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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密室物理密室是什麼

發布時間:2022-09-22 15:54:32

Ⅰ 《唐探三》中的密室的十三種類型是什麼

1、死者為自殺。

2、意外死亡。

3、死者死於兇手在房間內布置的機關。

4、死者被毒葯、毒氣殺害。

5、死者被毒蟲、毒蛇、毒蟻等殺害。

6、利用魚線、膠帶等從屋外鎖住內部門鎖。

7、兇手殺害人後在門外反鎖住門,再用機關、道具把鑰匙送回房間。

8、兇手利用冰子彈,血子彈在屋外殺人。

9、兇手並沒有走,等到有人打開密室,在大家沒注意到他的情況下,渾水摸魚,離開密室。

10、兇手是第一個達到密室現場,故意說這是一個密室,報假案,或者有另外的人配合演戲。

11、在沖進密室的時候,再殺害密室里的人。

12、密室有密道、暗門等。

13、兇手有備用鑰匙。

Ⅱ 心理密室是什麼

所謂「心理密室」是偵探術語,接下來由我這個推理愛好者說說對「心理密室」的理解吧:

眾所周知,在偵探推理片中,罪犯為了逃脫罪責,往往就要製造「不在場證明」,而「不在場證明」又包括很多方法。
在偵探片,為了增加觀賞性,最常用的手法就是製造「心理密室」,一個成功的
「心理密室」所起到的效果是讓人以為死者所在的房間或區域是一個密閉的空間,也就是說除了死者本人以外,沒有其他人能進出這個房間,所能得出的結論就是死者是自殺的,進而排除了包括兇手在內的所有人的嫌疑
製造「心理密室」的手法很多,至於如何破解,就要看偵探們的智慧了

我解釋的還算清楚吧

Ⅲ 密室是什麼意思

密室逃脫是一種真人逃脫類游戲。

密室逃脫可以因不同的設計思路衍生出不同的主題,從古墓科考到蠻荒探險,從竊取密電到逃脫監籠,玩家盡可以在自己喜好的主題場景中扮演理想中的角色,憑借細致的目光,縝密的推理,強健的體魄和齊心的協作,最終在規定時間內完成任務,獲取獎勵。

真人密室逃脫將玩家關在一間密閉的房間中,主持人講述相關的故事背景和注意事項,不同的主題有不同的故事背景,市面上較多的為電影主題,寶藏主題,牢籠主題等,不同的密室設計者思路不同,創造的人物和題目也都千差萬別,質量也參差不齊。

(3)心理密室物理密室是什麼擴展閱讀

但是不同的密室主題有不同的玩法,可能是將同伴鎖在牢籠中等待營救,可能是玩家需要結隊探索,一起闖關,不過密室不同於鬼屋,很多密室環境會有一定的背景渲染,但是不一定非常恐怖。

2013年開始,真人密室逃脫作為時下最熱門的娛樂游戲風靡全國,一大批追求新鮮刺激的年輕人迅速被吸引,成為其又一娛樂休閑項目。

密室逃脫培養出來一大批忠實的密室玩家。這幫玩家不再是僅僅局限於為了嘗鮮而去玩密室逃脫,而是一批非常專業的密室愛好者,他們思路嚴謹而挑剔。注重密室的整體故事性、機關的表現形式、環境的體驗感和關卡的思路邏輯等。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密室逃脫

Ⅳ 卡爾十三種密室類型是什麼

沒有十三種,只有十二種,簡單的來說分別是:

一、這不是謀殺,只是一串陰差陽錯的巧合·,導致了一場像謀殺的意外。

二、這是謀殺,但受害人是被迫自殺,或是誤打誤撞的走進死亡陷阱。

三、這是謀殺,方法是通過房間內已經裝置好的機關,而且此機關難以察覺,可能隱藏在傢具頭上某個看似無害的地方。

四、這是謀殺,只是偽裝成自殺,但刻意布置成像是謀殺。

五、這是謀殺,但謎團是因錯覺和喬裝術引起的。

六、這是謀殺,兇手雖然是在房間外下手的,不過看起來卻像是在房間里犯下的。

七、這是謀殺,但其詭計的運作方法,剛好和第五項背道而馳。換句話來說,受害人被推定的死亡時間,比真正的案發時間少了許多。

五種讓門像是能從內反鎖的方法

一、將插入鎖孔的鑰匙動些手腳。

二、不破壞鎖和門栓的情況下,輕松移開門的鉸鏈。

三、在門栓上動手腳。

四、在可滑落的拴鎖上動手腳。

五、營造出一種錯覺,簡單卻有效。

十三種密室類型是電影里提到的

唐人街探案3里約翰.迪克森.卡爾和他的密室在劇中被秦風多次提到,並在他提出的13種密室分類中衍生出了第十四種密室才解開了迷案。

卡爾是美國的推理小說大師,和艾勒里·奎因、阿加莎·克里斯蒂並稱「黃金三巨頭」。奎因以邏輯著稱,阿加莎靠詭計圈粉無數,而卡爾則以密室題材的構思見長,一生共設計出五十餘種不同類型的密室,故有「密室之王」的美譽。

而劇中提到的密室講義是卡爾在其小說中首次提出的囊括了幾百年來各種密室的歸類。但並沒有電影中秦風所說的十三種。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密室講義

Ⅳ 密室講義的經典密室講義摘錄

『密室講義』,是約翰·狄克森·卡爾在1935年出版的推理巨著《三口棺材》中第17章,借基甸·菲爾博士之口發表的一段堪稱精闢、深刻的「密室」手法論文。
以下為講義內容:
「嗯!哈!現在,你的包廂有一個門,一扇窗戶,以及堅固的牆壁。在門窗皆關閉的前提下,要討論逃脫的方法之前,所謂有秘密走廊通往密室這類的低級伎倆(而且,現在已經很少見了),我就不提了。這種故事設計,讀者是無法接受的,因此凡是自重的作者,甚至不需聲明絕無秘密通道之事。至於一些犯規的小動作,我們也不討論了,像是壁板間的縫隙,寬到可伸進一隻手掌;或是天花板上的栓孔,居然被刀子戳過,塞子也神不知鬼不覺地填入栓孔,而上層的閣樓地板上還灑了塵土,布置成似乎無人走過的樣子。這動作雖小,卻同樣是犯規行為。無論秘密洞穴是小到如裁縫用的頂針,或大到如谷倉門,基本准則決不改變,通通都是犯規。關於合理的類型,你們隨便抄下來就好,佩特斯先生……」
「很好,」露齒而笑的佩特斯說道,「請繼續。」
「首先,有一種密室殺人,案發現場的房間真的是完全緊閉,既然如此,兇手沒從房間逃出來的原因,是因為兇手根本不在房裡。解釋如下:一、這不是謀殺,只是一連串陰錯陽差的巧合,導致一場像謀殺的意外。先是,房間尚未上鎖之前,裡面可能發生了搶劫、攻擊打鬥,有人掛彩受傷,傢具也遭到破壞,情況足以讓人聯想到行凶時的掙扎拚鬥。後來,受害人因意外而被殺,或是昏迷於上鎖的房間內,但所有事件卻被當作發生於同一時間。在這個例子中,引起死亡的方法,通常是腦部破裂。一般的推測是棍棒造成的,實際上卻是傢具的某個部位,也許是桌角或是椅子突出的邊緣,不過最常見的對象,其實是鐵制的壁爐罩。總之,自從歇洛克·福爾摩斯的冒險故事《駝背人》問世以來,這個殘忍的爐罩,著實殺害了不少人,而且在某種程度上,這些死亡事件都貌似謀殺。此類型的情節中,包括解開兇手之謎在內,解答部分最令人滿意的作品,要屬加斯頓·勒魯的《黃色房間的秘密》,堪稱是史上最佳的偵探故事。
二、這是謀殺,但受害人是被迫殺他自己,或是誤打誤撞走入死亡陷阱。那可能是一間鬧鬼的房間所致,也可能被誘引,較常見的則是從房間外頭輸入瓦斯。不管是瓦斯或毒氣,都會讓受害人發狂、猛撞房間四壁,使得現場像是發生過困獸之斗,而死因還是加諸於自己身上的刀傷。另一種從中延伸的變體範例,是受害人將樹枝形燈架的尖釘穿進自己的腦袋,或是用金屬絲網把自己吊起來,甚至用雙手把自己勒死。
三、這是謀殺,方法是透過房間內已裝置好的機關,而且此機關難以察覺,它隱藏在傢具上頭某個看似無害的地方。這個陷阱的設計,可能是某個死去多年的傢伙一手完成,它可以自動作業,或是由現任使用者來重新設定。它可能是現代科技所延伸的邪惡新發明。譬如說,話筒裡面藏著手槍機械裝置,一旦受害人拿起話筒,子彈就會發射,並貫穿他的腦袋。還有一種手槍,板機上面系著一條絲線,一旦水結冰凝固時,原先的水就會膨脹,如此隨即拉動絲線。我們再舉鬧鍾為例,當你為這個鬧鍾上緊發條時,子彈便會射出來;或者(鬧鍾是受人歡迎的凶器),我們有另一種精巧的大型掛鍾,它上端安放了可怕的鏗鏘鈴聲裝置,一旦吵鬧聲響起,你想要靠近去關掉它時,只要你一觸碰,便會擲出一把利刃,當場劃破你的下腹。此外,有一種重物,可從天花板擺盪下來,只要你做上高背椅,這個重物的威力,包準敲得你的腦袋唏巴爛;另有一種床,能釋放致命的瓦斯;還有會神秘消失的毒針、會——」
「你們明白了吧,」費爾博士以雪茄指著每個人,「當我們研究了這些五花八門的機關陷阱之後,才真正進入了『不可能犯罪』的領域,而上鎖的房間可就算是小兒科了。這種情況可能會永續發展,甚至還會出現電死人的機關。置於一排畫像前的細繩,可以接上電;棋盤可以充電;甚至手套也可以讓人通電致死。傢具之中的任何對象,包括茶壺在內,都能置人於死地。不過這些伎倆,現在似乎沒人用過。所以,我們接著說下去。
四、這是自殺,但刻意布置成像是謀殺。某人用冰柱刺死自己,然後冰柱便融化了!由於上鎖房間里找不到凶器,因此假定是謀殺。或者,某人射殺他自己,所用之槍縛系於橡皮帶尾端——當他放手時,槍械被拉入煙囪而消失不見。此伎倆在非密室的情形下,可改成槍枝系著連接重物的絲線,射擊後槍枝被迅速拉過橋梁欄桿,隨即墜入水中;同樣的方式,手槍也可以猛然拂過窗戶,然後掉入雪堆里。
五、這是謀殺,但謎團 是因錯覺和喬裝術所引起的。譬如,房門有人監視的情形下,受害人被謀殺橫屍於室內,但大家以為他還活著。兇手裝扮成受害人,或是從背後被誤認為受害人,匆忙地走到門口現身。接著,他一轉身,卸下所有偽裝,搖身一變,換回原本的樣貌,並且立刻走出房間。由於他離去時,曾走過別人身邊,因而造成了錯覺。無論如何,他的不在場證明已成立;因為後來屍體被發現時,警方推定的案發時間,是發生在冒牌受害人進房之後。
六、這是謀殺,兇手雖是在房間外面下手的,不過看起來卻像是在房間里犯下的。」
「為了方便解釋,」費爾博士中斷分類的話題,「我把這種犯罪歸類,通稱為『長距離犯罪』或『冰柱犯罪』,反正不管它們怎麼變化,都是基本雛形的延伸。我剛說過冰柱的案例,你們應該都明白了。門是上鎖的,窗戶小到兇手無法穿過去;但受害人顯然是在房間內被刺殺,而且凶器也下落不明。好啦,冰柱仿如子彈一般從房間外面發射進來——然後它融化地無影無蹤。我相信,AnnaKatherine Green(1846-1935,美國推理女作家先鋒)是偵探小說中使用此詭計的第一人,她的那本長篇小說名為《Initials Only》(1911)。(順便一提,某些詭計會發展成各支流派,她的確是居功厥偉。五十多年前,她發表的首部推理小說中,就創造了兇殘秘書殺死僱主的故事,而且我認為,從今日的統計資料可以證明,秘書仍是小說中最常見的兇手。而當今最受歡迎的推理作家,正是有樣學樣,也以『好人』來稱呼他的兇手角色。不過這些時日以來,只要有大宅存在,秘書仍然是最危險的人物。)
繼續冰柱的話題。它的實地運用,得拜麥第奇(Medici,十五至十六世紀中,義大利佛羅倫斯市望族,對文藝、美術的保護頗有貢獻)之賜,而且在一篇令人贊賞的《Fleming Stone》故事裡,引用了一首關於戰爭的諷刺詩,內容提及第一世紀的羅馬衰亡路,冰柱在其間提供了亡國的原因。藉由十字弓的助力,冰柱被發射、投擲、拋出,在Hamilton Cleek(《Forty Faces》書中的迷人角色)的冒險故事裡,也有異曲同工的元素,可溶解的投射彈、鹽塊子彈,甚至還有凍結血液所製成的子彈。
冰柱犯罪理論證明了我的觀點:屋內的兇案,可以是屋外的某人乾的。這里還有一些其它可能。受害人被刺,凶器可能是內藏薄刃的手杖,它可以穿過夏季別墅周遭盤繞的編織物,一擊得手就收回;或者,受害人可能被刀刃所刺,由於刀身過於細薄,因此他毫無知覺自己受傷,然後當他走入另一個房間時,才猝然倒地斃命。抑或是,受害人被引誘探頭出窗;從下面無法爬到這扇窗戶,但是從上方呢,冰塊卻能夠下墜,並狠狠重擊他的頭。腦袋被砸得開花,但凶器卻找不到,因為它老早就融化了。
在這個標題之下(其實放到第三項標題之下,也很合適),我們還可以列舉出利用毒蛇或昆蟲來殺人的手法。蛇不但能隱匿於衣櫃和保險箱,也可以靈巧地躲藏在花盆、書堆、枝形吊燈架以及手杖中。我記得一個非常誇張的個案——
把琥珀制的煙斗柄,刻成古怪得蠍子形狀,受害人正要把它放入嘴裡,雕刻物居然活過來,變成一隻活生生的蠍子。不過,若說到上鎖房間命案中最驚人的長距離謀殺手法,各位,我向你們推薦一篇偵探小說史上最精採的短篇故事(事實上,還有幾篇非常出色、同樣齊名的第一流傑作,如Thomas Burke的《The Hands ofMr Ottermole》、切斯特頓的《通道上的男人》、雅克·福翠爾的《十三號囚房的難題》。)它就是Melville Davisson Post《The Doomdorf Mystery》——這位從長距離之外行凶的刺客,即是太陽。太陽光穿過上鎖房間的窗戶,照射在都多爾夫擺於桌上的酒瓶,由於瓶內裝的是未加工的甲醇白酒,因而形成了火鏡(即集中陽光而生熱的凸透鏡),而掛在牆上的槍經由光線一射,正好點燃了雷管:因此躺在床上的可憎傢伙,胸膛自然被轟的血肉模糊。還有……且慢!阿哈,我最好適可而止了;現在,我就以最後一個標題,來為分類工作劃下完美的休止符吧。
七、這是謀殺,但其詭計的運作方法,剛好和第五項標題背道而馳。換句話說,受害人被推定的死亡時間,比真正案發時間早了許多。受害人昏睡(服了麻醉葯,但沒有受傷)在上鎖房間里。所以用力撞門,也叫不醒他,這時兇手開始裝出驚恐的模樣,先強行打開門,接著一馬當先沖進去,刺殺或切斷被害人的喉嚨,同時讓其它在場的人覺得看到了其實沒看到的東西。發明這種詭計的Israel Zangwill,應可獲得無上的榮耀,因為後人仍舊在沿用他的創意,只是形式各有不同。這種詭計曾用在(通常是刺殺)船上、陳年老屋、溫室、閣樓,甚至是露天戶外。在這些地方,受害人先是失足絆倒,然後昏迷不醒,最後才是刺客俯身靠近他。所以……」
「煙囪嘛,抱歉得很,」費爾博士繼續說道。一旦專注精神,他便恢復原本的神氣模樣,「抱歉,在偵探小說中,煙囪是不受到青睞的逃脫途徑;當然,秘密通道除外。我來舉一些重要的例子。例如中空的煙囪後頭,有個秘密房間;壁爐的背面,可以像帷幔一樣展開;或是壁爐可以旋轉打開;甚至在砌爐石塊下,藏著一間密室。此外,許多帶有強烈毒性的玩意兒,都能穿過煙囪管掉下來。不過,兇手爬上煙囪而逃亡的案例,倒是少見。一來是幾乎不可能辦得到,二來是這種舉動比起在門窗上動手腳,還更加卑鄙無恥。在門和窗這兩種首要類型中,門顯然是較受歡迎的。我們來舉一些經過變造,以使門像是能從內反鎖的詐術案例:
一、將插於鎖孔里的鑰匙動些手腳。這種傳統方法相當受到歡迎。但是到了今天,由於其各種變化的手法都廣為人知,所以很少人真去使用。可以拿一隻鉗子夾住鑰匙柄,並且轉動它;我們就用過這種方法打開葛里莫書房的門。還有一種非常實用的小技巧,只需一跟兩吋長的細薄金屬條,某一端繫上極長的結實細繩。在離開房間前,先將金屬條插入鑰匙頭的小洞,一端朝上,另一端朝下,如此便可行使杠桿作用;細繩垂落於地,然後從門底下拉至房間外頭。接著從門外關起房門。只消拉動細繩,在杠桿原理的作用下,鑰匙被轉動而將房門上鎖;這時再抖動細繩,使金屬條松脫,一旦等它落地,你就可以從門底下把它拉出來。於相同的原理下,可以有各種不同的應用,但細繩絕對是不可或缺。
二、不破壞鎖和門栓的情形下,輕松移開房門的鉸鏈。這種手法干凈俐落,大部分男學生都熟悉個中技巧,尤其是想偷上鎖櫥櫃里的東西時,便可派上用場;不過,前提是鉸鏈得裝置在門外才行。
三、在門栓上動手腳。細繩再度出場;這一回用到的技巧是衣夾和補綴用針,衣夾附著於房門內設計成杠桿裝置,藉此在門外關上門栓,這時再從鎖孔拉出細繩即可。我得像費洛·范斯舉帽致敬,他為我們做了最佳示範。還有一些手法比較簡單但效率不高的方式,但一條細繩是少不了的。你可以在長細繩的一端打個不牢固的結——只要猛然一拉,繩結就會松脫——並且扣成一個環套。此環套纏繞於門栓的握柄,細繩部分則向下垂落,且穿過門底下。此刻房門已被關上,這時,往左右兩邊任一方拉動細繩,即可閂上門栓。接著再使勁抽動細繩,繩結便從握柄上脫落,然後就可以拉出細繩。埃勒里·奎因也曾示範了另一種手法,他利用死人玩了這一招。但是,他的迷團解說過於簡單枯燥,聽起來又太離奇古怪,因此對精明的讀者來說,此詭計的安排著實不公平。
四、在可滑落的栓鎖上動手腳。通常做法是,於栓鎖的下方墊著某樣東西,然後從門外關上房門,在抽掉墊在里頭的支撐物,讓栓鎖滑落且上鎖。說到這個支撐物,隨時能派上用場的冰塊,顯然是最佳工具,用冰塊撐起栓鎖;等它溶解之後,栓鎖便會掉下來。另外,在某個案例中,光憑關門的力道夠大,都足以讓門內的栓鎖自己滑落。
五、營造出一種錯覺,簡單卻有效。兇手殺了人之後,從門外將房門上鎖,並把鑰匙帶在身上。然而,大家還以為鑰匙仍插於房內的鎖孔里。兇手就是第一個裝出驚慌失措、並且發現屍體的人,他打破房門上層的玻璃鑲板,把鑰匙藏於自己手中,然後『鑰匙』插在鎖孔上,再藉此打開房門。若需要打破普通木門上的壁板時,這種伎倆也行得通。 其實推理界還有諸多類型的『密室講義』
譬如日本推理作家二階堂黎人在《惡靈之館》中所闡述的一段講義。這里提到的密室屬於「房間密室」,它的定義是「物理上無法進出的房間」,簡單點說來,便是「上了鎖的房間」。然而,盡管密室是屬於物理性的,但詭計的設計卻仍然可以分為三個類別:機械性的設置、物理性的偽裝、心理上的錯覺。
1. 特殊關門類型密室(使用上鎖的方法):
a. 由被害者自行關門上鎖
b. 利用慣性、彈性或偶然的緣故,物理上自動的上鎖
c. 利用兩支不同鑰匙的相互掉換而作成看似密室的狀況
d. 從外面上鎖,然後在破門入內時再把鑰匙放進室內
e. 從動作或說話的暗示作成看似上鎖的狀態,然後在破門入內時再真正的上鎖
f. 利用線、磁鐵或其他工具從外面上鎖
g. 利用不同的鎖相互掉換而作成看似密室的狀況
2. 特殊行凶手段類型密室:
a. 偽裝成被殺的自殺
b. 看似被殺的意外事件
c. 由被害者本人導致死亡
d. 利用窗戶的間隙等,利用飛刀等工具從外面行凶
e. 從外面直接殺害室內的人
f. 利用室內的機械裝置殺害室內的人
g. 利用其他動物或植物殺害室內的人
h. 讓凶器從室內消失而作成看似兇手在密室內行凶的狀況
3. 特殊遁逸類型密室(使用被害者或兇手進出的方法):
a. 兇手隱藏於室內,等待別人破門入內以後再離開
b. 行凶的真正時間比推測的更早
c. 行凶的真正時間比推測的更遲
d. 別人破門入內以後再把屍體移入室內
e. 兇手利用並非通常使用的進出口或秘道
f. 兇手經由特別的間隙(如位於高處的窗戶)把屍體移入室內
而推理評論家東鄉將「密室」劃分為「A、機械裝置型、B、時間交叉型、C、心理錯覺型、D、視覺錯覺型、 E、鎖門死亡型、 F、其他」6種類型。 日本『本格派』推理大師我孫子武丸在《8的殺戮》中,針對「視線的密室」的構成闡述如下:
1. 目擊者的證詞是謊言。
a. 目擊者便是兇手
b. 目擊者為了維護兇手而說謊
2. 兇手在目擊者看不見的期間進出。
3. 早在行凶之前兇手便已經進入。
a. 行凶之後,兇手以其他方法離去
b. 行凶之後,兇手仍然隱藏起來
c. 行凶的真正時間比想的更早,兇手在行凶之後便離去
4. 兇手在目擊者看不見的位置行凶,然後離去
a. 使用遙遠操控的裝備行凶
b. 使用定時啟動的裝備行凶
c. 死者在密室以外被殺,事後兇手把屍體放進密室內
d. 死者在密室以外被擊至重傷,然後自行無意或被迫至密室內 有棲川有棲在他的《魔鏡》一書第七章中也對「偽裝不在現場式的密室殺人」作了概括:
「偽裝不在現場」從某種意義來講可以說是一個'四維密室'。它給人造成一種假象,即罪犯看起來好像一直呆在一個完全封閉的房間里,在有限的時間內他不可能到達犯罪現場。罪犯不在現場之謎,對生活在三維空間的我們來說,可以說是一個密室。「
第一種類型:『證人作偽證』型。
「也就是說,證人在作證,由於某種原因掩蓋了事實真相。這種場合,問題的焦點在於是什麼原因促使證人作偽證的呢?也就是說,證人為什麼要撒謊呢?如果在推理小說中只是簡單地解釋為因為證人是罪犯的同謀故而撒謊,這種作法肯定不會吸引讀者的注意力。」
第二種類型:『證人產生錯覺』型。
「一、時間;二、地點;三、人物。可以是其中任一種,也可以是其中的兩種以上。比如說『六月二十五日下午一點,空知雅也在界大學二○三號教室』這句話,證人可以就其中任何一點作偽證。」
「關於第一點,即在時間上作偽證,可以有多種可能性。例如,證人所看見的鍾表上是否被人做過手腳?證人是不是把具體日期搞錯了?是否把當天是星期幾記混了?抑或把時間段弄岔了?甚至有些時候,還可以假設證人把年份記混了。至於具體應該採取哪種作法,這已經不是簡單的分類所能解決的,而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在這里就不展開談了。
「第二點,在地點上作偽證。例如,證人在接受刑警的詢問時回答『不,那時我正在他公寓里。』『我和他一同乘坐了「光」號109次列車,』『我們一起去登谷川山去了』,『我們當時正在淀河邊上散步』,等等,諸如此類。但實際上,這都是證人在撒謊。這種情況下,證人不僅會證明自己當時曾和嫌疑人在一起有時還可能在電話號碼上做手腳,然後對刑警說『我當時還給他打過電話,我們一塊聊了會天』。而很有可能他當時所撥的電話號碼正是案發現場的。
「第三點,在人物上作偽證。也就是說,罪犯使用了替身。舉個例子來說,或許站在這里給各位作講座的不是我空知雅也本人,而是我的雙胞胎弟弟。」
第三種類型:『犯罪現場有誤』型。
「打個比方,我現在正在這里做講座,這是事實。但是,有這樣一種可能,即讀者認為犯罪現場是武藏野的叢林,但實際上卻是河內長野的山林。如果是這樣,那麼我在講座完畢之後,是完全有可能趕到腳現場去的。然後,我可以將屍體再運到武藏野。這其中也有多種可行性。」
第四種類型:『偽造證物』型。
」在正式的推理小說的偽造不在現場的計謀中,最典型的要數偽造照片了。照片合成雖然已經成了一種司空見慣的犯罪手段,但是用其作為例子來講卻是再通俗易懂不過了。」
第五種類型:『犯罪時間推測有誤』型。
「這種類型還可以細分為如下兩種類型。第一類,將犯罪時間提前;第二類,將犯罪時間推遲。有的推理小說在描述罪犯決定採取哪一類時,往往採取一種拋硬幣的方法來決定。但大多數情況下,這兩種情況只能採取其一,這是由具體情況決定的。
「我們來看第一類情況。罪犯將其於三點殺死的被害者的死亡時間偽裝成兩點,用以洗脫自己的嫌疑。我們隨便舉個例子吧。假設兩點時,一個男子去訪問住在山間一所小屋的罪犯,他離開罪犯家後,無意中從窗戶外看到一間屋子有一個人,好像已經死了。於是他慌忙下山去喊人。但實際上,他所看到的只是一個罪犯早已預備好的假人。等那個男子離開屋子後,罪犯再把被害人帶到小屋,在三點時將被害人殺害。喊人的男子與警察到達小屋後,已經是四點了。因為犯罪行為看起來是兩點時發生的,而兩點之前罪犯和證人一直在一起,所以在外人看來他當時確實不在現常簡單地說,這種計謀就是這種情況。
「第二類情況是把犯罪時間推遲。我們再來舉一個簡單的例子。罪犯於三點在名古屋殺了人,接著於四點回到大阪,打電話給被害人的朋友,偽裝一個被害人還活著的假象。——你說什麼?如果這樣就跟第二種情況的第三種類型相同了?確實,這兩種情況很容易混淆,但還是有所區別的。既然大家這樣認為,那我們再仔細分析一下。假設被害者是一位小說家,三點鍾時他剛剛寫完三十頁的草稿。他的屍體被發現時,現場有四十多頁的草稿。按常理分析,一般人都會認為他四點之前仍在寫稿。問題的關鍵就在這里,如果這多出來的十幾張草稿是罪犯後來帶到殺人現場的,那將會是一種什麼情況呢?也就是說,被害的小說家原本就有不可告人的秘密,他的所有作品原本都是罪犯為他代寫的。
「實際上,第五種類型還可以有另外一種分類方法,即醫學計謀與非醫學計謀。所謂的醫學計謀,就是採取一些手段,如將屍體加熱或製冷,或對屍體胃裡的物體進行物理處理,使屍體處於一種特殊狀態,以此來迷惑法醫,使之對死亡時間作出錯誤判斷;至於非醫學計謀,我剛才在第五種類型中所講的那兩種情況就是非醫學計謀。我們可以作出這樣的分類,第一大類是醫學計謀,第二大類是非醫學計謀,而這兩大類中又可以分出前面所講的那兩種情況。
第六種類型:『路線存在盲區』型。
「有關利用鐵路線犯罪的推理小說作品很多。僻如說,從P地到Q地,需要一個小時,但罪犯卻在中途利用了其他路線。以前的推理小說中經常有這種情形:罪犯乘坐普通列車,然後改乘特快車。但現在國內的鐵路時刻表已經相當完善了,這種情況已經不太適合了。當然,如果仔細尋找的話,說不定還可以找出這種情況。
「所謂的『路線的盲區』,並不只是指利用列車時刻表而設計出的計謀。我們再隨便舉一個例子。例如,一座平常需要一個小時才能跨越的險峰,罪犯只用幾分鍾就辦到了。實際上,罪犯是從懸崖上利用降落傘降落而下的。」
第七種類型:『遠距離殺人』型。
「即罪犯案發當時確實不在現場,而是在另一個地方採用計謀將對方殺害。這種類型也可以分為兩種情況:一,機械性計謀;二,心理性計謀。
「第一種情況,即機械性計謀,是一種單純的手段,例如定時發射的手槍、定時爆炸裝置等。若僅限於此,則未免太顯平常,作者必須設計出一種奇特的裝置,或者在裝置發生作用後如何消匿痕跡上下工夫。這就需要作者設計出獨創性的計謀來。也有人將裝在膠囊里的毒葯之類的計謀歸於這一種類。
「第二種情況,即心理性計謀,是一種罪犯不直接對被害人人使用施加物理性攻擊的裝置而將對方殺害的方法。例如,採用催眠術使對方自己干一些危險的事,或利用對方有夜遊症使其從高層公寓的陽台上墜落致死;也可以使對方產生某種誤解,使其誤吞毒葯而死。
「機械性計謀與心理性計謀也是密室計謀的兩種類型。因此,對處在密室中的被害人實施『遠距離殺人』,也是一種密室殺人手段。
第八種類型:『誘導式殺人』。
「即通過某種方法誘使對手自殺。從原理上來講,就是給對方以極大的精神打擊。雖然如果作者寫作水平不高的話,很容易使讀者讀完以後沒有一種痛快淋漓的感覺,而且這種類型的計謀方法也不是很豐富,但在某些場合使用也會造成一種意想不到的效果。」
第九種類型:『在案發現場型』。
「罪犯稱自己當時不在現場,但實際上,這純粹只是一種謊言。在這種場合下,想推翻罪犯的狡辯只是妄費心力。因為讀者把罪犯在案發現場的情況誤認為罪犯不在現場。」 再諸如綾辻行人在《霧越邸殺人事件》中發表的『暴風雪山莊講義』也姑且可以算作『密室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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