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什么是实验室生物安全
就是在实验室用生物做实验时为确保安全经遵守的规则。微生物的致病性是影响生物危害评估最重要的决定性因素。感染性微生物的危险度等级分类为实验室生物危害评估和确立对待定病原体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奠定了基础。一般地,危害度等级高的微生物需要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较高。但是,即便是对于同一种微生物,不同的实验操作可能产生的潜在危害是不同的。所以在确定适当的生物安全水平时,除考虑病原体的危害度等级以外,还应考虑其他因素。例如,归入危险度二级的微生物,进行操作处理时通常需要在BSL-2条件下进行。然而,如果特定实验可能产生高浓度的气溶胶时,在BSL-3条件下进行操作则更为恰当。又如,危害度二级的高只病性禽流感病毒和艾滋病病毒培养时要求在BSL-3防护水平实验室进行操作,而对于未经培养的感染性材料则仅要求在BSL-2防护水平实验室进行操作。
生物危害评估也可能在相关信息不足的情况下进行,这时按照WHO《实验室生物安全手册》第三版中的要求应谨慎地采取一些较为保守的标本处理方法。
B. 实验室管理规章制度有哪些
目 录
1. 实验室管理制度
2. 检验员岗位职责
3. 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4. 仪器使用管理制度
5. 药品使用管理制度
6. 微生物检验操作规程
7. 实验室卫生制度
8. 化验员更衣室规章制度
检验员岗位职责
1. 检验人员应系统掌握检验方法和检验所依据的标准,了解检验过程。
2.做好检验的一切准备工作(包括仪器,设备,试剂,药品,标本等),并保证达到检验要求。
3. 对所领用的精密贵重仪器要加强管理,经常检查,精密贵重仪器要记录档案,明确责任。要熟悉实验室有关仪器,设备的功能,特点和操作方法,要具备维护,保养的知识,并能进行简单维修,因违反操作规程而损坏仪器者,应酌情处理。
4. 遵守实验室制度,按时上、下班,工作时要坚守岗位,配合主管加强对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工作。
5. 实验室人员要经常打扫和保持实验室的环境卫生,使用的仪器、药品要经常洗涤、擦拭,做到窗明几净,台面整洁,放置有序,标志分明,使用方便。
6. 加强仪器设备和器材的管理,保证帐、卡、物相符,如有损坏、丢失,必须上报主管领导研究处理。对已超过规定使用年限、损坏严重无法修理的仪器、设备和失效药品,实验室统一上报,经批准后进行妥善处理,任何人不得擅自拆改拿用。
7. 检验人员要本着节约精神,严格控制实验中各类药品的使用量,不得随意浪费,对损坏的仪器将按个酌情进行处理。
8. 一般常用的仪器和药品的领用由检验人员填写领用单,上级主管签字后,在库房领取,精密贵重仪器领用须主管和总经理签字。任何人不得将实验室任何物品转送他人,公司其他部门借用仪器药品,须经主管同意后,并办理借用手续。外单位及个人借用须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办理借用手续。
9. 加强工作,确保人身安全,防止触电、中毒、爆炸等危险事故发生,下班时要认真检查各实验室门窗、水、电是否关好,发现有不安全因素要及时报告,对废液要倒在统一指定的地方,及时销毁处理。
10. 完成上级主管交给的其他任务。
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1. 所有药品、标样、溶液都应有标签,绝对不要在容器内装入与标签不相符的药品。
2. 禁止使用实验室的器皿盛装食物,也不要用茶杯、食具盛装药品,更不要用烧杯等当茶具使用。
3. 浓酸、烧碱具有强烈的腐蚀性,切勿溅到皮肤和衣服上,使用浓硝酸、盐酸、硫酸、高氯酸、氨水时,均应在通风厨或在通风情况下操作,如不小心溅到皮肤或眼内,应立即用水冲洗,然后用5%碳酸氢纳溶液(酸腐蚀时采用)或5%硼酸溶液(碱腐蚀时采用)冲洗,最后用水冲洗。
4. 易燃溶剂加热时,必须在水浴或沙浴中进行,避免使用明火。切忌将热电炉放入实验柜中,以免发生火灾。
5. 装过强腐蚀性、可燃性、有毒或易爆物品的器皿,应由操作者亲手洗净。空试剂瓶要统一处理,不可乱扔,以免发生意外事故。
6. 移动、开启大瓶液体药品时,不能将瓶直接放在水泥地板上,最好用橡皮布或草垫垫好,若为石膏包封的可用水泡软后开启,严禁用锤砸、打,以防破裂。
7. 取下正在沸腾的溶液时,应用瓶夹先轻摇动以后取下,以免溅出伤人。
8. 将玻璃棒、玻璃管、温度计等插入或拔出胶塞、胶布时应垫有棉布,两手都要靠近塞子或用甘油、甚至水,都可以将玻璃导管很容易插入或拔出塞孔中,切不可强行插入或拔出,以免折断刺伤人。
9. 开启高压气瓶时应缓慢,并不得将出口对人。
10. 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实验,要严禁烟火,不准吸烟或动用明火,易燃易爆物品的储存必须符合安全存放要求。使用酒精喷灯时,应先将气孔调小,再点燃。酒精不能加的太多,用后应及时熄灭酒精灯。
11. 严禁用湿手去开启电闸和电器开关,凡漏电仪器不要使用,以免触电。
12. 消防器材要放在明显位置,严禁将消防器材移作别用。
13. 发生事故,必须按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重大事故要立即抢救,保护好现场。
14. 保持实验室环境整洁,走道畅通,设备器材摆放整齐。实验室用的所有仪器,都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仪器使用完毕后拔出插头,将仪器各部旋钮恢复到原位。
15. 下班时,整理好器材、工具和各种资料,切断电源,关好门窗和水龙头。
实验室管理制度
1. 实验人员应严格掌握,认真执行本室相关安全制度、仪器管理、药品管理、玻璃器皿管理制度等相关要求。
2. 进入实验室必须穿工作服,进入无菌室换无菌衣、帽、鞋、戴好口罩,非实验室人员不得进入实验室,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3. 实验室内要经常保持清洁卫生,每天上下班应进行清扫整理,桌柜等表面应每天用消毒液擦拭,保持无尘,杜绝污染。
4. 实验室应井然有序,物品摆放整齐、合理,并有固定位置。禁止在实验室吸烟、进餐、会客、喧哗,或作为学习娱乐场所,不得存放实验室外个人用品、仪器等。严禁在冰箱、温箱、烘箱、微波炉内存放和加工私人食品。
5. 随时保持实验室卫生,不得乱扔纸屑等杂物,测试用过的废弃物要倒在固定的箱桶内,并及时处理。
6. 试剂应定期检查并有明晰标签,仪器定期检查、保养、检修。各种器材应建立请领消耗记录,贵重仪器填写使用记录,破损遗失应填写报告,药品、器材等不经批准不得擅自外借或转让,更不得私自拿出。
7. 进行高压、干烤、消毒等工作时,工作人员不得擅离现场,认真观察温度、时间、压力等。
8. 严禁用口直接吸取药品和菌液,按无菌操作时,如发生菌液等溅出时, 应立即用有效消毒剂进行彻底消毒,安全处理后方可离开现场。
9. 实验完毕,即时清理现场和实验用具,对于有毒、有害、易燃、腐蚀的物品和废弃物应按有关要求执行,两手用清水肥皂洗净,必要时用消毒液泡手,然后用水冲洗,工作服应经常清洗,保持整洁,必要时高压消毒。
10. 离开实验室前,尤其节假日应认真检查水、电、气、汽和正在使用的仪器设备,关好门窗方可离去。
11. 部门负责人督促本制度严格执行,根据情况给予奖惩,出现问题应立即处理、上报。
仪器使用管理制度
1. 实验室仪器安放合理,贵重仪器由专人保管,建立仪器档案,并备有操作方法、保养、维修、说明书及使用登记本。
2. 各仪器做到经常维护、保养和检查,精密仪器不得随意移动,若有损坏不得私自拆动,应及时报告通知相关人员,经总经理同意后送仪器维修部门。
3. 实验室所使用的仪器、容器应符合标准要求,保证准确可靠,凡计量器具须经计量部门检定合格方能使用。
4. 易被潮湿空气、酸液或碱液等侵蚀而生锈的仪器,用后应及时擦洗干净,放通风干燥处保存。
5. 易老化变粘的橡胶制品应防止受热、光照或与有机溶剂接触,用后应洗净置于带盖容器或塑料袋中存放。
6. 各种仪器设备(冰箱、温箱除外),使用完毕后要立即切断电源,旋钮复原归位,待仔细检查后方可离开。
7. 一切仪器设备未经部门主管同意,不得外借,使用的按登记本内容进行登记。
8. 仪器设备应保持清洁,一般应有仪器套罩。
9. 使用仪器时,应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对违反操作规程和因保管不善致使仪器、器械损坏,要追究当事人责任。
药品管理制度
1. 依据本室检测任务,制定各种药品、试剂采购计划,写清品名、单位、数量、纯度、包装规格等。
2. 各药品应建立账目,专人管理,定期做出消耗表,并清点剩余药品。
3. 药品试剂应分类陈列整齐,放置有序、避光、防潮、通风干燥,标签完整,剧毒药品加锁存放,易燃、易挥发、腐蚀品种单独贮存。
4. 剧毒药品应锁至保险柜,配置的钥匙由两人同时管理,两个人同时开柜才能取出药品。
5. 称取药品试剂应按操作规程进行,用后盖好,必要时可封口或黑纸包裹,不得使用过期或变质药品。
6. 购买试剂由使用人和部门负责人签字,任何人无权私自出借或馈送药品试剂,本公司或外单位互借时需经部门负责人签字。
微生物检验操作规程
1. 实验前用0.2%过氧乙酸擦净台面及四周,放好需用的实验器材及各种溶液,开紫外灯消毒40-60分钟。
2. 进入无菌室前应用肥皂洗手,然后用75%酒精球棉将手擦干净。
3. 进入无菌间必须穿的专用工作服、帽及拖鞋、口罩,应放在无菌室缓冲间,工作前经紫外线消毒后使用。
4. 使用的吸管、平皿及培养基等必须经消毒灭菌,打开包装未使用的器皿,不能放置再用,消毒用器皿放置不得超过一周。
5. 从包装中取出吸管时,吸管尖部不能触及外露部位及试管或平皿边。
6. 接种样品必须在酒精灯前操作,接种样品时,吸管从包装中取出后及打开试管塞都要通过火焰消毒。
7. 实验完毕,清洁瓷砖台面。
8. 用过的器材进行整理,污染细菌的器材需经高压灭菌或煮沸消毒。
9. 实验者在实验后用肥皂清洗双手或将双手浸泡于0.2%过氧乙酸溶液中3分钟,用清水冲洗,再用肥皂清洗双手。
10. 换下的隔离衣、帽等进行高压消毒,拖鞋放回原处。
11. 用毕,再开紫外灯消毒 40—60分钟。
12. 无菌室和缓冲间每周大扫除一次,保持整洁。
13. 每月进行一次紫外线对空气消毒效果测定,如灯管发黑,超过使用期限,及时更换紫外灯管。
实验室卫生制度
1.实验室内要经常保持清洁卫生,每天上下班应进行清扫整理,桌柜等表面应每天用消毒液擦拭,保持无尘,杜绝污染。
2.实验室应井然有序,不得存放实验室外及个人物品、仪器等,实验室用品要摆放合理,并有固定位置。
3.随时保持实验室卫生,不得乱扔纸屑等杂物,测试用过的废弃物要倒在固定的箱筒内,并及时处理。
4.实验室应具有优良的采光条件和照明设备。
5.实验室工作台面应保持水平和无渗漏,墙壁和地面应当光滑和容易清洗。
6.实验室布局要合理,一般实验室应有缓冲间和无菌室,无菌室应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如安装空调设备及过滤设备,无菌室内空气测试应基本达到无菌。
7.严禁利用实验室作会议室及其他文娱活动和学习场所。
化验员更衣室规章制度
1、不得在更衣室中休息、抽烟、娱乐,应爱护更衣室设施,不得在室内乱写乱画,张贴等,如有上述违章行为将予以罚款;
2、更衣室由化验员每天清扫,保持更衣室内清洁卫生;
3、不得将化验药品、仪器等带入更衣室内;
4、衣物、鞋子等所有物品需放入更衣柜内,不得摆放在外;
5、衣柜内请勿摆放贵重物品及大额钱款,遗失责任自负;
6、更衣时不得随意吐痰,乱丢纸屑、杂物及其他物品,保持更衣室的清洁;
7、衣柜破损需于当日上报行政部门,以便修理,修理费用若自然损坏由公司负责,若是使用人自己损坏则自己承担;
8、部门因工作需要有权要求打开更衣柜接受检查,化验员要积极予以配合。
C.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工作,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环境保护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实验室及其从事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环境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使人或者动物致病的微生物。
本办法所称的实验活动,是指实验室从事与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品有关的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第三条 国家根据实验室对病原微生物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并依照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将实验室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
一级、二级实验室不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第四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并颁布实验室污染控制标准、环境管理技术规范和环境监督检查制度。第五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设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主要由环境保护、病原微生物以及实验室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审议有关实验室污染控制标准和环境管理技术规范,提出审议建议;审查有关实验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审查建议。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实验室,应当按照国家环境保护规定,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实验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对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分析和预测,并提出预防和控制措施。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三级、四级实验室或者生产、进口移动式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并按照规定程序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批。
承担三级、四级实验室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当具备甲级评价资质和相应的评价范围。第八条 实验室应当按照国家环境保护规定、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文件的要求,安装或者配备污染防治设施、设备。
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必须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实验室方可投入运行或者使用。第九条 建成并通过国家认可的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在取得生物安全实验室证书后15日内填报三级、四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表(见附表),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第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三级、四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表之日起10日内,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三级、四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表之日起10日内,报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三级、四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表之日起10日内,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十一条 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实验活动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危险废物承担污染防治责任。
实验室应当依照国家环境保护规定和实验室污染控制标准、环境管理技术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实验室废水、废气和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管理的规章制度,并设置专(兼)职人员,对实验室产生的废水、废气及危险废物处置是否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和落实。第十二条 实验室排放废水、废气的,应当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排污申报登记制度。
实验室产生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第十三条 实验室对其产生的废水,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第十四条 实验室进行实验活动时,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证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转;排放废气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规定。第十五条 实验室必须按照下列规定,妥善收集、贮存和处置其实验活动产生的危险废物,防止环境污染:
(一)建立危险废物登记制度,对其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危险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二)及时收集其实验活动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并按照类别分别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等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要求的专用包装物、容器内,并按国家规定要求设置明显的危险废物警示标识和说明。
(三)配备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危险废物暂时贮存柜(箱)或者其他设施、设备。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废物就地进行无害化处理,并根据就近集中处置的原则,及时将经无害化处理后的危险废物交由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集中处置。
(五)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六)不得随意丢弃、倾倒、堆放危险废物,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中。
(七)国家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有关危险废物管理的其他要求。
D. 依照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什么制度
法律分析: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安全保卫制度,采取安全保卫措施,保障实验室及其病原微生物的安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安全保卫制度,采取安全保卫措施,保障实验室及其病原微生物的安全。国家加强对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安全保卫。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等部门有关实验室安全保卫工作的监督指导,严防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丢失和被盗、被抢。国家建立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人员进入审核制度。进入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人员应当经实验室负责人批准。对可能影响实验室生物安全的,不予批准;对批准进入的,应当采取安全保障措施。
E. 如何建立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体系
如何建立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体系
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建立需要满足国家相关规则条例的要求,符合国家强制标准要求。
相关标准规范涉及如:
1.GB 50346-2011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
2.GB 19489-2008 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
3.《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酸碱及其它消毒的化学物质。整体布局时要注意,实验桌、安全柜以及各设备间的空间应便于打扫。
实验室应有管道排气系统,风向从“洁净区”到“污染区”。排出的空气不再循环至建筑物内的任何其他区域。
外部排气口要远离有人区、进风口,否则需经过HEPA过滤。实验人员必须证实进入实验室的风向是正确的。建议在实验室的入口处设置可视的监视装置,表明和证实进风的风向。要考虑安装HVAC控制系统,防止实验室持续正向增压。同时应安装声音报警装置,警告实验人员HVAC系统出了问题。并且至少每年要测试HEPA系统,确保工作正常。
F.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以下称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保护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实验室及其从事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使人或者动物致病的微生物。
本条例所称实验活动,是指实验室从事与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有关的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第三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主管与人体健康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主管与动物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第四条国家对病原微生物实行分类管理,对实验室实行分级管理。第五条国家实行统一的实验室生物安全标准。实验室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第六条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实验室日常活动的管理,承担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检查、维护实验设施、设备,控制实验室感染的职责。第二章病原微生物的分类和管理第七条国家根据病原微生物的传染性、感染后对个体或者群体的危害程度,将病原微生物分为四类:
第一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非常严重疾病的微生物,以及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微生物。
第二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严重疾病,比较容易直接或者间接在人与人、动物与人、动物与动物间传播的微生物。
第三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但一般情况下对人、动物或者环境不构成严重危害,传播风险有限,实验室感染后很少引起严重疾病,并且具备有效治疗和预防措施的微生物。
第四类病原微生物,是指在通常情况下不会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的微生物。
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统称为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第八条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后制定、调整并予以公布;动物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后制定、调整并予以公布。第九条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所需要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相适应的设备;
(二)具有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工作人员;
(三)具有有效的防止病原微生物扩散和感染的措施;
(四)具有保证病原微生物样本质量的技术方法和手段。
采集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样本的工作人员在采集过程中应当防止病原微生物扩散和感染,并对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作详细记录。第十条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通过陆路运输;没有陆路通道,必须经水路运输的,可以通过水路运输;紧急情况下或者需要将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运往国外的,可以通过民用航空运输。第十一条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运输目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用途和接收单位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容器应当密封,容器或者包装材料还应当符合防水、防破损、防外泄、耐高(低)温、耐高压的要求;
(三)容器或者包装材料上应当印有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警告用语和提示用语。
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运输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或者运往国外的,由出发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后,分别报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检验检疫过程中需要运输病原微生物样本的,由国务院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批准,并同时向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通报。
通过民用航空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除依照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取得批准外,还应当经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关于运输高致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即时批准。
G. 微生物实验室管理制度
USP药典 《1117》章节就是这个:
良好的微生物实验室操作规范
简介
在微生物实验室中,良好的实验室操作规范是基于很多原则,包括以下活动:无菌技术、培养基的控制、菌种的制备、仪器设备的管理、细致的记录和数据的评估、人员的培训。众所周知,微生物测定数据的可变性、可靠性和重现性是基于公认方法的使用和坚持良好的实验室操作规范。
培养基的制备和质量控制-培养基的制备
培养基是微生物测定的基础,培养基的质量因而成了保证微生物实验成功的关键。培养基的制备、合理的贮存、培养基的质量检验,能确保提供持续高质量的培养基。在按照可接受的来源和标准中的配方制备培养基的过程中,重要的是选择正确的培养基和成分。与脱水和制备好的培养基一起的还常常伴有供应商的配方和说明。因为不同的培养基可能有不同的制备要求(如:加热、填加物、
ph值的调节等),按照说明确保制备可接受的培养基是重要的。一份描述效期和建议贮存条件的COA是同制备好的培养基一起的,同时附有用于培养基的促生长试验和灵敏度测试的菌种。
水普遍用于微生物培养基的稀释。纯化水是最常用的,但是在有些情况下,也用去离子水和蒸馏水。稀释用水的体积应该记录。
使用脱水培养基和培养基组分来制备培养基时要准确称量。使用己校正的具有适合的称量范围的天平。使用清洁的容器和工具,防止配方中带入外来物质,改变培养基的最终组成。称量也应该记录。
脱水培养基先在水中分散,并完全溶解和灭菌。如果必要可以加热使溶解,但要防止过度加热,因为所有的培养基或多或少有对热敏感的。用于培养基制备的设备应适于加热控制,持续搅拌,溶质混合。培养基变黑(梅特拉反应和非酶的棕色着色剂)通常显示过度加热。当需要向培养基中添加补充物时,添加后应充分混合。
制备好的培养基应放在清洁无菌的玻璃器具中,也可以加入抑制性物质。抑制性物质可以由器具清洁时产生也可由先前贮存在此器具的物质产生。必须确保清洁过程能有效去除残留和异物,确保清洁剂用纯化水充分清洗。参见《1051玻璃器具的清洗》。
培养基的灭菌应根据供应商提供的参数或用户自己的验证。买来的制备好的培养基应提供其使用的灭菌方法的文件。理想的供应商应提供培养基的灭菌保证水平(SAL),此水平是依靠公认的生物指示剂确定的。湿热高压灭菌是首选的灭菌技术,除了一些为避免培养基中的热敏物质遭到破坏而采用的煮沸方法。通过过滤灭菌对有些配方也是合适的。
培养基的灭菌方法、灭菌条件的效果应通过培养基的灭菌和促生长试验来验证。另外,如果通过湿热灭菌,灭菌周期应经过验证,对选择合适的负载和体积来确保合适的热分布。通常供应商建议采用一个已校正过的灭菌高压锅,在121°灭菌15分钟。通常指培养基达到温度的时间。当灭菌锅负载结构影响加热的速度是时,越多的负载就需要越长的灭菌周期。然而,灭菌的时间取决于培养基的体积和高压锅的负载。灭菌周期中,当温度是慢慢上升时,可能导致培养基的过度加热。因此,必须仔细确认能达到最小的SAL要求的灭菌周期,在过度加热时,抑制培养基降解的趋势。在流体循环完成后,不主张放冷后的培养基中放在灭菌锅中贮存,因为这样可能破坏培养基。不合适的加热或灭菌(对买来的培养基或是内部制备的培养基)可能导致颜色的不同变化,不透明,改变培养基的规格,或是PH发生漂移(与供应商的提议范围)。
通过无菌技术为测试制备的每一批培养基其PH在放冷至室温(25°)后,都应测定。一个扁平的pH计用于培养基表面pH值的测定,浸入式的pH计用于液体的测定。各供应商提供的培养基的pH应该在规定的±0.2的范围内,除非通过验证得到更宽的范围。
制备培养基应对培养皿和试管进行适当如下的检查:
有裂纹的容器和盖子;
容器内不同的填充体积;
有裂纹容器内可导致脱水的结果或是固体培养基表面起皱;
溶血;
额外黑或颜色改变;
可能过冷引起的结晶;
过量的气泡;
微生物的污染;
氧化显示的情况;
批号、效期的检查和记录;
培养基的灭菌。
培养基的贮存
在培养基销售给最终的使用者之前,供应商和生产商是如何运输和贮存培养基应谨慎考虑。生产商在运输和贮存培养基时,应使用那些能尽可能减少失水,温度控制,机械保护装置的条件。
培养基的标识应包括批号、制备,有效期和证书。培养基应根据供应商的说明书贮存。实验室制备的培养基应根据验证的条件贮存。不能将培养基贮存在零度以下,因为太冷的条件下会破坏培养基的结构。保护培养基避免在光照和过高的温度下保存。培养基若要延长贮存,应将培养皿放在密封包装或容器中避免水分流失。
制备的固体培养基在初始容器中的再熔化,只能熔化一次,避免因过度加热和潜在污染影响培养基的质量。推荐采用加热水浴或蒸气加热来熔化培养基。微波炉和加热板经常使用,但是要小心,避免过度加热破坏培养基,避免实验室人员受到玻璃的碎片和烧伤的危险。熔化的培养基应在45°至50°保存不超过8小时。当从浸在水浴中的培养基容器中倾倒时,要小心操作防止水浴产生的水与己灭菌的培养基混合。在倾倒前将容器外表面擦干是明智的。
处理使用过的培养基和过期的培养基应遵守当地的微生物危害安全操作。
质量控制测试
生长培养基可以在实验室中由单独的成分来制备,很多实验室因为他们的使用情况,使用脱水培养基或购买商业化的制备好的装在平皿或玻璃容器中的培养基。生产者企图标准化制备来源于生物的培养基的原料,但是必须经常不可避免的处理这些从生物来源得到的原料的不同,因而批与批之间的不同必须考虑。实验室制备的或是供应商提供的培养基的性能更多的是依靠其制备过程。不适当的培养基的制备对微生物的生长、复壮能引起令人不满意的结果并导致可疑结果。
应对所有的制备培养基进行质量控制测试。工厂内制备的培养基的常规质量测试包括pH、促生长试验和为确定有效期的定期的稳定性测试。
当工厂内制备的微生物培养基是采用适当的制备和已验证过灭菌方法,促生长试验可以仅限于购入的脱水培养基,除非相关药典方法另有说明。如果培养基的制备没有经过验证,每一批的培养基都要进行促生长试验。测试的微生物应根据合适的药典方法选择,或基于供应商的对特殊的培养基的提议,或基于典型的环境中微生物。
培养基的有效期能支持促生长试验显示其性能,满足可接受的标准至到或包括有效期。每一批培养基的货架寿命将依据规定条件组分和配方的稳定性和容器和密封件的型号。
当一批培养基不能满足促生长试验的要求时,应该启动调查,找到原因。调查应包括纠正措施来防止问题的再发生。如果未找到可指认的原因或关于不生长纠正决定是不确定的,则问题批不能使用。
用于诊断目的的试剂,如支持微生物鉴定用的革兰氏染色和氧化酶测试。其拥有的特性与微生物的培养基在质量控制测试中是相似的。根据供应商的说明,选择正确的质量控制用标准微生物进行测试优先于未知样品的诊断测试。
在环境监测中用到的培养基应特别小心。用于关键区域环境监测的培养基更适合双层打包,并最终灭菌。如果关键区域用培养基没有最终灭菌,应进行预培养,并在使用前进行100%检查。防止带入的外来的污染,并防止假阳性。用于表面接触皿的表面凸起培养基应被验证。
微生物菌种的维护
生物样本是最灵敏(delicate)的,因为他们生存能力和特性是依赖于适当的处理和贮存。菌种的处理和贮存的标准是使用者的实验室制定的,采用减少污染的机会和减少生长特性变更。小心一致的处理贮存用菌种是微生物测试结果一致性的重要因素。按药典方法方法使用的菌种应该取自国家菌种保藏中心。可以包括冷冻的、冻干的、斜面培养的或是马上使用的形式。在质量控制测试使用前应进行菌种纯度的确定和菌种的鉴别。马上使用的菌种要求确定纯度、鉴别、接种体大小。鉴定的确认,对通常用的实验室菌种,理想的是进行基因水平的分析(如:使用合适的经过验证的探针进行DNA指纹,RNA基因排序,PCR光电导继电器)
菌种的制备和复壮应该参照供应商的说明书或采用己验证批准的方法。种子批技术被推荐用于贮备用菌种的保存。
从国家菌种保藏中心得到的初始菌种在合适的培养基被复壮、培养。部分的贮备菌种(第一次接种或是传代)是悬浮在抗冷冻培养基中,分装至小瓶中,在零下30°或更低的温度下冷冻,直到使用。如果冷冻在零下70°,或是冻干形式,菌种可以持续的保存。这些冷冻的贮存菌种可以每月或每周接种用作工作菌种。一旦打开,制备了工作悬浮液,不能再冷冻。不能用的部分应该丢弃,以减少繁殖能力损失带来的风险和贮存污染带来的风险。
工作用菌种的接种量应该记录,以防止过量接种增加表型变种。一代的定义是从具有繁殖能力的菌种接种微生物到一新鲜制备的具有促微生物生长能力和培养基中。任何形式的接种都被当做是一次转移传代。
实验室仪器的维护
多数的仪器(培养箱、水浴、灭菌锅)必须遵从标准验证程序包括安装确认、操作确认和性能确认。另外还要求有定期的校验(通常每年一次)。新的设备,实验室关键的,应该根据QCU 批准的方案进行确认。
用于微生物实验室仪器(如:pH计和分光光度计)应按规定的进度表进行定期的校验和测试,以保证其性能。校验的频率和性能的确认是基于仪器的型号的不同和能产生实验室数据的设备的重要程度的不同。
实验室的布局和操作
实验室的布局和设计应考虑良好的微生物操作和安全。本质是最大程度的减少微生物菌种的交叉污染,微生物样本的处理环境也是重要,因为环境也能引起也污染的可能。
一般情况下,实验室应分成洁净区、无菌区和阳性室。如果可能,处理和培养灭菌产品的周围的环境区域应与阳性区完全分离。但是要将阳性和洁净区完全分开是不可能的,那么有必要采取隔离和无菌操作来减少可能的意外污染。这些隔离包括:防护衣、清洁、消毒程序和仅用于洁净无菌的生物安全柜。对于活的菌种引起的溢出和灾祸的程序应放在现场,所有相关技术人员进行上述方法的培训。
部分样品会出现微生物的生长,要求进一步分析来确定污染源。当发现有菌生长,样品应从洁净区立即转入阳性区。接种,着色、菌种鉴定或其它的调查操作应在实验室的阳性室操作。如果可能,发现有菌落生长的样品在实验室的洁净区是不能被打开的。小心隔离污染的样品和原料将减少假阳性结果。
正在进行取样操作活动的人员不能进入阳性室或在阳性室操作处理除非特别小心,包括穿防护服和手套,退出后仔细清净手。理想状态,受权人员进行样品取样操作时,特别是无菌过程的,不能在阳性操作室附近工作。同样,所有微生物样品都应采用无菌取样技术,包括非无菌样品的取样。如果可能,在规定的完全无菌的条件的取样区域进行操作。
要重点考虑的是样品的污染,它能导致假阳性的出现,除非在过程中特别注意无菌操作。取样间应设计好,这要原料和辅料的取样就可以在受控条件下进行,包括无菌衣和无菌取样设备。对于公用系统的取样,如水系统,在完全无菌的条件下是不太可能的;然而,当样品未采用无菌技术取样时应有记录,其可靠性不可避免的下降。
环境监测的取样方法要求对取样的设备(负载或未负载)进行最小化的无菌处理。如果可能,在对取样环境进行取样时,取样的设备应同时配备培养基,。
实验室中所有的测试,对关键的测试操作,如:最终剂型的无菌测试,散装产品,生物产品用菌种培养,或是生物产品用细胞培养都应在受控的条件下进行,隔离技术也是可以采用的,无菌的微生物测试。己在显示,隔离技术比人为的洁净区域具有更低的环境污染水平,因此,更能减少假阳性结果的产生。隔离系统的验证是重要的,既能保证环境的完整又能防止假阴性结果的产生,假阴性的结果是由化学消毒物质带入。
人员的培训
从事药品生产所有阶段的每一个人员应进行教育,培训,工作经验。微生物测试的要求,对人员,主管,经理的核心教育背景应是微生物专业或是与生物学相关的专业。同时有职责保持技能和经验水平。
操作程序的连贯性在微生物实验室中是必要。这些程序在培训程序中提供了二个目地。第一,这些SOPS描述了一种方法论,微生物学家按照这些SOPS能得到准确的和可重复的结果,同时也能得到培训的基础。第二,通过跟踪这些程序,微生物专家能证明其熟练程度,程序的编号或是标题也能提供鉴别,微生物学家获得的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专门培训。
应对每个人员建立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培训课程。在具有微生物测试资质之前,不能独立进行相关操作。培训记录应当场记录,在专门的SOP版本中,应有微生物学家的培训证明。
阶段的性能评估在数据记录中是比较明智的。这些性能测试证明了在微生物实验室操作的资质,如卫生,铺平皿,无菌技术,文档和其它微生物学家提意的。
微生物学家具有监管和管理的职责,应具备适当的教育厂内监管技能的培训,实验室安全,进程,实验室调查,写技术报告,相关SOP,和其它与公司流程相关的关键方面如实验室管理职能中提到的。
记录
记录应能充分证明测试是在实验室中通过受控的方法完成的。这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
微生物培训和熟练程度的确认;
设备的验证,校验和维护;
测试中的性能(如24小时至7天的流程记录);
培养基的制备,无菌检查,促生长试验和选择能力;
培养基的目录和控制测试;
关键组分的测试应按规定的程序执行;
数据和计算的复核;
报告的复核由QCU或有责任的经理);
偏差的调查;
实验室记录的维护
合适的数据记录和研究对成功的微生物实验室是重要的。最重要的原则是按照SOP规定操作,SOP应是书面化的,并能反映测试的实际操作是如何进行的,实验室笔记本应能提供所有详细的记录,并保证记录的完整。实验室书写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日期;
测试物料
微生物测试人员名称
操作程序的号码
记录测试的结果
偏差
参数的记录(使用的设备,使用微生物菌种,培养基的批号)
管理员,第二个复核人签名
每一台关键仪器的使用都应在台帐上记录,所有都应根据SOP的要求记录在校正进度表和维护记录上。日志和其它记录形式对实验室记录本起到支持和帮助。设备的温度(水浴,培养箱,灭菌锅)应有记录并可以追踪。
己签发的SOP及其版本应有清楚的记录。数据的改变应用单钱划去并签上日期和缩写。初始的数据不应抹去或复盖。
测试结果应包括初始记数,允许复核者根据最终结果重新计算。数据的分析方法在SOP中应详细描述。
所有的实验室记录应存档避免遗失,现场中应有正式的记录保存和查阅程序。
检验结果的解释
微生物试验结果难以解释,因为下列原因:
微生物是普遍存在于自然界中的,又存在于通常的环境污染,由人类支配的很多类型的特殊的有机物。
实验室分析人员在样品分析和操作中可能引入微生物污染。
微生物可能不是均匀的分布在样品和环境中。
微生物的分析结果存在相当大的可变性。
因此,从预期结果中获得的微小的不同是没有多大意义的。
因为微生物分析的这些特性,实验分析应非常小心以避免外来的污染,正如本章前面讨论的。同样重要的,从主要微生物观察考虑,结果必须要解释。不仅包括假定污染的种类,而且包括药物成分、辅料或测试环境中存在的有机物。另外,其微生物的生长特性也应该考虑。
当出现的结果与药典正文或其它建立的质量标准不一致时,就应该进行调查。没有满足标准要求的微生物污染,通常有两个明显的原因:可能是实验室的错误或是实验环境产生无效的结果,也可能是产品有一定污染或其它形式的污染使得超出规定的标准或限度。另外一种情况,实验室操作,在多数情况下,应立即通报。
应该对围绕结果的所有情况进行全面的评估。所有实验条件和因应充分考虑,包括数据的漂移,与建立的限度和标准比较。重要的是根据结果的可变性知道观察的统计意义。
实验室环境,对现场取样的保护装置,测试条件下物料的历史数据,物料的种类,特别注意物料中微生物的存活和繁殖在调查中应被考虑。另外,与实验员进行讨论,分析中的实际操作可以得到有价值的信息。来决定结果的可靠性和决定采取和措施。如果可以确定得到不一致结果的明确原因,那么应该采取纠正措施,并记录问题所在。跟踪正式批准和执行的纠正措施,并进行仔细的检查。
如果分析结果是无效的,基于一个可指出的错误,必须记录。实验室应该有证实测试(再测试)的SOP规定,如果必要,再取样。关于再取样,法规和药典没有给出分析结果调查的操作
H. 如何做好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管理机构及管理职责
(1)设立(校级)实验室安全管理委员,负责全校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2)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全校生物安全管理日常工作和生物安全应急处置工作。
(3)各院系、医院或从事相关工作的其他二级机构,设立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实行领导小组领导下的实验室管理负责制。
(4)各二级单位的法人代表,对该单位生物安全负有完全责任。
(5)实验室主任、教学实验中心主任、课题负责人、实验教学主讲老师为所在实验室的生物安全负责人,负责确保实验室设施、设备、个人防护设备、材料等符合国家安全有关安全要求,评估实验室生物材料、样本、药品、化学品、化学品和机密资料被丢失或不正当使用的危险,并对其定期检查、维护和更新,以保障实验室教学和科研工作的正常运转。
生物安全级别与实验室设置
具有感染威胁的生物危险度分为四级,级别越高,潜在危险越大。一般高校或研究所所涉及的是一级或二级生物安全水平的基础实验,更高级别生物安全威胁的实验很少开展,如需要进行更高级别生物安全威胁的实验,必须向学校相关领导机构通报,实验室相关设施及操作必须严格按照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实验室生物安全手册》(第三版)执行。
(1)危险度1级(无或极低的个体和群体危险)不太可能引起人或动物致病的微生物。
(2)危险度2级(个人危险中等,群体危险低)病原体能够对人或动物致病,但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社区、牲畜或环境不易导致严重危害。
(3)危险度3级(个体危险高,群体危险低)病原体通常能引起人或动物的严重疾病,但一般不会发生感染个体向其他个体的传播,并且对感染有效的预防和治疗措施。
(4)危险度4级(个体和群体的危险均高)病原体通常能引起人或动物的严重疾病,并且很容易发生个体之间的直接或间接传播,对感染一般 没有有效的预防和治疗措施。
根据国家对实验室生物安全分类管理规定,将实验室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实验室的设置应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确定实验室级别,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生物安全工作
(1)实验室应制定意外事故的应对程序和突发事件德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报学校“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2)实验室安全管理负责人有责任监督实验室工作人员对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物品和病原体微生物等进行确认,分类管理,安全存放,随时监控。
(3)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应记录实验室危害评估的结果及所采取措施,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实验室管理领导小组。
(4)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对本实验室操作有害材料的安全行为进行全过程监督和记录,提供生物安全指导。
(5)对于高风险核污染材料应严密控制,专人管理,并有采购、使用记录等,防丢失或遗失。
(6)所有废弃物用使用可靠方法处理。
(7)实验室安全管理负责人有义务督促使其实验室的工作人员进行定期的健康检查。
(8)不得擅自改建实验室或改动实验室设置,确需改建或变更设置的,要对生物安全影响进行评估,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报学校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9)定期向公众进行不同形式的生物安全教育,对相关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分级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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