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国家对古生物化石进境是如何规定的
国家对古生物化石进境的有关规定如下:
一、根据《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经批准出境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出境后进境的,申请人应当自办结进境海关手续之日起5日内向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进境核查。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送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出境后进境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进行鉴定,并出具书面鉴定意见。鉴定意见应当作为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进境核查结论的重要依据。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作出核查结论;对确认为非原出境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责令申请人追回原出境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
二、根据《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境外古生物化石临时进境的,应当交由海关加封,由境内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自办结进境海关手续之日起5日内向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核查、登记。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查海关封志完好无损的,逐件进行拍照、登记。
临时进境的古生物化石进境后出境的,由境内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向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核查。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对确认为原临时进境的古生物化石的,批准出境。
境内单位或者个人从境外取得的古生物化石进境的,应当向海关申报,按照海关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进境手续。
(1)哪个部门管理生物化石扩展阅读
出境的有关规定
根据《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申请古生物化石出境的,应当向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出境申请,并提交出境古生物化石的清单和照片。出境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古生物化石的出境地点、出境目的、出境时间等内容。
申请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出境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供外方合作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合作科学研究合同或者展览合同,以及古生物化石的应急保护预案、保护措施、保险证明等材料。
Ⅱ 发现了海洋生物化石,要向哪些单位报告
你如果很有爱国情怀,道德层次高,报告国家的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0号《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五条规定: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古生物化石保护的有关工作。
也就是说,你应该在当地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上报。如果化石具备较高的价值,你可能获得政府一些嘉奖,但是绝对不会多,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次要……
对了,你家乡在哪里,一般有价值的海洋生物都有出产地的。最好拍个照片给我看一下,估算一下是否有价值。我在大学业余学了一些古生物化石知识,虽然称不上专业,但是可以给你一些参考。
另外,化石虽然在国际市场有一定价值,但是国家对于化石买卖和文物买卖一样有严格的规定,私自买卖搞不好还要判刑的。
Ⅲ 对于古生物化石档案登记和数据库管理,国土资源部与地方各级相关单位的职责各是什么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和《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中明确规定,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应当建立古生物化石档案,并将本单位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档案报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应当在档案中如实对本单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作出描述和标注,并根据收藏情况变化及时对档案作出变更。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对本单位的古生物化石档案的真实性负责。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21条规定,国土资源部负责制定古生物化石档案和数据库建设标准,建立和管理全国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档案和数据库。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和管理本行政区域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档案和数据库。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时,应当办理本单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档案移交手续,并在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此外,《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第30条还要求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登记个人手中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并纳入本行政区域内的古生物化石档案和数据库。
Ⅳ 国土资源部在古生物化石保护与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有哪些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5条及《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第2条明确规定,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古生物化石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1)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研究制定古生物化石保护的规章制度、方针政策以及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2)组织成立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制定章程,保障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依照《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的规定开展工作,发挥专家的专业指导和咨询作用。
(3)组织制定国家古生物化石分级标准,审查批准并分批公布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名录和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集中产地名录。
(4)依据《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负责古生物化石发掘、流通、进出境等相关事项的审批。
(5)建立和管理全国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档案和数据库。
(6)监督检查古生物化石保护和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依法查处重大违法案件。
(7)组织开展古生物化石保护的科学研究、宣传教育和管理业务培训。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Ⅳ 科普|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所需的条件有哪些
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的职责 :
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 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应当包括本单位上一年度藏品、人员和机构的变动情况 以及国内外展览、标本安全、科普教育、科学研究、财务管理等 情况。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2月 28日前,将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年度报告 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31日 前汇总并报送国土资源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古生物化石收藏 单位进行实地抽查。
本案中,博物馆不能购买他人违法发掘的古生物化石,违法收藏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将会被没收化石,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该博物馆可以通过转让、交换、赠与、捐赠、委托保管展示等其他合法途径,丰富自身的化石展品。
Ⅵ 古生物化石买卖及流通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买卖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应当依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进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买卖的监督管理。
山东古生物化石买卖现象较少,主要涉及莱芜地区三叶虫化石工艺品的买卖。
燕子石是山东三叶虫化石的代表,燕子石是三叶虫躯体碎片的化石,化石中点缀的三叶虫躯体碎片样子很像燕子或蝙蝠,燕子石因此得名,燕子石是制作旅游工艺品和砚池的珍贵石料,在世界上都享有盛誉。三叶虫化石主要分布在济南、泰安、莱芜、临沂等地,其中莱芜圣井地区的燕子石化石最负盛名。
莱芜市圣井地区作为莱芜市开采加工燕子石的重点区域,其开采加工燕子石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80年到90年是发展期,1990~1993年是盛行高峰期,之后逐渐衰落。
通过市场调查,莱芜市三叶虫化石的销售点主要分布于莱芜市城区、圣井乡和颜庄镇等地,这些销售点的规模不大,属于私营企业,从业人数在6人左右,加工手段为机械加工,所用的设备有砂轮、车床、电钻等。众多的销售点所加工的产品大同小异,如砚台、笔筒、文砧、笔架、印盒、老鹰、帆船、花瓶等工艺品(图5.35~图5.38),这些工艺品一般销往一些大城市的旅游景点和各大宾馆,也有少数销往一些博物馆、大学和一些从事古生物化石研究的科研单位。
图5.35 三叶虫化石工艺品
为全面保护古生物化石资源,规范古生物化石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莱芜市从20世纪90年代就开始逐步加大了古生物化石开发保护管理力度。2000年,该市出台了《莱芜市燕子石资源开发保护管理办法》,设立了面积约12平方千米保护区,对燕子石资源实行保护性开采,严禁掠夺性开发。并埋设了界桩和保护碑,对三叶虫开展全面系统保护。2001年,莱芜市将燕子石保护工作纳入到《莱芜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中,将“圣井三叶虫化石遗迹保护区”列为禁止开采区,对原有的采石坑、采石场、石渣堆进行回填修整,以恢复治理生态地质环境;同时,针对近年来私采乱挖有所抬头的现象,莱芜市进一步加大对保护区执法巡查力度,通过联合执法,加大对私采乱挖古生物化石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目前,莱芜市三叶虫古生物化石非法发掘行为已得到了有效遏制,并且莱芜市人民政府也对一般保护三叶虫化石的买卖进行规范,指定了交易场所并制定了相关的规章制度。
图5.36 三叶虫化石工艺品
图5.37 三叶虫化石工艺品
图5.38 三叶虫化石工艺品
Ⅶ 古生物化石管理办法的古 生 物 化 石 管 理 办 法
国土资源部主管全国古生物化石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生物化石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国家对下列古生物化石和古生物化石产地实行重点保护:
(一)已经命名的古生物化石种属的模式标本;
(二)保存完整或者较完整的稀有的古脊椎动物化石;
(三)国内稀有或者在生物进化及分类中具有特殊意义的化石;
(四)大型的或者集中赋存的重要古生物化石产地。
本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重点保护的古生物化石名录,由国土资源部制定并公布。 国土资源部组织编制全国古生物化石保护规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全国古生物化石保护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古生物化石保护规划。 对大型的或者集中赋存的重要古生物化石产地,应当依据古生物化石保护规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有关规定,设立古生物化石保护区。
古生物化石保护区分为国家级古生物化石保护区和省级古生物化石保护区。
古生物化石保护区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自然保护区的规定进行。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采掘古生物化石。
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为了科学研究、教学和科学普及的需要,在国家级古生物化石保护区内采掘古生物化石的,由国土资源部组织古生物化石专家评审;在省级古生物化石保护区采掘古生物化石或者在省级古生物化石保护区外采掘重点保护的古生物化石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组织古生物化石专家评审。
古生物化石采掘评审办法由国土资源部制定。 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采掘古生物化石的,应当拟订古生物化石采掘方案,并将方案提交古生物化石专家进行评审。
古生物化石采掘方案应当包括采掘单位的基本情况、采掘目的、时间、地点、范围、数量和方式等。 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必须按照经古生物化石专家评审的采掘方案进行采掘活动,并在采掘活动结束后30日内,将采掘获得的全部古生物化石清单报采掘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不得将采掘获得的古生物化石用于经营活动。 因科学研究、教学、科普展览等,需将古生物化石运送出境的,由国土资源部发放出境证明。
对临时入境、复带出境的古生物化石的查验、复验,由国土资源部指定的机构负责;查验、复验相符的,由国土资源部发放出境证明。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古生物化石专家评审擅自采掘古生物化石的;
(二)未按照采掘方案进行采掘活动的;
(三)未将采掘报告提交备案的;
(四)未提交采掘的古生物化石清单或者提交虚假清单的;
(五)将采掘的古生物化石用于经营活动的;
(六)故意损毁、破坏重点保护的古生物化石、产地以及采掘现场的。 本办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Ⅷ 采化石违法吗
法律分析:采化石是违法的,化石属于国家财产,私自采掘就相当于偷国家财产。如果家中有化石文物,最好是上交给国家收藏,放在家中也可以,但不能在市场上流通,不然可能会涉嫌倒卖文物。化石,是指古代生物的遗体、遗物或者遗迹埋藏在地下变成的跟石头一样的东西。研究化石可以了解生物的演化并能帮助确定地层的年代。
法律依据:《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遗存的古生物化石属于国家所有。国有的博物馆、科学研究单位、高等院校和其他收藏单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以及单位和个人捐赠给国家的古生物化石属于国家所有,不因其收藏单位的终止或者变更而改变其所有权。
第四条 国家对古生物化石实行分类管理、重点保护、科研优先、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古生物化石保护的有关工作。
Ⅸ 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的收藏范围如何定
古生物化石指是人类史前地质历史时期形成并赋存于地层中的生物遗体和活动遗迹,包括植物、无脊椎动物、脊椎动物等化石及其遗迹化石。它是地球历史的鉴证,是研究生物起源和进化等的科学依据。古生物化石不同于文物,它是重要的地质遗迹,是我国宝贵的、不可再生的自然遗产。
主要有四种方式:
一是依法发掘。依法发掘,既包括了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同意的,使用机械进行发掘的行为,也包括了办理合法告知手续的零星采集行为;
二是依法转让、交换、赠与。收藏单位之间可以通过转让、交换、赠与的方式进行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流通,但是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个人也可以将其合法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捐赠给符合条件的收藏单位;
三是接受委托保管和展示。个人或者单位可以通过协商,将其合法收藏的古生物化石委托收藏机构进行保管和展示;
四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指定收藏。指定收藏的情形主要有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海关等部门没收的古生物化石,以及通过外交途径在海外追回的古生物化石。此类化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以指定符合收藏条件的收藏单位进行收藏。
本案中,博物馆不能购买他人违法发掘的古生物化石,违法收藏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将会被没收化石,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该博物馆可以通过转让、交换、赠与、捐赠、委托保管展示等其他合法途径,丰富自身的化石展品。
Ⅹ 科普|收藏单位怎样获得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
古生物化石指是人类史前地质历史时期形成并赋存于地层中的生物遗体和活动遗迹,包括植物、无脊椎动物、脊椎动物等化石及其遗迹化石。它是地球历史的鉴证,是研究生物起源和进化等的科学依据。古生物化石不同于文物,它是重要的地质遗迹,是我国宝贵的、不可再生的自然遗产
五是加强了古生物化石进出境管理,这是有效保护古生物化石的重要环节。国家规定未命名的古生物化石不得出境;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因科研需要与国外有关研究机构进行合作,或者因科学、文化交流需要在境外进行展览的,经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出境;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经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出境。国家对违法出境的古生物化石有权进行追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