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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质燃料废气排污费如何计算

发布时间:2022-07-06 18:29:38

Ⅰ 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排污费征收标准:污水排污费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计征,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7元。计算方法:污水排污费收费额=0.7元×前3项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之和。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污染物,应在该种污染物排污费收费额基础上加1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法律分析
排污费是指分非超标排污费和超标排污染费两种。污染者支付原则的具体化。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人类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及浓度都大规模增加,大大超过环境的隹净能力,致使空气、水、土地等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要素受到严重的污染和破坏。世界许多城市和工业区的新鲜空气、洁净的水已成为短缺资源,而净化被污染的水和空气,或从远道或地层深处取水,则需要付出一定的代价。经济学家认为,这笔费用应由污染者支付,因为污染者损害环境质量,同消耗原材料一样,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不应将这笔费用转嫁给社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排污的收费标准为污水排污费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计征,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7元。对每一排放口征收污水排污费的污染物种类数,以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最多不超过3项。其中,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污水排污费的收费额加一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对于冷却水、矿井水等排放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计算,应扣除进水的本底值。计算标准为;1、污水排污费收费额=0.7元×前3项污染物的污染当量之和。2、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污染物,应在该种污染物排污费收费额基础上加1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污染物污染当量值(千克)1、总汞0.0005;2、总镉0.005;3、总铬0.04;4、六价铬0.02;5、总砷0.02;6、总铅0.025;7、总镍0.025;8、苯并(a)芘0.0000003;9、总铍0.01;10、总银0.02
法律依据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第二条 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排污费。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按下列排污收费项目向排污者征收排污费: (一) 污水排污费。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污水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的收费额加一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对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征收污水排污费。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接纳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其处理后排放污水的有机污染物(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总有机碳)、悬浮物和大肠菌群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按上述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的收费额加一倍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征收污水排污费,对氨氮、总磷暂不收费。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排放的水,不征收污水排污费。(二)废气排污费。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废气排污费。对机动车、飞机、船舶等流动污染源暂不征收废气排污费。(三)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对没有建成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设施或场所,或者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设施或场所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固体废物排污费。对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按照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计征危险废物排污费。(四)噪声超标排污费。对环境噪声污染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且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按照噪声的超标分贝数计征噪声超标排污费。对机动车、飞机、船舶等流动污染源暂不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办法见附件。

Ⅱ 锅炉烟气排污费征收计算方法

(一)污水排污费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计征,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7元。

根据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环境保护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化学需氧量的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从2010年8月1日起调整为1.4元。

(二)对每一排放口征收污水排污费的污染物种类数,以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最多不超过3项。 对于冷却水、矿井水等排放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计算,应扣除进水的本底值。

(三)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计算

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该污染物的排放量(千克)÷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千克)

(四)排污费计算

污水排污费收费额=0.7元×前3项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之和(如化学需氧量在前3项中,化学需氧量每污染当量按照1.4元计算)

废气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一)废气排污费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计算征收,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6元。

根据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环境保护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二氧化硫的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从2010年8月1日起调整为1.2元。

(二)对每一排放口征收废气排污费的污染物种类数,以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最多不超过3项。

(三)大气污染物污染当量数计算

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该污染物的排放量(千克)÷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千克)

(四)排污费计算

废气排污费征收额=0.6元×前3项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之和(如二氧化硫在前3项中,二氧化硫每污染当量按照1.2元计算)

(五)对难以监测的烟尘,可按林格曼黑度征收排污费。每吨燃料的征收标准为:1级1元、2级3元、3级5元、4级10元、5级20元。

危险废物排污费征收标准

对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危险废物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次每吨1000元。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目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征的废物。

噪声超标排污费征收标准

对排污者产生的环境噪声,按照超标的分贝数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

污染当量值(单位:kg):污染当量表示了不同污染物或者污染排放量之间的污染危害和处理费用的相对关系。

就水污染来说,以污水中1kg最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COD)为基准,对其他污染物的有害程度、对生物体的毒性以及处理的费用等进行研究和测算,结果是0.5g汞、1kg COD或者10立方米生活污水……排放所产生的污染危害和相应的处理费用是基本相等或等值的,也就是,污水中汞污染当量值是0.0005kg、COD的污染当量值是1kg。

废气是以大气中主要污染物烟尘、二氧化硫为基准,按照上述类似的方法得出其他污染物当量值。

污水、废气中污染物当量值具体见国家《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排污费核定计算范例

单位名称:

沈阳焦煤股份有限公司清水二井煤矿

该单位主要污染因子有废水和燃烧废气中的烟尘、氮氧化物、二氧化硫,煤炭装卸、堆存产生的粉尘。根据企业填报的《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及监察人员现场检查情况计算排污费,计算方法如下:

一、废水排污费

该单位全年申报用水量120000吨,其中重复用水为52680吨,新鲜用水为67320吨,产生的生产及生活废水经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全部综合利用,不外排,污水排污费为零。

【如果该单位直接向环境排放废水,达标排放,则可以计算该企业污水排污费如下:

计算公式:水中某污染物排放量=排水量×1000×该污染物浓度÷1000000

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该污染物排放量÷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

污水排污费收费额=0.7×前3项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之和(如化学需氧量在前三项中,化学需氧量每当量按照1.4元计算)

该单位每年排放水量为新鲜用水量67320吨,则每月向环境排污废水5610吨,污染物浓度:悬浮物(SS)20mg/L、化学需氧量(COD)50mg/L、氨氮8mg/L。

1、SS排放量

=5610×1000×20÷1000000=112.2kg

SS污染当量数=112.2÷4=28.05

2、COD排放量

=5610×1000×50÷1000000=280.5kg

COD污染当量数=280.5÷1=280.5

3、氨氮排放量

=5610×1000×8÷1000000=44.88kg

氨氮污染当量数=44.88÷0.8=56.1

该单位2014年每月份应缴纳污水排污费=0.7×(28.05+56.1)+1.4×280.5=452元】

二、废气排污费

(一)燃烧废气排污费

计算公式:大气中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该污染物排放量÷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

废气排污费收费额=0.6×前3项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之和(如二氧化硫在前三项中,二氧化硫每当量按照1.2元计算)

该单位全年申报煤量为4000吨,现有1台10吨及2台6吨锅炉,每月用煤333.3吨。

1、燃煤SO2排放量=1.6×燃煤量×含硫量×103×(1-脱硫效率)

其中燃煤量=333.3,含硫量=0.61%,脱硫效率=0。

经计算,SO2排放量=3253.01kg

SO2污染当量数=3253.01÷0.95=3424.22

2、烟尘排放量=燃煤量×103×灰分×烟尘占灰分含量×(1-除尘效率)÷(1-烟尘中可燃物百分含量)

其中燃煤量=333.3,除尘效率=80%,灰分=30%,烟尘占灰分含量=25%,烟尘中可燃物百分含量=35%

经计算,烟尘排放量=7691.54kg

烟尘污染当量数=7691.54÷2.18= 3528.23

3、NOX排放量=1.63×燃煤量×103×(含氮量×氮氧化物转化率+0.000938)

其中燃煤量=333.3,含氮量=1.5%,氮氧化物转化率=35%

经计算,NOX排放量=3361.81kg

NOX污染当量数=3361.81÷0.95=3538.75

该单位2014年每月份应缴纳废气排污费=0.6×(3528.23+3538.75)+1.2×3424.22=8349元

(二)粉尘排污费

根据《沈阳市煤炭装卸堆存煤粉尘排放量核定办法》,煤炭装卸煤粉尘排污系数为5公斤/吨煤;煤炭堆存煤粉尘排污系数为1.8公斤/吨煤·年,按该单位排污申报登记内容,该单位全年连续生产,经环境监察人员现场核查,该单位每月现场露天装卸及堆存煤炭、煤泥约为25000吨。

计算公式:煤炭装卸及堆存过程中产生的粉尘排放量=装卸及堆存煤炭量×(煤炭装卸煤粉尘排污系数+煤炭堆存煤粉尘排污系数)

粉尘污染当量数=该污染物排放量÷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

粉尘排污费收费额=0.6×粉尘污染当量数

煤炭装卸及堆存过程中产生的粉尘排放量=25000×(5+1.8)=170000kg

粉尘污染当量数=170000÷4=42500

该单位2014年每月份应缴纳粉尘排污费=0.6×42500=25500元

三、该单位2014年每月应缴排污费=污水排污费+燃烧废气排污费+粉尘排污费=0+8349+25500=33849元

该单位2014年每季度应缴排污费=33849×3=101547元

Ⅲ 如何计算排污费

1、该企业年征收排污费数额6735.5元 ,计算方法如下:

COD:450毫克/升×10000t=4500000克氨氮:50毫克/升×10000t=500000克

COD:4500000克÷1000克/污染当量值=4500氨氮:500000克÷800克/污染当量值:625

2、由于COD超标,氨氮未超标,二种污染物要分别计算。COD:4500×0.7元× 2=6 300元氨氮:625×0.7元=437.5元

该企每月应缴纳的排污费应为6735.5元。

排污费是指分非超标排污费和超标排污染费两种。污染者支付原则的具体化。20世纪初以来,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人类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及浓度都大规模增加,大大超过环境的隹净能力,致使空气、水、土地等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要素受到严重的污染和破坏。

世界许多城市和工业区的新鲜空气、洁净的水已成为短缺资源,而净化被污染的水和空气,或从远道或地层深处取水,则需要付出一定的代价。经济学家认为,这笔费用应由污染者支付,因为污染者损害环境质量,同消耗原材料一样,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不应将这笔费用转嫁给社会。

这是其理论基础。具体则指根据一国排污收费法律法规的规定,污染者按其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应向国家缴纳的一定的金钱。最早由德国于1904年在污染严重的鲁尔工业区实行。

(3)生物质燃料废气排污费如何计算扩展阅读:

2014年9月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环境保护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省(区、市)结合实际,调整污水、废气主要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提高收缴率,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利用经济手段、价格杠杆作用,建立有效的约束和激励机制,促使企业主动治污减排,保护生态环境。

通知规定,2015年6月底前,各省(区、市)要将废气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至不低于每污染当量1.2元,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及铅、汞、铬、镉和类金属砷五项主要重金属排污费征收标准不低于每污染当量1.4元。

国家鼓励污染重点防治区域及经济发达地区,制定高于上述标准的征收标准。各地要建立差别排污收费机制,对超排放限值或超总量指标排放污染物的,以及列入淘汰类目录的企业,实行较高的征收标准;对治污效果较好的企业实行较低的征收标准。

通知强调,各地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进度,逐步扩大以自动监控数据核定排污费的应用范围,提高收缴率,做到排污费应收尽收。要大力推广政府从第三方购买服务,由第三方负责安装、运营和维护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确保监控数据真实准确。

通知要求,各级价格、财政和环保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环境执法和排污费征收情况检查,严厉打击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等违法行为。

坚决查处未按规定缴纳排污费或者逾期不缴纳的行为,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同时,要做好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政策执行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Ⅳ 请问企业年排污费的计算公式(水、气)

污水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一)污水排污费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计征,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7元。

(二)对每一排放口征收污水排污费的污染物种类数,以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最多不超过3项。其中,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污水排污费的收费额加一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对于冷却水、矿井水等排放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计算,应扣除进水的本底值。

(三)、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计算

1、一般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该污染物的排放量(千克)/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千克)

一般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见表1和表2。

2、PH值、大肠菌群数、余氯量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污水排放量(吨)/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吨)

3、色度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色度的污染当量数=污水排放量(吨)×色度超标倍数/色度的污染当量值(吨·倍)

PH值、色度、大肠菌群数、余氯量的污染当量值见表3。

PH值、色度、大肠菌群数、余氯量不加倍收费。

4、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污染当量数=污染排放特征值/污染当量值

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的污染当量值见表4。

(四)排污费计算

1、污水排污费收费额=0.7元×前3项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之和

2、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污染物,应在该种污染物排污费收费额基础上加1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表1 第一类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污染物 污染当量值(千克)
1.总汞 0.0005
2.总镉 0.005
3.总铬 0.04
4.六价铬 0.02
5.总砷 0.02
6.总铅 0.025
7.总镍 0.025
8.苯并(a)芘 0.0000003
9.总铍 0.01
10.总银 0.02

表2 第二类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污染物 污染当量值(千克)
11.悬浮物(SS) 4
12.生化需氧量(BOD5) 0.5
13.化学需氧量(COD) 1
14.总有机碳(TOC) 0.49
15.石油类 0.1
16.动植物油 0.16
17.挥发酚 0.08
18.总氰化物 0.05
19.硫化物 0.125
20.氨氮 0.8
21.氟化物 0.5
22.甲醛 0.125
23.苯胺类 0.2
24.硝基苯类 0.2
25.阴离子表面活性剂(LAS) 0.2
26.总铜 0.1
27.总锌 0.2
28.总锰 0.2
29.彩色显影剂(CD-2) 0.2
30.总磷 0.25
31.元素磷(以P计) 0.05
32.有机磷农药(以P计) 0.05
33.乐果 0.05
34.甲基对硫磷 0.05
35.马拉硫磷 0.05
36.对硫磷 0.05
37.五氯酚及五氯酚钠(以五氯酚计) 0.25
38.三氯甲烷 0.04
39.可吸附有机卤化物(AOX)(以Cl计) 0.25
40.四氯化碳 0.04
41.三氯乙烯 0.04
42.四氯乙烯 0.04
43.苯 0.02
44.甲苯 0.02
45.乙苯 0.02
46.邻-二甲苯 0.02
47.对-二甲苯 0.02
48.间-二甲苯 0.02
49.氯苯 0.02
50.邻二氯苯 0.02
51.对二氯苯 0.02
52.对硝基氯苯 0.02
53.2.4-二硝基氯苯 0.02
54.苯酚 0.02
55.间-甲酚 0.02
56.2.4-二氯酚 0.02
57.2.4.6-三氯酚 0.02
58.邻苯二甲酸二丁脂 0.02
59.邻苯二甲酸二辛脂 0.02
60.丙烯腈 0.125
61.总硒 0.02

说明:1.第一、二类污染物的分类依据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2.同一排放口中的化学需氧量(COD)、生化需氧量(BOD5)和总有机碳(TOC),只征收一项。

表3 PH值、色度、大肠菌群数、余氯量污染当量值
污染物 污染当量值
1.PH值
1.0-1, 13-14 0.06吨污水
2.1-2, 12-13 0.125吨污水
3.2-3, 11-12 0.25吨污水
4.3-4, 10-11 0.5吨污水
5.4-5, 9-10 1吨污水
6.5-6, 5吨污水

2.色度 5吨水·倍

3.大肠菌群数(超标) 3.3吨污水

4.余氯量(用氯消毒的医院废水) 3.3吨污水

说明:1. 大肠菌群数和总余氯只征收一项。
2、PH5-6指大于等于5,小于6;PH9-10指大于9,小于等于10,其余类推。

表4 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污染当量值
类型 污染当量值

禽畜养殖场
1.牛 0.1头
2.猪 1头
3.鸡、鸭等家禽 30羽
4.小型企业 1.8吨污水
5.饮食娱乐服务业 0.5吨污水
6.医院 消毒 0.14床
2.8吨污水
不消毒 0.07床
1.4吨污水

说明: 1.本表仅适用于计算无法进行实际监测或物料衡算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等小型排污者的污染当量数。
2.仅对存栏规模大于50头牛、500头猪、5000羽鸡、鸭等的禽畜养殖场收费。
3.医院病床数大于20张的按本表计算污染当量。

二、废气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一)废气排污费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计算征收,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6元。

其中,二氧化硫排污费,第一年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2元,第二年(2004年7月1日起)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4元,第三年(2005年7月1日起)达到与其它大气污染物相同的征收标准,即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6元。氮氧化物在2004年7月1日前不收费,2004年7月1日起按每一污染当量0.6元收费。

(二)北京市二氧化硫排污费仍按经国务院同意,1999年国家计委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即高硫煤每公斤二氧化硫排污费1.20元,低硫煤每公斤二氧化硫排污费0.50元。2005年7月1日起,低硫煤二氧化硫排污费标准为每一污染当量0.6元。

本办法实施前两年,杭州、郑州和吉林三个城市的二氧化硫排污费标准,按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总量排污收费标准执行,即杭州、吉林二个城市的二氧化硫排污费标准为每一污染当量0.6元,郑州市 二氧化硫排污费标准为每一污染当量0.5元 。2005年7月1日起,三个城市的二氧化硫排污费标准均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三)对每一排放口征收废气排污费的污染物种类数,以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最多不超过3项。

(四)大气污染物污染当量数计算

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该污染物的排放量(千克)/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千克)
大气污染物污染当量值见表5

(五)排污费计算

废气排污费征收额=0.6元×前3项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之和

表5 大气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污染物 污染当量值(千克)
1.二氧化硫 0.95
2.氮氧化物 0.95
3.一氧化碳 16.7
4.氯气 0.34
5.氯化氢 10.75
6.氟化物 0.87
7.氰化氢 0.005
8.硫酸雾 0.6
9.铬酸雾 0.0007
10.汞及其化合物 0.0001
11.一般性粉尘 4
12.石棉尘 0.53
13.玻璃棉尘 2.13
14.碳黑尘 0.59
15.铅及其化合物 0.02
16.镉及其化合物 0.03
17.铍及其化合物 0.0004
18.镍及其化合物 0.13
19.锡及其化合物 0.27
20.烟尘 2.18
21.苯 0.05
22.甲苯 0.18
23.二甲苯 0.27
24.苯并(a)芘 0.000002
25.甲醛 0.09
26.乙醛 0.45
27.丙烯醛 0.06
28.甲醇 0.67
29.酚类 0.35
30.沥青烟 0.19
31.苯胺类 0.21
32.氯苯类 0.72
33.硝基苯 0.17
34.丙烯腈 0.22
35.氯乙烯 0.55
36.光气 0.04
37.硫化氢 0.29
38.氨 9.09
39.三甲胺 0.32
40.甲硫醇 0.04
41.甲硫醚 0.28
42.二甲二硫 0.28
43.苯乙烯 25
44.二硫化碳 20

(六)对难以监测的烟尘,可按林格曼黑度征收排污费。每吨燃料的征收标准为:1级1元、2级3元、3级5元、4级10元、5级20元。

注意:如果你们企业安装了在线监测系统,可按照排污口的在线监测数据进行核算,没有安装的话,按照监测数据(就是环保局给你的监测报告单)来核算,一般是哪种算得多,环保局就会按照那一种给你下达《排污核定通知书》《排污费缴纳通知单》等执法文书。另排污就要缴费,超标就要加倍。

有不明白的欢迎来探讨。

Ⅳ 生物质燃料(废木屑、秸秆、甘蔗渣、压块为燃料等)的锅炉污染物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计算

生物质颗粒燃烧充分的话,是没有浓烟污染排放的,我们的生物质气化炉烧生物质烟筒排出气体几乎是透明的。一个是颗粒原料及生产质量。二、生物质锅炉的燃烧控制(技术含量)。

生物质锅炉烧生物质颗粒,环保监测通过是没问题的,烟囱立高一点就可以了。我们客户用我们的生物质锅炉还没遇到环保过不去的情况,呵呵。

Ⅵ 请教一下,知道废气风量、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怎么计算污染物总量!

我们都是用机器直接算出来的,检测设备先进,直接就出数据了。

你要人工计算的话,那就用废气总风量乘以排放浓度或者排放速率乘以总排放时间,结果就是你要的答案了。

Ⅶ 排污费计算

按照你给出的数据是可以计算排污费的,以下计算方法是基于国家规定征收标准进行计算的,如果你们当地物价和环保部门有制定地方征收价格的话可能具体金额会不对,但计算公式是通用的。
废水部分:
通过废水总量乘以排放浓度然后单位换算以后可以得出:COD月排放量16000kg,SS月排放量4450kg,石油类月排放量1050kg,通过排放量除以当量值后可以得出:COD月污染当量数16000,SS为1112.5,石油类为10500,PH值为50000,根据规定废水征收污染当量数最高的三项(COD、石油类、PH)乘以单价0.7元/当量数,得出基本污水排污费为53550元,根据规定超标排放的要加1倍征收排污费(PH值除外)得出加倍征收金额为18550元。合计得出月废水排污费为72100元/月。
废气:
根据标杆烟气量乘以月开炉时间得出月废气排放量为15000000立方米。使用月废气排放量乘以排放浓度并单位换算后得出:二氧化硫月排放量12000kg,烟尘月排放量4500kg,氮氧化物月排放量6000kg,通过排放量除以当量之后可以得出:二氧化硫月污染当量数为12632,烟尘为2064,氮氧化物为6316,3项污染物当量数相加后乘以单价0.6元/当量数得出月废气排污费为12607元。

根据以上计算方法,废水与废气相加,该厂月应缴排污费总额是84707元。

参考《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Ⅷ 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何时发布施行

一、污水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一)污水排污费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计征,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7元。

(二)对每一排放口征收污水排污费的污染物种类数,以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最多不超过3项。其中,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污水排污费的收费额加一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对于冷却水、矿井水等排放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计算,应扣除进水的本底值。

(三)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计算


1、一般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 = 该污染物的排放量(千克) ÷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千克)

一般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见表1和表2。


2、PH值、大肠菌群数、余氯量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 = 污水排放量(吨) ÷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吨)


3、色度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色度的污染当量数 = 污水的排放量(吨) ×色度超标倍数÷色度的污染当量值(吨·倍)

PH值、色度、大肠菌群数、余氯量的污染当量值见表3。

PH值、色度、大肠菌群数、余氯量不加倍收费。


4、禽畜养殖业、小型和第三产业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污染当量数 = 污染排放特征值÷污染当量值

禽畜养殖业、小型和第三产业的污染当量值见表4。


(四)排污费计算

1、污水排污费收费额=0.7元×前3项污染物的污染当量之和

2、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污染物,应在该种污染物排污费收费额基础上加1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表1 第一类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污染物 污染当量值(千克)

  1. 总汞 0.0005

  2. 2.总镉 0.005

  3. 3.总铬 0.04

  4. 4.六价铬 0.02

  5. 5.总砷 0.02

  6. 6.总铅 0.025

  7. 7.总镍 0.025

  8. 8.苯并(a)芘 0.

  9. 9.总铍 0.01

  10. 10.总银 0.02

  11. 表2 第二类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12. 11.悬浮物(SS) 4

  13. 12.生化需氧物(BOD5) 0.5

  14. 13.化学需氧物(COD) 1

  15. 14.总有机碳(TOC) 0.49

  16. 15.石油类 0.1

  17. 16.动植物油 0.16

  18. 17.挥发酚 0.08

  19. 18.总氰化物 0.05

  20. 19.硫化物 0.125

  21. 20.氨氮 0.8

  22. 21.氟化物 0.5

  23. 22.甲醛 0.125

  24. 23.苯胺类 0.2

  25. 24.硝基苯类 0.2

  26. 25.阴离子表面活性剂(LAS) 0.2

  27. 26.总铜 0.1

  28. 27.总锌 0.2

  29. 28.总锰 0.2

  30. 29.彩色显影剂(CD-2) 0.2

  31. 30.总磷 0.25

  32. 31.元素磷(以P计) 0.05

  33. 32.有机磷农(以P计) 0.05

  34. 33.乐果 0.05

  35. 34.甲基对硫磷 0.05

  36. 35.马拉硫磷 0.05

  37. 36.对硫磷 0.05

  38. 37.五氯酚及五氯酚钠(以五氯酚计) 0.25

  39. 38.三氯甲烷 0.04

  40. 39.可吸附有机卤化物(AOX)(以C1计) 0.25

  41. 40.四氯化碳 0.04

  42. 41.三氯乙烯 0.04

  43. 42.四氯乙烯 0.04

  44. 43.苯 0.02

  45. 44.甲苯 0.02

  46. 45.乙苯 0.02

  47. 46.邻—二甲苯 0.02

  48. 47.对—二甲苯 0.02

  49. 48.间—二甲苯 0.02

  50. 49.氯苯 0.02

  51. 50.邻二氯苯 0.02

  52. 51.对二氯苯 0.02

  53. 52.对硝基氯苯 0.02

  54. 53. 2.4—二硝基氯苯 0.02

  55. 54.苯酚 0.02

  56. 55.间—甲酚 0.02

  57. 56. 2.4—二氯酚 0.02

  58. 57. 2.4.6—三氯酚 0.02

  59. 58.邻苯二甲酸二丁脂 0.02

  60. 59.邻苯二甲酸二辛脂 0.02

  61. 60.丙烯晴 0.125

  62. 61.总石西 0.02

  63. 说明:1.第一、二类污染物的分类依据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64. 2.同一排放口中的化学需氧量(COD)、生化需氧物(BOD5) 和总有机碳(TOC),只征收一项。

  65. 表3 PH值、色度、大肠菌群数、余氯量污染当量值、污染物 污染当量值

  66. 1. PH值

  67. 1) 0-1,13-14 0.06吨污水

  68. 2) 1-2,12-13 0.125吨污水

  69. 3) 2-3,11-12 0.25吨污水

  70. 4) 3-4,10-11 0.5吨污水

  71. 5) 4-5,9-10 1吨污水

  72. 6) 5-6, 5吨污水

  73. 2.色度 5吨水·倍

  74. 3. 大肠菌群数(超标) 3.3吨污水

  75. 4. 余氯量(用氯消毒的废水) 3.3吨污水

  76. 说明:1、大肠菌群数和总余氯只征收一项。

  77. 2、PH5-6指大于等于5,小于6;PH9-10指大于9 ,小于等于10,其余类推。

  78. 表4 禽畜养殖业、小型和第三产业的污染当量值

  79. 类型 污染当量值

  80. 禽畜养殖场 1.牛 0.1头

  81. 2.猪 1头

  82. 3.鸡、鸭等家禽 30羽

  83. 4.小型 1.8吨污水

  84. 5.饮食娱乐服务业 0.5吨污水

  85. 6. 消毒 0.14床 2.8吨污水

  86. 不消毒 0.07床 1.4吨污水

  87. 说明:1、本表仅适用于计算无法进行实际监测或物料衡算的禽畜养殖业、小型和第三产业等小型排污者的污染当量数。

  88. 2、仅对存栏规模大于50头牛、500头猪、5000羽鸡、鸭等的禽畜养殖场收费。

  89. 3、病床数大于20张的按本表计算污染当量。

Ⅸ 国家废气排污费的收费标准

(一)废气排污费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计算征收,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6元。
其中,二氧化硫排污费,第一年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2元,第二年(2004年7月1日起)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4元,第三年(2005年7月1日起)达到与其它大气污染物相同的征收标准,即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6元。氮氧化物在2004年7月1日前不收费,2004年7月1日起按每一污染当量0.6元收费。
大气污染物污染当量数计算

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该污染物的排放量(千克)

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千克)
大气污染物污染当量值见表5
(五)排污费计算
废气排污费征收额=0.6元×前3项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之和
表5 大气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污染物 污染当量值(千克)
1.二氧化硫 0.95
2.氮氧化物 0.95
3.一氧化碳 16.7
4.氯气 0.34
5.氯化氢 10.75
6.氟化物 0.87
7.氰化氢 0.005
8.硫酸雾 0.6
9.铬酸雾 0.0007
10.汞及其化合物 0.0001
11.一般性粉尘 4
12.石棉尘 0.53
13.玻璃棉尘 2.13
14.碳黑尘 0.59
15.铅及其化合物 0.02
16.镉及其化合物 0.03
17.铍及其化合物 0.0004
18.镍及其化合物 0.13
19.锡及其化合物 0.27
20.烟尘 2.18
21.苯 0.05
22.甲苯 0.18
23.二甲苯 0.27
24.苯并(a)芘 0.000002
25.甲醛 0.09
26.乙醛 0.45
27.丙烯醛 0.06
28.甲醇 0.67
29.酚类 0.35
30.沥青烟 0.19
31.苯胺类 0.21
32.氯苯类 0.72
33.硝基苯 0.17
34.丙烯腈 0.22
35.氯乙烯 0.55
36.光气 0.04
37.硫化氢 0.29
38.氨 9.09
39.三甲胺 0.32
40.甲硫醇 0.04
41.甲硫醚 0.28
42.二甲二硫 0.28
43.苯乙烯 25
44.二硫化碳 20

(六)对难以监测的烟尘,可按林格曼黑度征收排污费。每吨燃料的征收标准为:1级1元、2级3元、3级5元、4级10元、5级20元

Ⅹ 废气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行政性收费项目:排污费

收费依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第31号令(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收费标准:如下

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一、污水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一)污水排污费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计征,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7元。

(二)对每一排放口征收污水排污费的污染物种类数,以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最多不超过3项。其中,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污水排污费的收费额加一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对于冷却水、矿井水等排放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计算,应扣除进水的本底值。

(三)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计算

1、一般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 = 该污染物的排放量(千克) ÷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千克)

一般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见表1和表2。

2、PH值、大肠菌群数、余氯量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 = 污水排放量(吨) ÷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吨)

3、色度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色度的污染当量数 = 污水的排放量(吨) ×色度超标倍数÷色度的污染当量值(吨·倍)

PH值、色度、大肠菌群数、余氯量的污染当量值见表3。

PH值、色度、大肠菌群数、余氯量不加倍收费。

4、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污染当量数 = 污染排放特征值÷污染当量值

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的污染当量值见表4。

(四)排污费计算

1、污水排污费收费额=0.7元×前3项污染物的污染当量之和

2、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污染物,应在该种污染物排污费收费额基础上加1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表1 第一类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污染物 污染当量值(千克)

1.总汞 0.0005

2.总镉 0.005

3.总铬 0.04

4.六价铬 0.02

5.总砷 0.02

6.总铅 0.025

7.总镍 0.025

8.苯并(a)芘 0.0000003

9.总铍 0.01

10.总银 0.02

表2 第二类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11.悬浮物(SS) 4

12.生化需氧物(BOD5) 0.5

13.化学需氧物(COD) 1

14.总有机碳(TOC) 0.49

15.石油类 0.1

16.动植物油 0.16

17.挥发酚 0.08

18.总氰化物 0.05

19.硫化物 0.125

20.氨氮 0.8

21.氟化物 0.5

22.甲醛 0.125

23.苯胺类 0.2

24.硝基苯类 0.2

25.阴离子表面活性剂(LAS) 0.2

26.总铜 0.1

27.总锌 0.2

28.总锰 0.2

29.彩色显影剂(CD-2) 0.2

30.总磷 0.25

31.元素磷(以P计) 0.05

32.有机磷农药(以P计) 0.05

33.乐果 0.05

34.甲基对硫磷 0.05

35.马拉硫磷 0.05

36.对硫磷 0.05

37.五氯酚及五氯酚钠(以五氯酚计) 0.25

38.三氯甲烷 0.04

39.可吸附有机卤化物(AOX)(以C1计) 0.25

40.四氯化碳 0.04

41.三氯乙烯 0.04

42.四氯乙烯 0.04

43.苯 0.02

44.甲苯 0.02

45.乙苯 0.02

46.邻—二甲苯 0.02

47.对—二甲苯 0.02

48.间—二甲苯 0.02

49.氯苯 0.02

50.邻二氯苯 0.02

51.对二氯苯 0.02

52.对硝基氯苯 0.02

53. 2.4—二硝基氯苯 0.02

54.苯酚 0.02

55.间—甲酚 0.02

56. 2.4—二氯酚 0.02

57. 2.4.6—三氯酚 0.02

58.邻苯二甲酸二丁脂 0.02

59.邻苯二甲酸二辛脂 0.02

60.丙烯晴 0.125

61.总石西 0.02

说明:1.第一、二类污染物的分类依据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2.同一排放口中的化学需氧量(COD)、生化需氧物(BOD5) 和总有机碳(TOC),只征收一项。

表3 PH值、色度、大肠菌群数、余氯量污染当量值

污染物 污染当量值

1. PH值

1) 0-1,13-14 0.06吨污水

2) 1-2,12-13 0.125吨污水

3) 2-3,11-12 0.25吨污水

4) 3-4,10-11 0.5吨污水

5) 4-5,9-10 1吨污水

6) 5-6, 5吨污水

2.色度 5吨水·倍

3. 大肠菌群数(超标) 3.3吨污水

4. 余氯量(用氯消毒的医院废水) 3.3吨污水

说明:1、大肠菌群数和总余氯只征收一项。

2、PH5-6指大于等于5,小于6;PH9-10指大于9 ,小于等于10,其余类推。

表4 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的污染当量值

类型 污染当量值

禽畜养殖场 1.牛 0.1头

2.猪 1头

3.鸡、鸭等家禽 30羽

4.小型企业 1.8吨污水

5.饮食娱乐服务业 0.5吨污水

6.医院 消毒 0.14床 2.8吨污水

不消毒 0.07床 1.4吨污水

说明:1、本表仅适用于计算无法进行实际监测或物料衡算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等小型排污者的污染当量数。

2、仅对存栏规模大于50头牛、500头猪、5000羽鸡、鸭等的禽畜养殖场收费。

3、医院病床数大于20张的按本表计算污染当量。

二、废气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一)废气排污费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计算征收,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6元。

其中,二氧化硫排污费,第一年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2元,第二年(2004年7月1日起)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4元,第三年(2005年7月1日起)达到与其它大气污染物相同的征收标准,即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6元。氮氧化物在2004年7月1日前不收费,2004年7月1日起按每一污染当量0.6元收费。

(二)北京市二氧化硫排污费仍按经国务院同意,1999年国家计委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即高硫煤每公斤二氧化硫排污费1.2元,低硫煤每公斤二氧化硫排污费0.50元。2005年7月1日起,低硫煤二氧化硫排污费标准为每一污染当量0.6元。

本办法实施前两年,杭州、郑州和吉林三个城市的二氧化硫排污费标准,按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总量排污收费标准执行,即杭州、吉林二个城市的二氧化硫排污费标准为每一污染当量0.6元,郑州市二氧化硫排污费标准为每一污染当量0.5元。2005年7月1日起,三个城市的二氧化硫排污费标准均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三)对每一排放口征收废气排污费的污染物种类数,以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最多不超过3项。

(四)大气污染物污染当量数计算

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 = 该污染物的排放量(千克) ÷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千克)

大气污染物污染当量值见表5

(五)排污费计算

废气排污费征收额 = 0.6元×前3项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之和

大气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污染物 污染当量值(千克)

1. 二氧化硫 0.95

2. 氮氧化物 0.95

3. 一氧化碳 16.7

4. 氯气 0.34

5. 氯化氢 10.75

6. 氟化物 0.87

7. 氰化氢 0.005

8. 硫酸雾 0.6

9. 铬酸物 0.0007

10. 汞及其化合物 0.0001

11. 一般性粉尘 4

12. 石棉尘 0.53

13. 玻璃棉尘 2.13

14. 碳黑尘 0.59

15. 铅及其化合物 0.02

16. 镉及其化合物 0.03

17. 铍及其化合物 0.0004

18. 镍及其化合物 0.13

19. 锡及其化合物 0.27

20. 烟尘 2.18

21. 苯 0.05

22. 甲苯 0.18

23. 二甲苯 0.27

24. 苯并(a)芘 0.000002

25. 甲醛 0.09

26. 乙醛 0.45

27. 丙烯醛 0.06

28. 甲醇 0.67

29. 酚类 0.35

30. 沥青烟 0.19

31. 苯胺类 0.21

32. 氯苯类 0.72

33. 硝基苯 0.17

34. 丙烯氢 0.22

35. 氯乙烯 0.55

36. 光气 0.04

37. 硫化氢 0.29

38. 氨 9.09

39. 三甲胺 0.32

40. 甲硫醇 0.04

41. 甲硫醚 0.28

42. 二甲二硫 0.28

43. 苯乙烯 25

44. 二硫化碳 20

(六)对难以监测的烟尘,可按林格曼黑度征收排污费。每吨燃料的征收标准为:1级1元、2级3元、3级5元、4级10元、5级20元。

三、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征收标准

(一)对无专用贮存或处置设施和专用贮存或处置设施达不到环境保护标准(即无防渗漏、防扬散、防流失设施)排放的工业固体废物,一次性征收固体废物排污费。每吨固体废物的征收标准为:冶炼渣25元、粉煤灰30元、炉渣25元、煤矸石5元、尾矿15元、其他渣(含半固态、液态废物)25元。

(二)对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危险废物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次每吨1000元。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目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征的废物。

四、噪声超标排污费征收标准

对排污者产生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且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按照超标的分贝数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征收标准见表6。

表6 噪声超标排污费征收标准

超标分贝数 1 2 3 4 5 6 7 8

收费标准(元/月) 350 440 550 700 880 1100 1400 1760

超标分贝数 9 10 11 12 13 14 15 16及16以上

收费标准(元/月) 2200 2800 3520 4400 5600 7040 8800 11200

说明:

1. 一个单位边界上有多处噪声超标,征收额应根据最高一处超标声级计算,当沿边界长度超过100米有二处及二处以上噪声超标,则加1倍征收。

2. 一个单位若有不同地点的作业场所,收费应分别计算、合并征收。

3. 昼、夜均超标的环境噪声,征收金额按本标准昼、夜分别计算,累计征收。

4. 声源一个月内超标不足十五天的,噪声超标排污费减半征收。

5. 夜间频繁突发和夜间偶然突发厂界超标噪声排污费,按等效声级和峰值噪声两种指标中超标分贝值高的一项计算排污费。

6. 一个工地同一施工单位多个建筑施工阶段同时进行时,按噪声限值最高的施工阶段计收超标噪声排污费。

7. 本标准以每分贝为计征单位,不足一分贝的按四舍五入原则计算。

8. 对农民自建住宅不得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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