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犯罪生物学主要观点
进入20世纪,资本主义国家的一些犯罪学者继承了龙勃罗梭关于犯罪者是人类的变种的想法,提出了犯罪者是不是异常人的命题,广泛地从生物学、生理学、心理学、精神病学等方面进行研究。其中属于犯罪生物学方面的,除体质性格类型学外,还包括关于内分泌腺、遗传负因、犯罪者家族、孪生儿等与产生犯罪的关系的研究。犯罪生物学不像龙勃罗梭那样,认为犯罪者具有与社会、个人环境无关的必然陷于犯罪的素质,而是广泛地研究体质、性格、环境与犯罪的关系,这就在某种程度上避免了犯罪人类学派的武断性。
B. 犯罪生物体与原因
犯罪的生物学原因:犯罪的生物学派理论将犯罪心理产生的原因归结为人的生理因素,认为人之所犯罪,是由于其生理因素异于常人。该理论的创始人龙勃罗梭认为犯罪是一种原始野蛮阶段的返祖现象,犯罪心理活动是由犯罪人的生理特征决定的。
意大利着名的精神病学家、犯罪学家、犯罪心理学家龙勃罗梭(1836—1909年)是该学派的创始人。龙勃罗梭在当监狱医生期间,把犯罪人作为研究对象,他曾对监狱收押的几千名犯罪人进行过人体测量外貌考察,并运用生物学、遗传学、心理学等理论对犯罪人进行研究,发现许多犯罪人在生理特征和心理反应上都显着地与常人有别。例如,异常大或异常小的头骨、狭窄的额头、大小不对称的耳、眼睛、颜面,突出的胯骨等:这些外部生理特征是人类在进化过程前期野蛮人所具有的特征,这些特性通过隔世遗传(atavism)表现在现代犯罪人身上。由此,龙勃罗梭认为犯罪是一种原始野蛮阶段的返祖现象,犯罪心理活动是由犯罪人的生理特征决定的。1876年,龙勃罗梭的名着——《犯罪人论》问世,其理论基础是犯罪的生理遗传决定论。在该书中他将犯罪人分为三大类共七种:(1)“遗传的犯罪性”,这类犯罪人先天已具有犯罪本性,因而命中注定要犯罪,此类型又复分为大小隔代遗传犯罪人、癫痫病犯罪入、精神病犯罪人等三种。(2)“进化的犯罪性”,此类犯罪性是任何无法抵御其周围不良影响的人都可能导致的,此类型的犯罪人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犯罪人,故又称之为偶发性犯罪人;包括假犯罪人、有犯罪倾向者、习惯犯等三种。(3)是在“不可抗拒的力量”支配下实施的“激情犯”,此类型犯罪人无体质异常,精神饱满,神经和情绪都灵敏,“其犯罪非出自机体的本性.而是基于愤怒、情爱或亲情等这些通常是无私的,甚至是崇高的情感”。可见,龙勃罗梭关于犯罪人分类的核心基础是生理特征。根据他的调查,先天遗传性犯罪人约占全体犯罪人的1/3,而社会因素对犯罪的影响是非常有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