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歷史學家和考古學家保護歷史文物的方式是什麼
其實一般來說,歷史文物都是留在原地,也就是說,並不會發掘,除非是遭到了破壞,才會不得已去做這些事情,所以說最主要的應該也就是保留在原地,因為這些歷史文物更多的應該不光是他們自身的價值,更是有其他面的原因。
② 保護文物古跡的建議
作為中國人,我們應該保護長城,做到以下幾點:
1、從我做起,做一個文明的遊客。
2、號召少先隊來阻止那些在長城亂扔垃圾的人。
3、成立保護長城的宣傳隊,在旅遊點等地方進行宣傳,提醒人們要保護長城。
4、提醒公民不在長城設點收費,讓長城變得更美麗。
5、對破壞長城的人進行訴責。
6、向有關部門呼籲,利用電視、廣播向全國宣傳,讓每人心中有「保護文物,人人有責,從我做起,從小做起」的觀念。
7、添加保護長城的標語牌。
8、不攜帶危險物品,不扔煙頭。
9、在長城內見到垃圾應隨手撿起。
10、不在長城上面往下扔垃圾,保護長城周圍的環境。
11、不應在長城上亂塗亂畫。
12、不要在長城上大聲吵鬧,破壞了別的遊人的好心情。
我們的倡議:保護長城,保護文物,保護古人給我們留下的美好財富,這既是守法行為,更是愛國的表現,願我們從小樹立保護長城等文物的意識,做一個守法愛國的好公民,願我國的「世界遺產」永遠放光
中衛五小 四年級(4)班
保護長城小分隊示
③ 我們應該怎樣保護歷史文物
④ 古墓開發出土的文物應該如何保護
經過多少年的風風雨雨和戰亂,流傳至今的文物相對來說已經不多了。而且隨著時間的推移,能夠流傳於世的文物會越來越少。所以文物十分珍貴,我們應該積極保護文物。文物資源是先人留下的無價之寶,歷史的見證。
有效地維護和利用文物資源,顯現一個區域、 一個鄉村深厚廣博國古的文化底蘊和文化品位,也是每一個部門、每一位公民義不容辭的責任。
文物保護就是要讓文物健康存活,發展它最大的價值。這個存在必須讓更多的人知道,讓更多的人去分享,這個過程能夠讓信息和價值煥發進去。文物跟人一樣,應該有一個比較好的存在狀態,就像人要經常健身,要經常進去走走,和朋友聊天、交流,文物也是這樣,既然存在就應該讓更多的人知道它存在讓更多的人知道它攜帶著什麼信息,有什麼價值。這才是文物保護比較健康的狀態。保護中國歷史古代人民的文物 保護古人給我留下的美好財富,這既是守法行為,更是維護國家利益的表示,願我從小樹立保護歷史文物的意識,做一個守法愛國的好公民,願我國的世界遺產”永遠放光。
⑤ 怎樣保護文物
(1)原封不動的保存(凍結保存):原封不動的保存,保持歷史文化的原真性。這是聯合國提倡的標准。一般對文物古跡應原封不動的保存;
(2)整舊如故——謹慎修復:對於殘缺的建築(古遺跡)修復應「整舊如故,以存其真」。《威尼斯憲章》提出了世界各國公認的兩個修復原則:修復和補缺的部分必須跟原有部分形成整體,保持景觀上的和諧一致,有助於恢復而不能降低它的藝術價值、歷史價值、科學價值、信息價值;
(3)慎重重建:一些十分重要的歷史建築物因故被毀。由於它們是地方重要的特徵、象徵,因此,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有必要重建。重建有紀念意義。但是,重建必須慎重,必須經專家論證,因為重建必然失去了歷史的真實性,又耗資巨大,還破壞了遺跡。在更多情況下保存殘跡更有價值;
利用以不損壞遺產為前提。對歷史文化遺產的利用以不損壞遺產為前提,以續繼原有使用方式為最佳,也可以為博物館,作為參觀旅遊景點要慎重,防止被破壞;
保持歷史街區和古城的格局特徵。重點保護好歷史街區和古城的平面布局、方位軸線、道路骨架、河網水系等;
(4)保護特色建築風格:保護特色建築風格,包括建築的式樣、高度、體量、材料、顏色、平面布局、與周圍建築的關系等。控制適當的建築尺度——高度、體量非常重要,切記今古不同,不要求高、求大;
保護歷史環境:事物與其存在環境是密不可分的,不可以脫離環境而存在。歷史文化遺產環境的意義更重要,重要的、特色的、與重要歷史有關的地形、地貌、原野、水體、花木及其特徵都要保護;
拿不準的古鎮、古村、古街、古建築應暫不拆除。許多偏遠的地方,尤其是山區農村,古鎮、古村、古街、古建築,雖然不是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但是卻也是歷史文化遺產,有相當高的價值。當地人不知道,有沒有財力和機會請專家鑒定。在這種情況下,最好暫不拆除,以免造成遺憾,待專家論證後在根據情況處理。
⑥ 保護文物,我們該怎麼做
1、參觀時只看不摸,游覽勝地 不要在樹木,古牆上刻字,濫畫。
2、看見文物要拿給鑒定師進行鑒定,還要查清它的價值。
3、我們發現文物,也不要倒賣,這是犯法行為,應該交給國家處理。
5、 使用不可移動文物,必須遵守不改變文物原狀的原則,負責保護建築物及其附屬文物的安全,不得損毀、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不可移動文物。
6、對危害文物保護單位安全、破壞文物保護單位歷史風貌的建築物、構築物,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必要時,對該建築物、構築物予以拆遷。
7、文物出境展覽,應當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批准;一級文物超過國務院規定數量的,應當報國務院批准。一級文物中的孤品和易損品,禁止出境展覽。
⑦ 怎樣保護文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 八十四 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於2007年12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07年12月29日
(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1年6月2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
《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的決定》修正
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
根據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
《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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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不可移動文物
第三章 考古發掘
第四章 館藏文物
第五章 民間收藏文物
第六章 文物出境進境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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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文物的保護,繼承中華民族優秀的歷史文化遺產,促進科學研究工作,進行愛國主義和革命傳統教育,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下列文物受國家保護:
(一)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築、石窟寺和石刻、壁畫;
(二)與重大歷史事件、革命運動或者著名人物有關的以及具有重要紀念意義、教育意義或者史料價值的近代現代重要史跡、實物、代表性建築;
(三)歷史上各時代珍貴的藝術品、工藝美術品;
(四)歷史上各時代重要的文獻資料以及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手稿和圖書資料等;
(五)反映歷史上各時代、各民族社會制度、社會生產、社會生活的代表性實物。
文物認定的標准和辦法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制定,並報國務院批准。
具有科學價值的古脊椎動物化石和古人類化石同文物一樣受國家保護。
第三條 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築、石窟寺、石刻、壁畫、近代現代重要史跡和代表性建築等不可移動文物,根據它們的歷史、藝術、科學價值,可以分別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
歷史上各時代重要實物、藝術品、文獻、手稿、圖書資料、代表性實物等可移動文物,分為珍貴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貴文物分為一級文物、二級文物、三級文物。
第四條 文物工作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方針。
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地下、內水和領海中遺存的一切文物,屬於國家所有。
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石窟寺屬於國家所有。國家指定保護的紀念建築物、古建築、石刻、壁畫、近代現代代表性建築等不可移動文物,除國家另有規定的以外,屬於國家所有。
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的所有權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改變而改變。
下列可移動文物,屬於國家所有:
(一)中國境內出土的文物,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國有文物收藏單位以及其他國家機關、部隊和國有企業、事業組織等收藏、保管的文物;
(三)國家徵集、購買的文物;
(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捐贈給國家的文物;
(五)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其他文物。
屬於國家所有的可移動文物的所有權不因其保管、收藏單位的終止或者變更而改變。
國有文物所有權受法律保護,不容侵犯。
第六條 屬於集體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紀念建築物、古建築和祖傳文物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文物,其所有權受法律保護。文物的所有者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文物保護的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七條 一切機關、組織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文物的義務。
第八條 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主管全國文物保護工作。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文物保護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擔文物保護工作的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文物保護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文物保護工作。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重視文物保護,正確處理經濟建設、社會發展與文物保護的關系,確保文物安全。
基本建設、旅遊發展必須遵守文物保護工作的方針,其活動不得對文物造成損害。
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海關、城鄉建設規劃部門和其他有關國家機關,應當依法認真履行所承擔的保護文物的職責,維護文物管理秩序。
第十條 國家發展文物保護事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文物保護事業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國家用於文物保護的財政撥款隨著財政收入增長而增加。
國有博物館、紀念館、文物保護單位等的事業性收入,專門用於文物保護,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佔、挪用。
國家鼓勵通過捐贈等方式設立文物保護社會基金,專門用於文物保護,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佔、挪用。
第十一條 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資源。國家加強文物保護的宣傳教育,增強全民文物保護的意識,鼓勵文物保護的科學研究,提高文物保護的科學技術水平。
第十二條 有下列事跡的單位或者個人,由國家給予精神鼓勵或者物質獎勵:
(一)認真執行文物保護法律、法規,保護文物成績顯著的;
(二)為保護文物與違法犯罪行為作堅決斗爭的;
(三)將個人收藏的重要文物捐獻給國家或者為文物保護事業作出捐贈的;
(四)發現文物及時上報或者上交,使文物得到保護的;
(五)在考古發掘工作中作出重大貢獻的;
(六)在文物保護科學技術方面有重要發明創造或者其他重要貢獻的;
(七)在文物面臨破壞危險時,搶救文物有功的;
(八)長期從事文物工作,作出顯著成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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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不可移動文物
第十三條 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在省級、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中,選擇具有重大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或者直接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報國務院核定公布。
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並報國務院備案。
市級和縣級文物保護單位,分別由設區的市、自治州和縣級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並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
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由縣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予以登記並公布。
第十四條 保存文物特別豐富並且具有重大歷史價值或者革命紀念意義的城市,由國務院核定公布為歷史文化名城。
保存文物特別豐富並且具有重大歷史價值或者革命紀念意義的城鎮、街道、村莊,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為歷史文化街區、村鎮,並報國務院備案。
歷史文化名城和歷史文化街區、村鎮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專門的歷史文化名城和歷史文化街區、村鎮保護規劃,並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歷史文化名城和歷史文化街區、村鎮的保護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十五條 各級文物保護單位,分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市、縣級人民政府劃定必要的保護范圍,作出標志說明,建立記錄檔案,並區別情況分別設置專門機構或者專人負責管理。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和記錄檔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備案。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應當根據不同文物的保護需要,制定文物保護單位和未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的具體保護措施,並公告施行。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制定城鄉建設規劃,應當根據文物保護的需要,事先由城鄉建設規劃部門會同文物行政部門商定對本行政區域內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措施,並納入規劃。
第十七條 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內不得進行其他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但是,因特殊情況需要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內進行其他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的,必須保證文物保護單位的安全,並經核定公布該文物保護單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應當徵得上一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在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內進行其他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的,必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應當徵得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同意。
第十八條 根據保護文物的實際需要,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周圍劃出一定的建設控制地帶,並予以公布。
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建設工程,不得破壞文物保護單位的歷史風貌;工程設計方案應當根據文物保護單位的級別,經相應的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後,報城鄉建設規劃部門批准。
第十九條 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不得建設污染文物保護單位及其環境的設施,不得進行可能影響文物保護單位安全及其環境的活動。對已有的污染文物保護單位及其環境的設施,應當限期治理。
第二十條 建設工程選址,應當盡可能避開不可移動文物;因特殊情況不能避開的,對文物保護單位應當盡可能實施原址保護。
實施原址保護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確定保護措施,根據文物保護單位的級別報相應的文物行政部門批准,並將保護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設計任務書。
無法實施原址保護,必須遷移異地保護或者拆除的,應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遷移或者拆除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批准前須徵得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不得拆除;需要遷移的,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國務院批准。
依照前款規定拆除的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中具有收藏價值的壁畫、雕塑、建築構件等,由文物行政部門指定的文物收藏單位收藏。
本條規定的原址保護、遷移、拆除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列入建設工程預算。
第二十一條 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由使用人負責修繕、保養;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由所有人負責修繕、保養。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有損毀危險,所有人不具備修繕能力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給予幫助;所有人具備修繕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繕義務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給予搶救修繕,所需費用由所有人負擔。
對文物保護單位進行修繕,應當根據文物保護單位的級別報相應的文物行政部門批准;對未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進行修繕,應當報登記的縣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批准。
文物保護單位的修繕、遷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護工程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擔。
對不可移動文物進行修繕、保養、遷移,必須遵守不改變文物原狀的原則。
第二十二條 不可移動文物已經全部毀壞的,應當實施遺址保護,不得在原址重建。但是,因特殊情況需要在原址重建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需要在原址重建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國務院批准。
第二十三條 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屬於國家所有的紀念建築物或者古建築,除可以建立博物館、保管所或者辟為參觀游覽場所外,作其他用途的,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應當經核定公布該文物保護單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徵得上一級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後,報核定公布該文物保護單位的人民政府批准;省級文物保護單位應當經核定公布該文物保護單位的省級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後,報該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作其他用途的,應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國務院批准。國有未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作其他用途的,應當報告縣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
第二十四條 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不得轉讓、抵押。建立博物館、保管所或者辟為參觀游覽場所的國有文物保護單位,不得作為企業資產經營。
第二十五條 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不得轉讓、抵押給外國人。
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轉讓、抵押或者改變用途的,應當根據其級別報相應的文物行政部門備案;由當地人民政府出資幫助修繕的,應當報相應的文物行政部門批准。
第二十六條 使用不可移動文物,必須遵守不改變文物原狀的原則,負責保護建築物及其附屬文物的安全,不得損毀、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不可移動文物。
對危害文物保護單位安全、破壞文物保護單位歷史風貌的建築物、構築物,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必要時,對該建築物、構築物予以拆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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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考古發掘
第二十七條 一切考古發掘工作,必須履行報批手續;從事考古發掘的單位,應當經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批准。
地下埋藏的文物,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都不得私自發掘。
第二十八條 從事考古發掘的單位,為了科學研究進行考古發掘,應當提出發掘計劃,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批准;對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考古發掘計劃,應當經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審核後報國務院批准。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在批准或者審核前,應當徵求社會科學研究機構及其他科研機構和有關專家的意見。
第二十九條 進行大型基本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報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組織從事考古發掘的單位在工程范圍內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進行考古調查、勘探。
考古調查、勘探中發現文物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根據文物保護的要求會同建設單位共同商定保護措施;遇有重要發現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及時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處理。
第三十條 需要配合建設工程進行的考古發掘工作,應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部門在勘探工作的基礎上提出發掘計劃,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批准。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在批准前,應當徵求社會科學研究機構及其他科研機構和有關專家的意見。
確因建設工期緊迫或者有自然破壞危險,對古文化遺址、古墓葬急需進行搶救發掘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組織發掘,並同時補辦審批手續。
第三十一條 凡因進行基本建設和生產建設需要的考古調查、勘探、發掘,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列入建設工程預算。
第三十二條 在進行建設工程或者在農業生產中,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發現文物,應當保護現場,立即報告當地文物行政部門,文物行政部門接到報告後,如無特殊情況,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趕赴現場,並在七日內提出處理意見。文物行政部門可以報請當地人民政府通知公安機關協助保護現場;發現重要文物的,應當立即上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報告後十五日內提出處理意見。
依照前款規定發現的文物屬於國家所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哄搶、私分、藏匿。
第三十三條 非經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報國務院特別許可,任何外國人或者外國團體不得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考古調查、勘探、發掘。
第三十四條 考古調查、勘探、發掘的結果,應當報告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
考古發掘的文物,應當登記造冊,妥善保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移交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或者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指定的國有博物館、圖書館或者其他國有收藏文物的單位收藏。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或者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批准,從事考古發掘的單位可以保留少量出土文物作為科研標本。
考古發掘的文物,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佔。
第三十五條 根據保證文物安全、進行科學研究和充分發揮文物作用的需要,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調用本行政區域內的出土文物;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經國務院批准,可以調用全國的重要出土文物。
⑧ 文物是我們了解過去時代的生活的媒介,文物應該怎樣被保護
2021年初,三星堆新出土文物的新聞贏得了社交平台上數以千萬的點贊量,文物它是什麼?文物便是承載著精神價值以及文化價值的媒介。文物它是我們了解過去時代的生活的媒介,文物它是讓我們能夠與古人進行通話的符號,而實質上在過去幾十年,我國在對某些文物保護上並沒有做到完善,致使某些文物遭到了破壞,那麼如何讓這些文明的瑰寶能夠被很好地保護下來呢?筆者一下來講講自己的看法。
一、增加對考古部門的財政支出而在國家層面對於偷盜文物這樣的不法行為,應該進行嚴厲打擊,正是因為某些文物偷盜者的行為,致使了我國部分文物流落海外,而對此國家可以去制定更為嚴格的法律法規設立紅線,讓這種違法行為無處可逃,也不敢出現。
⑨ 簡答:如何保護歷史文物
保護歷史文物辦法如下;
1、不可過度開發,文物遺跡所承受的參觀能力是一定的,超過了這個能力,文物肯定會有所損毀,這種損毀可能是微小的,、不易察覺的,但等到你發現它的時候,恐怕已失去了補救的可能。
2、在維修擴建文物古跡時,應保持它的原汁原貌,不可輕易加入現代的元素,最好是能做到「修舊如舊」,雷鋒塔前修了自動扶梯,我個人覺得就破毀了整個雷鋒塔址的味道,修建者當初也許是好意,但結果令人不敢苟同。
3、保護文物不是僅靠政府的力量就能解決的事,要靠每一個人的保護意識,當我們漫步在白堤、蘇堤,飽覽西湖美景時,我們不經意間的一個行為,比如吐痰,亂扔東西都會破毀我們身邊好不容易保護下來的文物古跡。因此,提高全民意識是關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