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生物安全工作下一步打算
建设以生态系统良性循环和环境风险有效防控为重点的生态安全体系是构建生态文明体系的重要内容。生态环境安全体系是由生物安全、环境安全、系统安全三方面组成的动态安全体系,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为避免和有效应对生物安全风险,“十四五”时期应强化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基础性工作。
强化生物安全领域立法。完善生物安全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建立行之有效的生物安全管理体制和机制。维护自然生态系统的完整性、稳定性和功能性,维持足够的生态空间,确保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科学处理涉及生态环境的重大风险问题。
以生态性预防维持生态平衡。传染病的生态性预防是用生态学方法控制特定病毒传播,建立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关系,保持自然界生态平衡,杜绝或减少因生态环境破坏而导致的动物病原体向人类转移。开展生态型预防,一是通过封禁保护、自然修复的办法,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维护生态系统健康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其他物种的生存空间;二是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构建复合生态系统,优化生态安全屏障体系,建设生态廊道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恢复生态平衡,遏制病原体媒介和宿主的生存条件,进而防止传染病发生流行;三是做好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加大野生动物保护的执法力度,实行野生动物分区划片保护,禁止滥捕、贩运野生动物,最大限度避免病原体由野生动物向人类传播。
做好环境污染治理。治理环境污染可以有效阻断病原体繁殖和迁移的载体和条件,特别是在发生重大传染病时期,为阻断传播途径,应强化医疗废物处置、医疗污水治理、空气杀菌消毒等工作。在医疗固体废弃物处置环节,须防止出现二次传染或环境污染。对此,应建立科学的疫情医疗废物处置机制,实行分类分流焚化处置。在医疗污水处置环节,须加强疫情地区污水水体监管,尤其要对农贸市场、集贸市场、超市、车站、机场、码头等场所的污水加强监测,确保出水指标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防止各类地表水和地下水受医疗污水、生活污水和医疗废物污染。在阻断空气疫源环节,要加强对医院、隔离场所等病原体密集区空气的致病微生物检测,并对空气中的微生物、细菌进行消毒处理,防止气溶胶传播。
注重科技创新,推动成果转化应用。开展生态环境与传染病发生机理的专项攻关研究。如宿主动物传染人的机理研究、生态环境变化对病原体变异影响的研究、环境中病原微生物的快速监测研究、环境污染对病原体传播能力的影响研究、生态环境因素与病原体传播的关系研究、自然灾害带来的健康损失和应急系统建设研究、传染病国际间传播机制与防控研究等。研究建设传染病防控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开展对传染病流行生态环境的动态跟踪监测,重点建立动物传染病监测系统。做好生态防控传染病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工作。打通科研部门与防控实施部门之间的壁垒,让科研成果转化为具体的防控方案与举措,提高传染病防控水平。实施项目生态流行病学评估。在制定大规模开发规划和实施重大项目时,前置实施生态流行病学评估,论证项目对生态环境的改变、对人类健康造成的影响,尽量避免对野生动物栖息地和致病古老病原体生存环境的破坏,降低资源开发利用和环境破坏引发重大传染性疾病的风险。
⑵ 国家建立什么制度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建立统一的国家生物安全信息平
国家建立生物安全信息共享制度,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建立统一的国家生物安全信息平台,有关部门应当将生物安全数据、资料等信息汇交国家生物安全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一、生物安全法起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是为了维护国家安全,防范和应对生物安全风险,保障人民生命健康,保护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生物技术健康发展,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制定的法律。
二、生物安全法施行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0年10月17日通过,自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
二、生物安全法的意义
生物安全法的施行,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护环境的安全与平衡。我们所生活社会必须依赖生态环境,所以要严格治理突发性的污染传染病入侵到生物。比如我们正在经历的新冠病毒,至今人类还没有查到它的源头,但是这类病毒不可能是无缘无故出现的,所以全世界都要联合起来,实施生物安全法制度。
(2)如何建立生物安全保障体制扩展阅读:
第十六条国家建立生物安全信息共享制度。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建立统一的国家生物安全信息平台,有关部门应当将生物安全数据、资料等信息汇交国家生物安全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第十七条国家建立生物安全信息发布制度。国家生物安全总体情况、重大生物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重大生物安全事件及其调查处理信息等重大生物安全信息,由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发布;其他生物安全信息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发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散布虚假的生物安全信息。
⑶ 生物安全法第26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实施生物安全监督检查,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1、进入被检查单位、地点或者涉嫌实施生物安全违法行为的场所进行现场监测、勘查、检查或者核查;
2、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3、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档案、记录、凭证等;
4、查封涉嫌实施生物安全违法行为的场所、设施;
5、扣押涉嫌实施生物安全违法行为的工具、设备以及相关物品;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生物安全违法信息应当依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是为维护国家安全,防范和应对生物安全风险,保障人民生命健康,保护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生物技术健康发展,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制定的法律。
生物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维护生物安全应当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以人为本、风险预防、分类管理、协同配合的原则。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生物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国家生物安全领导体制,加强国家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和治理体系建设,提高国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
国家鼓励生物科技创新,加强生物安全基础设施和生物科技人才队伍建设,支持生物产业发展,以创新驱动提升生物科技水平,增强生物安全保障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生物安全,是指国家有效防范和应对危险生物因子及相关因素威胁,生物技术能够稳定健康发展,人民生命健康和生态系统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威胁的状态,生物领域具备维护国家安全和持续发展的能力。
从事下列活动,适用本法:
(一)防控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
(二)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
(三)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四)人类遗传资源与生物资源安全管理;
(五)防范外来物种入侵与保护生物多样性;
(六)应对微生物耐药;
(七)防范生物恐怖袭击与防御生物武器威胁;
(八)其他与生物安全相关的活动。
⑷ 如何结合2020疫情谈谈怎么维护生物安全
1、确保生物安全,要重点突出“依法防疫”。不论是疫情防控吃紧的阶段,还是疫情预防时期或者疫情防控结束之后,任何时候防疫工作都离不开法治的保障,防疫工作不讲法,必然就在无形中增加了防疫工作的风险性。
能否具有维护国家生物安全的安全意识,直接关系到防疫工作的开展能否得到政府和社会公众的有效支持。认识不到位、安全意识上不去,依法防疫工作就无法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2、通过科技手段来了解病毒等微生物的习性以及通过制度化的隔离措施来保护人类免受病毒的侵入,这些人为措施都是人类为了保障自身的健康和生命采取的应对自然灾害的“安全措施”。
3、关注“生物安全”问题,特别是要从总体国家安全观的角度来认识维护国家生物安全工作的重要性。
(4)如何建立生物安全保障体制扩展阅读
从维护生物安全的角度来认真地对待病毒可能给人类生命和健康造成的危害是迄今为止能够被防疫实践证明最有效的手段。
所以,面对病毒侵入可能给人类造成的巨大侵害,如果人类社会能够高度重视和认识到这个问题的重要性,特别是政府和社会公众都能增强自身应对病毒等微生物侵害的“安全意识”,那么,纵然发生了再大、再迅猛的未知病毒侵害疫情,人类社会也能众志成城、共克时艰。
未知病毒何时出现、会造成多大的危害,这是目前人类科技能力尚不能完全掌控的事情。所谓的特效药和疫苗也不是按照人们主观意愿随时可以产生的,但是,人类面对可能出现的未知病毒等微生物的侵害具备必要的“安全”意识,则是可以通过制度和规则来实现的。
⑸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安全,防范和应对生物安全风险,保障人民生命健康,保护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生物技术健康发展,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生物安全,是指国家有效防范和应对危险生物因子及相关因素威胁,生物技术能够稳定健康发展,人民生命健康和生态系统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威胁的状态,生物领域具备维护国家安全和持续发展的能力。
从事下列活动,适用本法:
(一)防控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
(二)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
(三)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四)人类遗传资源与生物资源安全管理;
(五)防范外来物种入侵与保护生物多样性;
(六)应对微生物耐药;
(七)防范生物恐怖袭击与防御生物武器威胁;
(八)其他与生物安全相关的活动。第三条生物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维护生物安全应当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以人为本、风险预防、分类管理、协同配合的原则。第四条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生物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国家生物安全领导体制,加强国家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和治理体系建设,提高国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第五条国家鼓励生物科技创新,加强生物安全基础设施和生物科技人才队伍建设,支持生物产业发展,以创新驱动提升生物科技水平,增强生物安全保障能力。第六条国家加强生物安全领域的国际合作,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义务,支持参与生物科技交流合作与生物安全事件国际救援,积极参与生物安全国际规则的研究与制定,推动完善全球生物安全治理。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生物安全法律法规和生物安全知识宣传普及工作,引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开展生物安全法律法规和生物安全知识宣传,促进全社会生物安全意识的提升。
相关科研院校、医疗机构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将生物安全法律法规和生物安全知识纳入教育培训内容,加强学生、从业人员生物安全意识和伦理意识的培养。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生物安全法律法规和生物安全知识公益宣传,对生物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增强公众维护生物安全的社会责任意识。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生物安全。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危害生物安全的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第九条对在生物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二章生物安全风险防控体制第十条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负责国家生物安全工作的决策和议事协调,研究制定、指导实施国家生物安全战略和有关重大方针政策,统筹协调国家生物安全的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建立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协调、督促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生物安全相关工作。第十一条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由国务院卫生健康、农业农村、科学技术、外交等主管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组成,分析研判国家生物安全角势,组织协调、督促推进国家生物安全相关工作。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设立办公室,负责协调机制的日常工作。
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成员单位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生物安全相关工作。第十二条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设立专家委员会,为国家生物安全战略研究、政策制定及实施提供决策咨询。
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建立相关领域、行业的生物安全技术咨询专家委员会,为生物安全工作提供咨询、评估、论证等技术支撑。第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生物安全工作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生物安全相关工作。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做好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应急处置和宣传教育等工作。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做好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和应急处置等工作。第十四条国家建立生物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制度。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建立国家生物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体系,提高生物安全风险识别和分析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