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什麼是歷史遺留問題
歷史遺留問題主要是因為歷史上一些政權或者說處於領導地位的人更換後,因為之前的一些問題採取的對應措施與問題對方的措施不協調而產生的一些新問題;
就比如說西藏,英國殖民印度後曾經佔領過西藏,但是1947年之後印度獨立了,可是印度卻說西藏是歸屬於印度的,而我們中國認為是西藏是英國殖民者侵略後占據的,既然英國人走了,西藏就應該重新歸屬於中國,兩國就因此產生了歷史遺留問題。
(1)歷史遺留指什麼擴展閱讀
西藏是中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自元朝始,中央政權始終對西藏行使著有效管轄。藏族人民是中華民族大家庭中的重要一員。
西藏唐宋時期稱為「吐蕃」,元明時期稱為「烏斯藏」,清代稱為「唐古特」、「圖伯特」等。清朝康熙年間起稱「西藏」至今。1951年5月23日,西藏和平解放。1959年西藏叛亂平定後,中央政府開始對西藏進行全面直接管轄。
1965年9月9日,西藏自治區正式宣告成立,2019年12月23日,西藏已基本消除絕對貧困,全域實現整體脫貧
② 什麼是歷史遺留問題
歷史遺留問題是指:在過去因各種外界條件的制約(如戰爭等)而無法解決並遺留到現在的問題。
③ 處理歷史遺留問題應堅持哪些原則
正確處理歷史遺留問題的六大原則:「向前看」原則; 「宜粗不宜細」原則;「有錯必糾」原則;客觀性原則;分析個人責任與分析復雜背景相結合的原則;總結成功經驗與汲取失敗教訓相結合的原則。
歷史遺留問題是指在過去很長一段時間的工作中,因為各種各樣的原因未得到及時化解而積留下來的問題。歷史遺留問題普遍具有時間跨度長、牽扯范圍廣、處理難度大的特點。
解決歷史遺留問題思維:
1、法治思維。
強化法治思維,堅持依法執政,既是解決歷史遺留問題的首要原則,也是今後思考問題和做出決策的「中心點」。只有這樣,才能確保歷史遺留問題真正成為「歷史」,不再發生。
2、底線思維。
底線思維是一種科學的思維方法,在解決歷史遺留問題上有明確的基本內涵—— 保證國家利益不流失、企業合法權益不受損、人民群眾利益不被侵犯。守住了兼顧國家、人民、企業三方的合法權益,就是守住了底線;守住「以人為本」的發展目標,就是底線思維。
3、政府主導思維。
應建立黨委領導、政府負責、部門協同、公眾參與、法制保障的工作機制,在「疑難雜症」面前勇於擔當,敢於拍板,推動問題有效解決。尤其要結合地方發展實際和相關法規政策,發揮政治途徑解決歷史遺留問題的優勢,做到妥善處理。
④ 你好,請問什麼叫歷史遺留問題
1.歷史遺留問題就是歷史上沒有解決的,留到現在不好解決了的問題。其中,這會涉及到一些邊界、主權等的問題。
2.歷史上這些問題之所以遺留而未直接解決,通常是因為強權的干涉,政權的更替等等方面的原因。
3.比如說西藏,英國殖民印度後曾經佔領過西藏。但是1947年之後印度獨立了,可是印度卻說西藏是歸屬印度的。而中國認為西藏是英國殖民者侵略後占據的,既然英國人走了,西藏就應該回歸中國的懷抱。兩國就因此產生了歷史遺留問題。
(4)歷史遺留指什麼擴展閱讀
歷史遺留問題的分析舉例
1.歷史遺留問題是兩個或多個國家與國家之間,因為歷史上的戰爭,宗教的多種原因遺留下來的關於邊界或主權方面的領土劃分問題。
2.這些歷史遺留問題總伴隨著領土上的戰爭,暴動等現象。比如,中國與越南之間的領土問題,中國與日本之間的釣魚島問題,韓國與日本之間的竹島/獨島問題等等~
⑤ 在法律上有沒有「歷史遺留問題」的定義,或者說什麼是歷史遺留問題
這在法律上沒有定義.
但是,確實有多個行政文件處理遺留問題.
如,在蚊革中的錯劃右排的或打殺人的刑事案件,鹽打中的誤殺,參加越站的,參加革命沒有檔案的,等等.有一些零散的規定.
可以到當地政府去問.有專門的處遺辦處理. 而且當地有可能有民間的團體,協助相同命運的人找到公正.你打聽一下吧.
⑥ 什麼樣的房子算歷史遺留
歷史遺留房屋認定分類狀況和具體處理:
一、關於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主體不一致的歷史遺留房屋。
由於原土地房屋分開登記,很多房屋在沒有辦理土地使用權證或不符合相關規定無法辦理土地使用權證的情況下,辦理了房屋所有權證甚至還進行了轉讓(含多次轉讓),因此出現了大量的歷史遺留問題,包括房屋土地權屬來源資料不齊、只有房產證沒有土地使用證等。
對於該類問題,主要是對依法可以辦理土地使用權證的,依法依規辦理房地合一的不動產權證書;對需要補充相關手續的,按照規定盡力完善手續;對小產權房等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不予辦理相關登記手續。
二、關於房地產開發過程中違反土地管理、規劃管理的歷史遺留房屋。
對於該類問題,劃分時間段進行處理:不動產統一登記實施後的,要求有關部門依法作出處理後,再行辦理不動產登記;不動產統一登記實施前的,符合一定條件,可先行辦理登記,但要在登記簿和證書中標注「相關違法違規情況須待進一步處理」,並由不動產所在地縣級以上政府責成相關部門在登記後一年內處理完畢。
三、關於單方申請登記的歷史遺留房屋。
由於開發建設單位已注銷等原因,購房人不能按照雙方共同申請的規定辦理不動產登記手續的,我們規定土地和房屋權屬來源清楚、界址明確,房屋的用地、規劃報建、竣工驗收等批准文件齊備清楚,相關材料齊全的,可單方申請登記,不動產登記機構經核實並公告後予以辦理。
四、關於房改房等問題的歷史遺留房屋。
分兩種情況:對於出讓性質的宗地,考慮到有些房改房或經適房所在宗地雖為出讓性質,但並未按市場價格繳納相關價款,須按規定繳納相關價款;對於劃撥性質的宗地,須依法補繳土地出讓金。
五、關於房屋用途和土地用途不一致的歷史遺留房屋。
首先,明確處理范圍是不動產統一登記實施前房屋用途和土地用途登記不一致的不動產。其次,明確未經依法批准,登記時不得改變不動產用途,並要求地方政府在登記後一年內組織完善相關手續。
六、關於土地處於抵押狀態下的不動產登記問題的歷史遺留房屋。
明確經抵押權人同意,可依法辦理登記,但須註明土地抵押狀況。
七、關於不動產統一登記實施前違法抵押的歷史遺留房屋。
明確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縣級以上政府對違法抵押問題先行妥善處理完畢,再由不動產登記機構根據處理結果依法辦理登記。
八、關於農村宅基地房屋不動產登記問題的歷史遺留房屋。
考慮到鄉村規劃的覆蓋問題,結合近兩年我省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試點經驗,對所需提供的材料進行了明確。同時要求各地加快推進規劃未覆蓋地區的鄉村規劃編制工作。
九、關於房屋跨宗地的歷史遺留房屋。
明確須先行對所涉宗地按照房屋與宗地對應一致原則進行分割、合並或調整邊界處理後,再行辦理登記手續。
(6)歷史遺留指什麼擴展閱讀
《關於加快處理不動產登記歷史遺留問題的指導意見》
第二部分強調了妥善解決不動產登記歷史遺留問題的重要性和緊迫性,明確了不動產登記歷史遺留問題的處理原則。
一、明確各地級以上市、縣(區)政府為解決不動產登記歷史遺留問題的主體,要求切實落實政府屬地管理責任,強化責任擔當,積極主動作為。
二、要求各地級以上市、縣(市、區)政府要盡快建立解決不動產登記歷史遺留問題的專門工作機制。
三、對各地制定出台處理歷史遺留問題的法規或改革性文件的期限予以明確,即本意見實施後半年內。
⑦ 什麼稱為歷史遺留問題
簡單的點說就是:一個事件當時發生時,是可以很快就解決的,可是由於領導各方為自己的利益拖拖拉拉找各種借口不肯解決或者本來要解決的由於某位領導的過早逝世或下台,新上台的領導各方又不允以承認,導致沒有辦法解決,等過了幾十年後甚至上百年後,世界格局發生了很大變化,所發生的問題逐漸變大,參與的國家和地區越來越多,導致問題越來越難解決。
以上就是歷史遺留問題的基本定義。
⑧ 歷史遺留問題
歷史遺留問題是指---多年以前留下來的至今還沒有解決的問題。落實政策是指---解決遺留問題而已經執行或正在執行的政策。二者的主要區別就在於遺留問題還存在,沒解決。而落實政策是已經解決或正在解決。
⑨ 深圳農民房歷史遺留是什麼
您好:
2009年5月21日舉行的深圳市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於農村城市化歷史遺留違法建築的處理決定》。「小產權房」作為深圳這座城市的歷史「欠賬」,被提上了解決的議事日程。
深圳戶籍原村民35.8萬人,擁有「城中村」農民房或其他私人自建房超過50萬棟,總建築面積約1.3億平方米,佔全市住房總量的49%。農民房價只有商品房價的1/3—1/4。
2003年底,時任深圳市常務副市長的許宗衡,牽頭組成了聯合課題組,歷經8個多月拿出了兩份報告:《關於違法建築問題的調研報告》、《關於城中村改造的調研報告》。
報告披露了兩項鮮為人知的消息:一、深圳21世紀城市戰略重點、總面積170多平方公里的大工業區近幾年已被違法建築蠶食了近20平方公里土地,目前已經很難找到成片的被征土地。二、全市90%以上的違法建築都分布在城中村內。而「城中村」的主體恰恰就是「小產權房」。
為了解決城市擴張的土地缺口,同時也為破解「城中村」內違章建築的難題,深圳在將所有土地全部國有化的決定,深圳市原戶籍農民27萬多人被直接轉為城市戶口,同時也失去了土地。但這一過程僅是從法律上確認了深圳土地的國有權屬,補償了尚未佔用的耕地,並未徹底完成對農民宅基地、集體建設用地上的房屋進行「徵收」的手續,這一法律上的灰色地帶留存至今。
同時很長時間以來,絕大多數深圳農民的生活已完全依賴於土地出讓、私房出租以及從集體土地開發中所獲得的紅利。這些面積巨大的「已建成區」雖有違《土地管理法》,卻已成既定事實,這是深圳市政府不得不認真面對的重大課題。
深圳特例的「小產權房」,占深圳市房屋總量的一半。如果開征物業稅,當然應當明確這些沒有登記的「歷史遺留違法建築」,否則,政府的物業稅稅源將減少一半
更多的樓市信息請關注公眾號《樓訊築家 》裡面很全面相關知識
⑩ 什麼叫歷史遺留違法建築
首先是違章建築,其次是歷史遺留,這個問題不拆的前提是:歷史遺留但不違章。
為什麼說必須要拆呢,第一違章建築根據相關文件要求是需要拆除掉的,原因可能是影響市容市貌或者是影響整體規劃等第二違章建築之所以被遺留肯定是因為有問題交織,歷任領導都不願意去碰這個燙手山芋所以遺留。第三以前沒拆現在要拆很可能是因為當下這個領導在任期間的文件有了更嚴格的要求,上級部門對下級部門施加壓力,領導們出於對政績考核以及貫徹落實上級文件要求的考慮,必然會拆掉的,他不拆掉這個建築,上面問責下來,他是要追責的。一旦進入追責,搞不好他會有更多問題暴露,綜上考慮,必須得給你拆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