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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上制度是什麼

發布時間:2022-05-13 11:15:55

A. 中國歷史上有哪些政治制度

1.從禪讓制到王位世襲制:(1)禪讓制,是指我國原始社會末期,部落聯盟民主推選首領的制度。(2)王位世襲制,是指階級社會中,帝位(或王位)可以世代承襲 2.夏商時期中央行政管理制度:王位世襲制的形成;相、卿、師等的設立。 3.西周的宗法制:(1)西周王族的宗法制是與分封制互為表裡的具有政治性質的制度。它由原始社會的父系家長制直接演變而來,具有規定宗族內嫡庶系統的辦法,來確定和鞏固父系家長在本宗族中的地位,以保證王權的穩定。 4.秦朝至高無上的皇權和中央官制: (1)確立至高無上的皇權:①建立:從秦朝開始,皇帝成為中國古代最高統治者的稱謂,為歷代封建王朝所沿用。全國軍政大權由皇帝總攬,中央和地方的主要官吏也都由皇帝任免。調動軍隊的憑據虎符由皇帝控制、發給 (2)建立較為完備的中央官制:①職能:秦始皇建立的中央機構中,丞相幫助皇帝處理全國政事,御史大夫兼理監察事務,太尉負責全國軍事事務。丞相之下還有諸卿,分別掌管著國家的各項具體事務,是中央政府的職能部門。②評價:秦朝中央的主要官職,在地位、職責和權利方面相互配合,彼此牽制,軍政大權操縱在皇帝手中。然而,對於軍政大事的決策,一般先由丞相、御史大夫和諸卿進行朝議,最後由皇帝裁決。這就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了君主專制下重大事情的決策失誤。 5.從漢至元君主專制的演進: (1)漢朝:漢初,丞相集決策、司法、行政大權於一身,位高權重。為了加強皇權,漢武帝重用身邊工作人員,讓他們擔任尚書令、侍中等,參與軍國大事,以削弱相權。 (2)魏晉南北朝: 握有實權的先是尚書省,繼而又有中書省、門下省,逐步形成三省體制。(3)隋唐時期:唐朝中央的三省中書、門下和尚書,分別負責決策、審議和執行 (4)北宋:措施:中書門下是最高行政機構,最高長官行使宰相職權。增設參知政事、樞密使和三司使,分割宰相的行政權、軍權和財權。 (5)元朝:中書省是最高行政機構,長官行使宰相職權。相權得到加強。 6.明清君主專制的加強: (1)宰相制度的廢除

B. 中國歷史上經歷過哪些社會制度

原始社會、奴隸制度、封建制度、半殖民地半封建制度、新民主主義制度和社會主義制度。

1、原始社會

亦稱「原始公社」「原始共產主義社會」。人類歷史上第一個社會形態。人類產生的過程也就是原始社會形成的過程。它存在了二三百萬年,是截至目前人類歷史上最長的一個社會發展階段。

生產力極其低下是原始社會發展緩慢的根本原因。社會生產力的主要標志是使用石器工具。勞動的結合方式主要是簡單協作,人們之間的分工主要是按性別、年齡實行的自然分工。人們單身無力同自然界進行斗爭,為謀取生活資源必須共同勞動,從而決定了生產資料的共同佔有。

2、奴隸社會

根據馬克思歷史理論,夏、商、周三代曾被定性為奴隸社會,此觀點爭論較多。奴隸社會以社會下層的廣大奴隸群眾為主要生產角色,然而就傳統文獻記載以及考古發掘工作並沒有發現中國上古時期廣泛實行奴隸制度的跡象。

3、封建社會

馬克思主義史學家的「封建社會」是指地主或領主佔有土地並剝削農民或農奴的社會形態,西方學者的「封建社會」指由共主或中央王朝給王室成員、王族和功臣分封領地,是一種國家管理「制度」而不是一種「社會」,屬於政治制度范疇。

地主階級成為統治階級的社會是封建社會,地主階級與農民階級之間的矛盾是封建社會的主要矛盾。封建社會形成的自然經濟是以土地為基礎,農業與手工業結合,以家庭為生產單位,具有自我封閉性、獨立性,以滿足自身需要為主的經濟結構組織。

4、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

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是一個馬克思主義的概念,意指在形式上保留有封建社會國家機關及主權所有,同時在經濟、政治、文化上受到外國資本主義國家控制與壓迫的社會。

隨著其它資本主義國家控制力度的加強,一部分國家會完全喪失國家主權,成為徹底的殖民地國家;另一部分國家則發生反彈,取得獨立地位。大部分國家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的形成是不平等條約造成的直接影響。

中國共產黨將近代中國的社會性質總概括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

5、社會主義制度

社會主義制度是相對於資本主義制度而言的政治經濟制度。其基本要素是實行公有制、實現人民當家作主。是指社會主義國家機關在其法定的職權范圍內依照法定程序,創制、認可、修改和廢止法律,以及規范性法律文件的制度。

(2)歷史上制度是什麼擴展閱讀:

社會形態劃分方法:

社會形態作為揭示社會生活整體性特徵,研究社會發展階段、社會類型即社會結構的社會歷史范疇,通常有兩種劃分方法:一種以生產關系的性質為標准劃分社會形態,即經濟社會形態;一種是以生產力和技術發展水平以及與之相適應的產業結構為標准劃分,即技術社會形態。

每一種社會形態都有其特定的經濟基礎和上層建築,各種社會形態既有自身的特點又有共同的規律,既互相聯系,又相互區別。

在經濟社會形態范圍內,有兩種基本的劃分方法:一是五種形態的社會劃分法,一種是三種形態的社會劃分法。

1、五分法

是根據生產關系的不同性質把人類社會依次劃分為原始社會、奴隸社會、封建社會、資本主義社會、共產主義社會(社會主義社會是它的第一階段)。

2、三分法

是根據人的發展狀況,把人類社會依次劃分為人的依賴性社會、物的依賴性社會和個人全面發展的社會。

如果把兩種方法對應起來: 人的依賴性社會——自然經濟社會——原始、奴隸、封建社會;物的依賴性社會——商品經濟社會——資本主義;個人全面發展的社會——產品經濟社會——共產主義。

這兩種劃分方法各自從不同的角度和不同的側面說明了人類社會發展進程和社會發展階段,共同揭示了人類社會發展的普遍規律。兩種劃分在本質上是一致的。

社會形態逐漸進步,一種社會形態總要被更高的社會形態所代替,人類社會最終將發展到共產主義社會。

每一種社會形態都有佔主導地位的經濟基礎和上層建築,從而決定社會形態的性質和特徵,同時在這一形態里,還存在著舊社會形態的殘余及思想影響,也會出現即將誕生的新的社會形態的物質前提和萌芽。在一定的社會形態中,由於新舊形態因素的發展、變化和交替,從而產生社會形態中不同的歷史發展階段。

C. 我國歷史上都有些什麼制度

中國奴隸社會、封建社會歷代政權的地方行政區劃、地方政權機構及其職官設置等制度。中國古代地方政治制度的沿革演變,可分為分封、郡縣、州郡、道路、行省五個時期。其制度既相互繼承,又各有發展。
中國古代地方政治制度夏、商、西周
分封制指夏、商、西周三個奴隸制王朝實行的地方政治制度。史載夏王朝為當時各部落的盟主,只能以「封諸侯、建藩衛」進行統治。商承夏制,西周發展為全面的層層分封。當時已出現中央與地方的統屬關系,有的都邑直屬中央政權,有的都邑則由諸侯國管轄,西周還有「六鄉六遂」制度。但這個時期的地方政治制度尚不成熟,史書所載也互有出入。

郡縣制這是古代較完整的地方政治制度,出現於春秋戰國之際。最初的郡縣互不統屬。後因經濟開發,人口增殖,中原各諸侯國北部邊境的郡開始分縣而治,中原腹地的縣逐漸劃小,數目增多,於是在縣上置郡,形成郡縣兩級政區。至戰國後期,各諸侯國除都城外已普遍置郡。秦統一六國時,將各國都城改為郡治。這樣,除秦都咸陽設內史管轄外,郡縣制行於全國。
秦王朝
秦王朝為加強中央集權,使地方分權而治。郡設郡守主行政,郡尉主軍事,中央派駐各郡的監御史負責監察。郡守官秩相當於中央九卿,郡尉略低,均置丞作為助手。萬戶以 上的縣置縣令,不滿萬戶者設縣長。有縣丞掌文書及倉獄,另有縣尉主治安。縣以下設鄉、亭、里。其中,鄉置三老主教化,嗇夫主訴訟和賦稅,游徼主治安;鄉轄亭,亭置亭長;亭轄里。郡縣兩級地方政府均有下屬辦事機構與職能部門。辦事機構稱門下,置門下主簿,下設文書檔案、侍從警衛、財務出納和謀議等機構。職能部門稱列曹,有掌民政的戶曹、田曹,理財政的倉曹、金曹,主兵政的兵曹、尉曹,管司法的賊曹、決曹。縣還設負責營造交通的司空、將作、橋津、傳舍等部門。各部門主管稱椽史和嗇夫。這樣,形成寶塔式的嚴密統治機構。
兩漢
兩漢承秦制,但因片面總結秦亡教訓而大封同姓諸侯王以為藩輔,實行郡國並行的雙軌地方行政制度。即將當時全國60個郡的3/4分封給諸侯王,中央直轄僅15個郡。於是重蹈戰國時割據之勢,終於爆發吳楚七國之亂。平叛後,西漢朝廷損黜王國官制及其職權,並以「推恩令」分割王國封地,縮小其轄境。從此,諸侯王唯得衣食租稅,郡國並行制名存實亡,實際已恢復秦的郡縣制。

州郡制指東漢末形成的州、郡、縣三級地方政治制度。州起源於漢武帝所建部刺史監察制度。由於十三監察區借用儒家經典內古代州名,故當時即以「州」作為監察區的俗稱。公元184年爆發黃巾起義後,東漢朝廷派中央九卿出任各地州牧,集中一州所轄各郡之軍、財、民力鎮壓起義民眾。從此,州由中央監察區變為地方行政區,實行州、郡、縣三級地方政治制度,各州均置行政機構和長史、司馬、東曹椽、諸校尉等官屬僚佐。由於州牧、刺史手握重兵,並以此為割據資本,使中央集權陷於瓦解,導致三國鼎立割據局面。
魏晉南北朝
魏晉南北朝期間,各王朝大體皆沿東漢末年的州郡縣制。自永嘉之亂後,東晉南朝還出現僑州郡縣這一特殊制度。當時因北方戰亂,大批北人舉族南徙長江中下游定居避亂,其聚居區仍沿用北方原籍的州郡縣舊名 ,於是各地出現大量僑州、僑郡、僑縣,造成地方政治制度混亂。後經長達二百年的九次「土斷」,才基本解決這一問題。與此同時,南北兩朝政權還多次濫設州郡。至北周大象二年(508),北方已有221個州、508個郡、1124個縣;梁大同五年(539)時,南方也有州107個、郡586個。不少地區出現有州而無可轄的郡,郡無可轄的縣;有的兩州同在一地或一地有兩個郡名,使地方政治制度陷於極度混亂境地。隋立國後,對地方政治制度大力整頓。其措施有:①撤銷郡級機構,以州轄縣;同時裁並濫設的州郡,全國並為311個州。隋煬帝即位後改州為郡,進一步並縣,使全國有郡190個,縣1255個。②地方人事權收歸中央。規定五品以上官員由皇帝下詔除授,六品以下由吏部任命;並提倡科舉考試選官,替代魏晉以來「九品中正」薦舉任官制度。③恢復地方軍政分治,並規定郡縣長官由外地人擔任,縣令以下官吏三年一調,不得連任。④仿漢監察制度,設司隸台大夫、別駕、刺史等監察大員,分別巡察各地,也按六條問事。至此,地方政治制度重新走上正常軌道。

道路制指唐代的道制和宋代的路制。唐初有州328個、縣1573個,為加強管理,按山川地形分全國為10道,後增至15道。設道之初僅由中央派監察大員不定期赴多事地區視察,未成定製。至開元時始置各道采訪使,以六條檢察非法,如漢刺史。後因邊患頻增,為加強邊帥權力,使邊境節度使兼任道采訪使,且兼轄州縣事務,重演東漢末年外重內輕的局面,最後導致安史之亂。平叛後節度使制已行於全國,形成道(方鎮)、州府、縣三級政區。割據之勢已成,尾大不掉,又出現五代十國的分裂局面。

府建於唐開元時,相當於州。當時凡屬京師、陪都或本朝帝王駐蹕地,皆建府以顯示其特殊地位。府的行政長官為府牧、府尹、少尹,其下屬機構府、州大致相同,均置司錄、功曹、倉曹、戶曹、兵曹、法曹、士曹、府(州)學等,但府屬官吏的品秩比州高。從五代至宋、元,建府地區逐漸擴大。到明代,全國已普遍建府,取代唐以前的州。
唐代
唐代地方機構還有都督府與都護府。都督的名稱始於東漢,魏晉以後常兼駐地所在州的刺史。北周改稱總管,至唐復為都督。景雲後凡持節的都督改稱節度使,都督的名稱遂名存實亡。都護府源於漢的西域都護。唐代沿襲該制於四境置六都護府,成為管理邊境少數民族地區的最高地方行政機構。都護府下屬機構與內地府州大致相同。
北宋
簡介北宋統一中原後,為改變「方鎮太重、君弱臣強」的局面,除收軍權於中央外,地方行政機構採取分路而治,成為路—府、州、軍、監—縣三級政區。路以水陸轉運使為行政長官,又置安撫使、刑獄使、常平使,分掌兵、刑、市場平□與鹽鐵專賣,恢復秦漢以來地方分權而治的狀況。府州機構沿襲唐代。軍原為五代時的軍區,後因兼理民政而成為行政區,仍保留軍的舊名。監多半設於工礦地區,以加強礦產開發的管理。為進一步控制地方,北宋朝廷常派京師供職官員到州縣執行中央政令,其職銜為知府、知州、知縣等。同時在各府州置通判,規定一切政令須經通判副署,通判並可隨時向朝廷奏報府州情況。於是各級官吏層層牽制,事事聽命於朝廷,地方無主動性可言,並使機構臃腫,冗官充塞,行政費用猛增。縣以下行政機構,隋唐為鄉里制,北宋一度推行保甲制,但因新舊黨爭而時行時廢。
遼金等少數民族在宋代,與宋王朝並存的遼、金、西夏、大理等少數民族政權的地方政治制度均受中原文化影響,或仿唐,或學宋,同時保留其原有制度。如遼仿唐制置五京道,為道—府、州、軍城—縣三級政區。道屬行政機構,又仿宋制,置都總管府、處置使司、轉運使司相互牽制;契丹族原有的頭下軍州、斡魯朵等機構也予保留。金早期仿遼制置五京道,入主中原後仿宋制分路而治,仍保留女真族的猛安、謀克制度。

行省制源於魏晉時的行台,當時為中央政權處理軍國大事時的臨時派出機構。金朝曾在邊境廣置行台尚書省。蒙古人入主中原時仿金制,設行尚書省統轄一個大區的路府州縣,演變成地方最高政治機構。元世祖中統年間,尚書省並入中書省,地方機構也改稱行中書省,簡稱行省。從此,地方政治制度進入劃省而治的階段。
元代
元代行省置丞相、平章、左右丞、參知政事,其行政機構名稱和官吏品秩與中樞相等,凡一省軍國大事無所不領。行省轄區不僅地域遼闊,且省界犬牙交錯,使其無山川險阻可依,北向門戶洞開,形成以北制南的軍事控制局面。因這一措施有助於防止地方割據,故為明、清所繼承。元行省所轄路府州縣無固定統屬關系,隨意性很大。有些行省與路之間還設道,屬監察性質。為加強控制,元在路府州縣均設蒙古事務官「達魯花赤」,監督各級官吏,執掌最高權力。縣以下設村社和里甲,常由蒙軍駐村社實行軍事統治。里長通常為蒙古人、色目人,衣食用度悉由居民供應,成為當地的最高主宰。由此使民族矛盾與階級矛盾更加激化,導致元末農民大起義。
明代
明立國後為強化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對元的行省制加以改革:①:改行中書省為承宣布政使司,廢除與中樞相同的機構與官名,降低其品秩等級。②:地方分權,相互牽制,由布政使司掌民政、財政,另設都指揮使司主兵政,按察使司主刑獄,三機構互不統屬,各直隸中樞,凡遇重大政事便共同商討。③:整頓地方機構統屬關系,實行布政使司、府和直隸州、縣和一般州三級統屬。洪武十四年(1381),朱元璋廢中書省與丞相制,原由中書省直轄地區更名直隸,歸六部管轄。從此,「省」的機構不復存在,只因各布政使司轄境與原行省相同,習慣上仍以行省稱之。但自永樂以後,鑒於地方分權無法應付農民起義與邊患,不得不派部院大臣擔任巡撫奔赴出事地點,總攬軍政大權,相機處理。明中葉後還加派更高官秩大臣出任總督,跨省區統一指揮。但明朝廷嚴格規定督撫為中央派遣大臣,限制其插手地方政務,督撫轄境、治所盡量避免與布政使司重合。布政使司雖聽從督撫指揮,仍為一省的行政首腦。明代縣以下為里甲制,110戶為一里,置里長;10戶為一甲,置甲首,以當地丁糧最多者擔任。城區、近郊置坊和廂。後又改里甲為保甲制,保轄10甲,甲轄10牌,牌轄10戶,分置保長、甲長和牌頭,負責徵收賦稅並維護治安

D. 中國古代史上各個朝代重要制度有哪些

夏代:王位世襲制
商代:內服與外服制度
周代:宗法制、分封制
秦代:郡縣制
漢代:推恩令
魏晉南北朝:九品中正制
隋代:科舉制、三省六部制
唐代:租庸調制
宋代:文官制
元代:行省制度
明代:內閣制、廠衛制、八股取士制
清代:八旗制、軍機處

E. 七年級古代歷史制度分別是什麼

古代的歷史制度應該是封建君主專制,然後還有經濟方面的重農抑商。

F. 歷史上的政治制度

就說中國吧
分封制指夏、商、西周三個奴隸制王朝實行的地方政治制度。史載夏王朝為當時各部落的盟主,只能以「封諸侯、建藩衛」進行統治。商承夏制,西周發展為全面的層層分封。當時已出現中央與地方的統屬關系,有的都邑直屬中央政權,有的都邑則由諸侯國管轄,西周還有「六鄉六遂」制度。但這個時期的地方政治制度尚不成熟,史書所載也互有出入。
郡縣制這是古代較完整的地方政治制度,出現於春秋戰國之際。秦統一六國時,將各國都城改為郡治。這樣,除秦都咸陽設內史管轄外,郡縣制行於全國。
兩漢承秦制,但因片面總結秦亡教訓而大封同姓諸侯王以為藩輔,實行郡國並行的雙軌地方行政制度。重蹈戰國時割據之勢,終於爆發吳楚七國之亂。平叛後,西漢朝廷損黜王國官制及其職權,並以「推恩令」分割王國封地,縮小其轄境。從此,諸侯王唯得衣食租稅,郡國並行制名存實亡,實際已恢復秦的郡縣制。
州郡制指東漢末形成的州、郡、縣三級地方政治制度。州起源於漢武帝所建部刺史監察制度。魏晉南北朝期間,各王朝大體皆沿東漢末年的州郡縣制。自永嘉之亂後,東晉南朝還出現僑州郡縣這一特殊制度。道路制指唐代的道制和宋代的路制。設道之初僅由中央派監察大員不定期赴多事地區視察,未成定製。至開元時始置各道采訪使,以六條檢察非法,如漢刺史。後因邊患頻增,為加強邊帥權力,使邊境節度使兼任道采訪使,且兼轄州縣事務,重演東漢末年外重內輕的局面,最後導致安史之亂。平叛後節度使制已行於全國,形成道(方鎮)、州府、縣三級政區。割據之勢已成,尾大不掉,又出現五代十國的分裂局面。
府建於唐開元時,相當於州。當時凡屬京師、陪都或本朝帝王駐蹕地,皆建府以顯示其特殊地位。府屬官吏的品秩比州高。從五代至宋、元,建府地區逐漸擴大。到明代,全國已普遍建府,取代唐以前的州。
唐代地方機構還有都督府與都護府。都督的名稱始於東漢,魏晉以後常兼駐地所在州的刺史。北周改稱總管,至唐復為都督。景雲後凡持節的都督改稱節度使,都督的名稱遂名存實亡。都護府源於漢的西域都護。唐代沿襲該制於四境置六都護府,成為管理邊境少數民族地區的最高地方行政機構。都護府下屬機構與內地府州大致相同。
北宋統一中原後,收軍權於中央方行政機構採取分路而治,成為路—府、州、軍、監—縣三級政區。縣以下行政機構,隋唐為鄉里制,北宋一度推行保甲制,但因新舊黨爭而時行時廢。
行省制源於魏晉時的行台,當時為中央政權處理軍國大事時的臨時派出機構。元行省所轄路府州縣無固定統屬關系,隨意性很大。有些行省與路之間還設道,屬監察性質。由此使民族矛盾與階級矛盾更加激化,導致元末農民大起義。
明立國後為強化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對元的行省制加以改革:①改行中書省為承宣布政使司,廢除與中樞相同的機構與官名,降低其品秩等級。②地方分權,相互牽制,由布政使司掌民政、財政,另設都指揮使司主兵政,按察使司主刑獄,三機構互不統屬,各直隸中樞,凡遇重大政事便共同商討。③整頓地方機構統屬關系,實行布政使司、府和直隸州、縣和一般州三級統屬。
清承明制,在內地設18行省。省置巡撫,總攬軍政;撤銷都指揮使司,降布政使司、按察使司為省屬機構,使巡撫成為一省之長。同治後經逐步調整,凡督撫同在一城的省,存總督而廢巡撫;非總督駐節的省,巡撫可全權處理軍國大事,只江蘇一省因督撫治所不同仍維持原狀。至此,行省制臻於健全。辛亥革命後仍沿襲,只將督撫更名為督軍、督辦、省長而已。清行省以下機構大都承明制,但其長官稱知府、知縣。後因省區太大,政務日繁,又在行省與府、直隸州廳之間置道,作為省政府的派出機構,稱道台,設四品道員1人。辛亥革命後廢府存縣,道台演變成省府派駐各地區之行政專員公署。
清代邊疆地區政治制度因地制宜,因民族而異。這些因地制宜、因民族而異的地方政治制度既保留當地民族習慣,又能統一於中央政令之下,故能為邊疆各民族所接受,對鞏固多民族國家的統一曾起過積極作用。

G. 為了傳承歷史中國古代實行什麼制度

中國古代(奴隸社會、封建社會)歷代政權的政治制度,可以分為中央政治制度、地方政治制度和選官用官政治制度。中國政治歷史的3大主線是:中央集權不斷加強、君主專制不斷加強、人才選拔不斷公正規范化。
中央集權脈絡:西周(分封制、宗法制)——秦(郡縣制)——西漢(推恩令、刺史制)——唐(節度使)——宋(收精兵、文官制)——元(行省制)——明清沿用(明廢行中書省、設三司、廠衛制)。
君主專制脈絡:西周(分封制)——秦(三公九卿制)——西漢(中外朝制)——魏晉南北朝(三長制)——隋唐(三省六部制)——宋(二府三司制)——元(中書省制)——明(廢宰相、設內閣、司禮監)——清(南書房、軍機處)。
選官用官制度脈絡:西周(世卿世祿制)——秦(軍功爵制)——漢(察舉制、徵辟制)——魏晉南北朝(九品中正制)——隋(科舉制)——唐至清沿用(唐武則天首創武舉、殿試,明朝開始限定考試內容為四書五經,採取八股取士)。
歷史總是在曲折中發展,歷朝制度既相互繼承,又各有發展。

H. 中國歷史上都有那些制度

社會制度:奴隸制度、封建制度、資本主義制度、社會主義制度;
政治制度:分封制、皇帝制度、丞相制度、三公九卿制、中外朝制度、刺史制度、郡縣制、郡國並行制、三省六部制、藩鎮制度、行省制度、三司制度、內閣制度、督撫制度、軍機處制度、責任內閣制、世卿世祿制、軍功爵制、察舉制、九品中正制、科舉制、八股取士;
經濟制度:井田制、封建土地私有制、均田制、屯田制、租庸調、兩稅法、一條鞭、攤丁入畝;
文化制度:焚書坑儒、罷黜百家獨尊儒術、三教合一。

I. 中國古代朝代各有什麼制度

1、夏商周時期的封王制度

這一時期是從原始的部落聯盟向統一國家轉變,因而封王制度有著部落時期的特徵。其中西周建立時期的分封制度最為完善,周王把王族、功臣和貴族分封到各地做諸侯,建立諸侯國。

西周分封七十一國,五十三是姬姓國,其中周王的近支分布在鎬京,洛陽附近拱衛。外姓諸侯國主要是夏、商以及上古其他聖人的後代。這一制度確立了周王的絕對權威,周朝800年也是中國最長的朝代。

2、秦漢時期的郡縣制

經過春秋戰國,秦國統一天下,中國進入封建社會。秦國能統一的一個重要原因是採取了郡縣制,縣字同「懸',就是中央直屬的意思,秦朝沒有封王,能夠集中全國力量進行戰爭。

到文景時期,諸侯國占據全國三分之二領土,影響著中央集權,在七國之亂之後,通過推恩制手段將諸侯國逐漸削弱。同樣,東漢建立後也實行了同姓封王制和推恩制,東漢再沒出現西漢那樣的七國之亂。

3、金朝的猛安謀克制

金建立後,為了加強統治力量,阿骨打推行猛安謀克制,它是一種兵農合一的制度,猛安謀克既是軍事組織,又是地方行政組織,推進了女真族的封建化進程。

4、元朝的行省制

元朝是當時地域空前遼闊的封建國家,為了對各地實行有效的管轄和統治,元政府建立了行省制度。它的確立,鞏固了國家統一,使中央集權在體制上得以保障,是繼秦朝郡縣制後,我國政治制度史上的一項重大變革。元朝的行省制度對後世的政治制度影響深遠,行省從此成為我國的地方行政機構,明清沿用此制,一直保留到今天。

5、明朝土司制

明朝在西南少數民族地區沿襲元朝的統治辦法,在那裡實行土司制度,這些由當地少數民族擔任的土司官,對轄區內的行政有自主權,且可以世襲,擁有很大的權力,逐漸演變成一種割據勢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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