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下列哪些属于生命伦理问题
属于生命伦理问题的,就是生物学上的,比如清源关系亲子关系等等,这些都属于伦理的问题。
2. 生命科学引发的伦理问题
生命科学引发的伦理问题
生殖健康中的一些问题:
一、避孕。道义论和后果论是反对避孕的两个主要论证。反对避孕的道义论的论证基于一种对性与生殖关系的观念。后果论认为避孕有严重后果是不道德的。其一,认为避孕是预先扼杀了一个人的生命。其二,在历史上真正站得住脚的理由是以前所谓的避孕药具不但无效,而且可能不安全有毒。其三,避孕药物将会导致淫乱。
二、流产。流产可定义为:在胎儿具有可存活性以前自发的或诱发的终止妊娠。前者为自发流产,后者为人工流产,也称诱发流产。诱发流产又可分为治疗性流产和非治疗性流产。反对人工流产的道义论论证认为,人工流产是以暴力的形式割断了性与生殖的联系。反对人工流产的后果论认为,人工流产会对母亲造成伤害。此外,还有胎儿的道德地位问题,其中主要是胎儿有没有权利的问题,即胎儿有没有生的权利,更确切的说,出生的权利问题。
三、绝育。指剥夺生殖能力。罗马天主教会反对绝育有两个理由:其一,绝育破坏了人体整体性原则;其二,绝育使我们人类这个物种不能繁衍。但这两条理由均难以成立。绝育手术的意向的直接的效应是为了治疗妇女的疾病或预防遗传病,剥夺生育能力只是非意向的间接的效应。此外,女权运动的发展也使绝育成为每个男女自主决定的权利。
四、胎儿实验。在原则上没有可靠的俗世道德来反对非治疗性的胎儿实验。也许会有某种令人信服的论证来为这些工作确立起一些规则。人们可能有能力表明有些做法将会侵蚀尊重胎儿、婴儿或无依无靠者的基本社会构造。然而,这些论证不可能是决定性的和没有歧义的。它们将依赖于对未来的可能做法对人类活动的影响的各种预感或假定。
五、家庭暴力。任何以社会性别为基础的暴力行动,它产生或可能产生对妇女的身体,性和精神的伤害或痛苦,包括威胁采取这类行动,强迫或任意剥夺自由,不管发生在公共生活中还是私人生活中。丈夫对妻子施加的身体、性和精神的暴力行为,是不道德的。进入婚姻关系的女性并没有因此丧失自己理应享有的伦理和法律权利,她们仍然是独立的主体,不是她们丈夫的附属品。在夫妻关系上,包括性和生育问题上,妇女仍然同婚前一样对自己的身体有自我决定权。
辅助生殖中的一些问题:
一、人工授精。指精子和卵子的结合不是通过自然交配的方式进行的,而是用人为的手段将精液如雌性子宫颈口周围,让精子自行向上游动到输卵管上端与卵子相遇,达到受精的目的,人工受精有两种类型,一种是配偶见人工受精,另一种是非配偶间人工受精,人工受精产生的伦理问题有:1,人工受精是否切断了性与生儿育女的纽带,因而破坏了婚姻关系?人工受精在伦理学上是可以接受的,应该是视它是否增进家庭的幸福和对他人或社会的损害。2,谁是孩子的父亲?仅仅凭借生物学或遗传学的联系而并未尽什么义务,在道德上和法律上没有相应的权利;反之这些儿女对他也没有义务和权利3,精子可以成为商品吗?不能,提供精子解决不育,促进他人家庭幸福,本身是一种人道行为,虽然提供者应活的某些补偿,但不应以谋求金钱作为报答。4,人工受精能用于优生吗?不能,人类的智力发展不单单取决于基因,而是遗传物质与社会环境相互作用的结果。
二、体外受精和胚胎转移,主要解决妇女因输卵管堵塞而引起的不育问题。按照尊重个人自主原则,知情同意隐中亮原则,可以实施体外受精和胚胎转移。
三、代理母亲:主要解决妇女子宫不能受孕而引起的不育问题。引发的伦理问题有1,代理母亲合乎伦理吗?反对者认为:代理母亲提供的不仅是孕育服务,而是接受他人的奴役;讲第三者引入生育过程,讲削弱婚姻关系,代理母亲讲腐蚀母子关系。支持者认为:从后果来看这种做法可以满足夫妇养育一个孩子的愿望,这种做法也有利于代理母亲。2,谁是母亲?同人工受精类似3,代理母亲商业化,是不和伦理的。
四,克隆人 ,克隆人违反了伦理道德,理由如下:1,父母虽有权决定自己所生的孩培冲子的数量,生每个孩子的间隔时间,但绝对没有对灶宽未来孩子的遗传组成进行操纵的自由,和预定决定孩子将来生活道路的权利。2,提出使用克隆技术协助解决不孕问题是否有问题,值得怀疑。3,人类的生殖本来就是一种神圣的事情。4,克隆人可能改变人论关系。5,克隆人认为作为实验品的一个实验过程,在现在的技术条件下,它可能会像克隆动物那样出现高流产率,低成活率和高畸形率。6,克隆人在社会学上也是不健全的,其社会地位难以实现。7,克隆人类还会造成许多法律问题。8,如果基因组相同的克隆人大量出现,就有可能破坏人类基因组成的多样性。
器官移植产生的问题:
自愿捐献和推定同意:在器官移植的过程中,知情同意的原则必须贯彻。在知情同意基础上获得可供移植的器官,目前只有两种基本方法:自愿捐献和推定同意。自愿捐献在伦理学可以得到辩护,这是一种利他主义行动。退订同意是:一个国家推定,所有公民都同意在死后捐献器官。反对者认为:退订同意不能真正体现知情同意原则,在欧洲国家的实践表明,退订同意并没有缓解移植器官的匮乏。
死刑犯器官的利用:(1)支持者认为:1,在可移植的器官奇缺的情况下,利用死刑犯处决后的器官供移植能够挽救很可能因器官衰竭而死的人。2,这样作并不构成对死刑犯的伤害。(2)反对者认为:1,死刑犯处于如此弱势的地位,他的真正意愿难以公开表达,或者根本没有表达,因此在他知情后自愿表示同意后捐献器官表示知情同意的权利。(2)为了保存和保护死刑犯处决后的器官可资移植,医务人员可能必须在行刑前对死刑犯做一些处理。(3)利用死刑犯处决后的器官供移植可能造成“道德滑坡”。
生命伦理学的出现产生了诸多的问题。因此,需要慎重的对待生命伦理学的一切相关东西,最大限度的促使人类服务。这需要社会各界一起为之努力奋斗。
生命伦理的三项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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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5日08:33 光明日报
徐宗良
自上世纪中叶以来,随着现代生物医学的发展和医疗技术、手段、设备的更新,在与人的生命活动各阶段密切相关的医疗实践中,伦理、社会、法律等问题层出不穷,如“试管胚胎”养育的婴儿长大后寻找生父的权利问题,其它人工生殖技术诞生的后代是否享有各种相关权利的问题,脑死亡条例的制订及实施问题,安乐死与临终关怀问题等等,许多仍是争论不休,悬而未决。近几年,与人类基因组研究相关联的疾病治疗、遗传服务、克隆人以及各种人体实验所引发的诸多问题,更是引起全球的关注。生命科学的进展,生物技术的应用,不仅向人类展现了更加美好的未来,同时也带来了更多的伦理难题。这些难题有错综复杂的因素,从深处讲,意味着有关生命的传统思想、观念、规范、习俗正在不断受到生物医学技术的冲击与挑战,这里的“传统”不只是指沿革已久的历史性观念,而且还包括某些新技术诞生以来的一些价值认识与伦理规范,这些价值认识并不充分,伦理规范并不完善,随着事态的发展,情境的变化,内在的隐性问题会逐步显露出来。
有些人认为,生命伦理和其他具体领域的伦理一样,属应用伦理学范畴,因此只要把一般伦理学的原理拿来运用到生命领域就行了。事实上,生命伦理远非如此简单,面对错综复杂的相关问题,生命伦理不仅需要伦理原理的指导,而且还要制定相应的伦理规范和切合实际的伦理分析、判断、评价,甚至还需要对伦理原理本身作深刻的反思与研究,以期获得伦理应对的正确而强有力的支撑。简言之,生命伦理大致有三项任务:
从道德哲学、生命哲学的层面,借助其他人文社会学科知识,去思考和探寻人类的根本价值理念,以此作为指导性的原理,为提出和制定原则、准则、法规提供坚实的伦理基石。
通常人们谈及生命伦理的研究时,往往把道义论或功利论作为其理论基石,以此为原点再提出相应的伦理原则。这似乎简便易行,但对于日益复杂的伦理问题可能尚嫌不足。这是因为,道义论和功利论两者各有缺陷:前者通常不考虑价值,不计较行为后果,如果将它绝对化,其原则就容易流于空泛,而且会忽视其中价值内涵的实际变化;后者正好相反,强调价值与行为后果,但如果一味重视具体的功利性,很可能失去道德规范的意义,陷入相对主义的境地,最终导致重大价值理念的丧失。正因为这样,在如今的生命伦理理论的探索与实践中,人们时常会把道义论与功利论相结合,例如,在临床医疗活动中,既十分强调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尽其所能去抢救病人;又会考虑对具体病人救治的实际效果,从对象的生命质量以及卫生资源的经济成本去作出衡量。这两者有时可以相容而兼顾,有时又似乎很难两全。当出现这种现象时,很有必要去寻求两种理论或原则的契合点,有时甚至可以把这类属于规范伦理的理论进一步提升到一般(元)伦理的层面去进行更为深入的研究与分析,其中包括澄清含义模糊的概念与观念,理出冲突的价值根源,进而寻求某种价值共识,达到某个道德标准的坚实基点。换言之,不能满足于以现成的道德理论、原则去对现实作思考,还要因现实的变化与复杂性不时地回过头去对既定的道德理论、原则进行思考,生命伦理经常性的任务之一就是要善于交叉地作“道德思考”和“思考道德”。
生命伦理研究主要是针对生命领域的伦理问题,当生命科学与生物技术联手,试图干预、改造人的生命基本结构,控制人的生命活动甚至生与死的时候,实际上其引发的争论在一定程度上已超越了道义和功利的伦理范畴,而进入了生命哲学的领域。这里讲的生命哲学主要是指从终极意义上探讨人的生命、生命存在的意义、生命的价值、生命的本质、人的生命与非人的生命以及与自然的关系等理论。由生命伦理进入生命哲学,大致需要加以思考和解答的问题有如下一些:①如何维护人的生命尊严与生命价值;②应遵循怎样的规律去改变和改善人类自身;③生命、疾病、健康观念的再探讨;④生与死的权利问题;⑤身与心、形与神的统一问题等等。这其中每一个问题的深入思考,无疑对解答当今的生命伦理问题,指导制定切合实际的伦理规范是至关重要的。
在确定生命伦理的重要原则之前,寻求和确立带有根本性乃至终极性的价值理念也是十分必要的。
有人可能认为,在当今多元文化价值的世界上,哪里能找到带有普遍意义的共同价值理念?其实不然。虽然要找出完全一致的价值共识不太可能,但人类数千年的文明发展和交流,当今人类在经济全球化的推动下越来越广泛而频繁的交往,本身就说明了人类具有某种共同的价值理念或价值诉求。历史上不同的文化中,存在着相似的道德训诫: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要别人怎样待你,你就应怎样待人。今天,在世界各国,“以人为本”的观念似乎也是极为普遍的认识。但我们还可以追问:为什么要“以人为本”?这就涉及到了终极性的价值理念。除了以人类的历史事实和经验教训对此问题论证外,还可以从思想家们睿智的理论概括中去找答案,例如,康德关于“人是目的”的命题就是很好的答案,人永远以自身为目的而生存、活动着,个人如此,整个人类亦如此。把人当成达到某种目的的手段,而抹煞或无视人是目的,显然是违反根本的价值理念和最基本的道德原则的。“人是目的”这样的命题,在今天比之康德时期会有更为丰富的内涵,其中包括人的平等、人格的尊严、追求完善与发展潜能等。不管怎样,它既是人们必须恪守的不可逾越的道德底线,又是个人与社会全面发展的终极意义,同时,它还可以诠释道义论和功利论等道德理论。在生命伦理学上,以此作为理论基石可以合乎逻辑地引伸出关于“人的尊严”和“社会公益”的两个重大原则。
提出并确立若干具有广泛适应性、合理性和规范意义的重要伦理原则,这些原则既体现人类的根本价值理念和生命伦理原理,又确实起到伦理规范的作用。
伦理理念也好,伦理原理也好,主要是提供观念与方法论的指导,并不能直接解决实际的伦理问题。要解决伦理问题,很重要的一个环节就是确立起一些适应性较广泛、具有合理性并有规范意义的道德原则,尽管这些道德原则不可能直接解决具体的道德问题,不可能替代具体行为、事件的道德评价、判断与取舍,但是却可以起到准绳与规范的作用,理念、原理的精神实质能借此得到表达和体现。
道德规范必须十分注重合理性,以构筑起为人们普遍接受的核心原则和起码的底线准则。这些原则与准则应该随着社会的发展、环境的变化、人们需求与认知水平的提高而做出相应的变动,或重新予以诠释,从而使之尽可能切合实际状况并带有导向性。
道德规范的合理性应显示出道德的力量。这种道德力量在一定意义上说,是事实价值与理想价值的平衡,道德规范的广泛性就寓于此合理性之中。伦理规范的合理性包括两个方面:为广泛人群接纳的层面,提升人群道德水准的层面。这就是说,合理性既要有现实性,又要有导向性。缺乏现实性,道德原则就没有根基;只有现实性而缺乏导向性,道德原则就失去了培育人们道德精神的重要功能。
半个多世纪来,生命伦理正是在总结了第二次世界大战德国纳粹医生以科学研究为幌子残酷迫害犹太人的惨痛教训,结合医学实践和科学实验的实际状况,以根本的价值理念为指导,制定了尊重人的生命与尊严、以人为本的原则,不伤害和有利的原则,公正公益的原则。这些原则都体现了一定程度的伦理合理性,因而为众多的伦理工作者、科学研究工作者、医务工作者所接受。
依据伦理原理与原则,对具体情境中的各类社会伦理问题进行辨析,作出伦理评价、判断和抉择。
在生物医学的研究与实践中,经常会遇到各种伦理困境,从重大的热点问题如克隆人、安乐死、基因遗传服务、脑死亡条例制订,直至具体的行为与案例,如面对身患不治之症的危重病人应竭尽全力抢救还是放弃治疗,诸如此类的难题,都需要进行伦理的分析,作出伦理的判断,提供伦理的依据,找出合乎伦理的解决办法与途径。概言之,需要进行切实的伦理辨析。
伦理辨析也是生命伦理的重要任务之一。无论是理论工作者还是实际工作者,只要事涉生命伦理,都需要学习和掌握伦理辨析。从某种意义上说,伦理辨析是生命伦理工作者应该具备的一种能力。这种能力不是仅仅了解若干有关的伦理原则就自然具备的,它实际上是一种综合性的技能,需要在实践过程中,在掌握伦理原理和伦理规范的基础上,通过逻辑的条分缕析,结合各种知识的运用,去作出灵活、准确的伦理判断和抉择。近年来国际上十分盛行生命伦理培训,国内现在也开始展开这样的培训。
需要指出的是,伦理辨析不是万能的,不要奢望通过伦理辨析就一切问题都迎刃而解了。但伦理辨析的确是增进人们应对现实社会日益复杂的局面的一种颇有意义和成效的方式,尤其是在当今科技的力量越来越强大,科技应用的效应越来越突出的情形下,在对科技作出技术性评估之时往往还需要进行伦理上的评价。因而具备伦理辨析的能力,无疑是有助于应对这些现实挑战的。
总之,所谓生命伦理的三项任务,实际上是强调在根本价值理念的统摄下,将一般伦理、规范伦理和境遇伦理三者有机地协调与整合。只有这样,才可能真正达到维护人的尊严,保障人的生命与健康权利的目的
3. 生物伦理学是什么专业,主要学习什么内容呢
但是,生命伦理学关注公共健康,明显是一种错位。因为空宏基双方的追求目标存在着根本上的差异。英国学者奥尼尔解释说:”在我看来,当代生命伦理对公共健康知之甚少的基本原因是,它对个人自主性的关注表明,所有为了健康的强制都是错误的。然而,许多公共卫生措施如果要有效,就必须是强制性的。这段话表明,生命伦理学坚持个人自主原则,无法接受公共健康干预的强制性,认为它是对个人权利的伤害。但 是,如果公共健康措施没有强制性,显然又无法保证自身的有效性。这样看来,两者似乎没有办法调和。
4. 生命伦理学的主要理论
生物伦理学是根据道德价值和原则对生命科学和卫生保健领域内的人类行为进行系统研究的学科。产生于20世纪60年代。主要研究生物医学和行为研究中的道德问题,环境与人口中的道德问题,动物实验和植物保护中的道德问题,以及人类生殖、生育控制、遗传、优生、死亡、安乐死、器官移植等方面的道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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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伦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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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伦理学是根据道德价值和原则对生命科学和卫生保健领域内的人类行为进行系统研究的学科。产生于20世纪60年代。主要研究生物医学和行为研究中的道德问题,环境与人口中的道德问题,动物实验和植物保护中的道德问题,以及人类生殖、生育控制、遗传、优生、死亡、安乐死、器官移植等方面的道德问题。
中文名
生命伦理学
概述
根据道德价值对生命科学和卫生保健领域内的人类行为进行系统研究
起源
20世纪60年代首
发展
产生后获得迅速发展
快速
导航
发展
产生原因
发展因素
性质
内容层面
专业特点
问题
起源
生命伦理学是20世纪60年代首先在美国随后在欧洲产生发展起来的一门新学科,也是迄今为止世界上发展最为迅速、最有生命力的交叉学科。生命伦理学的生命主要指人类生命,但有时也涉及到动物生命和植物生命以至生态,而伦理学是对人类行为的规范性研究,因此,可以将生命伦理学界定为运用伦理学的理论和方法,在跨学科跨文化的情境中,对生命科学和医疗保健的伦理学方面,包括决定、行动、政策、法律,进行的系统研究。
发展
生命伦理学产生后不仅获得迅速发展,在很短的时间内就受到医学家、生物学家、哲学家、社会学家、法学家、宗教界人士、新闻界人士、立法者、决策者和公众的关注,而且很快地体制化。一些国家建立了总统或政府的生命伦理学委员会,在包括我国在内的许多国家,很多医院或研究中心建立了专门审查人体研究方案的机构审查委员会(Institutional Review Board)或伦理委员会(Ethics Committee)。我国医药管理局规定,为新药批准所进行的临床药理研究,必须建立机构审查委员会(名称为伦理委员会)审查研究方案。2000年8月我国卫生部成立了“医学伦理学专家委员会”,就重要医学伦理问题向卫生部提出咨询建议作为决策基础。
产生原因
生命伦理学之所以产生于20世纪60―70年代,是与第二次世界大战末期以及以后出现的三大事件密切相关的。第一件事是1945年广岛的原子弹爆炸。制造原子弹本来是许多科学家向美国政府提出的建议,其中包括爱因斯坦、奥本海默等人。他们的本意是想早日结束世界大战,以免旷日持久的战争给全世界人民带来无穷灾难。但是他们没有预料到原子弹的爆炸会造成那么大的杀伤力,而且引起的基因突变会世世代代遗传下去。数十万人的死亡,许多受害人的家庭携带着突变基因挣扎着活下去,使许多当年建议制造原子弹的科学家改变了态度,投入了反战和平运动。第二件事是1945年在德国纽伦堡对纳粹战犯的审判。接受审判的战犯中有一部分是科学家和医生,他们利用集中营的受害者,在根本没有取得受害者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对他们进行惨无人道的人体实验,例如在冬天将受害者剥光衣服在露天冷冻,观察人体内因冷冻引起的变化。更令人气愤的是,日本军国主义的731部队所进行的实验,却由于美国政府急需细菌战人体实验资料而包庇下来,军国主义罪犯并没有被送上国际法庭。第三件事是人们突然发现,在寂静的春天,人们看不到飞鸟在苍天游弋,鱼儿在江川腾越。1965年Rachel Carson的《寂静的春天》一书向科学家和人类敲响了环境恶化的警钟,世界范围的环境污染威胁人类在地球生存以及地球本身的存在。当时揭露的主要是有机氯农药大量使用引起的严重后果,人们只考虑到有机氯农药急性毒性较低的优点,但忽略了它们的长期蓄积效应,结果使一些物种濒于灭绝,食物链发生中断,生态发生破坏,人类也受到疾病的威胁。这三大事件迫使人们认识到,对于科学技术成果的应用以及科学研究行动本身需要有所规范,这推动了科学技术伦理学的产生和发展。
发展因素
除了上述三大事件的大背景外,推动生命伦理学发展的因素还有以下方面:
(1)生物医学技术的进步使人们不但能更有效地诊断、治疗和预防疾病,而且有可能操纵基因、精子或卵子、受精卵、胚胎、以至人脑和人的行为。这种增大了的力量可以被正确使用,也可以被滥用,对此如何进行有效的控制?而且这种力量的影响可能涉及这一代(例如对生殖细胞的基因干预),也可能涉及下一代和未来世代。当这一代人的利益与子孙后代的利益发生冲突时怎么办?目前人们最担心的可能是对基因的操纵和对脑的操纵。这两方面的操纵可能都会导致对人的控制,以及对人的尊严和价值的侵犯。例如是否允许人们通过改变基因来选择自己喜欢的性状,甚至为后代选择自己喜欢的性状?是否允许人们通过在脑内插入芯片来增强记忆和加速处理信息的能力?
(2)由于先进技术的发展和应用,人类干预了人的生老病死的自然安排,甚至有可能用人工安排代替自然安排,这将引起积极和消极的双重后果,导致价值的冲突和对人类命运的担心。比如,现代的生殖技术,一方面可用于避孕,另一方面也可以解决不育问题,那么,已经离异(单亲家庭)、不想结婚(同居者)、同性恋者以及过了生育期的男女是否可以利用辅助生殖技术?一个社会,如果大多数成员都是用辅助生殖技术产生,那会怎样?
(3)全世界蔓延的艾滋病向一些传统观念和现存的医疗卫生制度提出了严峻挑战。艾滋病在不少国家已经成为民族灾难,许多原来发病率较低的国家也很快进入快速增长期。全世界感染艾滋病的现在已经达4000万人,而妇女、儿童在艾滋病面前更为脆弱。在预防和治疗艾滋病的层面以及有关防治艾滋病政策层面,都存在着一系列的伦理问题。国家是否有义务向艾滋病提供治疗?个人是否有义务改变自己的不安全行为?非感染者和社会是否有义务援助而不歧视艾滋病患者和感染者?对于许多妨碍艾滋病防治的行动和做法是否应该用立法方式加以制止?
(4)医疗费用的大幅攀升导致卫生制度的改革。由于技术含量的提高以及市场化消极面的影响,促使医疗费用在全世界大幅攀升,严重冲击许多国家的公费医疗制度。各国都在改革卫生医疗制度,寻找让公民既负担得起又相对有效的医疗制度。但是这些改革提出了许多伦理问题,例如在改革过程中政府的卫生政策如何能够做到公正、公平?如何不致影响传统的互相信任的医患关系?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与公司怎样协调关系才不致引起严重的利益冲突?发生的医疗纠纷如何能做到不致两败俱伤?
(5)丑闻的揭露和民权运动的高涨。在各国的医疗和研究工作中,违反伦理的事件总是存在的。对这些事件的揭露和思考,也推动了生命伦理学的发展。
性质
生命伦理学是应用规范伦理学的一个分支学科。“伦理学”又称道德哲学,是对人类行为的社会规范的研究。人类行为规范具有社会性。伦理规范不是由个人制订的,它们体现在种种规定、准则、法典、公约、习俗之中,在我们学习它们以前就已经存在。人们成长的过程是一个社会化过程。我们通过学习社会规则知道了伦理规则。当然,社会规则并不等于伦理规则,比如审慎行事规则就不是伦理规范。仅当涉及到应该做什么样的人或应该做什么样的事,而这种做人做事会影响到他人利益时,我们才进入伦理领域。孔子说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就是伦理规则,因为在他看来这可以避免伤害他人。也可以说,伦理是要我们考虑他人利益的社会期望。伦理是社会的必需,因为人人只考虑自己利益的社会是没有凝聚力的,从而也是无法存在下去的。
普通规范伦理学试图提出一些原则或德性来支配人们做事或做人,并提供理由来证明为什么我们应该采取这些原则或培养这些德性。对理由的关心,说明伦理学是理性的活动,它是实践理性。应用规范伦理学(简称应用伦理学)是应用普通规范伦理学的原则解决特定领域的伦理问题。应用于生命科学技术和医疗保健就是生命伦理学,应用于解决工程师面临的伦理问题就是工程伦理学,应用于解决律师、法官面临的伦理问题就是法律伦理学,应用于新闻界就是新闻伦理学,应用于企业就是企业伦理学。由于以上这些都是专业(professions)领域,不是一般的职业(occupations),所以又统称“专业伦理学”(professional ethics)。普通规范伦理学的原则可以跨专业应用。比如,解决医疗卫生服务分配、种族和性别歧视、奖励惩罚等问题必须援引公正原则;诚实或说真话原则可用于企业伦理中的虚假广告、新闻伦理中的真实报道、医学伦理中的向病人告知病情等。
内容层面
生命伦理学是一门应用规范伦理学。其主要内容有五个层面:
(1)理论层面:例如后果论与道义论这两种最基本的伦理学理论在解决生命科学和医疗保健中的伦理问题时的相对优缺点如何,德性论、判例法和关怀论(尤其是女性主义关怀伦理学)的地位如何,伦理原则与伦理经验各起什么样的作用等等。
(2)临床层面:各临床科室的医务人员每天都会面对临床工作提出的伦理问题,尤其是与生死有关的问题,例如,人体器官移植、辅助生殖、避孕流产、产前诊断、遗传咨询、临终关怀等问题。
(3)研究层面:从事流行病学调查、临床药理试验、基因普查和分析、干预试验以及其他人体研究的科学家都会面临如何尊重和保护受试者及其亲属和相关群体的问题,同时也有如何适当保护试验动物的问题。
(4)政策层面:应该做什么以及应该如何做的问题不仅发生在个人层次,也会发生在结构层次。医疗卫生改革、高技术在生物医学中如何应用和管理都涉及政策、管理、法律问题,但其基础是对有关伦理问题的探讨。
(5)文化层面:任何个人、群体和社会都有一定的文化归属,文化也影响哲学和伦理学,当然也会影响生命伦理学。如在某一文化环境中提出的伦理原则或规则是否适用于其他文化,是否存在普遍伦理学或全球生命伦理学,伦理学普遍主义或绝对主义以及伦理学相对主义是否能成立等等。
5. 从事生物技术的工作应尊重哪些伦理问题
从事生物技术的工作应尊重的伦理问题如下:
1、克隆人:两种不同观点,多数人持否定态度。否定的理由:克隆人严重违反了人类伦理道德,是克隆技术的滥用。克隆人冲击了现有的婚姻、家庭和两性关系等传统的伦理道德观念。克隆人是在人为的制造在心理上和社会地位上都不健全的人。肯定的理由:技术性问题可以通过胚胎分级、基因诊断和染色体检查等方法解决。不成熟的技术也只有通过实践才能使之成熟。
2、试管婴儿:不同观点,多数人持认可态度。否定的理由:把试管婴儿当作人体零配件工厂,是对生命的不尊重。早期生命也有活下去的权利,抛弃或杀死多余胚胎,无异于谋杀。肯定的理由:解决了不育问题,提供骨髓中造血干细胞救治患者最好、最快捷的方法,提供骨髓造血干细胞并不会对试管婴儿造成损伤。
3、基因身份证:否定的理由:个人基因资讯的泄漏造成基因歧视,势必造成遗传学失业大军、造成个人婚姻困难、人际关系疏远等严重后果。肯定的理由:通过基因检测可以及早采取预防措施,适时进行治疗,达到挽救患者生命的目的。
6. 生物伦理学的范畴
对于涉及生物学的议题相应该接受多少道德判断的尺度,存在敏神着很大的争议。有些生命伦理学家会将道德判断的尺度缩限在医疗或科技发明的道德上,以及对人体实施医疗的时间点上。有些生命伦理学家则会将道德判断的尺度扩大到施加在会感到恐惧和痛苦的生命体的一切行为上。
生命伦理学牵涉到许多公共政策的问题,这些问题时常被政治化,用来影响选民的立场。因此有些生物学家和从事科技发展的人会认为只要提到“生桥困亏命伦理学”就是在企图妨碍他们的工作,并因此对它产生反弹,不过事实上并非如此。像超人类主义(transhumanism)的生物学家尺指就可能会抱持这样的心态,他们认为他们的工作在本质上是道德的,并且批评生命伦理学是在误导大众。
7. 怎样看待生物技术的伦理问题
1.克隆人的伦理问题
生命科学与人自身及人类社会的联系比其他任何自然学科都更加紧密,它关系到每一个人的命运,所以由此引发的争论当然也最激烈。克隆人引发的争论有技术上的,也有社会伦理方面的。其焦点问题还在于它带来了某些潜在的威胁和社会伦理方面的问题。
克隆技术一旦用于人类自身,人类新成员就可以被人为地创造,成为实验室中的高科技产物,他们不是来自合乎法律与道德标准的传统的家庭,兄弟、姐妹、父母、子女之间的相互人伦关系必将发生混乱。人们很难想象和接受这种对人类社会基本组织——家庭的巨大冲击。这对人类社会现有法律、伦理、道德产生威胁,对人类的观念是严峻的挑战。2.试管婴儿问题试管婴儿试验成功的新闻引起的问题不该是“向神挑战”(1),而是“向人挑战”。根据英文“时代杂志”及“新闻周刊”一九七四年七月二十九日的报导,英国科学家所做的,是把精卵在母体外结合,再移入母亲子宫内,而生出正常的婴儿。假定这项“种卵”技术确实是顺利完成了,──不少学者,包括试管受精的先锋P. Steptoe博士在内,抱着怀疑的态度──再假定有一天,体外妊娠,即把受精卵移殖到人工胎盘上面,使它在母体外成长,也成了事实的话,那时候,性爱、婚姻、家庭、天伦等种种观念和制度,使人成为人的观念和制度,就要受到严重的考验。因为它们的生理基础已经不存在,至少不是像今天这样普遍必需的了。
考验不是全面的摧毁。正如俗语说的:“真金不怕火炼”。经过初期的震荡与冲击,传统思想的糟魄会被淘汰,留下的却是它的精华,反映永恒真理的精华。可是这需要关心人类前途的学者积极主动的思考辨析,尤其需要科系间的(Interdisciplinary)合作与交谈。美国天主教最近成立了“肯尼迪生物伦理中心”及“神学科技会谈研究所”。后者一九七四年的会谈主题即是“筑造的人”(Fabricated Man)(2)
生物医学的事实与构想
研究母体外受精的主要动机是帮助不能生育的妇女,使她们能够怀孕生产子女,促进家庭天伦之乐。根据统计,结婚而不能有子女的夫妇相当多,约占结婚夫妇总数的百分之十五。人渴求有后代的本能这幺强,在美国,有的夫妇愿意出两万伍千美元或更高的价钱得到一个婴儿,甚至倾家破产在所不惜。(美军“太平洋星条报”,一九七五年五月一日,“联合报”仝年五月二十一日)
在不孕的夫妻中,百分之三十到四十,是因为“先生”不能授精;而这些男人之中,许多是因为没有足够的精液。除了荷尔蒙或心理治疗方法之外,使得这对夫妇得以养育亲生子女的方法之一即是“以丈夫之精液人工授精”,简称AIH(Artificial Insemination by the Husband)。原来,这些精液不足的男人射精时的前几滴精液含有精子较多。因此,医生可把这几滴精液收集储藏,以后直接放入阴道内(3)。今天,这样的人工授精术是事实。当然实际上诊断治疗的过程是相当复杂的。这里只说出最基本的要点,作为伦理研讨的基础。
有的夫妇本来能够生育,只是发现男方带有遗传病症,借着正常的怀孕方法,就会生出残废病态的子女。怎幺辨呢?此外,少数的男子患有“无精子症”,不能使用AIH。在这些和别的类似的情形下,“以捐助者之人工授精”就会被使用,简称AID(Artificial Insemination by a Donor)。这种人工授精术也是医学事实。储藏捐助者的精液的地方称为“精子行库”(Sperm Bank)。这样的机构不仅在美国有,一九七三年在法国有一家,在比国至少有两家。后者在比国电视节目中作宣传,引起不少疑问。鲁汶大学在一九七三年五月卅一日至六月一日,举行一次讲习会,主题即是“人工授精术”。(NRTh, 1973, 764)
假若医生诊断出不孕的不因是妇女的输卵管阻塞或已经结根扎或割除,上述的两种人工授精术便没用了。因为即使男方的精液正常,女方排出的卵也没有毛病,但是精卵却无法适合。一九六九年,上面我们提过的Steptoe博士和两位英国科学家成功地使精卵在试管中结合,但一直不能把受精卵种植到母体内,使之长大成胎儿。在本文开始,说到去年有人把这件事完成了。但究竟是不是事实,还不确定。因此我们讨论这件个案时,暂且还把它当做理论或科学家的构想。也许当这篇文字与读者见面的时候,它已经成为科学的,即可以重复的手术了。不论如何,伦理的原则在此处是相同的,贴到理论上或贴到理论的实现上是没有分别的。
科学家再进一步的构想是所谓的“代理母亲”(Surrogate mother)当一位妇女不能或不愿经过九个月的妊娠阶段,就可以把她身内的受精卵移到另一妇女的子宫内,由她代为孕育。这种“代理母亲”原则上该是自愿的。能不能变成强迫性的呢?遗传学家诺贝尔奖金得主 H. J. Muller 就提出使人惊讶的构想。他主张未来的父母应该取用人类最“优秀的”受精卵移植到母体身内,这样可以保护及改善人类的质量。(4)
三四年前,台湾的几家报纸曾报导某位博士研究“人工胎盘”成功,那只是用老鼠的受精卵作实验,胚胎成长不到二十天就死掉了。一九七一年四月十九日的英文“时代”杂志(二十八页),提到一位意大利科学家用人的受精卵,使它在母体外成长大到两月后死掉。梵蒂冈教廷命他停止这类的实验,他服从了。教廷认为这样的实验是不道德的,因为必然要毁灭不少受精卵的生命。许多科学家根本不管天主教的训导权威,仍会继续向这方面努力。我们的伦理问题是:如果人的受精卵可以完全在母体外孕育长大,这样做是相反道德吗?
下面这个构想,听起来真是近乎荒诞了,那就是所谓的“群落式”的(Cloning)复制婴儿(译词照“科学月刊”)。我们知道人体细胞的核内有二十三对染色体,而精子和卵子内却只有二十三条染色体。精卵结合形成一个新生命时,也就有了二十三对染色体。一切为遗传必需的资料就在具有二十三对染色体的细胞核内。科学家的构想是:先使卵内的仅有二十三条染色体的核停止生活,再放入一个有四十六条染色体的身体细胞核;这时候,卵有了全部必需的遗传数据,就能够开始繁殖成人了。这是不是可能的呢?一九七一年四月十九日的“时代”杂志(二十八页)说,牛津大学的科学家在一种青蛙身上完成了这种“群落式”的复制新生命的方式。假如,在人体上也实验成功了,用它来复制出来的婴儿,能不能活得像有自由、有位格尊严的人?
最后,今天世界上有成千上百的科学家,集中他们的智慧心力,从事于改良人类遗传密码的研究;他们的目的不仅是生育出生方面无缺陷的人,而且是“创造”出比现在的人种更“优良”的超人。这也是本文研讨的对象。想到以上这些科学家事实或构想对人类能产生的效果,谁都会看出事情的严重。论及教会──它不只是训导权威,它包括一切信友,尤其是他们中的智识份子─对人类前途负有职责使仁命,F. Houtart 说:“明天真成为问题的问题(The problem)即是遗传控制。”3.基因检测---个人基因信息的隐私权问题
个人基因信息的隐私权是一个很现实的问题,由人把它成为"后基因组时代的人权问题"。人类基因组计划的加速完成,使我们能够测定每个人的基因数据,能够鉴定或预测越来越多的与疾病相关的基因并设法治疗这些遗传疾病,但另一方面,谁有权负责保管个人的基因信息资料?如何有效保护个人的基因信息资料?公民个人的基因数据经过科学家测试、研究、开发可以加以利用,这一成果应属于谁?权益如何划分?利益如何分享?"个人数据"是否会被滥用?另外,有基因缺陷或差异的人在社会活动中是否能受到真正平等和公正的对待?将来会不会像过去人们歧视某个人种那样歧视某种基因?提出这些问题是因为个人基因信息的泄露可能会得到不正确的解释或推测,也必然会影响一个人的升学、求职、婚姻、人寿保险费用与医疗保险费用及其他待遇等一系列的问题。
在人类基因组计划建立之初,科学家们就十分关注基因组信息如何被正确地应用和个人与社会的利益如何有效地被保护等问题。为此,作为人类基因组计划的一部分,还特别设立了人类基因信息利用的伦理、法律和社会影响计划(ELSI),以防止那些试图搞种族歧视或个人歧视,甚至试图实施种族侵略与灭绝暴行的人在人类基因组中找借口。
8. 试分析生物技术的安全性和可能带来的安全伦理问题,举例说明
1.克隆人技术。
安全性:对于克隆技术,相信很多人都听说过,科学家们都认为这是一种不成熟的技术。对于克隆动物有相当高的失败率,尽管“多利羊”和其他克隆成功的牛、猪、山羊和老鼠的照片和消息均做成哄动,但其实大部分克隆出来的动物仍最终死去,通常是在胚胎发育阶段,其他则因先天性畸型严重而死产,也有怀孕期中流产夭折,有时甚至令怀孕的母体亦丧生。即使成功诞生,克隆的动物也很脆弱,有些在深切治疗室中挣扎得太残酷,以致研究人员不得不最后让它们安乐死。
伦理问题:克隆技术一旦用于人类自身,人类新成员就可以被人为地创造,成为实验室中的高科技产物,他们不是来自合乎法律与道德标准的传统的家庭,兄弟、姐妹、父母、子女之间的相互人伦关系必将发生混乱。人们很难想象和接受这种对人类社会基本组织——家庭的巨大冲击。这对人类社会现有法律、伦理、道德产生威胁,对人类的观念是严峻的挑战。
2. 试管婴儿技术
安全性:被评为20世纪改变人类生活的重大科技发明之一的试管婴儿技术,虽然从诞生至今备受争议,但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伦理方面,对技术本身的安全性却少有人关注。科学家们一直认为对婴儿健康造成高风险的原因,主要来自于父母双方的遗传。但最近几年的研究表明,试管受精和其他辅助生育技术也可能是导火线之一,通过生育治疗出生的婴儿更有可能患上自闭症、癌症、脑瘫、智障等疾病。瑞典乌普萨拉市儿童医院的斯特龙伯格和他的同事发现,试管婴儿更有可能患有明显的神经问题,特别是脑瘫。他们通过对比得出,试管婴儿中患脑瘫的人数比普通婴儿高出了一倍以上。芬兰科学家最近的一项研究也显示,与自然怀孕生育的小孩相比,试管婴儿的身体更差。试管婴儿童年的整体健康状况令人担忧,各种疾病的患病率高居不下。
伦理问题:有人认为试管婴儿是把其作为人体零配件工厂,是对生命的不尊重。早期的生命也有活下去的权利,抛弃或杀死多余的胚胎无异于”谋杀”。有人会滥用设计试管婴儿技术,来设计婴儿的性别。 但另一方面,另一些人认为设计试管婴儿是为了救人,是救治患者最好、最快捷的办旦洞法之一;提供骨髓中造血干细胞并不会对试管婴儿造成损伤;脐带血是试管婴儿的‘身外之物’。
3.转基因技术
安全性:转基因技术的安全性的争议,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对人是否安全,二是对环境的影响。
对人的安全方面,支持转基因技术的人认为投放市场的转基因作物都是经过充分实验的,被改变的基因仅限于增加作物的抗病、抗灾害能力,并且在北美地区转基因食品已经使用的很多年,可以说现在美国加拿大20岁左右的年轻人从小就是吃转基因食品长大的;反对转基因技术的人认为转基因食品有害,他们的证据主要是一位科学家的实验证明,用转基因食品喂养的小白鼠癌症发病率明显升高,但问题是这个实验只成功过一次,后来别的科学家在相同的条件下都没能再现这个实验结果。
在环境方面对转基因技术的争议是最大的,也是欧洲人反对转基因技术的重要依据,反对人持有的观点是,通过改良基因创造出抵抗病虫害和其他灾害的植物,这种技术如果失去控制可能会把农作物改造成适应性极强的超级植物,自然平衡使任何生物都不可能占绝对优势地位,但转基因技术产生的超级植物可能会打破自然平衡而泛滥成灾。
伦理问题:由于转基因技术创新打破了物种界限,使不同物种间的基因可以进行前所未有的新组合,其可能造成的危害难以预见,这就使转基因技术创新呈现前所未有的复杂性,并不可避免地会引发很多全新的社会伦理问题,引出种种有关生物科学家的道德责任和学术自由的哲学争论耐迟斗。在转基因植物技术创新中,功利主义的预设和学术自由的主张必须以人类的价值、尊严和社会公正为前提条件。相关领域的科学家必须担当起必要的道德责任,把握好伦理横杆,以促使转基因植物技术创新沿着科学的昌磨轨道健康发展。
9. 生物伦理学主要研究哪些问题
生物伦理学是根据道德价值歼老和原则对生命科学族兄和卫生保健领域内的人类行为进行系统研究的学科。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主要研究生物医学和行为研究中的道德问题,环境与人口中的道德问题,动物实验和植物保护中的道德问题,以及人类生殖、生育控制、遗传、优生、死亡、安乐死、器官移植等方面的道德问题。氏穗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