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急需一份生物有机肥销售方案
首先,分析你们的产品适合什么样的市场
第二,要看看哪里的市场符合你们的要求
第三,永远都是商品适应市场,如果你们的商品很好,却又总是滞留,那么就应该从自己找原因,是你们与市场格格不入
第四,雇佣销售人员,推广
❷ 有机肥如何在市场推广 有个朋友。开了有机肥生物研发公司。要我帮他在广东市场推广他的产品。也就是要我做
你们做生物有机肥吗?多大的规模呀?
❸ 生物肥料的应用和发展前景
生物肥料行业主要上市公司:根力多(831067)、航天恒丰(839664)、史丹利(002588)、鲁北化工(600727)等
本文核心数据:发展历程、政策、产量、登记数量、销量、销售收入
我国生物肥料处于创新发展阶段
我国生物肥料行业发展大体经历了四个阶段:1940年代起,我国开启了对生物肥料的研究;1980年代至1990年代初期,行业标准尚未出台;1996年农业部将生物肥料纳入生产资料登记管理,2000年《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了肥料登记管理,随着行业规范有序地发展,生物肥料应用效果逐步得到认可。2006年至今,行业进入创新发展阶段,研究中心为开发具有“营养、调理、植保”三效合一的“肥药兼效型”复合微生物肥料。
政策推动助力生物肥料行业发展态势
随着《2020年化肥使用量继续负增长行动方案》、《2020年农药使用量负增长行动方案》、《2020年扩大有机肥替代化肥应用面积由果菜茶向粮油作物扩展》等政策的实施,预计我国生物肥料研发进程、登记量、推广率将进一步提升。据预计,未来微生物肥料应用推广面积在4亿亩以上。
预计行业呈现稳定发展态势
——产量呈上升趋势
生物肥料能实现减少化肥用量、粮食增产的直观效果,同时能够减少农民投入、减少环境污染等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目前,生物肥料用量占化肥的比例较少,近几年,在政策等多重利好下,我国生物肥料产业持续快速稳定发展。
根据农村农业部微生物肥料与食用菌菌种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披露的数据,2012年,全国微生物肥料企业年产量超过900万吨;2017年,根力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年度报告披露,全国微生物肥料生产企业年产量为1200万吨;同时根据农业农村局于2020年3月披露的数据,我国微生物肥料企业年产量为2000万吨。按历史产量增速初步估算,2020年,全国微生物肥料企业年产量为2400万吨。
——2018年新增登记数量井喷式增长
对农业农村部微生物肥料和食用菌菌种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披露的我国微生物肥料登记情况数据进行汇总,2001-2018年,我国微生物肥料登记数量呈上升趋势,之后数量有所下降,2018年登记数据量井喷式增长,达到3486个。2020年,中国微生物肥料新增登记数量达到1591个。截至2021年8月,我国微生物肥料新增登记数量达1108个。
注:数据截止至2021年8月。
——销量呈上升趋势
微生物菌可以活化土壤有机和无机养分,提供肥料利用率,改善土壤团粒结构,降解重金属残留,抑制土传病害的发生,微生物的代谢物中含有多种天然的植物激素和氨基酸等有益物质可促进植物健康生长。生物肥料的有效性从生物肥料的销售情况中也可以得到验证。
根据上述我国生物肥料的产量以及海关总署生物肥料的进出口数据,2017-2020年,我国生物肥料销量呈上升趋势:
注:销量根据产量+进口-出口估算得出。
——规模以上企业销售收入呈波动趋势
据《工业统计年鉴》与农村农业部数据估算,我国规模以上企业中,微生物肥料占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制造行业营收比例的64%。根据该比例计算,2018-2019年,我国规模以上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制造行业销售收入下滑,与参与统计的规模以上企业数量下降有关。根据销量增速测算,2020年,我国规模以上微生物肥料销售收入达325亿元。
注:《工业统计年鉴》尚未发布2020年数据。
在行业进入创新发展阶段、政策加持、产品登记量正增长的情形下,预计生物肥料的成本将进一步降低,生物肥料行业呈现稳定发展态势。
以上数据参考前瞻产业研究院《中国生物肥料行业发展前景预测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
❹ 生物有机肥这么多,该如何选择
简单的回答:丰富的有机质,营养成分多原,有生命的土壤!
长一点的回答:
1、改良土壤、培肥地力。有机肥料施入土壤后,有机质能有效地改善土壤理化状况和生物特性,熟化土壤,增强土壤的保肥供肥能力和缓冲能力,为作物的生长创造良好的土壤条件。
2、增加产量、提高品质。有机肥料含有丰富的有机物和各种营养元素,为农作物提供营养。有机肥腐解后,为土壤微生物活动提供能量和养料,促进微生物活动,加速有机质分解,产生的活性物质等能促进作物的生长和提高农产品的品质。
3、提高肥料的利用率。有机肥含有养分多但相对含量低,释放缓慢,而化肥单位养分含量高,成分少,释放快。两者合理配合施用,相互补充,有机质分解产生的有机酸还能促进土壤和化肥中矿质养分的溶解。有机肥与化肥相互促进,有利于作物吸收,提高肥料的利用率。
以上为有机肥简要分析,希望能帮助你在选购有机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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菌肥可以穴施的。(1)底肥追肥:亩用沃叶菌肥1公斤,与农家肥、化肥或细土混均后沟施、穴施、撒施均可。(2)沟施穴施:幼树环状沟施,每棵用200克,成年树放射状沟施,每棵用0.5-1公斤,可拌肥施,也可拌土施。(3)蘸根灌根:亩用沃叶1公斤,兑水3—4倍,移栽时蘸根或栽后其它时期灌于根部。(4) 拌苗床土:每平方米苗床土用本品200—300克与苗床土混匀后播种。(5)园林盆栽。花卉草坪,每公斤盆 土用沃叶菌肥10—15克追肥或作底肥。(6)冲施:根据不同作物亩用沃叶5公斤,用适量水稀释后灌溉时随水冲施。功效及特点:(1)增产增收。可使经济作物增产30%以上,大田作物增产10%;(2)培肥地力。活化土 壤,减少养分固定或流失,改良土壤结构,维持营养均衡,减轻污染;(3)增强抗逆。提供微量元素及刺激素,刺激作物根系生长发育,增强抗病抗旱抗寒能力;(4)早熟高产。品质提高,成熟期提早,废果、残次果大大减少,商品率成品率提高;
❻ 关于生物肥销售的技巧和经验
小心被骗 这是我的经验
❼ 我想销售化肥,请问需要办理什么相关证件吗
以下是《肥料登记管理办法》,你可以看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肥料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畜安全,促进农业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使用和宣传肥料产品,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肥料,是指用于提供、保持或改善植物营养和土壤物理、化学性能以及生物活性,能提高农产品产量,或改善农产品品质,或增强植物抗逆性的有机、无机、微生物及其混合物料。
第四条 国家鼓励研制、生产和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肥料产品。
第五条 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
第六条 肥料登记分为临时登记和正式登记两个阶段:
(一)临时登记:经田间试验后,需要进行田间示范试验、试销的肥料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临时登记。
(二)正式登记:经田间示范试验、试销可以作为正式商品流通的肥料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正式登记。
第七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肥料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农业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登记申请
第八条 凡经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肥料生产者均可提出肥料登记申请。
第九条 农业部制定并发布《肥料登记资料要求》。
肥料生产者申请肥料登记,应按照《肥料登记资料要求》提供产品化学、肥效、安全性、标签等方面资料和有代表性的肥料样品。
第十条 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负责或委托办理肥料登记受理手续,并审查登记申请资料是否齐全。
境内生产者申请肥料临时登记,其申请登记资料应经其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向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或其委托的单位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生产者申请肥料临时登记前,须在中国境内进行规范的田间试验。
生产者申请肥料正式登记前,须在中国境内进行规范的田间示范试验。
对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建议经农业部认定的产品类型,可相应减免田间试验和/或田间示范试验。
第十二条 境内生产者生产的除微生物肥料以外的肥料产品田间试验,由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试验单位承担,并出具试验报告;微生物肥料、国外以及港、澳、台地区生产者生产的肥料产品田间试验,由农业部认定的试验单位承担,并出具试验报告。
肥料产品田间示范试验,由农业部认定的试验单位承担,并出具试验报告。
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认定试验单位时,应坚持公正的原则,综合考虑农业技术推广、科研、教学试验单位。
经认定的试验单位应接受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试验单位对所出具的试验报告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的肥料产品,登记申请不予受理:
(一)没有生产国使用证明(登记注册)的国外产品;
(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产品;
(三)知识产权有争议的产品;
(四)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环保等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的产品。
第十四条 对经农田长期使用,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下列产品免予登记:
硫酸铵,尿素,硝酸铵,氰氨化钙,磷酸铵(磷酸一铵、二铵),硝酸磷肥,过磷酸钙,氯化钾,硫酸钾,硝酸钾,氯化铵,碳酸氢铵,钙镁磷肥,磷酸二氢钾,单一微量元素肥,高浓度复合肥。
第三章 登记审批
第十五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肥料的登记审批、登记证发放和公告工作。
第十六条 农业部聘请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组织成立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请登记肥料产品的产品化学、肥效和安全性等资料进行综合评审。
第十七条 农业部根据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的综合评审意见,审批、发放肥料临时登记证或正式登记证。
肥料登记证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肥料审批专用章》。
第十八条 农业部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产品直接审批、发放肥料临时登记证:
(一)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经检验质量合格的产品。
(二)经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建议并由农业部认定的产品类型,申请登记资料齐全,经检验质量合格的产品。
第十九条 农业部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召开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全体会议。
第二十条 肥料商品名称的命名应规范,不得有误导作用。
第二十一条 肥料临时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肥料临时登记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生产、销售该产品的,应当在有效期满两个月前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符合条件的经农业部批准续展登记。续展有效期为一年。续展临时登记最多不能超过两次。
肥料正式登记证有效期为五年。肥料正式登记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生产、销售该产品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六个月前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符合条件的经农业部批准续展登记。续展有效期为五年。
登记证有效期满没有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的,视为自动撤销登记。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的,应重新办理登记。
第二十二条 经登记的肥料产品,在登记有效期内改变使用范围、商品名称、企业名称的,应申请变更登记;改变成分、剂型的,应重新申请登记。
第四章 登记管理
第二十三条 肥料产品包装应有标签、说明书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应当使用中文,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标明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
(二)标明肥料登记证号、产品标准号、有效成分名称和含量、净重、生产日期及质量保证期;
(三)标明产品适用作物、适用区域、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四)产品名称和推荐适用作物、区域应与登记批准的一致;
禁止擅自修改经过登记批准的标签内容。
第二十四条 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在登记有效期内证实对人、畜、作物有害,经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审议,由农业部宣布限制使用或禁止使用。
第二十五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和隐瞒。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要限期改进。对质量连续不合格的产品,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后不予续展。
第二十六条 肥料登记受理和审批单位及有关人员应为生产者提供的资料和样品保守技术秘密。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一)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
(二)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
(三)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一)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
(二)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
(三)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
第二十九条 肥料登记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生产者办理肥料登记,应按规定交纳登记费。
生产者进行田间试验和田间示范试验,应按规定提供有代表性的试验样品并支付试验费。试验样品须经法定质量检测机构检测确认样品有效成分及其含量与标明值相符,方可进行试验。
第三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的登记审批、登记证发放和公告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越权审批登记。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有关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的具体登记管理办法,并报农业部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所属的土肥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具体肥料登记工作。
第三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登记的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只能在本省销售使用。如要在其他省区销售使用的,须由生产者、销售者向销售使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下列产品适用本办法:
(一)在生产、积造有机肥料过程中,添加的用于分解、熟化有机物的生物和化学制剂;
(二)来源于天然物质,经物理或生物发酵过程加工提炼的,具有特定效应的有机或有机无机混合制品,这种效应不仅包括土壤、环境及植物营养元素的供应,还包括对植物生长的促进作用。
第三十四条 下列产品不适用本办法:
(一)肥料和农药的混合物;
(二)农民自制自用的有机肥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定义为:
(一)配方肥是指利用测土配方技术,根据不同作物的营养需要、土壤养分含量及供肥特点,以各种单质化肥为原料,有针对性地添加适量中、微量元素或特定有机肥料,采用掺混或造粒工艺加工而成的,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地域性的专用肥料。
(二)叶面肥是指施于植物叶片并能被其吸收利用的肥料。
(三)床土调酸剂是指在农作物育苗期,用于调节育苗床土酸度(或pH值)的制剂。
(四)微生物肥料是指应用于农业生产中,能够获得特定肥料效应的含有特定微生物活体的制品,这种效应不仅包括了土壤、环境及植物营养元素的供应,还包括了其所产生的代谢产物对植物的有益作用。
(五)有机肥料是指来源于植物和/或动物,经发酵、腐熟后,施于土壤以提供植物养分为其主要功效的含碳物料。
(六)精制有机肥是指经工厂化生产的,不含特定肥料效应微生物的,商品化的有机肥料。
(七)复混肥是指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肥料,由化学方法和/或物理加工制成。
(八)复合肥是指仅由化学方法制成的复混肥。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所得是指违法生产、经营肥料的销售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农业部1989年发布、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关于肥料、土壤调理剂及植物生长调节剂检验登记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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❾ 生物肥的不足现状
国际上已有很多个国家生产、应用和推广生物肥料,这些国家主要分布在亚洲、南美洲、欧洲和非洲等。中国也有300多家企业年产约数十万吨的生物肥料应用于生产,使用面积已超过167万平方千米。生物肥料在农业上的作用已逐渐被人们所认可。许多国家更认识到生物肥料作为活性微生物制剂,其有益微生物的数量和生命活动旺盛与否是质量的关键,是应用效果好坏的关键之一。生物肥料的作用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针对存在的问题,在生物肥料的发展过程中要做到以下几点:
1、 生产企业必须不断改进生产条件,配方,工艺,设备,提高职工素质。注重职工的在职培训,与高等院校合作,与农业科学研究所合作,提高企业的综合实力,增强基础研究力度,制定产品质量标准,生产稳定的高质量的产品。
2、 根据市场需求,提倡创新,研究多种类型的高效产品。无论是对哪种类型的生物肥料,均应深入研究其所适用的土壤条件、作物类型、耕作方式、施用方法、施用量以及与之相应的化肥施用状况等,即深入探讨增产效果最大时的施用条件和施用方法,并有针对性地进行应用和推广,这样才能取得最好的增产效果。
3、建立良好的市场管理秩序,政府管理部门必须加大登记管理和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的力度,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要加强对生物肥料的质量监督,保证其生产质量,提高市场监督员的专业知识水平,阻止伪劣假冒生物肥料流入市场,坑害农民,鼓励人们举报伪劣假冒产品,让农民群众来监督,对生物肥料的发展是至关重要的。适当改变现有的化肥流通体系,加快生物肥料的流通速度,使其在活性最高的状态下销售到农民手中,以取得最佳的施用效果。
4、科普知识的宣传和应用培训,对应用地区的农业技术人员和农民进行培训。向农民传授正确使用生物肥料的知识,通过必要的田间试验示范,使广大农民亲眼看到其施用效果。另外,还要让农民知道生物肥料既不能代替化肥和有机肥,相反,由于生物肥料本身所含的养分较少,因此没有施用充足的有机肥和合适的化肥其效果也不能充分显示出来。所以,在施用生物肥料的同时,千万不能忽视对化肥和有机肥的合理施用。当然,考虑到生物肥料具有固氮或活化土壤养分等特性,适当减少有关化肥的施用量,不仅节约生产成本,而且对改善作物品质、防止环境污染等也是十分必要的。
5、根据市场营销学原理,设计出适合当地农民使用的产品,定价要注重农民的经济承受能力,加强宣传促销,特别要加强门外广告的宣传,建立完善的销售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