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根据农业部规定动物病原微生物按危害程度可分为哪四类
具体如下:
第一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非常严重疾病的微生物,以及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微生物。
第二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严重疾病,比较容易直接或者间接在人与人、动物与人、动物与动物间传播的微生物。
第三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但一般情况下对人、动物或者环境不构成严重危害,传播风险有限,实验室感染后很少引起严重疾病,并且具备有效治疗和预防措施的微生物。
第四类病原微生物,是指在通常情况下不会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的微生物。
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所需要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相适应的设备;
(二)具有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工作人员;
(三)具有有效的防止病原微生物扩散和感染的措施;
(四)具有保证病原微生物样本质量的技术方法和手段。
以上内容参考:
网络-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㈡ 一二三四类病原微生物是什么
分类如下:
一类: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非常严重疾病的微生物,以及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微生物。
二类: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严重疾病,比较容易直接或者间接在人与人、动物与人、动物与动物间传播的微生物。
三类: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但一般情况下对人、动物或者环境不构成严重危害,传播风险有限,具备有效治疗和预防措施的微生物。
四类:在通常情况下不会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的微生物。具有低个体危害和低群体危害。
简介:
微生物包括:细菌、病毒、真菌以及一些小型的原生生物、显微藻类等在内的一大类生物群体,它个体微小,与人类关系密切。涵盖了有益跟有害的众多种类,广泛涉及食品、医药、工农业、环保、体育等诸多领域。
㈢ 病原生物可分为哪几类及各自特点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条国家根据病原微生物的传染性、感染后对个体或者群体的危害程度,将病原微生物分为四类:
1、第一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非常严重疾病的微生物,以及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微生物。
2、第二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严重疾病,比较容易直接或者间接在人与人、动物与人、动物与动物间传播的微生物。
3、第三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但一般情况下对人、动物或者环境不构成严重危害,传播风险有限,实验室感染后很少引起严重疾病,并且具备有效治疗和预防措施的微生物。
4、第四类病原微生物,是指在通常情况下不会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的微生物。
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统称为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
㈣ 什么是第四类病原微生物
在自然界除了分布有动物、植物外,还生活着多种多样微小的生物,称为微生物。微生物种类繁多,包括细菌、真菌(霉菌和酵母菌)、放线菌、螺旋体、支原体、立克次氏体、衣原体及病毒等,微生物绝大多数对人类和动物无害而有益。它们对于物质的分解、转化、综合和循环,起了巨大的作用。如土壤中的固氮菌、定氮菌、硝化菌、亚硝化菌等,是植物氮素营养供应的重要来源。此外,微生物在工业、医药、农业和畜牧方面也被广为利用,尤其是在酿造、抗生素和疫苗制造方面最为突出。仅有极少数微生物对人和动物有害,可引起各种传染病,故称为病原微生物。如引起猪肺疫的巴氏杆菌,引起猪瘟的猪瘟病毒,引起仔猪红痢的密螺旋体等。
㈤ 病原微生物分为四类,哪类危害最高
第一类危害程度最高。
1、一类动物病原微生物。口蹄疫病毒、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猪水泡病病毒、非洲猪瘟病毒、非洲马瘟病毒、牛瘟病毒、小反刍兽疫病毒、牛传染性胸膜肺炎丝状支原体、牛海绵状脑病病原、痒病病原。
2、二类动物病原微生物。猪瘟病毒、鸡新城疫病毒、狂犬病病毒、绵羊痘/山羊痘病毒、蓝舌病病毒、兔病毒性出血症病毒、炭疽芽孢杆菌、布氏杆菌。
3、三类动物病原微生物。多种动物共患病病原微生物:低致病性流感病毒、伪狂犬病病毒、破伤风梭菌、气肿疽梭菌、结核分支杆菌、副结核分支杆菌、致病性大肠杆菌、沙门氏菌、巴氏杆菌等。
㈥ 根据农业部规定动物病原微生物按危害程度可分为哪四类
根据农业部规定动物病原微生物按危害程度可分一类动物病原微生、二类动物病原微生物、三类动物病原微生物、四类动物病原微生物。
1、 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非常严重疾病的微生物,以及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微生物。 具有高个体危害和高群体危害,引起的疾病一般不能治愈,如天花病毒、埃博拉病毒等。
2、 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严重疾病,比较容易直接或者间接在人与人、动物与人、动物与动物间传播的微生物。 具有高个体危害和低群体危害特征,如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布鲁杆菌等。
3、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但一般情况下对人、动物或者环境不构成严重危害,传播风险有限,具备有效治疗和预防措施的微生物。 具有中等个体危害和有限群体危害特征,如甲型肝炎病毒、乙型肝炎病毒等。
4、在通常情况下不会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的微生物。
㈦ 一二三四类病原微生物是什么
病原微生物共分为四类,其中第一、二类为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
第一类:使人或动物发生非常严重疾病的微生物;以及我国尚未发现或已消灭的微生物。
第二类:使人或动物发生严重疾病,较易在人-人、人-动物、动物-动物间传播的微生物。
第三类:能引起人或动物发生疾病,但一般不构成严重危害,传播风险有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限,实验室感染后很少引起严重疾病,具有有效治疗和预防措施的微生物。
第四类:通常不会引起人或动物发生疾病的微生物。
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应当具备的条件
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应当具备符合生物安全要求的条件:
(1)具有与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所需要的生物安全水平相适应的设备;
(2)具有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工作人员;
(3)具有有效的防止病原微生物扩散和感染的措施;
(4)具有保证病原微生物样本质量的技术方法和手段。
凡采集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应特别注意防止其扩散和感染,并对样本来源、采集过程、方法等进行详细记录。
㈧ 病原微生物分为几类
目前对病原微生物共分为四类,一类最强,四类最弱。
一类: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非常严重疾病的微生物,以及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微生物。具有高个体危害和高群体危害,引起的疾病一般不能治愈,如天花病毒、埃博拉病毒等。
二类: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严重疾病,比较容易直接或者间接在人与人、动物与人、动物与动物间传播的微生物。具有高个体危害和低群体危害特征,如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布鲁杆菌等。
三类: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但一般情况下对人、动物或者环境不构成严重危害,传播风险有限,具备有效治疗和预防措施的微生物。具有中等个体危害和有限群体危害特征,如甲型肝炎病毒、乙型肝炎病毒等。
四类:在通常情况下不会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的微生物。具有低个体危害和低群体危害。
相关信息
病原微生物是指可以侵犯人体,引起感染甚至传染病的微生物,或称病原体。病原体中,以细菌和病毒的危害性最大。病原微生物指朊毒体、真菌、细菌、螺旋体、支原体、立克次体、衣原体、病毒。
某些病原体反复接触某些化学治疗药物后,其反应性不断减弱,以致最后病原体可抵抗该药而不被杀灭或抑制,这就是病原体对药物的耐受性,称为耐药性或抗药性。产生抗药性的主要原因是药物剂量不足或长期使用某种药。许多细菌会发生抗药性。
病原体产生了抗药性,常使疗效减小或完全失效。抗药菌株具有遗传性,因此,在治疗疾病时要严格掌握适应症,防止滥用药物。
以上内容参考:网络-病原微生物
㈨ 根据农业部规定动物病原微生物按危害程度可分为四类
是的。国家根据病原微生物的传染性、感染后对个体或者群体的危害程度,对病原微生物实行分类管理,农业部颁布了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将动物病原微生物分为四类。分别如下:
第一类。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非常严重疾病的微生物,以及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微生物。如口蹄疫病毒、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牛海绵状脑病病原。
第二类。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严重疾病,比较容易直接或者间接在人与人、动物与人、动物与动物间传播的微生物。如蓝舌病病毒、兔病毒性出血症病毒、炭疽芽孢杆菌、布氏杆菌。
第三类。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但一般情况下对人、动物或者环境不构成严重危害,传播风险有限,实验室感染后很少引起严重疾病,并且具备有效治疗和预防措施的微生物。如低致病性流感病毒、伪狂犬病病毒、结核分支杆菌。
第四类。是指在通常情况下不会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的微生物。
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如下:
一、一类动物病原微生物。
口蹄疫病毒、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猪水泡病病毒、非洲猪瘟病毒、非洲马瘟病毒、牛瘟病毒、小反刍兽疫病毒、牛传染性胸膜肺炎丝状支原体、牛海绵状脑病病原、痒病病原。
二、二类动物病原微生物。
猪瘟病毒、鸡新城疫病毒、狂犬病病毒、绵羊痘/山羊痘病毒、蓝舌病病毒、兔病毒性出血症病毒、炭疽芽孢杆菌、布氏杆菌。
以上内容参考:网络-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
㈩ 动物病原微生物按危害程度可分为四类,其中哪类危害程度最高
1、第一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非常严重疾病的微生物,以及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微生物。
2、第二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严重疾病,比较容易直接或者间接在人与人、动物与人、动物与动物间传播的微生物。
3、第三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但一般情况下对人、动物或者环境不构成严重危害,传播风险有限,实验室感染后很少引起严重疾病,并且具备有效治疗和预防措施的微生物。
4、第四类病原微生物,是指在通常情况下不会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的微生物。
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统称为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
(10)四类动物病原微生物有哪些扩展阅读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 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后制定、调整并予以公布;动物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后制定、调整并予以公布。
第九条 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所需要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相适应的设备;
(二)具有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工作人员;
(三)具有有效的防止病原微生物扩散和感染的措施;
(四)具有保证病原微生物样本质量的技术方法和手段。
采集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样本的工作人员在采集过程中应当防止病原微生物扩散和感染,并对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作详细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