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企業安全隱患排查標準是有什麼標准
《企業安全生產標准化基本規范》GB/T 33000-2016。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
GB2893 安全色
GB2894 安全標志及其使用導則
GB5768 (所有部分)道路交通標志和標線
GB6441 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
GB7231 工業管道的基本識別色、識別符號和安全標識
GB/T11651 個體防護裝備選用規范
GB13495.1 消防安全標志第一部分:標志
GB/T15499 事故傷害損失工作日標准
GB18218 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
GB/T29639 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
GB30871 化學品生產單位特殊作業安全規范
GB50016 建築設計防火規范
GB50140 建築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
GB50187 工業企業總平面設計規范
AQ3035 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安全監控通用技術規范
AQ/T9004 企業安全文化建設導則
AQ/T9007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演練指南
AQ/T9009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演練評估規范
GBZ1 工業企業設計衛生規范
GBZ2.1 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第一部分:化學有害因素
GBZ2.2 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第一部分:物理因素
GBZ158 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
GBZ188 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
GBZ/T203 高毒物品作業崗位職業病危害告知規范
(1)物理因素職業接觸限值包括什麼擴展閱讀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安全生產事故隱患(以下簡稱事故隱患),是指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准、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規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隱患分為一般事故隱患和重大事故隱患。一般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後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並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
第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負責。
第五條各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按照職責對所轄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排查治理事故隱患工作依法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生產經營單位排查治理事故隱患工作依法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事故隱患,均有權向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接到事故隱患報告後,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立即組織核實並予以查處;發現所報告事故隱患應當由其他有關部門處理的,應當立即移送有關部門並記錄備查。
Ⅱ 職業接觸生物限值的制定依據什麼標准
職業接觸限值的建議
5.5.1 對收集到的物理因素的有關物理特性、職業衛生學和(或)職業流行病學資料、實驗研究資料、健康監護資料等進行綜合分析,參考國外的限值及其制定依據,在充分考慮我國經濟和技術可行的基礎上,提出職業接觸限值建議值和制定依據,包括基本數據或事實,以及預期達到的保護水平。
5.5.2 通過現場調查與人群觀察,如果可以獲得理想的接觸劑量一反應(效應)關系,便可提出職業接觸限值的建議值。以人群資料作為制定職業接觸限值建議值的主要依據時,應綜合考慮觀察人群的大小、工齡組成、機體改變的性質、受損程度等因素,安全系數可考慮為1倍~3倍。
5.5.3 當無可靠的職業衛生學/流行病學調查資料,僅根據動物實驗資料提出職業接觸限值建議值時,用最低可見有害作用水平(LOAEL)或無可見有害作用水平(NOAEL)為起點,根據物理因素的特性、危害程度、可能接觸的強度等因素,參考國際或國外職業接觸限值及其制定依據,綜合考慮增大或縮小安全系數,范圍一般為2倍~20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