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及管理体系
摘要:面对日益严重的海洋资源衰竭、海洋环境污染、海洋生境破坏等问题,应对这些问题的立法倍受关注,在保护海洋资源、防治海洋环境污染、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等方面均有了相应的法律。本文认为需要遵循生态系统规律,从海洋生态系统的角度来立法保护海洋资源、防治海洋环境污染;建立健全科学的海洋生态法体系需要注重研究海洋生态规律和海洋生态系统的特性,由三个层次的海洋生态法律有机地形成海洋生态法体系。
关键词: 海洋生态系统 海洋生态法体系
一、海洋生态环境问题
海洋生态环境问题指因自然变化或人类活动而引起或可能引起的海洋生态系统失衡和生态环境恶化,以及由此给人类和整个海洋生物界的生存和发展带来的不利影响。我们探讨海洋生态系统法律保护,重点是关注围绕人类活动引起的海洋生态环境问题。
海洋生物资源衰竭是人类过度开发利用海洋生态系统生物成分而引发的海洋生态环境问题。海洋生物在海洋生态系统中居于核心地位,其生物产量也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重要生物资源,在人口迅速上升和陆地资源有限的矛盾之下,人们期望海洋生态系统能够成为缓解这一矛盾的有力工具,而海洋生物稳定的生产量对人类持续利用海洋生态系统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由于人类过去未能认识到海洋生态系统的物质能量循环规律及其生物产量的有限性,在开发利用海洋生态系统时过度捕捞鱼类等海洋生物资源,致使早在十九世纪中叶就出现了海洋生物资源衰竭的现象,时至今日,海洋生物资源衰竭已成为重大的海洋生态环境问题。
海洋生态系统的非生物成分与生物成分之间通过物质能量流动、循环构成具有一定生产能力的整体,当非生物成分的物质发生异变超过一定程度时,会防碍海洋生态系统正常的物质能量流动过程,结果是:难以维持海洋生物成分对物质能量的需求而降低生物量;一部分非生物成分通过海洋生态系统物质能量循环进入并残留于海洋生物中,进而进入人体;海洋生物成分发生变异,异种海洋生物取得优势发展而彻底毁坏原有海洋生态系统的生产能力。所谓的海洋环境污染就是人类活动增加了某些海洋非生物成分物质而防碍了海洋生态系统的正常物质能量循环,发生上述三种结果的现象。重金属元素,如汞、镉、铅、铬(总铬和六价铬)、铜、锌、镍以及过渡元素砷、硒等,是地壳的天然成分,在海洋非生物成分中有一定比例,人类活动使过量的重金属元素进入海洋,逐渐富集,并最终造成污染。
石油烃进入海洋生态系统,首先是海洋生物的毒性作用,石油烃可以粘附在海洋生物甚至鸟类的身体表面,妨碍其正常的呼吸和运动。其次,石油可以在海洋生物,特别是经济生物体内累积,进而影响到其食用价值。无机氮、磷等营养元素大量进入海洋生态系统,浓度过高导致海水富营养化,其本身对海洋生物及海洋生态系统危害不大,但高浓度的无机营养盐却给海水中赤潮生物,特别是藻类赤潮生物的增长提供了良好的物质基础,其大量生长则导致了世界性的海洋灾害——赤潮而使海洋生态系统生物成分异化,对原有海洋生态系统产生严重危害。
人类活动产生的有机物种类繁多,其中持久性的有机污染物,如有机氯农药、多氯联苯等最终进入海洋生态系统。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高毒性、难降解、易于生物积累等特性给海洋生态系统的物质能量循环及海洋生物生产数量和质量造成严重影响,其致癌或类似激素的功能能够影响生物的生殖过程,也给海洋生态系统及人类健康造成危害。
此外,海洋生境破坏也是一类严重的海洋生态环境问题,如过度开采珊瑚礁资源,不仅对依赖珊瑚礁生存的海洋生物造成严重影响,同时也使其丧失了护岸功能,导致海岸蚀退。
红树林区创造了海洋生物或其他生物栖息、繁衍、避敌害、生长发育的极为有利的生态环境,是鱼虾、蟹贝类动物栖息繁殖的重要场所,水产资源丰富,生物生产力较高。红树林形成一道缓解或抵抗风暴、海浪对海岸冲击的天然屏障,消浪、促淤、护岸作用明显,但红树林破坏也相当严重。
总之,由于海洋生物资源衰竭、海洋环境污染、海洋生境破坏等导致的海洋生态环境问题危害到海洋生态系统功能的发挥,直接表现为海洋生物成分和海洋生物多样性减少、生产能力下降。如在一些污染比较严重的区域,潮间带生物群落的多样性指数有明显下降,由耐污种类取代了敏感的生物种类,甚至出现无生物区。
二、海洋生态系统的法律保护
人类开发利用海洋资源的一系列活动已造成日益严重的海洋生态环境问题,人与海洋之间的矛盾也日益尖锐,将人类开发、利用、保护海洋生态系统的行为纳入法律调整也已形成一定规模,从1867年的《英法渔业条约》到1982年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海洋生态法律保护正不断发展。已有的众多涉海的国际公约、条约、协议等法律文件以及多边协议、双边协议等在不同程度上强调了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其中多数都是从开发利用海洋资源,防治海洋环境污染的角度来进行法律保护。
在开发、利用、保护海洋资源方面,《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之一就是各国对海洋和海底资源的开发利用。各国之间的竞争,各国所提出的对海洋的空间要求,许多都是针对资源的。是对资源的需求引起对空间的要求,对空间的要求是为了达到对空间中的资源的占有或者得到资源取得上的某种便利。[1]《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各国占有、开发、利用海洋资源及其海洋权益维护形成了重大影响,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等法律制度的确立,使各国占有海洋空间的范围扩大,各国之间划界重叠,导致各国海域划界矛盾日益突出,对海岛的争端也更加尖锐,对海洋资源包括生物资源和非生物资源的争夺日趋激烈。一方面在海洋资源的占有、开发、利用上形成全球性的法律秩序;另一方面也引发了海洋安全问题,如中日钓鱼岛列岛之争,中国与东南亚沿海各国围绕南沙群岛引发的一系列矛盾和纠纷。这也推进了世界各国围绕海洋资源空间分布积极进行双边和多边协议而划界,通过协议划界进一步明确各国对海洋资源的占有、开发、利用,逐步形成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有序化。
中国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为履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要求,维护中国对海洋资源占有、开发、利用的权益,相继颁布实施了《领海及毗连区法》、《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法》,向世界宣布中国12海里领海及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并努力推进与周边国家签订划界协议以进一步明确对海洋资源的占有、开发、利用的权益范围。
在对海洋资源占有、开发、利用过程中,世界各国也关注了海洋资源的保护。十九世纪中叶的《英法渔业条约》就对海洋渔业资源进行保护;《公海捕鱼及生物资源养护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国际捕鲸管制公约》、《频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等对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进行了规定;《21世纪议程》也对海洋资源可持续利用进行了规定;各国之间也签订双边或多边协议共同开发、利用、保护海洋资源,如《中日渔业协定》、《中韩渔业协定》、《中越北部湾渔业合作协定》等对中国与日本、韩国、越南等周边国家合作开发、利用、保护渔业资源进行了规定。
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海洋资源,中国颁布实施了《渔业法》、《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法律,并将《土地管理法》、《森林法》、《矿产资源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也适用于保护海洋资源。如《渔业法》对保护渔业资源的规定,包括禁渔区、禁渔期、休渔制度以及许可证制度等;《海域使用管理法》规定了海域及其资源的有偿使用制度以及使用许可证制度等;《矿产资源法》的采矿许可证制度也同样适用于海洋石油、天然气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此外,《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条例》、《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等法规也对中国海底油气资源等的开发、利用、保护进行了规定。
对海洋资源的占有、开发、利用和保护也涉及到人类共同继承遗产问题。如国际海底资源,《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此进行了专门规定,并成立国际海洋管理局来负责国际海底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以多金属锰结核为主的国际海底资源开发利用过程势必影响到底栖海洋生物及其生存环境,进而导致海底生态系统变化,这也需要引起海洋生态系统法律保护的重视。
海洋环境污染已经引起世界各国的广泛重视,防治海洋污染、保护海洋环境自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以来就成为全球环境保护工作的一个重要领域。涉海的国际立法都对防治海洋环境污染给予了高度重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与以往的“海洋法”相比,明显的区别之一是规定了大量环境保护和保全内容。[1]除专门有一部分是“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外,其他部分也有一些条款涉及保护海洋环境问题。在《海洋倾废公约》、《船舶防治污染公约》、《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及其各种议定书、《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故公约》、《干预公海非油类物质污染议定书》,《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公约》等十几个有关海洋环境保护的公约、协定等国际法律文件中均对防治海洋环境污染进行规定。在保护海洋环境的国际立法中,保护环境的义务是核心问题。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各国有保全海洋环境的义务,各国按照其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职责来行使开发其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此外,污染管辖权也是一个重要问题。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进入海洋的陆源污染物由沿海国管辖;国家管辖范围以内的海底活动造成的污染,也由沿海国家管辖;来自船舶和飞机的污染,受沿海国和船舶(飞机)国双重管辖;在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倾倒废物,受沿海国管辖,在公海倾倒废物为受船舶国管辖;来自国际海底区域的污染,受国际海底管理局管辖。上述各种海洋污染管理工作,都要遵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及其有关国际法规的精神进行。
在防治海洋环境污染方面,中国立法已注意到了海洋生态环境与陆地生态环境的差异,除了《环境保护法》外,专门制订了《海洋环境保护法》,并经过修改完善。修改后的《海洋环境保护法》特别强调了对海洋生态的保护,增加了“海洋生态保护”一章。第一,强调了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和沿海各级政府的责任。如要求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红树林、珊瑚礁、滨海湿地、海岛、入海河口、重要渔业水域等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海洋生态系统。第二,规定了一些有效的海洋生态保护制度和措施。如在管理制度方面,规定了海洋自然保护区制度、海洋特别保护区制度和新的扩建海水养殖场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要求凡具有典型的海洋自然地理区域、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区域以及遭受破坏但经保护能恢复的海洋自然生态区域,海洋生物物种高度丰富的区域或者珍稀、濒危海洋生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域、海岸、岛屿、滨海湿地,入海河口和海湾等,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海洋自然遗迹所在区域和其他需要予以特殊保护的区域,都应当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第三,严格对破坏海洋生态违法者的制裁措施,不仅规定了单位和个人保护海洋生态的义务,而且对违反规定者规定了具体的制裁措施。[2]《海洋环境保护法》对海洋污染防治也做了规定。如通过制定国家海洋环境质量标准和地方海洋环境质量标准以及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加强海洋环境管理,并规定征收的排污费、倾倒费必须用于海洋环境污染的整治,不得挪作他用等。此外,《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海洋倾废管理条例》等法规都对防治海洋环境污染,保护海洋生态环境进行了规定。
保护海洋生态系统的另一个重大举措就是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在海岸带或海域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是世界各国保护一些特定的海洋生物和海洋生态系统的主要方法。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与生物圈计划将世界各国的一些特定的海洋自然保护区联系起来统一协调保护行动。海洋自然保护区有多种类型,如海湾、珊瑚礁、岛屿、红树林等。保持原始状态,允许旅游观光而不允许其他开发利用活动等。通过各种适当的保护措施,保持良好的生态环境,为生物提供安全的生活场所,为人类提供有价值的观光、科研、教育场所。中国《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虽然只是部门规章,其法律地位和约束力相对较低,但毕竟表明了中国为完善海洋自然保护区立法而进行的努力。
三、海洋生态法体系
海洋生态系统是由各组成成分(包括生物成分和非生物成分)按照一定的物质能量流动规则而相互作用、相互联系形成的具有一定结构,能完成一定功能的整体。海洋生物资源衰竭不仅与人类过度开发利用海洋生态系统的生物成分有关,也与海洋环境污染破坏海洋生态系统的非生物成分有关,海洋生物资源衰竭与海洋环境污染有内在的联系,这就是生态系统规律的作用,对其立法保护应充分考虑这种联系,从整体上遵循海洋生态规律来创设相关法律制度。但是,目前的国际国内立法,包括中国的立法均单方面强调了对海洋某些特定资源的保护和某些污染的防治,不论是对海洋生态系统生物成分的单方面保护或是对非生物成分的单方面保护都不全面,更谈不上将它们按海洋生态系统规律有机地协调起来了。至于建立自然保护区保护海洋生态系统也只是对一些特殊的生态系统进行保护,并未涉及从生态系统内部相互作用的规律出发进行海洋生态系统保护这一一般性立法。由于海洋生态法律保护方面立法不充分,许多领域就只好适用保护陆地生态系统的法律法规,这必然带来诸多问题,如将《自然保护区条例》适用于海洋自然保护区不能满足复杂艰巨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管理的特殊需要,《森林法》无法适用于红树林生态系统的保护,《野生动物保护法》也难以适应海洋生物及其生态系统变化的需要等。不仅如此,适用法律多样而混乱,执法主体也众多,容易发展成都管都不管的局面,表面上有许多法律法规,而实际上又无法可依,海洋生态环境不断恶化。因而真正实现海洋生态法律保护,必须将遵循海洋生态规律落到实处,从海洋生态系统自身的特性出发来构建保护海洋生态系统的海洋生态法体系,创设相关法律制度。
海洋生态系统是一个巨型复杂的大系统,其内部又可按组成成分划分若干子系统,每个子系统也由若干组成成分构成,可继续划分子系统。如,海洋生态系统由生物成分和非生物成分构成,因而海洋生态系统可分为海洋生物子系统和海洋生命支持子系统;海洋生物子系统又由生产者、消费者、分解者构成,相应划分为生产者子系统、消费者子系统和分解者子系统;消费者子系统又由鱼、虾、贝等构成,仍可划分为鱼类子系统、虾类子系统、贝类子系统等……如此不断划分下去,最终可将复杂的海洋生态系统层层划分为若干结构简单、功能单一的子系统,随着海洋生态系统科学研究的深入发展,这种按组成成分划分的子系统仍将延伸下去。这就是对海洋生态系统的组成成分类型进行的分层,是海洋生态系统层次性特性的体现,形成海洋生态系统的类型层次结构。
当我们将海洋生态系统纳入法律调整范围时,我们对海洋生态系统层次性的关注不可能象海洋生态系统研究那样不断深入而具体到穷尽所有子系统,这个研究过程仍在进行中,我们必须在某个层次上截断这种分层,这取决于法律自身的发展,并非海洋生态系统的科学研究。法律主要规范人类开发、利用、保护海洋生态系统的行为,遵循海洋生态规律来构建海洋生态法体系时需要正视海洋生态系统的层次性特性,考虑子系统之间的相互关系。对应于海洋生态系统的层次性,需要构建三个层次的海洋生态法体系。第一层次是针对海洋生态系统的海洋生态法,是整体性、综合性的法律。整体性是海洋生态系统的本质特性,整体性揭示各组成成分协调而获取的整体功能大于各组成成分功能的简单相加之和,各个组成成分的质和量都需要限制在保证整体功能实现的一定范围内。对各个组成成分进行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也必须充分认识到这一海洋生态规律——整体性发展规律的事实,将相关成分纳入法律保护时遵循这一规律。如为保证海洋生态系统的整体功能,鱼类成分需要维持在一定水平上以保证对藻类等生物成分的消费,为大型海洋动物提供食物,以及为人类提供可持续捕捞的鱼类资源,相关的渔业法就需要禁渔区,禁渔期,限制捕捞渔具等规定。再如为保证海洋生态系统非生物成分为生物成分提供良好的物质条件,向海洋生态系统排放各种污染物需要加以限制,相关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律就需设立污染物排放标准等。这一系列保护海洋生态系统生物成分和非生物成分的法律都需要相互协调以保护整个海洋生态系统的整体功能,需要制定综合性的从整体出发全方位保护海洋生态系统的海洋生态法,以统领海洋资源法律、海洋环境保护法律等。
第二层次由四类法律部门组成:一是针对海洋生物子系统的法律保护,主要围绕人类开发、利用、保护海洋生物资源而进行立法,可称为海洋资源法。二是针对海洋生命支持子系统的法律保护,其中某些化学元素是作为海水化学资源而开发、利用、保护的,如Nacl(食盐),应将其立法纳入海洋资源法范畴。保护海洋生命支持子系统是对非生物成分的保护,考虑到人类向海洋排放的各种物质,包括重金属元素、营养元素、放射性元素、有机物质等可能改变非生物成分的数量及其比例,破坏海洋生命支持子系统而成为污染物质,因而将防止污染、保护海洋生命支持子系统的法律统称为海洋环境保护法。三是针对所有生物成分的法律保护。所有生物成分都是海洋生态系统的某个级别上的子系统,是整个系统物质能量循环中的某一环节,某种生物的缺失都会防碍物质能量循环过程而影响到其上、下环节生物的正常生长发育,进而影响到整个海洋生态系统的功能,也即是说所有生物成分在海洋生态系统中都有各自的地位和作用,对其科学研究是有价值的也是可能的,但对所有生物成分都制定具体的法律去保护它们,从理论上讲是可以的,但考虑到法律价值和成本,实际上却又是不可行的,因而我们只能对所有生物成分的法律保护采取综合性立法,即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四是针对一些特殊的海洋生态系统的法律保护。在海洋生命支持子系统中,对某些海洋生物生长、繁衍所必须的生存环境——海洋生境进行保护也是具有重要价值的,连同保护其上的生物成分,为人类保存下原始的海洋生态系统及其自然过程、海洋生物遗传基因库等,此类立法可称之为海洋自然保护区法。
第三层次是有选择地针对海洋生态系统的第三层次子系统及其以下子系统的各种具体生物成分和非生物成分进行立法保护。在海洋资源法范畴,如针对鱼类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制订渔业法;石油、天然气被认为是不可再生的能源,对其堪探、开发、利用、保护、节约,我们都创设了相关的法律制度,如探矿、采矿许可证制度,节能制度等,也可制订海洋石油天然气保护法;研究天体之间引力变化,揭示海水潮起潮落的规律并遵循之,创设法律制度开发、利用、保护可再生的潮汐能对缓解能源供需矛盾是有意义的,探讨波浪形成进而转化为能量的机理,遵循其规律创设法律制度来开发、利用、保护可再生的波浪能资源也是可取的,时机成熟时可制订海洋可再生能源促进法等。在海洋环境保护法范畴,为防止人类输入海洋生态系统的废弃物污染、破坏海洋生态系统,创设防治污染的法律制度时就需要针对重金属污染、化学营养元素污染、人造有机物污染、放射性污染、油类污染、养殖污染、船舶污染等各种污染行为创设一系列防治污染的法律制度及相关法律制度。如建设工程、养殖项目等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清洁生产制度等法律制度,条件成熟时可分别立法,如船舶污染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面对海底地震、火山爆发而突然加强波浪、潮汐的强度,产生风暴潮等海水剧烈运动,形成海洋灾害,给人类带来的损失,飓风、台风、风暴等强降雨、大风天气,强风助浪、波浪汹涌也可演化为风暴潮等海洋灾害而造成人类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对这些海洋灾害需要进行研究,探寻规律,创设法律制度对其运动进行监测、预测,对其可能造成的损害进行预防,减少对人类造成的损失,时机成熟时可制订海洋灾害防治法等。在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法范畴,如针对濒危物种制订海洋濒危野生动植物保护法等。在海洋自然保护区法范畴,如针对珊瑚礁及其它海岛生境的海岛保护法;针对红树林生境的红树林保护法等。针对稳定性被破坏的海洋生态系统,生态恢复是我们面临的难题。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重在保护少数海洋生态系统,从生态恢复的角度看仅是自然恢复(海洋生态系统次生演替)。有些破坏是自然恢复难以完成的,这需要根据海洋生态系统的负反馈机制,利用生态恢复技术来达到恢复海洋生态系统的目的。生态恢复强调人类的主动作用,需要法律进行规范,以防止进一步破坏,创设海洋生态系统生态恢复制度,对生态恢复的目标、评价方法、成功标准、相关限制等进行规范。从重建(即去除干扰并使生态系统恢复原有的利用方式)、改良(即改良立地条件以便使原有的生物生存,一般指原有景观彻底破坏后的恢复)、改进(即对原有的受损系统进行改进,以提高某方面的结构与功能)、修补(即恢复部分受损的结构)、更新(指生态系统发育及更新)、再植(即恢复生态系统的部分结构和功能)[3]等角度出发设计恢复海洋生态系统的法律制度。从恢复技术来看,需要设计恢复海洋生态系统的技术法律规范体系,包括非生物成分的恢复技术,生物成分(包括物种、种群和群落)的恢复技术,海洋生态系统(包括结构和功能)的总体规划、设计与组装技术等,并明确相关的技术标准。关于恢复成功的标准,不同的研究者有不同的看法,如果将海洋生态系统恢复纳入法律调整范围,也需要认真考察恢复成功的标准,将成熟的有益于海洋生态系统持续发展的标准引入法律中,如可考虑从可持续性、不可入侵性(像自然群落一样能低制入侵)、生产力(与自然群落一样高)、营养保持力、具有生物间相互作用等方面来确立恢复成功的标准。[3]
以上三个层次的海洋生态法律有机地形成系统的海洋生态法体系。
‘贰’ 生物环境保护有哪些措施
就地保护:指为了保护生物多样性,把包含保护对象在内的一定面积的陆地或水体划分出来,进行保护和管理.就地保护的对象:主要包括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和珍稀濒危动植物的天然集中分布区等.就地保护主要是指建立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为了保护自然和自然资源,特别是保护珍贵稀有的动植物资源,保护代表不同自然地带的自然环境和生态系统,国家划出一定的区域加以保护,这些区域叫做自然保护区.迁地保护:指为了保护生物多样性,把因为生存条件不复存在,物种数量极少或难以找到配偶等原因,而生存和繁衍受到严重威胁的物种迁出原地,移入动物园、植物园、水族馆和濒危动物繁育中心,进行特殊的保护和管理.迁地保护是就地保护的补充,为行将灭绝的生物提供了最后的生存机会.
‘叁’ 27.如何进一步搞好生态环境保护
生态环境保护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宏伟事业。必须坚持把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与扩大国内需求、提高发展质量、促进社会和谐有机结合起来,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努力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一是切实抓好重点流域区域海域污染防治。强化“三河三江”、渤海、松花江、丹江口库区及上游、三峡库区、黄河中下游等重点流域区域海域污染防治力度,支持规划内城镇污水处理、垃圾处理、流域综合治理等设施建设和重大环保技术示范。要稳步实施重点防护林、天然林保护、京津风沙源治理、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等重点生态工程建设。 二是扎实推进工业污染防治取得新进展。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年度落后产能淘汰计划,促进电力、水泥、钢铁、铁合金、焦炭、造纸、酒精等行业落后生产能力有序退出。同时,对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一律不批;对环境污染严重,污染物不能达标排放的项目,一律不批;对环境质量不能满足环境功能区要求、没有总量指标的项目,一律不批;对位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的项目,一律不批。 三是进一步加大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力度。充分发挥中央农村环保专项资金的示范带动作用,落实好“以奖促治”和“以奖代补”的政策措施,确保村镇环境整治取得明显成效,稳步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制定实施《全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着力整治畜禽养殖污染、生活污水垃圾污染、工矿企业污染和土壤污染,加快推进农村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增强农村污染防治能力。 四是深入开展环境执法监督专项行动。大力整治城镇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放和污泥违法处置问题,开展重点流域区域海域污染防治集中督查,强化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排污许可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大对各类违法排污行为处罚和责任追究力度。积极探索生态保护和农村环保领域执法监督的途径和方法,加强生态旅游区、矿产资源和旅游开发环境监管,组织开展第二次全国生物物种资源保护联合执法检查。 五是努力抓好环境科技、法制建设和国际合作。推进环保科技创新工程建设,集中力量优先开展总量控制等方面的科技攻关,加快建立比较完备的环保科技支撑体系。尽快推动出台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抓紧制定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做好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工作,认真组织环境保护法修改的研究论证工作。继续扩大国际环境合作与交流,努力拓展双边、多边以及区域合作领域,积极推动国际环境履约工作。
‘肆’ 如何保护某些地区的原生态
生物多样性的保育
⑴ 物种、栖息地、生态系统以及遗传多样性的调查和编目
非常重要的工作是植物志、动物志和微生物志的编写。要解决世界上或某个国家物种和生态系统分布状况;确定生物多样性变化速率,怎样的变化速率将对群落结构和生态系统过程产生影响;生态系统中关键种的确定,它的存在与否对生态系统的结构变化的影响等。目前世界大量物种受到不同程度的威胁,为了保护生物多样性,首先要确定物种受威胁程度。现将物种分为灭绝种、濒危种、易危种、稀有种、未定种五种濒危等级。
⑵ 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基础理论研究
如生物地理学及地理区学、物种生物生态学、生态系统生态学和景观生态学等,这些是发展保护生物(生态)学的基础。保护生态学主要解决自然保护中三个迫切的问题,即灭绝、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过程的维持。主要的研究内容有:种群脆弱性分析;生境片断化;灭绝的机制;边缘效应;次生灭绝等。
⑶ 生物多样性的就地保护
保护生物多样性,应该同时保护其生存的环境。实践证明自然保护区是就地保护最有效的方法。
根据IUCN(1985)对保护区的分类和保护目标,把保护区分为科学(严格)保护区、国家公园、自然遗迹保护区、人工维持的野生生物保护区、景观保护区、自然资源保护区、人类学保护区、多种(资源)经营管理区等8种类别,以及世界历史遗产保护地。
自然保护区规划与设计是重要的。保护区的形状理想的应是圆形,圆形设计可减少保护区内物种扩散距离。如果保护区太长,区内局部发生干扰,物种从中心向边缘地区扩散效率很低,会形成局部物种灭绝。一般把保护区分成三个部分,即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
⑷ 生物多样性的迁地保护
植物园、动物园、水族馆、种子库和基因库的建立都是迁地保护的重要措施。生物多样性保护应以就地保护为主,对某些濒危物种而言,迁地保护也是必不可少的手段。迁地保护的物种最终还应回归大自然,这是在迁地保护过程中应加以注意和探讨的问题。
⑸ 生物多样性恢复研究
通过发展、试验和应用恢复生态学原理,加强对被破坏和退化的生态系统恢复的基础研究,这是提高区域生物多样性的有效途径。主要研究生物内部遗传结构和物种的多样性与生态系统的功能如生产力、养分循环、污染物的贮存和排放等的联系;在退化生态系统中,物理和生物因子如何分别地和综合地影响物种生活史特点以及对种群和群落结构的影响;应用生态学与进化的原理为恢复的研究项目提供研究纲要。
⑹ 其它
生物多样性保护涉及广泛的内容,尤其是社会的和人文的。特别要强调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法律和法规的制定,只有依法才能最有效的保护。
‘伍’ 保护生物的多样性我们应该怎么做
尽量建立自然保护区,加大对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宣传。并且应该加强对自然保护区的保护。
由于建立自然保护区有一些从跟本上触犯了农民的利益,所以,在建立自然保护区时,在条件允许下,国家对农民给予补贴,并对胡乱开垦的行为进行强制禁止。
国家建立濒危物种的物质库,这是对濒危物种的又一种保护。
避免当地居民进行乱砍滥伐,国家鼓紶紶官咳擢纠规穴海膜励人民种树,然人民少用树枝做燃料。
保护我们的生命之源——水。一方面,不应对当地河流、湖泊进行污染,另一方面,从生活中节约并合理用水。
自己要在平时爱护小动物,不要偷猎,且面对偷猎者,应向当地公安局举报。
自身坚决不食用较为珍稀的野生动物,如国家的保护动物等。当自己看到有不法单位或个人销售这类动物,应积极向当地工商局举报,并对其进行劝说。也要教育家长不去吃它们。
只要我们做好了以上这几点,我相信,生物的多样性不会再迅速地减少,或许再不会减少。
‘陆’ 在国家生态保护区内,如何兼顾保护与发展
一定要出台相应的文件,然后应该提高人们的保护环境意识,应该节约资源,平时的生活一定要低碳环保,在发展的过程当中,也不要破坏生态环境。
‘柒’ 日常生活中如何去爱护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还能做些什么
保护生物多样性的范文
对策1: 建立自然保护区实行就地保护
�� - 自然保护区是指那些有代表性的自然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种的天然分布区,包括自然遗迹、陆地、陆地水体、海域等不同类型的生态系统。自然保护区是对生物多样性的就地保护场所
��- 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保护好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好生物多样性,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自然保护区的主要功能是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生物遗传资源和景观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另外自然保护区还具备科学研究、科普宣传、生态旅游的重要功能
��- 在退化生态系统的恢复过程中,自然保护区可以使自然力得到充分的发挥
我国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始于上世纪50年代,经过近50年的建设,特别是从70年代末以来,我国自然护区事业发展很快,初步建成了一个类型比较齐全的自然保护区网络。至2001年底,已建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1550处,约占国土总面积的14.4%,其中国家级处155处,有22处自然保护区被纳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生物圈保护区网络,21处列人国际(湿地公约)的重要湿地名录。自然保护区的建立,使我国70%的陆地生态系统类型,80%的野生动物和60%的高等植物,特别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的大多数在自然保护区内得到较好的保护
��- 关于自然保护区,国内外都存在不同的理解,容易使人产生误解,下面将与自然保护区有关的同义语介绍如下:
1)自然保护区:是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一的区域
2)生物圈保护区:是UNESCO系统的保护区,强调保护、发展与后勤支持三大功能,提出着名的核心区、缓冲区与过渡区三区模式,该模式作为中国自然保护区立法的依据。目前中国有22个生物圈保护区
3)森林公园:强调通过保护森林生态系统及其景观为人类提供休憩与旅游的地区
4)风景名胜区:具有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自然景物、人文景物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范围,可供人们游览、休息或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区
5)传统文化森林保护地:我国道、佛寺庙通常位于深山密林,并有长期保护培育周围森林的传统,为保存不同地域的典型生态系统与物种多样性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有许多因寺庙保存下来的森林生态系统直接成为国家或省县级自然保护区。我国农村有数千年保育风水林的传统,风水林在文化上赋予一些宗教色彩,但其本质上是保护农村聚居点生态环境条件,如何护了关键集水区,保存了生物资源。这一优良传统对我国自然保护还将起到重要的作用
6)天然林保护地:自1998年以来,国家正式启动天然林保护计划,这一类新的保护地,主要关注的森林生态服务功能,尤其强调其涵养水源及水土保持的功能
7) 自然遗产:UNESCO系统的保护区,以保护着名的自然遗产地为主,保护对象有生态系统、地质遗迹。目前中国的自然与文化遗产28处,如武夷山、峨嵋山、秦山、黄山、九寨沟、黄龙、张家界、长城、故宫、兵马俑、敦煌、丽江等;其中双遗产4处(泰山、黄山、峨岷山、武夷山)
8) 国际湿地:以保护湿地为主的自然保护区,又称为拉姆萨(Ramser) 国际湿地,目前中国有21处,如扎龙、向海、鄱阳湖、东洞庭湖、东寨港、青海湖、香港米浦等。
9) 地质公园:是以保护地质遗迹为主要目的的保护区,如冰川遗迹、火山遗迹、丹霞地貌、溶洞等
对策2: 迁地保护
��- 这是在生物多样性分布的异地,通过建立动物园、植物园、树木园、野生动物园、种子库、精子库、基因库、水族馆、海洋馆等不同形式的保护设施,对那些比较珍贵的物种、具有观赏价值的物种或其基因实施由人工辅助的保护
��- 这种保护在很大程度上是挽救式的,她可能保护了物种的基因,但这种保护是被动的,长久以后,可能保护的是生物多样性的活标本。因为,毕竟迁地保护是利用的人工模拟环境,自然生存能力、自然竞争等在这里无法形成
��- 当然,迁地保护可以为异地的人们提供观赏的机会,带来一定的收入,进行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宣传,在某种程度上可促进生物多样性保护区事业的发展
对策与建议
对策1: 重视社区管理问题
��- 认识社区管理问题的重要性,在立法环节把社区管理工作内容纳入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目标和职责,是解决社区与保护区冲突的前提。生物圈保护区所倡导的概念就是把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社区经济发展相结合,把人作为自然保护区中的组成成分来考虑,重视发挥缓冲区和实验区的功能
对策2: 尊重社区权利,与社区分享利益
��- 对保护区内的集体所有土地和山林、水体、牧场等,应尊重其所有者受益的原则,与社区分享利益,帮助社区经济发展。可以通过购买、租赁土地使用权和资源管理权的方式,也可以按不同所有者的份额,共享资源获得的收益,如门票、资源补偿费、土地设施出租费等,还可以通过其他补偿方式,如以粮食换林权, 以粮食换生态等
《《帮你找来粘贴的
‘捌’ 如何保护生态环境
(1)保护生态环境,防止土地荒漠化。
(2)实施绿色工程,保护生态环境,防止土地荒漠化是当前一项紧迫的任务。保护长江黄河源头,严禁在江河源头采金、挖草(甘草、虫草、发菜);加强长江黄河上中游森林植被建设、“三北”防护林建设;严格实施生态脆弱区的禁采禁伐、禁渔、禁猎,实施退耕还林、退耕还草、退耕还湖还海,封山育林、风沙区造林植草。
(3)建立适合现阶段生态环境建设的自然保护区管理体制。
我国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是通过生态环境保护,遏制生态环境破坏,减轻自然灾害的危害;促进自然资源的合理、科学利用,实现自然生态系统良性循环;维护国家生态环境安全,确保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切实抓好现有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管理的同时,抓紧建设一批新的自然保护区,使各类良好自然生态系统及重要物种得到有效保护;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监管体系,使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得到有效执行,重点资源开发区的各类开发活动严格按规划进行,生态环境破坏恢复率有较大幅度提高;加强生态示范区和生态农业县建设,全国部分县(市、区)基本实现秀美山川、自然生态系统良性循环。
以上内容参考:网络-生态环境 (生态关系组成的环境的简称)
‘玖’ 如何具体进行生物多样性的保护
我觉得主要还是靠个人的道德水品修养素质......要是这些基本的都做不到..就算社会再怎么规范法律在怎么健全都没有用的..就算是对那些偷猎者千刀万剐都制止不了跟多对野生动物的伤害..所以我只能相信人类善良的本质和柔软的心..
对科普知识进行适当的了解 特别是自然科学方面的 因为现在有了网络之后人们知识实在贫乏的可以 特别是小朋友 这样在生活当中就会注意到很多细节 减少对环境的破坏 我们现在能做到就这些小事情 小事情做好了也有大变化
体制和法律神马的 我们真的无能为力。。。
1 生物多样性是一个很复杂的概念吧,很多非专业人士对其实际上真是一知半解,故环境教育是很重要的一步,尤其在年轻人、少年中,建立一种对生命的尊重和爱是一个很漫长而艰巨的过程。我想广泛的互动和宣传是很有效的一种方法
2 建立生态保护区,维护现有自然保护区,减少人工干预,在生态敏感地区的人工建设要极为慎重,民众和有识之士要适时发表自己的意见,参与政策讨论,使声音放大。比如吉林长白山东北虎保护区面积本来就小,如今还面临着地方政府申请高速铁路的问题,使得保护区内本已极为少见的野生东北虎面临新一轮的危机。
3保护生物多样性不能是看到了大熊猫,就惊呼“好可爱好可爱哦”,却忘了小熊猫也面临着灭顶之灾,但仅因关注度和知名度不够高,获得的重视就少了许多。要知道,如果最后只剩人类和大熊猫,这样的生态系统也是脆弱的。我就再次强调一下增加宣传力度、科普力度、以正视听。
相较于立法或各方面~我更睇重从人噶本质去改变·而不是用冰冷而生硬噶条例 去警示惩罚凶残噶虐待行为 要令大家有这样的思想 人同所有动物都是一样的 依靠这个地球的支源生存和繁衍生息 要教会呢代甚至每一代个人 意识到 毁灭任何一个物种都无疑系在慢性自杀 尝试改变一个生活模式 慢慢把更多的支源进行可持续的使用 例如水资源的保护 野外动物的生存条件 城市中各种动物们的生存问题 还有城市不断发展扩大导致的深林破坏和工业污染 这都是必须得重新去审视和认识的~
1。自己不要吃野生动物。也向身边的人宣传,家人,朋友。没有什么非吃不可的理由,也不是说什么决定好吃...其实不过是为了面子...怎么可以为了面子,却要了他们的它们??虽然是人和动物不同,但是生命同样应该得到应有的尊重。
2.尤其要跟家里的小朋友宣传,让他们从小知道环保的重要,也让他们回家告诉自己的家人,不要吃野生动物,不要购买野生动物制品。
3.参加义工活动,为保护动物切实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
4.在学校里宣传,播放一些影片与同学分享观后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