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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武器公约是属于什么法律

发布时间:2022-08-28 08:06:34

❶ 《禁止生物武器公约》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禁止生物武器公约》全称《禁止细菌(生物)及毒素武器的发展、生产及储存以及销毁这类武器的公约》。公约共15条,主要内容是:缔约国在任何情况下不发展、不生产、不储存、不取得除和平用途外的微生物制剂、毒素及其武器;也不协助、鼓励或引导他国取得这类制剂、毒素及其武器;缔约国在公约生效后9个月内销毁一切这类制剂、毒素及其武器;缔约国可向联合国安理会控诉其他国家违反该公约的行为。

❷ 哪一年美苏签订《禁止生物武器条约》

美苏签订《禁止使用微生物战争的条约》

全称为《禁止细菌(生物)及毒素武器的发展、生产及储存以及销毁这类武器的公约》。
1971年9月28日由英、美、苏等12个国家联合向26届联合国大会提出该公约的草案。经联大通过决议,于1972年4月10日在华盛顿、伦敦和莫斯科同时设点,供各国签署,当天美苏两国签署条约。
1975年3月26日公约生效。共15条,主要内容为:缔约国在任何情况下不发展、不生产、不储存、不取得除和平用途外的微生物制剂、毒素及其武器;也不协助、鼓励或引导他国取得这类制剂、毒素及其武器;缔约国在公约生效后9个月内销毁一切这类制剂、毒素及其武器。
1986年9月20日,中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决议,决定中国加入该公约,并向美、英、苏3个条约保存国提交了加入书。

❸ 禁止生物武器公约要求成立审查机制

法律分析:生物武器旧称细菌武器。生物武器是生物战剂及其施放装置的总称,它的杀伤破坏作用靠的是生物战剂。生物武器的施放装置包括 炮弹、航空炸弹、 火箭弹、导弹弹头和航空布撒器、 喷雾器等。以生物战剂杀死有生力量和毁坏植物的武器统称为生物武器

法律依据:《禁止生物武器公约》 主要内容是:缔约国在任何情况下不发展、不生产、不储存、不取得除和平用途外的微生物制剂、毒素及其武器;也不协助、鼓励或引导他国取得这类制剂、毒素及其武器;缔约国在公约生效后9个月内销毁一切这类制剂、毒素及其武器;缔约国可向联合国安理会控诉其他国家违反该公约的行为。

第一条 本公约各缔约国承诺在任何情况下决不发展、生产、储存或以其他方法取得或保有:

一、凡类型和数量不属于预防、保护或其他和平用途所正当需要的微生物剂或其他生物剂或毒素,不论其来源或生产方法如何;

二、凡为了将这类物剂或毒素使用于敌对目的或武装冲突而设计的武器、设备或运载工具。

第二条 本公约各缔约国承诺尽快但至迟应于本公约生效后九个月内,将其所拥有的或在其管辖或控制下的凡属本公约第一条所规定的一切物剂、毒素、武器、设备和运载工具销毁或转用于和平目的。在实施本条规定时,应遵守一切必要的安全预防措施以保护居民和环境。

第三条 本公约各缔约国承诺不将本公约第一条所规定的任何物剂、毒素、武器、设备或运载工具直接或间接转让给任何接受者,并不以任何方式协助、鼓励或引导任何国家、国家集团或国际组织制造或以其他方法取得上述任何物剂、毒素、武器、设备或运载工具。

第四条 本公约各缔约国应按照其宪法程序采取任何必要措施以便在该国领土境内,在属其管辖或受其控制的任何地方,禁止并防止发展、生产、储存、取得或保有本公约第一条所规定的物剂、毒素、武器、设备和运载工具。

第五条 本公约各缔约国承诺,在解决有关本公约的目标所引起的或在本公约各项条款的应用中所产生的任何问题时,彼此协商和合作。本条所规定的协商和合作也可在联合国范围内根据联合国宪章通过适当国际程序进行。

第六条

一、本公约任何缔约国如发现任何其他缔约国的行为违反由本公约各项条款所产生的义务时,得向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提出控诉。这种控诉应包括能证实控诉成立的一切可能证据和提请安全理事会予以审议的要求。

二、本公约各缔约国承诺,在安全理事会按照联合国宪章条款根据其所收到的控诉而发起进行的任何调查中,给予合作。安全理事会应将调查结果通知本公约各缔约国。

第七条 本公约各缔约国承诺,如果安全理事会断定由于本公约遭受违反而使本公约任何缔约国面临危险,即按照联合国宪章向请求援助的该缔约国提供援助或支持这种援助。

第八条 本公约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得解释为在任何意义上限制或减损任何国家根据1925年6月17日在日内瓦签订的禁止在战争中使用窒息性、毒性或其他气体和细菌作战方法的议定书所承担的义务。

第九条 本公约各缔约国确认有效禁止化学武器的公认目标,并为此目的承诺继续真诚地谈判,以便早日就禁止发展、生产、储存这类武器和销毁这类武

❹ 《禁止生物武器公约》哪一年公约生效的

《禁止生物武器公约》草案于1971年9月28日由美国、英国、前苏联等12个国家向第26届联大联合提出。经联大通过决议,决定推荐此公约。1972年4月10日分别在华盛顿、伦敦和莫斯科签署。1975年3月26日公约生效。各国在自愿的基础上遵守该公约。

❺ 中国是那一年加入《禁止生物武器公约》的

《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下称“公约”)于1993年1月13日开放供签署,1997年4月29日生效,目前有183个缔约国。《公约》是第一个全面禁止、彻底销毁一整类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并具有严格核查机制的国际军控条约,对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中国一贯主张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包括化学武器在内的一切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支持《公约》的宗旨与目标。中国积极参加了《公约》的谈判,并于1997年4月25日加入《公约》,是《公约》原始缔约国。中国积极支持禁止化学武器组织的工作,认真履行《公约》义务。1、履约机构中国政府于1997年3月成立了“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并设立了“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即国家履约机构),负责全国的日常履约事务,还建立了省市级履约机构,形成覆盖全国、管理有效的履约体系。2、履约立法中国政府先后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制化学品管理条例》(1995年)、《各类监控化学品名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7年)及《列入第三类监控化学品的新增品种清单》(1998年),确立了中国履行《公约》的法律保障体系,并形成了一整套对附表化学品的生产、经营、使用、储存及进出口等的有效管理体系。中国政府还颁布实施了《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办法》(含出口管制清单,2002年),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了对有关化学品及双用途化学设备和技术的出口管制。3、宣布、视察及与禁止化学武器组织的合作中国根据《公约》规定,按时提交各类宣布,顺利接待了禁化武组织150余次视察(截至2008年2月)。中国还积极参加禁化武组织的各项活动,与技秘处联合在华举办过两次视察员培训班、两次地区履约研讨会以及第二届亚洲地区国家履约机构会议。4、《公约》在港澳台地区的适用2004年,香港特别行政区为适用《公约》制定的立法生效,并通过中央政府向禁化武组织提交了宣布,香港特区履行《公约》工作全面展开。《公约》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适用筹备工作正有序进行。中国将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积极寻求解决《公约》在台湾地区的适用问题。

❻ 联合国生物安全理事会颁布的法律

所有缔约国都应认真遵守《禁止生物武器公约》的目标和原则。
根据《联合国宪章》,安全理事会负有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首要责任。安理会有15个理事国,每一理事国有一个投票权。所有理事国都有义务履行安理会的决定。安全理事会还建议大会任命秘书长和接纳新会员国加入联合国。安理会还与大会一起选举国际法院法官。

❼ 《禁止生物武器公约》哪一年对中国生效的

1984年9月20日,中国决定加入此公约。1984年11月15日,中国分别向英、美、苏政府交存加入书,公约同日对中国生效。至2001年7月,共有162个国家签署了该公约,144个国家批准了公约。公约签字国于1980年、1986年、1991年、1996年和2001年对公约举行过5次审议会议,以保障公约的执行和监督。

❽ 关于生物武器有哪些法律限制

科学是一把双韧剑,它可以造福人类,但一旦被战争狂人利用,也会毁灭人类。国际社会必须对生化武器进行限制。

《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主要是签约国将禁止使用、生产、购买、储存和转移各类化学武器,所有缔约国应在2007年4月29日之前销毁其拥有的化学武器;将所有化学武器生产设施拆除或转作他用;提供关于各自化学武器库、武器装备及销毁计划的详细信息;保证不把除莠剂、防暴剂等化学物质用于战争目的等。条约中还规定由设在海牙的一个机构经常进行核实。

❾ 生物武器的国际公约

禁止使用有毒武器是古老的国际惯例之一。1899年海牙第2公约附件和第2宣言及1925年《日内瓦议定书》对此均有明确规定。然而,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化学武器和生物武器却不断发展并在战争中多次使用,引起世界各国的严重关切,成为裁军谈判的重要议题。1969年,英国提出关于禁止生物作战方法的公约草案。1971年9月28日,美、英、苏等12国向联大提出《禁止生物武器公约》草案。公约由序言和15条正文组成, 禁止发展、生产及储存生物武器,并重申了1925年《日内瓦议定书》禁止使用生物武器的规定。这两个条约将习惯人道法关于禁止在战争中使用毒药、毒素和毒气的规范编入法典。对在战争中“瘟疫和毒药”的使用的古老禁忌支持了这些条约。
每个缔约国的核心职责是确保其国内法反映公约所规定的义务。作为国内有效实施公约的一部分,缔约国必须至少确保在发生任何公约禁止的活动时,国内立法能够提供刑事制裁以及执行制裁的方法。若想达成该公约的目标(避免使用生物武器),同样需要那些参与存在滥用风险活动的人遵守其条款。密切参与有关科技发展的科学家应了解公约禁止的内容,并明确他们有责任协助避免其研究遭到滥用,这一点至关重要。因此,缔约国也必须加大力度提高生命科学家在这方面的认识。此外,我们还需要一个机制来保证对科技发展做出系统的审议;该机制将应对那些对公约条款的实施具有重大影响(无论是正面还是负面影响)的科技发展。这类机制可以采取类似常设工作组的形式,向每年的缔约国大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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