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天亦牌硒鼓质量怎么样啊
天亦牌硒鼓质量还是挺不错的,打印出来的墨迹清晰,速干,稳定。
⑵ 广州隆多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查封了吗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广州隆多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石壁街都那村都那西路**E101。
法定代表人:胡桂秀,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Q某某,广东银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湖南新鸿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津市市工业新区鸿鹰路**
法定代表人:李洪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广东格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H某某,广东格士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记录
上诉人广州隆多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多丽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新鸿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鸿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3民初31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事实依据
隆多丽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三项,改判隆多丽公司仅需向新鸿鹰公司支付货款241623元。事实和理由:一、隆多丽公司已经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新鸿鹰公司自2017年7月至2018年12月提供的A999酸性颗粒、纤维素酶的活性不符合双方的约定,且新鸿鹰公司也多次承认提供的产品酶活标准没有达到9000单位。原审认为双方微信约定酶活为9000单位只是针对当时当批次产品的酶活状况,是曲解双方的意识表示。原审认为购买该型号产品长达一年时间内未就酶活提出异议,未要求退货,应视为接受产品的品质,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58条规定,隆多丽公司在2018年12月才发现新鸿鹰公司提供的产品酶活,即使从收到货物的2017年7月开始计算,隆多丽公司并未超过质量异议期。二、因新鸿鹰公司提供给隆多丽公司的产品酶活没有达到双方约定的9000单位标准,故双方协商货款按八折处理。因双方当时认为八折处理的产品是从2017年7月至2018年12月,隆多丽公司于2019年1月30日通过微信要求新鸿鹰公司提供2017年7月到2018年12月的A999产品的销售记录,新鸿鹰公司微信回复:"2018年的销量是31吨,2017年的销量要等被上诉人的内勤人员Z某某提供。"接着新鸿鹰公司于2019年2月21日微信回复隆多丽公司:"该颗粒酶销售额8折处理吧"。结合微信聊天的内容可见,双方协商的八折处理,是指从2017年7月至2018年12月期间A999酸性颗粒、纤维素酶的总销售额620385元,而并非原审认为的从2018年7月26日至2018年12月的A999酸性颗粒、纤维素酶。因此,按双方的协商八折处理,则隆多丽公司仅需向新鸿鹰公司支付货款365700元-620385元×(1-80%)=241623元,而非原审的323700元。
新鸿鹰公司辩称,新鸿鹰公司一直不同意八折处理,并告知了隆多丽公司。2018年7月26日前已经钱货两清了,该日前的货款问题不能在本案中处理。即使销售代表同意八折处理,隆多丽公司也没有按照八折及时支付款项,后面销售代理也不同意八折处理。
新鸿鹰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隆多丽公司立即支付新鸿鹰公司货款367950元;2、隆多丽公司赔偿新鸿鹰公司损失,损失以未付的货款367950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19年2月1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12月20日,合21541.17元)。
隆多丽公司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新鸿鹰公司向隆多丽公司赔偿186115.5元(按合同总货款620385元的30%折价赔偿)。
一审法院查明事实:隆多丽公司自2017年开始向新鸿鹰公司购买生物酶产品。2018年7月26日之前的货款已经结清。
2018年7月26日至2018年12月期间的货款,隆多丽公司未足额支付。2019年12月18日,双方签署《湖南新鸿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应收账款对账单(2019年12月),隆多丽公司确认截止到2019年12月18日拖欠新鸿鹰公司货款367950元。其中该期间销售的型号为A999的纤维素酶金额合计21万元。
一审诉讼中,隆多丽公司提出其中2018年7月26日型号为C10的纤维素酶产品共4500kg,上述对账单中是按单价14.5元/kg计算,而实际单价应为14元/kg,故差额2250元应在总货款中扣除。新鸿鹰公司对此予以确认。扣减差额2250元,隆多丽公司尚欠新鸿鹰公司货款为365700元。
隆多丽公司提出因新鸿鹰公司交付的型号为A999的纤维素酶的酶活单位未达到其承诺的9000单位,双方引发纠纷,故隆多丽公司暂未支付剩余货款。
2019年2月22日,隆多丽公司向新鸿鹰公司发出《关于A999产品酶活不够问题的索赔函》,称:"2017年7月开始订购酸性颗粒酶A999,当时约定酶活产品在9000单位,同时也供应了一批货进行了产品工艺测试,但在后续的产品供应过程中出现该产品酶活只有8200单位,严重酶活不够,产品质量出现不稳定,导致信誉受损,回款困难,货款打折。我公司向贵公司提出该产品按降低原成交价20%的折扣处理,对该产品的销售金额做相应的处理或者补同等价值的该产品货物。"
2019年3月1日,新鸿鹰公司向隆多丽公司作出《关于A999产品酶活不够问题的索赔函调查复函》,称:"《索赔函》提到的A999约定的活力9000单位,但我方未查到双方约定的协议或合同类文本证明。但本公司2017年7月19日纺织酶技术服务中心——资料编号HY-FZ1705《酸性纤维素颗粒酶A999生产标准》标明的活力为8500±500u/g。从2017年、2017年发给贵公司的产品记录中,查实所有批次均在8000-8600不等,均应属于合格产品。"
隆多丽公司为证明新鸿鹰公司承诺向其销售的型号为A999的纤维素酶的酶活单位为9000,提交如下证据:一、隆多丽公司员工H某某与新鸿鹰公司销售人员C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C某某在2017年7月18日称"酸性颗粒酶跟你搞出来了,9000酶活",H某某表示"可以"。二、隆多丽公司向新鸿鹰公司发出的《采购单》,其中交货条件注明"贵公司须按本公司确认的标准品质生产、送货,发现不合格品将全部退货,并赔偿我司损失",以证明新鸿鹰公司出售的A999的纤维素酶的酶活单位应达到隆多丽公司确认的品质即酶活单位为9000。经质证,新鸿鹰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提出双方并未签署书面文件明确约定该产品酶活必须达到9000单位,新鸿鹰公司生产的该类产品的酶活标准为8500±500u/g,销售给隆多丽公司的产品均符合该标准,不存在质量问题,且双方从2017年开始交易,至2018年7月26日之前的货款,隆多丽公司均已结清,并未就酶活问题提出任何异议,另因生物酶产品活性受温度及存放时间的影响发生改变,不能证明产品质量不合格。
隆多丽公司员工H某某与新鸿鹰公司销售人员C某某于2019年2月21日微信聊天,C某某称"公司这边我去想办法解决(公司财务肯定是不会同意打折的,只有销售这边看看慢慢去灌了),该颗粒酶销售额8折处理吧,如果最终大家都不接受,我也是没有办法也没有能力去解决了",H某某回复"接受,感谢支持我们经销商。"新鸿鹰公司、隆多丽公司双方对该微信聊天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新鸿鹰公司提出,C某某作为销售人员承诺的折扣,是其个人行为,新鸿鹰公司不予确认,且C某某亦在微信中表示公司不会同意。
双方确认,自2017年双方交易以来,新鸿鹰公司销售给隆多丽公司的型号为A999的纤维素酶总金额为620385元。现隆多丽公司称因该产品质量不符合约定标准,故要求新鸿鹰公司按该产品总货值的30%折价赔偿,即赔偿620385元×30%=186115.5元。
一审法院认为,隆多丽公司向新鸿鹰公司购买生物酶产品,双方成立买卖合同关系。现新鸿鹰公司已交付货物,隆多丽公司亦应支付相应货款。双方在一审诉讼中确认,2018年7月26日至2018年12月期间的货款共365700元,尚未支付。隆多丽公司以其中的型号A999纤维素酶的酶活未达到约定标准、存在质量问题为由进行抗辩。对此,一审法院认为,首先,新鸿鹰公司销售人员在微信中称酶活为9000单位,只是针对当时当批次产品的酶活状况而言,双方并未明确约定所销售产品的酶活必须达到该数值。新鸿鹰公司为该产品制定的酶活标准是8500±500u/g,而销售的产品均在该标准范围内;其次,在隆多公司制作的《采购单》中已注明"贵公司须按本公司确认的标准品质生产、送货,发现不合格品将全部退货,并赔偿我司损失",隆多丽公司作为经营该产品的企业理应知悉产品酶活会受环境影响而发生变化,但隆多丽公司在接收产品时并未及时对产品酶活进行检测,在购买该型号产品长达一年的时间内亦未就酶活提出异议,未要求退货,应视为接受产品的品质。综上,一审法院认为,隆多丽公司未能举证证实新鸿鹰公司销售的该型号产品未达到约定标准存在质量问题,对其抗辩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对隆多丽公司以此为由要求赔偿损失186115.5元的反诉请求,一审法院亦不予支持。
关于隆多丽公司应付货款的金额问题,因双方工作人员在微信聊天中就尚欠货款进行沟通时已达成协议,对该型号产品打八折处理,双方工作人员作为新鸿鹰公司、隆多丽公司各方的代表,其意思表示均应代表各自的公司,其后果亦应由各自公司承受。故一审法院确认,新鸿鹰公司、隆多丽公司已达成协议,对2018年7月26日至2018年12月期间销售的型号A999纤维素酶产品(货值21万元)按八折处理。即隆多丽公司还应向新鸿鹰公司支付货款365700元-210000元×(1-80%)=323700元。
新鸿鹰公司要求赔偿逾期付款的损失,因双方工作人员已在2019年2月21日就欠款进行沟通并达成协议,但隆多丽公司未及时付款,造成新鸿鹰公司利息损失。故隆多丽公司应向新鸿鹰公司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利息应以323700元为基数,分段计算,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2月21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依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一、隆多丽公司应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新鸿鹰公司支付货款3237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23700元为基数,分段计算,自2019年2月21日起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依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新鸿鹰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三、驳回隆多丽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本诉案件受理费6820元,由隆多丽公司负担6000元,新鸿鹰公司负担82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012元,由隆多丽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中,隆多丽公司提交H某某与新鸿鹰公司销售人员C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拟证明隆多丽公司于2019年1月30日通过微信要求新鸿鹰公司将2017年7月到2018年12月的A999产品的销售记录提供给隆多丽公司,且新鸿鹰公司也微信回复:"2018年的销售是31吨,2017年的销量要等新鸿鹰公司的内勤人员Z某某提供",接着新鸿鹰公司于2019年2月21日微信回复隆多丽公司:"该颗粒酶销售额8折处理吧。"证明结合微信聊天的内容可见,双方协商的八折处理,是指从2017年7月至2018年12月期间A999酸性颗粒、纤维素酶的总销售额620385元,而并非是原审认为的从2018年7月26日至2018年12月的A999酸性颗粒、纤维素酶的事实。新鸿鹰公司不确认该证据的关联性认为不能完整展现双方的沟通,只是截取了其中的一部分。经审查,该证据在一审中已经提交并经双方质证,故不属于二审新的证据,但因隆多丽公司以该证据在一、二审中证明的事实不同,故本院仍接纳为二审证据予以审查。
经审查,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隆多丽公司虽提出了有关新鸿鹰公司所供货物质量问题的上诉理由,但并未就此提出具体的上诉请求,故
⑶ 生物公司是做什么的
既然开公司的,都是有商业目的的。
他们主要为国内外的研究所,科研机构,实验室等提供生物科学的服务和支持,比如有个国家级的研究所要做蛋白结晶,那生物公司能给他们做的服务就是 基因合成,蛋白纯化等等。 有的公司就是自主研发产品,像生命疫苗,试剂盒,保健品的公司,也叫生物公司。
这类公司可以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这样的话,可以得到政府的很多方面的免税,政策上会有很多优势的。具体的请楼主网络一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就什么都清楚啦。
⑷ 天之生物、因材而笃、痴心妄想、天亦难顾
每一种事情都有其独特风格,要因材因事而去面对,随心所欲的去又面对,老天也帮不了你什么
⑸ "天若有情天亦老,人间正道是沧桑! 物竞天择,适者生存!"是什么意思
天若有情天亦老,人间正道是沧桑!
该诗句出自毛泽东的《七律•人民解放军占领南京》(1949年4月)。
“天若有情天亦老,人间正道是沧桑”中的前句,采用了借言的手法,借用李贺《金铜仙人辞汉歌》中“衰兰送客咸阳道,天若有情天亦老”的原句。
这里指人与国家一样,没有平坦的道路可走,必需随时警惕和正视困难与挫折的出现,才能确保国泰民安。宇宙间无穷无尽的事物都要经历产生--发展--消亡的过程,都是作为过程而存在的。正如马克思所说,“世界不是一成不变的事物的集合体,而是过程的集合”,人类社会同样是如此。沧海与桑田总是更迭着的,新生也总是战胜腐朽。
“物竞天择,适者生存”的成语是不是出自于严复先生所译的《天演论》我无从得知,但却一直认同其中所包含的道理。
我们每天都在感慨着世事的不公,也在这没有公平的世界上艰难的生存着。我们可能无法改变这不公平的世界,也无法超凡脱俗,去做一个看破红尘的“佛”,我们所能做到,只是尽可能的让自己融合于这世界之中,做一个聪明的“适者”。也只有这样,我们的生命中才会少一些忧愁,多一些快乐。
何为“适者”?是固步自封,遵循传统?还是迎合潮流,追赶时尚?我一直欣赏一位朋友关于“适者”的一个不算恰当却切合实际的比喻,朋友说过:“如果你想融合于世界,那你先得明白这世界的属性。如果这世界本来就是一坛水,那你千万别奢望自己可以成为一滴油,油固然清香逼人,但却永远无法融合与水之中羡局。既然如此,你为何不让自己在这水的世界中做一滴酱油?既可以让自己完全的融入其中,又可以让它因为你的存在而有所改变。”我想,所谓“适者”,最主要的一点,莫过于“融合”。
所谓的“融合”,不是循规守据,也不是破旧立新。这个世界上,有很多的东西我们无力改变,也有很多的东西我们可以不断创新;有很多的数派樱东西,我们需要遵循传统,也有很多的东西需要我们进行变革。有些传统的东西,比如风俗民情,比如陈规陋习,。。。。。。如果你想一下子将它们完全改变,往往会适得其反,但是如果我们可以先融合于其中,再去慢慢的让其改变,则常常回功倍事半;而有另外的一些东西,我们则需要“快刀斩乱麻”一般,在其还未能站稳脚跟之前迅速的将其改变。
一个人的生命仅仅就短短的几十年,而一种风俗习惯的形成则往往经历了成百甚至上千年。我们不可否认传统习俗中的某一些不合理与错误的概念,但是我们应该承认“存在就是道理”有它的科学性。我们都在期望这世界公平合理,光明灿烂,但我们也无法让阳光照射到每一个角落,每一个时段。我们所能期望到的,只是让真理更为普遍,让环境更为安然。
当每一次面对着不公正的社会,面对着不合理的陈规陋俗的时候,我也一样愤慨过,一样诅咒过,一样的怨天尤人过。而在更多的时候,我所选择的是面对,我得让自己学会面对一切,面对所有的合理与不合理。我不会认同所有的不公与旧俗,但我不会在不认同的时候费劲全力与自己根本无法改变的东西相抗衡。我知道,我的力量是渺小的,我所能做到的也是微薄的,我宁愿让自己先融入其中而后才去让它有所改变,我宁愿在这水的世界上做一滴酱油,让你知道我的存在,却不会让你在感觉到的时候有所变化。我是一个很现实的人,我只追求目的,而不去在乎追求目的过程,就象我自己所说过的,在遇到红灯的时候,我会选择绕着行,我的目的是走过去,而不是看等待中的风景。
大多数的时候,我们都希望自己可以成为一个幸福的人,一个快乐的人,而幸福与快乐的程度本身就在于你对身边事薯丛物的认同感,如果你能让自己融合于所处的环境中,并与之相适应,那你的幸福与快乐就会变得更多。融合不是迎合,融合是让自己能适应于每一个环境而丢失自己,在融合的同时保持自我;融合也与现代人所追求的个性张扬不互相矛盾,它只是将张扬自我与适应环境进行有机的结合。朋友的那个比喻很清楚的说明,“适者”是保持自己酱油的本色,但却又能融合于水而且可以改变水的颜色与性质。
这个世界丰富多彩且变化万端,能够在这个变幻的世界中保持自我且不被抛弃,我们需要做到的便是做一个聪明的“适者”,让自己成为这个世界的一个分子,而且运用自己的能力让这个世界的不公与阴暗有所改变。毕竟,这个世界是为能够适应自己的所准备的,我们也正是因为能够适应而存在的。世界选择了我们,而我们却无法选择世界,我们其中的大多数人也只是一个平凡极之的人,大千世界,物欲横流,聪明的人只会顺应世界的选择与变化,让自己的生命变得更有姿有色。
“物竞天择,适者生存。”为了我们的生活可以变得更美好,为了我们的生命可以更有意义,为了为人的最基本的“生存”两个字,我们就得首先让自己顺应选择,毕竟,存在才能发展,存在才会产生意义
⑹ 天若有情天亦老奥妙浩大的超然存在,安静坐在哲学的尽头
《给在同一片大地成长的你》之1
是的,写给你,和我在同一片大地上成长的。从没忘记在它之上我们曾经一起骑着自行车飞驰,曾经一起挤在公车上,曾经一起熬过36小时的硬座列车,或在同一扇窗下苦读备考,在同一个校园追逐理想,在同一座城浮沉。 也许,不是人人都依然对它仍怀抱赤诚和纯真,但至少都曾经同样地凝视过它。
恢弘天地间,我们只是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的芸芸众生,脚下土地,是先祖用血汗浇灌的,头上苍穹,是祖辈以诗词歌赋赞叹的。 我们曾经承蒙它的祝福,也遭受过相似的咒诅和痛苦。 它物产丰饶,同时也有荆棘荒原;它仁慈,但有时也狂暴;它古老沧桑,也坚韧不移,生生不息。
事实上,祖先和我们这一代都在生存挣扎之余不断在观察它,引起宇宙和人生一系列从来都是令人最迷惘、也最感兴趣的命题。 从东到西,从天涯到海角,人们在寻觅真、善、美的过程启前陆发问:何为大同? 何为真正顺天意而自在活? 宇宙从何而来? 真理又是什么? 和我们以怎样的方式存在真有什么关系吗? 例如在古希腊,人们研究大自然的法则,想进一步控制、征服宇宙; 在古华夏,孔子探讨仁义之道,老庄探讨天地之道,理学家探讨性理之道。
中外古今的哲人,都在探寻宇宙人生的根源,希望找一个安身立命的理论依据。 然而,所有人最终不约而同地向上仰望, 视"天"为最高的依据 。 在华夏,从殷商时代起就祭天,对天一直都敬畏。 从文明还没有高度发展,直到现代,从人还敬天到一飞冲天就以为可以藐视天,但越来越多人却发现,"天"不但从未停止向人启示自己的德性、智慧和威严,还内存能力、秩序和法则,等待人去 探索 。 人被赋予灵性去认识他,透过科学、道德、艺术、生活来体现和体验他 ,多么美好。
孔子的体会是"天何言哉? 四时行焉,百物生焉,天何言哉?",意思是:上天何曾说过话呢? 四季运行,百物生长,天又发表过什么言论呢? 另有"获罪于天,无所祷也"一说,意思是人如果得罪了上天,就没有什么地方可去祷告了,暗指这个"天"有聆听人祈祷的神性。
墨家认为,天是有意志、无所不在、智慧的无上权威,这样的天是有位格的,是正义公理的化身,而且永远至善,因此说 "天之所欲则为之,天所不欲则止"。 此外还有: "当天意而不可不顺, 顺天意者,兼相爱,交相利,必得赏; 反天意者,别相意,交相贼,必得罚。 "墨子主张以天为法则,行事必视天而定,天所欲为的就去做,天所不欲的就不做,天希望人类能相亲相爱,而不互相仇视伤害,因此当以法天作为管治的法则。
由此可见,我们祖先的”天”有自然层面的天,有道德层面的天,有神性层面的天。哲人思考宇宙万象而知万物不止被创造,还必定有一个创造之源。 无论东西古今,同问宇宙的自然秩序从何而来,规则由谁而定,到底是谁使宇宙如此美妙有序地运行? 当代天文学揭秘不可思议的星尘、星云、超新星爆炸、中子星等,背后复杂又大悄顷能的秩序究竟由谁维持? 各种植物奇妙的花期、精巧结构以及生物自我防卫系统,又是谁的心思? 人体如此复杂奥妙的组合又是谁的设计?
一直以来,人都从一切的自然启示和特殊启示中了解这个世界和自己,探求一切现象背后的奥妙和终极目的。 和许多人一样,我发觉所见所知的有些能够证明,有些却是绝对不能证明的,无法把这么奥妙伟大的超然存在局限在人的逻辑当中。 假如不把自己放在被他创造和护佑的位置来思考,就完全不可能真的了解和体验。
难道你不希望吗? 宇宙天地间悔斗有一种看不见的伟大存在, 有情,有义,有爱,有怜悯,愿意向人启示自己,并且介入和掌管 历史 。 没发现吗? 我们的心灵深处永远在渴望迈向这创造的本源所设计的完美目的。 他,安静地坐在哲学的尽头,揭穿所谓天若有情天亦老的误判。真善美的能力源泉,竟然是向人敞开的,远古的创造竟然还在继续,生灵仍有机会更新完善,这是多么令人欣慰的事啊!
⑺ 生产体外诊断试剂的公司有哪些
1、达安基因:国内主要PCR试剂供应商
2、科华生物:中国酶免疫试剂盒大规模商品化推行者
3、利德曼:走高端路线的生化诊断试剂供应商
4、九强生物:开创中国IVD企业技术输出先河
5、万孚生物:中国POCT行业领军企业
6、迪瑞医疗:医学检验实验室整体解决方案服务商
7、美康生物:中国生化诊断领域品种最齐全的供应商之一
8、三诺生物:身处全球血糖仪领先阵营
9、科华生物:国外艾滋病诊断试剂主要供应商
10、迈克生物:中国最具规模的临床体外诊断产品研发企业之一
11、凯普生物:国内核酸分子诊断产品主要提供商
12、阳普医疗:国内血液诊断领域的龙头企业
13、博晖创新:国内微量元素检测领域的龙头企业
14、理邦仪器:一间专注于血细胞分析仪器的企业
15、复星医药:国内生化检测仪器的龙头企业
16、基蛋生物:国内深耕POCT领域的最新上市企业
17、艾德生物:一家肿瘤精准医疗分子诊断的领军企业
拓展知识:
一、体外诊断试剂简介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所称体外诊断试剂是指按医疗器械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包括可单独使用或与仪器、器具、设备或系统组合使用,在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监测、预后观察、健康状态评价以及遗传性疾病的预测过程中,用于对人体样本(各种体液、细胞、组织样本等)进行体外检测的试剂、试剂盒、校准品(物)、质控品(物)等。
二、体外诊断试剂分类
根据产品风险程度的高低,体外诊断试剂依次分为第三类、第二类、第一类产品。
(一)第三类产品:
1.与致病性病原体抗原、抗体以及核酸等检测相关的试剂;
2.与血型、组织配型相关的试剂;
3.与人类基因检测相关的试剂;
4.与遗传性疾病相关的试剂;
5.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检测相关的试剂;
6.与治疗药物作用靶点检测相关的试剂;
7.与肿瘤标志物检测相关的试剂;
8.与变态反应(过敏原)相关的试剂。
(二)第二类产品:除已明确为第三类、第一类的产品,其他为第二类产品,主要包括:
1.用于蛋白质检测的试剂;
2.用于糖类检测的试剂;
3.用于激素检测的试剂;
4..用于酶类检测的试剂;
5.用于酯类检测的试剂;
6.用于维生素检测的试剂;
7.用于无机离子检测的试剂;
8.用于药物及药物代谢物检测的试剂;
9.用于自身抗体检测的试剂;
10.用于微生物鉴别或药敏试验的试剂;
11.用于其他生理、生化或免疫功能指标检测的试剂。
(三)第一类产品:
1.微生物培养基(不用于微生物鉴别和药敏试验);
2.样本处理用产品,如溶血剂、稀释液、染色液等。
网络--体外诊断试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