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如何监测防治林业病虫害
1、建立完善的病虫害监测预警体系
有关部门需要在林场中设计监测点,并做好全面的管理工作。结合病虫害检测需求,建立完善的监测体系,优化检测制度,将每个监测点的作用充分体现出来。要对林区内监测点的预警能力进行掌握,对林木病虫害防控项目进行完善,优化检测手段,将现代化科学技术和先进设备应用到林木病虫害的检测工作中,并将各个地区的监测点联系起来,构建一个网络监测体系。还需要将病虫害检测工作落实到实际工作中,掌握检测工作的开展情况,实现各项设备的充分使用。想要进一步提高病虫害的检测质量和效果,促进林木病虫害检测工作的有效落实,可以制定相关制度,并将该项工作纳入到绩效考核中,让各部门可以积极的开展林木病虫害检测工作,保证任务的完成效果。
2、强化预报监测
坚持预防为主的林木病虫害防控原则,转变过去被动的防治理念,变被动防治向着主动防治转变,促进地区林木病虫害防治工作由过去重视防治向着重视预防转变。要始终坚持监测全面、预警准确、预报及时的要求,以提高林木病虫害监测预报准确率和覆盖面为目标,对主要林木病虫害发生进行动态化监测,并制定短、中、长期的监测预报计划,做到及时发现、及时预警和及时防控。要始终坚持专业监测预警和群众监测预警相结合监测形式,充分发挥测报员的作用。林业技术人员、护林员对虫害高发地段进行重点监测,并对发生的虫害及时上报,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现场防治指导。同时还要做好林木病虫害调查工作,准确掌握发生规律、生活习性、发育历期等基本信息,并根据监测数据,发布至少 10 期监测预报信息,为防治工作提供科学的依据。同时做好其它主要林业有害生物的踏查工作,准确掌握种类的发生面积、发生程度等信息,保证报表工作的及时性、准确性。
② 林业的有害生物有哪些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助费管理办法》(财农〔2005〕44号)第三条规定,林业有害生物是指危害森林、林木和林木种苗正常生长、造成灾害的病、虫、鼠(兔)和植物等。林业有害生物种类主要包括:松材线虫病、椰心叶甲、杨树蛀干害虫、红脂大小蠹、森林鼠(兔)、美国白蛾、萧氏松茎象、松毛虫、日本松干蚧、松突圆蚧、薇甘菊等。
③ 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处置办法
第一条为了及时处置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控制林业有害生物传播、蔓延,减少灾害损失,根据《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和《植物检疫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业有害生物,是指危害森林、林木和林木种子正常生长并造成经济损失的病、虫、杂草等有害生物。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是指发生暴发性、危险性或者大面积的林业有害生物危害事件,包括:
(一)林业有害生物直接危及人类健康的;
(二)从国(境)外新传入林业有害生物的;
(三)新发生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的;
(四)林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导致叶部受害连片成灾面积1万公顷以上、枝干受害连片成灾面积0.1万公顷以上的。第四条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分为一级和二级。
林业有害生物直接危及人类健康、从国(境)外新传入林业有害生物,以及首次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发生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的,为一级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一级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以外的其他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为二级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第五条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认。
属于从国(境)外新传入的林业有害生物,以及首次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发生的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应当经过国家林业局林业有害生物检验鉴定中心鉴定。第六条国家林业局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国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的处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在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的处置工作。第七条国家林业局负责组织制定一级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应急预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本辖区的二级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应急预案。
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应急预案的主要内容是:应急处置指挥体系及其工作职责、预警和预防机制、应急响应、后期评估与善后处理、保障措施等。第八条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辖区的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应急实施方案。
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应急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是:
(一)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和人员;
(二)应急处置工作职责和程序;
(三)林业有害生物控制和防治措施;
(四)林业有害生物应急处置物质保障。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林业有害生物测报试验室、检疫检验试验室、林木种苗及木材除害设施、物资储备仓库、通讯设备等基础设施建设,做好药剂、器械等有关物资的储备。第十条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应急处置救灾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开展技术演练,提高应急处置技能。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及其中心测报点,应当及时对林业有害生物进行调查与监测,综合分析测报数据,提出防治方案。
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及其中心测报点,应当建立林业有害生物监测档案,掌握林业有害生物的动态变化情况。
乡(镇)林业站工作人员、护林员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参加林业有害生物的调查与监测工作。第十二条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及其中心测报点,发现疑似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报告。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有疑似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等异常情况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反映。第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接到疑似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等异常情况的报告或者有关情况反映的,应当及时开展调查核实;认为属于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的,应当及时逐级上报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并同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第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员对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报告的情况进行调查和论证,确认是否属于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
经确认属于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家林业局报告,并向相邻的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的报告,主要包括有害生物的种类、发生地点和时间、级别、危害程度、已经采取的措施以及相关图片材料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