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囤積居奇歷史什麼罪

發布時間:2022-05-16 13:24:55

① 疫情期間哄抬物價構成什麼罪名

疫情期間哄抬物價構成非法經營罪。
根據有關規定,在疫情防控期間,違反國家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囤積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護目鏡、防護服、消毒液等防護用品、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價格,牟取暴利,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非法經營罪】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四)依法嚴懲哄抬物價犯罪依法嚴懲哄抬物價犯罪。在疫情防控期間,違反國家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囤積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護目鏡、防護服、消毒液等防護用品、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價格,牟取暴利,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② 囤積糧食是不是違法

惡意囤積糧食,炒作哄抬物價,屬於違法行為!

要加強對糧食生產、流通、交易等各方面情況的分析研判,堅持底線思維、風險意識,防止出現蝴蝶效應和連鎖反應;要進一步做好糧油價格的監測、糧食宏觀調控等各項工作,一旦發現苗頭性傾向性問題,要精準果斷作出應對處置,堅決打擊惡意炒作、囤積居奇等違規違法行為。

很多商家、資本家,利用全球疫情為契機,惡意囤米、囤面、囤油,哄抬物價,造成糧食不正常上漲【這種行為可能會觸犯非法經營罪,情節嚴重,一般會判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處罰違法獲得1~5倍罰金】。

(2)囤積居奇歷史什麼罪擴展閱讀

我國糧食流通水平不斷提高,即便個別地區出現短暫的糧食供應波動,這也是正常的,通過調控也可以迅速實現供需平衡。

我國進口糧食,除了大豆是需求因素外,其餘的大米、玉米、小麥、高粱只不過為了少數人調劑口味,以及各國間貿易協議因素,並不是代表我國糧食實際需求。

③ 囤積居奇 哄抬物價 構成什麼犯罪

如果要適用現在的刑法,應該只有定非法經營罪了,其中定罪理由是從事其他嚴重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非法經營行為。

【案例】:
龍江鎘污染事件導致近幾天柳州部分市民恐慌性搶購、囤積礦泉水。柳州市物價、商務等部門加大監管力度,加強瓶(桶)裝飲用水價格監管,同時積極組織貨源,保證瓶(桶)裝水價穩貨足。
目前,柳州市瓶(桶)裝飲用水價格保持穩定,貨源充足。目前市內兩家生產企業及3家大型超市的瓶(桶)裝水已累計銷售402噸,現庫存688噸。
柳州市物價局稱,商家銷售瓶(桶)裝水不得有串通漲價、囤積居奇、哄抬物價、捏造散布漲價信息的行為,一經發現,將依法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者,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有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和大量囤積居奇的處5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款;嚴重擾亂市場秩序,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月25日以來,柳州市物價、商務部門組成12個應急檢查小組,在全市超市、加油站、便利店、桶裝水銷售點等地進行巡查,對瓶(桶)裝水二級供應商和廠家代理商進行集中檢查。

④ 投機倒把罪什麼時候取消的

1997年《刑法》修訂取消了投機倒把罪。

2008年1月23日,國務院公布了《關於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92件行政法規被廢止或宣布失效。投機倒把罪,顧名思義即是以買空賣空、囤積居奇、套購轉賣等手段獲取利潤。

「投機倒把」原意指看準時機行情,轉手倒賣,以攫取暴利的非法活動。而當代中國史上的「投機倒把」概念,其含義籠統,內容損益不定;邊界模糊,尺度盈縮無常。其損益、盈縮,端賴經濟、政治、社會環境的變化。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九十條【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醫療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聚眾沖擊國家機關罪】聚眾沖擊國家機關,致使國家機關工作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罪】多次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經行政處罰後仍不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組織、資助非法聚集罪】多次組織、資助他人非法聚集,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⑤ 投機倒把是什麼意思

「投機倒把」解釋:投機:利用時機鑽空子。利用時機,以囤積居奇、買空賣空、摻雜作假、操縱物價等手段牟取暴利。

投機倒把罪,顧名思義即是以買空賣空、囤積居奇、套購轉賣等手段牟取暴利的犯罪。「投機倒把」一詞產生於計劃經濟色彩濃重的七八十年代。

改革開放初期的中國,計劃內部分實行國家統配價,同時企業超計劃自銷產品並按市場價格出售,形成了特殊的「價格雙軌制」。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投機倒把行為出現了明顯分化,有的成為正常市場行為,有的則上升至法律規范。

(5)囤積居奇歷史什麼罪擴展閱讀:

投機倒把歷史詞典解釋:

以囤積居奇、買空賣空,摻雜作假等手段操縱物價,牟取暴利。葉君健《旅伴》:「他在地方上靠地租剝削還不算,還要在橫濱開咖啡店,並且投機倒把,無所不為。」白危《被圍困的農莊主席》:「我們是堂堂正正的集體農庄,可不是什麼投機倒把的私商!」

貶義:多用於經濟方面。例如:買空賣空、秤平斗滿。

⑥ 疫情期間哄抬物價定什麼罪

只要是高於正常市場價值就屬於哄抬價格。可以予以罰款,責令停業整頓或吊銷營業執照的處罰。突發事件發生期間,散布謠言、哄抬物價、欺騙消費者,擾亂社會秩序、市場秩序的,由公安機關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 第十四條 經營者不得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的不正當價格行為。第四十條規定:經營者有上述行為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並處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 第四九條 依法從嚴懲處囤積居奇、哄抬物價、制假售假等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穩定市場價格,維護市場秩序。

⑦ 嚴打時投機倒把罪什麼下場

投機倒把罪,顧名思義即是以買空賣空、囤積居奇、套購轉賣等手段牟取暴利的犯罪。「投機倒把」一詞產生於計劃經濟色彩濃重的七八十年代。改革開放初期的中國,計劃內部分實行國家統配價,同時企業超計劃自銷產品並按市場價格出售,形成了特殊的「價格雙軌制」。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投機倒把行為出現了明顯分化,有的成為正常市場行為,有的則上升至法律規范。但在1997年《刑法》取消「投機倒把罪」之後,投機倒把條例卻在一浪高過一浪的撤銷呼聲中存活到2008年1月。

背景
「投機倒把」一詞產生於計劃經濟色彩濃重的七八十年代。改革開放初期的中國,計劃內部分實行國家統配價,同時企業超計劃自銷產品並按市場價格出售,形成了特殊的「價格雙軌制」。當時,市場價格往往比國家統配價高一兩倍。當時,有背景的倒爺們憑藉手中權力,通過計劃或走後門,搞到平價的緊俏產品,通過層層轉手加碼,最後以較高價格在市場上出售。在這一歷史背景下,1979年7月1日開始實施的《刑法》籠統地規定了投機倒把罪。1997年《刑法》取消「投機倒把罪」,2009年8月24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再次審議的關於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草案,刪去法律中「投機倒把」「投機倒把罪」的 規定,並作出修改。

緣起

價格雙軌制與「第一桶金」
改革開放初期的中國,同一產品有兩個價格,計劃內部分實行國家統配價,同時企業超計劃自銷產品並按市場價格出售,形成了特殊的「價格雙軌制」。當時,市場價格往往比國家統配價高一兩倍。在價格雙軌制和商品短缺的作用下,「倒爺」開始出現。1983年前後,第一批「倒爺」出現在北京和深圳。前者是政策資源和權錢交易的中心,後者則有寬松的商業氛圍和對外開放的窗口效應。有背景的倒爺們憑藉手中權力,通過計劃或走後門,搞到平價的緊俏產品,通過層層轉手加碼,最後以較高價格在市場上出售。
1986年,全國有各種公司36萬多家,其中25萬多家是在流通領域混飯吃,也就是傳說中的「皮包公司」,不少人因此掘到了人生中的第一桶金。「十億人民九億倒,還有一億在尋找」,這句當時流行的順口溜形象地刻畫了人們對這一特種甜頭的嚮往。
曾有人講過這么一個故事:「1988年臘月,我88歲的奶奶病危,臨終前最後一個願望是想吃西瓜。寒冬臘月,上哪兒去找西瓜啊?功夫不負有心人,姑姑終於在市場上找到賣西瓜的。問攤主:'這么冷的天,誰家地里結西瓜啊?』攤主說:'當地不結外地結啊。』姑姑一咬牙,拿出月工資的1/10買了半隻西瓜。」這種高價販賣外地產品的做法,在當時就是投機倒把。

歷史再現
一年裡頭判了三萬人投機倒把 投機倒把罪是個筐
在這一歷史背景下,1979年7月1日開始實施的《刑法》籠統地規定了投機倒把罪;1987年9月17日,國務院頒布《投機倒把行政處罰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投機倒把條例」),規定的11種投機倒把行為,都是當時卻沒有法律規范的行為。
1981年,為了禁止鄉鎮社隊企業的「無序」生長,避免同國企爭奪原料,國務院兩次發出緊急文件嚴厲打擊投機倒把。同年,韓慶生等4名國企工程師到鄉鎮企業「炒更」,設計了兩套生產污水凈化器,韓慶生卻因「技術投機倒把罪」被判入獄。1982年,溫州柳市鎮的8名個體戶因投機倒把被通緝,這就是著名的「八大王事件」,也是當時全國打擊投機倒把的一個縮影。這一年,有3萬人因投機倒把被判刑。
盡管在當時生產力不足、商品短缺的情況下,「投機倒把罪」保護了戰略物資的供應和消費者的利益。但在當時國家多次的打擊行動中,投機倒把行為包括就地轉手倒賣、購買大型運輸工具販運等,個體戶、下海商人也是重點關注的投機倒把分子。這對於當時中國人剛被點燃的創富熱情而言,無異於迎頭的一盆冷水。

案例
死於投機倒把罪的最後一人 很多人因「投機倒把」被批鬥
1986年「溫州抬會事件」的主角之一鄭樂芬,在1991年成為中國最後一個因投機倒把罪被判死刑的人。「抬會」是浙江南部對民間融資活動的一種稱呼。上世紀80年代初,溫州民間企業已十分發達,對資金需求迫在眉睫。由於他們無法從國營銀行貸款,一種被稱為「抬會」的地下錢庄應運而生。資料顯示,1985年前後的溫州,以這種方式流通的民間資金超過3億元,成為當地私人企業發展最重要的資金動力。
「抬會」由規模不等的人員組成,一開始只是由幾個人組成的互助會,各人出錢集資,需要用錢的人付給其他人高於銀行的利息。但後來,「抬會」變成了一種傳銷式的集資套利。會員在付給會主1.16萬元的會費,並在今後的100個月里每月交費,總額為26.4萬元。會主則在這100個月內逐月返還給會員一筆錢,總額為90萬元。會主為了支付高額差價,幾何級地發展新會員,而新會員則被巨額利潤沖昏頭腦瘋狂要求加入。這個明顯無法平衡的金錢游戲,在僥幸和暴利的狂熱驅使下席捲溫州。
鄭樂芬在當時眾多的「會主」之中規模只能算是中等。她在「抬會」發展到427名會員、集資6200萬元、牟利近190萬元時,因資金鏈條斷裂崩盤而潛逃。被捕後,盡管法律界對其定罪量刑多有爭議,她最終還是以投機倒把罪被執行死刑。

代表人物
在上世紀八九十年代的價格雙軌制時代,一些人利用計劃內商品和計劃外商品的差價,在市場上倒買倒賣牟利,形成了當時一個特定人群——「倒爺」。倒爺們有的是屬於合法捕捉市場商機的私倒,但更多是通過走後門得到獲取計劃物資的「批條」,再利用差價行賄受賄、倒買倒賣,成為政府腐敗的溫床,人稱「官倒」。隨著市場經濟的建立、商品流通體制的完善、價格雙軌制的消失和商品市場的日益豐富,倒爺失去存在的歷史條件,漸漸淡出人們的視野。

前著名「倒爺」
王石 倒賣玉米掘到第一桶金
1983年,33歲的王石到深圳闖盪。一次偶然的機會在蛇口看見好幾個巨大的的玉米儲藏倉,經過打聽知道香港需要大量玉米,但由於本土不產玉米,幾乎全靠國外進口。
王石就想到從東北直接運到香港。於是經過幾番周折,他與正大康地(由泰國正大集團、美國大陸穀物公司與深圳養雞公司合資的飼料生產企業)簽訂了第一單生意,「空手套白狼」賺了40萬元。掘得第一桶金後,王石於1984年組建深圳現代科教儀器展銷中心,也就是萬科的前身。

柳傳志 倒賣電視機虧了14萬元
1984年的中關村開始初顯繁榮景象。當時已屆不惑的柳傳志,參與創辦了中科院計算機新技術發展公司(聯想集團前身)。創辦之初,擔任主管經營的副經理的他,由於找不到項目,為了賺錢養活公司里的十幾口人,擺過攤賣電子表和旱冰鞋,又批發過運動褲和電冰箱。
後來有一回,他聽說江西有個女人手上有大批彩電,只要買回來一倒手每台就能賺上千元,便急忙匯款過去。誰知道那竟是一個騙局,計算所撥給他的20萬元開辦費,一下子被騙走了14萬元。

最新新聞伴隨改革開30年終於落幕
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投機倒把行為出現了明顯分化,有的成為正常市場行為,有的則上升至法律規范。但在1997年《刑法》取消「投機倒把罪」之後,投機倒把條例卻在一浪高過一浪的撤銷呼聲中存活到2008年1月。
2009年1月15日,國務院以「調整對象已消失,實際上已經失效」為理由,宣布《投機倒把行政處罰暫行條例》正式謝幕。雖然動作略顯遲緩,但也是改革開放中國法治進程的一個重要標本。

「投機倒把」將成歷史名詞
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過時法律條文進行清理修改 「投機倒把」將成歷史名詞
據新華社電 「刪去下列法律中關於『投機倒把』『投機倒把罪』的規定,並作出修改」。2009年8月24日提請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再次審議的關於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草案,對我國現行法律中存在的明顯不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社會發展要求的規定作出了修改。
根據草案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四部法律中有關「投機倒把」「投機倒把罪」的規定予以刪去並作出了修改。這意味著「投機倒把」這一帶有計劃經濟色彩的名詞將成為歷史名詞,不再出現在我國現有的法律當中。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關於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指出,為了使正在形成並不斷完善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更加科學、統一、和諧,通過法律清理,對現行法律中存在的與經濟社會發展不相適應,法律之間明顯不一致、不銜接的規定作出修改,是必要的。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將加強這方面的工作。

⑧ 投機倒把罪什麼時候取消的

【法律分析】
投機倒把罪,顧名思義即是以買空賣空、囤積居奇、套購轉賣等手段獲取利潤。「投機倒把」一詞產生於計劃經濟色彩濃重的六七十年代。改革開放初期的中國,計劃內部分實行國家統配價,同時企業超計劃自銷產品並按市場價格出售,形成了特殊的「價格雙軌制」。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在1997年取消「投機倒把罪」,投機倒把條例也於2008年1月撤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九十條 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醫療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聚眾沖擊國家機關,致使國家機關工作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多次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經行政處罰後仍不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多次組織、資助他人非法聚集,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⑨ 投機倒把罪是什麼意思

投機倒把罪,是刑法中的一個歷史(現沒有此罪)罪名,顧名思義即是以買空賣空、囤積居奇、套購轉賣等手段牟取暴利的犯罪。"投機倒把"一詞產生於計劃經濟色彩濃重的七八十年代。改革開放初期的中國,計劃內部分實行國家統配價,同時企業超計劃自銷產品並按市場價格出售,形成了特殊的"價格雙軌制"為了懲治投機倒把的謀利行為,在《刑法》中設立了"投機倒把罪"。

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投機倒把行為出現了明顯分化,有的成為正常市場行為,有的則上升至更科學的法律規范,1997年3月,八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將投機倒把罪除名,並分解出幾種常見罪,分別是合同詐騙罪,非法經營罪,強迫交易罪,倒賣車票、船票罪,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等。

根據1987年9月國務院發布的《投機倒把行政處罰暫行條例》規定,將「投機倒把」概列為11項:

1、倒賣國家禁止或者限制自由買賣的物資、物品的;

2、從零售商店或者其他渠道套購緊俏商品,就地加價倒賣的;

3、倒賣國家計劃供應物資票證,倒賣發票、批件、許可證、執照、提貨憑證、有價證券的;4、倒賣文物、金銀(包括金銀製品)、外匯的;

5、倒賣經濟合同,利用經濟合同或者其他手段騙買騙賣的;

6、製造、推銷冒牌商品、假商品、劣質商品,坑害消費者,或者摻雜使假、偷工減料情節嚴重的;

7、製造、銷售、傳播非法出版物(包括錄音錄像製品),獲得非法利潤的;

8、為投機倒把活動提供貨源、支票、現金、銀行賬戶以及其他方便條件,或者代出證明、發票,代訂合同的;

9、利用報銷憑證弄虛作假,進行不正當經營的;

10、壟斷貨源、欺行霸市、哄抬物價、擾亂市場的;

11、其他擾亂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的投機倒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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