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如何保护生物多样性
生物多样性是人类赖以生存的条件,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是生态安全和粮食安全的保障。下面是保护生物多样性的方法,仅供大家参考。
一.就地保护
为了保护生物多样性,把包含保护对象在内的一定面积的陆地或水体划分出来,进行保护和管理。比如,建立自然保护区实行就地保护。自然保护区是有代表性的自然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种的天然分布区,包括自然遗迹、陆地、陆地水体、海域等不同类型的生态系统。自然保护区还具备科学研究、科普宣传、生态旅游的重要功能。
二.迁地保护
迁地保护是在生物多样性分布的异地,通过建立动物园、植物园、树木园、野生动物园、种子库、基因库、水族馆等不同形式的保护设施,对那些比较珍贵的物种、具有观赏价值的物种或其基因实施由人工辅助的保护。迁地保护目的只是使即将灭绝的物种找到一个暂时生存的空间,待其元气得到恢复、具备自然生存能力的时候,还是要让被保护者重新回到生态系统中。
三.建立基因库
目前,人们已经开始建立基因库,来实现保存物种的愿望。比如,为了保护作物的栽培种及其会灭绝的野生亲缘种,建立全球性的基因库网。现在大多数基因库贮藏着谷类、薯类和豆类等主要农作物的种子。
四.构建法律体系
人们还必须运用法律手段,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来保护生物多样性。比如,加强对外来物种引入的评估和审批,实现统一监督管理。建立基金制度,保证国家专门拨款,争取个人、社会和国际组织的捐款和援助,为实践工作的开展提供强有力的经济支持等。
五.从自身做起
自身坚决不食用较为珍稀的野生动物,如国家的保护动物等。当自己看到有不法单位或个人销售这类动物,应积极向当地工商局举报,并对其进行劝说。也要教育家长不去吃它们。只要我们做好了以上这几点,我相信,生物的多样性不会再迅速地减少,或许再不会减少。
② 你认为该如何有效的保护海洋生物有什么建议
在过去的十几年里,海洋生物的多样性正在逐步的减少,越来越多的海洋生物濒临灭绝甚至已经灭绝了。而海洋生物对我们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和作用,比如提供食物,保持地球生态平衡等。那么我们应该如何有效地保护海洋生物呢,以下是我的一些观点:
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是离不开海洋的,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海洋生物,也是在保护我们自己。
③ 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四种措施是什么
一是就地保护,大多是建自然保护区,比如卧龙大熊猫自然保护区等;
二是迁地保护,大多转移到动物园或植物园,比如,水杉种子带到南京的中山陵植物园种植等;
三是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科学研究,制定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法律和政策;
四是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方面的宣传和教育。
其中最重要的是就地保护,可以免去人力、物力和财力,对人和自然都有好处。就地保护利用原生态的环境使被保护的生物能够更好的生存,不用再花时间去适应环境,能够保证动物和植物原有的特性。
国际措施
世界各国正在采取一致行为以共同应对日益严重的全球性生物多样性危机。
1992年,在巴西里约热内卢举行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签署了《生物多样性公约》、《里约宣言》,在所发布的《地球宪章》中指出,“地球提供了生命演化所必需的条件,生命群落的恢复力和人类的福祉依赖于:保护一个拥有所有生态系统、种类繁多的动植物、肥沃的土壤、纯净的水和清洁的空气的健全的生物圈。资源有限的全球环境是全人类共同关心的问题。
保护地球的生命力、多样性和美丽是一种神圣的职责”。《生物多样性公约》于1993年12月29日正式生效,共有196个缔约方,中国是最早的缔约方之一。
该公约具有法律约束力,旨在保护濒临灭绝的动植物和地球上多种多样的生物资源。
④ 保护生物的多样性我们应该怎么做
尽量建立自然保护区,加大对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宣传。并且应该加强对自然保护区的保护。
由于建立自然保护区有一些从跟本上触犯了农民的利益,所以,在建立自然保护区时,在条件允许下,国家对农民给予补贴,并对胡乱开垦的行为进行强制禁止。
国家建立濒危物种的物质库,这是对濒危物种的又一种保护。
避免当地居民进行乱砍滥伐,国家鼓紶紶官咳擢纠规穴海膜励人民种树,然人民少用树枝做燃料。
保护我们的生命之源——水。一方面,不应对当地河流、湖泊进行污染,另一方面,从生活中节约并合理用水。
自己要在平时爱护小动物,不要偷猎,且面对偷猎者,应向当地公安局举报。
自身坚决不食用较为珍稀的野生动物,如国家的保护动物等。当自己看到有不法单位或个人销售这类动物,应积极向当地工商局举报,并对其进行劝说。也要教育家长不去吃它们。
只要我们做好了以上这几点,我相信,生物的多样性不会再迅速地减少,或许再不会减少。
⑤ 在生物资源保护中主要可以应用哪些生态学原理啊,最好全点,高分悬赏,谢谢
一、物资循环再生原理
地球以有限的空间和资源,长久维持着众多生物的生存、繁衍和发展,奥秘就在于物资能够在各类生态系统中,进行区域小循环和全球地质大循环,循环往复,分层分级利用,从而达到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效果。
二、物种多样性原理
一般来说,物种繁多而复杂额的生态系统具有较高的抵抗力稳定性。如果农业和林业生产为追求最大物种产量,常常忽略生物多样性而连年种植单一品种,这往往会造成病虫害增加,环境恶化。举个例子,在辽宁西部的章古台地区,最初进行林带建设时,单一种植了大片的樟子松林,由于没有一条昆虫与其天敌相生相克的食物链,使得偶然滋生的松毛虫肆虐一时,很多地方的樟子松因此奄奄一息。同样的原因,前几年仅一种小小的杨树天牛就将宁夏、内蒙古等地的几十亿株杨树毁于一旦。
三、协调与平衡原理
处理好生物与环境的协调与平衡,则首先要考虑的是环境的承载力(又称环境容纳量)。如果生物的数量超过了环境承载力的限度,就会引起系统的失衡和破坏。如果掌握好生物与环境的关系,就能充分利用自然环境的空间和资源、形成利益最大化。
四、整体性原理
自然生态系统式通过生物与环境、生物与生物之间的协同进化而形成的一个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人类也处在一个社会—经济—自然复合而成的巨大系统中。进行生态建设时,不但要考虑到自然生态系统的规律,更重要的是,还要考虑到经济和社会等系统的影响力。举个例子,在进行林业工程建设时,一方面要号召农民种树,另一方面一定要考虑贫困地区农民的生活问题,如粮食、能源以及收入等问题。因为往往反而是以上的因素导致农民对森林、灌丛的过量砍伐。如果农民的生计得不到保证,随时会发生“前面造林,后面砍林”的现象。因此,只有把生态与经济结合起来,才能从根本上达到造林和护林的目的。除此之外,社会习惯、法律制度等也都对生态工程建设有着重要影响。建立在对系统成分的性质及相互关系充分了解基础之上的整体理论,是解决生态环境问题与生物资源保护的必要基础。只有应用整体性原理,才能统一协调当前与长远、局部与整体、开发与环境建设之间的关系,保障生态系统的平衡和稳定。
生物资源保护的第五个原理:系统学和工程学原理
这个原理又可以细分为 系统的结构决定功能原理和系统整体性原理 这两个原理是比较难理解的。举个例子,我国南方水网地区的桑基鱼塘模式,就是把很多单个生产系统通过优化组合,有机地整合在一起,成为一个新的高效的生态系统,大大提高了系统的生产力。这种模式自发明的几百年以来,在我国的太湖和珠江三角洲地区长期流行,造就了发达的农村经济,不能说与之没有关系。
以上就是生态工程与生物资源保护中要应用到的多种生态学原理,欢迎补充,共同学习。
⑥ 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中的具体内容,都有些什么
为了加强长江流域水生生物及其栖息地的保护和管理,养护水生生物资源,促进现代渔业绿色发展,农业农村部起草了《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并发布通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长江流域水生生物及其栖息地的保护和管理,养护水生生物资源,促进现代渔业绿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十条(数据共享)农业农村部建立调查监测信息汇交共享平台,长江流域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整合相关调查监测资源,并按要求汇交调查监测数据信息。
在长江流域禁渔区禁渔期开展调查监测的,须经长江流域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调查监测数据应按有关规定报送批准单位。
第十一条(应急监测)发生水域污染、外来物种入侵等事件,可能或已经严重损害长江流域水生生物及其栖息地的,发生地或已经受到影响的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报告并组织开展应急调查、预警监测和评估。
影响范围可能或已经涉及跨省行政区水域的,由农业农村部组织或指定有关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以上调查监测评估机构开展应急调查、预警监测和评估。
第十二条(指数评价)农业农村部会同有关部门和科研单位,建立长江流域水生生物完整性指数评价体系,与水环境质量标准相衔接,组织开展流域级指数评价工作,并将结果作为评估长江流域生态系统总体状况和水生生物保护责任落实情况的重要依据。
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流域水生生物完整性指数评价体系,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开展省级水生生物完整性指数评价工作。有条件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流域和省级评价体系,开展本辖区内的水生生物完整性指数评价工作。
第十三条(保护计划)农业农村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长江流域珍贵、濒危水生生物保护计划,对珍贵、濒危水生生物实行重点保护、严格管理。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珍贵、濒危水生生物保护计划,有针对性地消除或缓解威胁因素,维护栖息地功能,保障物种安全。
第十四条(应急救护)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植物野外种群或人工保种群体生存安全受到威胁的,所在地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根据物种特性和受威胁程度制定保护方案,落实就地保护、迁地保护或种质资源保护等应急救护措施。
中华鲟、长江鲟、长江江豚等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植物的应急救护工作,由农业农村部组织实施。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植物的应急救护工作,由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增殖放流)长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资源状况和生态容量科学组织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并加强增殖放流监督管理、跟踪监测和效果评估。
中华鲟、长江鲟等珍贵、濒危物种的增殖放流,应当根据农业农村部的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外来物种防范)禁止在长江流域天然水域养殖、投放外来物种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种。
养殖外来物种或其他非本地物种的,应当采取防逃逸措施防止其进入开放水域。
发生外来物种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种逃逸的,有关责任人应当立即采取紧急补救措施,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所在地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采取紧急补救措施,并及时向可能或已经影响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影响范围可能或已经跨行政区域的,所在地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同时向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栖息地保护)农业农村部应当根据水生生物及其栖息地状况的调查、监测和评估结果,发布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名录及其范围,明确需要采取的特别保护措施,实行严格的保护和管理,对受到破坏的进行修复。
禁止船舶在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禁止航行区域内航行。因国家发展战略和国计民生需要,在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禁止航行区域内航行的,应当取得农业农村部同意,并采取降速、降噪、限排、限鸣等必要措施,减少对重要水生生物的干扰。
第十八条(影响评价)长江流域涉水开发规划或建设项目应当充分考虑水生生物及其栖息地的保护需求。相关规划或建设项目涉及水生生物及其栖息地或可能对其造成影响的,规划编制单位或建设单位在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经科学论证,并书面征求与环评单位同级的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涉及珍贵、濒危水生生物及其重要栖息地或可能对其造成影响的,规划编制单位或建设单位在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组织专题论证,并书面征求长江流域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涉及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植物及其重要栖息地或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应当书面征求农业农村部意见。
第十九条(补偿措施)建设项目对水生生物及其栖息地造成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或报告表,落实生态补偿措施,并与建设项目同步实施。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生态补偿措施的实施进展和落实效果进行跟踪监督。
第二十条(修复工程)农业农村部会同国务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对长江流域数量急剧下降或者极度濒危的水生生物和受到严重破坏的栖息地、天然集中分布区、破碎化的典型生态系统制定修复方案和行动计划,修建迁地保护设施,建立水生生物遗传资源基因库,进行抢救性修复。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辖区内水生生物及其栖息地保护规划或实施方案,在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组织实施保护工程和其他修复措施。
第二十一条(生态调度)长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配合,参与制定生态流量管控指标和年度水量调度计划,保证河湖生态流量,保障水生生物生态用水需求。
对水生生物洄游和种质交换产生阻隔的涉水工程,业主单位或运行主体应当结合实际采取建设过鱼设施、河湖连通、生态流量、灌江纳苗、种质资源保存、增殖放流、人工繁育等措施,满足水生生物洄游、繁殖、种质交流等生态需求。
第二十二条(禁捕制度)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禁止生产性捕捞。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长江口禁捕管理区等重点水域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
农业农村部根据长江流域水生生物资源状况,对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管理制度进行适应性调整。长江流域其他水域禁捕管理办法,由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或进行适应性调整,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加强禁捕执法工作,依法查处电鱼、毒鱼、炸鱼等非法捕捞行为,以及运输、销售非法渔获物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保护物种利用管理)依法取得捕捉(采集)、人工繁育以及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许可的,相关活动应当接受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专项特许捕捞)因人工繁育、科研监测、维持生态系统平衡或者特定物种种群调控等特殊原因,需要在划定的禁渔期、禁渔区进行捕捞的,实行专项(特许)捕捞,具体办法由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
其中,因维持生态系统平衡或者特定物种种群调控等开展专项(特许)捕捞、渔获物可能产生经济收益的,有关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资源调查监测和评估结果,确定可捕量,制定实施方案和管理办法,报农业农村部召开长江水生生物科学委员会议论证通过、审查批准后组织实施。
专项(特许)捕捞对象涉及洄游性物种或作业范围跨省级行政区水域的,由农业农村部确定可捕量,组织有关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制定配额分配和捕捞管理办法,并监督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实施。
本条第二、第三款规定的专项(特许)捕捞应当实行配额管理,并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公开确定捕捞作业和配额权益主体,由此产生的收益应当主要用于水生生物资源养护、水域生态修复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生态渔业)在长江流域发展大水面生态渔业的,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水域承载力确定适宜的增殖种类、增殖量、增殖方式、放捕比例、捕捞方式和捕捞量,科学规划大水面生态渔业发展空间。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区分增殖渔业起捕活动与传统对非增殖资源的捕捞生产,增殖渔业起捕使用针对增殖品种的渔具渔法。
第二十六条(渔具渔法)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生生物保护需要,提出允许或者禁止使用的渔具渔法目录、技术标准及其认定标准建议,报农业农村部。农业农村部组织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科学委员会进行认定,并向社会公布允许或禁止使用的渔具渔法目录、技术标准及其认定标准。
第二十七条(养殖管理)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并组织实施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划定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养殖区,确定养殖规范和养殖密度,强化养殖投入品管理,指导和规范水产养殖、增殖活动。
第二十八条(垂钓管理)禁止在长江流域以水生生物为主要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和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垂钓。
长江流域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辖区内天然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严格控制允许垂钓的范围、时间、工具、方式和钓获物的品种、规格、数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违反休闲垂钓相关规定进行垂钓的,按照捕捞进行管理。有关地方管理办法已经规定处罚措施的,从其规定;未规定处罚措施的,可以责令立即改正、警告或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违规捕捞或生产性捕捞的,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九条(执法能力建设)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渔政执法条件建设规划,定期配备、更新渔政执法装备设施,提高渔政信息化管理水平,加强禁捕水域网格化管理和巡航巡查执法,并指导有条件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建渔政协助巡护队伍,规范协助巡护队伍管理。
第三十条(违法处理)违反本规定的,由长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考核奖惩)长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建立水生生物保护责任制和考核评价机制,对水生生物保护和修复目标完成情况等进行考核。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在长江水生生物及其栖息地保护管理方面做出显着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扬;对工作推进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或发生渔业渔政责任事件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通报、约谈或问责追责。
第三十二条(术语)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水生生物是指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终生或阶段性生活在各类水体中的生物。
(二)重要栖息地是指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水生生物野外种群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
(三)生产性捕捞是指以生产或营利为目的,或使用的工具、方法,渔获物的种类、规格、数量等达到相关规定的禁止标准,或存在市场交易情形的捕捞行为。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2021年 月 日起施行。原农业部1995年9月28日发布、2004年7月1日修订的《长江渔业资源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⑦ 保护生物多样性首先要保护()A.生物种类的多样性B.基因的多样性C.生态系统的多样性D.气候的多样
保护生物多样性首先要保护生物的栖息环境,生物的栖息环境是生物赖以生存的基础,保护了生物的栖息环境,即保护了环境中的生物,环境与生物是一个统一的整体,二者构成生态系统,因此保护生物的栖息环境,就是保护生态系统的多样性.保护生物的栖息环境,保护生态系统的多样性是保护生物多样性的根本措施.最有效的措施是建立自然保护区.可见C的说法正确.
故选:C
⑧ 保护生物多样性首先要保护生物的栖息环境
生物多样性
只是指有生命的物种的多样性及其
基因库
的多样性
生态系统多样性中则渗透了生物多样性和生物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环境的多样性(如气候、温度、经纬度等等)
⑨ 保护生物多样性首先要从保护什么做起
保护植被,植物种类多样,自然会造就丰富的动植物物种的生存,使生态系统中的群落演替向更高级发展,使营养结构复杂化,功能(能量流动和物种循环)完善化、稳定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