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以下称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保护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实验室及其从事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使人或者动物致病的微生物。
本条例所称实验活动,是指实验室从事与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有关的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第三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主管与人体健康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主管与动物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第四条国家对病原微生物实行分类管理,对实验室实行分级管理。第五条国家实行统一的实验室生物安全标准。实验室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第六条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实验室日常活动的管理,承担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检查、维护实验设施、设备,控制实验室感染的职责。第二章病原微生物的分类和管理第七条国家根据病原微生物的传染性、感染后对个体或者群体的危害程度,将病原微生物分为四类:
第一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非常严重疾病的微生物,以及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微生物。
第二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严重疾病,比较容易直接或者间接在人与人、动物与人、动物与动物间传播的微生物。
第三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但一般情况下对人、动物或者环境不构成严重危害,传播风险有限,实验室感染后很少引起严重疾病,并且具备有效治疗和预防措施的微生物。
第四类病原微生物,是指在通常情况下不会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的微生物。
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统称为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第八条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后制定、调整并予以公布;动物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后制定、调整并予以公布。第九条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所需要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相适应的设备;
(二)具有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工作人员;
(三)具有有效的防止病原微生物扩散和感染的措施;
(四)具有保证病原微生物样本质量的技术方法和手段。
采集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样本的工作人员在采集过程中应当防止病原微生物扩散和感染,并对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作详细记录。第十条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通过陆路运输;没有陆路通道,必须经水路运输的,可以通过水路运输;紧急情况下或者需要将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运往国外的,可以通过民用航空运输。第十一条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运输目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用途和接收单位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容器应当密封,容器或者包装材料还应当符合防水、防破损、防外泄、耐高(低)温、耐高压的要求;
(三)容器或者包装材料上应当印有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警告用语和提示用语。
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运输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或者运往国外的,由出发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后,分别报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检验检疫过程中需要运输病原微生物样本的,由国务院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批准,并同时向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通报。
通过民用航空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除依照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取得批准外,还应当经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关于运输高致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即时批准。
⑵ 病原生物按生物学种类分为哪五大类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条国家根据病原微生物的传染性、感染后对个体或者群体的危害程度,将病原微生物分为四类:
1、第一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非常严重疾病的微生物,以及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微生物。
2、第二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严重疾病,比较容易直接或者间接在人与人、动物与人、动物与动物间传播的微生物。
3、第三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但一般情况下对人、动物或者环境不构成严重危害,传播风险有限,实验室感染后很少引起严重疾病,并且具备有效治疗和预防措施的微生物。
4、第四类病原微生物,是指在通常情况下不会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的微生物。
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统称为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
(2)病原微生物如何分类运输及保存扩展阅读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九条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与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所需要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相适应的设备;
2、具有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工作人员;
3、具有有效的防止病原微生物扩散和感染的措施;
4、具有保证病原微生物样本质量的技术方法和手段。
采集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样本的工作人员在采集过程中应当防止病原微生物扩散和感染,并对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作详细记录。
第十条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通过陆路运输;没有陆路通道,必须经水路运输的,可以通过水路运输;紧急情况下或者需要将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运往国外的,可以通过民用航空运输。
⑶ 病原微生物分为哪几类
第一类危害最高,第一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非常严重疾病的微生物,以及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微生物。
国家根据病原微生物的传染性、感染后对个体或群体的危害程度,将病原微生物分为四类:
一类: 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非常严重疾病的微生物,以及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微生物。 具有高个体危害和高群体危害,引起的疾病一般不能治愈,如天花病毒、埃握镇博拉病毒等。
第九条 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所需要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相适应的设备;
(二)具有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工作人员;
(三)具有有效的防止病原微生物扩散和感染的措施;
(四)具有保证病原微生物样本质量的技术方法和手段。
采集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样本的工作人员在采集过程中应当防止病原微生物扩散和感染,并对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作详细记录。
⑷ 生物标本怎样包装搬运
4.1标本的包装:
根据卫生部《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以及国际民航组织《危险品航空安全运输技术细则》的要求,采用B类包装法包装:共三层包装。
4.1.1第一层:使用抗凝管及促凝管作为包装保存标本的原始容器。橡胶盖口盖紧,保证密封。
4.1.2第二层:使用耐高压的塑料自封袋包裹,第一层容器,二者之间要填充足够的吸水材料,这些材料可采用纤维填料、棉花、纸巾或商业化的吸水包裹。
4.1.3第三层:将第二层包装好的标本放入10L的接收箱,管盖朝上竖直放置。第三层包装用于保护第二层包装在运输过程中免受物理性损坏。并在接收箱放置海绵、或泡沫减缓运输途中震动的影响。防止震动引起包装破损而导致标本外溢。
4.2标本的运输
4.2.1标本运输专人专车运输。护送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生物安全知识培训. 《危险货物运输条例》要求所有参与运输的人员都应接受适当的培训。就B 类感染性物质的运输而言,必须了解运输物质的性质,以及分类,并采用正确的包装材料,和方法。
4.2.2运输过程中因意外引起标本流失、泄露、扩散等事故采取必要措施:
4.2.2.1运输人员做好个人安全防护后(戴口罩、手套)对现场进行初步处理,树立警示标志,控制现场。若出现传染性标本泄露情况,需立即联系救援,向事故发生所在地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汇报情况,请求支援。
4.2.2.2随后向中心安全负责人汇报流失、泄漏、扩散标本类别、数量、发生时间、影响范围等具体情况,安全负责人需立即制定应急方案并执行,必要时应该组织人员赶赴现场处理。若是传染性标本意外事件,还需积极配合疾控中心医务人员,指导工作。
4.2.2.2.1对污染区域进行处理时,应当尽可能减少对现场人员及环境的影响。
4.2.2.2.2采取适当的安全处置措施,对泄漏物及受污染的区域、物品进行消毒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置,污染或可以污染处用有效氯含为2000mg/L次氯酸钠消毒液喷洒消毒,停留30分钟后再处理。必要时封锁污染区域,以防扩大污染。
4.2.2.2.3对感染性废物区域进行消毒时,消毒工作从污染最轻区域向污染最严重区域进行对可能污染的所有使用过的工具也应当用有效氯2000mg/L次氯酸钠消毒液喷洒消毒。
4.2.2.2.4处理工作结束后,中心安全负责人应当对事件的起因进行调查,又物流负责人填写《以外事故调查记录表》,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预防类似事件的发生。
4.3运输包装标识
4.3.1 在接收箱正面粘生物危险标签
⑸ 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以下称菌(毒)种)保藏机构的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我国菌(毒)种或样本资源,防止菌(毒)种或样本在保藏和使用过程中发生实验室感染或者引起传染病传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卫生部主管全国人间传染的菌(毒)种保藏机构(以下称保藏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藏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菌(毒)种是指可培养的,人间传染的真菌、放线菌、细菌、立克次体、螺旋体、支原体、衣原体、病毒等具有保存价值的,经过保藏机构鉴定、分类并给予固定编号的微生物。
本办法所称的病原微生物样本(以下称样本)是指含有病原微生物的、具有保存价值的人和动物体液、组织、排泄物等物质,以及食物和环境样本等。
可导致人类传染病的寄生虫不同感染时期的虫体、虫卵或样本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编码产物或其衍生物对人体有直接或潜在危害的基因(或其片段)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菌(毒)种的分类按照《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的规定执行。
菌(毒)种或样本的保藏是指保藏机构依法以适当的方式收集、检定、编目、储存菌(毒)种或样本,维持其活性和生物学特性,并向合法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单位提供菌(毒)种或样本的活动。
保藏机构是指由卫生部指定的,按照规定接收、检定、集中储存与管理菌(毒)种或样本,并能向合法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单位提供菌(毒)种或样本的非营利性机构。第四条保藏机构以外的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保藏菌(毒)种或样本。
必要时,卫生部可以根据疾病控制和科研、教学、生产的需要,指定特定机构从事保藏活动。第五条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卫生专业委员会负责保藏机构的生物安全评估和技术咨询、论证等工作。第六条菌(毒)种或样本有关保密资料、信息的管理和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保密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信息及数据的相关主管部门负责确定菌(毒)种或样本有关资料和信息的密级、保密范围、保密期限、管理责任和解密。各保藏机构应当根据菌(毒)种信息及数据所定密级和保密范围制定相应的保密制度,履行保密责任。
未经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漏涉密菌( 毒)种或样本有关的资料和信息,不得使用个人计算机、移动储存介质储存涉密菌( 毒)种或样本有关的资料和信息。第二章保藏机构的职责第七条保藏机构分为菌(毒)种保藏中心和保藏专业实验室。菌(毒)种保藏中心分为国家级和省级两级。
保藏机构的设立及其保藏范围应当根据国家在传染病预防控制、医疗、检验检疫、科研、教学、生产等方面工作的需要,兼顾各地实际情况,统一规划、整体布局。
国家级菌(毒)种保藏中心和保藏专业实验室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省级菌(毒)种保藏中心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原则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只设立一个。第八条国家级菌(毒)种保藏中心的职责为:
(一)负责菌(毒)种或样本的收集、选择、鉴定、复核、保藏、供应和依法进行对外交流;
(二)出具国家标准菌(毒)株证明;
(三)从国际菌(毒)种保藏机构引进标准或参考菌(毒)种,供应国内相关单位使用;
(四)开展菌(毒)种或样本分类、保藏新方法、新技术的研究和应用;
(五)负责收集和提供菌(毒)种或样本的信息,编制菌(毒)种或样本目录和数据库;
(六)组织全国学术交流和培训;
(七)对保藏专业实验室和省级菌(毒)种保藏中心进行业务指导。第九条省级菌(毒)种保藏中心的职责: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菌(毒)种或样本的收集、选择、鉴定、分类、保藏、供应和依法进行对外交流;
(二)向国家级保藏机构提供国家级保藏机构所需的菌(毒)种或样本;
(三)从国家或者国际菌(毒)种保藏机构引进标准或参考菌(毒)种,供应辖区内相关单位使用;
(四)开展菌(毒)种或样本分类、保藏新方法、新技术的研究和应用;
(五)负责收集和提供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菌(毒)种或样本的各种信息,编制地方菌(毒)种或样本目录和数据库。
⑹ 微生物检验的标本采集和运送原则
微生物检验的标本采集和运送原则
正确的标本采集和及时送检是保证细菌学检验质量的关键 !其目的是要捕捉到与感染相关的病原菌并保持其活性,同时尽可能的减少其它与感染无关细菌的干扰。下面是我为大家带来的关于微生物检验的标本采集和运送原则的知识,欢迎阅读。
采样时机
抗生素使用前(停用抗生素3至5天或下次用药前)采样
采样方法
采集无菌部位的标本应严格无菌操作,非无菌部位尽量减少正常菌群的污染,采样量足。
采样容器
专用的无菌,防渗漏,有盖,无酸、碱、防腐剂及消毒剂污染。
送检
尽快送检,一般不超过2小时。
若不能及时送检可于4-8℃保存,但对可疑淋病奈瑟菌、脑膜炎奈瑟菌、流感嗜血杆菌、肺炎链球菌等对外界环境敏感的苛养菌感染的患者标本应室温保存。
当标本量小于1ml时应于15~30分钟内送检,防止挥发和干燥。
微生物检查的标本采集和运送原则
1.发现感染应及时采集微生物标本作病原学检查。
2.尽量在抗菌药物使用前,或停药3至5天后采集标本,如不能停用抗菌药物,应于下次抗菌药物应用前采集。应在感染的急性期或伤口局部治疗前采集标本。
3.选择正确的解剖部位,并以适当的技术、方法与容器收集足量的标本。
4.采样时应严格执行无菌操作,将污染可能降至最低。
5.收集真正感染的病灶处的`标本,且避免邻近区域常居菌群的污染。
6.采用专用无菌容器收集标本。容器须灭菌处理,防止渗漏,但不得使用消毒剂。标本中不可添加防腐剂。
7.采样后应立即送检,最好在2h内。如不能及时送检,应将标本置于适当的储存环境待送,但不超过24小时。对可疑淋病奈瑟菌、脑膜炎奈瑟菌、流感嗜血杆菌、肺炎链球菌等对外界环境敏感的苛养菌感染的患者标本应室温保存。当标本量小于1ml时应于15~30分钟内送检,防止挥发和干燥。
8.尽量不要以一般棉花拭子收集标本,应使用专用的纤维拭子。
9.每份标本都应贴上标签并标明必要信息,在检验申请单上填写足够的有关临床资料。(要标明病区、病人姓名、感染状况、近期抗菌药物使用情况、标本来源、检验目的、采集部位、采集及送检时间等)
10.同一天同一检测目的、相同标本(血液标本除外)一般只需送检一次(份)。涂片检查最好和细菌培养同时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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