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简述不同等级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中突发感染事故的预防控制措施及方法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1-12-06
② 肉制品的微生物怎么预防
肉制品的微生物怎么预防
一,保持食物的新鲜程度
细菌的繁殖生长,离不开它适合的培养基质,一般情况下,在比较新鲜的食品上面,细菌的菌落个数是很低的,随着存放时间的延长,就会有菌落密度增加的可能,所以说,保持食物的新鲜度,就可以预防细菌的污染。
二,保持保存环境的温度处于细菌不适合的状态
细菌的生长繁殖,首要条件是有合适的培养基质,这个就是我们的食品了,再次是适合细菌生长繁殖的温度环境,当温度在30度到40度左右的时候,是细菌生长繁殖的最佳温度,而采取降低它的生长繁殖温度,就可以获得抑制细菌生长繁殖的能力和延缓生长速度。
根据这个原理,我们的冷藏柜,冰箱就是起到了这个作用。
在温度被控制到4摄氏度的环境条件下,绝大部分的细菌都会受到强烈的抑制,细菌的芽孢则失去萌发的条件,而已经萌发的细菌,也会受到温度控制的限制而处于接近休眠状态。所以,食品才能够得到保存和保鲜的效果。
三,如果条件允许,把食物的ph值调到酸性或碱性,就可以获得不利于细菌生长繁殖的条件,使细菌失去培养基质。
具体的方法是,利用面碱加入到粥中,使ph值达到8以上,则不利于细菌的生长繁殖了,细菌的生长繁殖的适宜ph为4.5到6.6左右,当高于此值或低于此值,细菌的生长繁殖则会明显受到抑制。或者加入酸醋,是食品呈现酸性,也不会使细菌获得适合的繁殖基质而达到保存食物的目的。
四,把食物添加盐类,使细菌的细胞渗透压遭到破坏,达到保鲜的目的,这个原理,就是我们使用腌制的方法来控制细菌等的生长繁殖,获得纯正的腌制食品。所以,添加盐类,是可以有效的防止细菌等污染食品的。把食物中的含盐量控制在波美18度左右,就会达到此目的了。
③ 预防生物实验室病毒的外泄,管理手段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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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haha
学弟
12月3日 15:30 内容太多,用上传相关文件总是失败。只传给你以下部分,不知是否能满足你使用。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病原微生物的分类和管理
第七条 国家根据病原微生物的传染性、感染后对个体或者群体的危害程度,将病原微生物分为四类:
第一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非常严重疾病的微生物,以及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微生物。
第二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严重疾病,比较容易直接或者间接在人与人、动物与人、动物与动物间传播的微生物。
第三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但一般情况下对人、动物或者环境不构成严重危害,传播风险有限,实验室感染后很少引起严重疾病,并且具备有效治疗和预防措施的微生物。
第四类病原微生物,是指在通常情况下不会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的微生物。
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统称为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
第八条 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后制定、调整并予以公布;动物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后制定、调整并予以公布。
第九条 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所需要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相适应的设备;
(二)具有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工作人员;
(三)具有有效的防止病原微生物扩散和感染的措施;
(四)具有保证病原微生物样本质量的技术方法和手段。
采集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样本的工作人员在采集过程中应当防止病原微生物扩散和感染,并对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作详细记录。
第十条 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通过陆路运输;没有陆路通道,必须经水路运输的,可以通过水路运输;紧急情况下或者需要将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运往国外的,可以通过民用航空运输。
第十一条 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运输目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用途和接收单位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容器应当密封,容器或者包装材料还应当符合防水、防破损、防外泄、耐高(低)温、耐高压的要求;
(三)容器或者包装材料上应当印有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警告用语和提示用语。
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运输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或者运往国外的,由出发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后,分别报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检验检疫过程中需要运输病原微生物样本的,由国务院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批准,并同时向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通报。
通过民用航空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除依照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取得批准外,还应当经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关于运输高致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即时批准。
第十二条 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由不少于2人的专人护送,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通过公共电(汽)车和城市铁路运输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
第十三条 需要通过铁路、公路、民用航空等公共交通工具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承运单位应当凭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批准文件予以运输。
承运单位应当与护送人共同采取措施,确保所运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安全,严防发生被盗、被抢、丢失、泄漏事件。
第十四条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指定的菌(毒)种保藏中心或者专业实验室(以下称保藏机构),承担集中储存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的任务。
保藏机构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储存实验室送交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并向实验室提供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
保藏机构应当制定严格的安全保管制度,作好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进出和储存的记录,建立档案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对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应当设专库或者专柜单独储存。
保藏机构储存、提供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其经费由同级财政在单位预算中予以保障。
保藏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 保藏机构应当凭实验室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的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批准文件,向实验室提供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并予以登记。
第十六条 实验室在相关实验活动结束后,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时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管。
保藏机构接受实验室送交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应当予以登记,并开具接收证明。
第十七条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在运输、储存中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承运单位、护送人、保藏机构应当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在2小时内分别向承运单位的主管部门、护送人所在单位和保藏机构的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报告,发生被盗、被抢、丢失的,还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报告。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容器或者包装材料,应当及时向附近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并依法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第三章 实验室的设立与管理
第十八条 国家根据实验室对病原微生物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并依照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将实验室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第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三级、四级实验室或者生产、进口移动式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体系规划并依法履行有关审批手续;
(二)经国务院科技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三)符合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五)生物安全防护级别与其拟从事的实验活动相适应。
前款规定所称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体系规划,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制定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体系规划应当遵循总量控制、合理布局、资源共享的原则,并应当召开听证会或者论证会,听取公共卫生、环境保护、投资管理和实验室管理等方面专家的意见。
第二十条 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通过实验室国家认可。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认可机构应当依照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以及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三级、四级实验室进行认可;实验室通过认可的,颁发相应级别的生物安全实验室证书。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二十一条 一级、二级实验室不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三级、四级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实验目的和拟从事的实验活动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通过实验室国家认可;
(三)具有与拟从事的实验活动相适应的工作人员;
(四)工程质量经建筑主管部门依法检测验收合格。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三级、四级实验室是否符合上述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发给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 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资格证书的实验室,需要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应当向原批准部门报告。
实验室申报或者接受与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有关的科研项目,应当符合科研需要和生物安全要求,具有相应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并经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三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动物防疫机构在实验室开展检测、诊断工作时,发现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需要进一步从事这类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同意,并在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实验室中进行。
专门从事检测、诊断的实验室应当严格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保证实验室生物安全。
第二十四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需要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为了检验检疫工作的紧急需要,申请在实验室对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开展进一步实验活动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时起2小时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2小时内未作出决定的,实验室可以从事相应的实验活动。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为申请人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提供方便。
第二十五条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将备案情况汇总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汇总并互相通报实验室数量和实验室设立、分布情况,以及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资格证书的三级、四级实验室及其从事相关实验活动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已经建成并通过实验室国家认可的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实验室排放的废水、废气和其他废物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对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从事相关实验活动。
为了预防、控制传染病,需要从事前款所指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应当经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批准部门指定的专业实验室中进行。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使用新技术、新方法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应当符合防止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保证生物安全和操作者人身安全的要求,并经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论证;经论证可行的,方可使用。
第三十条 需要在动物体上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应当在符合动物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的三级以上实验室进行。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的设立单位负责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管理。
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制定科学、严格的管理制度,并定期对有关生物安全规定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定期对实验室设施、设备、材料等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新,以确保其符合国家标准。
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实验室日常活动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负责人为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实验室从事实验活动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国家标准和实验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实验室负责人应当指定专人监督检查实验室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三条 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采取安全保卫措施,严防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保障实验室及其病原微生物的安全。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进行报告。
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并接受公安机关有关实验室安全保卫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四条 实验室或者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保证其掌握实验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生物安全防护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并进行考核。工作人员经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岗。
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应当每半年将培训、考核其工作人员的情况和实验室运行情况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五条 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应当有2名以上的工作人员共同进行。
进入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应当经实验室负责人批准。实验室应当为其提供符合防护要求的防护用品并采取其他职业防护措施。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还应当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健康监测,每年组织对其进行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必要时,应当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预防接种。
第三十六条 在同一个实验室的同一个独立安全区域内,只能同时从事一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相关实验活动。
第三十七条 实验室应当建立实验档案,记录实验室使用情况和安全监督情况。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档案保存期,不得少于20年。
第三十八条 实验室应当依照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对废水、废气以及其他废物进行处置,并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防止环境污染。
第三十九条 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
第四十条 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应当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向该实验室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病原学、免疫学、检验医学、流行病学、预防兽医学、环境保护和实验室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该委员会承担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与运行的生物安全评估和技术咨询、论证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病原学、免疫学、检验医学、流行病学、预防兽医学、环境保护和实验室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本地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该委员会承担本地区实验室设立和运行的技术咨询工作。
第四章 实验室感染控制
第四十二条 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指定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承担实验室感染控制工作,定期检查实验室的生物安全防护、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保存与使用、安全操作、实验室排放的废水和废气以及其他废物处置等规章制度的实施情况。
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应当具有与该实验室中的病原微生物有关的传染病防治知识,并定期调查、了解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
第四十三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与本实验室从事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时,实验室负责人应当向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报告,同时派专人陪同及时就诊;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当将近期所接触的病原微生物的种类和危险程度如实告知诊治医疗机构。接诊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救治;不具备相应救治条件的,应当依照规定将感染的实验室工作人员转诊至具备相应传染病救治条件的医疗机构;具备相应传染病救治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接诊治疗,不得拒绝救治。
第四十四条 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时,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措施,防止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并同时向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报告。
第四十五条 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接到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人员对该实验室生物安全状况等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发生实验室感染或者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进行报告,并同时采取控制措施,对有关人员进行医学观察或者隔离治疗,封闭实验室,防止扩散。
第四十六条 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接到关于实验室发生工作人员感染事故或者病原微生物泄漏事件的报告,或者发现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造成实验室感染事故的,应当立即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医疗机构以及其他有关机构依法采取下列预防、控制措施:
(一)封闭被病原微生物污染的实验室或者可能造成病原微生物扩散的场所;
(二)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三)对病人进行隔离治疗,对相关人员进行医学检查;
(四)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
(五)进行现场消毒;
(六)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采取隔离、扑杀等措施;
(七)其他需要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
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或者兽医医疗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医务人员发现由于实验室感染而引起的与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或者患有疫病、疑似患有疫病的动物,诊治的医疗机构或者兽医医疗机构应当在2小时内报告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接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通报实验室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接到通报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采取预防、控制措施。
第四十八条 发生病原微生物扩散,有可能造成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进行处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分工,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的采集、运输、储存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是否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实验室或者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培训、考核其工作人员以及上岗人员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实验室是否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主要通过检查反映实验室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标准和要求的记录、档案、报告,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和病原微生物泄漏或者扩散现场调查取证、采集样品,查阅复制有关资料。需要进入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的,应当指定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实施。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五十一条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规定对实验室认可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 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履行职责,做到公正、公平、公开、文明、高效。
第五十三条 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时,应当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出示执法证件,并依照规定填写执法文书。
现场检查笔录、采样记录等文书经核对无误后,应当由执法人员和被检查人、被采样人签名。被检查人、被采样人拒绝签名的,执法人员应当在自己签名后注明情况。
第五十四条 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执行职务,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不依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五十五条 上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属于下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职责范围内需要处理的事项的,应当及时告知该部门处理;下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及时处理或者不积极履行本部门职责的,上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上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权直接予以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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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怎样预防有害微生物
国外医疗研究机构发现,人的手部有182种微生物,其中54.4%是长期存活的。包括大肠杆菌、金黄色葡萄球菌、绿脓杆菌、MRSA菌等。这些病菌都会感染伤口的。所以最好是常洗手消毒。能避免3/4几率的生病。饭前便后洗手就是因为这个。平时注意加强锻炼增强自身抵抗力。比如:医院环境复杂,就很担心这种交叉传染、 感染生病
给您补充下杀菌方法:
传统杀菌消毒方法有:紫外线杀毒,使用有毒化学药剂杀菌(化学残留和二次污染)高温消毒
最新杀菌方法:臭氧水杀菌消毒。
呵呵,我是卖百特环保臭氧水机的。
⑤ 对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保卫要求
法律分析:国家加强对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安全保卫。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等部门有关实验室安全保卫工作的监督指导,严防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丢失和被盗、被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第四十九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安全保卫制度,采取安全保卫措施,保障实验室及其病原微生物的安全。国家加强对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安全保卫。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等部门有关实验室安全保卫工作的监督指导,严防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丢失和被盗、被抢。国家建立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人员进入审核制度。进入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人员应当经实验室负责人批准。对可能影响实验室生物安全的,不予批准;对批准进入的,应当采取安全保障措施。
⑥ 病原微生物预防治疗原则
(一)微生物感染的免疫防治
对微生物感染的人工免疫防治措施包括:
①人工主动免疫:是用病原微生物,或其特异抗原、毒素等制成减毒活疫(菌)苗、死疫(菌)苗、类毒素等生物制品,给易感人群接种,使体内产生抗该病原微生物或毒素的特异性免疫力。主要用于预防,常需接种1~3次,l~4周后免疫力可出现,持续时间可达数月至数年;
②人工被动免疫:是用含抗某种病原微生物或毒素特异性抗体的免疫球蛋白或免疫血清等生物制品给已(疑)感人群注射,或注射细胞因子等细胞免疫制剂,使之获得特异性免疫力。主要用于治疗某些由外毒素所引起的疾病,其作用快速,但持续时间短,仅2~3周。
(二)微生物感染的化学防治
1.化学预防:是使用抗微生物药物对某些微生物感染进行治疗性预防,以及用于外科手术病人和高危对象等以预防可能会发生的微生物感染。使用时要慎重和掌握好应用体征。
2.抗感染治疗的基本原则:可概括为"安全、有效、经济",其中关键因素是"有效".具体体现为:
(1)合理选药:合理的抗感染选药方案主要取决于:病原微生物;药敏试验结果和拟选药物的临床药理学特点;感染部位、病人的基础疾病和免疫状态;拟选药物的临床试验和既往的应用经验等。
(2)合理给药和考核疗效:应根据病人的实际情况合理选择,并密切观察临床疗效、及时调整用药。
(3)认真观察疾病演变情况加强综合疗法。
(4)预防和避免抗微生物药物的不良反应和相互作用,以及二重感染的发生。
(5)预防和延迟细菌耐药性的产生:细菌对抗菌药物的耐药性可分为固有耐药和获得耐药。它们的发展、表现都与抗生素的使用密切相关,在临床实践中应注意预防和延迟。
⑦ 向大家推荐生活如何防范 防范微生物 急求
生活中的微生物主要是大肠杆菌,金黄色葡萄球菌,黄曲霉菌,霍乱弧菌,芽孢杆菌等。1、大肠杆菌常会在日常的饮用水的存在,如果饮用大肠杆菌超标的水会引起急性腹泻,所以水必须煮沸后尽快饮用,装水的容器也要经常清洗。2、金黄色葡萄球菌常常存在于冷冻肉类等速冻食品和剩菜剩饭中,由金黄色葡萄球菌引起的疾病,仅次于大肠杆菌,常会引起食物中毒。因此尽量不要吃剩菜剩饭或者应该加热煮沸后才食用。
⑧ 如何预防细菌性食物中毒
因此人们不仅在外用餐时要特别注意卫生,在家做饭时也要注意食物处理的清洁,只有这样才能吃得既安全又安心。
北京市海淀区卫生监督所的专家认为,在各类食物中毒中,细菌性食物中毒在天气炎热的季节最常见,占食物中毒总数的一半左右。我国每年发生的细菌性食物中毒事件占食物
周旋于几个男人间的她
斗三国与众将一拚高下
无线精彩 无线雅典
走入香港梦想之都
中毒事件总数的30%~90%,中毒人数占食物中毒总人数的60%~90%。
细菌性食物中毒是指由于吃了被细菌或其细菌毒素所污染的食物,大量细菌及细菌毒素进入人体内,引起的急性中毒性疾病,常见的细菌性食物中毒包括肠炎弧菌、金黄葡萄球菌、病原性大肠杆菌及仙人掌菌、沙门氏菌中毒等。
专家说,会引起细菌性食物中毒的食物主要为动物性食物,例如肉、鱼、奶、蛋等及其制品,植物性食品如剩饭、糯米冰糕、豆制品、面类发酵食品也能引起细菌性食物中毒。食品被致病性微生物污染后,在适宜的温度、水分、pH和营养条件下,微生物急剧大量繁殖,食品在食用前不经加热和加热不彻底;或熟食品又受到病原菌的严重污染并在较高室温下存放;或生熟食品交叉污染,经过一定时间微生物大量繁殖,从而使食品含有大量活的致病菌或其产生的毒素,以致食用后引起中毒。因此食物保存不当或未及时冷藏,食用前未能彻底加热,也是引起细菌性食物中毒的原因之一。
专家特别提醒,要想杜绝食物中毒,应注意尽量不要在路边小摊购买肉制品尤其是散装肉制品。以往的夏季食物中毒事件分析表明,路边小摊卫生条件差,肉制品沾染细菌的机会更大,而且散装肉制品大多没有冷藏设备,保质保鲜时间短,质量根本无法保证。正规商场或专卖店的配套设施完备,可以在那里放心购买肉制品,而且他们的供货渠道比较固定,即使发生不测,执法部门也能查清来源进行补救。
首先切记,如果出现疑似食物中毒症状,要立即去医院就诊,并及时向辖区卫生监督部门投诉。其次细菌性食物中毒多为急性胃肠炎症状,如恶心、呕吐、腹痛、腹泻、排水样便等。腹泻一天几次到几十次不等,而且多数是稀水样;个别人大便中有脓血、黏液等。必须注意的是,呕吐时应让其完全吐出。此外,或许还会出现神经系统症状,如头痛、怕冷发热、乏力,以及吞咽、说话及呼吸困难等问题。中毒严重的人,也可能因为腹泻而出现脱水现象,应该送进医院治疗,以免危及生命。
⑨ 如何防止微生物感染人体或污染环境
谈如何预防微生物污染食品 ----采用合理杀菌措施 提高食品卫生质量近年来,微生物超标多次引发食品安全问题,食品企业都积极采取控制措施,并制订了严格的工艺流程和消毒制度,但产品中微生物超标的问题仍不时发生。既然采取了多种控制措施,那么,微生物污染问题为何还会不断发生呢?专业从事食品杀菌消毒技术研究的上海尼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周立法先生认为,产生这个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不少食品企业在控制微生物的过程中,步入了误区,忽视了动态持续杀菌(也称动态同步杀菌)的重要性;如果采用动态持续杀菌技术,则可有效控制微生物污染、提高食品卫生质量。
为了保障食品不受微生物的污染,食品企业的品控人员通常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控制,即:
1.原辅料控制;
2.加工过程的控制;
3.工艺流程设计;
4.三库控制:原料库、辅料库、成品库;
5.人员卫生控制。
有的企业为了控制微生物污染,不惜投入巨资,重新装修,甚至采用不锈钢吊顶;或是重金聘用海外工程师、劳民伤财,但结果是微生物超标依然超标。目前,在对生产场所进行消毒的过程中,食品企业采用的紫外线照射、化学药物喷洒等几种杀菌消毒方式,都存在一定的缺陷,周立法先生对其中的问题进行了分析:
1.紫外线灯照射杀菌:有较强的杀菌作用,安装简单,使用方便,在食品行业广泛应用。但由于过量的紫外线对人体健康有害,所以,这种方法只能在静态(无人)的情况下使用。而且,用紫外线灯杀菌存在一个弊端,即杀菌距离过短:一般紫外线消毒的有效距离只有1.5米,导致空气中大部分细菌、病毒只是暂时被击晕(隐藏在1.5米以下),并未被完全杀死;关闭紫外线消毒机,待人、物流动后,被击晕的细菌、病毒数量会反弹,又会对空气的卫生质量造成污染。
2.化学药物喷洒灭菌:如过氧乙酸、甲醛等,对微生物有较强的杀灭作用,且应用成本低廉。由于化学药物具有强烈的气化作用,且刺激性很强,所以,只能在静态(无人)的情况下使用。现在,多数食品出口企业也不再使用药物喷洒方法灭菌,主要原因是极易造成二次污染,化学药物会残留在食品中,导致残留量超标;化学消毒剂在杀菌的同时,易与其他有机物发生反应,形成难以被自然环境降解的致癌物质,对操作人员的皮肤、神经系统、肠胃及呼吸道的不良影响很大,长期如此,操作人员容易患毒害性职业病。
3.臭氧:对有害细菌的杀灭有特效,可以减轻车间内的异味,使用面比较广,其杀菌效果取决于车间内的湿度及臭氧浓度的大小,一般都在静态(无人)的状态下使用:因为,臭氧过多释放时,对人体健康有害。另外,过量的臭氧,对食品生产所用的一些工器具、设备,也会产生强氧化和腐蚀作用。由于臭氧会造成人的神经中毒、视力下降、记忆力衰退,致使人的皮肤起皱、 出现黑斑,引发支气管炎和肺气肿,诱发淋巴细胞染色体病变,加速衰老,致使孕妇生出畸形儿等危害,故建议用臭氧消毒后,等残余的臭氧分解散尽之后,工作人员再进入车间。
4.采用净化层流初、中、高三级过滤设施:过滤空气中的尘埃、洁净密闭工厂的污染空气;但层流设施本身不具备杀菌功能,杀菌尚需配合大型臭氧发生器。目前,层流净化在食品行业还无法普及(除保健食品企业外),主要原因如下:1)层流造价高、耗电量大、易损耗品的更换费用大,清理维护难,且施工/维护时需要停工停产、不能局部使用。2)许多食品企业的车间多为老式厂房,如使用层流,需要投入大量资金来改建厂房,且车间重建或搬迁时皆为废弃物。因此,净化层流设施,在很多企业成了一种摆设、一种形象工程,只有在执法部门来检查时,才开启运行。
采用以上几种控制微生物超标的方式,由于在散热间及包装区域,没有采用有效的动态杀菌保障措施,在这种情况下停留的待包装食品,很容易感染上大量的微生物。已有不少食品企业意识到动态同步杀菌的重要性,可是,他们对动态同步杀菌技术并不了解,也不知道如何应用。其实,食品加工操作时的动态同步杀菌技术已经成熟,食品企业采用原先手术领域用的的多功能空气消毒设备对食品车间进行杀菌,不但杀菌效果显着,且能炭化空气中的尘埃、延长食品的保质期、提高车间内的洁净度。
国内的上海尼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NCL空气净化消毒车,就可对食品生产车间进行动态同步杀菌。据悉,该动态杀菌设备工艺灵感来源于暴雨后的空气十分清新,雨水能洗刷掉空气中的尘埃。其原理为:采用洗涤液进入设备的鼻腔,快速洗掉吸入的污染空气,将尘埃洗入洗涤液中;通过压力泵的作用,将尘埃输入自动除尘过滤器,滤尘排污,从而达到自动清除尘埃、洁净空气的功效。此工艺风阻小,且恒定(15-20P),可代替初中效过滤器,不形成二次污染,其称为除尘法。
根据客户需求,在洗涤液中配置生物酶、三氧水、碱水等化学试剂,吸收电机组所散发的热量来保持恒温,迅速中和分解空气中的放射体和气态污染物,其称为中和法。采用铝蜂窝为载体,表面附载一定量的纳米级镍、二氧化钛材料、光催化材料,合成金属光触媒网,在特定的光源照射下,不断地吸附—催化—分解,可清除空气中的细菌、病毒及有害气体,其称为杀菌法。据上海尼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周立法先生介绍,该公司推出的NCL牌空气消毒设备就是一个尘埃收集运输器,在运输过程中,同步杀灭细菌、病毒,能保证设备长期恒效正常运行。而其他的某些空气净化消毒设备或层流设施纯粹就是一个尘埃和细菌的收集器(吸尘器),随着工作时间的延长,消毒效率会逐渐降低,需频繁更换过滤器材,才能保证工作效果。如采用上海尼那环保公司的NCL-2型消毒设备1台,在200立方米的有人(动态〉车间内,室内空气洁净度可达30万级以上,对空气中的霉菌、大肠杆菌等杀灭率可达99.9%。该消毒设备采用220伏的电源,8小时约用1度电,开机半小时可达消毒效果。为了向更多的食品企业提供更优质的服务,上海尼那环保科技公司可免费为食品企业设计净化车间的平面图纸及投建方案。
同时,NCL公司承诺:该公司卖出的消毒设备在规定的使用范围内,经检测的消毒效果不达标,该公司将全额退还客户的货款,以保障客户的利益。食品企业在严格执行工艺流程和消毒制度的同时,若采用空气净化消毒车,可有效控制微生物污染、提高食品的卫生安全质量。
⑩ 实验室预防微生物污染的措施有哪些
这个问题问得好宽泛啊,而且这样的问题是没有标准答案的,具体怎么预防微生物感染要自己在实验过程中才能体会到。
首先是“有菌观念”和“无菌操作意识”,进实验室一般都要戴手套(一般是至少两层),穿实验服,有的时候还要护目镜(液氮之类的),操作中一定要按正确的程序严格无菌操作,一方面避免感染,另一方面加强自我防护,如果实验出现意外(如菌种管打翻等),立即用消毒剂(酒精)清洁桌面,洗手等,及时杀灭细菌和病毒,避免污染面扩大,每次实验必须清洁消毒桌面,并彻底洗手等。一些污染或盛有有害的细菌和病菌的器皿、不要的菌种等,一定要消毒和高压灭菌处理后,方可弃掉,而器皿才能再利用。
无菌室,超净工作台都是用紫光灯灭菌的,严格定期消毒灭菌,定期沉降菌,仪器定期清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