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药店GSP认证中(生化制品质量管理制度)和(生物制品致电该管理制度)怎么弄
根据公司的流程来编写一份吧,不会很难的,在编写过程中也掌握了公司流程。
❷ 怎么办理gmp认证
1、申报企业到省局受理大厅提交认证申请和申报材料
2、省局药品安全监管处对申报材料形式审查 (5个工作日)
3、认证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技术审查 (10个工作日)
4、认证中心制定现场检查方案(10个工作日)
5、省局审批方案 (10个工作日)
6、认证中心组织实施认证现场检查 (10个工作日)
7、认证中心对现场检查报告进行初审 (10个工作日)
8、省局对认证初审意见进行审批(10个工作日)
9、报国家局发布审查公告(10个工作日)
一、申报条件:
1、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新建、改建、扩建药品生产车间或者新增生产剂型的,应当自取得药品生产证明文件或者经批准正式生产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
2、注射剂、放射性药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生物制品药品GMP认证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认证。
3、除注射剂、放射性药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生物制品外其它药品GMP认证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认证。
4、药品生产企业应在《药品GMP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重新申请药品GMP认证。
二、办理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向省政务大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窗口提交《药品GMP认证申请书》(一式两份)及申请书电子文档,并附相关材料。
(二)受理:
申请材料经省政务大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窗口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5个工作日内发给申请人《补充材料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现场检查:
经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转入技术审查,技术审查符合要求的安排现场检查。技术审查需要补充材料的,一次性书面通知申请企业。企业应在2个月内报送,逾期未报的中止认证工作。
(四)审查: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现场检查报告进行审核和审批,符合认证标准的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予以公告,公告无异议的,颁发《药品GMP认证审批件》和《药品GMP证书》,公告有异议的,组织调查核实。对不符合药品GMP认证标准要求的,且无法通过限期改正达到标准的,发给《药品GMP认证审批意见》;可以责令企业限期改正的,向被检查企业发整改通知书,整改的时期为6个月。企业在期限内改正完毕,提交改正报告,符合要求的派检查组再次进行现场检查。经再次现场检查,符合药品GMP认证标准,颁发《药品GMP认证审批件》和《药品GMP证书》;仍不符合的,发给《药品GMP认证审批意见》。
药品生产企业被吊销、缴销《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被撤消、注销生产范围的,其相应的《药品GMP证书》由原发证机关收回。
❸ 生物制品经营许可证怎样办理
法律分析:
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一)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二)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的情形;
(三)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一定数量的执业药师。质量管理负责人具有大学以上学历,且必须是执业药师;
(四)具有能够保证药品储存质量要求的、与其经营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常温库、阴凉库、冷库。仓库中具有适合药品储存的专用货架和实现药品入库、传送、分检、上架、出库现代物流系统的装置和设备;
(五)具有独立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能覆盖企业内药品的购进、储存、销售以及经营和质量控制的全过程;能全面记录企业经营管理及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方面的信息;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药品经营各环节的要求,并具有可以实现接受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机构)监管的条件;
(六)具有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药品营业场所及辅助、办公用房以及仓库管理、仓库内药品质量安全保障和进出库、在库储存与养护方面的条件。 国家对经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预防性生物制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依据: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未经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衍生问题:
经营许可证是什么?经营许可证是法律规定的,某些行业必须经过许可,而由主管部门办理的许可经营的证明,主要包括烟草专卖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等。
❹ 生物制品,疫苗专营企业需要GSP认证吗
“生物制品,疫苗专营企业”肯定需要GSP认证的。因为生物制品和疫苗是药品范畴,是经营药品的范畴就要进行GSP认证。
❺ 具备什么样的条件才能通过GSP认证
一、GSP认证的硬件要求:
(一)、仓库及环境的要求
1、企业应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仓库。其面积(建筑面积)应达到下列规定要求:大型企业不低于1500M2,中型企业不低于1000M2,小型企业低于500M2。
2、库区环境的要求:库区地面应平整、无积水和杂草,没有污染源。
3、仓库应能满足下列要求:库区选址及安全要求:
1)选址要求:药品储存作业区、辅助作业区、办公生活区应分开一定距离或有隔离措施,装卸作业场所应有顶棚。
2)库房建筑要求:仓库具有适宜药品分类保管和符合药品储存要求的库房。库房内墙壁、顶棚和地面光洁、平整、门窗结构严密。
3)安全防火要求:库区应有符合规定要求的消防、安全措施。
4、仓库有合理的功能分区。仓库应划分成待验库(区)、合格品库(区)、发货库(区)、不合格品库(区)、退货库(区)等专用场所,经营中药饮片的还应划分零货称取专库(区)。各库区应设立明显的标志。
注:上述药品批发与零售连锁企业的大型企业,指年药品销售额在20000万元以上者;中型企业指年药品销售额在5000万元~20000万元者;小型企业指年药品销售额在5000万元以下者;
(二)、仓库设施与设备要求
1、保持药品与地面之间一定距离的的设备;
2、避光、通风和排水设备;
3、检测与调节温、湿度的设备;
4、防尘、防潮、防霉、防污染以及防虫、防鼠、防鸟等设备;
5、符合安全用电要求的照明设备;
6、适宜拆零及拼箱发货的工作场所和包装物料等的储存场所和设备。
7、药品批发与零售企业根据所经营药品的储存要求,应设置不同温、湿度条件的库房。其中冷库温度应达到2~10℃;阴凉库温度不超过20℃;常温库温度为0~30℃;各库房相对湿度应保持在45~75%之间。
8、储存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发射性药品应有专用仓库并具有相应的安全保卫措施。
(三)、营业场所的设施、设备与要求
1、药品零售企业应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和药品仓库,并且环境整洁、无污染物、有调节温湿度的设备。企业的营业场所、仓库、办公生活等区域应分开。
2、 药品零售的营业场所和仓库的面积要求:
①大型零售企业的营业场所面积100M2,仓库30M2;
②中型零售企业的营业场所面积50M2,仓库20M2;
③小型零售企业的营业场所面积40M2,仓库20M2;
④零售连锁门店营业场所面积40M2。
3、药品零售企业营业场所和药品仓库应配置的设备:
①
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的营业场所应宽敞、整洁,营业用货架、柜台齐备,销售柜组标志醒目;
②
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应配备完好的衡器以及清洁卫生的药品调剂工具、包装用品,并根据需要配置低温保存一切品的冷藏设备;
③
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销售特殊管理药品的,应配置存放特殊管理药品的专柜和保管用的设备、工具等;
④必要的药品检验、验收、养护设备;
⑤检验和调节温湿度的设备;
⑥保持药品与地面之间有一定距离的设备;
⑦药品防尘、防潮、防污染和防虫、防鼠、防霉变等设备;
经营中药饮片所需的调配处方和临方炮制的设备;
4、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设立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配送中心,其仓储、验收、检验、养护等设施要求与同规模的批发企业相同。零售连锁门店的品陈列、保管等设备要求与零售企业性同。
5、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设置单独的、便于配货活动开展的配货场所。
(四)、药品检验室的设置与要求
1、药品经营部门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药品检验部门,并配置相应的检验仪器和设备。经营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还应设置中药标本室(柜)。
2、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设置的药品检验室应有用于仪器分析、化学分析、滴定液标定的专门场所,并有用于易燃易爆、有毒等环境下操作的安全设施和温、湿度调空的设备。药品检验室的面积,大型企业不小于150M2;中型企业不小于100M2;小型企业不小50M2。
3、 药品检验室应开展化学测定、仪器分析等检测项目,并配备与企业规模和经营品种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①小型企业--配置万分之一分析天平、酸度仪、电热恒温干燥箱、恒温水浴锅、片剂崩解仪、澄明度检测仪。经营中药材和饮片的,还应配置水分测定仪、紫外荧光灯和显微镜。
②中型企业--在小型企业配置基础上,增加自动旋光仪、紫外分光光度计、生化培养箱、高压
灭菌锅、高温台、超净工作台、高倍显微镜。经营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还应配置生物显微
镜。
③大型企业--在中小型企业配置基础上,增加片剂溶出度测定仪、真空干燥箱、恒温湿培养箱。
(五)、验收养护室
1、
药品批发与零售连锁企业应在仓库设置验收养护室,其面积要求一般应达到:大型企业不小于50 M2;中型企业不下于40 M2;小型企业不下于20 M2;
2、
设备要求:验收养护室应具有必要的防潮、防尘设备。如所在仓库未设置药品检验室或不能与检验室共用仪器设备的麻蝇培植千分之一天平、澄明度检测仪、标准比色液等。企业经营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还应配置水分测定仪、紫外荧光灯、解剖镜或显微镜。
GSP认证对机构与人员要求
(一)质量管理机构与职责
1、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应建立以主要负责人为首的,包括
进货、销售、储运等业务部门负责人和企业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在内的质量领导组织。该组织应承担以下质量管理职能:
1)
组织并监督企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2) 组织并监督实施企业的质量方针;
3)
建立企业的质量体系;
4) 负责企业质量管理部门的设置,确定各部门质量管理职能;
5) 审定企业质量管理制度;
6)
研究和确定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
7) 确定企业质量奖惩措施;
8) 确保企业只来年感管理工作人员行使职权。
2、
药品批发和连锁企业应设置质量管理机构,机构下设质量管理组、质量验收组。批发企业和直接从工厂进货的零售连锁企业还应设置药品检验室。
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应按经营规模设立养护组织。大中型企业应设立药品养护组,小型企业设立药品养护组或药品养护员。养护组或养护员在业务上接受质量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
3、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质量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能是:
1) 贯彻执行有关药品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2)
起草企业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并指导、督促制度的执行。在企业内部对药品质量具有裁决权;
3) 负责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质量审核;
4)
负责建立企业所经营药品并包含质量标准等内容的质量档案;
5) 负责药品质量的查询和药品质量事故或质量投诉的调查、处理及报告;
6)
负责药品的验收和检验,指导和监督药品保管、养护和运输中的质量工作;
7) 负责质量不合格药品的审核,对不合格药品的处理过程实施监督;
8) 收集和分析药品质量信息;
9) 协助开展对企业职工药品质量管理方面的教育或培训。
(二)人员及培训要求
1、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熟悉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所经营药品的知识。
2、企业负责人中应有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负责质量管理工作;
3、企业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应是职业药师或具有相应的药学专业技术职称,并能坚持原则、有实践经验,可独立解决经营过程中质量问题。有关专业技术职称方面的具体要求如下:
1)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质量管理工作负责人:
●
大中型企业--应具有主管药师(含主管药师、主管中药师)或药学相关专业(指医学、生物、化学等专业)工程师(含)以上的技术职称;
●
小型企业--应具有药师(含药师、中药师)或药学相关专业助理工程师(含)以上的技术职称;
●
跨地域连锁经营的零售连锁企业质量管理工作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
● 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或符合上述条件。
2)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药品检验部门的负责人--应符合1)中规定的相应条件。
3)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从事质量管理和检验的工作人员--应具有药师(含药师、中药师)以上的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中专(含)以上药学或相关专业的学历。以上人员应经专业培
训和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后,取得岗位合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质量管理和检验工作的人员应在职在岗,不得为兼职人员。
4)药品批发与零售连锁企业从事药品验收、养护、计量和销售工作的人员--应具有高中(含)以上的文化程度。上述人员应经岗位培训和地市级(含)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后,取得岗位合格证书方可上岗。
5)药品批发企业从事质量管理、检验、验收、养护几计量等工作的专职人员数量不少于企业职工总数的4%,零售连锁企业此类人员不少于职工总数2%,并保持稳定。
6)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从事质量管理、检验的人员,每年应接受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从事验收、养护、计量等工作的人员,应定期接受企业组织的继续教育,上述人员的继续教育应建立档案。
7)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在质量管理、药品检验、验收、养护、保管等直接接触药品的岗位工作的人员,每年应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档案。
4、培训方面的要求
1)
企业从事药品质量管理、检验、验收、保管、养护、营业等工作人员应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国家有就业准入规定的岗位,工作人员需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GSP认证对制度与管理要求
(一)药品质量管理规章制度
药品批发和连锁企业应制订包括以下基本内容的质量管理制度
1、 质量方针和目标管理;
2、
质量体系的审核;
3、 有关部门、组织和人员的质量责任;
4、 质量否决的规定;
5、 质量信息管理;
6、
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审核;
7、 质量验收和检验的管理;
8、 仓储保管、养护和出库复核的管理;
9、
有关记录和凭证的管理;
10、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
11、有效期药品、不合格药品和退货药品的管理;
12、质量事故、质量查询和质量投诉的管理;
13、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规定;
14、卫生和人员健康状况的管理;
15、质量方面的教育、培训及考核的规定;
(二)进货中质量管理
1、 为确保进货质量,采购环节应按以下程序组织进货
1) 确认供货企业的法定资格及质量信誉;
2) 审核所购入药品的合法性和质量可靠性;
3)
对与本钱业进行业务联系的供货单位销售人员,进行合法资格的验证;
4)
对首营品种,填写"首次经营药品审核表",并经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和企业主管领导的审核批准;
5) 签定有明确质量条款的购货合同;
6)
购货合同中质量条款。
2、对首营品种合法性及质量情况接进行审核的内容。
1) 核实药品的批准文号和取得质量标准;
2)
审核药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等是否符合规定;
3) 了解药品的性能、用途、检验方法、储存条件以及质量信誉等内容。
3、在购销合同中应明确的质量条款:
1)在工商购销合同中:
①药品质量符合质量标准和有关质量要求;
②药品附产品合格证;
③药品包装符合有关规定和货物运输要求。
2)在商商间的购销合同中:
①药品质量符合质量标准和有关质量要求;
②药品附产品合格证;
③购入进口药品,供应方应提供符合规定的证书和文件;
④药品包装符合有关规定和货物运输要求。
4、建立完整的药品购进记录
1)
记录内容应包括:药品的品名、剂型、规格、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购进数量、购货日期、等项;
2)
药品购进记录保存时间: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三)药品验收与检验的质量管理
1、药品质量验收
1)质量验收内容:
⑴药品外观性状检查;
⑵药品内外包装及标识的检查,其主要内容包括:
①每件包装中,应有产品合格证;
②药品包装的标签和所附说明书上,有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有药品的品名、规格、批准文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等;标签或说明书上还应有药品的成分、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紧急阿、不良反应、注意事项以及贮藏条件等;
③特殊管理药品、外用药品的标签或说明书上应有规定的标识和警示说明。处方药和非处方药按分类管理要求,标签、说明书上有相应的警示语或忠告语;非处方药的包装有国家规定的专有标识。
④进口药品,其包装的标签应以中文注明药品的名称、主要成分以及注册证号,并有中文说明书。进口药品应有符合规定的《进口药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进口预防性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应有《生物制品进口批件》复印件;进口药材应有《进口药材批件》复印件。以上批准文件应家该共货单位质量检验机构或质量管理机构原印章。
⑤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应有包装,并附有质量合格的标志。每件包装上,中药材标明品名、产地、供货单位;中药饮片标明品名、生产企业、生产日期等。实施文号管理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在包装上还应标明批准文号。
2)作好验收记录。记录应记载供货单位、数量、到货日期、品名、剂型、规格、批准文号、批号、生产厂商、有效期、质量状况、验收结论和验收人员等。
3)对销后退回的药品,验收人员按进货验收的规定验收,必要时应抽样送检验部门检验。
4)对特殊管理的药品,应实行双人验收制度。
2、 药品检验
1)
对首营品种应进行内在质量检验。某些项目如无检验能力,应向生产企业索要该批号药品的质量检验报告书,或送县以上药品检验所检验。
2)
药品抽样检验的批数,大中型企业不应少于进货总批数的1。5%,小型企业不应少于进货总批次数的1%。
3)
药品检验应有完整的原始记录,并作到数据准确、内容真实、字迹清楚、格式及用语规范。记录保存5年。
3、
验收、检验仪器:用于药品验收、检验、养护的仪器、计量器具及滴定液等,应有使用和定期检定的记录。
(四)储存与养护中的质量管理
1、药品储存中的质量管理。
1)
储存的药品,应按编号集中堆放。有效期的药品应分类相对集中存放,按批号及效期远近依次或分开堆码并有明显标志。对近效期药品,应按每月填报效期报表。
2) 药品与药品、内用药与外用药、处方药与非处方药之间应分开存放;易串味的药品、中药材、中药饮片以及危险品等应与其他药品分开存放。
3) 药品堆垛应留有一定距离。药品离墙、屋顶的间距不小于30cm,与库房散热器 或供暖管道的间距不小于30cm,与地面的间距不小于10cm 。
4) 药品储存应实行色标管理。色标应按如下规定:待眼药品区和退货药品区为黄色;合格药品区、零货称取区和待发药品区为绿色;不合格药品区为红色。
5)
对销后退回的药品,凭销售部门开具的退货凭证收货,存放于退货区,由专人保管并作好退货记录。经验收合格的药品,由保管人员记录后方可存入合格药品库(区);不合格药品由保管人员记录后放入不合格药品库(区)。退货记录应保存3年。
6) 不合格药品应存放在不合格库(区),并有明显标志。不合格药品的确认、报告、报损、销毁应有完善的手续和记录。
7)
药品应按温湿度的要求储存于相应的库中。
8) 搬运和堆垛应严格遵守药品外包装图示标志的要求,规范操作。怕压药品应控制堆码高度,定期翻垛。
2、在库期药品质量的养护。
1)药品养护工作的主要职责:
①指导保管人员对药品进行合理储存;
②检查在库药品的储存条件,配合保管人员进行仓库温湿度等管理。
③对库存药品进行定期质量检查,并作好检查记录;
④对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按其特性,采取干燥、降氧、熏蒸等方法养护;
⑤对由于异常原因可能出现质量问题抵押品和在库时间较长的中药材,应抽样送检;
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质量管理机构复查处理;
⑦定期汇总、分析和上报养护检查,近效期或长时间储存的药品等质量信息。
⑧负责养护用仪器设备、温湿度检测和监控仪器、仓库在用计量仪器及器具等的管理工作;
⑨建立药品养护档案。
2)库存药品应根据流转情况定期进行养护和检查,并作好记录。检查中,对由于异常原因可能出现问题的药品、易变质药品、已发现质量问题药品的想林批号药品、储存时间较长
的药品,应进行抽样送检。
3)库存养护中如发现质量问题,应悬挂明显标志和暂停发货,并尽快通知质量管理或配送凭证对实物进行质量检查和数量核对。发现如下问题时应停止发货或配送,并报有关部门处理。
4)应作好库房温湿度的监测与管理。每日应上、下午各一次定时对库房温湿度进行记录。如库房温湿度超出规定范围,应及时采取调控措施,并予以记录。
(五)出库与运输的质量管理
1、出库环节的质量管理
1)药品出库应遵循"先进先出"、"近期先出"和按批号发货的原则;
2)药品出库应进行复核和质量检查。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应建立双人核对制度;
3)
药品出库应作好药品质量跟踪记录,以保证能快速、准确地进行质量跟踪。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4)药品出库时,应按发货或配送凭证对实物进行质量检查和数量核对。发现如下问题时应停止发货或配送,并报有关部门处理:
①
药品包装内有异常响动和液体渗漏;
② 外包装出现破损、封口不牢、衬垫不实、封条严重损坏等现象;
③ 包装标识模糊不清或脱落;
④药品已超出有效期。
5)药品批发企业在药品出库符合时,为便于质量跟踪所做的符合记录,应包括购货单位、品名、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数量、销售日期、质量状况、复核人员等项目。
6)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配送出库时,应按规定作好质量检查和复核。
7)其符合记录包括药品的品名、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数量、出库日期、以及药品送至门店的名称和符合人员等项目。
2、运输过程的质量管理。
1)对温度有要求的药品的运输,应根据季节温度变化和运程采取必要的保温或冷藏措施;
2)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危险品的运输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3)由生产企业直调药品时,须经经营单位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发运;
4)搬运、装卸药品应轻拿轻放,严格按照外包装图示标志要求堆放和采取防护措施。
5)药品运输时,应针对运送药品的包装条件及道路状况,采取相应措施,防止药品的破损和混淆。运送有温度要求的药品,途中应采取相应的保温或冷藏措施。
(六)药品销售与售后服务中的质量管理
1、企业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将药品销售给具有合法资格的单位;
2、销售特殊管理的药品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销售人员应正确介绍药品,不得夸大和误导用户;
4、销售应开具合法票据,并按规定建立销售记录,作到票、帐、货相符。销售票据和记录应按规定保存。
5、因特殊需要从其他商业企业直调的药品,本企业应保证药品质量,并及时做好有关记录;
6、药品营销宣传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广告的法律、法规、宣传的内容必须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药品使用说明书为准;
7、对质量查询、投诉、抽查和销售过程总发现的质量为体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并作好记录;
8、企业已售出的药品如发现质量问题,应向有关管理部门报告,并及时追回药品和做好记录
GSP是药品市场准入的一道技术壁垒哦,呵呵,希望对你有帮助。
❻ 第三方物流企业如何申请GSP认证,即“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GSP认证的硬件要求: (一)、仓库及环境的要求 1、企业应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仓库。其面积(建筑面积)应达到下列规定要求:大型企业不低于1500M2,中型企业不低于1000M2,小型企业低于500M2。 2、库区环境的要求:库区地面应平整、无积水和杂草,没有污染源。 3、仓库应能满足下列要求:库区选址及安全要求: 1)选址要求:药品储存作业区、辅助作业区、办公生活区应分开一定距离或有隔离措施,装卸作业场所应有顶棚。 2)库房建筑要求:仓库具有适宜药品分类保管和符合药品储存要求的库房。库房内墙壁、顶棚和地面光洁、平整、门窗结构严密。 3)安全防火要求:库区应有符合规定要求的消防、安全措施。 4、仓库有合理的功能分区。仓库应划分成待验库(区)、合格品库(区)、发货库(区)、不合格品库(区)、退货库(区)等专用场所,经营中药饮片的还应划分零货称取专库(区)。各库区应设立明显的标志。 注:上述药品批发与零售连锁企业的大型企业,指年药品销售额在20000万元以上者;中型企业指年药品销售额在5000万元~20000万元者;小型企业指年药品销售额在5000万元以下者; (二)、仓库设施与设备要求 1、保持药品与地面之间一定距离的的设备; 2、避光、通风和排水设备; 3、检测与调节温、湿度的设备; 4、防尘、防潮、防霉、防污染以及防虫、防鼠、防鸟等设备; 5、符合安全用电要求的照明设备; 6、适宜拆零及拼箱发货的工作场所和包装物料等的储存场所和设备。 7、药品批发与零售企业根据所经营药品的储存要求,应设置不同温、湿度条件的库房。其中冷库温度应达到2~10℃;阴凉库温度不超过20℃;常温库温度为0~30℃;各库房相对湿度应保持在45~75%之间。 8、储存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发射性药品应有专用仓库并具有相应的安全保卫措施。 (三)、营业场所的设施、设备与要求 1、药品零售企业应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和药品仓库,并且环境整洁、无污染物、有调节温湿度的设备。企业的营业场所、仓库、办公生活等区域应分开。 2、 药品零售的营业场所和仓库的面积要求: ①大型零售企业的营业场所面积100M2,仓库30M2; ②中型零售企业的营业场所面积50M2,仓库20M2; ③小型零售企业的营业场所面积40M2,仓库20M2; ④零售连锁门店营业场所面积40M2。 3、药品零售企业营业场所和药品仓库应配置的设备: ① 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的营业场所应宽敞、整洁,营业用货架、柜台齐备,销售柜组标志醒目; ② 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应配备完好的衡器以及清洁卫生的药品调剂工具、包装用品,并根据需要配置低温保存一切品的冷藏设备; ③ 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销售特殊管理药品的,应配置存放特殊管理药品的专柜和保管用的设备、工具等; ④必要的药品检验、验收、养护设备; ⑤检验和调节温湿度的设备; ⑥保持药品与地面之间有一定距离的设备; ⑦药品防尘、防潮、防污染和防虫、防鼠、防霉变等设备; 经营中药饮片所需的调配处方和临方炮制的设备; 4、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设立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配送中心,其仓储、验收、检验、养护等设施要求与同规模的批发企业相同。零售连锁门店的品陈列、保管等设备要求与零售企业性同。 5、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设置单独的、便于配货活动开展的配货场所。 (四)、药品检验室的设置与要求 1、药品经营部门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药品检验部门,并配置相应的检验仪器和设备。经营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还应设置中药标本室(柜)。 2、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设置的药品检验室应有用于仪器分析、化学分析、滴定液标定的专门场所,并有用于易燃易爆、有毒等环境下操作的安全设施和温、湿度调空的设备。药品检验室的面积,大型企业不小于150M2;中型企业不小于100M2;小型企业不小50M2。 3、 药品检验室应开展化学测定、仪器分析等检测项目,并配备与企业规模和经营品种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①小型企业--配置万分之一分析天平、酸度仪、电热恒温干燥箱、恒温水浴锅、片剂崩解仪、澄明度检测仪。经营中药材和饮片的,还应配置水分测定仪、紫外荧光灯和显微镜。 ②中型企业--在小型企业配置基础上,增加自动旋光仪、紫外分光光度计、生化培养箱、高压 灭菌锅、高温台、超净工作台、高倍显微镜。经营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还应配置生物显微 镜。 ③大型企业--在中小型企业配置基础上,增加片剂溶出度测定仪、真空干燥箱、恒温湿培养箱。 (五)、验收养护室 1、 药品批发与零售连锁企业应在仓库设置验收养护室,其面积要求一般应达到:大型企业不小于50 M2;中型企业不下于40 M2;小型企业不下于20 M2; 2、 设备要求:验收养护室应具有必要的防潮、防尘设备。如所在仓库未设置药品检验室或不能与检验室共用仪器设备的麻蝇培植千分之一天平、澄明度检测仪、标准比色液等。企业经营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还应配置水分测定仪、紫外荧光灯、解剖镜或显微镜。 GSP认证对机构与人员要求 (一)质量管理机构与职责 1、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应建立以主要负责人为首的,包括 进货、销售、储运等业务部门负责人和企业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在内的质量领导组织。该组织应承担以下质量管理职能: 1) 组织并监督企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2) 组织并监督实施企业的质量方针; 3) 建立企业的质量体系; 4) 负责企业质量管理部门的设置,确定各部门质量管理职能; 5) 审定企业质量管理制度; 6) 研究和确定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 7) 确定企业质量奖惩措施; 8) 确保企业只来年感管理工作人员行使职权。 2、 药品批发和连锁企业应设置质量管理机构,机构下设质量管理组、质量验收组。批发企业和直接从工厂进货的零售连锁企业还应设置药品检验室。 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应按经营规模设立养护组织。大中型企业应设立药品养护组,小型企业设立药品养护组或药品养护员。养护组或养护员在业务上接受质量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 3、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质量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能是: 1) 贯彻执行有关药品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2) 起草企业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并指导、督促制度的执行。在企业内部对药品质量具有裁决权; 3) 负责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质量审核; 4) 负责建立企业所经营药品并包含质量标准等内容的质量档案; 5) 负责药品质量的查询和药品质量事故或质量投诉的调查、处理及报告; 6) 负责药品的验收和检验,指导和监督药品保管、养护和运输中的质量工作; 7) 负责质量不合格药品的审核,对不合格药品的处理过程实施监督; 8) 收集和分析药品质量信息; 9) 协助开展对企业职工药品质量管理方面的教育或培训。 (二)人员及培训要求 1、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熟悉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所经营药品的知识。 2、企业负责人中应有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负责质量管理工作; 3、企业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应是职业药师或具有相应的药学专业技术职称,并能坚持原则、有实践经验,可独立解决经营过程中质量问题。有关专业技术职称方面的具体要求如下: 1)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质量管理工作负责人: ● 大中型企业--应具有主管药师(含主管药师、主管中药师)或药学相关专业(指医学、生物、化学等专业)工程师(含)以上的技术职称; ● 小型企业--应具有药师(含药师、中药师)或药学相关专业助理工程师(含)以上的技术职称; ● 跨地域连锁经营的零售连锁企业质量管理工作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 ● 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或符合上述条件。 2)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药品检验部门的负责人--应符合1)中规定的相应条件。 3)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从事质量管理和检验的工作人员--应具有药师(含药师、中药师)以上的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中专(含)以上药学或相关专业的学历。以上人员应经专业培 训和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后,取得岗位合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质量管理和检验工作的人员应在职在岗,不得为兼职人员。 4)药品批发与零售连锁企业从事药品验收、养护、计量和销售工作的人员--应具有高中(含)以上的文化程度。上述人员应经岗位培训和地市级(含)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后,取得岗位合格证书方可上岗。 5)药品批发企业从事质量管理、检验、验收、养护几计量等工作的专职人员数量不少于企业职工总数的4%,零售连锁企业此类人员不少于职工总数2%,并保持稳定。 6)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从事质量管理、检验的人员,每年应接受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从事验收、养护、计量等工作的人员,应定期接受企业组织的继续教育,上述人员的继续教育应建立档案。 7)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在质量管理、药品检验、验收、养护、保管等直接接触药品的岗位工作的人员,每年应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档案。 4、培训方面的要求 1) 企业从事药品质量管理、检验、验收、保管、养护、营业等工作人员应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国家有就业准入规定的岗位,工作人员需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GSP认证对制度与管理要求 (一)药品质量管理规章制度 药品批发和连锁企业应制订包括以下基本内容的质量管理制度 1、 质量方针和目标管理; 2、 质量体系的审核; 3、 有关部门、组织和人员的质量责任; 4、 质量否决的规定; 5、 质量信息管理; 6、 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审核; 7、 质量验收和检验的管理; 8、 仓储保管、养护和出库复核的管理; 9、 有关记录和凭证的管理; 10、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 11、有效期药品、不合格药品和退货药品的管理; 12、质量事故、质量查询和质量投诉的管理; 13、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规定; 14、卫生和人员健康状况的管理; 15、质量方面的教育、培训及考核的规定; (二)进货中质量管理 1、 为确保进货质量,采购环节应按以下程序组织进货 1) 确认供货企业的法定资格及质量信誉; 2) 审核所购入药品的合法性和质量可靠性; 3) 对与本钱业进行业务联系的供货单位销售人员,进行合法资格的验证; 4) 对首营品种,填写首次经营药品审核表,并经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和企业主管领导的审核批准; 5) 签定有明确质量条款的购货合同; 6) 购货合同中质量条款。 2、对首营品种合法性及质量情况接进行审核的内容。 1) 核实药品的批准文号和取得质量标准; 2) 审核药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等是否符合规定; 3) 了解药品的性能、用途、检验方法、储存条件以及质量信誉等内容。 3、在购销合同中应明确的质量条款: 1)在工商购销合同中: ①药品质量符合质量标准和有关质量要求; ②药品附产品合格证; ③药品包装符合有关规定和货物运输要求。 2)在商商间的购销合同中: ①药品质量符合质量标准和有关质量要求; ②药品附产品合格证; ③购入进口药品,供应方应提供符合规定的证书和文件; ④药品包装符合有关规定和货物运输要求。 4、建立完整的药品购进记录 1) 记录内容应包括:药品的品名、剂型、规格、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购进数量、购货日期、等项; 2) 药品购进记录保存时间: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三)药品验收与检验的质量管理 1、药品质量验收 1)质量验收内容: ⑴药品外观性状检查; ⑵药品内外包装及标识的检查,其主要内容包括: ①每件包装中,应有产品合格证; ②药品包装的标签和所附说明书上,有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有药品的品名、规格、批准文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等;标签或说明书上还应有药品的成分、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紧急阿、不良反应、注意事项以及贮藏条件等; ③特殊管理药品、外用药品的标签或说明书上应有规定的标识和警示说明。处方药和非处方药按分类管理要求,标签、说明书上有相应的警示语或忠告语;非处方药的包装有国家规定的专有标识。 ④进口药品,其包装的标签应以中文注明药品的名称、主要成分以及注册证号,并有中文说明书。进口药品应有符合规定的《进口药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进口预防性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应有《生物制品进口批件》复印件;进口药材应有《进口药材批件》复印件。以上批准文件应家该共货单位质量检验机构或质量管理机构原印章。 ⑤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应有包装,并附有质量合格的标志。每件包装上,中药材标明品名、产地、供货单位;中药饮片标明品名、生产企业、生产日期等。实施文号管理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在包装上还应标明批准文号。 2)作好验收记录。记录应记载供货单位、数量、到货日期、品名、剂型、规格、批准文号、批号、生产厂商、有效期、质量状况、验收结论和验收人员等。 3)对销后退回的药品,验收人员按进货验收的规定验收,必要时应抽样送检验部门检验。 4)对特殊管理的药品,应实行双人验收制度。 2、 药品检验 1) 对首营品种应进行内在质量检验。某些项目如无检验能力,应向生产企业索要该批号药品的质量检验报告书,或送县以上药品检验所检验。 2) 药品抽样检验的批数,大中型企业不应少于进货总批数的1。5%,小型企业不应少于进货总批次数的1%。 3) 药品检验应有完整的原始记录,并作到数据准确、内容真实、字迹清楚、格式及用语规范。记录保存5年。 3、 验收、检验仪器:用于药品验收、检验、养护的仪器、计量器具及滴定液等,应有使用和定期检定的记录。 (四)储存与养护中的质量管理 1、药品储存中的质量管理。 1) 储存的药品,应按编号集中堆放。有效期的药品应分类相对集中存放,按批号及效期远近依次或分开堆码并有明显标志。对近效期药品,应按每月填报效期报表。 2) 药品与药品、内用药与外用药、处方药与非处方药之间应分开存放;易串味的药品、中药材、中药饮片以及危险品等应与其他药品分开存放。 3) 药品堆垛应留有一定距离。药品离墙、屋顶的间距不小于30cm,与库房散热器 或供暖管道的间距不小于30cm,与地面的间距不小于10cm 。 4) 药品储存应实行色标管理。色标应按如下规定:待眼药品区和退货药品区为黄色;合格药品区、零货称取区和待发药品区为绿色;不合格药品区为红色。 5) 对销后退回的药品,凭销售部门开具的退货凭证收货,存放于退货区,由专人保管并作好退货记录。经验收合格的药品,由保管人员记录后方可存入合格药品库(区);不合格药品由保管人员记录后放入不合格药品库(区)。退货记录应保存3年。 6) 不合格药品应存放在不合格库(区),并有明显标志。不合格药品的确认、报告、报损、销毁应有完善的手续和记录。 7) 药品应按温湿度的要求储存于相应的库中。 8) 搬运和堆垛应严格遵守药品外包装图示标志的要求,规范操作。怕压药品应控制堆码高度,定期翻垛。 2、在库期药品质量的养护。 1)药品养护工作的主要职责: ①指导保管人员对药品进行合理储存; ②检查在库药品的储存条件,配合保管人员进行仓库温湿度等管理。 ③对库存药品进行定期质量检查,并作好检查记录; ④对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按其特性,采取干燥、降氧、熏蒸等方法养护; ⑤对由于异常原因可能出现质量问题抵押品和在库时间较长的中药材,应抽样送检; 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质量管理机构复查处理; ⑦定期汇总、分析和上报养护检查,近效期或长时间储存的药品等质量信息。 ⑧负责养护用仪器设备、温湿度检测和监控仪器、仓库在用计量仪器及器具等的管理工作; ⑨建立药品养护档案。 2)库存药品应根据流转情况定期进行养护和检查,并作好记录。检查中,对由于异常原因可能出现问题的药品、易变质药品、已发现质量问题药品的想林批号药品、储存时间较长 的药品,应进行抽样送检。 3)库存养护中如发现质量问题,应悬挂明显标志和暂停发货,并尽快通知质量管理或配送凭证对实物进行质量检查和数量核对。发现如下问题时应停止发货或配送,并报有关部门处理。 4)应作好库房温湿度的监测与管理。每日应上、下午各一次定时对库房温湿度进行记录。如库房温湿度超出规定范围,应及时采取调控措施,并予以记录。 (五)出库与运输的质量管理 1、出库环节的质量管理 1)药品出库应遵循先进先出、近期先出和按批号发货的原则; 2)药品出库应进行复核和质量检查。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应建立双人核对制度; 3) 药品出库应作好药品质量跟踪记录,以保证能快速、准确地进行质量跟踪。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4)药品出库时,应按发货或配送凭证对实物进行质量检查和数量核对。发现如下问题时应停止发货或配送,并报有关部门处理: ① 药品包装内有异常响动和液体渗漏; ② 外包装出现破损、封口不牢、衬垫不实、封条严重损坏等现象; ③ 包装标识模糊不清或脱落; ④药品已超出有效期。 5)药品批发企业在药品出库符合时,为便于质量跟踪所做的符合记录,应包括购货单位、品名、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数量、销售日期、质量状况、复核人员等项目。 6)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配送出库时,应按规定作好质量检查和复核。 7)其符合记录包括药品的品名、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数量、出库日期、以及药品送至门店的名称和符合人员等项目。 2、运输过程的质量管理。 1)对温度有要求的药品的运输,应根据季节温度变化和运程采取必要的保温或冷藏措施; 2)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危险品的运输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3)由生产企业直调药品时,须经经营单位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发运; 4)搬运、装卸药品应轻拿轻放,严格按照外包装图示标志要求堆放和采取防护措施。 5)药品运输时,应针对运送药品的包装条件及道路状况,采取相应措施,防止药品的破损和混淆。运送有温度要求的药品,途中应采取相应的保温或冷藏措施。 (六)药品销售与售后服务中的质量管理 1、企业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将药品销售给具有合法资格的单位; 2、销售特殊管理的药品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销售人员应正确介绍药品,不得夸大和误导用户; 4、销售应开具合法票据,并按规定建立销售记录,作到票、帐、货相符。销售票据和记录应按规定保存。 5、因特殊需要从其他商业企业直调的药品,本企业应保证药品质量,并及时做好有关记录; 6、药品营销宣传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广告的法律、法规、宣传的内容必须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药品使用说明书为准; 7、对质量查询、投诉、抽查和销售过程总发现的质量为体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并作好记录; 8、企业已售出的药品如发现质量问题,应向有关管理部门报告,并及时追回药品和做好记录
❼ 山东生物制品经营许可证网上怎么提交申请
1、首先申请人登录山东省政务服务网,注册登录。
2、其次搜索生物制品经营许可证审批,点击所在地方城市。
3、最后进入提报材料页面,可选择上传电子版材料或窗口提交,根据需要选择是否邮寄申报材料和结果材料(免费提供EMS邮寄服务)后点击“提交”,完成申报。经营许可证是法律规定的某些行业必须经过许可,而由主管部门办理的许可经营的证明,如烟草专卖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
❽ 我这要过兽用生物制品GSP,需要一些什么东西啊,具体的参考档案有么
一、质量管理制度
1、兽药GSP认证自查报告
2、质量方针、目标和承诺
3、质量管理体系档案管理制度
4、质量管理体系档案检查考核制度
5、质量记录管理制度
6、特殊管理兽药管理制度
7、兽药购进管理制度
8、兽药验收管理制度
9、兽药储存管理制度
10、兽药陈列管理制度
1l、兽药养护管理制度
12、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稽核制度
13、兽药销售管理制度
14、兽药处方调配管理制度
15、兽药拆零管理制度
16、中药经营管理制度
17、效期兽药管理制度
18、不合格兽药管理制度
19、兽药质量事故处理及报告制度
20、兽药资讯质量管理制度
2l、兽药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22、卫生管理制度
23、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24、人员教育培训制度
25、服务质量管理制度
26、仓库管理制度
兽药GSP认证可找广州国健
二、各岗位管理标准
1、企业负责人岗位职责
2、质量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3、处方稽核人员岗位职责
4、兽药购进人员岗位职责
5、兽药验收员岗位职责
6、兽药保管岗位职责
7、兽药养护员岗位职责
8、营业员岗位职责
三、操作程式
l、质量体系档案管理程式
2、兽药购程序序
3、首营企业稽核程式
4、首营品种稽核程式
5、兽药质量检查验收程式
6、兽药养护程式
7、不合格兽药控制程式
8、兽药拆零销售程式
我这这方面的指导老师,已经指导兽药经营户通过GSP认证达到60来家,各个地方我都做好资料的,包括所有上交资料,稽核资料,学习资料和上墙资料等,需要帮助找我吧。
木屑是必须的,作用是除臭除溼和保暖,冬天还可以再放一些脱脂棉。
喂水器,要喂凉白开,不然会拉肚子的。
跑轮,ss喜欢的玩具。
磨牙石,ss的牙齿是终生生长的,太长了会没法进食。
浴沙,仓鼠洗澡要用仓鼠专用的浴沙,ss自己会在里面打滚的。一定不要用水给ss洗澡。
至于吃的东西不必一定要喂鼠粮,仓鼠是杂食性动物,不过人吃的经过烹调放了调料的不行。面包虫,瓜子什么的都是ss喜欢吃的,不过要适量不然容易上火,ss太胖夏天还会中暑的。菜叶要喂,也要适量,一旦变质要马上扔掉。
1、喂养问题
如果是很小的猫,可以喝猫奶粉和泡软的猫粮,稍微大点可以适当的搭配妙鲜包。其他的东西,比如火腿肠、牛奶、肉、蛋黄、动物内脏,尽量不要给吃,这些东西都是猫消化不了了,营养也没有猫粮均衡,吃多了还会致病。如果是自己做饭,例如鱼,最好蒸鱼,煮鱼营养流失的比较多,里面什么调料都不要放,猫吃太多盐会掉毛,对肾脏也不好。猫粮可以根据自己的经济情况选择,伟嘉的猫粮和妙鲜包都不好,妙鲜包基本都是动物内脏做的,没有什么营养。我家猫吃的是伊纳宝的妙好,里面都是实实在在能看见的肉,三块钱一包,比妙鲜包还便宜。喜悦的猫粮只有进口的比较好,国产的都不行,属于低端粮,里面添加了大量的诱食剂和色素,所以猫很喜欢吃,其实没有什么营养,而且价格也不便宜。我家猫现在吃的美国叻叻猫粮,和国产喜悦的价格差不多,但是店主说比喜悦要好的多。小猫每天要准备充足的清水,它喝的水最好每天换两次,要喝白开水,小猫肠胃比较敏感。
2、排泄问题
猫砂盆和猫砂是必须准备的,现在市面上的猫砂种类比较多,你可以根据自己的喜好选择。我家猫用的是最普通的猫砂。最好每天清理两次,保持猫砂盆的干净,猫砂要保持4-5厘米的厚度,每次不要到太多,会影响猫砂的除臭功能。
3、猫窝
这个是可备可不备的,如果你是超级爱干净的人,最好还是准备,让它养成在窝里睡觉的习惯,我家猫的猫窝基本不用,都是它藏它捡来的那些小破烂的,基本都在床上和沙发上睡,冬天还要钻被窝。不过它从来都不出门。
4、驱虫药,小动物体内都有寄生虫,最常见的是蛔虫,如果不驱虫,三个多月的时候,小虫子就会自己从 *** 往外爬,很那个,所以建议你一抱回来就先给它驱虫。
5、洗浴用品,这个必须要买宠物专用浴液,千万不能给它用人的东西,动物体质偏酸性,人类偏碱性,对它的毛不好。小猫抱回来最好不要给它洗澡,觉得脏,就把浴液到点在水里,要用温水,准备一条它专用的毛巾,把毛巾投一下,尽量拧乾,给它擦身上,擦完如果觉得毛比较溼,一定要用吹风机吹干。不要觉得天气热就没关系,小猫抵抗力还是比较弱,所以即使夏天,也要注意它的保暖。
6、小猫比较淘气,可以给它买点小玩具,比如毛绒小老鼠啥的。
兽用生物制品是根据免疫学原理,利用微生物、寄生虫及其代谢产物或免疫应答产物制备的一类物质,专供相应的疫病诊断、治疗或预防之用。其中包括:供预防传染病发生的疫苗、菌苗、类毒素;供治疗或紧急预防用的抗血清、抗毒素、噬菌体、干扰素等;供诊断传染病用的各种抗原、抗体诊断液等。
整理箱或爬箱 垫材 加热垫 躲避窝 水盆
你需要一套修容就可以了,贝玲妃就有这个套装,简单一点要一块高光粉还有一块阴影粉也可以.整个面部打底完成之后,高光打在额头,眉骨,鼻梁,颧骨,下巴的地方.阴影打在太阳穴,两眼间的鼻骨处,两侧脸颊就可以.
2000或2005都可以,但是2005比2000好,具体原因不多说。
a和sql server在呼叫和对资料处理上会有一些差别
省职业资格证考试打印准考证需要知道自己的注册序号和自己的身份证号即可进入打印准考证。
❾ 药监局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需要些什么
办药品经营许可证:先递交筹建申请,筹建完成后,再提交验收申请,验收合格才给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申请书其他的表格及申请资料的要求,你可以去当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的办事指南去下载。
开办药品经营企业(药品批发),首先;申办人应当向拟办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
省级药监局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的审批,申办人筹建完成后应该向原审批部门申请验收,
原审批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符合条件的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申办人凭《药品经营许可证》。
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凭上述两证到卫生行政部门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
开办药品经营企业(药品零售),首先;申办人应当向拟办企业所在地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
市级药监局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的审批,申办人筹建完成后应该向原审批部门申请验收,
原审批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符合条件的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申办人凭《药品经营许可证》。
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凭上述两证到卫生行政部门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
(9)生物制品如何申请GSP扩展阅读
《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及变更
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应当在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
《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届满前6个月,申请换发。
药品经营企业终止经营药品或者关闭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缴销。
药品经营企业GSP认证
认证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新开办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企业申请GSP认证的时间:应当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
向发给其《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申请《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
❿ 新生物制品审批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新生物制品系指我国未生产过的制品和未经批准生产的制品。已批准生产的制品,凡有重大的生产工艺改革或改换用于制备活疫苗、活菌苗的毒种或菌种亦属本办法管理范围。第三条凡在国内进行新生物制品研究、生产、检定、经营、使用、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二章新生物制品的分类和命名第四条新生物制品按生物制品管理要求分以下几类:
第一类:减毒的活菌苗、活疫苗。
第二类;死菌苗、死疫苗、类毒素、抗毒素、抗血清、特异性免疫球蛋白、噬菌体及用于人体内的诊断用品。
第三类:人血液制品及由人和动物血液或组织等加工制成的免疫制品。
第四类:体外试验用的属于血清学和免疫学的诊断用品。第五条新生物制品应按生物制品统一名称规程有关规定命名。第三章新生物制品的研究第六条新生物制品研究的内容,包括选种、生产方法和工艺路线、质量标准、人体观察或临床试验。应对菌毒种的抗原性、免疫原性、毒性、基因的稳定性、生产工艺和生产条件(小量及中间试制),制品的安全性、有效性、稳定性、保存条件以及有关生物学、理化学、免疫学、检定方法和质量标准进行研究,按第四章的要求从小量到大量进行人体观察或临床试验,提出制造及检定规程和使用说明书草案。第七条研制一、二、三类制品,应将其研究计划报卫生部,并抄送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及卫生部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第四章新生物制品的人体观察第八条研制单位申报人体观察前,必须完成该新制品的中间试制,用于人体观察的制品必须是中间试制的产品。第九条一、二类新制品进行人体观察,必须向卫生部提出书面申请(见附件一),抄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并按附件三的规定将有关资料及样品送至卫生部药品审评委员会办公室和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审核及检定。根据审核、检定结果,经卫生部批准后,试制单位应与商定的防疫或临床机构,按附件四的要求协作进行。末经批准不得进行人体观察。第十条一、二类新制品在完成第一、二阶段人体观察并取得可靠结果后,根据制品不同情况,可进行第三阶段人体观察。试制单位应会同承担人体观察的部门将第一、二阶段人体观察结果报卫生部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并抄送卫生部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备案。第十一条凡研制一、二类制品,在菌、毒种选种阶段即需进行人体观察,或于小量试剂后中间试剂前需进行人体观察者,必须向卫生部提出特殊申请,由卫生部药品审评委员会生物制品分委员会审评,认为确属必要,经卫生部批准后方得进行。观察人数及要求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第十二条第三类新制品的临床试验按《新药审批办法》第四章有关规定进行,均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初审后转报卫生部审核批准。第五章新生物制品的生产第十三条一、二类新制品投产前,研制单位必须向卫生部提出申请(见附件二),报送有关资料(见附件三),由卫生部药品审评委员会生物制品分委员会审评,提出结论性意见报卫生部审批。批准后发给《新生物制品证书》。第十四条一、 二类新生物制品批准后一律为试生产,试产期为一至三年,批准文号为“卫制试字··号”。第十五条凡不具备生产条件的研究单位,在新制品人体观察结束后可按第十三条规定申请《新生物制品证书》,并可凭此证书转让技术。接受技术转让的生产单位可凭此证书向卫生部审请生产,经卫生部审核后按第十四条办理。第十六条一、二类新制品在试产期内,生产单位要会同研究及使用部门继续考核制品的质量、效果、反应、稳定性、免疫持久性等。卫生部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要抽样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如有严重反应或效果不确者,卫生部可停止其生产和使用。第十七条新制品试产期满,生产单位要按照第十六条的要求,总结有关方面的材料,向卫生部提出转为正式生产的报告,经卫生部审查,批准后发给生产批准文号。批准文号为“卫制准字··号”。第十八条第三类新生物制品的审批和生产均按《新药审批办法》第五章的规定办理。第十九条第四类新生物制品生产前, 研制单位应向卫生部提出申请, 报送有关材料(见附件三),经卫生部审查批准后发给《新生物制品证书》及生产批准文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