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病媒生物防制
题目是不是生物防治?
生物防治就是采用纯生物学的方法防控病媒。现在一般不提防治,只是提防控,防控更科学。如以虫治虫,当前更成功的例子就是采用姬小蜂成功阻止海南的棕榈科植物椰心象甲的大面积危害。
② 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病媒生物的危害,防止相关传染病发生与传播,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病媒生物,是指能够将病原体从人或者其他动物传播给人的、危害人类健康的鼠、蚊、蝇、蟑螂、蚤类等生物。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近期和远期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规划,实行目标管理和部门分工负责制,使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逐步达到国家规定控制标准。第四条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本规定的实施。第五条在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统一组织下,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技术指导和病媒生物密度监测工作。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文化、教育、新闻等部门应当做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宣传教育工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区的灭鼠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加强对本系统所属单位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督促和管理。第七条居民委员会应当负责组织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村民委员会应当积极组织创建卫生村活动,开展以管垃圾、管粪便、改厕、改畜圈、改造环境为重点的环境卫生治理,有计划地组织群众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使其逐步达到省规定的要求。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公共环境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所需必要经费予以安排。
单位和居民住户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费用,由各自负担。
物业租赁和待建工地等其他场所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费用,由其管理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负担。第九条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防范和杀灭病媒生物以及控制其孳生场所的义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第十条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应当采取改造环境、控制病媒生物孳生地、防范及杀灭等综合防治措施。
城乡规划、建设和旧城区改造,以及各类建筑工程设计和施工,应当同时规划建设防治病媒生物的卫生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符合卫生要求的垃圾收集设施和公厕,建筑物管线、市政管井和下水道系统应当设有防范病媒生物侵害的设施。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除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外,还应当做好以下防治工作:
(一)经常清疏下水道、沟渠,平整洼地,清除室内外积水,控制蚊虫孳生;
(二)垃圾等易招引、孳生苍蝇的物质应当有容器装载并加盖,日产日清;
(三)管好人和禽、畜粪便,粪池、粪缸应当严密封盖,住宅区栽种花木不得施用未经发酵的有机肥;
(四)完善防蚊、防蝇、防鼠设施,堵鼠洞,填缝补隙以防蟑螂藏匿孳生;
(五)参与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组织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第十二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设置相应的防蝇、防鼠等设施,并采取措施消除苍蝇、老鼠、蟑螂等病媒生物及其孳生条件,病媒生物的密度应当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第十三条废品收购、建筑工地和集贸市场、禽畜饲养场、花卉市场等易招引或者孳生病媒生物的行业和场所,其经营管理者或者开办者应当完善和落实防范、杀灭病媒生物措施,并有专人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第十四条城镇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主要指标应当符合本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标准。第十五条凡开设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偿服务机构或者增加此类经营项目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变更经营范围后方可营业,并在领取营业执照后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同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开展异地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偿服务,还应当向服务所在地县级以上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第十六条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对已备案的、具备以下条件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偿服务机构,应当在其门户网站进行公示,方便需要服务的单位和个人选择和监督:
(一)有合法的工商、税务登记证明;
(二)有完整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操作规程;
(三)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合格的技术人员;
(四)有符合要求的经营场所、库房、专用药物与器械;
(五)收费合理。
③ 109、病媒生物防制综合防制措施包括哪些
(1)蚊、蝇坚持孳生地治理为主的综合防制措施,包括当地各类蚊、蝇孳生地分布调查,孳生地治理的措施与方案,治理情况和成效(有评价资料); (2)灭鼠、灭蟑螂坚持环境治理与化学防治并重的综合防制措施,包括环境治理的措施与方案、情况和效果以及化学防治方案和效果(查阅资料和检查现场)。
④ 病媒生物防制管理制度
法律分析:1、为了消除鼠、蚊、蝇、蟑螂(以下简称四害)的危害,防止疾病传播,保障群众身体健康,制定本制度。
2、病媒生物防制应当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集中统一除“四害”与日常除“四害”相结合,治理环境消除“四害”孳生条件与直接消杀“四害”相结合的原则。
3、积极参加爱国卫生运动,定期开展环境卫生大扫除,消除卫生死角,杜绝“四害”孳生地。
4、病媒生物防制实行责任制,各成员必须认真学习,掌握除“四害”有关知识和技能,采取科学、安全、有效的方法,控制和降低“四害”密度,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5、健全防鼠灭鼠设施,采取堵塞孔洞,设置防鼠网,毒杀,粘捕等方法防鼠灭鼠。
6、做好消除积水,废弃物管理等工作,健全纱门纱窗以及防蝇帘,配置灭蚊蝇灯,采取各种有效方法,控制和消除蚊蝇孳生条件,消灭蚊蝇及其幼虫。
7、蟑螂采取随见随杀,消除藏匿缝隙,有效控制蟑螂密度。
8、不得使用国家禁用的剧毒除“四害”药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治的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和监督管理体系。
第六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军队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⑤ 安徽省防控病媒生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病媒生物的危害,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预防、控制(以下简称防控)病媒生物活动。
本办法所称病媒生物,是指能将病原体传播给人的鼠、蚊、蝇、蟑螂等生物。第三条防控病媒生物,应当遵循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群众治理与专业治理、集中治理与日常治理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防控病媒生物,应当建立政府组织、属地管理、部门协同、单位负责、全民参与的工作机制,采取消杀病媒生物、治理孳生地与改造环境相结合的综合防治措施。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控病媒生物工作的领导,并根据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增加防控病媒生物工作经费投入。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防控病媒生物工作。
承担本级爱卫会日常工作的部门(以下称爱卫会工作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控病媒生物的日常工作。
爱卫会成员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防控病媒生物有关的工作。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负责本辖区内防控病媒生物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社区)委员会应当确定其成员分工负责病媒生物防控工作。第二章防控责任第八条防控病媒生物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及其卫生责任区内病媒生物的防控。
个人应当做好住宅与生产经营摊点内病媒生物的防控。第九条街道、广场和公共水域的病媒生物防控,由其管理者负责。第十条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公园、旅游景点、文化体育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病媒生物防控,由其经营者负责。第十一条房屋拆迁和在建工程工地的病媒生物防控,由施工单位负责。第十二条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病媒生物防控,已经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大会在管理规约中约定的责任单位负责;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建设单位在临时管理规约中约定的责任单位负责。第十三条农村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等场所的病媒生物防控,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第三章防控措施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病媒生物的孳生、消长规律,制定防控病媒生物工作计划,开展统一的环境卫生整治、消杀病媒生物、治理孳生地等活动。
村民委员会、居民(社区)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组织本辖区内居(村)民参加统一的环境卫生整治、消杀病媒生物、治理孳生地等活动。第十五条单位和个人防控病媒生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持室内外环境整洁,清除易孳生病媒生物的积水、有机废物等;
(二)对管道、垃圾储运设施、存水处、厕所等病媒生物易孳生地,采取冲洗、消杀、平整、疏通等措施;
(三)对化粪池加盖密封,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防鼠、防蝇设施;
(五)防控病媒生物的其他规定。第十六条公共场所的管理者、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防控制度,配备防控病媒生物所需的设施,做好日常性的防控工作。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批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许可证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查其防控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和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情况。第十八条环境卫生设施运营单位应当采取场地硬化、垃圾密闭收集运输、定期消杀等措施,做好环境卫生设施的病媒生物防控。第十九条科研、医疗、生物制品等单位和屠宰场、养殖场等场所对其产生的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房屋拆迁、工程建设的工地采取必要的病媒生物消杀等措施,将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规定范围内。第二十一条发生病媒生物传播传染病或者疑似传染病的单位、个人,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下,采取必要的卫生防疫措施。
⑥ 辽宁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2020修正)
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病媒生物对人体健康造成的危害,防止疾病传播,改善环境和提高生活质量,根据《辽宁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病媒生物,是指传播人类疾病和威胁人类健康的蚊、蝇、蟑螂等卫生害虫和鼠类。第三条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应当坚持源头预防与药物消杀、政府组织与全社会参与、群众治理与专业治理、集中治理与日常治理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所需经费纳入工作预算。
承担本级爱卫会日常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爱卫会工作部门),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具体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关的工作。第六条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标准,由省爱卫会制定、调整并公布。
病媒生物监测和预防控制的技术指导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定期进行病媒生物区域性监测,并将监测结果报告爱卫会工作部门。第七条医院、宾馆、机场、港口、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等人员集中的场所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筑工地、农贸市场、废品收购站、垃圾转运站、垃圾处理场、粮库等易招致或者孳生病媒生物的场所,应当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设置病媒生物防范和消杀设施,并指定人员负责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爱卫会的部署,组织单位和居(村)民开展病媒生物消杀活动。第九条单位和居(村)民必须参加所在区域统一组织的病媒生物消杀活动。消杀活动所需的药物、器械,由当地爱卫会提供,发生的费用除城市公共区域(含居民公用楼道、院落)和村民住宅、院落,由各级人民政府分别承担外,其他区域由受益者承担。具体承担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爱卫会工作部门规定。第十条城区内的单位和居民应当采取措施,控制本单位管理范围内或者住宅内的病媒生物密度。无力控制的,可以委托病媒生物消杀服务单位进行消杀。
病媒生物消杀服务单位应当与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签订合同。服务质量未达到合同要求的,应当承担约定的责任。第十一条病媒生物消杀服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库房;
(二)有健全的服务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三)具有有害生物防制员资格的人员;
(四)所用的消杀药物、器械符合规定的要求。第十二条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单位,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开展病媒生物消杀服务。第十三条消杀药物的生产、经营管理,按照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实施办法另行规定。第十四条经营、使用的消杀药物,必须具有质量合格证明,其包装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包装内必须附有与其产品一致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外包装上必须加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产品一致的安全标签。
安全技术说明书必须载明下列内容:
(一)企业名称、地址、生产许可证号或者批准文号;
(二)产品名称、登记证号和批号;
(三)含量、重量、性能、毒性和有效成份;
(四)用途、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五)生产日期和有效期等。第十五条爱卫会工作部门应当加强对消杀药物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并检查单位和个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情况。
被检查者应当接受监督检查。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由爱卫会工作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病媒生物密度超过控制标准,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影响和危害的,处以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二)拒不参加病媒统一消杀活动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十七条病媒生物消杀服务单位已不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由爱卫会工作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建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⑦ 病媒生物防制的基本策略是()
病媒生物防制的基本策略是:综合防制。具体如下:
1、灭鼠:
2-5月份、7-11月份,重点抓好巩固灭鼠成果工作,适时组织开展你春季和秋冬两季的大规模灭鼠活动,坚持突击灭鼠与经常灭鼠相结合,加强防鼠设施建设。
2、灭蝇:
3-10月份,结合春季爱国卫生月活动和夏季卫生专项治理活动,大力搞好环境治理,缩小与消除蝇类孳生地,做好垃圾、粪便的消纳处理,对重点孳生场所采取长远治本措施,全面进行防治。
3、灭蚊:
5-10月份,做好灭蚊工作,对蚊虫孳生地进行有效治理,控制和消除草生条件,疏通水道,填平坑洼,抓好大、中、小型水体及各类存水容器的综合治理,消除蚊虫孳生条件,同时搞好下水道和地下室的防蚊工作。
4、灭蟑螂:
4-9月份,做好灭蟑螂工作,适时组织开展好大规模群众性灭蟑螂活动,采取环境治理与化学消杀结合的办法,铲除孳生地。对重点区域和单位进行封闭消杀,集中治理,进一步降低蟑螂密度,防止侵害面积扩大。
病媒生物防治的重要性:
病媒生物性传染病是人类共同面临的严峻挑战之一。随着全球气候变暖,城市化进程加快,旅游和贸易快速发展,生态环境的不断改变,病媒生物种类、密度和分布等发生了新的变化,不仅原有的病媒生物性传染病范围扩大、发生频率和强度增加,而且一些新的病媒生物性传染病不断出现。
媒介生物性传染病具有传播快、易流行的特点,严重威胁人民的身体健康。通过对病媒生物的有效控制,可以减少它们对人群的骚扰和经济损失,更可以预防和控制病媒生物性传染病的发生和传播。
近年来一些病媒生物性传染病的爆发流行已对我国形成威胁,因此加强病媒生物疾病预防控制已成为一个迫切的任务。
⑧ 病媒生物防制的基本策略是什么
多种方法相结合,环境,物理,化学,生态,生物,文化等等,环保的,对环境友好,对人员伤害小,从根本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