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我们为什么需要转基因技术
如今网络上转基因争端不断,各种消息也让民众如雾里看花。转基因这项技术,无论你是支持还是反对,最好都建立在足够了解的基础之上,而非道听途说。本文将从基因、基因工程及其医学应用、农业应用等方面介绍一些关于转基因的知识。
基因
基因是控制生物遗传物质的结构和功能的基本单位。生物的一切遗传性状都是受基因控制的。有的基因通过控制酶合成来调控生物的代谢,有的通过控制蛋白质分子的结构来直接影响性状。
比如不同的人天生的肤色可能各不相同,其中一个影响因素是酪氨酸酶对应基因的活性。人的肤色是由黑色素细胞产生的黑色素形成的,而产生黑色素需要酪氨酸酶,当此酶活性高时,合成的黑色素就较多,人的皮肤黑;反之肤色白。酪氨酸酶由酪氨酸酶基因控制合成,如果控制酪氨酸酶的基因异常,则酪氨酸不能正常合成,从而使酪氨酸不能正常转化为黑色素,导致黑色素缺乏,表现为白化病。正是基因工程的问世,让治疗白化病之类的疾病成为可能。
基因工程及医疗应用
基因工程又叫DNA重组技术。该技术利用分子生物学手段,通过对生物的基因进行改造和重新组合,然后导入并在受体细胞内表达,从而使生物获得新的性状,产生出满足人类需要的生物产品。运用基因工程设计制造的“DNA探针”检测肝炎病毒,不但准确且迅速;在环境监测方面,“DNA”探针能够十分灵敏地检测环境中的病毒、细菌等污染物。
过去,从猪、牛等动物的胰腺中提取胰岛素,100kg胰腺只能提取到4-5g胰岛素。1978年,人们成功在大肠杆菌中表达胰岛素基因(即将合成的胰岛素基因导入大肠杆菌),每2000L培养液就能产生100g的胰岛素!
1979年,人生长素基因在大肠杆菌中获得直接表达;1980年,人白细胞干扰素基因获得克隆和表达;1981年,抗口蹄疫的基因工程抗原研制成功;1982年,乙肝抗原在酵母菌中表达成功;同年,转基因植物和转基因动物也分别获得成功。
1986年,着名生物学家、诺贝尔奖获得者Renato Dulbecco在Science上发表短文《肿瘤研究的转折点:人类基因组测序》,率先提出“人类基因组计划”。即通过对人体内全部基因的序列进行测定,从而找到治疗和预防诸如癌症和心脏病等疾病的更有效方法。1990年该计划正式启动,美国、英国、法国、德国、中国以及日本六国科学家共同参与。2000年6月,人类基因组草图宣告完成。
一些恶性疾病过去无药可治,现在有了特异的基因工程药,通过识别肽段、配基或抗体与蛋白质药物融合,构成分子导向药物,能选择性作用于靶部位,从而大大提高了疗效。
基因工程在农业上的应用
1982年,转基因农作物问世,1983年世界上第一例转基因烟草在美国成功培育,1985年人类首次试种能够抵御害虫、病毒和细菌侵害的转基因作物。此后,转基因技术得到了迅速发展。去年,全球共有28个国家的1730万农民种植了转基因作物,占地约1.7亿公顷,为全球耕地总面积的12%。[1]
理论上,植物转基因技术和常规杂交育种方法都是通过优良基因的重组获得新品种,但传统的常规杂交育种是将植物种内或近缘种间的优良性状组合在一起,使植物获得新性状。其基因交流范围有限、育种效率较低、育种周期长、导入大量不明且不可控的基因。植物转基因技术通过导入优良基因使作物获得新的性状,主要用于提高农作物的抗逆能力,以及改良农作物的品质等方面。它克服了植物有性杂交的限制,针对性地进行基因组合,精准有效地改变生物的遗传性能,提高育种效率,这是传统育种不具备的优势,也是农业发展的方向。如转基因抗虫作物的出现,导致杀虫剂使用量减少,降低了生产成本,减轻了对环境的污染;而一些抗盐碱、抗旱、抗高温作物的培育,更能大幅提高作物的产量。
媒体声音
郎咸平曾在书中造谣称:09年广西医科大接受一个世界银行的研究项目,对广西217名男大学生进行精液分析研究,发现56.7%的人精液异常,归咎于“转基因玉米”的推广。这则消息在网上迅速传播,民众纷纷谈“转”色变。后来发现,根本就不存在这个项目,而转基因玉米也根本还没有推广种植,书中提到的玉米只是杂交品种而不是转基因作物。与此同时,转基因作物致癌、致病、绝育等消息铺天盖地。要知道,各国政府批准的转基因作物,都是经过无数安全性试验验证过的,没有哪个国家敢拿民众生命以及自己子孙后代健康开玩笑。
今年2月25日,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司长张红宇在南京农业大学做报告时提到:2013年,我国大豆总需量为7000万吨,而进口大豆量竟达6338万吨,可全世界大豆贸易总额才为9000万吨。90%的大豆主要依赖进口这一事实,无疑给那些声称“传统育种方式就可以满足我国粮食自给自足”的人一记响亮的耳光。危机就在眼前,但能使作物优质高产的转基因技术的发展却因反转而举步维艰。
人口迅速增长、耕地面积剧减、环境污染加剧、粮食危机严重,在有限的空间里要满足全球的粮食需求,势必需要科学技术来解决这些问题。而利用转基因技术可以克服土壤因盐碱、沙害、虫害带来的不能生产、减产的问题,提高粮食产量。
南安普顿大学生态学教授Guy Poppy告诫我们:“转基因技术是一件很有用的工具,应该摆在我们手头的工具箱里(而不是把它扔掉)。”
注释
[1]. https://www.gov.uk/government/speeches/rt-hon-owen-paterson-mp-speech-to-rothamsted-research
文 / 马妍
⑵ 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研究与试验
第三章生产与加工
第四章经营
第五章进口与出口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七章罚则
第八章附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动植物、微生物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研究,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口、出口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农业转基因生物,是指利用基因工程技术改变基因组构成,用于农业生产或者农产品加工的动植物、微生物及其产品,主要包括:
一转基因动植物(含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微生物;
二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产品;
三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
四含有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其产品成份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产品。
本条例所称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是指防范农业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构成的危险或者潜在风险。
第四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负责转基因食品卫生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建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部际联席会议由农业、科技、环境保护、卫生、外经贸、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负责研究、协调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国家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实行分级管理评价制度。
农业转基因生物按照其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的危险程度,分为Ⅰ、Ⅱ、Ⅲ、Ⅳ四个等级。具体划分标准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国家建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制度。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的标准和技术规范,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条国家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实行标识制度。
实施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九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安全评价管理工作,并设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评价工作。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由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生产、加工、检验检疫以及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十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工作的需要,可以委托具备检测条件和能力的技术检测机构对农业转基因生物进行检测。
第十一条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单位,应当具备与安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设施和措施,确保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安全,并成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小组,负责本单位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安全工作。
第十二条从事Ⅲ、Ⅳ级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的,应当在研究开始前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一般应当经过中间试验、环境释放和生产性试验三个阶段。
中间试验,是指在控制系统内或者控制条件下进行的小规模试验。
环境释放,是指在自然条件下采取相应安全措施所进行的中规模的试验。
生产性试验,是指在生产和应用前进行的较大规模的试验。
第十四条农业转基因生物在实验室研究结束后,需要转入中间试验的,试验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需要从上一试验阶段转入下一试验阶段的,试验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进行安全评价合格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入下一试验阶段。
试验单位提出前款申请,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等级和确定安全等级的依据;
二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三相应的安全管理、防范措施;
四上一试验阶段的试验报告。
第十六条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的单位在生产性试验结束后,可以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试验单位提出前款申请,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等级和确定安全等级的依据;
二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三生产性试验的总结报告;
四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稀?br>;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组织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合格的,方可颁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第十七条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利用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的或者含有农业转基因生物成份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定、登记或者评价、审批前,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取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第十八条中外合作、合资或者外方独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应当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生产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应当取得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生产单位和个人申请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并通过品种审定;
二在指定的区域种植或者养殖;
三有相应的安全管理、防范措施;
四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生产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生产档案,载明生产地点、基因及其来源、转基因的方法以及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流向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单位和个人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的,应当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农民养殖、种植转基因动植物的,由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销售单位依照本条例
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代办审批手续。审批部门和代办单位不得向农民收取审批、代办费用。
第二十三条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品种、范围、安全管理要求和相应的技术标准组织生产、加工,并定期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生产、加工、安全管理情况和产品流向的报告。
第二十四条农业转基因生物在生产、加工过程中发生基因安全事故时,生产、加工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采取安全补救措施,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运输、贮存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控制措施,确保农业转基因生物运输、贮存的安全。 第二十六条经营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经营许可证。
经营单位和个人申请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经营许可证,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专门的管理人员和经营档案;
二有相应的安全管理、防范措施;
三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七条经营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经营档案,载明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来源、贮存、运输和销售去向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应当有明显的标识。
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由生产、分装单位和个人负责标识;未标识的,不得销售。经营单位和个人在进货时,应当对货物和标识进行核对。经营单位和个人拆开原包装进行销售的,应当重新标识。
第二十九条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应当载明产品中含有转基因成份的主要原料名称;有特殊销售范围要求的,还应当载明销售范围,并在指定范围内销售。
第三十条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广告,应当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刊登、播放、设置和张贴。 第三十一条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引进农业转基因生物用于研究、试验的,引进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批准:
一具有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申请资格;
二引进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在国(境)外已经进行了相应的研究、试验;
三有相应的安全管理、防范措施。
第三十二条境外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利用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的或者含有农业转基因生物成份的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的,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批准试验材料入境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中间试验、环境释放和生产性试验:
一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已经允许作为相应用途并投放市场;
二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经过科学试验证明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无害;
三有相应的安全管理、防范措施。
生产性试验结束后,经安全评价合格,并取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后,方可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审定、登记或者评价、审批手续。
第三十三条境外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农业转基因生物用作加工原料的,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符合下列条件,并经安全评价合格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一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已经允许作为相应用途并投放市场;
二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经过科学试验证明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无害;
三经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检测机构检测,确认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不存在危险;
四有相应的安全管理、防范措施。
第三十四条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引进农业转基因生物的,或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引进单位或者境外公司应当凭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和相关批准文件,向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经检疫合格后,方可向海关申请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五条农业转基因生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的,货主应当事先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过境转移,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申请之日起27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七条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出口农产品,外方要求提供非转基因农产品证明的,由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转基因农产品信息,进行检测并出具非转基因农产品证明。
第三十八条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没有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和相关批准文件的,或者与证书、批准文件不符的,作退货或者销毁处理。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不按照规定标识的,重新标识后方可入境。 第三十九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被检查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单位和个人、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其提供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有关的证明材料或者其他资料;
二查阅或者复制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有关档案、账册和资料等;
三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就有关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问题作出说明;
四责令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
五在紧急情况下,对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实施封存或者扣押。
第四十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第四十一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支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四十二条发现农业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植物和生态环境存在危险时,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宣布禁止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口,收回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销毁有关存在危险的农业转基因生物。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Ⅲ、Ⅳ级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或者进行中间试验,未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研究或者中间试验,限期改正。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的,已获批准但未按照规定采取安全管理、防范措施的,或者超过批准范围进行试验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试验,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生产性试验结束后,未取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擅自将农业转基因生物投入生产和应用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和应用,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研究与试验,限期补办审批手续。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生产、加工农业转基因生物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品种、范围、安全管理要求和技术标准生产、加工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生产或者加工,没收违法生产或者加工的产品及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销售单位,不履行审批手续代办义务或者在代办过程中收取代办费用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进口,没收已进口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进口、携带、邮寄农业转基因生物未向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的,或者未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批准过境转移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由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比照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关于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没收非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收缴相应的证明文书,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研究、试验、生产、加工、贮存、运输、销售或者进口、出口农业转基因生物过程中发生基因安全事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核发许可证、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或者核发许可证、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⑶ 关于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的问题
环境安全性评价的核心问题是转基因植物释放到田间后,是否会将所转基因移到野生植物中,是否会破坏自然生态环境,打破原有生物种群的动态平衡。包括:1)转基因植物演变成农田杂草的可能性。2)基因漂流到近缘野生种的可能性。3)对生物类群的影响。
关于食品的安全性。
经和组织(OECD)1993年提出了食品安全性评价的实质等同性原则。如果转基因植物生产的产品与传统产品具有实质等同性,则可以认为是安全的。反之,则应进行严格的安全性评价。在进行实质等同性评价时,一般要考虑以下主要方面:1、有毒物质:必须确保转入的外援基因或基因产物对人畜无害。2、过敏源:在自然条件下存在着许多过敏源,在基因工程中如果将控制过敏源形成的基因转入目标植物,则会对过敏源造成不利的影响。
利用转基因动物生产出来的药物安全性问题不大,可根据其结构与天然蛋白结构是否一致来判断安全性。但是在生产过程中,转基因动物如何对应GAP,GLP,GMP、如何避免转基因动物的遗传物质进入药物是应该重点强调的问题,另外,作为动物药厂的动物本身一旦不“产药”了,对该动物的后继处理也应慎重考虑。
目前,世界主要发达国家和部分发展中国家都制定了各自对转基因生物(包括植物)的管理法规,负责对其安全性进行评价和监控。在美国分别由农业部动植物检疫局(APHIS)环保署(EPA),以及联邦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DA)负责环境和食品联各方面安全性评价和审批。
中国的生物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相对滞后,到目前为止,只有2部基因工程安全管理规章:
1993年12月国家科委发布的《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1996年7月农业部发布的《农业生物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实施办法》
另外,部门和行业的管理规定力度不够,不适应工作要求:
据了解,中国大陆目前正在进行研究的基因工程受体生物92种,而申报只有22种,从事此类研究的单位80多个,申报安全性评价的只有19个。但是最令人担忧的是基因工程安全评价没有一个完全合理的办法。
北京生物技术和新医药产业促进中心此次举办第七次生命科学前沿讨论会--基因工程和生物安全性问题,邀请了部分在京的转基因专家,畅谈讨论,旨在为我国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出谋划策。
一个公众关注的话题--转基因生物的安全性
一个上至国家领导,下到平民百姓都关心的共同话题----转基因生物安全,是近年来在媒体上出现频率较高的新概念。 转基因生物安全,从整体意义来说,它不仅仅是技术问题。近年来,国际上对转基因生物的争论,已扩大到了政治、经济、贸易、社会、伦理等多个层面,而且争论的热点和焦点,是农业转基因生物引发的环境安全与食用安全问题。随着我国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公众对农产品质量和安全的要求越来越高。 转基因食品安全吗 严格说来,任何食品都不存在绝对的安全性。国际上目前广泛采用“实质等同”原则,即以转基因食品与非转基因食品比较的相对安全性,作为评价依据,只要转基因食品与传统食品“实质等同”,就是安全的。目前国际上对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还有争论,但目前尚没有明确的科学证据表明转基因食品对人体有害。 虽然没有发现转基因食品对人体有害,但本着对人类负责的态度,许多政府部门和科学家对转基因食品“可能存在的潜在危险”比较关注,人们担心转基因活生物体及其产品作为食品进入市场,可能对人体产生某些毒理作用和过敏反应,其营养成分的变化、转基因成分加工产生的变化,有可能对人体产生某些负面影响。这只是“可能存在的潜在危险”,目前并没有证明确实存在这些危险。 我国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实行比较严格的管理,农业转基因生物产品进入市场销售前,要经过一系列的安全评价试验。在中国境内进行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应用前,应经过中间试验、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阶段的安全性试验,经安全评价合格的可领取安全证书;申请进口用作加工原料的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入市场销售前,应由农业部认定的技术检测机构经过申请领取安全证书、申请进口标识、申请国内标识三个阶段。 目前,经政府部门批准上市的转基因食品尚未发现其对人体健康有何副作用。 转基因生物发展趋势 尽管国际上对转基因生物技术及其安全性争论不断,全球对转基因生物技术的研究始终没有放弃。转基因作物的种植面积由1996年的170万公顷增加到2001年的5260万公顷,6年间增加30多倍。至2000年,已有近50个国家相继培育成200多种转基因作物,其中各国已获准上市的转基因作物产品种类已达149个,仅美国就有42个,由转基因作物生产加工的转基因食品和食品成分已达4000余种。转基因农作物及其产品市场销售额由1995年的7500万美元,增加到2000年的30亿美元。转基因作物的发展趋势是不可逆转的。 近年来,中国政府不断加大对生物技术研究计划的支持。目前,中国正在研究的转基因生物有130多种,涉及的基因种类超过100种。其中在棉花研究领域,有45个优良品种获准进入环境释放,经国家审定的抗虫棉有13个,并在全国12个省推广,2001年种植面积达到60万公顷。 从1997年至2001年,经过安全评价,农业部批准水稻、玉米、棉花、大豆、油菜、马铃薯、杨树等10种转基因植物进入田间环境释放,批准转基因棉花、矮牵牛花等植物和兽用微生物基因工程疫苗进入商业化生产。近年来,中国还实施了“转基因棉花种子产业化”、“基因工程疫苗产业化”等高新技术产业化重大项目,并开始在生产中发挥效益。 政府对转基因安全问题负责 农业生物技术,在为农业生产、人类生活和社会进步带来巨大利益的同时,也可能对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构成潜在的风险,所以从科学上讲,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问题,还需要长期的跟踪研究。 我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生物多样性大国,又是大豆、水稻等主要农作物的原产地,在发展生物技术的同时十分重视生物安全。对农业转基因生物采取“积极研究、慎重推广、加强管理、稳妥推进”的方针。对于起源于我国的重要物种,如大豆、水稻,以及大宗粮食、油料作物要加强管理、慎重推广,稳妥地推进产业化。为此,根据国际相关组织和多数国家的做法,我国政府制定并颁布了转基因生物安全法规,以加强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规范相关产业的健康发展。 2001年5月23日,我国政府颁布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简称《条例》)。《条例》在原农业部颁布的《农业生物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的基础上,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从研究试验延伸到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出口。《条例》规定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实行安全评价制度、标识管理制度、生产与经营许可制度和进口安全审批制度,标志着中国对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出口活动开始实施全面的管理。 2002年1月5日,农业部又发布了与《条例》配套的三个管理办法,即《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和《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自3月20日起施行。 从维护全球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的角度出发,《条例》及其配套规章体现了科学、透明、公正的原则,适用于来自包括中国在内的任何国家的农业转基因产品,对国外企业充分考虑了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是符合国际惯例的,是对人民负责的。 严格管理程序出效益 自2002年3月20日《条例》的三个配套管理办法实施以后,农业部就收到了美国孟山都、杜邦及陶氏益农、德国拜耳、瑞士先正达等五家境外公司19份进口用作加工原料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申请,涉及转基因大豆、玉米、油菜、棉花4种作物和抗除草剂、抗虫、雄性不育3种性状。 食用安全作为转基因生物安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与环境安全同等重要,不可或缺。为此,农业部在2002年下半年启动了食用安全检测工作,组织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天津防病中心等单位制订了《转基因植物及其产品食用安全检验标准》(征求意见稿),并对5家境外公司的反馈意见进行了研究。根据安全评价的需要和专家意见,农业部确定了对进口作加工原料的农业转基因生物进行抗营养成分分析和大鼠90天喂养两项验证试验。 根据《条例》及配套管理办法的规定及管理程序,农业部先后安排了环境安全检测试验和食用安全检测试验。环境安全检测包括生存竞争、对生物多样性的影响、基因漂移3个指标的试验,由中国农科院植保所、山东农科院、南京农业大学、吉林农科院、中国农科院油料所和华中农业大学承担;食用安全检测包括大鼠90天喂养和抗营养成分分析两个指标的试验,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天津防病中心和中国农业大学承担。 2002年四五月份,我国大豆进口基本处于停滞状态,全年大豆进口明显减少。据国家海关总署统计,2002年我国累计进口大豆1132万吨,比2001年减少262万吨,下降18.8%。这是什么原因?农业部相关同志分析说,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法规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大豆进口猛增的势头。 据介绍,前几年,我国进口大豆总量不断攀升。2002年,农业转基因安全管理法规的实施,对国外转基因大豆输入我国进行了有效和有序的管理。由于大豆进口量的减少,从而引发了国内大豆价格上扬,库存减少,收获期大豆价格上涨,主产区价格比去年同期高出0.35元/斤,每亩收益达到110元左右。这不仅大大提高了农民种植大豆的积极性,而且较好地推动了农业部大豆发展振兴计划的实施。 确保法规的有效实施 为保障《条例》、三个管理办法及临时措施的实施,农业部成立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设立了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建立了由农业部、外经贸部、卫生部、科技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环保总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部际联席会议制度。部际联系会议,负责研究、协调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办公室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综合协调与管理。 对转基因生物的安全性评价是实施安全管理的核心,为此,我国成立了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委员会由各部门和科研教学单位从事生物技术与生物安全研究和管理的58位专家组成,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评价工作。 为适应加入WTO的需要,使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进口、标识认可的申请、审批透明和公正,农业部还制定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程序、进口安全管理程序、标识审查认可程序等三个规范性文件,对有关申请、受理、审查和批复等各环节及时间要求做出了明确规定,并公开发布。 目前,农业部已经完成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与检测技术规范的制定工作,正积极加强转基因生物安全性研究和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组织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检测机构的认定工作。 相关链接 按照国务院领导的批示和国务院法制办的立法要求,由农业部牵头起草《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条例》于2001年5月23日以国务院第304号令公布并施行。 《条例》规定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口、出口活动中应遵循的5项农业转基因生物管理制度。具体条文如下: (1)安全评价制度。国家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按照植物、动物、微生物三个类别,以科学为依据,以个案审查为原则,实行分级分阶段管理。 (2)生产许可证制度。生产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应当取得农业部颁发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申请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首先要取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3)经营许可证制度。经营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农业部颁发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经营许可证。申请经营许可证,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条例》规定的其他条件。 (4)标识制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应当有明显的标识。标识由生产、分装单位和个人负责,未标识的,不得销售。 (5)进口安全管理制度,对于进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按照用于研究和试验的、用于生产的以及用作加工原料的三种用途实行安全管理。引进单位或者境外公司应当凭农业部颁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和相关批准文件,向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经检疫合格后,方可向海关申请办理有关手续。
从美国的“星联玉米事件”,加拿大的“转基因油菜超级杂草”,到墨西哥的“玉米基因污染事件”,越来越多的事实表明“基因污染”的威胁不容忽视。专家担心,类似墨西哥“玉米妈妈”的遭遇可能正在中国大豆身上发生。一些国外公司可能钻中国立法不完善、管理不统一的空子,将中国作为“转基因生物的试验场”。
转基因产品已经走进中国人的生活,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健康权也渐渐受到重视。继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3月20日开始实施之后,卫生部《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也将于7月1日生效。
与此同时,有关专家提醒说,转基因生物对环境的影响,需要社会各界更多的关注。从美国的“星联玉米事件”,加拿大的“转基因油菜超级杂草”,到墨西哥的“玉米基因污染事件”,越来越多的事实表明,“基因污染”的威胁不容忽视。
“玉米妈妈的圣洁被玷污”
玉米是墨西哥人的衣食父母,当地土着亲切地称其为“玉米妈妈”。但如今,他们惊讶地发现,“玉米妈妈的圣洁被玷污了”。
2002年6月3日,在北京举行的一次转基因生物与环境学术研讨会上,来自墨西哥国立大学法律系的独立法律顾问玛利亚。柯林女士讲述了这个令她感叹不已的故事。
墨西哥是玉米的起源地和品种多样性集中地。5000年前,玉米首先在这里被培育成为人类的粮食。1998年,出于保护玉米遗传资源等因素的考虑,墨西哥政府禁止种植转基因玉米。但由于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等因素,墨西哥每年从美国进口大量转基因玉米作为食品或饲料。
2001年11月29日,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环境系两位研究人员在英国《自然》杂志发表论文称:墨西哥偏僻的瓦哈卡山区的野生玉米,受到了转基因玉米DNA片断的污染。由于从美国进口的转基因玉米包装上并没有转基因标识,研究人员推测,一些不知情的农民把它们种到了地里。
论文发表后,犹如一石激起千层浪。绿色和平组织等一些反对转基因作物的力量立即呼吁墨西哥禁止美国转基因玉米的进口,同时也有不少科学家对这项研究的可靠性提出质疑。
2002年4月4日,《自然》发表了两篇质疑文章和作者的答复,同时承认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原来的文章”。
墨西哥人则坚信他们的玉米被污染了。2002年1月23日,墨西哥环境部门在一次学术讨论会上出示的研究结果称,瓦哈卡山区野生玉米的污染比率高达35%。4月23日,墨西哥国家生态研究所所长埃斯库拉又透露,墨西哥政府仍在对玉米基因污染事件进行调查,相关研究结果不久将在学术杂志上发表,并强调,“如果不尽快采取措施,墨西哥玉米宝贵的生物多样性资源将遭到破坏”。
中国大豆的前车之鉴
一些专家担心,类似墨西哥“玉米妈妈”的遭遇,可能正在中国大豆身上发生。
中国的大豆与墨西哥的玉米具有很多相似之处:墨西哥是玉米的起源地和品种多样性集中地,中国则是大豆的起源地和品种多样性集中地,有6000多份野生大豆品种,占全球的90%以上;墨西哥的玉米约有1/4是从美国进口的,而中国去年进口大豆近1400万吨,数量与国产大豆持平,其中大部分是转基因大豆。
中国目前没有批准转基因大豆的商业化生产。但是,从运输到加工的过程中,也可能会有一部分转基因大豆遗落到野外或者被农民私自种植。
“比如说,加工厂里面有很多农民工,他们如果喜欢进口大豆,偷偷拿一些回家去种,”中国作物学会大豆专业委员会理事长、中国农科院品质资源所研究员常汝镇说,“这样的情况是非常危险的。”
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中国首席科学家、国家环保总局南京环科所研究员薛达元也指出,如果种植转基因大豆,野生大豆一旦受到污染,中国大豆的遗传多样性可能丧失。
中国的大豆与墨西哥的玉米也有不同之处:玉米是异花授粉的植物,而大豆是自花授粉。这意味着,中国大豆发生基因污染的可能性降低了很多。
但这不等于基因污染在中国大豆身上就不会发生,常汝镇说。他正在进行一个转基因大豆与野生大豆交错种植的实验,研究基因污染发生的可能性。
加拿大农田的超级杂草
其实,在自然界中,通过授粉的方式,某个物种的基因漂流到另一个物种,或者说实现杂交,本是一件寻常事。但由于转基因作物中转入的外源基因通常具有某种特殊的性状,例如杀虫、抗除草剂等,这种基因如果漂流到另一个物种,就可能带来明显的环境影响。
2002年2月,英国政府环境顾问“英国自然”提交的一份报告中,特意描述了加拿大转基因油菜超级杂草的威胁。
在如今的加拿大草原农田,同时拥有抗3种以上除草剂的杂草化转基因油菜非常普遍。它们的油菜籽掉到农田里,来年会重新萌发。如果一片田地上种植的不是同一个物种,它们就成了不受欢迎的超级杂草,农民不得不求助于对环境破坏更大的旧除草剂。
同时对3种以上除草剂具有抗性的超级杂草,是由对不同除草剂具有抗性的转基因油菜植株之间交叉授粉实现的。而这种超级杂草的出现,距离加拿大首次种植转基因油菜的时间间隔只有2年。此外,在加拿大,转基因作物的基因还通过授粉的方式,漂流到了生产有机食品的农田当中。所谓有机食品,其中一个标准就是不含转基因。因此,在从事有机农业的农民看来,这些转基因作物就是影响其产品信誉的超级杂草,是对其农田的基因污染。
于是,2002年年初,加拿大萨斯喀彻温省有机食品理事会状告孟山都公司和阿凡迪斯公司,要求这两家来自美国的转基因技术公司赔偿损失。
人类食物链的不速之客
最令人担心的基因污染是,某种本来没有被批准用于食品生产的转基因成分,在管理和控制不力的情况下,进入人类的食物链。
美国的“星联玉米事件”就是一个最好的例子。
阿凡迪斯公司生产的一种“星联”转基因玉米,由于可能引起人体的过敏反应,美国环保局仅批准其用于动物饲料,禁止其用于食品生产。但是,2000年9月及随后进行的检测却发现,许多玉米食品中竟然含有星联。
尽管星联的种植面积在当年美国玉米总种植面积中仅占不到1%,但由于在加工和存储阶段与其他玉米种类混合,当年美国收获的玉米中约有10%被星联污染。美国政府还指出,阿凡迪斯没有遵守为防止异花授粉而在种植星联玉米和种植普通玉米的土地间保留一定间隔作为缓冲的规定。
2002年3月,阿凡迪斯为消费者的集体诉讼支付了900万美元。此外,为回收市场上可能含有星联的300多种食品,阿凡迪斯和相关保险公司支付了约10亿美元。
2002年6月,英国《自然生物技术》杂志发表的一篇评论称,值得庆幸的是,目前还没有发现混有星联的食品影响消费者健康的情况,但如果是一种用于生物制药的转基因品种混入人类的食物链,情况又会如何呢?
基因污染的应对方案
从20世纪80年代起,各种转基因作物开始进行田间试验。如今,全球共有约7.9亿亩转基因作物,相当于一个西班牙的面积。
应该说,目前已实现商业化的转基因作物,在审批时都认真考虑过它们对环境的安全性。但是,中国农业生物技术学会理事长朱鑫泉说,当前国内外普遍认为农业生物技术具有巨大潜力,开展了大量研究工作,对转基因生物在自然环境释放的安全性研究则相对甚少,转基因生物环境释放的安全性评价依然缺少有说服力的科学证据。
也正是由于安全性研究的不足,面对基因污染的威胁,人类目前能够采取的有效办法并不多。
例如,为了减少基因污染的风险,科学家们提出了建立“避难所”的想法,即在转基因作物之间种植一些非转基因作物作为隔离带。但这个想法通常不受欢迎,因为许多农民觉得这样做太麻烦。
在这样的情况下,有人甚至认为,彻底禁止种植转基因作物是惟一的解决之道;但也有许多科学家相信,能够找到新的解决办法。
例如,加拿大萨斯喀彻温大学的几位研究人员在2002年6月《自然生物技术》上撰文称,一个很有前景的解决方案是研制出绝育的转基因作物,阻止基因漂流。这样农民只能每年都向转基因技术公司购买一次新的种子,转基因作物成本预计将增加约10%,但在知识产权方面经济损失在10%以上的转基因技术公司表示,它们乐于承担这样的成本。
中国将成为试验场?
对人类来说,所谓基因污染,目前在认识上仍然比较模糊。
关于墨西哥的玉米基因污染事件,2002年3月1日美国《科学》杂志就称,许多科学家认为,转基因玉米的DNA是否渗入野生玉米,即便渗入对野生玉米是否真正构成威胁,都还需要更多的科学证据。
“转基因作物能够对环境造成什么样的危害还不清楚,不同作物的情况也不一样,但影响肯定是存在的”,常汝镇说,“现在的问题是,包括一些研究人员在内,国内许多人还没有意识到生物安全的重要性”。
2001年,常汝镇在审阅国内某研究单位一位研究人员的稿件时就惊讶地发现,该研究人员未经主管部门批准,自行引进阿根廷的转基因大豆,并分发到其他单位试种。
国家环保总局的一份资料还警告说,一些国外公司可能钻中国立法不完善、管理不统一的空子,将中国作为“转基因生物的试验场”。
转基因作物中含有从不相关的物种转入的外源基因,例如,美国孟山都公司的转基因大豆含有矮牵牛的抗除草剂基因。这些外源基因有可能通过花粉传授等途径扩散到其他物种,生物学家将这种过程称为“基因漂流”(gene flow)。环保主义者则喜欢使用“基因污染”(genetic contamination)的概念:外源基因扩散到其他物种,造成了自然界基因库的混杂或污染。
⑷ 为什么要重视基因工程生物安全
一.基因工程可能引起广泛的生态环境安全性问题
1,可能诱发食物链的破坏完整的食物链是维系自然界万物共生、生态平衡极为重要的一
环。一旦食物链遭到破坏,生态环境将会遭到致命威胁。转基因农作物作为一种新的人造品种进入原有的食物链,可能会导致食物链的改变甚至破坏。
2、可能引发基因污染转基因植物是人为地用基因工程技术将某种目标基因转入而获得的。如果这些外源基因由于“基因漂流”而非人为地转入其他有机体,就造成了自然界基因库的混杂或污染。植物和微生物可以使基因污染成为一种难以控制的蔓延性持续性灾难。
二.基因工程对人体健康的威胁
1、免疫力问题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有可能降低动物乃至人类的免疫能力,从而对动物及人类的健康安全甚至生存能力产生影响。1998年8月英国科学家披露,实验白鼠在食用转基因大豆后,器官生长异常,体重减轻,免疫系统遭受破坏。
2、抗药性问题转基因过程中,为了检测转基因试验是否成功经常将特定抗生素抗性基因作为标记基因。而抗生素都是用来治疗各种非常严重疾病的药物,已有用卡那霉素抗性基因作为标记基因的先例,这种基因制药有单一突变也可以产生氨基丁卡霉素抗性。食用含有这种标记基因的食物后,其抗性基因有一定概率转移到细菌中,使细菌产生抗药性。氨基丁卡霉素是世界医药界尚未启用储备作为急救药物的抗生素,而GMO得滥用抗生素使得其抗性已经广为传布,这是无法接受的风险。这意味着一旦某些致病病菌获得这种抗性后,出现某种疾病人类将无药可用。
⑸ 我国如何进行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
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我国建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制度,并设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评价工作。农业部设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工作。农业部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工作的需要,委托具备检测条件和能力的技术检测机构对农业转基因生物进行检测,为安全评价和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⑹ 2017年国务院修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怎么理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动植物、微生物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研究,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口、出口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农业转基因生物,是指利用基因工程技术改变基因组构成,用于农业生产或者农产品加工的动植物、微生物及其产品,主要包括:
(一)转基因动植物(含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微生物;
(二)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产品;
(三)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
(四)含有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其产品成分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产品。
本条例所称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是指防范农业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构成的危险或者潜在风险。
第四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负责转基因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注:第四条第三款根据2011年1月8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
第五条国务院建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部际联席会议由农业、科技、环境保护、卫生、外经贸、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负责研究、协调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国家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实行分级管理评价制度。
农业转基因生物按照其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的危险程度,分为Ⅰ、Ⅱ、Ⅲ、Ⅳ四个等级。具体划分标准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国家建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制度。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的标准和技术规范,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条国家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实行标识制度。
实施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⑺ 为什么要对转基因农作物品种实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和现代任何一个工业技术一样,转基因技术也具有两面性。由这种技术创造出来的新型遗传基因和生物可能对人类有益,也可能有害于人类。因此,对他们的各种可能性必须进行鉴别,防止它们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新的污染,即所谓的遗传基因污染。这种新的遗传基因污染源一旦产生,就目前的科学技术水平而言,还没有很好的办法来消除,只能采取被动的防护办法来进行保护。这也就是我们实施农作物品种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的目的所在。还有,转基因农作物和以此为原料制造的转基因食品对人的影响也尚未有定论,故需要对转基因农作物品种实施生物安全认证,发放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⑻ 为什么要对转基因食品进行安全性评价你对转基因食品安全性是如何认识的
(一)
转基因问题已经涉及到我国民生问题,很多人不同意转基因,而出现各种互喷,违背道德正义,甚至违反法律(今年我国部分地区玉米农因转基因谣言掉下的眼泪),转基因被人用嘴魔化可能会阻碍中国科技的发展,导致中国再次落后于世界。我们应该正确的认识转基因。
(二)
第一:安全性
①什么是转基因?
转基因技术就是将人工分离和修饰过的基因导入到目的生物体的基因 组中,从而改造生物的现代分子生物技术。
转基因技术的理论基础来源于 进化论衍生来的分子 生物学。 基因片段的来源可以是提取特定 生物体 基因组中所需要的 目的基因,也可以是 人工 合成指定序列的 DNA片段。DNA 片段被转入特定生物中,与其本身的基因组进行 重组,再从重组体中进行数代的人工选育,从而获得具有稳定表现特定的遗传 性 状的个体。
简单的说转基因是用一种基因感染另一种基因,进行基因组重组,根据人类的要求所自行调整。
②安全性。
对于转基因安全与否还有待考证。
由于转基因食品中有些成分是传统食品中从来没有的。现代生物技术将其他生物基因转入植物,将病毒、细菌和非食物品种的外源基因,以及标记基因中的抗生素抗性基因等引入食用作物,都是传统育种技术无法实现的。再者,现代遗传工程学还比较年青,谁也说不清这些遗传改变将来会产生什么后果。因此,各国对这类食品的安全检验要求比用传统方法培育生产的更加严格。截至2013年,国际上普遍采用的是以实质等同性原则为依据的安全性评价方法。
第二:优缺点
①优点。
转基因食品有较多的优点:可增加作物产量;可以降低生产成本;可增强作物抗虫害、抗病毒等的能力;提高农产品耐贮性。
例如:转基因食品——薯仔;缩短作物开发的时间;摆脱四季供应;打破物种界限,不断培植新物种,生产出有利于人类健康的食品。
②缺点。
转基因食品也有缺点:所谓的增产是不受环境影响的情况下得出的,如果遇到雨雪的自然灾害,也有可能减产更厉害。同时在栽培过程中,转基因作物可能演变为农田杂草;可能通过基因漂流影响其他物种;转基因食品可能会引起过敏等。
第三:民意调查
①网络争执。
关于转基因食品安全性的争论,近期再次蹿红网络。原央视着名主持 人崔永元和打假斗士方舟子的一场微博论战引来网络围观。
从转基因发展开始,就有跟多关于转基因的谣言,科学家也用有力的证据证明转基因的清白。(如发生在1998年的普斯泰案)
②民意说法。
1.转基因食品安全既是科学问题,也是社会问题,公众有质疑的权力。将质疑等同于“传谣”,逻辑太霸道。
2.转基因食品存在安全风险,“实质等同”不等于“实质安全”。传统食品同样需要监管,申请专利和食品安全是两个问题.反驳乏力。
⑼ 转基因生物的安全性
毫无疑问,植物转基因技术将为农业生产带来一场新的革命,它将为农作物的持续增产和解决全球人口爆炸所造成的粮食危机做出巨大贡献。但也有人对这一技术持怀疑态度,认为目前人类还不能对它的潜在危险性做出正确的评价。因此,在大规模应用前有必要对转基因植物的安全性进行更深入的研究和分析。
一、为什么要对转基因植物进行安全性评价?
传统的育种技术是通过植物种内或近缘种间的杂交将优良性状组合到一起,从而创造产量更高或品质更佳的新品种。这一技术对本世纪农业生产的飞速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但其限制因素是基因交流范围有限,很难满足农业生产在21世纪持续高速发展的要求。转基因植物是指利用重组DNA技术将克隆的优良目的基因导入植物细胞或组织,并在其中进行表达,从而使植物获得新的性状。这一技术克服了植物有性杂交的限制,基因交流的范围无限扩大,可将从细菌、病毒、动物、人类、远缘植物甚至人工合成的基因导入植物,所以其应用前景十分广阔。如将抗草甘膦的基因转入大豆,使大豆对这种除草剂产生抗性,从而大大简化了控制大豆杂草的措施。这一转基因大豆在1995年被美国环保局批准,进入大田生产,其推广种植面积到2000年已达2580万公顷,占全世界大豆总面积的36%。
从理论上说,转基因技术和常规杂交育种都是通过优良基因重组获得新品种的,但常规育种的安全性并未受到人们的质疑。其主要理由是常规育种是模拟自然现象进行的,基因重组和交流的范围很有限,仅限于种内或近缘种间。并且,在长期的育种实践中并未发现什么灾难性的结果。而转基因技术则不同,它可以把任何生物甚至人工合成的基因转入植物。因为这种事件在自然界是不可能发生的,所以人们无法预测将基因转入一个新的遗传背景中会产生什么样的作用,故而对其后果存在着疑虑。而消除这一疑虑的有效途径就是进行转基因植物的安全性评价。也就是说要经过合理的试验设计和严密科学的试验程序,积累足够的数据。人们根据这些数据可以判断转基因植物的田间释放或大规模商品化生产是否安全。对试验证明安全的转基因植物可以正式用于农业生产,而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则要加以限制,避免危及人类生存以及破坏生态环境。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扬长避短,充分发挥转基因技术在农业生产上的巨大应用潜力。
二、转基因植物安全性评价的主要内容
目前对转基因植物的安全性评价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个是环境安全性,另一个是食品安全性。
(一)转基因植物的环境安全性
环境安全性评价要回答的核心问题是转基因植物释放到田间去是否会将基因转移到野生植物中,或是否会破坏自然生态环境,打破原有生物种群的动态平衡。
转基因植物演变成农田杂草的可能性:植物在获得新的基因后会不会增加其生存竞争性,在生长势、越冬性、种子产量和生活力等方面是否比非转基因植株强。若转基因植物可以在自然生态条件下生存,势必会改变自然的生物种群,打破生态平衡。从目前在水稻、玉米、棉花、马铃薯、亚麻、芦笋等转基因植物的田间试验结果来看,转基因植物在生长势、越冬能力等方面并不比非转基因植株强,也就是说大多数转基因植物的生存竞争力并没有增加,故一般不会演变为农田杂草。
基因漂流到近缘野生种的可能性:在自然生态条件下,有些栽培植物会和周围生长的近缘野生种发生天然杂交。从而将栽培植物中的基因转入野生种中。若在这些地区种植转基因植物,则转入基因可以漂流到野生种中,并在野生近缘种中传播。在进行转基因植物安全性评价时,我们应从两个方面考虑这一问题。一个是转基因植物释放区是否存在与其可以杂交的近缘野生种。若没有,则基因漂流就不会发生。如在加拿大种植转基因棉花,因没有近缘野生种存在则不可能发生基因转移。同样,在中国种植转基因玉米,因没有野生大刍草,所以也不会发生基因漂流。另一个可能是存在近缘野生种,基因可从栽培植物转移到野生种中。这时就要分析考虑基因转移后会有什么效果。如果是一个抗除草剂基因,发生基因漂流后会使野生杂草获得抗性,从而增加杂草控制的难度。特别是若多个抗除草剂基因同时转入一个野生种,则会带来灾难。但若是品质相关基因等转入野生种,由于不能增加野生种的生存竞争力,所以影响也不大。
对自然生物类群的影响:在植物基因工程中所用的许多基因是与抗虫或抗病性有关的,其直接作用对象是生物。如转入Bt杀虫基因的抗虫棉,其目标昆虫是棉铃虫和红铃虫等植物害虫,如大面积和长期使用,昆虫有可能对抗虫棉产生适应性或抗性,这不仅会使抗虫棉的应用受到影响,而且会影响Bt农药制剂的防虫效果。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在抗虫棉推广时一般要求种植一定比例的非抗虫棉,以延缓昆虫产生抗性。除了目标昆虫外,我们还要考虑转基因植物对非靶昆虫的影响。如有人用Bt蛋白饲料喂棉田中6种非靶昆虫,当杀虫蛋白浓度高于控制目标昆虫浓度100倍时,对非靶昆虫均未出现可见的生长抑制。另外,Bt蛋白对有益昆虫如蜜蜂、瓢虫等都无毒性。
(二)转基因植物的食品安全性
食品安全性也是转基因植物安全性评价的一个重要方面。经合组织1993年提出了食品安全性评价的实质等同性原则。如果转基因植物生产的产品与传统产品具有实质等同性,则可以认为是安全的。如转病毒外壳蛋白基因的抗病毒植物及其产品与田间感染病毒的植物生产的产品都带有外壳蛋白,这类产品应该认为是安全的。若转基因植物生产的产品与传统产品不存在实质等同性,则应进行严格的安全性评价。在进行实质等同性评价时,一般需要考虑以下一些主要方面。
有毒物质。必须确保转入外源基因或基因产物对人畜无毒。如转Bt杀虫基因玉米除含有Bt杀虫蛋白外,与传统玉米在营养物质含量等方面具有实质等同性。要评价它作为饲料或食品的安全性,则应集中研究Bt蛋白对人畜的安全性。目前已有大量的实验数据证明Bt蛋白只对少数目标昆虫有毒,对人畜绝对安全。
过敏源。在自然条件下存在着许多过敏源。在基因工程中如果将控制过敏源形成的基因转入新的植物中,则会对过敏人群造成不利的影响。所以,转入过敏源基因的植物不能批准商品化。如美国有人将巴西坚果中的2S清蛋白基因转入大豆,虽然使大豆的含硫氨基酸增加,但也未获批准进入商品化生产。另外还要考虑营养物质和抗营养因子的含量等。
三、国内外转基因植物的
安全性评价概况
(一)国外转基因植物的安全性评价
世界主要发达国家和部分发展中国家都已制定了各自对转基因生物(包括植物)的管理法规,负责对其安全性进行评价和监控。如美国是在原有联邦法律的基础上增加转基因生物的内容,分别由农业部动植物检疫局、环保署及联邦食品和药物局负责环境和食品两个方面的安全性评价和审批。由于各国在法规和管理方面存在着很大的差异,特别是许多发展中国家尚未建立相应的法律法规,一些国际组织如经合组织(OECD)、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U�NIDO)、粮农组织(FAO)和世界卫生组织(WHO)等在近年来都组织和召开了多次专家会议,积极组织国际间的协调,试图建立多数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能够接受的生物技术产业统一管理标准和程序。但由于存在许多争议,目前尚未形成统一的条文。
总体来说,美国和加拿大对转基因植物的管理较为宽松。美国在2000年种植的转基因作物面积3030万公顷,占当年全世界转基因作物种植面积的70%。若再加上加拿大和阿根廷,这三国种植的转基因作物占全世界的98%。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欧洲国家。从研究水平上来说,欧洲国家,特别是英国、法国、德国等在农业生物技术领域都开展了广泛深入的研究,开发出一批可用于生产的转基因作物。但直到现在,欧洲作为商品种植的转基因作物还很少。欧洲的消费者很难接受转基因食品。
(二)我国转基因植物的安全性评价
国家科委在1993年12月发布了"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根据这一原则,农业部在1996年7月颁布了"农业生物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实施办法"。按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农业部设立了农业生物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公室,并成立了农业生物基因工程安全委员会,负责全国农业生物遗传工程体及其产品的中间试验、环境释放和商品化生产的安全性评价。从1997年开始,农业部的安全委员会每年受理两次申请。截止去年,农业部共受理了8批200多项申请,批准转Bt基因抗虫棉,反义RNA技术延熟番茄、改变花色的矮牵牛、抗病毒的甜椒和番茄的商品化生产。
⑽ 如何理性认识转基因生物安全
对转基因生物而言,通过严格而科学的管理,可以预防和避免危害发生,从而有效控制其风险,保证转基因产业良性发展。转基因植物全球商业化生产以来,在评价科学、控制合理、监管得当的前提下,转基因生物是可以为人类造福的。只要是经过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科学评价后发放了安全证书的产品,就是安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