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物证是什么
物证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痕迹。其特点是以物品的外部特征、物质属性以及它所处的位置,来反映一定的案件事实。物证包括以下八类:
1.书证。即以文字、符号、图案等所记载的内容表达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人的思维或者行为的书面材料。
2.物证。即以物品、痕迹等客观物质实体的外形、性状、质地、规格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3.视听资料。即以录音、录像、扫描等技术手段,将声音、图像及数据等转化为各种记录载体上的物理信号,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4.证人证言。即直接或者间接了解案件情况的证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陈述。
5.当事人陈述。即本案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和承认。
6.鉴定结论。即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鉴定人利用专门的仪器、设备,就与案件有关的专门问题所作的技术性结论。
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对与行政案件有关的现场或者物品进行勘察、检验、测量、绘图、拍照等所作的记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指以录音磁带、录像带、电影胶片或电子计算机相关设备存储的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音响、活动影像和图形。
B. 物证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物证的基本特征是物质具有特有的外部特征、明确的内在属性及特定的存在方位;物证具有案件与调查对象的同时联系性;物证具有不可替代性;物质具有较强客观性和可靠性;物证具有较强稳定性;物质具有证明的被动性和片段性。
物证是以其外部特征,内在物质属性及其存在方位等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体和痕迹。物证的物体形式通常是以固态、液态和气态形式体现;物证的痕迹形式是指在外界因素作用下一个客体留在另一个客体上的印迹。
(2)生物物证的特点是什么扩展阅读:
在物证收集、固定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物证收集种数不全面、物证来源不清晰、形状特征记载不具体、文书制作不规范、程序履行不严格。
在审查调查过程中,一是对物证的收集不够全面、彻底。应该发现、提取的物证,因疏忽大意而没有发现、提取,存在遗漏物证的情况;二是提取、扣押的物证,没有注明从何处提取、扣押,或者标注不够具体、准确,导致物证来源不清。
三是提取、扣押物证相关笔录记载的物证发现、提取的位置和现场照片、录像反映的位置不一致;四是相关笔录记载的物证的性状特征与提取、扣押清单中的记载或实物特征不一致。
C. 物证的特点
法律分析:物证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痕迹。其特点是以物品的外部特征、物质属性以及它所处的位置,来反映一定的案件事实。例如犯罪使用的工具,犯罪时遗留的各种痕迹(血迹、指纹等),查获的赃款赃物以及其他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D. 什么是生物物证它的种类有哪些
生物物证是经过一定处理后,能够获得相应生物个体或群体特征的物证。其中包括血液、分泌物、精液等在内的人体物证,以及动物、植物、微生物、病毒等生物个体、生物体内的一部分或多个生物体。
E. 不同的生物物证的优缺点是什么
亦可称为生物物证,是指以机体某种组织、毛发、血液或其他体液作为检材和样本,运用免疫学、生物学、生物化学、分子生物学等的理论和方法,利用遗传学标记系统的多态性对生物学检材的种类种属及个体来源进行鉴定。
F. 1.查阅资料说明生物物证鉴定意见的特点有哪些
专业、高效。
鉴定意见的特点:
1、鉴定人不是直接或者间接感知案件情况的人,鉴定意见不同于证人证言,也不同于被告人口供和被害人陈述。
2、鉴定人是鉴定机关的专业技术人员,是用自己的专业知识,专业技术对案件中某个问题发表的意见。
3、鉴定制度古已有之。鉴定人中国古代称为仵作、验尸官。
G. 请问:来自人体的生物物证包含有哪些
人体的生物物证包含:人体体液(常见载体:指印、汗液、尿液、血液、精斑等)、纤维以及骨碎片、皮屑、指甲、排泄物等。
H. 生物物证在公安工作的作用及意义
您好!生物物证就是指在经过一定的处理手段之后,能够得到相应的生物个体或群体的特征的一类物证,而该类物证基本都出自生物体。该类物证的一大特点是:均含有能够识别特定个体或群体的物质。是刑事科学技术体系中新兴的一大门类。其主要研究毛发、皮屑、血液、精液、分泌物、排泄物、部分其它组织等物证。生物物证在确认犯罪嫌疑人,防止冤假错案中起到关键的作用。谢谢阅读!
I. 物证包括哪些
一、什么是物证
物证,是指据以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这些物品和痕迹包括作案的工具、行为所侵害的客体物、行为过程中所遗留的痕迹与物品,以及其他能够揭露和证明案件发生的物品和痕迹等等。物证在整个证据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可谓举足轻重。由于其客观性和直观性的特点,同各种言词证据相比,特别是同可变性较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相比,其证明力更强于各种言词证据。
二、物证包括哪些?
物证是“实物”或者“痕迹”,但在刑事诉讼中物证不应仅仅是如作案工具、现场遗留物、赃物、血迹、精斑、脚印等“实物”或者“痕迹”本身。完整的物证应当包括三部分:
一是表明“实物”或者“痕迹”来源的部分,一般表现为“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
二是“实物”或者“痕迹”本身,也是核心部分;
三是表明“实物”或者“痕迹”去向的部分,一般表现为“发还物品清单”(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及时返还)、“随案移送物品清单”、“移送它案物品清单”(是其它案件中的主要证据,移送它案)、“移交有关部门清单”(不宜随案移送的物品如淫秽物品等移交相关主管部门保存处理)等。
上述三个组成部分构成完整的物证。上述三个组成部分缺一不可,证据的来源如果缺少了,证据的关联系,就必然缺乏,其证明力,就让人怀疑:“实物”或者“痕迹”本身(或照片),更是不可缺乏,缺乏了必定影响证据的真实性,在实际操作中,该部分一般也不宜被忽视;物证的去向如果缺乏,必定影响对证据的质证、认证,影响物证与其他证据的相互印证,同样影响证据的证明力。
可以说物证是诉讼当中使用的较多的一类证据,当然一般物证都是从现场收集到的,属于原始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