及制度的長期持續性和生命力」等5,也就是拿新古典經濟學解釋上述制度問題。這種政治學的「計算」學派可以追朔到唐斯(Downs, 1957)、布坎南和杜洛克(Buchanan & Tullock, 1962)、 里克爾(Ricker, 1962),他們最早運用關於理性行動的數學模型在投票行為和聯盟形成分析等領域,這些後來構成公共選擇理論的主幹。稍後,包括產權理論、組織理論和交易成本理論的新制度經濟學(Coase 1937, Moe 1984, Williamson 1979)逐漸滲透進政治學並在一些重要領域內形成了帶著理性選擇印記的「新政治學」,如交易成本政治學(North, 1990a),國家和官僚理論(Ostrom 1990, Niskanen 1973), 和新近出現的「新制度政治學」(Lane & Ersson,1999)或「結構政治學」,後者主要關注立法過程或社會政策。

大體上,作為政治學中RCI基本資源的上述新制度經濟學(NIE)理論,只是新古典經濟學的擴展,早期的公共選擇理論則直接借用新古典經濟學,從而把大部分新古典經濟學的假設和方法也照搬到政治市場和制度中,比如經濟人(理性人)的行為假設-意味著他的偏好是基數的、可傳遞的,因而連續光滑、可微的,導出這個「政治人」傾向於最大化他的偏好。 在這個意義上,制度影響或政治角色之間的互動就不過是計算後的交易。相關制度背景可以給定或視作偏好的外生約束。 從而,制度的政治產出就是可預測的,即「偏好×制度=產出」6。還需強調的是,系統平衡和均衡分析工具的假設在RCI中相當重要。大部分最新的NCE和NIE的發展包括博弈理論,在過去20年裡基本上集中在有限理性、交易成本、信息不對稱等方面,都可以看作理性選擇理論的補充和修訂。

社會學制度主義

嚴格的說,最早是社會學家從19世紀開始涉足制度問題,如馬克思、韋伯、凡勃倫、杜克海姆等。比較理性選擇制度主義,社會學制度主義的大部分文獻似乎集中在組織研究上(March and Olsen 1984,1989, DiMaggio and Powell 1983,1991, Tolbert and Zucker 1994),如官僚體制、商業組織、利益集團等;而且,對制度的定義相當廣泛,包括RCI意義上的非正式制度, 例如,傳統、文化、規范、價值觀等等。因此,社會學制度主義有時也被看作文化主義的,運用文化的術語將組織解釋為文化實踐而非效率的結果。

然而,黑卡松(Heckathon, 1997) 認為, 許多社會學家如彼得.布勞「已經隱含地(implicitly)依靠理性選擇作為他們工作的基礎」,而且,「處理個人和社會層次的現象均基於微觀水平的選擇」。7 這樣,就排除了社會學的結構分析可能與理性選擇理論的沖突,即前者的個人的原子論假設與後者的個人主義方法論之間的沖突,也開辟了將「選擇約束的新制度主義(the Choice-Within-Constraints New Institutionalism)」8引進社會學和組織分析的道路。

另一方面,盡管社會學制度主義無力像RCI那樣提供精確的數量分析模型,它對社會變遷的過程和本質的內在洞見在闡釋制度變遷時卻似乎佔有方法論的優勢更有說服力。例如,與通常社會學的原子論假設(這也是經濟學中社會選擇理論的假設9)相反,社會學制度主義是強調「一個基本的認知過程」(Zucker, 1983),而且不僅僅是RCI意義上的行為主義的、「介於制度和產出之間的聯結」。10 具體來說,社會學制度主義對這一制度化形成過程的描述主要體現在兩個核心概念上:由以文化資本理論著名的法國社會學家布迪厄(Bourbieu)最早強調的"慣習(Habitus)」的概念,和舒爾茨(Schutz 1962,1967)意義上的代表另一種制度化形式的「慣習化(Habitualization)」,即指「為了解決正在發生的問題而被一個行動者或一個行動者集合經驗地發展並採用的行為」11。因此,社會學制度主義對制度主義理論最突出的貢獻是將認知理性引入個人和制度的整個互動過程,即制度起源和變遷的微觀與中觀層次。如果整合進制度政治學,這種大體上和博弈論中的序貫均衡(sequential equilibrium)對應的實證社會學方法將對認識均衡的動態轉換有相當助益。

歷史制度主義

霍爾和泰勒(1996)在文章的最後指出,在政治學的三種制度主義流派中「歷史制度主義居於特別關鍵的位置」,並被歸因為它的折衷主義方法:「所有這些(文化和計算的)方法都被用來闡明具體的制度和行動」即制度分析政治學的中心問題( Rothstein 1996:159, Thelen 1999:370) 。 出於同樣的方法論原因,歷史制度主義對制度的定義也大體上接近社會學制度主義的視角,包括「嵌入政治或政治經濟的組織結構的正式和非正式的程序、規范、規則、傳統」12。進而,如果考慮到歷史制度主義中的另一個方法-政治經濟學,它在制度行動者間的戰略互動結果方面賦予了歷史制度主義「一個比羅格夫斯基(Rogowski)的理性選擇方法清晰得多的微觀基礎」13,那麼,這一流派的所謂「超越計算和文化方法」的主張就不會令人感到驚奇了( Hay and Wincott, 1998) 。

簡而言之,歷史制度主義的這種優勢是基於它的折衷主義方法和「道路依賴」的哲學基礎,就是歷史主義學派的內在原則——「連續性原則(continuum specierum)」。汪丁丁就此一直追朔到康德。在他看來,「康德把分殊原則(species)與一般性原則(forms)當做理性演進的對立統一,把連續性原則(continuum specierum)當做對這一對『正題-反題'的超越的綜合」。14可能正是基於這種本體論的挑戰,即如何解釋長期的集體選擇或制度的起源與變遷,歷史制度主義確實有其無可比擬的優越性,RCI或社會學制度主義都不得不吸收歷史制度主義並改變自身,至少也應把後者作為理論證偽的工具。15

上述新發展暗示,不同的制度主義流派存在共同基礎的可能,盡管,它們之間仍然存在鴻溝,比如基本的行為和偏好假設、有關制度的定義、RCI的理性(或有限理性)與社會學制度主義的認知理性或歷史制度主義的歷史理性之間的關系,也即宏觀和微觀方法、個人主義與整體主義等等間的鴻溝。同樣源於杜威的實用主義哲學的馬歇爾的折衷主義方法,可能是解決這些問題並構造出一個新的統一的制度主義政治學的方法論選擇。

相應的,我們也許應當重新思考什麼是制度理性, 並從客觀制度的合理內核中歸納出認知理性。比如,在對待中國歷史也即我們的制度傳統問題上,是否應當反思性地探索在它的道路依賴的現象後面的內在歷史理性和制度理性?這樣似乎更符合最近的回歸本體論趨勢。就是說,當且僅當基於問題導向的本體論,才可能有機會、空間和工具,在社會科學內不同制度主義流派間搭起一座橋梁,從而引致一個新的方法論的排列組合和隨後政治學從「制度的理論」到「制度主義理論(Theory of Institutionalism)」的轉變(Diermeier and Krehbiel 2001)。

具體到制度政治學的學科建設-關聯如何對待中國極其復雜的制度環境的問題,這一趨勢也極有意義地暗含了學科本土化的要求。首先,有必要尋求符合中國特殊的制度傳統和資源的內生的方法論基礎,能夠反映中國的制度理性、在道路依賴-轉型的歷史過程中充當認知理性核心的某種思想資源。比如儒家哲學,經歷「三期」或「四期」的發展,既是一種實踐哲學,又是一種認知 結構,既有長期的制度應用與連續性,又富相對獨立性和自我變革的傳統與邏輯16,似乎能夠滿足在制度政治學的發展中實現霍爾主張的「建立本體論和方法論的聯盟」17,在以中國特別是中國的社會-政治制度轉型為研究對象的制度政治學的發展中促成本體論與方法論統一、即問題與方法統一的學科本土化。在這個意義上,與杜威的實用主義及社群民主具有某種學理相通的儒家哲學18,如果結合進經過前述整合的制度主義的制度政治學,名之為(新)儒家制度主義政治學,大概也不為過。對這個問題的詳細闡述,另有專文。

『叄』 歷史制度主義的特徵

資本主義,社會主義

『肆』 斯科克波:為什麼我是一個歷史制度主義者

[美]西達�6�1斯科克波 著
王立秋 譯

斯科克波,哈佛大學

西達�6�1斯科克波,哈佛大學政府與社會學教授。她是《現代世界中的社會革命》(Social Revolutions in the Modern World, 1994),《保護士兵和母親:美國社會政策的起源》(Protecting Soldiers and Mothers: The Political Origins of Social Policy in the United States, 1992)和《國家與社會革命 對法國、俄國和中國的比較分析》(States and Social Revolutions: A Comparative Analysis of France, Russia, and China, 1979)。她還主編或合編了許多文集,包括《歷史社會學的視野與方法》(Vision and Method in Historical Sociology, 1984)。

我的評論將對以下兩點作出說明:為什麼我是一個歷史制度主義者以及這意味著什麼,我如何看待在與其他研究路徑的關系中我給自己加上的,歷史制度主義的標簽。

我的同事和朋友莫�6�1菲奧莉娜(Mo Fiorina)此前曾經意氣相投地暗示,社會科學,尤其是政治科學中關於新制度主義的聲明,很大程度上說,是從一個年輕的土耳其學術群體中分化出來的產物,這些人試圖表現得像是在從事一些與他們的前輩相比,具有創新意義的東西。既然我已經不再年輕,十多年前我就准備承認,我想做點莫所暗示的那種事。但這還不是我和其他人開始在我現在稱之為歷史制度主義脈絡中開始工作時,我們所做的一切。

通過在對研究之重要的、實質性的問題的界定中,以及在對解釋性假設的研究中,把國家和國家-社會的關系帶到前沿,我們試圖在不落入功能主義的整體主義之窠臼的同時,對其他學者傾向於分別對待,使之互相分離的機制和組織之間的相互聯絡進行強調。

比如說,讓我們來想一想美國政府機制,我們稱之為國家的那種東西,其整體模式是如何為美國工人運動的發展所影響的。這樣的調查要求我們更多地加以分析的,不是孤立的議會或法院或政黨或行政人員,(我們也不能)每次只對其中的一個要素進行分析,就像許多傳統功能主義者做的那樣。在把目光放在機制與組織之間的相互聯絡的時候,歷史制度主義者強調的是,在早期工業化的進程中,美國工人對立法解決方案的尋求,必須同時處理(與)不常(作用)的最高法院以及植根於地方,與(民眾)支持為基礎的政黨(之間的關系)。

國家行政機構和程序式政黨的闕如對美國勞工運動目標和策略的演化也有影響,特別是在於歐洲社會民主運動的比較中更是如此。對政府間、組織間概念,如「國家」或「政治組織」(除國家外,還包括政黨和有組織的政治行動者)的分析,必然是一項比較和歷史(研究)的計劃。比較,無論是跨國家、跨區域、跨地方的比較,還是跨時段的比較,其功用在於尋找解釋和測試因果假設可靠性的趣味模式。為發現分離結構的運動——這些運動通常是解釋我們希望理解的結果的原因,無論這些結果是革命,還是勞工聯合運動的闕如和戰略,又或是福利國家發展的模式——的交點,必須隨時間的發展來對各種進程進行追蹤。

我同意斯蒂夫�6�1斯考羅尼克(Steve Skowronek)和克倫�6�1奧倫(Karen Orren)的說法,即歷史制度主義者避免從系統共時性的均衡方面來進行思考。歷史制度主義者的組織者對(這一事業的)參與者提出了一系列普遍的理論和方法問題。我不太擅長於談論這些問題,因為我總是在與對某種類型的實際的、比較的概念化模式的經驗研究的密切關聯中解決理論框架的問題。因此,在闡發我最近出版的著作,《保護士兵與母親:美國社會政策的起源》時,我把關於西方福利國家的理論論辯與對美國歷史的經驗研究放到了一起,以便解答我在美國這個例子中試圖說明的東西。

但這完全不是把理論模型運用於某個案例的計劃。確實,最終我試圖解釋的那些最重要的模式,撫恤金向內戰退役人員和倖存者的擴展,為母親指定的社會政策的擴散,是通過經驗的搜尋,而不是理論化的操作,才進入我的視野。

我也對那些過去從事政治或學術事業的人的論點加以關注。他們注意到了那些血這么經常遺忘的模式。在定義了一些關於十九世紀七十年和二十世紀二十年代美國現行的或者缺席的社會政策的有趣的模式之後,對於發生了什麼,什麼時候以及如何發生,為什麼有些本可能出現的政策事實上沒有出現,我提出了一種歷史制度主義的,以政治組織為核心的解釋。

我的(解釋)路徑與我著作的實質內容有著太過復雜、泰國密切的聯系以至於在這里不值得對它加以單獨的闡述。分析地說,我的以政治組織為核心的路徑使我把注意力放在四種進程上。一是國家和政黨組織——通過這些組織,政客們追求政策的主動權——的建立與改變。二是政治制度和政治程序,關於認同、目標的社會變革與社會制度,以及逐漸涉入政治的社會群體的能力的影響。三是不同種類的,在政治上表現活躍的群體的目標與能力之間的擬合或不足,以及為國家政治制度所允許的(獲得……的)權利和力量的歷史變化。四是從實踐上看,先前確立的社會政策對後來政策的影響方式。

我相信類似的路徑,聚焦於國家-社會互動和在時間上對各種進程進行追溯的研究路徑,正為許多其他的歷史制度主義者所使用。為對群體組織者對我們提出的一個概念問題作出快速而簡短的回應,我要說,制度對我來說是持存的關系的集合,盡管這種關系本質上是沖突性的且充滿了張力。制度可以是正式的組織或非正式的網路。它們有共享的集會,並擁有附著於它們的相對穩定的資源。我用一種組織的現實主義視角來研究制度,把它們看作交往和行動的實際模式,而不是首先把它們當作價值、規范、觀念或官方的法則。我首先感興趣的是對政治進程與結果的研究,我認為這些進程與結果是由目標與能力以及相互之間的沖突均植根於制度的行動者引發的,且通常這些行動者在意圖上(對這些進程與結果)並無洞見,也沒有控制的(意願和行動)。

讓我通過對我所實踐的歷史制度主義與理性選擇理論和與通往歷史理解的闡釋路徑之間的關系進行說明,來作一總結。我和闡釋主義者在如何定義研究的實質問題上共享某些預感。和他們一樣,我也對組織認同的形成及其對政治進程的影響有興趣。但我相信,關於變數的因果分析和假設-驗證,在方法論上說,是論述應該採取的方式。只研究人們如何說話或思考,是不夠的。我們必須在他們的行動中找到相關的模式。我不認為制度僅僅或首先是意義或規范結構的系統。群體認同對我來說是建立在組織聯系,獲取、使用資源的權利,以及隨時間的推移,(人們)在政治事業中(感受到的)一些「成就」感的基礎上的。

至於那些意圖把行動者放到給定的、部分可操作的制度環境中的理性選擇理論者,我和他們共享著許多。在說到這些人的時候,我腦子里想到的,是特里�6�1莫(Terry Moe),巴瑞�6�1溫加斯特(Barry Weingast),瑪格麗特�6�1萊維(Margaret Levi),羅伯特�6�1貝茨(Robert Bates)以及最後但並不是最不重要的,我的同行,莫�6�1菲奧莉娜。我把他們稱作制度的理性選擇分析者。他們並不認為世界是一個亞當�6�1斯密式的,巨大的自由市場。

理性選擇分析者在強調必須具體化非具體化的行動者,必須在解釋性的論證中為戰略選擇和機動留出空間上一直是對的。不幸的是,理性選擇理論者太傾向於作出這樣的假設,即行動者必須是個人,而不把以某種方式集體行動的群體或組織放在眼裡。更糟糕的是,一些理性選擇者如此執著於形式上的演繹模型,以至於他們刻意地規避了繁復的歷史變化與真實的生活政治進程。但其他人,包括我提到的所有那些人,都致力於解決國家制度中的變化,政府對市場的干預,以及立法結果的決定因素等問題。

理性選擇學者常常在某一時段,以某種制度設定來對一事件的集合以及行動者的機動加以模式化。歷史制度主義者則更傾向於在時間向度上對結果序列進行追蹤以說明早期的結果如何改變後續發展的參數。歷史制度主義者還對位置分離的進程或沖突的接合感興趣。盡管如此,我還是相信,在歷史制度主義與內嵌於制度的理性選擇之間還存在許多潛在的互補。作品語言和風格的不同,應該無礙於歷史社會科學中的實質性的對話。

[注]譯自Theda Skocpol, 」Why I Am an Historical Institutionalist」, in Polity, Vol. 28, No. 1 (Autume, 1995), pp. 103-106。見http://www.jstor.org/stable/3235190。

『伍』 歷史制度主義

本書以從20世紀80年代開始流行並發展起來的新制度主義範式之一的歷史制度主義為研究對象,研究了歷史制度主義發生背景、理論根源、社會起源、主要發展歷程、主要代表人物及其理論思想,以及歷史制度主義的理論框架的構成,歷史制度主義對中國政治學研究和政治發展的啟示等內容。
具體內容要的話留下郵箱。

『陸』 歷史學制度主義和社會學制度主義的基本觀點

歷史制度主義的基本思想是西方學者在對政治系統論、結構功能主義、理性選擇制度主義、社會學制度主義以及舊制度研究等理論的批判和繼承過程中形成的。一方面,它有選擇地繼承了傳統制度主義研究的一些理論和方法,如重視歷史的價值,結構對行為特有的塑造功能,歸納法等;另一方面,又汲取了行為主義革命時期乃至後行為主義時期的最新研究成果。「集團理論」、「結構- 功能主義」、「回歸國家學派」、「組織理論」、「學習理論」、「符號互動理論」、「歷史社會學」等諸多理論都是歷史制度主義賴以生長的土壤和養料。在研究方法上,歷史制度主義在改造傳統制度研究那種律法尊重主義 (legalism)、結構主義(structuralism)、整體主義(holism)、歷史主義(historicism)、規范分析 (normative analysis)基礎上,兼收並蓄了行為主義時期動態的、量化的、模型化的科學化研究進路,這成為新、舊制度主義區隔的一個顯著標志。更為重要的是,歷史制度主義還被賦予為理性選擇制度主義和社會學制度主義整合者身份。如果說社會學制度主義走的是「適當性邏輯」,理性選擇制度主義偏愛的則是「算計邏輯 「。一個是宏觀視角下文化模式對行為的塑造和建構,一個是微觀層面上正式規則對行為和利益的認知與追逐。歷史制度主義的顯著特徵即在於,在文化模式--只見森林不見樹木和微觀行為--只見樹木不見森林間取了一個中間值,形成了一種不同於二者的以歷史為基礎的結構性大事件分析法。

社會學制度主義:建立在社會人的假設基礎之上——區別於單純的經濟人或理性人,強調義務和責任,但也沒有忽視人的自利特徵。個人的政治行動受到制度、習俗、慣例的規定和制約,不完全是理性選擇的結果。個人的偏好不是既定的,政治和社會制度能夠影響和塑造個人的性格、偏好以及行為方式等。

主要觀點:1、關於制度的概念。社會學制度主義認為偏好、資源的分配和規則都是內生於制度的,應在制度框架內來認識公民個人的行為,觀念和思想,人是制度中的人,並且一出生就處在一定的制度之中,學習和適應特定的制度規范。
2、關於制度來源。社會學制度主義認為意義結構的制度來源於人們社會生活中存在的「適應性邏輯」(a logic of appropriateness) 。日常規范(如典禮、儀式等) 非常自然的來自於受這種邏輯支配的人們之間的互動。
3、何為好制度。在社會學新制度主義看來,制度的容量以及制度適應環境的能力普遍被看作是好制度的標志,組織存在的時間越長就越意味著某種制度是成功的。因此,從規范性標准來看,能夠將價值灌輸給成員的制度是好制度;從規制(regulated) 角度看,能夠控制參與者行為的制度是好制度;從認知(cognitive) 的角度看,處理信息的能力越強,能更好地從信息中得出適宜性結論的制度是好制度
4、個人與制度的相互影響。社會學制度主義強調制度對個人的影響,制度是一種規范、象徵、意義結構、組織結構等多要素的復合體,制度通過意義解釋、規范來影響個人的偏好進而影響個人的行為,個人在組織中會通過三個步驟,即習慣化、客觀化、沉澱化最終形成對組織或規范的認同。

『柒』 新制度主義理論的知識基礎

20世紀90年代以來,新制度主義分析範式已經變成超越單一學科,遍及經濟學、政治學、社會學乃至整個社會科學的分析路徑。豪爾和泰勒認為,在政治科學中就至少有三種不同的新制度主義,即「歷史制度主義、理性選擇制度主義和社會學制度主義」。[3]美國學者彼特斯也概括出了新制度主義分析範式的各種流派:規范制度主義、理性選擇制度主義、歷史制度主義、經驗制度主義、社會學制度主義、利益代表制度主義和國際制度主義。[4]這些不同學科、不同流派的制度研究共同建構了新制度主義的理論體系。其中,影響較大的是社會學制度主義、理性選擇制度主義、歷史制度主義和規范制度主義。
1.社會學制度主義。社會學制度主義傾向於在更廣泛的意義上界定製度,制度不僅包括正式規則、程序和規范,而且還包括為人的行動提供「意義框架」的象徵系統、認知模式和道德模塊。這種界定打破了制度與文化概念之間的界限,傾向於將文化本身也界定為制度。社會學制度主義解釋的重點是為什麼組織採取一套特定的制度形式、程序或象徵符號,這些又是如何在組織內傳播的,即:(1)「組織的生態,以及把組織的生物生態模式結合在一起。」環境為組織生存提供機會並維持許多結構,如公共部門的地位可能是預算資源、法律命令、制度的政治支持和群眾的政治支持形構的;(2)對組織符號和價值向度的關注超越了組織的純功利性視角。組織符號成為認識制度行為的最佳手段。「制度是一種意義系統,制度內的組織行為及個體行為依賴於意義的注入和符號的運用。」(3)人類生活的當前實踐是建立在過去基礎之上的,組織實踐下面隱藏著歷史遺留下的價值和理解力,反映了「制度的歷史和積累性本質。這些結構可能隨著時間而改變,但是,它們也保留了過去歷史的特徵」。 (4)社會學制度主義是用制度透視組織,制度和組織實際上是同一個結構。[5]
社會學制度主義認為,制度影響行為的方式是通過提供行為所必不可少的認知模版、范疇和模式影響個體的基本偏好和對自我身份的認同。個體與制度之間的相互關系建立在某種「實踐理性」的基礎之上,個體或組織尋求以一種具有社會適應性的方式來界定並表達他們的身份。
2.歷史制度主義。歷史制度主義強調制度運作和產生過程中權力的非對稱性、制度發展過程中的路徑依賴和政治結果的多元動因。歷史制度主義是「歷史的」,歷史是克服人類理性局限性的一個主要途徑;同時歷史制度主義又是「制度的」,它注重以制度為核心來考察歷史,以國家、政治制度為中心來分析歷史。
歷史制度主義力圖尋求對不同國家的差異性政治後果做出更好的解釋。歷史制度主義認為,政治結果的差異源自政治制度的多樣性和政治變數之間的結構性關系。例如20世紀70年代石油危機期間各國的政策差異以及歐洲各國醫療保健政策的差異等主要是由於一套政治制度的、政策制定機構的聯結方式造成的。[6]某種政治結果的出現不是單一原因導致的,存在著多種因素的綜合作用。制度因素是推動歷史沿著某一路徑發展的相對穩定和最為核心的因素之一。「歷史制度主義雖然關心制度在政治生活中的重大作用,但是很少有歷史制度主義者認為制度是產生某一政治後果的唯一因素。他們尤其傾向於將制度與其他因素一道定位於因果鏈之中,社會經濟的發展程度和觀念的分布狀況也是他們重點考慮的因素。」[7]
歷史制度主義的歷史觀強調過去對現在的影響,即前一階段的政策選擇往往會決定和影響著後一階段的政策方案。政治制度的變遷和鞏固存在著「路徑依賴」,歷史制度主義在致力於發掘重大政治事件以及對人類產生相當影響的政治進程如國家與社會革命、國家建設、民主化等問題時,不僅要找出那些共時性的結構因果關系,而且還要從事件變遷的歷時性模式中發掘出因果關系。
3.理性選擇制度主義。這種分析路徑起源於對美國國會制度的研究,關注國會的規則如何影響立法者的行為。理性選擇制度主義首先堅持把「理性的個人」作為理論分析的起點,其次,理性選擇制度主義認為要對政治現象提供充分的解釋,就必須對制度進行分析,因為所有的政治行為都發生在一定的制度背景下。理性選擇制度主義在方法論上是個人主義的。它以個人作為基本的分析單元,把制度安排作為主要的解釋變數來解釋和預測個人行為及其導致的集合結果;個體追求效用最大化的偏好是外生於制度的;個體的行為以計算「回報」為基礎;制度的功能在於增進個體的效用,因此,人們通過對制度的重新設計實現制度的變化。
在理性選擇制度主義看來,制度就是某種規則,該規則界定、約束了政治行為者在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時所採用的策略;遵守制度不是道德、義務使然,而是經過計算認為符合自身的利益,即「結果性邏輯」的結果;制度是可以設計的,其結果主要取決於所設計制度內含的激勵與約束。在個人與制度之間,一方面,制度通過塑造人的行為影響政策結果,制度構成了個人的「策略背景」;另一方面,個人也塑造了制度,制度是基於個人的需要才被創造出來的,即個體通過制度的創新提高收益水平。「考慮到行為者是理性的,因此一旦對制度產生了某種邏輯上的需要,它就會被創造出來。」[8]
4.規范制度主義。規范制度主義認為,人們的行為不是以計算回報為基礎,而是以確認「什麼是恰當的行為」為基礎的,人們的行為是一種規范驅使的行為,即人們的行為遵循「恰當性邏輯 」。[9]制度是政治的基本特徵,制度分析賦予政治制度更為獨立的角色。制度代表了制度化的價值,制度的變化來源於「價值的沖突」。[10]當規則所反映的價值與社會產生矛盾和沖突時,制度就會通過學習和適應逐漸調整。制度的變化是學習、適應和演進的結果。宏觀的政策結果無法通過個體行為的還原來解釋,個體行為只有納入到組織、制度中才能得以解釋。
新制度主義代表一種經驗研究方法,它像關注個體行為一樣關注社會政治生活的制度基礎,強調制度因素的解釋性權力。經濟學中的新制度主義承襲其學科傳統,關心個體在面臨集體行動時如何進行選擇的問題;社會學新制度主義傾向於論述制度無所不在的特質;歷史制度主義則以政治學中權力與國家等傳統論題作為其重新詮釋的基礎。各個學科的新制度主義以及新制度主義的各個流派在應用制度因素分析社會現實的過程中有著共同的興趣。

『捌』 政治學概念:理性選擇制度主義與歷史制度主義的區別

理性選擇制度主義與歷史制度主義都是新制度主義的一個流派。眾所周知,新制度主義是一個多取向的理論流派,不具有內在一致性,在新制度主義名稱下的三個新制度主義除了一致強調制度的重要性外幾乎沒有相同之處,並且獨立發展來的,因此理性選擇制度主義與歷史制度主義存在著明顯的區別。

一.研究的層次和方法不同。歷史制度主義關注宏觀,在國家層面上研究制度,採用歸納方法,而理性選擇制度主義在個人層面上研究制度,採用的是演繹方法。
二.對時間的態度不同。歷史制度主義是歷史的,它們認為政治發展必須被理解為一種隨時間而展開的進程,而理性選擇制度主義不特別注重時間,制度既可以是歷史上的,也可以是剛剛形成的,只要是理性選擇的結果。
三.對制度與偏好關系的理解不同。歷史制度主義認為制度塑了人們的偏好,制度是歷史演變的結果,而理性選擇制度主義則主張偏好是起點,其來源是不重要的,偏好決定了制度,制度存續的基礎是使大多數人獲益。
四.對制度變遷的機制理解不同。理性選擇制度主義注重個人在外部環境變化或內部學習的影響下對制度的重新評價,而歷史制度主義更強調這些變化對政治、社會組織或集團權力平衡的影響。

『玖』 請介紹新制度主義的幾個主要流派

新制度主義主要包括社會學制度主義,歷史制度主義和理性選擇制度主義等幾個流派。各派之間差異很大:

1、理性選擇制度主義

作為新制度主義三大主要流派之一的理性選擇制度主義首先產生於美國國會研究,其原因是理性選擇理論在解釋政治現象時存在局限。理性選擇理論假設個人是完全理性的,在這種假設下,個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行為會導致難以形成一個穩定的多數,即阿羅不可能定律,但在現實之中卻存在一個穩定的多數,為了解釋這種理論與現實的矛盾,人們轉向了對制度的研究,從而形成了理性選擇制度主義這一流派,諾斯被視為理性選擇選擇制度主義的代表人物。

理性選擇制度主義在個人層面探討制度問題,以個人理性的假設為基礎通過演繹方法來研究制度的產生、變遷和影響的規律。它仍假定人是理性的,追求財富最大化,但這種追求是在不完全信息的情況下進行。

理性選擇制度主義認為,制度產生的前提是合作,但合作往往是難以進行的,「囚徒困境」就被用來描述合作的困難性,交易成本的出現是難以合作的結果,合作產生於危機情況如戰爭、自然災害和多輪博弈中,但危機情況和多輪博弈中產生的合作會遇到「搭便車」和欺騙的問題,這就需要加強監督,加強監督就會產生交易成本,為了降低交易成本制度就成為必需,制度的作用如溫加斯特(溫格斯坦)所說為行為者提供積極的激勵和消極的激勵,使行為者遵守制度,從而實現行為者的自我實施,進而實現制度的自我實施。

2、社會學制度主義

社會學制度主義,是從社會學組織理論中發展出來的,出現在20世紀70年代末,其出現的時間大約在20世紀70年代末,代表人物主要有詹姆斯•馬奇,約翰•奧爾森。在他們的著作《重新發現制度:政治的組織基礎》中對以行為主義為代表的現代政治學提出了批評。社會學制度主義具有三個主要特徵:傾向於比政治科學家在更為廣泛的意義上來界定製度,打破了制度與文化概念之間的界限;強調制度行為的方式是通過提供行為所必不可少的認知模板、范疇和模式,而不僅僅是因為沒有制度就不能解釋世界和其他人的行為;採用某一制度,是因為它提高了組織或其參與者的社會合法性。

理論基礎:建立在社會人的假設基礎之上——區別於單純的經濟人或理性人,強調義務和責任,但也沒有忽視人的自利特徵。個人的政治行動受到制度、習俗、慣例的規定和制約,不完全是理性選擇的結果。個人的偏好不是既定的,政治和社會制度能夠影響和塑造個人的性格、偏好以及行為方式等。

3、歷史制度主義

歷史制度主義是西方政治科學在20世紀70年代末,80年代初以來出現的一個新制度主義流派,它產生和發展的直接動力是對六七十年代盛行的行為主義和宏大理論的反動。歷史制度主義主要批判地吸收了結構——功能主義一些觀點,吸收了比較政治學中的政治發展理論。
歷史制度主義冠之以「歷史」,因為這一學派認為歷史是克服人類理性局限性的一個主要途徑;之所以又是「制度主義」,因為他們注重以制度為核心來考察歷史,以國家、政治制度為中心來分析歷史。在歷史制度主義那裡,制度是紮根於政體的組織結構或政治經濟中的正式或非正式的程序、慣例、規范等,它們包括憲法規則、官僚標準的執行程序等。

彼得•豪爾和羅斯瑪麗•泰勒在《政治科學與三個新制度主義》中指出,歷史制度主義具有相對明顯的四個特徵:
第一,歷史制度主義傾向於在相對廣泛的意義上界定製度與個人行為之間的相互關系;
第二,歷史制度主義強調在制度的運作和產生過程中權力的非對稱性;
第三,歷史制度主義在分析制度的建立和發展過程時強調路徑依賴和意外後果;
第四,歷史制度主義尤其關注將制度分析和能夠產生某種政治後果的其他因素整合起來進行研究。

『拾』 歷史制度主義的內容簡介

本書以從20世紀80年代開始流行並發展起來的新制度主義範式之一的歷史制度主義為研究對象,研究了歷史制度主義發生背景、理論根源、社會起源、主要發展歷程、主要代表人物及其理論思想,以及歷史制度主義的理論框架的構成,歷史制度主義對中國政治學研究和政治發展的啟示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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