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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去保护生物类的世界遗产

发布时间:2022-09-01 07:39:02

‘壹’ 怎样保护世界文化遗产

1、深入挖掘中国世界文化遗产的厚重的人文精神和丰富的文化内涵,不断提高中国世界文化遗产管理的质量和水平。

文化遗产之所以珍贵,是因为它们无一不在诉说着我们民族的伟大和文明的灿烂,体现着我们的民族精神和意志。对中国人民来说,这是一笔宝贵的精神财富;对当代中国社会来说,是一种重要的精神力量,是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的思想、文化支撑。世界文化遗产地和博物馆一样,都是利用文化遗产对广大人民群众进行思想、文化、历史、艺术和科学知识等方面教育的重要场所。保护好这些珍贵的文化遗产、充分发挥其教化作用,为提高民族素质和构建和谐社会的现实服务,这是我们文化遗产工作的根本使命和职责。我国的世界文化遗产,大多具有十分厚重而富于表现力的物质文化资源和非物质文化资源。总起来看,世界文化遗产地的宣传、展示和服务也是比较好的。但是如果以“世界一流的遗产,世界一流的保护、管理和服务”作为标准来衡量,差距显而易见。现在一些世界文化遗产地的宣传、展示,往往缺乏历史的深度和科学的严谨,缺乏生动的细节和艺术的表现;或是为招揽游客而随意编造,形同儿戏,表面上的热闹有余而对遗产人文精神和文化内涵的揭示、说明不足,或是见物不见人,或是见人而不见其精神,或是人、物两不见。既不能感动人,也不能愉悦人,教育人也就无从谈起。

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思想认识上的误区和对宣传展示工作的忽视最为主要。一些同志不明白,如果我们只注重了对物质文化遗产物质层面的保护而忽视了对其精神层面的研究、整理、分析、评介、展示、宣扬;如果我们只能让人看到遗产的表面和外部形态而不能使人了解其内在的精神实质和珍贵价值,那就不仅仅是我们工作的失职和不力,而且还会影响到我国文化遗产在现实社会的意义和价值,影响到我们民族文化的传承,影响到我们当代文明与文化的建设。我们必须严肃地看待这个问题,正确对待尊重历史和服务现实的关系,正确处理加强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关系,既坚定不移地担当悠久历史的守护者,又努力成为新文化的建设者。

为此,我们一定要进一步解放思想,用创新的思维去开拓局面。要看到当前工作中的差距,更要看到我们的巨大潜力,把更多的人力、物力、财力用于对文化遗产的研究、宣传、展示之上,为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青少年提供更多、更好的精神食粮,提供更为优质和周到的服务。总之,要善于运用我们丰富的传统文化资源,为建设当今适应时代需要的和谐文化添砖加瓦。

2、遵守世界文化遗产管理的国际准则,履行作为成员国的义务和承诺,同时积极探索、总结具有中国特色的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利用工作的规律、标准、措施和办法,为丰富和推进全球的世界遗产事业做出我们的贡献。

世界遗产是全人类的事业,围绕着世界遗产保护而形成的一些理念、观点、技术甚至规章和传统,是全世界文化遗产工作者智慧的结晶,不仅具有较为完善的体系和较强的先进性,同时也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和普遍的指导意义。中国的世界遗产不能脱离国际准则的规范和指导。我们每一处世界文化遗产地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都必须要放在国际准则之下考量,必须经受得住国际社会的检验,必须符合国际规则的要求。同时,我们要虚心学习、借鉴世界其他国家在遗产保护、管理、利用方面的经验、技术和方法,不断提高我们的管理水平和保护水平。所有世界文化遗产单位都应该成为在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具有样板和示范作用的首善之区。

众所周知,世界遗产事业的最初设计和提出,主要是在总结西方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实践的基础上完成的,它的发展与完善也曾经主要由西方国家所主导、所推动。但是随着世界遗产事业在全球的推广,情况在逐渐发生变化。今天的世界遗产事业已经是一个具有全球性的、开放的、与时俱进的综合系统。有关世界遗产的基本理念、观点、技术等等,都不是一成不变的;它们产生于丰富的实践之中,又需要在不同文化背景、不同自然环境、不同技术传统和不同遗产类型的应用过程中不断被检验、被证明、被修正、被丰富,从而衍生和变化出新的、更具有时代气息和地域特点的,更有针对性也更符合实际的新内容。我们中国是世界遗产大国,我们在尊重国际通行的规则、标准的同时,也应该尊重我们自己的历史和实践。我们的经验包括两个部分,一是适合中国国情的做法,已被实践证明是正确的,虽不符合某些国际标准,也不应轻易抛弃而照搬国外一套;二是我们有些做法具有普遍意义的,应该积极向国际社会介绍。例如,2004年,我们在第28届世界遗产大会上通过了旨在呼吁国际社会和世界各国更加重视青年人在世界遗产保护中的作用,加强针对青年人的世界遗产保护教育的《苏州宣言》;今年夏天,安阳殷墟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之后,现任世界遗产委员会主席对此给与高度评价,认为殷墟这类重要历史和考古遗址的列入,突破了陈规,丰富了世界文化遗产的多样性。

我们要善于发现并把握世界遗产事业发展的规律,随着我国世界文化遗产事业的稳步发展,力争在世界遗产的基础理论和技术手段方面,在管理模式和经营方式方面,都能够有所创新、有所贡献。当前,可以从对我国世界遗产工作实践和经验教训的回顾、总结入手,探讨关于世界文化遗产的基础理论、观念和专业技术研究的问题,逐步形成具有世界水平和中国特色的世界遗产学科。在这个方面,我希望国家文物局发挥更加积极主动的作用。

‘贰’ 如何保护文化遗产

保护文化遗产的措施:

1、落实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将文化遗产保护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乡规划。要建立健全文化遗产保护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2、加强执法

加强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建设,推进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制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积极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立法进程,争取早日出台。

3、队伍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文化遗产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重点文化遗产经费投入。抓紧制定和完善有关社会捐赠和赞助的政策措施,调动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积极性。

4、加大宣传

营造保护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认真举办“文化遗产日”系列活动,提高人民群众对文化遗产保护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全社会的文化遗产保护意识。

(2)如何去保护生物类的世界遗产扩展阅读:

文化遗产是推动文明交流互鉴的宝贵资源。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加强文物保护利用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我国是举世公认的文明古国,是全球排名第二的世界遗产大国和现任世界遗产委员会委员国。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取得巨大成就。

在加入《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后,目前已拥有世界遗产53项。新时代我们要深刻认识我国世界文化遗产保护面临的形势,形成我国的世界文化遗产发展战略,为坚定文化自信提供有力支撑,为推动文明交流互鉴作出更大贡献。

‘叁’ 各个国家是如何保护世界遗产的

什么是世界遗产?

世界遗产是指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遗产委员会确认的人类罕见的、目前无法替代的财富,是全人类公认的具有突出意义和普遍价值的文物古迹及自然景观。狭义的世界遗产包括“世界文化遗产”、“世界自然遗产”、“世界文化与自然双重遗产”和“世界文化景观遗产”四类。

■世界文化遗产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规定,属于下列各类内容之一者,可列为文化遗产。文物: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建筑物、雕刻和绘画,具有考古意义的成分或结构,铭文、洞穴、住区及各类文物的综合体;建筑群: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因其建筑的形式、同一性及其在景观中的地位,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单独或相互联系的建筑群;遗址:从历史、美学、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人造工程或人与自然的共同杰作以及考古遗址地带。

凡提名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文化遗产项目,必须符合下列一项或几项标准方可获得批准。1.代表一种独特的艺术成就,一种创造性的天才杰作;2.能在一定时期内或世界某一文化区域内,对建筑艺术、纪念物艺术、城镇规划或景观设计方面的发展产生过大的影响;3.能为一种已消逝的文明或文化传统提供一种独特的至少是特殊的见证;4.可作为一种建筑或建筑群或景观的杰出范例,展示出人类历史上一个(或几个)重要阶段;5.可作为传统的人类居住地或使用地的杰出范例,代表一种(或几种)文化,尤其在不可逆转之变化的影响下变得易于损坏的地方;6.与具特殊普遍意义的事件或现行传统或思想或信仰或文学艺术作品有直接或实质的联系(只有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或这项标准与其他标准一起作用时,此款才能成为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理由。)。

■世界自然遗产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给自然遗产的定义是符合下列规定之一者:从美学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由地质和生物结构或这类结构群组成的自然面貌;从科学或保护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地质和自然地理结构以及明确划定的濒危动植物物种生态区;从科学、保护或自然美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天然名胜或明确划定的自然地带。

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自然遗产项目必须符合下列一项或几项标准并获得批准:1.构成代表地球演化史中重要阶段的突出例证;2.构成代表进行中的重要地质过程、生物演化过程以及人类与自然环境相互关系的突出例证;3.独特、稀有或绝妙的自然现象、地貌或具有罕见自然美的地带;4.尚存的珍稀或濒危动植物物种的栖息地。

■世界文化与自然双重遗产

只有同时满足《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中关于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定义的遗产项目才能成为此类遗产。

■世界文化景观遗产

由人类有意设计和建筑的景观:包括出于美学原因建造的园林和公园景观,它们经常(但并不总是)与宗教或其他纪念性建筑物或建筑群有联系;有机进化的景观:它产生于最初始的一种社会、经济、行政以及宗教需要,并通过与周围自然环境的相联系或相适应而发展到目前的形式;关联性文化景观:这类景观列入《世界遗产名录》,以与自然因素、强烈的宗教、艺术或文化相联系为特征,而不是以文化物证为特征。

我国颁布了哪些相关法律法规?

文物及历史遗产保护专业法规

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2年10月28日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作了修订。在这部法律基础之上,由国务院批准颁布实施的文物行政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涉外工作管理办法》、《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等。

行政保护相关法律

保护森林遗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4条规定:“森林分为以下五类:……(五)特种用途林:以国防、环境保护、科学实验等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林和革命纪念地的森林、自然保护区的森林。”对此,第31条规定:“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

保护自然遗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20条规定:“非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在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开采矿产资源。”第22条规定:“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时,发现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罕见地质现象以及文化古迹,应当加以保护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保护遗产环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7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着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严禁破坏。”《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6条规定:“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附近地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建设其他设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规划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14条规定:“编制城市规划应当注意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市容环境卫生建设,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城市传统风貌、地方特色和自然景观。”第25条规定:“城市新区开发应当具备水资源、能源、交通、防灾等建设条件,并应当避开地下矿藏、地下文物古迹。”

学习借鉴

国外如何保护世界遗产?

印度

印度在文物保护和维修上相当成功,积累了许多有益的经验。1.多方参与筹措经费。一是建立国家文化基金会。二是鼓励本国私人企业参与保护和修复工作。三是寻求国际合作。2.先进的专业技术人才。早在1917年,印度考古研究所就设有一个化学处理处,负责博物馆展品和其他文物的化学处理和保存工作,分析研究古迹的材料来源和古迹损坏的原因,从而发现改善和保存它们的方法。3.广大民众的支持。印度每年的11月19~25日为“世界遗产周”,每到此时,印度文物考古界就大力进行宣传,提高民众的保护意识。

墨西哥

墨西哥国家人类学和历史局是负责文物保护工作的最高也是唯一领导和管理机关,它在文物保护工作中做到了“三个结合”。一是保护文物与扶贫结合。大多数文物古迹都位于偏僻贫困的农村。把文物保护工程同扶贫项目结合起来,吸收文物古迹所在地居民参加保护工作,在保护文物古迹的同时,带动当地贫困人口脱贫致富。二是保护文物与合理利用结合。以保护文物为前提,开发以古文物遗址为主要内容的旅游项目,充分发挥古文化遗产的社会功能,同时促进旅游业发展。三是政府与公众结合。保护文物的观念在墨西哥公众中有比较广泛和深厚的基础。墨西哥有很多公众自发成立的保护文物古迹的组织和文物保护志愿者。

意大利

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统计,意大利保存着世界上70%的文物古迹。意大利在文物保护工作方面的成功主要来源于3个保证。

一是政策保证。在《意大利共和国宪法》第9条中明确规定,意大利共和国负责对国家的艺术、历史遗产和景点进行保护。在意大利,各个城市对于城区建筑管理相当严格,古老街道和建筑物不许随便改造,不仅外型不能变,就连外墙涂料及窗户颜色都要保持原样。

二是经费保证。首先,每年大约20亿欧元的财政预算保证了文物保护的经费开支。另外,自1996年以来,国家通过法律形式规定,将彩票收入的0.8%作为文物保护的资金。

三是专门人才的保证。已有60多年历史的意大利文物保护中心是培养各种文物保护人才的基地。此中心开设有绘画、雕刻、纺织品等修复专业,学员不仅要学习有关的历史和技术知识,还要学习与工作关系密切的化工、物理、生物等知识。

知识堂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这是一项为用现代科学方法和相应的制度共同保护有价值的人类文化和自然遗产而订立的全球性国际公约,于1972年11月16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第17届大会通过,我国于1985年11月22日决定加入《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

《公约》的宗旨是为国际社会集体保护具有重大价值的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建立一个长久性的有效制度。《公约》规定:确定、保存和保护具有重大价值的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主要是有关国家的责任,同时,整个国际社会有责任进行合作。缔约国可提出申请,要求把本国若干文化古迹和自然名胜列入按《公约》规定制定的《世界遗产名录》,并据此申请《公约》规定提供的经济和技术援助,使之受到国际保护。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委员会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委员会是政府间组织,成立于1976年11月,负责《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实施。世界遗产委员会承担4项主要任务:1.在挑选录入《世界遗产名录》的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时,负责对世界遗产的定义进行解释。在完成这项任务时,世界遗产委员会可以得到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和国际自然资源保护联盟的帮助,这两个组织仔细审查各缔约国对世界遗产的提名,并针对每一项提名写出评估报告。国际文物保护与修复研究中心也对世界遗产委员会提出建议,如文化遗产方面的培训和文物保护技术的建议。2.审查世界遗产保护状况。当遗产得不到恰当的处理和保护时,世界遗产委员会将让缔约国采取特别性保护措施。3.经过与有关缔约国协商,世界遗产委员会做出决定把濒危遗产列入《濒危世界遗产名录》。4.管理世界遗产基金。对为保护遗产而申请援助的国家给予技术和财力援助。

1999年10月29日,中国当选为世界自然与文化遗产委员会成员。

‘肆’ 如何保护世界遗产

如何保护世界遗产

世界遗产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并且这种保护主要是通过一个国家的本国法来予以实施的。这一观念不但为国际公约所确认,⑧ 而且也已经在我国各地纷纷出现的世界遗产保护地方性法规中得到了实践。⑨ 这些立法对保护世界遗产起到了一定作用,同时也还存在一些亟待完善之处。⑩ 在本部分,笔者将集中讨论在目前的世界遗产保护法律中常常被忽视的环节——世界遗产中所蕴涵的无形财产的保护问题。
在列举分析世界遗产地的种种无形财产以前,需要先对“世界遗产”这个概念做出澄清。本文认为,对“世界遗产”这个概念,人们至少是在两个层次、三种类别的基础上来理解的。第一个层次,是指某地在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后,所使用的“世界遗产”这样一个称号;第二个层次,是指世界遗产地本身。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划分,世界遗产又分为“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加上近年来日益受到重视的“口头及非物质遗产”,故曰“三种类别”。为了防止概念的混淆,本文中将“世界遗产称号”与“世界遗产”相区分,前者专指“称号”,后者则专指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文化遗迹及自然区域。本文认为,根据上述实证法意义上的归纳,世界遗产地与其它地方相比,有下列一些特殊的无形财产:“世界遗产称号”、口头及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等,它们都属于上述“在自然形态上就不可能有形的”,新出现的客体。下面分别予以论证和分析之。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履行对《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的责任和义务,传承人类文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世界文化遗产,是指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名录》的世界文化遗产和文化与自然混合遗产中的文化遗产部分。
第三条 世界文化遗产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确保世界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四条 国家文物局主管全国世界文化遗产工作,协调、解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监督、检查世界文化遗产所在地的世界文化遗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物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管理制度,落实工作措施,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世界文化遗产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所需的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基金,专门用于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基金的募集、使用和管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国家对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重大事项实行专家咨询制度,由国家文物局建立专家咨询机制开展相关工作。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专家咨询工作制度由国家文物局制定并公布。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依法保护世界文化遗产的义务。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世界文化遗产保护。
国家文物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对在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志愿者工作制度,开展志愿者的组织、指导和培训工作。
第八条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承担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编制任务的机构,应当取得国家文物局颁发的资格证书。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应当明确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标准和重点,分类确定保护措施,符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有关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要求。
尚未编制保护规划,或者保护规划内容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世界文化遗产,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年内编制、修改保护规划。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由省级文物主管部门报国家文物局审定。经国家文物局审定的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布并组织实施。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的要求,应当纳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第九条 世界文化遗产中的不可移动文物,应当根据其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依法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文物主管部门予以登记并公布。
世界文化遗产中的不可移动文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实施保护和管理。
第十条 世界文化遗产中的文物保护单位,应当根据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需要依法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应当符合世界文化遗产核心区和缓冲区的保护要求。
第十一条 省级人民政府应当为世界文化遗产作出标志说明。标志说明的设立不得对世界文化遗产造成损害。
世界文化遗产标志说明应当包括世界文化遗产的名称、核心区、缓冲区和保护机构等内容,并包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布的世界遗产标志图案。
第十二条 省级人民政府应当为世界文化遗产建立保护记录档案,并由其文物主管部门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国家文物局应当建立全国的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记录档案库,并利用高新技术建立世界文化遗产管理动态信息系统和预警系统。
第十三条 省级人民政府应当为世界文化遗产确定保护机构。保护机构应当对世界文化遗产进行日常维护和监测,并建立日志。发现世界文化遗产存在安全隐患的,保护机构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并及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省级文物主管部门报告。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机构的工作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主要负责人应当取得国家文物局颁发的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 世界文化遗产辟为参观游览区,应当充分发挥文化遗产的宣传教育作用,并制定完善的参观游览服务管理办法。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应当将参观游览服务管理办法报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备案。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对世界文化遗产的参观游览服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在参观游览区内设置服务项目,应当符合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的管理要求,并与世界文化遗产的历史和文化属性相协调。
服务项目由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实施服务项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并维护当地居民的权益。
第十六条 各级文物主管部门和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应当组织开展文化旅游的调查和研究工作,发掘并展示世界文化遗产的历史和文化价值,保护并利用世界文化遗产工作中积累的知识产权。
第十七条 发生或可能发生危及世界文化遗产安全的突发事件时,保护机构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同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省级文物主管部门报告。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2小时内,向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家文物局报告。
省级文物主管部门接到有关报告后,应当区别情况决定处理办法并负责实施。国家文物局应当督导并检查突发事件的及时处理,提出防范类似事件发生的具体要求,并向各世界文化遗产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通报突发事件的发生及处理情况。
第十八条 国家对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实行监测巡视制度,由国家文物局建立监测巡视机制开展相关工作。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监测巡视工作制度由国家文物局制定并公布。
第十九条 因保护和管理不善,致使真实性和完整性受到损害的世界文化遗产,由国家文物局列入《中国世界文化遗产警示名单》予以公布。
列入《中国世界文化遗产警示名单》的世界文化遗产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保护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限期改进保护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世界文化遗产损害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列入《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的文化遗产,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伍’ 世界遗产名录的有哪些被破坏的,我们应该怎么用行动去保护它们

国务院确定我国文化遗产日

新华社北京2月8日电 国务院最近下发《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决定从2006年起,每年六月的第二个星期六为我国的“文化遗产日”。

《通知》说,文化遗产包括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物质文化遗产是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包括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历史上各时代的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等可移动文物;以及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种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世代相承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包括口头传统、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和礼仪与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技能等以及与上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通知》指出,要充分认识保护文化遗产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我国文化遗产蕴含着中华民族特有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想象力,体现着中华民族的生命力和创造力,是各民族智慧的结晶,也是全人类文明的瑰宝。保护文化遗产,保持民族文化的传承,是连结民族情感纽带、增进民族团结和维护国家统一及社会稳定的重要文化基础,也是维护世界文化多样性和创造性,促进人类共同发展的前提。文化遗产是不可再生的珍贵资源。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我国的文化生态正在发生巨大变化,文化遗产及其生存环境受到严重威胁。不少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古建筑、古遗址及风景名胜区整体风貌遭到破坏。文物非法交易、盗窃和盗掘古遗址古墓葬以及走私文物的违法犯罪活动在一些地区还没有得到有效遏制,大量珍贵文物流失境外。由于过度开发和不合理利用,许多重要文化遗产消亡或失传。在文化遗存相对丰富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由于人们生活环境和条件的变迁,民族或区域文化特色消失加快。因此,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刻不容缓。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对国家和历史负责的高度,从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保护文化遗产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做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通知》提出了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指导思想、基本方针和总体目标。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大文化遗产保护力度,构建科学有效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提高全社会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充分发挥文化遗产在传承中华文化,提高人民群众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增强民族凝聚力,促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基本方针是: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要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要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坚持保护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坚持依法和科学保护,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与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分步实施。总体目标是:到2010年,初步建立比较完备的文化遗产保护制度,文化遗产保护状况得到明显改善。到2015年,基本形成较为完善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文化遗产得到全面有效保护;保护文化遗产深入人心,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

《通知》要求,要着力解决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面临的突出问题。一要切实做好文物调查研究和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规划的制定实施工作。加强文物资源调查研究,并依法登记、建档。在认真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分类制定文物保护规划,认真组织实施。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要统筹安排世界文化遗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具体组织编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公布实施。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要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测,检查落实。要及时依法划定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设立必要的保护管理机构,明确保护责任主体,建立健全保护管理制度。其他不可移动文物也要依据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制定保护规划,落实保护措施。坚决避免和纠正过度开发利用文化遗产,特别是将文物作为或变相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违法行为。二要改进和完善重大建设工程中的文物保护工作。严格执行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制度。凡涉及文物保护事项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依法在项目批准前征求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在进行必要的考古勘探、发掘并落实文物保护措施以后方可实施。基本建设项目中的考古发掘要充分考虑文物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加强统一管理,落实审批和监督责任。三要切实抓好重点文物维修工程。统筹规划、集中资金,实施一批文物保护重点工程,排除重大文物险情,加强对重要濒危文物的保护。实施保护工程必须确保文物的真实性,坚决禁止借保护文物之名行造假古董之实。要对文物“复建”进行严格限制,把有限的人力、物力切实用到对重要文物、特别是重大濒危文物的保护项目上。严格工程管理,落实文物保护工程队伍资质制度,完善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各类文物保护技术规范,确保工程质量。四要加强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保护。进一步完善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的申报、评审工作。已确定为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的,地方人民政府要认真制定保护规划,并严格执行。在城镇化过程中,要切实保护好历史文化环境,把保护优秀的乡土建筑等文化遗产作为城镇化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把历史名城(街区、村镇)保护规划纳入城乡规划。相关重大建设项目,必须建立公示制度,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对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的保护状况和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及时解决有关问题;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的布局、环境、历史风貌等遭到严重破坏的,应当依法取消其称号,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五要提高馆藏文物保护和展示水平。高度重视博物馆建设,加强对藏品的登记、建档和安全管理,落实藏品丢失、损毁追究责任制。实施馆藏文物信息化和保存环境达标建设,加大馆藏文物科技保护力度。提高陈列展览质量和水平,充分发挥馆藏文物的教育作用。加强博物馆专业人员培养,提高博物馆队伍素质。坚持向未成年人等特殊社会群体减、免费开放,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六要清理整顿文物流通市场。加强对文物市场的调控和监督管理,依法严格把握文物流通市场准入条件,规范文物经营和民间文物收藏行为,确保文物市场健康发展。依法加强文物商店销售文物、文物拍卖企业拍卖文物的审核备案工作。坚决取缔非法文物市场,严厉打击盗窃、盗掘、走私、倒卖文物等违法犯罪活动。严格执行文物出入境审核、监管制度,加强鉴定机构队伍建设,严防珍贵文物流失。加强国际合作,对非法流失境外的文物要坚决依法追索。

《通知》要求,要积极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一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各地区要进一步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认定和登记工作,全面了解和掌握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种类、数量、分布状况、生存环境、保护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及时向社会公布普查结果。3年内全国基本完成普查工作。二要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抓紧制定国家和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明确保护范围,提出长远目标和近期工作任务。三要抢救珍贵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有效措施,抓紧征集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和资料,完善征集和保管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库、博物馆或展示中心。四要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进一步完善评审标准,严格评审工作,逐步建立国家和省、市、县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项目,要制定科学的保护计划,明确有关保护的责任主体,进行有效保护。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代表性传人,要有计划地提供资助,鼓励和支持其开展传习活动,确保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五要加强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和文化生态区的保护。重点扶持少数民族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对文化遗产丰富且传统文化生态保持较完整的区域,要有计划地进行动态的整体性保护。对确属濒危的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和文化生态区,要尽快列入保护名录,落实保护措施,抓紧进行抢救和保护。

《通知》强调,要切实加强对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一要认真落实领导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将文化遗产保护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乡规划。要建立健全文化遗产保护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文化遗产保护定期通报制度、专家咨询制度以及公众和舆论监督机制,推进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充分发挥有关学术机构、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方面的作用,共同开展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二要加快文化遗产保护法制建设,加大执法力度,推进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制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抓紧制定和起草与文物保护法相配套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抓紧研究制定保护文化遗产知识产权的有关规定。要严格依照保护文化遗产的法律、行政法规办事,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作出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各级文物行政部门等行政执法机关有权依法抵制和制止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决定和行为。严厉打击破坏文化遗产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重点追究因决策失误、玩忽职守,造成文化遗产破坏、被盗或流失的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因执法不力造成文化遗产受到破坏的,要追究有关执法机关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三要安排专项资金,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文化遗产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重点文化遗产经费投入。抓紧制定和完善有关社会捐赠和赞助的政策措施,调动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积极性。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机构和专业队伍建设,大力培养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所需的各类专门人才。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科技的研究、运用和推广工作,努力提高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水平。四要加大宣传力度,营造保护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认真举办“文化遗产日”系列活动,提高人民群众对文化遗产保护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全社会的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各级各类文化遗产保护机构要经常举办展示、论坛、讲座等活动,使公众更多地了解文化遗产的丰富内涵。教育部门要将优秀文化遗产内容和文化遗产保护知识纳入教学计划,编入教材,组织参观学习活动,激发青少年热爱祖国优秀传统文化的热情。各类新闻媒体要通过开设专题、专栏等方式,介绍文化遗产和保护知识,大力宣传保护文化遗产的先进典型,及时曝光破坏文化遗产的违法行为及事件,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在全社会形成保护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

《通知》还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切实研究解决自然遗产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加强自然遗产保护工作
参考资料:答案在其中会有,希望另外的资料可以给你提供帮助!!

‘陆’ 如何保护世界自然遗产

2002年,我国9部委发出的《关于加强和改善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规定:一切开发、利用和管理工作,必须首先把遗产的保护和保存放在第一位,应该以遗产的保护和保存为前提,以有利于遗产的保护和保存为根本。 《意见》首先提出,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保护世界遗产重要性的认识,这不仅关系到国家文化和自然生态环境建设的可持续发展,关系到国家和社会的长远利益,也关系到国家与民族的国际形象。 目前我国已有《文物保护法》、《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等涉及世界遗产资源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但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地方对现行法律法规了解不够、执行不力,甚至有法不依、各行其是。《意见》指出,在加紧研究制定中国世界遗产保护管理专项法规的同时,各地应宣传贯彻好现行有关法规,切实检查法规执行情况,对违背法规、损害世界遗产的事件,必须依法查处,坚决予以纠正。 从世界范围看,对世界遗产保护的主要威胁来自于错位开发和超容量开发。《意见》认为我国也同样如此。所以,《意见》强调,坚决反对无限度无规划的恶性开发和使用,凡涉及世界遗产的重大建设项目、开发利用计划和管理体制事项,均需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有关保护规划要求,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并经依法审批,各地要妥善处理保护和利用的关系,切实保障世界遗产的完整和真实。 同时,作为《世界遗产公约》的签约国,为全人类保护中国境内世界遗产是国家庄严的承诺。《意见》要求各地各部门树立“公约意识”,遵守国际规则,要认真、完全地履行申报世界遗产时的各项承诺,对申报遗产时的原状如有任何变更,均需依照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并通报世界遗产委员会。管理和利用世界遗产资源,涉及文化、文物、计划、财政、教育、建设、国土、环保、林业等多个部门,《意见》希望各世界遗产地应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加强综合协调与宏观管理,各部门、各单位要明确责任,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全方位地做好世界遗产的保护管理工作。对各种造成遗产损失的失职、渎职行为,要追究行政乃至法律责任。

‘柒’ 保护世界遗产的建议

宣传世界遗产的好处,号召其他人一起保护世界遗产

‘捌’ 我们应该如何用自己的行动爱护自然,爱护文化遗产

用自己的行动爱护自然,爱护文化遗产,我们应该不乱扔垃圾,分类投放;爱护花草树木,发现不文明的行为制止或举报。文明出游,不随地吐痰、不乱刻乱画。

要熟悉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了解我国有关保护文化遗产的相关政策是如何保护文化遗产的。就要敢于同破坏文化遗产的不法行为做斗争,但是不要乱和别人搏斗要斗智斗勇。是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及公安机关报告,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文化遗产。

(8)如何去保护生物类的世界遗产扩展阅读:

中国是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在漫长岁月中,中华民族创造了丰富多彩,弥足珍贵的文化遗产。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取得了显着成效。

与此同时,也应清醒地看到,当前我国文化遗产保护面临着许多问题,形势严峻,不容乐观。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推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国务院决定从2006年起,每年六月的第二个星期六为中国的“文化遗产日”。并发布了加强遗产保护的通知。

‘玖’ 该怎样保护世界遗产

如何保护世界遗产

世界遗产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并且这种保护主要是通过一个国家的本国法来予以实施的。这一观念不但为国际公约所确认,⑧ 而且也已经在我国各地纷纷出现的世界遗产保护地方性法规中得到了实践。⑨ 这些立法对保护世界遗产起到了一定作用,同时也还存在一些亟待完善之处。⑩ 在本部分,笔者将集中讨论在目前的世界遗产保护法律中常常被忽视的环节——世界遗产中所蕴涵的无形财产的保护问题。
在列举分析世界遗产地的种种无形财产以前,需要先对“世界遗产”这个概念做出澄清。本文认为,对“世界遗产”这个概念,人们至少是在两个层次、三种类别的基础上来理解的。第一个层次,是指某地在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后,所使用的“世界遗产”这样一个称号;第二个层次,是指世界遗产地本身。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划分,世界遗产又分为“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加上近年来日益受到重视的“口头及非物质遗产”,故曰“三种类别”。为了防止概念的混淆,本文中将“世界遗产称号”与“世界遗产”相区分,前者专指“称号”,后者则专指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文化遗迹及自然区域。本文认为,根据上述实证法意义上的归纳,世界遗产地与其它地方相比,有下列一些特殊的无形财产:“世界遗产称号”、口头及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等,它们都属于上述“在自然形态上就不可能有形的”,新出现的客体。下面分别予以论证和分析之。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履行对《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的责任和义务,传承人类文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世界文化遗产,是指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名录》的世界文化遗产和文化与自然混合遗产中的文化遗产部分。
第三条 世界文化遗产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确保世界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四条 国家文物局主管全国世界文化遗产工作,协调、解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监督、检查世界文化遗产所在地的世界文化遗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物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管理制度,落实工作措施,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世界文化遗产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所需的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基金,专门用于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基金的募集、使用和管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国家对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重大事项实行专家咨询制度,由国家文物局建立专家咨询机制开展相关工作。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专家咨询工作制度由国家文物局制定并公布。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依法保护世界文化遗产的义务。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世界文化遗产保护。
国家文物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对在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志愿者工作制度,开展志愿者的组织、指导和培训工作。
第八条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承担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编制任务的机构,应当取得国家文物局颁发的资格证书。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应当明确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标准和重点,分类确定保护措施,符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有关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要求。
尚未编制保护规划,或者保护规划内容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世界文化遗产,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年内编制、修改保护规划。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由省级文物主管部门报国家文物局审定。经国家文物局审定的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布并组织实施。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的要求,应当纳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第九条 世界文化遗产中的不可移动文物,应当根据其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依法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文物主管部门予以登记并公布。
世界文化遗产中的不可移动文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实施保护和管理。
第十条 世界文化遗产中的文物保护单位,应当根据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需要依法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应当符合世界文化遗产核心区和缓冲区的保护要求。
第十一条 省级人民政府应当为世界文化遗产作出标志说明。标志说明的设立不得对世界文化遗产造成损害。
世界文化遗产标志说明应当包括世界文化遗产的名称、核心区、缓冲区和保护机构等内容,并包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布的世界遗产标志图案。
第十二条 省级人民政府应当为世界文化遗产建立保护记录档案,并由其文物主管部门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国家文物局应当建立全国的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记录档案库,并利用高新技术建立世界文化遗产管理动态信息系统和预警系统。
第十三条 省级人民政府应当为世界文化遗产确定保护机构。保护机构应当对世界文化遗产进行日常维护和监测,并建立日志。发现世界文化遗产存在安全隐患的,保护机构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并及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省级文物主管部门报告。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机构的工作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主要负责人应当取得国家文物局颁发的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 世界文化遗产辟为参观游览区,应当充分发挥文化遗产的宣传教育作用,并制定完善的参观游览服务管理办法。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应当将参观游览服务管理办法报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备案。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对世界文化遗产的参观游览服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在参观游览区内设置服务项目,应当符合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的管理要求,并与世界文化遗产的历史和文化属性相协调。
服务项目由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实施服务项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并维护当地居民的权益。
第十六条 各级文物主管部门和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应当组织开展文化旅游的调查和研究工作,发掘并展示世界文化遗产的历史和文化价值,保护并利用世界文化遗产工作中积累的知识产权。
第十七条 发生或可能发生危及世界文化遗产安全的突发事件时,保护机构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同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省级文物主管部门报告。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2小时内,向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家文物局报告。
省级文物主管部门接到有关报告后,应当区别情况决定处理办法并负责实施。国家文物局应当督导并检查突发事件的及时处理,提出防范类似事件发生的具体要求,并向各世界文化遗产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通报突发事件的发生及处理情况。
第十八条 国家对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实行监测巡视制度,由国家文物局建立监测巡视机制开展相关工作。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监测巡视工作制度由国家文物局制定并公布。
第十九条 因保护和管理不善,致使真实性和完整性受到损害的世界文化遗产,由国家文物局列入《中国世界文化遗产警示名单》予以公布。
列入《中国世界文化遗产警示名单》的世界文化遗产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保护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限期改进保护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世界文化遗产损害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列入《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的文化遗产,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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