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日語法規,合同類文章翻譯需要注意些什麼
鑒於現在對外溝通案例逐步增多,英文合同分外是經濟合同的翻譯愈顯重要,若譯文不準閉正跡確或不穩重,必然會致使不必要的經濟膠葛.故今以一英文(經濟)合同寫作書本為藍本,錄入一些有利文字,希望咱們一起跋涉英文(經濟)合同的翻譯和寫作。
合同是合同兩頭簽定並有必要遵照的規則文件,因此合同中的言語應表現其權威性.英文合同用語的特徵之一就表現在用詞上,即挑選那些規則用詞,以及正式用詞,使合同表達的意思准確無誤,抵達兩頭對合同中運用的詞無可爭議的程度。
南寧翻譯公司在多年合同翻譯過程中,具有恰當豐盛的日語合同翻譯履歷,整理出日語合同翻譯的根柢留心事項,希望對咱們有幫忙。
招標言語日語翻譯留心事項
開標 開札(かいさつ)
合同 契約(けいやく)
招標 入札(にゅうさつ)
中標 落札(らくさつ)
標底 入札最低基準価格(きじゅんかかく)
招標確保書 入札保證狀(にゅうさつほしょうじょう)
招標人資格預審 入札者資格審査(にゅうさつしゃしかくしんさ)
點破招標 公開入札(こうかいにゅうさつ)
標書 入札書類(にゅうさつしょるい)
聯合承包,合夥承包 一起請負(きょうどううけおい)
聯合收買 一起仕入れ(きょうどうしいれ)
規則實務類日語翻譯常用類型
招招標文件翻譯
經濟合同翻譯
產品索賠翻譯
A 導入環節
言語是表達規則的東西,因此從事規則的人應當分外重視言語研討。英國知名的法官指出:「世界上的大多數膠葛都是因為詞語致使的。」
愛因斯坦標明:甚至連科學言語也短少正確性,各種概念都短少其確切性。規則,合同的翻譯就需要更加穩重。
日語與漢語作為兩個相對獨立的言語體系,語法、表達習氣等差異所轎並構成的表現辦法上的不相同很多。因此,在翻譯法規合同類文章的過程中,既要客觀准確,又要標准通暢。除了掌握日漢同類文章共通的固定撰寫辦法外,還應當掌握相應的專業知識、專業術語以及此類文章的常用文體及表達形式。
(一)比照中日法規合同類的異同與留心事項
此類文章中日文的異同,了解相同點,要害掌握不相同點以翻譯時的留心事項。
相同點清沖:
都有固定的書寫格式。別的,在正文中常常會出現條款中包含各個細則的情況,在翻譯這類內容時也有固定格式可以參看。用詞簡練、准確。法規合同類文章歸於行政應用文范疇的文體,因此,行文有必要考究功率,簡明扼要。
不相同點:
雖然日語與漢語的法規合同類文章具有很多的一起點,但畢竟分屬兩種相對獨立的言語體系,表達形式有所不相同。因此,在翻譯時,一方面要堅持法規合同類文章的固定格式,另一方面應掌握活絡的翻譯竅門,不能過於拘泥於原文。
翻譯留心事項:
依據中日語種在詞法、句法、表達習氣等方面的不相同,應在翻譯過程中留心同形異義詞、被逼句與主動句的轉換、可譯與不可譯、語序的調整、遣詞表達等等。
1)同形異義詞
日語與漢語的同形異義詞很多,但意思卻相去甚遠。在翻譯時,要正確區分同形異義詞的意義,不能盲目將漢語詞彙照搬到日語中。
例1:「外商」與「外商」,漢語的「外商」為外國企業家、外國投資家,而日語的「外商」指外賣窗口、或露天攤販,因此日譯漢時應依據詳細意思譯成「外國投資家」。
例2:漢語的「洽談」譯成日語時應為「協議」,不能譯為「協商」,後者在日語中的意思為「公約」作名詞用。
例3:漢語的「期限」譯成日語時分情況,可以為「期限」或「期間」。
2)被逼句與主動句的轉換
有專家將日語稱為自然主義的言語,即通過被逼句來標明事物自然而然變成某種情況;漢語為人本主義言語,即通過主動句突出人的效果。這種特徵在翻譯法規合同類文章時也會表現出來,即表達相同的意思,日語通常運用被逼句,而漢語則習氣運用主動句。如:
例:農林水產大臣應選用必要辦法確保國內漁業工作者遵照國家與所參與的國際組織一起擬定的本錢維護及處理辦法。
譯:農林水產大臣は我が國が加盟している國際機関において取り決められたまぐろ資源の保存及び處理を図るための措置が我が國の漁業者によって遵照されるように必要な措置を講じ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原文中兩處運用了被逼句,日譯漢時,將被逼句轉換為相應的主動句,更契合漢言語語習氣。
3)可譯與不可譯
翻譯是文明的翻譯,對文明布景不相同的兩種言語進行翻譯時,不該尋求一字一句一一對應。應當遵照中日文各自的表達習氣活絡處理。
例:對外貿易運營這依法自立運營、自負盈虧。
譯:対外貿易経営者は法により、自立経営、損益自個責任とする。
譯文中出現的「…とする」與「なければならない」的意思鄰近,標明「應當…」,日語中多用於規章制度中,標明規則的內容。而漢語中沒有與其徹底對應的詞,因此,漢譯日時遵照日語的習氣應當增譯。痘院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