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实验室守则是什么
实验室的进出,使用,操作,安全防范,设备管理等方面必须遵守的规则,确保实验室安全,有序,正确,高校的运转。
守则一般根据实验室的实际情况由实验室管理方制定,没有统一标准或范本。
B. 实验室应注意哪些安全事项
实验室安全防护知识汇总:
1.实验时根据试验的情况和性质进行必要的防护。
根据试验可能发生的危险事故佩戴必要的防护工具,例如穿好试验服,戴橡胶手套,防护面具,防毒面具等。实验前,要注意清理试验场周围的安全隐患。检查试验装置、药品和相关物品是否有不符合要求的情况等。
2.遵循化学药品的性质和化学反应的规律,不盲目蛮干和主观臆测化学反应的过程。
应根据化学反应的性质和过程选择匹配的反应装置,不可图省事省去必要的安全措施。
3.经常估计到实验的危险性。
实验事故虽不可预测,但其危险性的大小是可以估计到的。即使对不大了解的实验,也必须推测其危险程度而制订相应的预防措施。像下面这类实验,必须十分注意,使之万无一失。
①不了解的反应及操作;
②存在多种危险性的实验(如发生火灾、毒气等);
③在严酷的反应条件(如高温、高压等)下进行的实验。
4.充分作好发生事故时的预防措施并加以检查。
平时注意熟悉需要关闭的主要龙头、电气开关,灭火器的位置及操作方法,避免发生事故时才四处寻找应急的物品。
5.实验的后处理。实验的后处理工作,亦属实验过程的组成部份。特别不可忽略回收溶剂和废液、废弃物等的处理。
危险物质的使用处理及注意事项
危险物质,是指具有着火、爆炸或中毒危险的物质。使用这类物质的时候应该特别小心注意以下事项:
1.使用危险物质前,要充分了解所使用物质的性状,特别是着火、爆炸及中毒的危险性。
2. 贮藏。通常,危险物质要避免阳光照射,把它贮藏于阴凉的地方。注意不要混入异物。并且必须与火源或热源隔开。实验室冰箱和超低温冰箱使用注意事项:定期除霜、清理,清理后要对内表面进行消毒;储存的所有容器,应当标明物品名称、储存日期和储存者姓名;除非有防爆措施,否则冰箱内不能放置易燃易爆化学品溶液,冰箱门上应注明这一点。
3. 在使用危险物质之前,必须预先考虑到发生灾害事故时的防护手段,并做好周密的准备。使用有火灾或爆炸危险的物质时,要准备好防护面具、耐热防护衣及灭火器材等;对于毒性物质,则要准备橡皮手套、防毒面具及防毒衣之类用具。
4.在情况允许下,尽可能少用或不用危险物质。并且,对不了解性能的物质,需进行预备试验。
5. 对于有毒药品及含有毒物的废弃物时,使用完毕后进行适宜的处理,避免污染水质和大气。
以下是实验室易出事故物质的三大分类
1. 着火性物质
具有着火危险的物质非常多。通常有因加热、撞击而着火的物质,也有由于相互接触、混合而着火的物质。比如强氧化性物质、强酸性物质、低温着火性物质、自然物质、禁水性物质等
2.易燃性物质
可燃物的危险性,大致可根据其燃点加以判断。燃点越低,危险性就越大。但是,即使燃点较高的物质,当加热到其燃点以上的温度时,也是危险的。据报道,由此种情况发生的事故特别多。因此,必须加以注意。
3.爆炸性物质
爆炸有两种情况:一是可燃性气体与空气混合,达到其爆炸界限浓度时着火而发生燃烧爆炸;一是易于分解的物质,由于加热或撞击而分解,产生突然气化的分解爆炸。
(2)临床微生物教学实验室守则有哪些扩展阅读:
一、安全用电常识
违章用电常常可能造成人身伤亡、火灾、损坏仪器设备等严重事故。实验室使用电器较多,为了保障人身安全,特别要注意安全用电,一定要遵守实验室安全规则。
1、防止触电
(1)不用潮湿的手接触电器;
(2)电源裸露部分应有绝缘装置(例如电线接头处应裹上绝缘胶布);
(3)所有电器的金属外壳都应保护接地;
(4)实验时,应先连接好电路后才接通电源,实验结束时,先切断电源再拆线路;
(5)修理或安装电器时,应先切断电源;
(6)不能用试电笔去试高压电。使用高压电源应有专门的防护措施;
(7)如有人触电,应迅速切断电源,然后进行抢救。
2、防止引起火灾
(1)使用的保险丝要与实验室允许的用电量相符;
(2)电线的安全通电量应大于用电功率;
(3)室内若有氢气、煤气等易燃易爆气体,应避免产生电火花。继电器工作和开关电闸时,易产生电火花,要特别小心。电器接触点(如电插头)接触不良时,应及时修理或更换;
(4)如遇电线起火,立即切断电源,用沙或二氧化碳、四氯化碳灭火器灭火,禁止用水或泡沫灭火器等导电液体灭火。
3、防止短路
(1)线路中各接点应牢固,电路元件两端接头不要互相结触,以防短路;
(2)电线、电器不要被水淋湿或浸在导电液体中,例如实验室加热用的灯泡接口不要浸在水中。
4、电器仪表的安全使用
(1)在使用前,先了解电器仪表要求使用的电源是交流电还是直流电;是三相电还是单相电以及电压的大小(380V、220V、110V或6V);须弄清电器功率是否符合要求及直流电器仪表的正、负极;
(2)仪表量程应大于待测量,若待测量大小不明时,应从最大量程开始测量;
(3)实验之前要检查线路连接是否正确,检查完后方可接通电源;
(4)在电器仪表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有不正常声响,局部温升或嗅到绝缘漆过热产生的焦味,应立即切断电源,并报告厂家进行检查。
二、使用化学药品的安全防护
1、防毒
(1)实验前,应了解所用药品的毒性及防护措施;
(2)操作有毒气体(如H2S、Cl2、Br2、NO2、浓HCl和HF等)应在通风橱内进行;
(3)苯、四氯化碳、乙醚、硝基苯等的蒸气会引起中毒。它们虽有特殊气味,但久嗅会使人嗅觉减弱,所以应在通风良好的情况下使用;
(4)有些药品(如苯、有机溶剂、汞等)能透过皮肤进入人体,应避免与皮肤接触;
(5)氰化物、高汞盐(HgCl2、Hg(NO3)2等)、可溶性钡盐(BaCl2)、重金属盐(如镉、铅盐)、三氧化二砷等剧毒药品,应妥善保管,使用时要特别小心;
(6)禁止在实验室内喝水、吃东西,饮食用具不要带进实验室,以防毒物污染,离开实验室及饭前要冼净双手。
2、防爆
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当两者比例达到爆炸极限时,受到热源(如电火花)的诱发,就会引起爆炸。
(1)使用可燃性气体时,要防止气体逸出,室内通风要良好;
(2)操作大量可燃性气体时,严禁同时使用明火,还要防止发生电火花及其它撞击火花;
(3)有些药品如叠氮铝、乙炔银、乙炔铜、高氯酸盐、过氧化物等受震和受热都易引起爆炸,使用要特别小心;
(4)严禁将强氧化剂和强还原剂放在一起;
(5)久藏的乙醚使用前应除去其中可能产生的过氧化物;
(6)进行容易引起爆炸的实验,应有防爆措施。
3、防火
(1)许多有机溶剂如乙醚、丙酮、乙醇、苯等非常容易燃烧,大量使用时室内不能有明火、电火花或静电放电,实验室内不可存放过多这类药品,用后还要及时回收处理,不可倒入下水道,以免聚集引起火灾;
(2)有些物质如磷、金属钠、钾、电石及金属氢化物等,在空气中易氧化自燃;还有一些金属如铁、锌、铝等粉末,比表面大也易在空气中氧化自燃。这些物质要隔绝空气保存,使用时要特别小心。
C. 微生物实验室的安全操作规程
抄的哦
1 实验室安全
1.1 微生物实验室的生物安全性
1.2 科室安全文档
(a)生物危害防护:实际操作规程见(《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9489-2004。2004-01-05发布,2004-10-01实施。)
(b)实验室安全:原则和措施见(《微生物和生物医学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WS 233-2002。2002-12-03发布,2003-08-01实施。)
1.3 应用:
以上的操作规程应用于微生物科室的所有部门。工作人员或访问人员必须遵守各项规定。
1.4 关于新规定或现行规定的修改案:
任何新规定或现行规定的修改案必须通知负责科室安全的人员及相关人员,他们将建议科室主任考虑实施。
1.5 生物性危害
1.5.1 与各种操作有关的生物危害水平取决于:
a.处理的传染性物质的本身:
按照传染性物质对个人和社区和潜在危险性以及经空气传播的可能性,其划分成不同等级。所采用的等级划分详见”《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原则和措施(见《微生物和生物医学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准则》)。
b.使用的设备和设施:
处理不同等级的传染性物质的要求在”实验室安全”中已规定。这些符合要求的设备都要承担重要临床工作,科室负责人必须保证中应污染物水平。
c.培训,特别是员工的安全性培训和安全性经验积累。所有员工应该接受一定训练,能安全处理任何实验室可能碰到的物质,避免将实验不能处理或规定之外的传染性物质暴露在实验室,即使暴露事故在实验室,即使暴露事故发生也要会正确处理。
1.5.2 传染性物质的分类
1.5.2.1分类系统
生物危害防护:〔见1.2 (a)〕,根据生物因子对个体和群体的危害程度将其分为4级,危害等级Ⅳ最具危害性。
1.5.2.2危险群/生物安全水平:1-4
a.危险群/生物安全水平:1——对健康成人无致病性,对社区无危害性。通常一般微生物操作就足够,不需特殊安全设备,工作的附近要有洗手设施。培养基上包含未鉴定物,因此,妥善处理对各级安全水平都至着重要。
b.危险群/生物安全水平:2——人类疾病相关物质,这种物质对实验室工作人员有中度危险,并具有一定程度社区危险性。医院微生物室所涉及的绝大多数物质属此安全水平,生物危害警告应张贴,并且限制接近,应用醒目标语,若是能产生空气传播或飞溅的I,II类物质都就使用相就的操作台。实验室就提供类似防护衣和手套,眼罩尤其是配戴隐形眼镜者,也应提供类似安全水平的洗手设施,并且临近工作区也应有高压灭菌装置。所有废物和反复使用设备的去污染应有特定的程序。
c.危险群/生物安全水平:3——人类疾病相关物质,具有潜在空气传播性,能引起严重,致命疾病,对实验室工作人员高度危险,并具有一定程度社区危险性。所有含有或怀疑含有生物案的标本必须标以”小心污染”标签,并且同时标于盛放标本容器和申清单。然而作为预防保护还不足够。应对所有血液,体液,分离的人体组织等有普通防护意识,它们都应视作传染源。在此生物安全级,实验室应控制对其接近。凡涉及该类物质都应使用I或II类工作台操作,也可以遵循II级操作注意事项,对所有废物进行去污染处理,包括工作服和重复使用设备。
d.危险群/生物安全水平:4——对个人的危险如生物安全3级,但对社区有高度危险性。这些传染性物质包括:
蜱源性脑炎病毒
支里半亚-刚果牛血热病毒
Marburg Virus
艾波拉病毒
Lagsa fever Virus
Junin HF Virus
Machupo HF Virus
Guanaruto HF Virus
Herpesvirus simiae (B Virus)
1.6 以下预防措施,所有实验工作人员必须遵守:
1.6.1 工作服
a.所有实验室成员在工作期间必须始终穿着所提供的工作服。离开实验室时,工作服须挂在指定地方,不得在实验室外冼工作服。
b.在处理含有或怀疑含有生物安全3级物质的标本时,必须在工作服外穿隔离衣。
c.在生物安全操作台内处理标本和培养基时,必须戴手套。
1.6.2 洗手池
洗手池须供应洗洁剂和纸巾。
1.6.3 洗手
所有工作人员在离开工作区必须洗手,并且要先脱去工作服和手套。
1.6.4 食物,饮水,吸烟,化妆品
食物和饮料不允许带入任何处理标本的房间.不允许在处理标本的任何地方吸烟.不允许在处理标本的任何地方使用化妆品。
1.6.5 伤口和擦伤
手上的伤口和擦伤必须覆盖保护物。
1.6.6 个人衣物
个人衣物不允许带入实验室,并且必须保存在带锁的柜子里。
1.6.7 口吸移液管
这是禁用的。要求使用机械移液装置。
1.7 常规预防措施应用于所有血液、体液、组织标本的操作中:
1> 无论何时都应尽可能避免使用注射器,针头或其它锐器。
2> 使用过的针头和一次性切割器必须丢入专门的带有盖子和桶内,以备安全处理、防止容器过满盛装。
3> 使用过的针头不许重新使用或再用手操作。
4> 打烂的玻璃必须放入坚硬的容器(不要用手),然后再放入黑色垃圾袋,如果是污染的,使用黄色垃圾袋。
5> 在接触具有潜在性传染性标本培养基、组织,必戴保护性手套,防止皮肤直接接触。如果手套有可见的污染,必须先除去污染,再更换。手上有皮炎或伤口的工作人员的需要间接接触传染性物质的人员应戴保护性手套。
6> 在处理完标本、结束工作,甚至在上述规定带手套时,应常规洗手。
7> 当血液、血液制品或其它体液污染发生时,应停止工作洗手,戴一次性手套再清除污染区。建议用含有效氯1000ppm的次氯酸钠溶液。如果污染区较大用浸有次氯酸钠溶液的湿布覆盖10min去污染,并标示相应的警告,丢弃废物及手套到生物安全级物理容器。注意飞溅的水滴和流淌会将污染带到主污染区以外。
8> 所有在实验室使用的具有潜在污染性的物质都需去污染,最好先高压,再做处理。
9> 任何可能产生飞溅或气雾的操作都应在生物安全操作台里进行。这些操作包括离心,分离血清,混合,超声,收集组织受精卵,以及处理含有浓集的感染物质标本。
1.8 实验室物质处理
a> 黑色塑料袋用来收集未污染或经高压过需处理的废物。
b> 废纸屡用来收未污染的废纸,用过的纸巾等。
c> 所有可能传染的物质必须高压或焚化。
d> 所有丢弃的标本,培养基和实验室废物必须放在专门容器里
e> 用白色聚丙烯罐盛装2%新鲜配置次氯酸液,以供工作中丢弃标本,污染吸头,棉拭子临时处理待一天工作结束之后,再经高压处理。
f> 黄色塑料袋用来处理污染的实验室废物。它们应封口再由工人拿去焚烧。
g> 带盖,带标签硬质容器用来盛装针头的锐器。
1.9 实验室传染性物的消毒
高压
a.所有培养基的传染性物质都要高压,除非准备焚烧的,高压的最大好处是使传染性物质离开实验室可保证安全。
b.用作此目的的高压设备应在医学技师监督下由实验室工人操作。
c.高压设备应定期由医院设备组测试,检修。这些测试包括商业使有的芽胞试纸实验。多个高压设备应有使用记录,并自使用之日起由医学技师连续记录。任何不符都要向安全人员报告。
1.10 去污染
去污染剂:
1> 次氯酸溶液:用白色聚丙烯罐装新鲜配置的含有效氯1000ppm的2%次氯酸溶液,放在多个工作室。
2> 5%的Printol:其50%水溶液用来处理溅在地板和家具上的污染。
3> 戊二醛:新鲜配制成一定浓度,主要用于不能使用次氯酸钠的仪器去污染,如离心机等。
4> 75%乙醇:主要用于对清洁表面的快速去污染。
1.11 离心机
1.11.1 注意事项:
a> 使离心机用的试管应具是厚管或塑料的,离心前应仔细检查是否缺损。
b> 离心机需放置在合适的位置,操作都应能看见离心缸,以便能正确地将离心架放在转子上。
c> 离心桶和离心架配对使用,负载后需仔细平衡。
d> 为避免脱架和试管内溶液溅出,开始采用低转速,然后逐渐升高。
e> 离心机内缸应由高级人员定期检索,内壁必须用戊二醛定期清洁,去污染。
f> 在对含有或怀疑含有生物安全操作3级标本离心时,必须加盖密封,密封盖只有在一级生物安全操作台内才能打开。
1.11.2 离心时,试管破裂
a> 如果正在离心时,发生或怀疑发生试管破裂,电动机应立即断电,并在30min后才能打开离心机盖。
b> 如离心后发现破裂,应立刻关闭机盖,保持至少30min。
c> 立即通知安全员。
d> 戴厚手套,使用镊子或用镊子夹棉鉴清除破碎玻璃碎片。
e> 所有破裂试管,玻璃碎片,离心桶和转子必须放在专门消毒剂中去污染,要求消毒剂不具腐蚀性,对浸生物安全物质有效。然后,或者浸泡至24小时,或者高压。
f> 未破裂,带盖的试管也应放在另一含有消毒剂的容器中1后,再对其内容物处理。
i> 离心缸必须用戊二醛棉拭子清洁,过夜,再重复擦拭,再用水清洁洗净并干燥。
g> 含有生物安全3级物质的密封离心桶必须在密封状态下取出,在一级生物安全操作台内打开。如果试管破裂,离心桶密封盖应松松地盖上,对离心桶高压。
1.12 破裂和溢出
任何重要的破裂的溢出都应通知安全人员。在处理含有或怀疑含有生物案例的溢出物,应先得到安全人员的建议。
1.12.1 病毒培养基的泄漏
a> 用浸有20%次氯酸钠的纸巾覆盖溅洒出的污染物用容器碎片。
b> 覆盖10-15min。
c> 戴一次性手套,清扫纸巾和碎片于合适的容器(如塑料袋,但不包括含有碎玻璃或其它锐利物体),用一片硬纸板去清扫,不能用刷子或尘掸,除非它们适于高压。手指远离碎玻璃。
d> 将碎片和使用后的废物放在实验室废物箱。
e> 用常规工作消毒剂擦拭污染区及其周围可能飞溅区。
1.13 泄漏的标本
实验室不泄漏的标本,但要以塑料密封后退还到病房。
1.14 紫外线消毒:培养基,试剂分装和病人血清应存放-70°C和-30°C冰箱。操作存放于-30°C或以下温度冰箱物质,应戴手套,例如当标本从低温冰箱取出或放入时。
1.15 生物安全柜(台)
实验室应配备II级生物安全柜。
1.15.1 级别
I :基本要求:定向流动保护,要求气流从外流入安全柜,并且远离操作者,指向传染物。经HEPA过滤排后,紧好由导管引向室外,以便清除去污染后的各种蒸汽。
II:基本要求:经过滤气体垂直流向,既保护操作者也要保护工作不受污染。
IIA:70%的过滤气体重新循环至工作区,废气导向室外经HEPA过滤。和内流经式工作区的气流速度平均0.4m/s或略高。
IIB:流进气体流速平均0.5m/s或更好。按照不同型别(IIB1,IIB2,IIB3),气体排出比例从70%到100%。根据工作选择不同型。如有毒化学物质和放射线同位素不能再循环至工作区。
III :基本要求:操作者与传染物安全隔离,并且整个操作过程都要提高。安全柜所在的环境也要一定程度隔离,以防手套破裂。
1.15.2 生物安全柜的安装
安全柜要发挥某安全防护功能必须注意安装位置,废气应通过管道以保护环境不受污染。如果需购置这类设备应联系CUHK安全办公室,在种类,牌子,样式,安装位置和安装以及与其它设施的相邻关系上获得指导。
1.15.3 常规检查和安全操作以及工作区的消毒
有一份操作规程详尽地叙安全柜的常规使用也应包括安全柜发生意外时应采取的行动。每一个使用者必须阅读规程使后签名。
1.15.4 注意:
安全柜应尽可能避免使其处于不安全状态,但有时因为安全柜的意外,使用者被迫这样做。此时,应张贴注意以警告其它人不得再使用。
1.15.5 去污染和再认证
由受过训练的人员,配戴个人防护用具,来做污染工作。要求:安全柜在密闭条件下用干燥多聚甲醛蒸汽醺蒸,使用浓度8500ppm。(安全柜的体积应包括外周供应和废气过滤设备。)在温度20-25°c,相对温度不低于60%环境保持4h,甲醛蒸汽,如果允许,可直接抽出室外,若不允许可在安全柜内用氨基重碳盐吸收。
因为空气有限的穿透力,在处理潜在传染性物质时最好使用HEPA过滤器,以及高压或焚化后再丢弃。
1.17.5.2 再认证
这项工作由专门人员进行,去污染后安全柜性能再认证定,及过滤器的更换,测试是否有漏气,调试空气流速是否合规定,以及检测过滤器的性能。再认证应至少一年做一次,或是装置移动,过滤器维修后。应备有去污染,维修和再认证的记录,并且应方便使用者的查阅。
2. 实验安全操作程序:
2.1 工作人员在采集标本过程中应当防止病原微生物扩散和感染,并对标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作详细记录。
2.3 实验过程中绝对禁止吸烟、饮食等,不要以手抚头面部等。
2.4 处理样本的过程中易产生高危害气溶胶时,要求同时使用适当的个人防护装备、生物安全柜和/或其它物理防护设备。如可产生含生物因子的气溶胶,应在适当的生物安全柜中操作。细菌的分离培养、菌种开封、转种、研磨、稀释等操作,均应在生物安全柜中进行。
2.5 使用接种环进行操作时,接种环应在工作灯的内焰中燃烧,以避免菌液或菌块飞溅。
2.6 稀释菌液时,吸管、针管要缓慢插入试管或烧瓶底部,小心操作避免产生气泡或气溶胶。
2.7 使用注射器加样时,用过的针头切勿再重新入套或拔开注射器与针头,应直接放入锐器收集器,以免划破皮肤造成接种感染。
2.8 菌株库要设专人管理,并按照国家微生物菌毒种管理办法执行。2.9进行毒菌操作过程中,不要穿戴巳经污染的防护性手套触摸门柄、仪器或毒菌区以外区域,避免由于粗心扩大污染范围。
2.10 试验结束后,操作过程中所有可能与生物危险物接触或被污染的试验器械和物品,能够高压消毒的必须高压消毒,不能进行高压消毒的设备、仪器,应使用有效的消毒剂擦洗后再以紫外灯近距离长时间消毒。
2.11 实验中发生意外污染情况,应立即通知主管人员并做好处理污染物和相应区域的准备,不得擅自采用其它禁止的方法进行消毒处理。
2.12 实验室内任何微生物的样本,废弃物都必须经高温高压灭菌后,方可按一般垃圾处理。
2.13 实验室所用任何个人防护装备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实验室应确保具备足够的有适当防护水平的清洁防护服供使用。还应穿戴其它的个人防护装备,如手套、防护镜、面具、头部面部保护罩等。
3. 实验室污物处理及消毒操作程序:
3.1 实验室含有生物危险物的临床标本及被污染的一次性用品,试验完成后,应在操作台或实验区域内以紫外灯近距离照射消毒 2小时以上,再经高压消毒后方可丢弃或焚烧。
3.2 可重复使用的实验用品及器材,完成实验后,应在操作台或实验区域内经紫外灯近距离照射消毒2小时以上后,再交有关人员进行高压消毒和煮沸洗刷。
3.3 实验用的试管、吸管、注射器,须装在加盖不漏的容器内,经高压灭菌后取出。
3.4 培养物或实验室垃圾,在丢弃前必须经高压消毒和紫外灯近距离长时间照射处理。不允许积存垃圾和实验室废弃物。已装满的容器应定期运走。在去污染或最终处置之前,应存放在指定的安全地方,通常在实验室区内。
3.5 实验室废弃物应置于适当的密封且防漏容器中安全运出实验室。有害气体、气溶胶、污水、废液应经适当的无害化处理后排放,应符合国家相关的要求。
3.6 实验过程中,如标本或含标本的前消化处理液被打翻污染了操作台或地面,应以吸满70%酒精的卫生纸覆盖污染区,15分钟以后卫生纸方可移去。
3.7实验室内未经消毒的污水,禁止直接排入公共排水系统,更不允许混入居民生活垃圾。
4. 意外事故处理程序:
4.1 如果发生意外,必须立即通知实验室主管人员和医院生物安全办公室,并在有关人员的指导监督下对出事现场进行处理,绝对禁止未经报告而私自对出事现场给予非规范的处理。
4.2 实验过程中,如污染物溅落到身体表面,或有割伤、刺伤、烧伤、烫伤等情况发生,应立即停止实验工作进行紧急处理,更换被污染的实验服,皮肤表面用消毒液清洗,伤口以碘酒或酒精消毒,眼睛用无菌生理盐水冲洗。
4.3 如果发生菌液溢出,含菌种的培养管破碎等,造成中 、小面积污染,可用比污染面积大25%以上的纱布覆盖污染区域,边缘用脱脂棉围住,向纱布倾倒5%苯酚溶液或70%的酒精,浸泡2小时以上(其间适量加溶液防止干燥),再经紫外灯近距离(1米内)照射2小时以上;被污染的器械、容器等立即浸泡于70%酒精中2小时以上,再次着防护衣进入房间,将污染溢出物和用于清洁的纱布放入可耐受高压的双层塑料袋内并尽快高压。
4.4 如果发生气溶胶污染或大面积污染,应立即停止实验并关闭实验室,对污染区域进行紫外灯照射消毒过夜;第二天对污染区进行24小时封闭空气熏蒸消毒(乙醛消毒法:5ml乙醛+2g高锰酸钾/m3空间)。
4.5 临床医务人员应对事故受害者和消毒人员进行医学随访。
D. 微生物实验室技术管理者的要求有哪些
微生物实验室技术管理者的要求有哪些
一、实验室管理制度
1.实验室应制定仪器配备管理、使用制度,药品管理、使用制度,玻璃器皿管理、使用制度,并根据安全制度和环境条件的要求,本室工作人员应严格掌握,认真执行。
2.进入实验室必须穿工作服,进入无菌室换无菌衣、帽、鞋,戴好口罩,非实验室人员不得进入实验室,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3.实验室内物品摆放整齐,试剂定期检查并有明晰标签,仪器定期检查、保养、检修, 严禁在冰箱内存放和加工私人食品。
4.各种器材应建立请领消耗记录,贵重仪器有使用记录,破损遗失应填写报告;药品、器材、菌种不经批准不得擅自外借和转让,更不得私自拿出。
5.禁止在实验室内吸烟、进餐、会客、喧哗,实验室内不得带入私人物品,离开实验室前认真检查水电,对于有毒、有害、易燃、污染、腐蚀的物品和废弃物品应按有关要求执行。
6.负责人严格执行本制度,出现问题立即报告,造成病原扩散等责任事故者,应视情节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二、实验室安全制度
1.进入实验室工作衣、帽、鞋必须穿戴整齐。
2.在进行高压、干燥、消毒等工作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离现场,认真观察温度、时间,蒸馏易挥发、易燃液体时,不准直接加热,应置水浴锅上进行,试验过程中如产生毒气时应在避毒柜内操作。
3.严禁用口直接吸取药品和菌液,按无菌操作进行,如发生菌液、病原体溅出容器外时,应立即用有效消毒剂进行彻底消毒,安全处理后方可离开现场。
4.工作完毕,两手用清水肥皂洗净,必要时可用新洁尔灭、过氧乙酸泡手,然后用水冲洗,工作服应经常清洗,保持整洁,必要时高压消毒。
5.实验完毕,即时清理现场和实验用具,对染菌带毒物品,进行消毒灭菌处理。6.每日下班,尤其节假日前后认真检查水、电和正在使用的仪器设备,关好门窗,方可离去。
三、实验室卫生管理制度
1.实验室内要经常保持清洁卫生,每天上下班应进行清扫整理,桌柜等表面应每天用消毒液擦拭,保持无尘,杜绝污染。
2.实验室应井然有序,不得存放实验室外及个人物品、仪器等,实验室用品要摆放合理,并有固定位置。
3.随时保持实验室卫生,不得乱扔纸屑等杂物,测试用过的废弃物要倒在固定的箱筒内,并及时处理。
4.实验室应具有优良的采光条件和照明设备。
5.实验室工作台面应保持水平和无渗漏,墙壁和地面应当光滑和容易清洗。
6.实验室布局要合理,一般实验室应有准备间和无菌室,无菌室应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如安装空调设备及过滤设备,无菌室内空气测试应基本达到无菌。
7.严禁利用实验室作会议室及其他文娱活动和学习场所。
E. VOLAB-微生物实验室设计要求有哪些规范
微生物实验室,又称生物安全实验室,多分布于医疗卫生和科研机构,主要应用于微生物学、生物医学、生物化学、动物实验、基因重组以及生物制品等研究使用。由于微生物实验室的安全要求和使用要求,使得微生物实验室设计不同于常规的实验室工程或净化工程。
在微生物实验室设计要求方面经验颇丰。微生物实验室设计的要点之一就是保证实验室的安全性,要求实验室能长期而安全地运行,同时还必须为实验室工作人员提供一个舒适而良好的工作环境。微生物实验室安全包括人身安全、环境安全、废弃物安全和样本安全。
微生物实验室设计的组成一般包括:准备室、微生物培养室、器械消毒及清洗室、纯水室、检测室、菌种室、储藏室等。在多年的实验室设计规划和实验室工程案例中,VOLAB设计的微生物实验室,根据客户所属行业(食品、药品、医疗、科研等)和性质(教学、生产、研究、监测等)的不同,在实验室组成和规模上也有很大差别,应客户需求而异。
一般微生物实验室设计的平面布局中,首先会选择独立的区域建立微生物实验室,与其他实验室隔开。各实验室根据工作内容合理布局,既方便工作又不相互影响。
F. 微生物实验室如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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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haha
学弟
12月3日 15:30 内容太多,用上传相关文件总是失败。只传给你以下部分,不知是否能满足你使用。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病原微生物的分类和管理
第七条 国家根据病原微生物的传染性、感染后对个体或者群体的危害程度,将病原微生物分为四类:
第一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非常严重疾病的微生物,以及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微生物。
第二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严重疾病,比较容易直接或者间接在人与人、动物与人、动物与动物间传播的微生物。
第三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但一般情况下对人、动物或者环境不构成严重危害,传播风险有限,实验室感染后很少引起严重疾病,并且具备有效治疗和预防措施的微生物。
第四类病原微生物,是指在通常情况下不会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的微生物。
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统称为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
第八条 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后制定、调整并予以公布;动物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后制定、调整并予以公布。
第九条 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所需要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相适应的设备;
(二)具有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工作人员;
(三)具有有效的防止病原微生物扩散和感染的措施;
(四)具有保证病原微生物样本质量的技术方法和手段。
采集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样本的工作人员在采集过程中应当防止病原微生物扩散和感染,并对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作详细记录。
第十条 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通过陆路运输;没有陆路通道,必须经水路运输的,可以通过水路运输;紧急情况下或者需要将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运往国外的,可以通过民用航空运输。
第十一条 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运输目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用途和接收单位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容器应当密封,容器或者包装材料还应当符合防水、防破损、防外泄、耐高(低)温、耐高压的要求;
(三)容器或者包装材料上应当印有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警告用语和提示用语。
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运输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或者运往国外的,由出发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后,分别报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检验检疫过程中需要运输病原微生物样本的,由国务院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批准,并同时向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通报。
通过民用航空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除依照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取得批准外,还应当经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关于运输高致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即时批准。
第十二条 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由不少于2人的专人护送,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通过公共电(汽)车和城市铁路运输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
第十三条 需要通过铁路、公路、民用航空等公共交通工具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承运单位应当凭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批准文件予以运输。
承运单位应当与护送人共同采取措施,确保所运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安全,严防发生被盗、被抢、丢失、泄漏事件。
第十四条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指定的菌(毒)种保藏中心或者专业实验室(以下称保藏机构),承担集中储存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的任务。
保藏机构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储存实验室送交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并向实验室提供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
保藏机构应当制定严格的安全保管制度,作好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进出和储存的记录,建立档案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对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应当设专库或者专柜单独储存。
保藏机构储存、提供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其经费由同级财政在单位预算中予以保障。
保藏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 保藏机构应当凭实验室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的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批准文件,向实验室提供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并予以登记。
第十六条 实验室在相关实验活动结束后,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时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管。
保藏机构接受实验室送交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应当予以登记,并开具接收证明。
第十七条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在运输、储存中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承运单位、护送人、保藏机构应当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在2小时内分别向承运单位的主管部门、护送人所在单位和保藏机构的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报告,发生被盗、被抢、丢失的,还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报告。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容器或者包装材料,应当及时向附近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并依法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第三章 实验室的设立与管理
第十八条 国家根据实验室对病原微生物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并依照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将实验室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第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三级、四级实验室或者生产、进口移动式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体系规划并依法履行有关审批手续;
(二)经国务院科技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三)符合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五)生物安全防护级别与其拟从事的实验活动相适应。
前款规定所称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体系规划,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制定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体系规划应当遵循总量控制、合理布局、资源共享的原则,并应当召开听证会或者论证会,听取公共卫生、环境保护、投资管理和实验室管理等方面专家的意见。
第二十条 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通过实验室国家认可。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认可机构应当依照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以及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三级、四级实验室进行认可;实验室通过认可的,颁发相应级别的生物安全实验室证书。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二十一条 一级、二级实验室不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三级、四级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实验目的和拟从事的实验活动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通过实验室国家认可;
(三)具有与拟从事的实验活动相适应的工作人员;
(四)工程质量经建筑主管部门依法检测验收合格。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三级、四级实验室是否符合上述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发给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 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资格证书的实验室,需要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应当向原批准部门报告。
实验室申报或者接受与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有关的科研项目,应当符合科研需要和生物安全要求,具有相应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并经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三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动物防疫机构在实验室开展检测、诊断工作时,发现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需要进一步从事这类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同意,并在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实验室中进行。
专门从事检测、诊断的实验室应当严格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保证实验室生物安全。
第二十四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需要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为了检验检疫工作的紧急需要,申请在实验室对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开展进一步实验活动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时起2小时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2小时内未作出决定的,实验室可以从事相应的实验活动。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为申请人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提供方便。
第二十五条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将备案情况汇总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汇总并互相通报实验室数量和实验室设立、分布情况,以及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资格证书的三级、四级实验室及其从事相关实验活动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已经建成并通过实验室国家认可的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实验室排放的废水、废气和其他废物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对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从事相关实验活动。
为了预防、控制传染病,需要从事前款所指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应当经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批准部门指定的专业实验室中进行。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使用新技术、新方法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应当符合防止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保证生物安全和操作者人身安全的要求,并经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论证;经论证可行的,方可使用。
第三十条 需要在动物体上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应当在符合动物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的三级以上实验室进行。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的设立单位负责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管理。
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制定科学、严格的管理制度,并定期对有关生物安全规定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定期对实验室设施、设备、材料等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新,以确保其符合国家标准。
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实验室日常活动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负责人为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实验室从事实验活动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国家标准和实验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实验室负责人应当指定专人监督检查实验室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三条 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采取安全保卫措施,严防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保障实验室及其病原微生物的安全。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进行报告。
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并接受公安机关有关实验室安全保卫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四条 实验室或者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保证其掌握实验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生物安全防护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并进行考核。工作人员经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岗。
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应当每半年将培训、考核其工作人员的情况和实验室运行情况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五条 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应当有2名以上的工作人员共同进行。
进入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应当经实验室负责人批准。实验室应当为其提供符合防护要求的防护用品并采取其他职业防护措施。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还应当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健康监测,每年组织对其进行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必要时,应当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预防接种。
第三十六条 在同一个实验室的同一个独立安全区域内,只能同时从事一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相关实验活动。
第三十七条 实验室应当建立实验档案,记录实验室使用情况和安全监督情况。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档案保存期,不得少于20年。
第三十八条 实验室应当依照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对废水、废气以及其他废物进行处置,并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防止环境污染。
第三十九条 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
第四十条 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应当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向该实验室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病原学、免疫学、检验医学、流行病学、预防兽医学、环境保护和实验室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该委员会承担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与运行的生物安全评估和技术咨询、论证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病原学、免疫学、检验医学、流行病学、预防兽医学、环境保护和实验室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本地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该委员会承担本地区实验室设立和运行的技术咨询工作。
第四章 实验室感染控制
第四十二条 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指定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承担实验室感染控制工作,定期检查实验室的生物安全防护、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保存与使用、安全操作、实验室排放的废水和废气以及其他废物处置等规章制度的实施情况。
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应当具有与该实验室中的病原微生物有关的传染病防治知识,并定期调查、了解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
第四十三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与本实验室从事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时,实验室负责人应当向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报告,同时派专人陪同及时就诊;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当将近期所接触的病原微生物的种类和危险程度如实告知诊治医疗机构。接诊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救治;不具备相应救治条件的,应当依照规定将感染的实验室工作人员转诊至具备相应传染病救治条件的医疗机构;具备相应传染病救治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接诊治疗,不得拒绝救治。
第四十四条 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时,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措施,防止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并同时向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报告。
第四十五条 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接到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人员对该实验室生物安全状况等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发生实验室感染或者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进行报告,并同时采取控制措施,对有关人员进行医学观察或者隔离治疗,封闭实验室,防止扩散。
第四十六条 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接到关于实验室发生工作人员感染事故或者病原微生物泄漏事件的报告,或者发现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造成实验室感染事故的,应当立即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医疗机构以及其他有关机构依法采取下列预防、控制措施:
(一)封闭被病原微生物污染的实验室或者可能造成病原微生物扩散的场所;
(二)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三)对病人进行隔离治疗,对相关人员进行医学检查;
(四)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
(五)进行现场消毒;
(六)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采取隔离、扑杀等措施;
(七)其他需要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
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或者兽医医疗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医务人员发现由于实验室感染而引起的与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或者患有疫病、疑似患有疫病的动物,诊治的医疗机构或者兽医医疗机构应当在2小时内报告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接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通报实验室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接到通报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采取预防、控制措施。
第四十八条 发生病原微生物扩散,有可能造成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进行处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分工,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的采集、运输、储存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是否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实验室或者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培训、考核其工作人员以及上岗人员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实验室是否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主要通过检查反映实验室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标准和要求的记录、档案、报告,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和病原微生物泄漏或者扩散现场调查取证、采集样品,查阅复制有关资料。需要进入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的,应当指定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实施。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五十一条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规定对实验室认可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 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履行职责,做到公正、公平、公开、文明、高效。
第五十三条 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时,应当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出示执法证件,并依照规定填写执法文书。
现场检查笔录、采样记录等文书经核对无误后,应当由执法人员和被检查人、被采样人签名。被检查人、被采样人拒绝签名的,执法人员应当在自己签名后注明情况。
第五十四条 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执行职务,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不依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五十五条 上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属于下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职责范围内需要处理的事项的,应当及时告知该部门处理;下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及时处理或者不积极履行本部门职责的,上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上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权直接予以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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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微生物实验室的温度和湿度有何要求
一般温度为:18-26度,湿度:45%-65%。《GB 4789.1—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该标准作为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基本原则和要求,对检测环境提出了一些要求,内容如下:
1、实验室环境不应影响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就食品微生物实验室而言,比较容易受到环境影响的操作有无菌检测,如果在洁净室内进行,那么洁净室容易受到外界环境污染,洁净室设计是否合理,如远离污染区、洁净室与外界环境是否有二级缓冲间隔离、试验人员进入洁净室是否更换洁净服,佩戴口罩,手套等等。
2、实验室区域应与办公区域明显分开;实验室办公室与试验区不得在同一区域,即办公室不得设置在实验室内部,这是实验室设计时需要特别注意的一个要求。
3、实验室工作面积和总体布局应能满足从事检验工作的需要,实验室布局宜采用单方向工作流程,避免交叉污染;食品微生物实验室应配备足够的功能区,如:准备室、洁净室、生化室(BSL-2实验室配置生物安全柜)、培养室、洗消室等,且房间的布局因用单向工作流程,洁净区与非洁净区分布兼具合理性、科学性、实用性,一个设计优秀的微生物实验室,是微生物检测准确性的有力保障。
4、实验室内环境的温度、湿度、洁净度及照度、噪音等应符合工作要求;该标准未准确提出相关的技术参数,以下是个人总结的一些技术文件对微生物实验室温度、湿度、照度、噪声和洁净度的技术要求,可参考作为实验室设计、日常环境监控时的判定值。
(7)临床微生物教学实验室守则有哪些扩展阅读
微生物实验室建设时应具备良好的自然通风,必要时应配备抽风机。接种、分离及鉴定细菌等操作应在生物安全柜中进行,对结核杆菌等传染性极强的微生物学检验时必须在100%外临床微生物学实验室接触多种有害微生物,为了防止交叉污染,保护工作人员健康,实验室应至少划分成3个区:
一、清洁区
包括:办公室、休息室、培养基配制室与试剂储藏室。此区域禁止带人细菌检验标本。
二、操作区
(1) 整洁:微生物操作区是各种病原菌相对集中的地方,为了减少粉尘流动,防止交叉污染,操作区应与外界分开。实验室工作人员进入操作区应换鞋,送标本人员不进入操作区,操作区地面用专用拖把每天拖1次,每周用消毒剂擦洗1次。每天早上工作前,用紫外线照射30min,或每天工作后,用紫外线照射60min,对整个操作区进行消毒;下午工作结束后用消毒液消毒工作台面,以保证工作环境的安全清洁。
(2) 光线:细菌培养的细小菌落及血清试验凝集颗粒的观察,都需要有充足的光线。操作区除设置常规照明灯外,还必须安装操作台灯,以保证实验结果的正确判断。
(3) 通风:由于各种病原菌集中,空气污浊,实验室要求保持排的生物安全柜中进行。
(4) 温度和湿度:由于无菌操作的要求,实验过程中经常使用酒精灯,因此,微生物实验室不能安装吊扇。为了达到实验所需的适宜温度,尤其:满足某些仪器对温度湿度的要求,实验室应安装空调。
(5) 电源:要求提供稳压、恒频的电源;根据仪器设备要求,必要时配备不间断电源。
(6) 水源:操作区内须设置水源。用于标本处理(如,细菌染色) 的水槽与工作人员洗手用的水槽不能混用。
(7) 污染物处理:操作区须备有消毒缸,以处理沾有活菌的玻片等污染物品。检验剩余的标本及使用过的带菌平板、试管均须集中地点安全放置,经消毒灭菌处理后再洗涤或丢弃。
二、无菌区
(1) 无菌室应完全封闭,进出无菌室至少要经两道门,中间隔有缓冲间,无菌室与外间设置一个可开闭的窗口,用于传递器具。
(2) 无菌室必须保持整洁。工作人员进入无菌室应换专用鞋、专用衣。无菌室使用前须用紫外线消毒30min,操作结束后清洁台面,再用紫外线消毒30min。定期用乳酸或甲醛熏蒸,彻底消毒。
(3) 无菌室仅用于培养基分装等无菌操作,不能进行有菌标本的操作。操作人员操作时应严格关门并戴好专用的口罩与帽子。
(4)无菌室内应有空气过滤装置,并安装空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