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举例说明在微生物诱变育种工作中,采用高效筛选方案和方法的重要性
微生物诱变育种的工作量非常大,如果没有高效的筛选方案和方法,就等于大海捞针,没啥希望。
B. 疾控中心微生物检验科你如何胜任这份工作
对于疾控中心微生物检验科的工作,首先是需要全面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同时,做好这项工作就必须认真负责,有较强的责任心,对于专业技术精益求精,努力实践,不断地总结经验,做出更大的成绩。这样才能够更好的胜任这份工作。
C. 微生物实验室如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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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haha
学弟
12月3日 15:30 内容太多,用上传相关文件总是失败。只传给你以下部分,不知是否能满足你使用。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病原微生物的分类和管理
第七条 国家根据病原微生物的传染性、感染后对个体或者群体的危害程度,将病原微生物分为四类:
第一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非常严重疾病的微生物,以及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微生物。
第二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严重疾病,比较容易直接或者间接在人与人、动物与人、动物与动物间传播的微生物。
第三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但一般情况下对人、动物或者环境不构成严重危害,传播风险有限,实验室感染后很少引起严重疾病,并且具备有效治疗和预防措施的微生物。
第四类病原微生物,是指在通常情况下不会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的微生物。
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统称为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
第八条 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后制定、调整并予以公布;动物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后制定、调整并予以公布。
第九条 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所需要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相适应的设备;
(二)具有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工作人员;
(三)具有有效的防止病原微生物扩散和感染的措施;
(四)具有保证病原微生物样本质量的技术方法和手段。
采集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样本的工作人员在采集过程中应当防止病原微生物扩散和感染,并对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作详细记录。
第十条 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通过陆路运输;没有陆路通道,必须经水路运输的,可以通过水路运输;紧急情况下或者需要将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运往国外的,可以通过民用航空运输。
第十一条 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运输目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用途和接收单位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容器应当密封,容器或者包装材料还应当符合防水、防破损、防外泄、耐高(低)温、耐高压的要求;
(三)容器或者包装材料上应当印有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警告用语和提示用语。
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运输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或者运往国外的,由出发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后,分别报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检验检疫过程中需要运输病原微生物样本的,由国务院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批准,并同时向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通报。
通过民用航空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除依照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取得批准外,还应当经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关于运输高致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即时批准。
第十二条 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由不少于2人的专人护送,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通过公共电(汽)车和城市铁路运输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
第十三条 需要通过铁路、公路、民用航空等公共交通工具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承运单位应当凭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批准文件予以运输。
承运单位应当与护送人共同采取措施,确保所运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安全,严防发生被盗、被抢、丢失、泄漏事件。
第十四条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指定的菌(毒)种保藏中心或者专业实验室(以下称保藏机构),承担集中储存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的任务。
保藏机构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储存实验室送交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并向实验室提供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
保藏机构应当制定严格的安全保管制度,作好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进出和储存的记录,建立档案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对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应当设专库或者专柜单独储存。
保藏机构储存、提供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其经费由同级财政在单位预算中予以保障。
保藏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 保藏机构应当凭实验室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的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批准文件,向实验室提供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并予以登记。
第十六条 实验室在相关实验活动结束后,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时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管。
保藏机构接受实验室送交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应当予以登记,并开具接收证明。
第十七条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在运输、储存中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承运单位、护送人、保藏机构应当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在2小时内分别向承运单位的主管部门、护送人所在单位和保藏机构的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报告,发生被盗、被抢、丢失的,还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报告。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容器或者包装材料,应当及时向附近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并依法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第三章 实验室的设立与管理
第十八条 国家根据实验室对病原微生物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并依照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将实验室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第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三级、四级实验室或者生产、进口移动式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体系规划并依法履行有关审批手续;
(二)经国务院科技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三)符合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五)生物安全防护级别与其拟从事的实验活动相适应。
前款规定所称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体系规划,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制定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体系规划应当遵循总量控制、合理布局、资源共享的原则,并应当召开听证会或者论证会,听取公共卫生、环境保护、投资管理和实验室管理等方面专家的意见。
第二十条 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通过实验室国家认可。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认可机构应当依照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以及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三级、四级实验室进行认可;实验室通过认可的,颁发相应级别的生物安全实验室证书。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二十一条 一级、二级实验室不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三级、四级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实验目的和拟从事的实验活动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通过实验室国家认可;
(三)具有与拟从事的实验活动相适应的工作人员;
(四)工程质量经建筑主管部门依法检测验收合格。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三级、四级实验室是否符合上述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发给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 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资格证书的实验室,需要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应当向原批准部门报告。
实验室申报或者接受与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有关的科研项目,应当符合科研需要和生物安全要求,具有相应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并经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三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动物防疫机构在实验室开展检测、诊断工作时,发现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需要进一步从事这类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同意,并在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实验室中进行。
专门从事检测、诊断的实验室应当严格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保证实验室生物安全。
第二十四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需要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为了检验检疫工作的紧急需要,申请在实验室对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开展进一步实验活动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时起2小时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2小时内未作出决定的,实验室可以从事相应的实验活动。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为申请人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提供方便。
第二十五条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将备案情况汇总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汇总并互相通报实验室数量和实验室设立、分布情况,以及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资格证书的三级、四级实验室及其从事相关实验活动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已经建成并通过实验室国家认可的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实验室排放的废水、废气和其他废物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对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从事相关实验活动。
为了预防、控制传染病,需要从事前款所指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应当经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批准部门指定的专业实验室中进行。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使用新技术、新方法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应当符合防止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保证生物安全和操作者人身安全的要求,并经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论证;经论证可行的,方可使用。
第三十条 需要在动物体上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应当在符合动物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的三级以上实验室进行。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的设立单位负责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管理。
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制定科学、严格的管理制度,并定期对有关生物安全规定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定期对实验室设施、设备、材料等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新,以确保其符合国家标准。
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实验室日常活动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负责人为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实验室从事实验活动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国家标准和实验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实验室负责人应当指定专人监督检查实验室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三条 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采取安全保卫措施,严防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保障实验室及其病原微生物的安全。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进行报告。
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并接受公安机关有关实验室安全保卫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四条 实验室或者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保证其掌握实验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生物安全防护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并进行考核。工作人员经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岗。
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应当每半年将培训、考核其工作人员的情况和实验室运行情况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五条 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应当有2名以上的工作人员共同进行。
进入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应当经实验室负责人批准。实验室应当为其提供符合防护要求的防护用品并采取其他职业防护措施。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还应当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健康监测,每年组织对其进行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必要时,应当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预防接种。
第三十六条 在同一个实验室的同一个独立安全区域内,只能同时从事一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相关实验活动。
第三十七条 实验室应当建立实验档案,记录实验室使用情况和安全监督情况。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档案保存期,不得少于20年。
第三十八条 实验室应当依照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对废水、废气以及其他废物进行处置,并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防止环境污染。
第三十九条 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
第四十条 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应当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向该实验室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病原学、免疫学、检验医学、流行病学、预防兽医学、环境保护和实验室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该委员会承担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与运行的生物安全评估和技术咨询、论证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病原学、免疫学、检验医学、流行病学、预防兽医学、环境保护和实验室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本地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该委员会承担本地区实验室设立和运行的技术咨询工作。
第四章 实验室感染控制
第四十二条 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指定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承担实验室感染控制工作,定期检查实验室的生物安全防护、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保存与使用、安全操作、实验室排放的废水和废气以及其他废物处置等规章制度的实施情况。
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应当具有与该实验室中的病原微生物有关的传染病防治知识,并定期调查、了解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
第四十三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与本实验室从事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时,实验室负责人应当向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报告,同时派专人陪同及时就诊;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当将近期所接触的病原微生物的种类和危险程度如实告知诊治医疗机构。接诊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救治;不具备相应救治条件的,应当依照规定将感染的实验室工作人员转诊至具备相应传染病救治条件的医疗机构;具备相应传染病救治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接诊治疗,不得拒绝救治。
第四十四条 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时,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措施,防止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并同时向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报告。
第四十五条 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接到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人员对该实验室生物安全状况等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发生实验室感染或者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进行报告,并同时采取控制措施,对有关人员进行医学观察或者隔离治疗,封闭实验室,防止扩散。
第四十六条 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接到关于实验室发生工作人员感染事故或者病原微生物泄漏事件的报告,或者发现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造成实验室感染事故的,应当立即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医疗机构以及其他有关机构依法采取下列预防、控制措施:
(一)封闭被病原微生物污染的实验室或者可能造成病原微生物扩散的场所;
(二)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三)对病人进行隔离治疗,对相关人员进行医学检查;
(四)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
(五)进行现场消毒;
(六)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采取隔离、扑杀等措施;
(七)其他需要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
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或者兽医医疗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医务人员发现由于实验室感染而引起的与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或者患有疫病、疑似患有疫病的动物,诊治的医疗机构或者兽医医疗机构应当在2小时内报告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接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通报实验室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接到通报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采取预防、控制措施。
第四十八条 发生病原微生物扩散,有可能造成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进行处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分工,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的采集、运输、储存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是否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实验室或者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培训、考核其工作人员以及上岗人员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实验室是否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主要通过检查反映实验室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标准和要求的记录、档案、报告,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和病原微生物泄漏或者扩散现场调查取证、采集样品,查阅复制有关资料。需要进入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的,应当指定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实施。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五十一条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规定对实验室认可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 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履行职责,做到公正、公平、公开、文明、高效。
第五十三条 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时,应当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出示执法证件,并依照规定填写执法文书。
现场检查笔录、采样记录等文书经核对无误后,应当由执法人员和被检查人、被采样人签名。被检查人、被采样人拒绝签名的,执法人员应当在自己签名后注明情况。
第五十四条 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执行职务,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不依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五十五条 上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属于下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职责范围内需要处理的事项的,应当及时告知该部门处理;下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及时处理或者不积极履行本部门职责的,上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上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权直接予以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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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如何高效利用农业微生物种质资源
我国农业种质资源面临着越来越严峻的挑战,加强保护和利用的紧迫性越来越强。自然生态条件下的农业种质资源种类和数量明显减少,交通便利地区农作物野生近缘物种消失速度加快,部分地方畜禽品种、近海和流域野生水生生物资源数量呈下降趋势,急需救援保护。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基本作用。畜禽及水产品产量长期居世界首位,主要是品种不断更新。突破性品种的成功培育和推广,都离不开优秀种质资源的挖掘和利用。
E. 如何提高微生物处理污染物的效能
厌氧生物处理的污水去除cod,bod数值量大于经过好养菌处理的。主要将高分子难降解的有机物转变为低分子易被降解的有机物。
因环境条件变化打破了正常的生态平衡体系,抑制一些微生物生长而促进另一些微生物旺长,形成了不同于正常微生物群落结构的有害微生物群落,改变原来的生态功能,造成了环境质量的恶化,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其他生物的生存。
有害微生物污染:
与另外两种类型的微生物污染相比,这类微生物污染的毒性作用范围更广, 后果更为严重。有害微生物群落的物种构成可能包括细菌、真菌、藻类、原生动物等各种微生物,不仅包括了有害微生物种类,甚至包括了一些正常条件下的有益微生物种类。
从此可知,对于生态毒理学来说,凡是对生态系统有害的微生物及其群落均为有害微生物。因此,这类微生物群落的种群并不是确定的,而会随环境条件的变化而改变。
F. 如何控制微生物实验室的质量
一、质量控制相关定义
质量控制:满足质量要求的操作技术和活动。
质量保证:为了满足实验室质量要求 ,制定相应的计划,实施证明(记录)所进行的一系列的系统活动。
外部质量控制:通过互相校准和/或检验对实验室的操作和结果所进行的控制。
内部质量控制:实验室内部采取的以对比分析、跟踪以及相关方法,对实验室工作的连续性控制计划。
质量手册:是描述质量系统元素的文件或文件的集合。
二、实验室要求
按国家实验室认可的概念,是指一个能够承担法律责任的实体。这里所指的是实验室(微检室)内建立的质量管理的保证体系。人员、房屋、设备满足检测工作需要。
1、人员要求
实验室人员的分类: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技术支持人员等。相应岗位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相应的技术能力证明(证书及证件)。微生物检验室因有相应技术能力的人负责室内的技术工作,并设立质量监督员。
2、房屋条件要求
房屋要求:具有适宜、足够宽敞、通风有良好的照明。
房屋内墙面及地等应采用易于清洁的材料,保持房间清洁。
房间的设置,以其开展的工作内容加以分用,设立专用房间。
房间的大小还应根据从事实验人员的进入数量上加以考虑。
3、环境设施要求
专用房间的温湿度控制与记录(样品存放室)。
特殊环境的微生物指标控制与记录(无菌室等)。
专用工作室的标准操作规程和定期的检测校准程序(洁净室等)。
特殊环境中的专用设施质量控制应符合有关要求(净化工作台)。
三、设备控制和程序
微生物检验常用需监控的设备和仪器:
1)培养箱(生化培养箱或CO2培养箱等)、干燥箱、高压灭菌锅、净化工作台、pH计、 冰箱,(低温冰箱或冷柜)温度计、紫外灯、显微镜、离心机、天平。
2)小计量容器。
3)微生物测定仪器、微生物检定仪器、空气采样器、酶标仪专用等。
1、高压灭菌锅的温度控制
高压灭菌锅;生物指示菌法(常用)、化学变色纸片及高压灭菌锅温度计等方法进行检测。
生物指示菌法是一种高压灭菌锅的效果显示法。
高压灭菌锅由专人按作业指导书操作,并做好每一次的作业记录。
高压灭菌锅使用时,内置物品不能太多,单位体积内的内容物(每瓶内的培养基)不能太多。同时应注意内容物不同耐受温度。总的暴露时间最好不要超过45min。
高压灭菌锅日常工作记录应包含以下信息:高压灭菌的材料、开始时间、压力/温度、取出时间、高压灭菌胶带的颜色变化(日常常用无菌培养代替)。
高压灭菌锅温度波动范围:110,115和121±2℃。
高压灭菌锅校准周期一般在半年。
G. 食品微生物检验如何进行质量控制
食品微生物检验如何进行质量控制
在食品微生物检验工作中,检验流程包括检验思路的确定、标准检验方法的使用、培养基的配制、样品前处理、检验结果的判断、原始记录、报告等许多环节,其中手工操作也较多,影响结果准确性的因素也较多,实验室必须通过行之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持续地加以监督和控制,并结合必要的室间质量控制手段,才能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下面是我为大家带来的关于食品微生物检验如何进行质量控制的知识,欢迎阅读。
主要可从下几方面进行质量控制:
1检验人员方面:实验室的检验水平与检验人员素质密切相关,业务技术水平和工作责任心是检验人员素质的核心所在。这就要求检验人员必须具备扎实的理论基础知识和熟练的操作技能,要求检验人员具备高度的工作责任心和工作热情。实验室可通过培训和继续教育、实验室间的交流,必要时进行考核等手段,来不断提高检验人员的业务水平,在实验室质量体系文件中强调检验人员工作责任心的`重要性,通过制定的奖惩制度来规范检验人员的工作行为。
2仪器设备方面:实验室所有仪器均应在检定有效期内使用,必要时还要进行期间核查。在此基础上可通过一些监控手段来确保仪器设备保持最佳性能,如高压蒸汽灭菌器,可用生物指示剂嗜热脂肪杆菌ATCC7953(2)或化学指示剂如变色胶带监视灭菌效果;需要控制温度的仪器,应在工作前和工作后做好温度的记录,不符合应及时调整;生物安全柜要定期由专业人员更换滤网,对紫外线消毒设备必须三个月检查一次其消毒性能等等。
3检验耗材方面:如培养基:目前大多数实验室都是使用市售干粉培养基,这些来自着名公司的培养基,质量比较稳定,但在购买和使用前首先要对外观色泽和均一性、pH值、水分含量、批次或批号、琼脂凝胶的硬度、选择性等进行初次评估。用质控菌株进行预测,确保培养基、试剂达到预期效果。
在使用市售培养基时应注意以下几方面:
(1)选用国内外知名品牌和信誉度好的产品;
(2)要根据培养基储存条件储存,尽量少包装;
(3)要根据日常工作需要作为计划,控制在有效期内用完;
(4)购回试剂应对品名、生产日期、保质期做好记录,检查密封性、标签牢固性;(5)在配置时应仔细检查原料,如发现结块、变色严禁使用;
(6)所有培养基要有配制称量时要有记录,把剩余培养基密闭好;
(7)严禁使用过期的、污染的、失了水的培养基。
标准菌株:必须做好明确的作业指导书,实施标准菌株的规范管理,做好菌株的传代验证,这样才能确保标准菌株在实验中应起的作用等等。
4样品采集方面:因样品采集并非实验人员进行,样本采集是否合格规范要求,是实验成败的又一关键因素。因此,从事食品微生物检验的工作人员,要注意加强与采样人员的沟通,向样品采集者讲解采集样本的方法、要求,指导他们规范采集样本,如无菌要求、随机方法、种类、数量、采集部分、冷藏或保温、运送方式、安全要求等。实验室收到样本后,应仔细核对检验内容与送检单,对不符合检验要求的样本,注明原因退回。
最后,要求每个食品微生物检验工作者都应提高对微生物检验质量控制工作的认识,在日常工作中要特别重视实验室质量控制工作,以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权威性。要求检验人员应加强对《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学习,发现问题,及时记录,作为管理体系文件的修订、补充、完善的依据。要求检验人员对实验的整个过程应在工作当时予以记录,不允许事后补记或追记。同时,管理者应防止片面重视专业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轻视思想道德教育和法制观念教育,要努力打造一支思想过硬、品德高尚、专业扎实、技术精湛的食品微生物检验队伍。
;H. 怎样做好微生物检验的工作
怎样做好微生物检验质量控制
微生物学检验室内质量控制包括:①对细菌检验人员的要求;②操作手册;③仪器设备的功能监测;④培养基的质量控制;⑤试剂、染色液及抗血清的质量控制;⑥标本检验的质量控制;⑦标准菌株的来源和保存及室内质量的全面控制七个方面。
质量控制:满足质量要求的操作技术和活动。
质量保证:为了满足实验室质量要求
,制定相应的计划,实施证明(记录)所进行的一系列的系统活动。
外部质量控制:通过互相校准和/或检验对实验室的操作和结果所进行的控制。
内部质量控制:实验室内部采取的以对比分析、跟踪以及相关方法,对实验室工作的连续性控制计划。
I. 如何做好微生物组工作
1 / 3 第一点:选择富含益生菌的食物,如自制酸奶、康普茶、泡菜、豆豉等。第二点:低碳水化合物和优质脂肪,每天摄取大量的蔬菜水果和85-110克的蛋白质。第三点:享受红酒、茶叶、美式咖啡和黑巧。多酚的饮食能显着降低氧化应激标志物,从而降低神经性疾病的风险,而且多酚类食物能积极影响肠道微生物多样性的能力。第四点:选择富含益生元的食物,如洋姜、大蒜、洋葱、韭菜、豆薯等。第五点:饮用好水。无论选择哪种净水机,都要定期对其进行维护,随着污染物的积累,过滤器会变得不那么有效。第六点:每季禁食。人体能将脂肪分解成一种叫做酮类的分子,特别是β-羟丁酸(β-HBA)的物质可谓大脑的超级燃料,而且也是肠道有益菌群的一部分。
2 / 3 第一点:选择富含益生菌的食物,如自制酸奶、康普茶、泡菜、豆豉等。第二点:低碳水化合物和优质脂肪,每天摄取大量的蔬菜水果和85-110克的蛋白质。第三点:享受红酒、茶叶、美式咖啡和黑巧。多酚的饮食能显着降低氧化应激标志物,从而降低神经性疾病的风险,而且多酚类食物能积极影响肠道微生物多样性的能力。第四点:选择富含益生元的食物,如洋姜、大蒜、洋葱、韭菜、豆薯等。第五点:饮用好水。无论选择哪种净水机,都要定期对其进行维护,随着污染物的积累,过滤器会变得不那么有效。第六点:每季禁食。人体能将脂肪分解成一种叫做酮类的分子,特别是β-羟丁酸(β-HBA)的物质可谓大脑的超级燃料,而且也是肠道有益菌群的一部分。
3 / 3 第一点:选择富含益生菌的食物,如自制酸奶、康普茶、泡菜、豆豉等。第二点:低碳水化合物和优质脂肪,每天摄取大量的蔬菜水果和85-110克的蛋白质。第三点:享受红酒、茶叶、美式咖啡和黑巧。多酚的饮食能显着降低氧化应激标志物,从而降低神经性疾病的风险,而且多酚类食物能积极影响肠道微生物多样性的能力。第四点:选择富含益生元的食物,如洋姜、大蒜、洋葱、韭菜、豆薯等。第五点:饮用好水。无论选择哪种净水机,都要定期对其进行维护,随着污染物的积累,过滤器会变得不那么有效。第六点:每季禁食。人体能将脂肪分解成一种叫做酮类的分子,特别是β-羟丁酸(β-HBA)的物质可谓大脑的超级燃料,而且也是肠道有益菌群的一部分。
J. 微生物检验操作中怎样保证无菌操作
微生物检验操作中怎样保证无菌操作?安徽人和净化为您介绍微生物检测无菌操作要求:
微生物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有严格的无菌观念,许多实验要求在无菌的条件下进行,主要原因,一是防止试验操作中人为污染样品,二是保证工作人员安全,防止检出的致病菌由于操作不当造成个人污染。要求如下:
1.1 接种细菌时必须穿工作服、带工作帽;
1.2 进行接种食品样品时,必须穿专用的工作服、帽及拖鞋,应放在无菌室缓冲间,工作前经紫外线消毒后使用;
1.3 接种食品样品时,应在进无菌室前用肥皂洗手,然后用酒精棉球将手擦干净;
1.4 进行接种所用的吸管、平皿及培养基等必须经消毒灭菌,打开包装未使用完的器皿,不能放置后再使用,金属用具应高压灭菌或用酒精点燃烧灼三次后使用;
1.5 从包装中取出吸管时,吸管尖部不能触及试管或平皿边;
1.6 接种样品、转种细菌必须在酒精灯前操作,接种细菌活样品时,吸管从包装中取出后及打开试管塞都要通过火焰消毒;
1.7 接种环和针在接种细菌前应经火焰烧灼全部金属丝,必要时还要烧到针和环与杆的连接处,接种结核菌和烈性菌的接种环应在沸水中煮沸5min,再经火焰烧灼;
1.8 吸管吸取菌液或样品时,应用相应的橡皮头吸取,不得直接用口吸。
以上由安徽人和净化为您整理,望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