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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区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2-12-06 08:33:40

① 长江白鲟自禁还有吗

长江白鲟自禁还有吗

长江白鲟自禁还有吗,动物在我们的生活中其实大家都有了解到不少,我们中国的动物种类也是有很多的,但也有很多动物因为各种因素慢慢的走向了灭绝,以下长江白鲟自禁还有吗。

长江白鲟自禁还有吗1

有着“中国淡水鱼之王”之称的长江白鲟被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正式宣布灭绝。

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北京时间2022年7月21日更新濒危物种红色名录。名录显示,长江特有物种白鲟(Psephurus gladius)已经灭绝,长江鲟(Acipenser dabryanus)野外灭绝。全球范围内,裸腹鲟多瑙河种群(Acipenser nudiventris Aral Sea subpopulation)灭绝。红色名录同时提升了其他7种鲟鱼的保护等级。

IUCN全球鲟鱼再评估结果显示,全球现存的26种鲟鱼均面临灭绝威胁。其中约2/3的鲟鱼种群处于极度濒危状态。河流和淡水生物多样性对于人类和自然至关重要,但全球淡水生物多样性却在持续丧失,河流生态不断退化。

IUCN鲟鱼专家组主席艾纳·路维(Arne Ludwig)表示,“结果令人震惊和悲伤的,但却在意料之中。评估表明鲟鱼仍然无法摘掉‘世界上最受威胁的类群’这一头衔。”

白鲟2003年最后一次出现在长江

此次被提及的三种亚洲鲟鱼包括白鲟、长江鲟和西伯利亚鲟自然种群,前两种都是长江流域的代表性水生物种。白鲟2003年最后一次出现在长江宜宾南溪江段,而长江鲟(达氏鲟)则是因为未能发现除增殖放流种群外的幼鱼而被评估为野外灭绝。

长江流域分布着多达4300多种水生生物,其中鱼类400多种,长江特有鱼类170多种;拥有白鱀豚、白鲟、中华鲟、长江鲟、长江江豚等国家重点保护水生生物12种。其中白鱀豚是世界上所有鲸类中数量最为稀少的一种。2007年,白鳍豚被宣布功能性灭绝。但2018年11月14日,《世界自然保护联盟濒危物种红色名录》(IUCN)更新发布,暂未确认白鱀豚灭绝,保持原定评级“极危”。

2019年12月23日,国际学术期刊《整体环境科学》上刊发了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长江水产研究所专家的研究论文(pre-proof):预计2005年-2010年时长江白鲟已经灭绝。2020年1月,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就此回应表示,目前IUCN官方还没有发布和更新关于长江鲟灭绝的消息,“后续还需要讨论”。

上述论文的通讯作者,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长江水产研究所首席科学家、研究员,武汉长江中华鲟保护中心发起人危起伟博士,同时也是IUCN鲟鱼专家组中国唯一成员,她将白鲟和已经灭绝的白鱀豚进行了对比:“诚然鲟鱼是世界上最受威胁的类群,但是白鲟灭绝仍然是不应该发生的事情。白鲟和白鱀豚生态习性不同,一个在长江上游繁殖,一个栖息地主要在长江中下游,这并不是偶然事件,其它长江水生生物万不可重蹈覆辙。”

▲长江鲟 危起伟供图

全球拯救淡水生物多样性迫在眉睫

近年来,中国不断加大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力度。中国农业农村部陆续发布了《中华鲟拯救行动计划 (2015- 2030)》《长江江豚拯救行动计划 (2016-2025)》《长江鲟(达氏鲟)拯救行动计划 (2018—2035)》。计划中对于中华鲟的现状描述是“产卵频率降低、洄游种群数量持续减少、自然种群急剧衰退”,对于长江鲟则是“自然繁殖终止、野生种群基本绝迹、人工群体亟需保护”。

危起伟表示,“长江鲟和中华鲟不应该只有灭绝一种未来。它们的人工繁殖已经突破,建立了一批人工群体,但自然种群的恢复任重道远。所幸‘长江大保护’已成中国共识,‘十年禁渔’、《长江保护法》等利好政策已陆续开始实施。”

世界自然基金组织(WWF)北京代表处副总干事(项目)周非表示,“这次红色名录更新结果提醒我们需要通过抢救性保护来扭转淡水生物多样性丧失的趋势,更需要规划和实施系统性保护措施解决长期威胁,我们需要更多机构和社会力量的参与与支持,帮助长江鲟早日‘降级’,更好地守护江海洄游的中华鲟,共创江海生态系统的美好未来。”

长江白鲟自禁还有吗2

长江白鲟是什么鱼

白鲟是距今一亿五千万年前中生代白垩纪残存下来的极少数远古鱼类之一,分布极为狭窄,全世界只有我国才有,也被称作“长江白鲟”。主要集中分布在长江流域一带,被誉为“长江中的活化石”,极具学术研究价值,属我国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白鲟又称“象鱼”,是淡水鱼家族中的第一号“巨人”,身长可达7米,体重可达700多公斤,其寿命一般在30年左右。

白鲟有个明显的特征:头部特长,占体长的1/3,小个体约占体长的.1/2,布有梅花状的感觉器——陷器。吻延长,呈剑状,其腹面具短须一对。眼甚小。

口大,下位,弧形,上下颌均具细齿。鳃孔大,鳃膜后缘尖。体表光滑无鳞。栖息于江河中下层,有时进入大型湖泊。白鲟是长江中仅次于中华鲟的大型古老鱼类,长可达二三米以上,由于生态环境恶化,白鲟分布区逐渐缩小,数量逐年减少,个体越来越小。白鲟是典型的肉食性鱼类,食物包括鱼类、虾蟹等。

四川渔民有“千斤腊子,万斤象”的说法。“象”指的是长江白鲟,据说它可以长到上万斤。白鲟体型硕大,游速迅疾,被称为“水中老虎”“中国淡水鱼之王”,它也是世界十种最大的淡水鱼之一。

最后一次发现长江白鲟是在17年前

科研人员抢救濒危物种白鲟。

白鲟最后出现在人们的视野是2003年大年初一。当年1月23日,中国水产研究院长江水产研究所的专家在四川宜宾南溪江段救助了一尾白鲟。之后,专家们给白鲟装上超声波跟【踪】器放流长江,但是宜宾江段水流速太大,加上滩险,跟踪船触礁后信号丢失。等到跟踪船修复之后,信号再也没能找回来。

是什么导致了白鲟的灭绝?

白鲟的灭绝人为原因必定必不可少。作为曾经的水产资源,在很长一段时间了,它一直被过度捕捞食用。然而白鲟的性【成熟】时间将近7到8年,人工饲养一直不成功,因此也未能留下细胞、受精卵、组织等结构。

长江各段水电站的建设将长江分割成为数段,上下游的白鲟不能够互通,将原本种群数量较小的它们分割得更小。

白鲟本是大型食肉动物,活动范围减小意味着它可供选择的捕食区域减小,无法遇到充足的食物。而相互分割的小的区域对于白鲟之间的繁殖也造成了一定阻碍。

长江流域还有那些濒临灭绝的物种?

长江鱼王:中华鲟

中华鲟是中国特有古老珍稀鱼类,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被誉为“水中大熊猫”和“活化石”。据介绍,2013年、2015年、2017、2018年,研究机构都没有监测到长江野生中华鲟自然产卵,2019年仍在监测中,总体来说野生中华鲟生存状况不容乐观。

水中的大熊猫:白鳍豚

白鳍豚是生活在长江中下游的小型鲸类,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数量就急剧下降,1983年被列为保护动物,1986年估计数量还达到了300头,到2002年为止普查到的白鳍豚数量不超过50头,说它是水中大熊猫,但它比大熊猫更濒危,是全球极度濒危的12大动物之一!2007年的《皇家协会生物信笺》中正式公布白鳍豚功能性灭绝。

就在2018年4月18日,有社会组织宣称在长江芜湖段板子矶水域拍摄到疑似白鳍豚照片,再度引起关注。之后我国农业农村部立即组织淡水豚类研究专家进行了辨识,但因清晰度不够不能确认,又紧急组织有关专家人员并邀请志愿者代表一同前往发现水域进行应急考察,但是仍然一无所获。

这让大家看到了希望,白鳍豚可能在野外仍然没有灭绝!

最小的鳄鱼之一:扬子鳄

扬子鳄是现存鳄类中体型最小,行动最迟钝,性情最温和的鳄鱼,现存数量非常少,已经濒临灭绝,不过因为扬子鳄的生活特性,安徽宣城建立了唯一的扬子鳄保护区——宣城扬子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保护区在1980年产下了中国第一批幼鳄。扬子鳄在保护区中繁殖后代,在人类精心保护下,种群数量逐渐扩大!

微笑女神:长江江豚

江豚通常栖于淡水与海水交互海域,它也能在的淡水中生活,喜欢单独活动,分布在长江中下游一带,以洞庭湖、鄱阳湖以及长江干流为主,2013年被列为《世界自然保护联盟濒危物种红色名录》极危物种,2017年5月9日,长江江豚升级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

长江实施十年禁渔计划

农业农村部近日发布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通告明确,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自2020年1月1日零时起率先实行全面禁捕;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除保护区以外天然水域,最迟自2021年1月1日零时起实行暂定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其间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这一空前严格的禁渔措施,为长江流域摆脱“无鱼”困境带来了希望。

希望在人类的保护下,长江会越来越美,越来越清澈,这些濒临灭绝的精灵们有一天能重新畅游长江。

长江白鲟自禁还有吗3

白鲟灭绝了吗

白鲟灭绝了。估计2005年至2010年时,长江白鲟已灭绝。

上一次见到白鲟幼苗,还要追溯到90年代初期。30年来,未发现白鲟有自然繁殖。人们不清楚白鲟的确切寿命,但估计其自然存活时间应该在30年左右。2003年,最后一尾野生白鲟的信号消失在追踪器中,而白鲟也没有人工养殖个体存留。

白鲟(学名:Psephurus gladius),体长为2~3米,体重200~300公斤,最大的体长可达7.5米。又称作中华匙吻鲟,和生活在密西西比河的匙吻鲟同属匙吻鲟科的物种。另名为中国剑鱼,是中国最大的淡水鱼类。因为其吻部长状如象鼻,又俗称为象鱼。

中国古代白鲟被称为鲔。春季溯江产卵。主产于中国长江自宜宾至长江口的干支流中,钱塘江和黄河下游也有发现。是中国特产稀有珍贵动物,属国家一级野生保护动物,有“水中大熊猫”之称。

2020年1月2日消息,长江白鲟没能进入2020年,被宣布于2019年12月23日灭绝。

② 十年禁渔令禁的是哪里

法律分析: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与长江干流、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连通的其他天然水域。

法律依据:《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建立补偿制度实施方案》 三、禁捕实施

(一)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区。2019年底以前,完成水生生物保护区渔民退捕,率先实行全面禁捕,今后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

(二)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2020年底以前,完成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除保护区以外水域的渔民退捕,暂定实行10年禁捕,禁捕期结束后,在科学评估水生生物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状况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基础上,另行制定水生生物资源保护管理政策。

(三)大型通江湖泊。大型通江湖泊(主要指鄱阳湖、洞庭湖等)除保护区以外的水域由有关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禁捕管理办法,可因地制宜一湖一策差别管理,确定的禁捕区2020年底以前实行禁捕。

(四)其他水域。长江流域其他水域的禁渔期和禁渔区制度,由有关地方政府制定并组织实施。

禁捕期间,特定资源的利用和科研调查、苗种繁育等需要捕捞的,实行专项管理,具体办法由省级或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

③ 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中的具体内容,都有些什么

为了加强长江流域水生生物及其栖息地的保护和管理,养护水生生物资源,促进现代渔业绿色发展,农业农村部起草了《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并发布通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长江流域水生生物及其栖息地的保护和管理,养护水生生物资源,促进现代渔业绿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十条(数据共享)农业农村部建立调查监测信息汇交共享平台,长江流域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整合相关调查监测资源,并按要求汇交调查监测数据信息。

在长江流域禁渔区禁渔期开展调查监测的,须经长江流域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调查监测数据应按有关规定报送批准单位。

第十一条(应急监测)发生水域污染、外来物种入侵等事件,可能或已经严重损害长江流域水生生物及其栖息地的,发生地或已经受到影响的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报告并组织开展应急调查、预警监测和评估。

影响范围可能或已经涉及跨省行政区水域的,由农业农村部组织或指定有关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以上调查监测评估机构开展应急调查、预警监测和评估。

第十二条(指数评价)农业农村部会同有关部门和科研单位,建立长江流域水生生物完整性指数评价体系,与水环境质量标准相衔接,组织开展流域级指数评价工作,并将结果作为评估长江流域生态系统总体状况和水生生物保护责任落实情况的重要依据。

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流域水生生物完整性指数评价体系,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开展省级水生生物完整性指数评价工作。有条件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流域和省级评价体系,开展本辖区内的水生生物完整性指数评价工作。

第三章 水生生物及其栖息地保护

第十三条(保护计划)农业农村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长江流域珍贵、濒危水生生物保护计划,对珍贵、濒危水生生物实行重点保护、严格管理。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珍贵、濒危水生生物保护计划,有针对性地消除或缓解威胁因素,维护栖息地功能,保障物种安全。

第十四条(应急救护)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植物野外种群或人工保种群体生存安全受到威胁的,所在地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根据物种特性和受威胁程度制定保护方案,落实就地保护、迁地保护或种质资源保护等应急救护措施。

中华鲟、长江鲟、长江江豚等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植物的应急救护工作,由农业农村部组织实施。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植物的应急救护工作,由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增殖放流)长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资源状况和生态容量科学组织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并加强增殖放流监督管理、跟踪监测和效果评估。

中华鲟、长江鲟等珍贵、濒危物种的增殖放流,应当根据农业农村部的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外来物种防范)禁止在长江流域天然水域养殖、投放外来物种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种。

养殖外来物种或其他非本地物种的,应当采取防逃逸措施防止其进入开放水域。

发生外来物种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种逃逸的,有关责任人应当立即采取紧急补救措施,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所在地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采取紧急补救措施,并及时向可能或已经影响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影响范围可能或已经跨行政区域的,所在地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同时向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栖息地保护)农业农村部应当根据水生生物及其栖息地状况的调查、监测和评估结果,发布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名录及其范围,明确需要采取的特别保护措施,实行严格的保护和管理,对受到破坏的进行修复。

禁止船舶在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禁止航行区域内航行。因国家发展战略和国计民生需要,在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禁止航行区域内航行的,应当取得农业农村部同意,并采取降速、降噪、限排、限鸣等必要措施,减少对重要水生生物的干扰。

第十八条(影响评价)长江流域涉水开发规划或建设项目应当充分考虑水生生物及其栖息地的保护需求。相关规划或建设项目涉及水生生物及其栖息地或可能对其造成影响的,规划编制单位或建设单位在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经科学论证,并书面征求与环评单位同级的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涉及珍贵、濒危水生生物及其重要栖息地或可能对其造成影响的,规划编制单位或建设单位在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组织专题论证,并书面征求长江流域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涉及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植物及其重要栖息地或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应当书面征求农业农村部意见。

第十九条(补偿措施)建设项目对水生生物及其栖息地造成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或报告表,落实生态补偿措施,并与建设项目同步实施。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生态补偿措施的实施进展和落实效果进行跟踪监督。

第二十条(修复工程)农业农村部会同国务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对长江流域数量急剧下降或者极度濒危的水生生物和受到严重破坏的栖息地、天然集中分布区、破碎化的典型生态系统制定修复方案和行动计划,修建迁地保护设施,建立水生生物遗传资源基因库,进行抢救性修复。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辖区内水生生物及其栖息地保护规划或实施方案,在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组织实施保护工程和其他修复措施。

第二十一条(生态调度)长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配合,参与制定生态流量管控指标和年度水量调度计划,保证河湖生态流量,保障水生生物生态用水需求。

对水生生物洄游和种质交换产生阻隔的涉水工程,业主单位或运行主体应当结合实际采取建设过鱼设施、河湖连通、生态流量、灌江纳苗、种质资源保存、增殖放流、人工繁育等措施,满足水生生物洄游、繁殖、种质交流等生态需求。

第四章 水生生物利用管理

第二十二条(禁捕制度)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禁止生产性捕捞。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长江口禁捕管理区等重点水域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

农业农村部根据长江流域水生生物资源状况,对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管理制度进行适应性调整。长江流域其他水域禁捕管理办法,由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或进行适应性调整,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加强禁捕执法工作,依法查处电鱼、毒鱼、炸鱼等非法捕捞行为,以及运输、销售非法渔获物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保护物种利用管理)依法取得捕捉(采集)、人工繁育以及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许可的,相关活动应当接受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专项特许捕捞)因人工繁育、科研监测、维持生态系统平衡或者特定物种种群调控等特殊原因,需要在划定的禁渔期、禁渔区进行捕捞的,实行专项(特许)捕捞,具体办法由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

其中,因维持生态系统平衡或者特定物种种群调控等开展专项(特许)捕捞、渔获物可能产生经济收益的,有关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资源调查监测和评估结果,确定可捕量,制定实施方案和管理办法,报农业农村部召开长江水生生物科学委员会议论证通过、审查批准后组织实施。

专项(特许)捕捞对象涉及洄游性物种或作业范围跨省级行政区水域的,由农业农村部确定可捕量,组织有关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制定配额分配和捕捞管理办法,并监督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实施。

本条第二、第三款规定的专项(特许)捕捞应当实行配额管理,并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公开确定捕捞作业和配额权益主体,由此产生的收益应当主要用于水生生物资源养护、水域生态修复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生态渔业)在长江流域发展大水面生态渔业的,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水域承载力确定适宜的增殖种类、增殖量、增殖方式、放捕比例、捕捞方式和捕捞量,科学规划大水面生态渔业发展空间。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区分增殖渔业起捕活动与传统对非增殖资源的捕捞生产,增殖渔业起捕使用针对增殖品种的渔具渔法。

第二十六条(渔具渔法)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生生物保护需要,提出允许或者禁止使用的渔具渔法目录、技术标准及其认定标准建议,报农业农村部。农业农村部组织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科学委员会进行认定,并向社会公布允许或禁止使用的渔具渔法目录、技术标准及其认定标准。

第二十七条(养殖管理)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并组织实施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划定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养殖区,确定养殖规范和养殖密度,强化养殖投入品管理,指导和规范水产养殖、增殖活动。

第二十八条(垂钓管理)禁止在长江流域以水生生物为主要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和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垂钓。

长江流域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辖区内天然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严格控制允许垂钓的范围、时间、工具、方式和钓获物的品种、规格、数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违反休闲垂钓相关规定进行垂钓的,按照捕捞进行管理。有关地方管理办法已经规定处罚措施的,从其规定;未规定处罚措施的,可以责令立即改正、警告或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违规捕捞或生产性捕捞的,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执法能力建设)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渔政执法条件建设规划,定期配备、更新渔政执法装备设施,提高渔政信息化管理水平,加强禁捕水域网格化管理和巡航巡查执法,并指导有条件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建渔政协助巡护队伍,规范协助巡护队伍管理。

第三十条(违法处理)违反本规定的,由长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考核奖惩)长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建立水生生物保护责任制和考核评价机制,对水生生物保护和修复目标完成情况等进行考核。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在长江水生生物及其栖息地保护管理方面做出显着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扬;对工作推进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或发生渔业渔政责任事件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通报、约谈或问责追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术语)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水生生物是指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终生或阶段性生活在各类水体中的生物。

(二)重要栖息地是指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水生生物野外种群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

(三)生产性捕捞是指以生产或营利为目的,或使用的工具、方法,渔获物的种类、规格、数量等达到相关规定的禁止标准,或存在市场交易情形的捕捞行为。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2021年 月 日起施行。原农业部1995年9月28日发布、2004年7月1日修订的《长江渔业资源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④ 长江禁钓鱼类

法律分析:2021年1月1日起,2030年12月31日止,长江流域将实行“十年禁渔”。

此次禁渔,范围涵盖面广,全市所有河流,除部分河流形成、流经的水库外,均纳入禁捕范围,且将全市禁捕水域分成三个类型列出。

第一类为水生生物保护区,其已实行常年全面禁捕,具体包括: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乌江—长溪河鱼类市级自然保护区、酉阳三黛沟大鲵县级自然保护区、合川大口鲶县级自然保护区(嘉陵江合川段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长江重庆段四大家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九盘河市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第二类为长江及其重要支流,包括长江、嘉陵江、乌江干流以及重要性较高的其他10条河流。

第三类为其他重点水域,包括我市除水生生物保护区,长江、嘉陵江、乌江干流和其他10条河流以外的所有河流。

禁止类型包括禁捕范围和禁捕时间内,禁止生产性捕捞,禁止扎巢采卵。禁止销售在禁捕范围和禁捕时间内捕获的渔获物。

禁止在水生生物保护区垂钓,除水生生物保护区外,全市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以及其他重点水域,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禁止垂钓,其他时间内的垂钓按有关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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