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事业单位考试经济知识:长春长生疫苗的背后是什么
“从7月15日,国家食品监督管理局发布通告指出,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生产存在记录造假行为,这是长生生物自2017年11月被发现疫苗造假效价指标不符合规定后不到一年,再曝疫苗质量问题”。从此日起,长春长生公司的“假疫苗”事件一直不绝于耳。总理批示,此次疫苗事件突破人伦道德底线,必须严查。事件结果及时公布,保障人民的知情权。此次事件,一方面彰显了彰显了我国政府很好的履行了经济职能和社会职能;另一方面也体现了社会监督的有力。
一、知识介绍
(一)实施健康中国战略
此次事件首先体现了人民健康是民族昌盛和国家富强的重要标志。
在我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没有全民健康,就没有全面小康,所以要把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要完善国民健康政策,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的健康服务。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医疗保障制度和优质高效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全面取消以药养医,健全药品供应保障制度。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二)政府具有经济职能和社会职能
在此次事件中,政府的宏观调控发挥了很大的作用,说明了我国政府具有经济职能和社会职能。
其中,组织经济建设的职能,包括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在此次事件中,也同时体现了政府机构在疫苗生产、使用上的监管,需要更加有力度,对非法的经营行为需要重拳出击,如果处罚只是蜻蜓点水,就形不成教训,也构不成威慑。
第二,加强社会建设的职能,主要是加强公共基础设施、公共文化、卫生设施等方面的建设;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提高全民健康水平等。
(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
此次疫苗事件的发生,凸显了我国市场经济固有的自发性、盲目性和滞后性的弊端,需要国家加强宏观调控。对于企业来说,不能为了追求利益,把儿童的健康和家庭的幸福当做是谋取非法利润的代价,必须守住最起码的道德底线。
二、习题展示
例:中央电视台曾曝光河北、江西、浙江有一些不法厂商使用重金属铬超标的工业明胶冒充食用明胶来生产药用胶囊。“毒胶囊”事件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这启示我们:
A.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企业经营的目的
B.完善市场法规是规范市场秩序的治本之策
C.充分发挥市场调节作用
D.强化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开展食品质量专项整治活动
答案:D。解析:企业经营的目的是追求利润最大化,A错误;法制建设和信用建设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之本之策,B错误;市场调节具有积极作用,但也存在局限性,具有自发性、盲目性和滞后性的弊端,所以,不能完全依靠市场的调节,C错误;故本题答案选D。
三、考察形式
主要是结合案例考察政府的基本职能,或者是考察国家的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之间的关系。所以故各位考生在针对此知识的掌握要侧重理解,把握题目中的关键要素,根据材料选择符合要求的答案。
❷ 长生生物科技公司疫苗造假事件,反映出什么社会问题
孩子两岁多了,国家提倡打的我都打了,以前自费的也都打,就是出了疫苗事件以后自费的都不打了,而不是都不打了。
❸ 从法律角度来看,长生生物公司到底违反了哪些法律规定
长生生物公司危害公众安全,造成社会恐慌。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
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该罪在犯罪形态上属危险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3条规定,经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鉴定,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141条规定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分,可能贻误诊治的;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分的。
如果长春长生涉案狂犬疫苗的生产记录造假不涉及药品管理法第48、49条所列项目的造假,而是其他一般生产记录造假,阮齐林表示,这种情况下长春长生将不构成犯罪,但是生产记录造假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行政责任是免不了的。
❹ 长春生物造假事件
2017年11月,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和武汉生物制品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各一批次共计65万余支百白破疫苗效价指标不符合标准规定,被食药监总局责令企业查明流向,并要求立即停止使用不合格产品。
经检查,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201605014-01的疫苗共计252600支,全部销往山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武汉生物制品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批号为201607050-2的疫苗共计400520支,销往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190520支,销往河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10000支。
2017年11月5日,山东疾控中心曾针对当时情况,发布了《效价指标不合格的百白破疫苗相关问题解答》,对于公众关心问题有一个初步的回应。
2018年7月15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现场检查的通告,再次通报了长春长生生产疫苗不合格问题
吉林省局有关调查组随即进驻长春长生,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立案调查。同时,国家药监局派出了专项督查组赴吉林督办调查处置工作。
❺ 长生生物企业的财务造假动因主要有哪些
长生生物企业的财务造假动因主要有如下:
1、财务回升明显:长春长生通过故意隐瞒或者缩小费用,增加收入,使该公司的财务表现有了明显的好转。
2、故意让报告和财务报表不太可靠:长春长生通过不正确的会计计算和会计标准,让公司的报表不具可靠性。
3、故意操纵财务数据:长春长生故意以会计技巧虚报财务收入和支出,窃取公司利润。
4、故意让财务报表不太真实:长春长生还会操纵财务报表,使其不太真实。
(二)提高信息披露效率
此次狂犬疫苗造假事件,已经不是长生生物第一次出现类似问题。但屡有前科的长生生物不仅每每化险为夷,而且还能在资本市场屡屡受捧,早在此次百白破疫苗事件爆发一年前就出现问题,但却未曾有信息公布出来,可见长春生物公司信息披露效率并不如人意。
(三)完善内部监督体系
内部监督作为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之一,但往往医药企业内控制度的执行力是不足的,主要原因是缺少相关的监督制度,或是监督工作没有得到有效实施。其主要体现在相应数据缺少相应蠢薯的审核审计工作,员工的行为没能受到相应工作的监督,导致出现问题不能及时解决,很难进行有效问责。
❻ 药监局对长生立案具体情况怎么样了
7月22日晚间,长生生物回复深交所关注函,2016年、2017年公司百白破疫苗收入占比较小,停产对生产经营无重大影响,公司判断该事项不属于重大应披露的信息;公司水痘疫苗仍在销售,同时已取得四价流感病毒裂解疫苗药品注册批件、新药证书及GMP证书,处于正常生产经营中,公司认为尚不构成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长生生物在回复函中再次向各位接种者和投资者表示深深歉意,称感到十分的自责和愧疚,将进行彻底整改。
国家药监局负责人今天通报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违法违规生产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案件有关情况。
“如果今后中国证监会认定长生生物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并作出行政处罚,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以依法提起对长生生物及相关责任人的索赔诉讼。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将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宋一欣介绍说,需要指出的是,如果中国证监会未作出对长生生物的行政处罚,根据虚假陈述司法解释,投资者是不能提起证券欺诈民事索赔诉讼的。
"如果长生生物涉嫌欺诈发行或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认定,存在被强制退市的可能性,是否退市则取决于监管部门依法作出的认定。"厉健表示,“
长生生物投资者索赔征集预登记的暂定条件为是在2017年10月27日至2018年7月15日期间买入长生生物股票,并在2018年7月16日(含当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办理索赔预登记。”
据长生生物介绍,因狂犬疫苗是否能够复产以及准确的复产时间无法准确预计,此次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vero细胞)停产除对本年度财务产生较大负面影响外,对长春长生未来经营的影响程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由于受到狂犬疫苗事件影响,预计对其他产品销售也将带来负面影响,但目前尚无法准确预计。
此外,长生生物表示,根据目前了解的情况,有部分地区疾控机构暂时停用公司其他疫苗产品。
公司所有已经上市的人用狂犬病疫苗产品均经过自检,质量符合国家注册标准。按照《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取得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下发的《生物制品批签发证明》后公司产品才上市销售。
刘强东:针对假疫苗事件向政协提案
京东集团创始人刘强东22日发文称,本次假疫苗事件,强烈建议相关政府部门严惩处理所有责任人,给公众一个交代!他会向政协提案,会发动身边的亲人、朋友,会竭尽所能,在法律范围内,讨要一个说法!而本次假疫苗事件,比那些制造假阿迪、耐克的性质恶劣百倍!这些人不仅应该罚他个倾家荡产,更应该施以重刑!
康泰生物回应《疫苗之王》报道:报道不实
康泰生物(300601)7月22日晚间就网络相关报道发布澄清公告称,《疫苗之王》文章多处不实,公司与其他疫苗企业没有股权关系和业务往来,目前该文已被微信公众号平台删除,但仍造成了部分媒体的转发和公众的误解。公司与事件无关,经营有序,产品质量稳定,一切正常。
7月15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通告,在对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长春长生”)飞行检查中,发现长春长生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生产存在记录造假等严重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行为,已要求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回长春长生《药品 GMP 证书》(证书编号:JL20180024),责令其停止狂犬疫苗的生产。
长春长生系长春生物全资子公司。7月16日早间,长生生物对相关情况进行了公告,称长春长生《药品 GMP 证书》目前已被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回,长春长生已按要求停止狂犬疫苗的生产。7月17日,深交所发出关注函,要求长生生物对相关情况认真自查并进行解释说明。
长春长生系长春生物全资子公司。7月16日早间,长生生物对相关情况进行了公告,称长春长生《药品 GMP 证书》目前已被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回,长春长生已按要求停止狂犬疫苗的生产。7月17日,深交所发出关注函,要求长生生物对相关情况认真自查并进行解释说明。
深交所要求长生生物说明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的具体产量、销量和销售金额、此次GMP证书被收回的具体原因及事实、相关产品流向市场的风险、后续公司可能受到药品监管部门的处罚类型和后果,并详细测算此次事件对2018年生产经营可能产生的影响。
深交所还要求长生生物根据此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公司实施飞行检查的具体情况,以及公司对相关产品召回的进展,严肃自查公司是否存在应披露未披露信息或延迟披露信息的情况。
7月20日,长生生物回复关注函表示,所有涉事批次产品尚未出厂和上市销售,涉及数量约11.3万人份;公司预计狂犬疫苗将减少公司2018年度收入7.4亿元,对其他产品销售也将带来负面影响;长春长生对有效期内所有批次的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已全部就地封存并进行召回。
狂犬疫苗的问题尚未解释清楚,长春长生的百白破疫苗也出了问题。长生生物7月19日晚间公告,长春长生收到吉林省食药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其生产的“吸附无细胞百白破联合疫苗”(批号:201605014-01),检验结果【效价测定】项不符合规定,应按劣药论处。该事项于2017年10月27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该批药品生产数量共25.33万支,销售到山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5.26万支,现库存186支,违法所得共85.88万元,货值金额共86.13万元。吉林省食药监局的处罚措施是,没收库存剩余186支库存,没一罚三,总计罚没344.29万元。
7月20日,深交所再次向长生生物发出关注函,要求公司认真自查并说明:公司百白破生产车间停产涉及产品占公司营收的比重、对公司的具体影响以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吉林药监局早在2017年10月 已对公司予以立案调查,公司是否存在信息披露不及时的情形;公司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百白破联合疫苗均已停产,公司是否存在“因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在三个月以内不能恢复正常”而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此外,7月20日晚,深交所再度发文表示,经对长生生物信息披露情况进行全面梳理、核查,初步发现公司未及时披露被有关机关调查的信息、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涉嫌违反《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已启动对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程序。
事件爆发以来,长生生物已经连续5个一字跌停,累计下跌了41%,市值蒸发近100亿元。长生生物7月20日午间公告,公司控股股东高俊芳解除2800万股的质押。高俊芳当前持股1.76亿股,占总股本的18.1%,此次质押解除后,已不存在质押股份的情况。
❼ 长生生物召回疫苗的原因真相是什么
长生生物7月16日早间发布公告称,子公司长春长生正对有效期内所有批次的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vero细胞)全部实施召回。
2018年7月15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披露《关于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违法违规生产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通告》指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对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春长生)开展飞行检查,发现长春长生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生产存在记录造假等严重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行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已要求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回长春长生《药品GMP证书》(证书编号:JL20180024),责令停止狂犬疫苗的生产。
年报还显示,长春长生2017年销售额为15.39亿元,占长生生物营业收入的99.10%。
7月15日,长生生物董秘赵春志回应中国证券报称,“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销售收入约占长春长生总收入的一半左右,此次事件不涉及公司其他疫苗产品,现在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生产存在记录造假具体原因还不知道,等待相关部门调查结果。”
❽ 问题疫苗企业除了罚款还要负哪些法律责任
7月15日,国家药监局通报,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长春长生”)违规生产狂犬疫-苗,存在记录造假等行为。问题疫-苗事件自此爆发。
两天后,长春长生发布声明,表示已按要求停止狂犬疫-苗的生产,并“深表歉意”。根据吉林食药监局披露的消息显示,长春长生此前还曾因生产“百白破”疫-苗“效价测定”项不符合规定,被要求处罚344万元。?
受访的多名法学专家均称,不能“没有引发不良反应事件”就对涉事企业免责。“只能说目前还没有出现由于注射疫-苗而引发的人身损害后果,但是不能保证以后出现问题时疫-苗不管用造成的危害。”刘俊海说。
故意销-售假药将负刑责
药品管理法第101条明确规定疫-苗属于药品。那么,生产记录造假的疫-苗是否就是假药呢?
药品管理法第48条规定,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的、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为假药。此外,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变质的;被污染的;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均按照假药论处。
“生产记录造假的具体情况如何,关乎涉案狂犬疫-苗是不是假药的认定。”刘俊海说,长春长生涉案疫-苗生产记录造假的具体情况还有待进一步调查。
北京大悦律师事务所律师梁宏刚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表示,如果药企仅违反了《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则属于行政处罚范畴,不足以构成刑事案-件,适用行政处罚;如果故意存在生产、销-售假药行为,则应负刑事责任,主观故意是其要件之一。
梁宏刚说,我国刑法规定了生产、销-售假药罪,指的是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该罪的犯罪形态属于危险犯,只要有生产、销-售假药行为,则构成该罪。造成严重危害或其他严重危害的行为的,则加重刑罚。”
具体到长春长生公司,梁宏刚认为,该公司具备生产疫-苗的相关资质,而且获取了药企的GMP证书,目前所报道提及的是某几个批次不合格,行政机关对于这几批次不合格的疫-苗进行单独处罚,但并没有披露疫-苗不合格的根源所在。
“当然,从目前的证据材料看,尚不能确定该药企存在故意生产销-售假疫-苗的犯罪行为。”梁宏刚说。
屡禁不止或因违法收益高于成本
据媒体报道,长春长生已不是第一次被点名通报了。2017年11月3日,原国家食药监总局在样品抽样检验中检出长春长生生产的批号为201605014-01的百白破疫-苗效价指标不符合标准规定。
问题药企为何屡教不改?刘俊海教授认为,首先是违法收益高于违法成本;其次是消费者维-权成本大,维-权成本高于维-权收益。客观上,还存在着政-府监管的失灵现象。
接种问题疫-苗的受种者,应该采取什么措施维-权?
“有些疫-苗属于政-府采购,由政-府买单,有些疫-苗属于自费,应当退费,并对于造成的身体损害承担经济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梁宏刚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
梁宏刚说,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疫-苗属于预防性的,对于孩子未来的伤害是潜在的、长期的,这种危害后果需要专业的医学评估,可能对于受种者维-权就产生一些影响。”
刘俊海建议,问题疫-苗可能流向地区的所有接种孩子,应组织一次免费的疫-苗检测,费用由涉事厂家提供;若孩子因为问题疫-苗出现残疾等问题,涉事厂家应承担孩子的医疗费、护理费,包括直到十八周岁的终身残疾费用、生活费;如果消费者有证据证明自己虽然没受到财产损失,但遭受到精神痛苦,厂家应当进行精神痛苦的赔偿。
政-府部门监管不力也应被问责
此次疫-苗舆论风-波中,政-府部门的监管责任也被频频提及。
“关键在于监管部门是否尽力,是否诚实守信、尽职尽责做到应有的谨慎,起到应有的作用,确保疫-苗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格性。如果监管部门尽力但没有把好关,监管部门可以免责。如果监管部门没有尽力,就该启动问责程序。”刘俊海说。
刘俊海表示,问责的形式有两种,一是行政处罚,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开除公职;二是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给广大人民群众造成重大财产和人身损失的,则应启动刑事责任问责程序。除行政处分外,对于党员领导干部还有纪律处分。
刘俊海认为,作为监管部门需要自证清白,证明接到消费者投诉后,是否尽到了精准有效的行政监管。
最后都是不了了之,或者临时工替罪。
消息来自网易新闻。
❾ 长生生物造假利益链涉嫌什么腐败
长生生物:造假利益链涉嫌30亿腐败,为拉高套现借壳上市。
进一步抽丝剥茧还发现,在北京华筹的上述出资人名单中,竟然与北京伯乐纵横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下称“北京伯乐”)的出资人名单高度重合。其中,除了周楠昕与北京华筹同时突击入股长春长生时为独立持股外,于俊德、尹波、上海华轩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等出资人在北京华筹的出资比例分别为14.22%、7.11%和10.43%,同时也是北京伯乐中直接或间接的主要出资人,出资比例未披露。
值得注意的是,北京伯乐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北京伯乐纵横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后者法人代表为格春来。私募排排网显示,伯乐纵横的格春来2000年10月至2013年9月任职于北京证监局。
此外,调查还发现,周楠昕1999-2001年曾任职于北京翰林汇股份有限公司;2002-2006年曾任职于汉唐证券(汉唐证券因涉嫌坐庄和挪用巨额客户保证金而破产清算)。除了突击入股长春长生,周楠昕还先后突击入股了蒙草抗旱(300355)和东方新星(002755)等IPO项目。
还有一个细节是,TCL集团1999年04月参股北京翰林汇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02年07月通过增资扩股而成为其控股股东。而在2004年TCL集团IPO期间,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颜羽和施贲宁均为经办律师。
三
根据重组报告书披露,上海沃源于2011年10月由上海沃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孙田志和孙明明共同出资成立,执行事务合伙人为上海沃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辛玉海。
2014年10月22日,孙田志、孙明明退出合伙企业投资;孙仁莉作为普通合伙人入伙,何艳、李岩、金美华、顾群、孙晓芳作为有限合伙人入伙;合伙企业认缴出资、实缴出资由10,001.00万元减至4,251.50万元,并委托孙仁莉为上海沃源执行事务合伙人。
2015年8月,孙仁莉与上海沃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协议转让其全部出资份额,何艳为上海沃源执行事务合伙人。
深入调查发现,上海沃源背后与芜湖卓瑞同样有着原南方证券高层的渊源。作为上海沃源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何艳1995年1月至2005年12月,就职于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任办公室主任;2005年4月至今,就职于南京兆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07年5月至今,就职于济南国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任执行董事;2014年9月至今,就职于南京洁深源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任执行董事。
需要补充的是,作为何艳的配偶,孙田志曾经共同出资设立了上海沃源,但在完成突击入股以后、长春长生借壳上市前夕孙田志、辛玉海等人纷纷选择了退隐。
但调查发现孙田志、辛玉海等人的真实身份非同寻常:2005年12月26日,原南方证券副总裁孙田志因轰动全国的南方证券操纵市场案以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原天发公司副总经理兼任南方证券南京分公司资产管理部经理辛玉海,原华德公司投资总监孙明明均判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该团伙被市场称之为凶悍的“猛庄”。
公开信息显示,孙田志目前担任上海洁深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1994年6月至2003年12月,就职于南方证券任副总裁;1997年7月至2003年12月,就职于上海南证财务顾问有限公司任董事长;2000年8月至2003年12月,就职于上海天发投资有限公司任董事长;2001年7月至2003年12月,就职于华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任董事长;2009年1月至2010年9月,就职于上海泽汇投资有限公司任执行董事;2015年2月至今,就职于上海洁深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任执行董事、总经理;2016年1月至今,就职于上海玄古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任董事长;2017年2月至今,就职于上海灵智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任执行事务合伙人。作为南方证券“坐庄”时期的重要搭档,孙明明目前也在孙田志大量公司中扮演着股东、法人代表、监事或财务总监等重要角色。
此外,在孙田志、何艳、孙明明和辛玉海等南方证券隐秘圈层中,还有一位重要成员——傅晓峰,曾在南方证券操纵市场案期间担任南方证券杭州证券文晖路营业部总经理,曾经持有上海泽汇投资有限公司(已吊销)12%的股权,目前在该圈层中的上海埃林哲软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担任董事、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
四
让人匪夷所思的是,在2014年4月至2014年12月期间上述相关各方通过受让内部职工股实现突击入股的过程中,长春长生的经营层面也迎来了爆发式增长。
公开信息显示,2012年、2013年和2014年长春长生净利润分别仅为12,737.39万元、12,979.69万元和20,775.00万元。但在2015-2017年净利润分别为3亿元、4亿元和5亿元的业绩承诺支撑下,根据当时最新经营情况及未来收益情况,采取收益法对拟借壳上市的长春长生100%股权给出550,094.83万元的估值,增值率为417.49%。
调查发现,上述各方累计斥资58218.34万元,合计持有长生长春22.66%的股权,在短短几个月以后的借壳上市过程中所获得的交易对价增值了57430.65万元,增值率接近100%。
与此同时,长春长生狂犬病疫苗业务收入2014年开始持续爆发式增长。其中,2013年公司狂犬病疫苗业务收入仅为846.81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仅为1.91%;但2014年则高达21,268.41万元,占比飙升至34.36%,2017年则更是高达73,425.95万元,占比已经接近50%,成为长生生物业绩持续爆发的重要来源。
文章来源: 贤集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