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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保護城市歷史文化

發布時間:2022-06-08 10:10:32

Ⅰ 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包括哪些內容

1、歷史文化名城的格局和風貌;與歷史文化密切相i關的自然地貌、水系、風景名勝、古樹名木;反映歷史風貌的建築群、街區、村鎮;各級文物保護單位;民俗精華、傳統工藝、傳統文化等。

2、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必須分析城市的歷史、社會、經濟背景和現狀,體現名城的歷史價值、科學價值、藝術價值和文化涵。

3、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應建立歷史文化名城、歷史文化街區與文物保護單位三個層次的保護體系。



(1)怎麼保護城市歷史文化擴展閱讀:

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特點

歷史分區擁有較多有價值的文物古跡、風景名勝。這類風貌分區應當最富有歷史文化特色,最能顯示有保護價值的老城傳統格局、建築、街衢、群體環境、民族特色和地方風格。

另外,這類分區有的僅僅是一片地下埋藏的古城或宮殿建築、墓葬等的重要遺址,如河南省安陽定為國家歷史文化名城,就是因為它有舉世著名的3000多年前的殷墟文化遺址。

新建分區泛指老城、老鎮等歷史分區以外,新建、擴建、改建地區和衛星城鎮的一種風貌區。這類風貌分區,有的等於白紙畫畫、平地起家;有的屬於老區擴建或改建,但是這些老區基本上不存在什麼必須保留的歷史價值,同時也不須承受歷史風貌分區基調的遙控。



Ⅱ 歷史名城文化的保護措施

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原則

北京是世界著名古都和歷史文化名城。應充分認識保護歷史文化名城的重大歷史意義和世界意義。重點保護北京市域范圍內各個歷史時期珍貴的文物古跡、優秀近現代建築、歷史文化保護區、舊城整體和傳統風貌特色、風景名勝及其環境,繼承和發揚北京優秀的歷史文化傳統。

(1)堅持貫徹和落實科學發展觀的原則,正確處理保護與發展的關系。強化歷史文化名城的重要地位。

(2)堅持整體保護的原則。完善市域和舊城歷史文化資源和自然景觀資源的保護體系。重點保護舊城,堅持對舊城的整體保護。

(3)堅持以人為本的原則,積極探索小規模漸進式有機更新的方法。在政府主導下妥善處理居民生活條件改善與古都風貌保護的關系。防止片面性,解決「建設性破壞」所引發的矛盾,疏解居住人口,消除安全隱患。統籌保護歷史文化資源,重塑舊城優美的空間秩序。

(4)堅持積極保護的原則。合理調整舊城功能,防止片面追求經濟發展目標,強化文化職能,積極發展文化事業和文化、旅遊產業,增強發展活力,促進文化復興,推動舊城的可持續發展。

(5)堅持保護工作機制不斷完善與創新的原則。加速推進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法制化進程,調整和健全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管理的機制與體制。
方法措施
(1)分析總結歷史文化名城的歷史發展和現狀特點,確定合理的城市社會經濟戰略,並通過城市規劃在城市空間上予以落實。
城市要不斷發展,歷史文化名城也不可能當做博物館·,不可以讓它的生產和生活停頓凝固。對於名城保護規劃來說,重點在於如何控制和引導而不是排斥發展,保持城市的活力與繁榮。歷史文化名城的經濟發展戰略就要考慮保護城市中大量的優秀歷史文化遺產的需要,處理好兩者的關系,使之並行不悖。大躍進時期在古城內大辦街道工廠,以後又把發展經濟與發展工業等同起來,認為只有辦工業爭產值才是發展經濟,這樣的「發展」顯然是不適合的。研究城市歷史上的興衰規律,尋找與保護工作相得益彰的經濟發展戰略,比如發展傳統產業、旅遊事業,利用歷史古城知名度大的特點大力發展第三產業,在處理與保護有干擾的工業項目時注意選址位置,這些都是行之有效的辦法。
(2)確定合理的城市布局、用地發展方向和道路系統,力圖保護古城格局和歷史環境,通過道路布局和控制建築高度展現文物古跡建築和地段,更好地突出名城的特色。古城內集中了較多文物古跡和歷史街區,建築的高度和形式往往要受到諸多制約,規劃布局要為保護古城、保護文物古跡創造先決條件。
(3)把文物古跡、園林名勝、遺跡遺址以及展示名城歷史文化的各類標志物在空間上組織起來,形成網路體系,使人們便於感知和理解名城深厚的歷史文化淵源。
許多文物古跡在遭受一定的破壞以後喪失了相互間應有的空間關系和聯系,看起來像是孤立而不相關的。規劃應把文物古跡、園林名勝以及各類提示性標志物(如古樹名木、碑刻、標牌等)在空間上組織起來,形成網路,從而給人們的欣賞創造有機的空間線路和邏輯線索。洛陽規劃建立歷史標志物的體系,日本東京組織散落的文物點建立文化旅遊步行道,這些都是可行的好辦法。
(4)通過高水平的規劃設計處理好新建築與古建築的關系,使它們的整體環境不失名城特色。
文物建築巾於陳舊、體量小等原因非常容易淹沒在新建築的汪洋大海中,如何使人們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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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它們,如何突出它們而提示名城的特色,保護規劃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可以通過道路的選線、建築高度分區控制和重要古建築之間的視廊控制,突出地層現文物古跡。比如蘇州的北寺塔是宋代留存下來的古塔,規劃把城市主幹道正對該塔,使之成為古城內十分醒目的重要景觀和主要的視覺中心之一,並控制幾個主要視線通廊,如要求作為拙政園內借景、作為城市標志從滬寧線上可以看到它等;北京的大鍾寺原在城郊不顯眼的地方,開辟北三環路時把它的大門展露在這條城市環道上,很好地提示了它的存在。
(5)規劃保護范圍,制定有關要求、規定及指標,制止建設性破壞。
只有通過在城市規劃中劃定各類保護及控制區並制定出相應的各種要求和規定、控制指標,並通過規劃管理嚴格把關,才能保證歷史文化名城的文物古跡保護單位以及歷史文化保護區不致於在建設中被破壞。

Ⅲ 廣州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2016)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加強本市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與管理,傳承優秀歷史文化遺產,促進城鄉建設與社會文化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和《廣東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歷史文化名城的規劃、保護、利用和管理等活動。
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對象包括歷史城區的自然格局和傳統風貌、歷史文化街區、歷史文化名鎮、歷史文化名村,歷史建築、歷史風貌區、傳統村落,古樹名木、傳統地名、文物和非物質文化遺產等。
在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范圍內涉及文物、古樹名木、傳統地名、非物質文化遺產等保護的,執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第三條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應當遵循科學規劃、分類管理、嚴格保護、合理利用的原則,維護歷史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保護與其相互依存的自然和人文景觀,保持、延續歷史文化名城的傳統格局和風貌。第四條市人民政府負責本市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區、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相關職責。第五條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全市歷史文化名城、歷史文化街區、歷史文化名鎮、歷史文化名村、歷史建築和歷史風貌區的保護規劃等工作,並組織實施本條例。
文物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的有關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和監督管理的工作。
房屋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歷史文化街區、歷史文化名鎮、歷史文化名村、歷史風貌區和傳統村落核心保護范圍內的建築物、構築物和歷史建築的結構安全、使用和修繕的監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行使行政處罰權。
財政、土地、建設、城市管理、公安、環境保護、水務、交通、林業園林、旅遊、工商、民政、農業、宗教、港務、民防、地震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相關工作。第六條市、區人民政府可以通過購買服務、設立片區保護管理組織等方式,對歷史文化街區、歷史文化名鎮、歷史文化名村、歷史建築、歷史風貌區和傳統村落等實施日常保護和管理。第七條市、區人民政府設立的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委員會履行以下職責:
(一)審議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規劃和歷史文化名城的重大政策措施,並督促落實;
(二)審議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名錄的內容和調整方案;
(三)指導、協調、監督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有關工作;
(四)指導、協調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方面重大突發事件的處理,審議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中重大問題的解決方案;
(五)本級人民政府認為與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有關的其他重大事項。
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委員會由同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組成,其產生、任期和議事規則由同級人民政府制定。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委員會召開會議,可以邀請有關專家、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公眾代表參加,充分聽取各方面的意見。第八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計劃,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保障經費投入。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各區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實際需要,突出重點、統籌安排市本級財政對區級財政的轉移支付資金。
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經費用於普查、測量、認定、搶險、學術研究、規劃編制、修繕補助、資助、獎勵等方面。第九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宣傳教育,增強公民的保護意識,可以通過授權或者委託符合條件的企事業單位、研究機構、行業協會和其他社會組織開展與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相關的基礎研究、專業培訓等工作。第十條鼓勵單位和個人通過捐贈、資助、投資、成立公益性組織、提供技術或者志願服務等多種方式,依法參與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第二章保護名錄第十一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名錄制度,將下列保護對象納入保護名錄:
歷史文化街區、歷史文化名鎮、歷史文化名村和歷史建築;
歷史風貌區;
傳統村落;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保護對象。
保護名錄應當載明保護對象的名稱、區位、建成時間和歷史價值等內容。

Ⅳ 對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遵循哪些原則和方法

① 歷史文化名城應保護城市的文物古跡和歷史地段,保護和延續古城的風貌特點,繼承和發揚城市的傳統文化,保護規劃要根據城市的具體情況編制和落實。
② 編制保護規劃應當分析城市歷史演變及性質、規模、現狀特點,並根據歷史文化遺存的性質、形態分布等特點,因地制宜地確定保護原則和工作重點。

③ 保護規劃要從城市總體上採取規劃措施,為保護城市歷史文化遺存創造有利條件,同時又要注意滿足城市經濟、社會發展和改善人民生活和工作環境的需要,使保護與建設協調發展。
④ 保護規劃應當注意對城市傳統文化內涵的發掘與繼承,促進城市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協調發展。

⑤ 保護規劃應當突出保護重點:保護文物古跡、風景名勝及其環境;對於具有傳統風貌的商業、手工業、居住以及其他性質的街區,需要保護整體環境的文物古跡、革命紀念建築集中連片的地區,或在城市發展史上有歷史、科學、藝術價值的近代建築群等,要劃定為「歷史文化保護區」予以重點保護;特別要注意對瀕臨破壞的歷史實物遺存的搶救和保護,不使繼續破壞;對已不存在的「文物古跡」一般不提倡重建。

Ⅳ 如何保護歷史文化遺產

歷史遺產是一種保護性而非開發性的資源應通過制定發展規劃處理好發展和保護的關系。
保護也不是說一點都不能動、保護下來不用,保護的目的之一就是要發揮它的作用。各地的歷史文化和自然遺產都成為豐富的旅遊資源,給當地帶來了良好的經濟效益。但歷史遺產是一種保護性的資源,而非開發性的資源,保護是第一位的。要合理利用,利用得不好不僅會影響保護,甚至造成破壞,要防止「殺雞取卵」式的利用。 對歷史遺產的利用要考慮長遠利益,過度開發將導致滅頂之災。

Ⅵ 南昌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加強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傳承優秀歷史文化遺產,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國務院《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歷史文化名城的規劃、保護、利用和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的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對象包括歷史城區、歷史文化街區、歷史文化名鎮、歷史文化名村、歷史風貌區、歷史建築、傳統村落、文物保護單位、不可移動文物、古樹名木、歷史地名和非物質文化遺產等。第三條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應當遵循科學規劃、分類管理、嚴格保護、合理利用的原則,維護歷史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保持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第四條市、縣(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和管理工作,將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與管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第五條市人民政府設立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委員會,負責研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中的重大事項,指導、協調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
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委員會設立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專家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家委員會)。專家委員會由規劃、文化(文物)、房產、建築、園林、旅遊、宗教、歷史、地名、民俗、法律和傳統工藝等方面的專家組成,負責對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名錄、保護規劃、保護措施等事項進行論證和評審。第六條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市文化(文物)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和管理具體工作;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市名城管理機構)負責日常工作。
各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化(文物)主管部門負責所轄區歷史文化名鎮、名村、歷史文化街區、歷史風貌區以及歷史建築的保護和管理具體工作。
房產、發展改革、建設、城市管理、國土資源(不動產登記)、財政、公安、旅遊、園林綠化、林業、民政、農業、水務、環境保護、交通運輸、教育、宗教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共同做好歷史文化名城的相關保護和管理工作。第七條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歷史文化名城的相關保護工作。第八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專款專用。
保護經費用於歷史文化名城的普查、測繪、申報、認定、學術研究、專業培訓、規劃編制、保護信息系統建設和維護、保護設施和環境改善、保護修繕補助、宣傳教育、保護獎勵等方面。
鼓勵個人和單位以捐贈、投資、成立公益性組織、提供技術和志願服務等多種方式參與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工作。第九條市、縣(區)人民政府以及城鄉規劃、文化(文物)、司法行政和教育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宣傳教育,普及保護知識,增強市民的保護意識。第二章保護名錄第十條本市實行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名錄(以下簡稱保護名錄)制度。下列保護對象應當納入保護名錄:
(一)歷史文化街區;
(二)歷史風貌區;
(三)歷史文化名鎮、歷史文化名村、傳統村落;
(四)包括各級文物保護單位在內的不可移動文物;
(五)歷史建築;
(六)近現代工業遺產;
(七)地下文物埋藏區和古遺址;
(八)古河湖水系、古樹名木、古橋、古道、古代石刻等歷史環境要素;
(九)地方傳統文學、傳統表演藝術、民俗、民間傳統工藝等非物質文化遺產;
(十)具有歷史文化價值和紀念意義的老地名;
(十一)國家、省、市人民政府確定公布的其他保護對象。第十一條保護名錄由市人民政府公布。
國家、省、市人民政府已批准公布的保護對象,直接納入保護名錄;縣人民政府批準的保護對象應當及時報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將其納入保護名錄。
歷史風貌區、歷史建築和其他保護對象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文化(文物)、房產等部門徵求利害關系人、社會公眾和專家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任何個人和單位都可以向市名城管理機構提出將具有保護價值的對象納入保護名錄的建議。第十二條未確定公布為歷史文化街區,符合以下條件之一,面積達到一公頃以上的區域,市、縣人民政府可以確定公布為歷史風貌區:
(一)具有比較完整的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的區域;
(二)具有典型性和鮮明性,能夠反映一定歷史時期的地方特色的區域;
(三)具有豐富的歷史文化遺存的區域。

Ⅶ 哈爾濱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2020)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歷史文化名城保護,保持和延續城市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弘揚優秀歷史文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和監督管理等活動。

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對象(以下簡稱保護對象)包括歷史城區、歷史文化街區、歷史文化風貌區、歷史院落、歷史建築等。

在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范圍內,涉及文物保護的,執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有關法律、法規無規定的,適用本條例。第三條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應當遵循科學規劃、分類管理、嚴格保護、永續利用的原則,維護歷史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第四條本條例由市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區縣(市)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第五條自然資源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資源規劃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和監督管理的具體工作。

文物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文物部門)負責不可移動文物中的建築物、構築物保護管理的具體工作。

財政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財政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資金的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許可權,負責做好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管理和利用的相關工作。第六條市、縣(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和土地資產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規劃委員會)履行下列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職責:

(一)審議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規劃以及歷史城區等專項規劃、歷史文化名城的重大政策措施和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中重大問題的解決方案;

(二)審議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名錄的內容和調整方案;

(三)指導、協調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有關工作;

(四)指導、協調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方面重大突發事件的處理;

(五)審議本級人民政府認為與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有關的其他重大事項。第七條規劃委員會下設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專家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家委員會),對保護規劃、保護名錄等事項進行論證和評審。

專家委員會由規劃、建築、房產、園林、文化、文物、歷史、民俗、旅遊、宗教、社會和法律等方面的專家組成。第八條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建立包含地理信息、地名信息、歷史信息等歷史文化名城保護信息管理系統。

區縣(市)人民政府和市資源規劃、文物、住建等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採集、錄入、管理和維護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相關信息,並實現信息共享,提高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的智能化管理水平。第九條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開展市民公開課、專題報告、名家講座、公益體驗等多種形式的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宣傳活動,普及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相關知識,增強市民的保護意識,引導全民參與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對在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可以委託符合條件的研究機構、行業協會和其他社會組織開展與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相關的基礎研究、專業培訓、宣傳教育活動。第十條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歷史文化名城的義務,對破壞歷史文化名城的行為有權阻止和舉報,有關部門應當及時查處,並將結果告知舉報人。第十一條鼓勵建立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專業志願者服務隊伍,引導公眾參與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和宣傳工作。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為社會力量參與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提供服務。第二章保護名錄第十二條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名錄制度。保護名錄應當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第十三條歷史城區和歷史文化街區應當由資源規劃部門組織調查,經專家委員會評審、規劃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由市、縣(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申報。第十四條歷史文化風貌區、歷史院落和歷史建築的確定,由資源規劃部門組織調查,並會同文物部門徵求有關方面意見,經專家委員會評審、規劃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報市、縣(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向社會公布。第十五條保存歷史建築集中成片,建築樣式、空間結構和街區景觀等較完整地體現某一歷史時期地域文化特點的,並且具有一定規模的地區,可以確定為歷史文化風貌區。

Ⅷ 城市現代化過程中 城市裡如何保留傳統文化

針對快速城市化過程中傳統文化的保護傳承不夠的問題,可以從三個方面入手來加以改善。

一是在思想認識上要高度重視。隨著經濟社會的不斷加快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人們對城市文化品位要求越來越高,文化對提升城市品位的意義被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城市是文化的聚集地。城市化過程中不僅要創造和發展新的文化,也要保護好傳統的、民族的文化,尊重和珍惜歷史的積淀。在幾十年的建設中,我們在這些方面有不少教訓。1966年,許多城市園林和文物古跡被列為「破四舊」的范圍,使城市文化遭受了一次空前的破壞。改革開放後,許多城市又出現了放棄民族文化的取向,簡單地認為學習和模仿西方就是現代化,導致城市建設「西化」嚴重。20世紀90年代以來興起了舊城改造與建設,許多城市「脫胎換骨」,但同時又再次對歷史文化遺產造成破壞,更使得千城一面,曾經地域特色鮮明的文化氣息基本消失。城市更新,應是一個歷史、文化生命體的新陳代謝,而不是推倒重來。

二是把保持地方特色作為保護地方傳統文化的落腳點。只有發展具有獨特的、地域的、民族的文化,才有可能形成自己的文化優勢,增強地區發展的核心競爭力。地方政府應根據本地的傳統和特點發展自己的文化事業和文化產業,制定出符合自身文化發展的規劃,走出自己的道路,避免盲目追求城市化、現代化。保護傳統文化,既是守護我們的精神家園,也是為了在文化傳統的傳承中為新時代的文化創新提供不竭的資源。當今時代,文化力成為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推動力,文化生活品質已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重視,而文化力與文化生活品質本質上決定著人類的生產和生活方式,因此,傳統文化是增強區域軟實力的深厚精神資源和文化根基。我們應立足於文化遺產的保護,繼承優秀傳統,倡導「文化自覺」,促進文化創新,振奮民族的創造精神,不斷增強文化競爭力,推動文化生活品質的提升,創造一個更加有利於可持續發展的和諧社會。

三是把產業聯動作為傳統文化保護傳承的重要方式。將文化的內涵價值與服務功能提取出來,既是產業聯動的重要素材,又能促成產業聯動的導向目標。而產業聯動作為傳統文化繼承與發揚的重要方式,是為社會、當地群眾和政府部門、相關專家學者所接受的方式。在新型城市化的建設中,應以生態文化為原則來引導空間布局和產業組團,順應知識經濟時代的城市需求。全球城市發育的歷史證明:一個城市採取什麼樣的文化理念和產業結構,就會導向什麼樣的城市空間布局。當城市跨入知識經濟時代,就應該走向「多中心組團」式結構,即把先進製造業和金融、科技、創意、娛樂、旅遊、商貿、教育、保健等現代服務業形成組團式分布,依託各種網路鏈,以綠化和生態功能地帶進行環繞,形成緊湊型、智慧型和生態型的城市空間,成為全球知識經濟網路中的重要節點。

Ⅸ 鎮江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傳承優秀歷史文化遺產,促進城市建設和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國務院《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和《江蘇省歷史文化名城名鎮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歷史文化名城的規劃、保護、利用和管理,適用本條例。

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包括對歷史城區、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地段、歷史文化名鎮、歷史文化名村、傳統村落、歷史建築、傳統風貌建築、不可移動文物、地下文物埋藏區、歷史環境要素等保護。第三條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和組織實施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

縣級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區域內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並定期向市人民政府報告。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承擔本轄區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日常管理、維護等具體工作。第四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管理工作。

文物主管部門負責文物的保護與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鄉建設、文化、旅遊、城市管理、水行政、財政、交通運輸、民政、公安、教育、宗教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履行相應的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職責。第五條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安排專項保護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第六條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鼓勵和支持單位和個人以捐贈、資助、提供技術服務等方式參與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對在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第七條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歷史文化名城的宣傳教育,普及保護知識,提高公眾保護意識。

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應當開展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公益宣傳。第二章保護規劃第八條市、縣級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編制本行政區域內歷史城區、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地段和歷史建築保護規劃。

縣級市(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傳統村落的保護規劃。第九條保護規劃應當劃定保護對象的保護范圍。

歷史文化街區、歷史文化名鎮、歷史文化名村、傳統村落、歷史地段、歷史建築、傳統風貌建築的保護規劃應當劃定核心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並設立界標,向社會公布。第十條編制機關應當依法公示保護規劃草案,並採取論證會、聽證會等方式徵求有關部門、專家、利害關系人和社會公眾的意見,公示時間不得少於三十日。第十一條保護規劃依照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報批。

保護規劃應當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內,在政府網站和主要新聞媒體上公布。

經批準的保護規劃,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第十二條歷史文化名城、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保護規劃的核心內容應當納入各級國土空間規劃。

城市交通、水行政、市政、綠化、消防、人防等其他專業規劃應當與保護規劃相協調。第三章保護名錄第十三條市、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名錄制度,載明保護對象的名稱、位置、類型、等級、權屬、歷史沿革和歷史價值等內容,並在政府網站和新聞媒體上向社會公布。第十四條經國家、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或者市人民政府已經批准公布的保護對象,直接列入保護名錄。

其他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納入保護名錄:

(一)體現歷史發展過程或者某一發展時期風貌的歷史城區;

(二)反映一定歷史時期傳統風貌和民族、地方特色的歷史地段;

(三)除文物保護單位、歷史建築外,具有一定建成史,對歷史地段整體風貌特徵形成具有價值和意義的傳統風貌建築;

(四)地下文物埋藏區;

(五)反映歷史風貌的古井、圍牆、石階、鋪地、駁岸、古樹名木等歷史環境要素;

(六)其他需要列入保護名錄的保護對象。第十五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定期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文物等部門對歷史文化資源開展普查。

單位和個人發現具有保護價值的對象,可以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列入保護名錄的建議。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對有價值的保護對象,應當徵求有關部門、利害關系人和社會公眾意見,並經專家論證後,報市、縣級市人民政府批准列入保護名錄。

Ⅹ 泰州市歷史文化名城名鎮保護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歷史文化名城名鎮保護,繼承和弘揚優秀傳統文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國務院《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江蘇省歷史文化名城名鎮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歷史文化名城名鎮的規劃、保護、管理和利用,適用本條例。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保護的對象,包括歷史城區、歷史文化街區、歷史文化名鎮、傳統村落、歷史地段、歷史河道、文物保護單位、登記的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築、泰州傳統民居、古樹名木、歷史地名、工業遺產、傳統產業、非物質文化遺產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保護對象。

文物保護單位、登記的不可移動文物、古樹名木、歷史地名和非物質文化遺產等的保護,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歷史文化名城名鎮保護應當遵循統籌規劃、嚴格保護、科學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則,維護歷史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正確處理城鄉經濟社會發展與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關系。第四條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領導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歷史文化名城名鎮保護工作,將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歷史文化名鎮保護工作。街道辦事處依法履行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相關職責。

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歷史文化名城名鎮保護工作。第五條市人民政府設立歷史文化名城名鎮保護工作委員會,負責審議、協調、指導歷史文化名城名鎮保護工作的重大事項。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保護工作委員會設立專家委員會,提供對歷史文化名城名鎮保護工作的政策咨詢、技術指導和保護管理對策建議。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所在地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實際,建立相應的保護工作議事協調機制;有條件的可以建立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專業保護隊伍。第六條市、縣級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歷史文化街區、歷史文化名鎮、歷史地段和歷史建築保護規劃的組織編制與監督管理,歷史建築、泰州傳統民居的認定,歷史文化地理信息管理系統的建設。

市、縣級市(區)文化(文物)主管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名鎮保護范圍內文物保護單位、登記的不可移動文物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與監督管理。

市、縣級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名鎮保護范圍內基礎設施的組織建設,歷史建築、泰州傳統民居房屋安全的監督管理,傳統村落保護和發展的監督管理。

發展和改革、財政、國土資源、公安、城市管理、交通運輸、水利、環境保護、民政、教育、旅遊、民族宗教、園林、林業、消防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歷史文化名城名鎮保護工作。第七條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安排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專項保護經費,保障歷史文化名城名鎮保護的普查、搶險、規劃編制、修繕補助、學術研究、獎勵等工作。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歷史文化名城名鎮的義務,並有權檢舉、控告和制止破壞、損害歷史文化名城名鎮的行為。

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保護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第二章保護名錄第九條市、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歷史文化名城名鎮保護名錄制度。

保護名錄應當載明保護對象的名稱、區位、形成時間和歷史價值、文化價值、藝術價值、科學價值等內容,並向社會公布。第十條經國務院和省、市、縣級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保護對象以及登記的不可移動文物,直接列入保護名錄。其他保護對象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文化(文物)主管部門徵求利害關系人和社會公眾意見,經專家論證、社會公示等程序,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列入保護名錄。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文化(文物)主管部門開展歷史文化資源普查工作,發現具有保護價值的對象,應當及時提出將其列入保護名錄的意見。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可以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將具有保護價值的歷史文化遺產列入保護名錄的建議。第十一條下列保護對象應當列入歷史文化名城名鎮保護名錄:

(一)泰州、興化等歷史文化名城;

(二)海陵區城中、五巷-涵西街、涵東街、漁行水村和姜堰區溱潼鎮綠樹院-院士舊居等歷史文化街區,興化市東門、北門和泰興市黃橋鎮東片、西片等歷史文化街區;

(三)溱潼、沙溝、黃橋等歷史文化名鎮;

(四)傳統村落;

(五)海陵區鍾樓巷、八字橋西街、北山寺街和高港區慶元街、姜堰區北大街、興化市西門等歷史地段;

(六)文物保護單位和登記的不可移動文物;

(七)歷史建築、泰州傳統民居和近現代工業遺產;

(八)歷史地名、商業老字型大小;

(九)歷史河道、古護城河、古運河、古橋、古井、古文化遺址、古代石刻、古樹名木等歷史環境要素;

(十)具有地方特色的傳統戲劇曲藝、傳統技藝、傳統民俗等非物質文化遺產和傳統產業;

(十一)國務院和省、市、縣級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其他保護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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