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兽用生物制品制度和记录
第一条 为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根据国务院《兽药管理条例》和农业部《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境内非国家强制免疫计划所需兽用生物制品(以下简称“兽用生物制品”)的经营管理。
第三条 省农业厅负责全省兽用生物制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兽用生物制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企业(以下简称“经营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省农业厅核发的《兽药经营许可证》。
《兽药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经营地点发生变化的,经营企业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五条 经营企业的负责人应当熟悉国家兽药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第六条 经营企业应配备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初级以上兽医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兽医、兽药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兽医、兽药专业中专学历并具备从事兽医工作5年以上的经历,熟悉国家兽药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具备兽用生物制品专业知识。
第七条 经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是本企业的专职人员,不得在其它单位兼职;专职技术人员变更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原发证机关报备。
第八条 经营企业从事采购、保管、销售等工作人员,应具有满足本岗位工作需要的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知识。
第九条 经营企业应当制定人员培训计划,定期对员工进行培训、考核,并建立培训档案;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接受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兽药管理知识培训。
第十条 经营企业应当具有合法的、固定的与经营的兽用生物制品品种、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营业场所与畜禽饲养场的距离不得少于500米。在营业场所内不得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及饲养家畜、家禽和宠物,无污染源。
第十一条 经营企业应当设立单独的库房用于专门贮存兽用生物制品,库房内应具备常温库、阴凉库(柜)、冷库(柜)等设备、设施, 并与经营的兽用生物制品品种、规模相适应,且能满足按合格品、不合格品分区贮存的要求。
第十二条 经营企业应当配备温度计、真空度测定仪、发电机等仪器设备,定期对有关仪器设备进行校验,并加以标识。
第十三条 经营企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制定岗位职责和采购、贮存、销售等管理制度,并定期检查制度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 经营企业应与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签订销售代理合同,明确代理范围。
第十五条 经营企业应当依据兽药质量标准与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签订采购合同。采购合同应当载明兽用生物制品的名称、规格、采购数量等内容。
第十六条 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质量标准和合同规定,对兽用生物制品进行验收入库,逐批核对包装、标签、说明书、质量合格证以及其它有关证明文件,并记录兽用生物制品通用名、商品名、生产单位、批准文号、规格、生产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购入数量、购入日期等内容。
第十七条 经营企业应当采取必要的冷藏、冷冻、防污染等措施,保证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根据兽用生物制品对温湿度的要求分库、分批存放兽用生物制品,严格区分合格品、不合格品兽用生物制品的存放位置,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第十八条 经营企业应当定期对兽用生物制品贮存设施、设备的运行状态、贮存的环境条件进行监控,并做好记录。
第十九条 经营企业应当遵循先进先出和按批号出库的原则,在出库时进行外观及性状检查、核对标签;向购买者提供批签发证明文件复印件;建立真实、完整的销售记录,销售记录应当载明通用名、商品名、生产单位、生产批号、规格、数量、购买人及其地址、电话和发货日期等内容。
第二十条 经营企业应当采取适宜的保温措施运输兽用生物制品,保证兽用生物制品的质量。
第二十一条 经营企业的各项记录应当真实、准确、清晰、完整,不得伪造,确需修改的,应当签名、注明日期,并保证原数据清晰可辨。
第二十二条 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经营档案,设置专门的档案柜,专人保管;经营记录应当保存至兽用生物制品有效期满后2年。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兽药管理法规、文件;
(二) 质量管理文件;
(三) 人员、设备、设施档案;
(四) 销售代理合同、采购合同以及生产企业质量评估文件材料,包括生产许可证、兽药GMP证书、批签发证明、产品批准文号批文以及检测报告复印件等;
(五) 本规定要求的记录,包括:人员培训、考核记录;设施、设备的运行状态、维护保养记录;贮存环境温湿度监控记录;采购、入库、销售记录;不良反应、质量投诉、质量事故记录;不合格及失效兽用生物制品处理记录等。
第二十三条 经营企业发现假劣兽用生物制品或其它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兽用生物制品,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 经营企业对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公布的不合格、假劣兽用生物制品,应及时组织清查、回收,在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监督下销毁,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五条 经营企业只能将兽用生物制品销售给动物养殖场(户)、动物诊疗机构等使用者,不得销售给其它兽药经营企业。
第二十六条 申请《兽药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机构或人员配置情况,专业技术人员、工作人员资质证明复印件;
(三)营业场所、仓库平面图及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四)阴凉库(柜)、冷库(柜)、温度计、真空度测定仪、发电机、运输设备或设施清单,并注明主要参数;
(五)管理制度(岗位职责、采购、贮存、销售等制度);
(六)进出库记录(样本)、销售记录(样本)、质量投诉记录(样本)、台帐(样本)。
(七)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出具的销售代理合同。
第二十七条 设区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承担企业申请材料的受理和现场审核工作。
第二十八条 经现场审核存在不合格项的申请企业,应当针对不合格项目进行整改。企业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报设区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 设区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将企业申报材料、审核意见报省农业厅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省农业厅在收到材料后,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核发《兽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二○○七年八月二十八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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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贰’ 生物安全管理制度是什么 啊 包括病原微生物采集制度、包装运输制度、病原微生物接收制度、安全保管制度、
病理科化学试剂管理制度
有毒化学物品
1、主要试剂:二甲苯、乙醇、乙醚、丙酮等。
2、减少可燃物品在实验室的存储量,防止发生火灾的危险
3、以上试剂应存放在通风良好,远离火源的地方
4、易燃物品不得与强氧化剂一同保存
5、易燃物品不得放入冰箱保存
6、应急措施:一旦发生可燃、易燃物品的瓶子打碎事件,立即用清水稀释液体,开窗通风,并通知保卫部门协助做好消防工作。
腐蚀、刺激化学品
1、主要试剂:氢氧化钠、盐酸、硫酸、甲醛、冰醋酸等
2、工作人员在搬运、分装或使用试剂时,做到轻拿轻放,做好防护措施,带防护镜及乳胶手套
3、处理以上试剂时,实验室加强通风,工作人员传防酸裙,胶鞋,接近水源。
4、试剂存放地应贴有警示标识。
5、应急措施:上述试剂一旦误与皮肤接触,应立即除去遮挡的皮肤,用大量清水冲洗,然后请有关医生救治。
病理科医疗废物管理制度
(一)分类收集工作制度
1. 根据医疗废物的类别,将医疗废物分置于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的包装物或者容器内
2. 在盛装医疗废物前,应当对医疗废物包装物或者容器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无破损、渗漏和其它缺陷。
3. 对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不能混合收集。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但应当在标签上注明。
4. 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废物的管理,在医务部、医院感染管理办公室指导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5. 化学性废物中批量的废化学试剂、废消毒剂的处置同(4)。
6. 批量的含汞体温计、血压计等医疗器具报废时,处置同(4)。
7. 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具有传染性的标本及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8. 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使用双层包装物,并及时密封。
9. 放入包装物或者容器内的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不得取出。
(二)医疗废物产生地工作制度
1. 科室应当设立固定的医疗废物暂时存放或交接地点,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的示意图及文字说明
2. 严格区分一般废弃物、生活垃圾(黑色塑料袋)、医用固体废弃物(黄色塑料袋)及医用锐利废弃物(防水、耐刺坚固容器),分别放置,严格管理。
3. 盛装的医疗废物达到包装物或者容器的3/4时,应当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封口紧实、严密。
4. 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外表面被感染性废物污染时,应当对被污染处进行消毒处理或者增加一层包装。
5. 盛装医疗废物的每个包装物、容器外表面应当有警示标识,在每个包装物、容器上应当系中文标签,中文标签的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产生日期、类别及需要的特别说明等。
6. 医疗废物运出后,及时对暂存地点及工具进行清洁和消毒。
7. 禁止在非收集、非暂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禁止将医疗废物混入其它废物和生活垃圾。
(三)医疗废物对外交接、登记制度
1. 依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填写和保存转移联单。
2. 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最终去向及经办人签名),登记资料保存3年。
3. 对交接医疗废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以求尽快解决。
病理科生物病理样本管理制度
1.实验室负责人应依照国家卫生主管部门或医院主管部门的要求保存或运送病理样本,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2.实验室普通病理标本实行责任人保管制,即病理标本在送达病理科至取材前由病理技术人员负责管理,取材后至病理标本销毁前由病理报告医师管理,存放在指定的位置。特殊病理标本(教学、科研等)由专人保存。做好病理样本 进出和储存记录,建立档案。
3.保管人妥善保存病理标本,防止病理标本丢失及腐烂。
4.对于病理生物标本应密封分类保存,包装材料必须符合防水、防破损、防外泄的要求。
5.病理样本运送、销毁时,必须有专人护送,护送人员应接受实验室生物安全相关知识培训,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病理科实验室操作安全规程
1.实验室工作人员接触病人组织或体液等标本时均应戴手套进行操作,但离开实验室或到污染区以外的地方活动必须脱掉手套。
2.微生物实验室操作要戴口罩、工作帽,要在生物安全柜或在通风柜内操作。
3.实验中产生的废弃物及时放医疗垃圾桶中。
4.注意保持实验室内空气的流通。
5.实验完毕后工作场所要消毒,工作人员应及时洗手。
6.实验中若发生个人身体损伤,应立即妥善处理。
7.严格按垃圾分类要求分装垃圾。
病理科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制度
1、实验室工作人员工作时,应着工作服、工作帽、口罩、手套。实验室工作人员手部皮肤发生破损,在进行有可能接触污染材料的操作时必须戴双层手套。操作完毕,脱去手套后立即洗手,必要时进行手消毒。但离开实验室或到污染区以外的地方活动必须脱掉手套。手套不能随便放置和丢弃,只能放置在污染区和丢弃在医疗垃圾桶中。
2、在操作过程中,有可能发生血液、体液飞溅到医务人员的面部时,应加戴防渗透性能的口罩、防护眼镜。有可能发生血液、体液大面积飞溅或者有可能污染医务人员的身体时,还应当穿戴具有防渗透性能的隔离衣。
3、当发生SARS、禽流感疫情时,应戴N95口罩,穿隔离衣,戴护目镜、工作帽和双层手套。
4、使用后的锐器应当直接放入耐刺、防渗漏的利器盒,以防刺伤。禁止将使用后的一次性针头重新套上针头套。禁止用手直接接触使用后的针头、刀片等锐器。
5、在使用生物安全柜或通风柜时,应在操作前5分钟打开。
6、实验室进行体液细胞学检验或操作均应在生物安全柜中或通风柜进行,进行离心操作时应盖好离心机机盖,待停机5分钟后才能打开机盖取出离心物品,应在生物安全柜内打开离心管。
7、各种器具应及时消毒、清洗;医疗垃圾和生活垃圾应分类收集,并在医疗垃圾袋上粘贴专用标识。
8、技术人员结束操作后应及时洗手。
9、每天对各种物体表面及地面进行常规消毒。在进行各种检验时,应避免污染,在进行特殊传染病检验后,应及时进行消毒,遇有场地、工作服或体表污染时,应立即处理,防止扩散,并视污染情况向上级报告。
10、当各作人员身体表面被感染性材料污染时,应紧急沐浴,去除污染。所穿着工作服应进行消毒处理。
11、当发生皮肤被污染、刺伤时,应当立即脱离污染环境,用肥皂液和流动水清洗污染的皮肤,如有伤口,应当从伤口近心端向伤口轻轻挤压,尽可能挤出损伤处的血液,再用肥皂液和流动水进行冲洗;禁止进行伤口的局部挤压。受伤部位的伤口冲洗后,应当用消毒液,如:75%乙醇或者0.5%碘伏进行消毒,并包扎伤口。立即向所在科室领导及感染(管理)科进行报告,追踪可能污染源的流行病学资料,认真填写《利器损伤报告卡》,接受指导和治疗。
12、当眼部被污染性材料或液体污染时,应即用冲眼器冲洗之后到眼科就诊。
病理科实验室设备检测、维护制度
1.实验室内各种设施要符合生物安全及其他相关规定,所使用的所有仪器应经过安全使用认证。病理科科供电线路中必须安装断路器和漏电保护器。
2.科内大型仪器、设备、精密仪器由专人负责保管、登记、建档,仪器设备的使用者,需经专业技术培训,持证上岗.
3.科内仪器设备应在检定和校准的有效期内使用,并按照检定周期的要求进行自检或强检,对使用频率高的仪器按规定在检定周期内进行期间核查。
4.主要仪器设备应建立使用记录,有操作规程,注意事项,相关技术参数和维护记录,并置于显见易读的位置。仪器使用者必须认真遵守操作规程,并做好仪器设备使用记录,定期维护仪器设备。
5.仪器设备所用的电源,必须满足仪器设备的供电要求。用电仪器设备必须安全接地。电源插座不得超栽使用。仪器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断路保护时,必须在查明断电原因后,再接通电源。不准使用有用电安全隐患的设备(如漏电、电源插座破损、接地不良、绝缘不好等)。
6.仪器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发生异常,随时记录在仪器随机档案上,维修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并做维修记录。
7.仪器设备使用结束后,必须按日常保养进行检查清理,保持良好状态。
8.所有仪器设备应加贴唯一性标识及准用、限用、禁用标志。
9.在压力容器、大功率用电设备、高速旋转设备运行期间,必须有人看守,并有处理事故的相应措施及设备。长期用电设备(如冰箱、培养箱)应定期检查,并记录运行情况。
10.因故障或操作失误可能产生某种危害的仪器设备,必须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装置。
11.使用直接接触污染物的仪器设备前,必须确认相应的安全防护装置能正常启用。实验工作完成后,必须对接触污染物的仪器设备进行相应的清洗、消毒。
12.科内应指定专人对安全设备和实验设施/设备维护管理,保证其处于完好工作状态。仪器设备较长时间不使用时,应定期通电、除湿。有记录,保持设备清洁干燥。(例如每年应对生物安全柜进行一次常规检测,须特别关注高效过滤器。定期对离心机的离心桶和转子进行检查)。
13.冰箱应定期化冰、清洗,发现问题及时维修。实验区冰箱内禁止放个人物品及与实验无关的的物品。
14.所有仪器设备在维修和维护保养前运出实验室前必须进行消毒处理。
病理科实验室生物安全自查制度
1、实验室生物安全小组每月组织一次生物安全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生物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生物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完善、是否落实、实验室设施、设备和人员的状态、应急装备、报警体系和撤离程序功能及状态是否正常、可燃易燃性、传染性以及有毒物质的防护、控制情况、废物处置情况等。
2、科室负责人负责实验室生物安全的全面管理,检查、督促生物安全监督员工作,每周进行科室生物安全工作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生物安全监督员工作记录、样本的运输、保存、使用、销毁情况、生物安全实验室的消毒和灭菌情况以及感染性废物的处理情况、生物安全设备的运行、维护情况、防护物资的储备情况。
3、生物安全监督员负责实验室日常工作的生物安全监督、检查,内容包括生物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个人防护要求执行情况、实验室人员的生物安全操作是否规范等,及时发现、纠正违规行为,避免生物安全事故发生。
4、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必要时制定纠正措施或实施整改,并进行跟踪验证。
5、按照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保存所有检查记录,及时归档。
6、将自查发现的问题作为实验室生物安全培训计划输出。
7、将自查结果上报医院相关部门。
8、为确保实验室生物安全制度、措施落实到位,避免生物安全事故,特制订本制度。
病理科化学试剂管理制度
有毒化学物品
1、主要试剂:二甲苯、乙醇、乙醚、丙酮等。
2、减少可燃物品在实验室的存储量,防止发生火灾的危险
3、以上试剂应存放在通风良好,远离火源的地方
4、易燃物品不得与强氧化剂一同保存
5、易燃物品不得放入冰箱保存
6、应急措施:一旦发生可燃、易燃物品的瓶子打碎事件,立即用清水稀释液体,开窗通风,并通知保卫部门协助做好消防工作。
腐蚀、刺激化学品
1、主要试剂:氢氧化钠、盐酸、硫酸、甲醛、冰醋酸等
2、工作人员在搬运、分装或使用试剂时,做到轻拿轻放,做好防护措施,带防护镜及乳胶手套
3、处理以上试剂时,实验室加强通风,工作人员传防酸裙,胶鞋,接近水源。
4、试剂存放地应贴有警示标识。
5、应急措施:上述试剂一旦误与皮肤接触,应立即除去遮挡的皮肤,用大量清水冲洗,然后请有关医生救治。
病理科医疗废物管理制度
(一)分类收集工作制度
1. 根据医疗废物的类别,将医疗废物分置于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的包装物或者容器内
2. 在盛装医疗废物前,应当对医疗废物包装物或者容器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无破损、渗漏和其它缺陷。
3. 对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不能混合收集。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但应当在标签上注明。
4. 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废物的管理,在医务部、医院感染管理办公室指导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5. 化学性废物中批量的废化学试剂、废消毒剂的处置同(4)。
6. 批量的含汞体温计、血压计等医疗器具报废时,处置同(4)。
7. 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具有传染性的标本及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8. 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使用双层包装物,并及时密封。
9. 放入包装物或者容器内的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不得取出。
(二)医疗废物产生地工作制度
1. 科室应当设立固定的医疗废物暂时存放或交接地点,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的示意图及文字说明
2. 严格区分一般废弃物、生活垃圾(黑色塑料袋)、医用固体废弃物(黄色塑料袋)及医用锐利废弃物(防水、耐刺坚固容器),分别放置,严格管理。
3. 盛装的医疗废物达到包装物或者容器的3/4时,应当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封口紧实、严密。
4. 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外表面被感染性废物污染时,应当对被污染处进行消毒处理或者增加一层包装。
5. 盛装医疗废物的每个包装物、容器外表面应当有警示标识,在每个包装物、容器上应当系中文标签,中文标签的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产生日期、类别及需要的特别说明等。
6. 医疗废物运出后,及时对暂存地点及工具进行清洁和消毒。
7. 禁止在非收集、非暂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禁止将医疗废物混入其它废物和生活垃圾。
(三)医疗废物对外交接、登记制度
1. 依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填写和保存转移联单。
2. 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最终去向及经办人签名),登记资料保存3年。
3. 对交接医疗废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以求尽快解决。
病理科生物病理样本管理制度
1.实验室负责人应依照国家卫生主管部门或医院主管部门的要求保存或运送病理样本,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2.实验室普通病理标本实行责任人保管制,即病理标本在送达病理科至取材前由病理技术人员负责管理,取材后至病理标本销毁前由病理报告医师管理,存放在指定的位置。特殊病理标本(教学、科研等)由专人保存。做好病理样本 进出和储存记录,建立档案。
3.保管人妥善保存病理标本,防止病理标本丢失及腐烂。
4.对于病理生物标本应密封分类保存,包装材料必须符合防水、防破损、防外泄的要求。
5.病理样本运送、销毁时,必须有专人护送,护送人员应接受实验室生物安全相关知识培训,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病理科实验室操作安全规程
1.实验室工作人员接触病人组织或体液等标本时均应戴手套进行操作,但离开实验室或到污染区以外的地方活动必须脱掉手套。
2.微生物实验室操作要戴口罩、工作帽,要在生物安全柜或在通风柜内操作。
3.实验中产生的废弃物及时放医疗垃圾桶中。
4.注意保持实验室内空气的流通。
5.实验完毕后工作场所要消毒,工作人员应及时洗手。
6.实验中若发生个人身体损伤,应立即妥善处理。
7.严格按垃圾分类要求分装垃圾。
病理科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制度
1、实验室工作人员工作时,应着工作服、工作帽、口罩、手套。实验室工作人员手部皮肤发生破损,在进行有可能接触污染材料的操作时必须戴双层手套。操作完毕,脱去手套后立即洗手,必要时进行手消毒。但离开实验室或到污染区以外的地方活动必须脱掉手套。手套不能随便放置和丢弃,只能放置在污染区和丢弃在医疗垃圾桶中。
2、在操作过程中,有可能发生血液、体液飞溅到医务人员的面部时,应加戴防渗透性能的口罩、防护眼镜。有可能发生血液、体液大面积飞溅或者有可能污染医务人员的身体时,还应当穿戴具有防渗透性能的隔离衣。
3、当发生SARS、禽流感疫情时,应戴N95口罩,穿隔离衣,戴护目镜、工作帽和双层手套。
4、使用后的锐器应当直接放入耐刺、防渗漏的利器盒,以防刺伤。禁止将使用后的一次性针头重新套上针头套。禁止用手直接接触使用后的针头、刀片等锐器。
5、在使用生物安全柜或通风柜时,应在操作前5分钟打开。
6、实验室进行体液细胞学检验或操作均应在生物安全柜中或通风柜进行,进行离心操作时应盖好离心机机盖,待停机5分钟后才能打开机盖取出离心物品,应在生物安全柜内打开离心管。
7、各种器具应及时消毒、清洗;医疗垃圾和生活垃圾应分类收集,并在医疗垃圾袋上粘贴专用标识。
8、技术人员结束操作后应及时洗手。
9、每天对各种物体表面及地面进行常规消毒。在进行各种检验时,应避免污染,在进行特殊传染病检验后,应及时进行消毒,遇有场地、工作服或体表污染时,应立即处理,防止扩散,并视污染情况向上级报告。
10、当各作人员身体表面被感染性材料污染时,应紧急沐浴,去除污染。所穿着工作服应进行消毒处理。
11、当发生皮肤被污染、刺伤时,应当立即脱离污染环境,用肥皂液和流动水清洗污染的皮肤,如有伤口,应当从伤口近心端向伤口轻轻挤压,尽可能挤出损伤处的血液,再用肥皂液和流动水进行冲洗;禁止进行伤口的局部挤压。受伤部位的伤口冲洗后,应当用消毒液,如:75%乙醇或者0.5%碘伏进行消毒,并包扎伤口。立即向所在科室领导及感染(管理)科进行报告,追踪可能污染源的流行病学资料,认真填写《利器损伤报告卡》,接受指导和治疗。
12、当眼部被污染性材料或液体污染时,应即用冲眼器冲洗之后到眼科就诊。
病理科实验室设备检测、维护制度
1.实验室内各种设施要符合生物安全及其他相关规定,所使用的所有仪器应经过安全使用认证。病理科科供电线路中必须安装断路器和漏电保护器。
2.科内大型仪器、设备、精密仪器由专人负责保管、登记、建档,仪器设备的使用者,需经专业技术培训,持证上岗.
3.科内仪器设备应在检定和校准的有效期内使用,并按照检定周期的要求进行自检或强检,对使用频率高的仪器按规定在检定周期内进行期间核查。
4.主要仪器设备应建立使用记录,有操作规程,注意事项,相关技术参数和维护记录,并置于显见易读的位置。仪器使用者必须认真遵守操作规程,并做好仪器设备使用记录,定期维护仪器设备。
5.仪器设备所用的电源,必须满足仪器设备的供电要求。用电仪器设备必须安全接地。电源插座不得超栽使用。仪器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断路保护时,必须在查明断电原因后,再接通电源。不准使用有用电安全隐患的设备(如漏电、电源插座破损、接地不良、绝缘不好等)。
6.仪器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发生异常,随时记录在仪器随机档案上,维修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并做维修记录。
7.仪器设备使用结束后,必须按日常保养进行检查清理,保持良好状态。
8.所有仪器设备应加贴唯一性标识及准用、限用、禁用标志。
9.在压力容器、大功率用电设备、高速旋转设备运行期间,必须有人看守,并有处理事故的相应措施及设备。长期用电设备(如冰箱、培养箱)应定期检查,并记录运行情况。
10.因故障或操作失误可能产生某种危害的仪器设备,必须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装置。
11.使用直接接触污染物的仪器设备前,必须确认相应的安全防护装置能正常启用。实验工作完成后,必须对接触污染物的仪器设备进行相应的清洗、消毒。
12.科内应指定专人对安全设备和实验设施/设备维护管理,保证其处于完好工作状态。仪器设备较长时间不使用时,应定期通电、除湿。有记录,保持设备清洁干燥。(例如每年应对生物安全柜进行一次常规检测,须特别关注高效过滤器。定期对离心机的离心桶和转子进行检查)。
13.冰箱应定期化冰、清洗,发现问题及时维修。实验区冰箱内禁止放个人物品及与实验无关的的物品。
14.所有仪器设备在维修和维护保养前运出实验室前必须进行消毒处理。
病理科实验室生物安全自查制度
1、实验室生物安全小组每月组织一次生物安全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生物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生物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完善、是否落实、实验室设施、设备和人员的状态、应急装备、报警体系和撤离程序功能及状态是否正常、可燃易燃性、传染性以及有毒物质的防护、控制情况、废物处置情况等。
2、科室负责人负责实验室生物安全的全面管理,检查、督促生物安全监督员工作,每周进行科室生物安全工作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生物安全监督员工作记录、样本的运输、保存、使用、销毁情况、生物安全实验室的消毒和灭菌情况以及感染性废物的处理情况、生物安全设备的运行、维护情况、防护物资的储备情况。
3、生物安全监督员负责实验室日常工作的生物安全监督、检查,内容包括生物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个人防护要求执行情况、实验室人员的生物安全操作是否规范等,及时发现、纠正违规行为,避免生物安全事故发生。
4、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必要时制定纠正措施或实施整改,并进行跟踪验证。
5、按照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保存所有检查记录,及时归档。
6、将自查发现的问题作为实验室生物安全培训计划输出。
7、将自查结果上报医院相关部门。
8、为确保实验室生物安全制度、措施落实到位,避免生物安全事故,特制订本制度。
以上资料希望能帮到你!
‘叁’ 跪求医药公司的生物制品管理制度
生物制品管理制度
为确保计划免疫工作质量,根据预防接种技术操作规程,制定生物制品管理制度如下:
1、全县生物制品需求计划、采购运输和分发工作,由中心免疫规划管理科负责。
2、根据现行的免疫程序,本辖区的总人口数,出生率,各年龄组人口数及疫苗的损耗系数等制订疫苗计划,经主任批准后报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3、做好疫苗领发记录,详细记载品名、数量、生产单位、批号、失效期、进出数量、结余数量及领发人签名。疫苗的出入账物相符。
4、疫苗的运输、贮存和使用要严格按照有关的温度要求进行,保证疫苗质量。
5、按照疫苗的品种、批号分类整齐存放,疫苗纸箱(盒)之间、与冰箱冰柜壁之间均应留有冷气循环通道。
6、分发使用疫苗要按照“先短效期、后长效期”和同批疫苗按“先入库,先出库”的原则。
7、每次领发疫苗数量应根据使用量和贮存能力妥善安排;下发给接种点的疫苗要以支、丸为单位,减少疫苗浪费。
8、各接种单位使用情况必须按规定向县疾控中心统计上报,随时掌握各种生物制品的使用情况,反映效果和剩余数量,做好统一调配处理,严防积压浪费。疫苗过期或失效应及时做好报损手续并妥善处理。
9、生物制品销售价格由主任审核,物价部门批准。销售收入交由中心财务专项管理。
10、生物制品必须严格按上级规定的对象、剂量、接种方法、时间要求进行接种,杜绝错种、漏种、误种及接种事故的发生。
‘肆’ 生物安全管理制度
去网络文档中可以搜到成品。
如果需要可以参见GB19489-2008中第七章相关内容,编制自己的生物安全管理制度!
‘伍’ 新生物制品审批办法的办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的规定,为加强新生物制品研制和审批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物制品是应用普通的或以基因工程、细胞工程、蛋白质工程、发酵工程等生物技术获得的微生物、细胞及各种动物和人源的组织和液体等生物材料制备,用于人类疾病预防、治疗和诊断的药品。
第三条新生物制品系指我国未批准上市的生物制品;已批准上市的生物制品,当改换制备疫苗和生物技术产品的菌毒种、细胞株及其他重大生产工艺改革对制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可能有显着影响时按新生物制品审批。
第四条新生物制品审批实行国家一级审批制度。
第五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新生物制品研究、生产、经营、使用、检定、审批、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新生物制品命名及分类
第六条新生物制品的命名应遵照《中国生物制品规程》和药品命名原则的有关规定命名。
第七条新生物制品分为五类:
第一类:国内外尚未批准上市的生物制品。
第二类:国外已批准上市,尚未列入药典或规程,我国也未进口的生物制品。
第三类:1.疗效以生物制品为主的新复方制剂。
2.工艺重大改革后的生物制品。
第四类:1.国外药典或规程已收载的生物制品。
2.已在我国批准进口注册的生物制品。
3.改变剂型或给药途径的生物制品。
第五类:增加适应症的生物制品。
第三章新生物制品研制的要求
第八条新生物制品研制内容,包括生产用菌毒种、细胞株、生物组织、生产工艺和产品质量标准、检定方法、保存条件、稳定性以及与制品安全性、有效性有关的免疫学、药理学、毒理学、药代动力学等临床前的研究工作和临床研究。并根据研究结果提出制造检定规程和产品使用说明书(草案)。
第九条新生物制品研制和生产要分别符合我国《药品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新生物制品研制过程一般分为以下几个阶段,各阶段的要求如下。
1.实验研究
包括应用基础研究,生产用菌毒种或细胞株的构建、选育、培养、遗传稳定性,生物组织选择,有效成分的提取、纯化及其理化特性、生物特性的分析等研究,取得制造和质量检定的基本条件和方法。
2.小量试制
根据实验研究结果,确定配方、建立制备工艺和检定方法,试制小批量样品,进行临床前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实验,并制定制造与检定基本要求。
3.中间试制
(1)生产工艺基本定型,产品质量和产率相对稳定,并能放大生产。
(2)有产品质量标准、检定方法、保存稳定性资料,并有测定效价用的参考品或对照品。
(3)提供自检和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复检合格,并能满足临床研究用量的连续三批产品。
(4)制定较完善的制造检定试行规程和产品使用说明书(草案)。
4.试生产
在试生产阶段,完善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及其检定方法;同时按有关规定完成第Ⅳ期临床试验、制品长期稳定性研究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
5.正式生产
按要求完成试生产期工作后,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转入正式生产。
第四章新生物制品临床研究申报与审批
第十一条申报新生物制品临床研究,研制单位要填写申请表(附件一),提交规定的有关申报材料(附件二、三、四、五,其中保密资料按保密有关规定办理),送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对研制条件和原始资料进行现场核查,提出意见后,报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
第十二条除体外诊断试剂外,生物制品临床研究须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评、批准后方可进行。临床研究用药的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应与临床前研究用药一致。
1.预防用新生物制品临床研究工作,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的单位按照附件六、七的技术要求和程序组织实施。
2.治疗用新生物制品临床研究参照新药临床研究的要求,须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药品临床研究基地按《药品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CP)的要求进行。
3.体外诊断用品的临床研究,申报单位于申报前,须在三个以上省级医疗卫生单位用其他方法诊断明确的阳性、阴性标本(总数一般不少于1000例)考核其申报品种的特异性、敏感性。申报后,根据需要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单位做进一步的临床考核。
4.人用鼠源性单克隆抗体、体细胞治疗和基因治疗的临床研究申报和审批具体要求见附件四、八、九。
5.Ⅰ、Ⅱ、Ⅲ期临床试验用药由研制单位无偿提供并承担研究费用。Ⅳ期临床试验用药的提供和研究费用,由生产单位与承担单位双方商定;有明确规定者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中外合作研制的新生物制品,合作双方在国内外实验研究的资料和样品均可用于临床研究申报。
第五章新生物制品生产的申报和审批
第十四条新生物制品Ⅲ期临床试验结束后,研制单位填写申请表(附件十三),提交规定的有关申报资料(附件二),报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批准后发给新药证书。
多家联合研制的新生物制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后,给每个单位颁发研制单位联合署名的新药证书。
第十五条多家联合研制的新生物制品,第一类新生物制品允许其中两个单位生产;其他类别的新生物制品允许一个单位生产。
第十六条申报生产新生物制品的企业,在经过国家验收符合GMP要求的车间内连续生产三批,经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抽样检定合格,填报申请表(附件二),提交新药证书、生产车间验收文件、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的检定报告复印件,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批准后,发给批准文号。第一类为“国药试字SXXXXXXXX”,其中S代表生物制品,其他类别的新生物制品除某些制品外均为“国药准字SXXXXXXXX”。
第十七条更换生产用菌毒种或细胞的疫苗、生物技术产品或氨基酸数目、顺序等结构发生改变的生物技术产品以及需试产期考核的改变给药途径的产品核发试生产文号。
第十八条国药试字新生物制品试生产期二年。试生产期满3个月前,生产单位填写申请表(附件十四),提交规定的有关申报资料(附件二),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审批期间,其试生产批准文号仍然有效。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延长试生产期者,经批准可延长试生产期。批准转正式生产的产品,发给新的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SXXXXXXXX”,逾期未提出转正式生产申请或试产期满未批准转正式生产的产品原批准文号取消。
第十九条已批准上市的生物制品,经过工艺重大改革,研究资料证明改革后的产品质量、安全性和有效性明显提高者,按新生物制品审批后,发给新的批准文号,原工艺产品的批准文号予以取消。其他单位采用新工艺时按新药技术转让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凡新生物制品申报原料药的,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审批,核发新药证书和批准文号。
第二十一条新体外诊断试剂,研制单位完成产品临床考核,其连续三批产品(批量见附件十二)经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检定合格后,填写申请表(附件十),提交规定的有关资料(附件二、四、十、十一),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批准后,发新药证书,具备相应生产条件者发批准文号。生产单位用外购的主要原材料制备的新体外诊断试剂,经批准,发批准文号,不发新药证书。
第六章新生物制品制造检定规程的转正
第二十二条新生物制品生产批准后,其制造检定规程为试行规程。试行期第一类为三年(含试生产期),其他类别为二年。
第二十三条试行期满三个月前,生产企业填写申请表(附件十五),提交规定的有关申报资料(附件十六),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二十四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责成中国生物制品标准化委员会对试行规程按规定的要求和程序(附件十六)进行审查,提出制造检定正式规程,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发布。
第二十五条规程试行期满,未提出转正申请或未按要求补充材料的生产企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取消其产品的批准文号。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中体外诊断试剂指免疫学、微生物学、分子生物学等体外诊断试剂。
第二十七条抗生素、动物脏器制品按《新药审批办法》管理。
第二十八条生物制品工艺重大改革的审查认定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负责。
第二十九条治疗用生物制品临床研究的要求、新生物制品的技术转让、新生物制品研制过程中违规处罚等与《新药审批办法》规定类同的事项均参照《新药审批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陆’ 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已经农业农村部 2021 年 3 月 2 日第 3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2021 年 5 月 15 日起施行。
法律依据:《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保证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兽用生物制品的分发、经营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兽用生物制品,是指以天然或者人工改造的微生物、寄生虫、生物毒素或者生物组织及代谢产物等为材料,采用生物学、分子生物学或者生物化学、生物工程等相应技术制成的,用于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疫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动物生理机能的兽药,主要包括血清制品、疫苗、诊断制品和微生态制品等。
第四条 兽用生物制品分为国家强制免疫计划所需兽用生物制品(以下简称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和非国家强制免疫计划所需兽用生物制品(以下简称非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
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品种名录由农业农村部确定并公布。非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是指农业农村部确定的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以外的兽用生物制品。
第五条 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兽用生物制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兽用生物制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可以将本企业生产的兽用生物制品销售给各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或养殖场(户)、动物诊疗机构等使用者,也可以委托经销商销售。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灾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时,根据工作需要,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由农业农村部统一调用,生产企业不得自行销售。
第七条 从事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应当具体载明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非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等产品类别和委托的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名称。经营范围发生变化的,应当办理变更手续。
第八条 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可自主确定、调整经销商,并与经销商签订销售代理合同,明确代理范围等事项。
销商只能经营所代理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兽用生物制品,不得经营未经委托的其他企业生产的兽用生物制品。经销商可以将所代理的产品销售给使用者和获得生产企业委托的其他经销商。
第九条 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对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可以依法组织实行政府采购、分发。
承担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政府采购、分发任务的单位,应当建立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贮存、运输、分发等管理制度,建立真实、完整的分发和冷链运输记录,记录应当保存至制品有效期满2年后。
‘柒’ 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1号
《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于2004年6月4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 郑筱萸
二○○四年七月十三日
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
‘捌’ 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的详尽条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保证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兽用生物制品的分发、经营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兽用生物制品分为国家强制免疫计划所需兽用生物制品(以下简称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和非国家强制免疫计划所需兽用生物制品(以下简称非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
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名单由农业部确定并公告。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兽用生物制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兽用生物制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由农业部指定的企业生产,依法实行政府采购,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分发。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灾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时,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由农业部统一调用,生产企业不得自行销售。
农业部对定点生产企业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条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储存、运输等管理制度。
分发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分发记录。分发记录应当保存至制品有效期满后2年。
第七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养殖场可以向农业部指定的生产企业采购自用的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但应当将采购的品种、生产企业、数量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一)具有相应的兽医技术人员;
(二)具有相应的运输、储藏条件;
(三)具有完善的购入验收、储藏保管、使用核对等管理制度。
养殖场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采购、使用记录,并保存至制品有效期满后2年。
第八条农业部指定的生产企业只能将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销售给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符合第七条规定的养殖场,不得向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
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可以将本企业生产的非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直接销售给使用者,也可以委托经销商销售。
第九条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销售记录,应当向购买者提供批签发证明文件复印件。销售记录应当载明产品名称、产品批号、产品规格、产品数量、生产日期、有效期、收货单位和地址、发货日期等内容。
第十条非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经销商应当依法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
前款规定的《兽药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应当载明委托的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名称及委托销售的产品类别等内容。经营范围发生变化的,经销商应当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可以自主确定、调整经销商,并与经销商签订销售代理合同,明确代理范围等事项。
第十二条经销商只能经营所代理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兽用生物制品,不得经营未经委托的其他企业生产的兽用生物制品。
经销商只能将所代理的产品销售给使用者,不得销售给其他兽药经营企业。
未经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委托,兽药经营企业不得经营兽用生物制品。
第十三条养殖户、养殖场、动物诊疗机构等使用者采购的或者经政府分发获得的兽用生物制品只限自用,不得转手销售。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兽用生物制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者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兽药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情形的,应当依法做出处理决定或者报告上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兽药检验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兽用生物制品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兽用生物制品和进行广告宣传。
第十六条养殖户、养殖场、动物诊疗机构等使用者转手销售兽用生物制品的,或者兽药经营者超出《兽药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范围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属于无证经营,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七条农业部指定的生产企业违反《兽药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取消其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的生产资格,并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十八条本办法所称兽用生物制品是指以天然或者人工改造的微生物、寄生虫、生物毒素或者生物组织及代谢产物等为材料,采用生物学、分子生物学或者生物化学、生物工程等相应技术制成的,用于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疫病或者改变动物生产性能的兽药。
本办法所称非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是指农业部确定的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以外的兽用生物制品。
第十九条进口兽用生物制品的经营管理适用《兽药进口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玖’ 有全套的生物安全管理制度吗能不能给我一份,谢谢么么
实验室人员培训制度
• 保证所有实验人员尤其是客座人员、实验室合作人员必需接受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 新工作人员经过培训通过考核后,还须与有资格的工作人员一同工作1个月,才能获得上岗证
• 所有人员每年至少要接受一次新的培训
• 在开始相关工作之前,应对所从事的病原微生物及相关操作进行危险评估,根据国家对于各种微生物操作的危险等级划分和防护要求以及危险评估的结果,制定全面、细致的标准操作规程和程序文件,对于关键的危险步骤设计出可行的防护措施并对这些细节了然于胸;
• 培训内容:
• 一、严禁用口吸移液管, 严禁将实验材料置于口内。严禁舔标签。
• 二、所有的实验操作要按尽量减少气溶胶和微小液滴形成的方式来进行。
• 三、应限制使用注射针头和注射器。注射针头和注射器不能用于移液或用作其他用途。
• 四、实验室制订并执行处理溢出物的标准操作程序。出现溢出、事故以及明显或可能暴露于感染性物质时,必须向实验室负责人报告。实验室应如实记录有关暴露和处理的情况,保存相关记录。
• 五、污染的液体在排放到生活污水管道以前必须清除污染(采用化学或物理学方法)。根据所处理的微生物因子的危险度评估结果准备专门的污水处理系统。
• 六、只有保证在实验室内没有受到污染的文件纸张才能带出实验室
• 七、熟悉各级生物安全实验室运行的一般规则,掌握各种仪器、设备、装备的操作步骤和要点,对于各种可能的危害应非常熟悉;
• 八、应掌握各种感染性物质操作的一般准则和技术要点。
• 九、个人防护装备
• 9.1是指用于防止工作人员受到物理、化学和生物等有害因子伤害的器材和用品。在生物安全实验室中,这些器材和用品主要是保护实验人员免于暴露于生物危害物质(气溶胶、喷溅物以及意外接种等)危险的一种物理屏障。
• 9.1.1装备包括:
• 9.1.1.1、帽子
• 9.1.1.2、眼镜(安全镜、护目镜)
• 9.1.1.3、口罩、面罩、防毒面具
• 9.1.1.4、防护衣 ( 实验服、隔离衣、连体衣、围群)
• 9.1.1.5、手套
• 9.1.16、鞋套
• 9.1.17、听力保护器等。
• 十、个人防护装置选择原则
• 10.1根据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
• 10.2根据操作性质
• 10.3根据个人情况
• 10.4根据市场供应情况
• 十一、手部防护及其装备 1
• 11.1手部防护装备——手套使用时机
• 11.1.1、 手套应在实验室工作时使用。
• 11.1.2、在接触感染性物质 (血液、体液、分泌液、渗出液 以及接触 粘膜和非完整皮肤时),必须使用手套
• 11.1.3.抢救病人时
• 11.1.4. 清净公共卫生
• 11.1.5手套被污染,应该尽可能早的脱下,消毒后丢弃。
• 11.2手臂防护2 对手套要求
• 11.2.1.手套应按所从事操作的性质符合舒适、灵活、握牢、耐磨、耐扎和耐撕的要求,并应对所涉及的危险提供足够的防护。
• 11.2.2.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手套选择、使用前及使用后的配戴及摘 除等培训。
• 11.2.3.一次性手套不得重复使用。
• 11.2.4.一次性手套必须先消毒后丢弃
• 11.3手套的使用
• 11.3.1. 一般情况下,佩戴一副手套即可(BSL-1实验室),
• 11.3.2.若在生物安全柜中操作感染性物质时(BSL-2实验室) 应该佩戴两副手套。
• 11.3.3. 在操作过程中,外层手套被污染,立即用消毒剂喷洒手套并脱下后丢弃在生物安全柜中的高压灭菌袋中并立即戴上新手套继续实验。
• 11.3.4.戴好手套后应完全遮住手及腕部,如必要可覆盖实验 服袖
• 11.4手套的清洗和更换
• 11.4.1.使用一次性手套,不可再次使用。用后立即进行高压灭菌消毒然后丢弃。
• 11.4.2.不得戴着手套离开实验室区域。
• 11.4.3.在脱去手套之前消毒,再用自来水或肥皂和水加以彻底清洗
• 11.5手套更换
• 11.5.1工作人员在完成感染性物质实验,离开生物安全柜之前,应该脱去外层手套丢入生物安全柜内的高压灭菌袋中。然后用消毒液喷洗内层手套,以避免后来污染门手、电灯开关、电话等(BSL-2)。
• 11.5.2避免触摸不该触摸物
• 11.5.2.1.戴手套的手避免触摸鼻子、面部和避免触摸或调整其他个人防护装备(如眼镜等)
• 11.5.2.2.避免触摸不必要的物体表面如灯开关、门或捏手等
• 11.5.2.3.如果手套撕破应该脱去,在换戴新手套前应清洗手部
• 11.5.2.4.注意尽量不去触摸工作台面和其他物品
• 11.5.2.5.在实验室工作中要一直保持戴手套状态并选择正确类型和尺寸的手套;
11.5.2.6.将手插入手套后将手套口遮盖实验服袖;
• 11.5.3脱手套过程及注意要点:
• 11.5.3.1用一手捏起另一近手腕部处的手套外缘,将手套从手上脱下并将手套外表面翻转入内;用脱去手套的手指插入另一手套腕部处内面;
• 十二、眼睛防护(装备)
• 12.1安全眼镜和护目镜 (物理、化学和生物因素)
• 12.1.1在所有易发生潜在眼睛损伤的生物安全实验室中工作时必须采取眼睛防护措施
• 12.1.2 所选用的眼睛防护装备的类型取决于外界危害因子对眼睛危害程度(评估)
• 12.2眼睛防护
• 12.2.1 佩戴侧面带有护罩的安全眼镜就可以达到防护的目的。
• 12.2.2.当进行有可能发生化学和生物污染物质溅出的实验时必须佩戴护目镜。
• 12.2.3.进行有潜在爆炸反应和使用有混合强腐蚀性和强酸溶液时,必须佩戴面罩或同时佩戴面罩和护目镜或安全眼镜。
• 12.2.4人不得戴眼镜防护装备离开实验室区域
• 12.2.5安全眼镜能够保护工作人员避免受到大部分实验室操作所带来的损害。但对某些特殊的操作如腐蚀性液体喷溅出或细小颗粒飞溅出时佩戴安全眼镜显然是不够安全的!
• 12.2.5.1用铬酸类溶液洗涤玻璃器皿、研磨物品
• 12.2.5.2或在使用玻璃器皿进行极具爆破或破损危害。
• ---在这些情况下,有必要保护整个面部和喉部,应该佩戴护目镜或面罩。
• 12.3洗眼装置
• 12.3.1如发生腐蚀性液体或生物危害液体喷溅至工作人员的眼睛时,应该(或在同事的帮助下)在就近的洗眼台(洗眼装置)用大量缓流清水冲洗眼睛表面至少15到30分钟。事后必须立即填写事故报告单并立即报告主管领导。
• 十三、.头面部防护装备
• 13.1口罩
• 口罩仅可以保护部分面部免受生物危害物质如血液、体液、分泌液以及排泄物等喷溅物的污染 ;仅适用于---BSL-1或BSL-2实验室中使用
• 13.2面罩
• 13.2.1头部防护 防护帽
• 13.2.1.1在生物安全实验室中佩戴简易防护帽可以保护工作人员避免化学和生物危害物质飞溅至头部(头发)所造成的污染。
• 13.2.1.2要求:工作人员在微生物实验操作时应佩带防护帽
• 十四、呼吸防护装备
• 14.1要求:
• 14.1.1。当实验室操作不能安全有效的将气溶胶限定在一定的范围内要求进行呼吸防护。
• 14.1.2.呼吸防护的有效装备 ---- 防毒面具(面具、个人呼吸器和正压防护服 )
• 使用:
• 14.1.2.1。根据危险类型来选择防毒面具。
• 14.1.2.2。在进行高度危险性的操作(清理溢出的感染性物质和气溶胶) 时可以采用防毒面具来进行防护
• 14.1.2.2.1、防毒面具可以保护佩戴者 免受气体、蒸汽、颗粒和微生物以及气溶胶损害的影响。
• 14.1.2.2.2、过滤器必须与防毒面具的正确类型相配套。保证过滤效率。
• 14.1.2.2.3、为了达到理想的防护效果,每一个防毒面具都应与操作者的面部相吻合。
• 14.1.2.2.4、应安排工作场所监控、医学评估和对呼吸器使用者的监督,以 确保其始终正确使用该类装备,应对呼吸器作个体适应性测试。
• 十五 躯体体防护装备
• 15.1防护服
• (实验服、隔离衣、连体衣、围裙以及正压防护服)
• 15.1.1、在实验室中工作人员应该一直或持续穿上防护服
• 15.1.2、清洁的防护服应放置在专用存放处
• 15.1.3、污染的防护服应放置在有标志的防漏消毒袋中
• 15.1.4、每隔适当的时间应更换防护服以确保清洁
• 15.1.5、当防护服已被危险材料污染后应立即更换
• 15.1.6、离开实验室区域之前应脱去防护
• 15.2实验服(BSL-1 实验室) ------前面应该能完全扣住
• 15.3隔离衣和连体衣(BSL-2) ------比实验服将更适合于在微生物实验室以及生物安全柜中的操作工作。当有可能发生危险物质(血液或培养液等化学或生物危害物质喷溅)到工作人员身上时,应该在实验服或隔离衣外面再穿上塑料高颈保护的围裙。脱下隔离衣和连体衣时,解开颈和腰部的系带,将隔离衣从颈处和肩处脱下。把外面污染面卷向里面,将其折叠或卷成包裹状。丢弃在消毒箱内。
• 15.4禁止在实验室中穿短袖衬衫、短裤或短裙
• 十六、足部防护装置
• 16.1当实验室中存在物理、化学和生物危险因 子的情况下,穿合适的鞋子和鞋套或靴套。可以防止实验人员足部(鞋袜)避免受到 损伤。
• 16.2 BSL-2实验室要坚持穿鞋套或靴套。
• 16.3禁止在生物安全实验室中穿凉鞋、拖鞋、露趾和机织物鞋面的鞋。-使用皮制或合成的不渗液体的鞋类以及防水、防滑的一次性或橡胶靴子
• 十七、个人防护装备要求工作人员应掌握的要点:
• 17.1、必须十分了解和掌握自己工作性质和特点
• 17.2、所涉及的实验工作需要使用个人防护装备的类型
• 17.3、正确的使用方法
• 十八、个体防护的配备原则
• 18.1 BSL-1实验室
• 18.1.1工作人员在实验时应穿工作服,戴防护眼镜。
• 18.1.2工作人员手上有皮肤破损或皮疹时应戴手套。
• 18.2 BSL-2实验室
• 18.2.1除符合BSL-1的要求外,还应该符合下列条件:
• 18.2.2在实验室中应穿着工作服或罩衫等防护服。离开实验室时,防护服必须脱下并留在实验室内。不得穿着外出。用过的工作服应先消毒,然后统一洗涤或丢弃。
• 18.2.3当手可能接触感染材料、污染的表面或设备时应戴手套。如一次性手套不得清洗和再次使用。
• 18.3 个体防护的配备原则
• 18.3.1当微生物的操作不可能在生物安全柜内进行,而必须采取外部操作时,为防止感染性材料溅出或雾化危害,必须使用面部保护装置(护目镜、面罩、个体呼吸保护用品或其他防溅出保护设备)。
• 18.3.2在使用传染性物质或已被污染的仪器时,需戴手套。在使用电话、计算机等设备进行文书工作前,必须脱掉手套。
• 18.3.3注意事项
• 18.3.3.1、个人防护用品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标准
• 18.3.3.2、在危害评估的基础上,按不同级别的防护要求选择适当的个人防护装备
• 18.3.3.3、对个人防护装备的选择、使用、维护应有明确的书面规定、程序和使用指导
• 18.3.3.4、使用前应仔细检查,不使用标志不清、破损或泄漏的防护用品
• 十九、个人防护分级
• 19.1一级防护 着装标准:
• 19.1.1 工作帽。
• 19.1.2 16层纱布口罩。
• 19.1.3 隔离裤(或连体防护服)。
• 19.1.4 工作服(或连体工作服)。
• 19.1.5 工作鞋。
• 19.1.6 乳胶手套。适用范围 : BSL-1(可适当简化)2) BSL-2。
• 二十、仪器和设备的操作
• 二十一、接受上级的实验项目及技能培训
• 二十二、建立并保存人员培训和考核记录档案
实验室安全自查及保卫制度
• 1、实验室环境卫生;
• 2、非实验室物品是否存放在实验室;
• 3、在实验室吸烟、进食等行为是否存在;
• 4、工作人员实验操作是否规范;
• 5、实验完成后,工作人员是否进行必要实验场所及个人消毒;
• 6、实验废弃物是否按照规范要求处理;
• 7、实验室水电、消防、电器等是否安全;
• 8、菌种、化学物品等是否存放安全;
• 9、紧急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无阻。
•
人员准入
• 生物安全操作培训
• 熟悉所有相关实验的安全操作规程
• 了解实验潜在的危险
• 操作前签署生物安全知情书
实验室设施设备监测、检测和维护制度
• 指定专人负责安全设备和实验设施、设备进行监测、检测和维护,保证其处于完好工作状态
• 特别关注高效过滤器、高压灭菌器的检查、维护和更新
• 生物安全柜检测
• 高压灭菌器定期检测灭菌效果
• 实验室应保持清洁整齐,严禁摆放和实验无关的物品。
• 每天工作结束后应清除工作台面的污染。若发生具有潜在危害性的材料溢出应立即清除污染。
• 所有受到污染的材料、标本和培养物在废弃或清洁再利用之前,必须先清除污染。
• 感染性材料的包装和运输应遵循国家和∕或国际的相关规定。
• 如果窗户可以打开,则应安装防止节肢动物进入的纱窗。
生物安全工作自查制度
• 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应定期进行自查
• 形式可以参考质量管理体系有关不符合检测的控制、内审、内务管理等程序
• 必须列出与生物安全相关的各个环节逐一检查
事件、伤害、事故和职业性疾病报告制度
• 应有实验室事件、伤害、事故和职业性疾病以及潜在危险的报告程序
• 所有事件(包括伤害)报告应形成文件
• 事件报告应经高层管理者、安全委员会或实验室安全负责人评审
危 险 标 记 制 度
• 应系统而清晰地标识出危险区
• 应清晰地标识在实验室或实验室设备上使用的具体危险材料
• 通向工作区的所有进出口都应标明存在的危险
实验室资料档案记录制度
• 满足生物安全相关法规对档案资料保存期等要求
• 对实验室所发生的任何涉及安全的事件和活动应进行及时的记录
健康医疗监督制度
• 生物安全委员会及实验室主任负责对实验人员实施医务监督
• 进入实验室前所有人员必须接受体格检查
• 以后视情况需要每年体检1~2次或不定期进行体检
其它必须的制度
如安全保卫、防盗、防火等也应作出专门规定
实验室安全手册
安全手册应在工作区随时可用。手册应针对实验室的需要,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方面:
• 生物危险;
• 消防;
• 电气安全;
• 化学品安全;
• 辐射;
• 危险废物处理和处置。
• 从工作区撤离和事件处理规程有详细说明。
实验室主任应至少每年对安全手册评审和更新。
标准操作程序(SOP)
• 应根据实验对象、生物危害程度评估、研究内容、设施特点、设备具体制定相应的标准操作程序。
• 实验室的标准操作程序应包括对涉及的任何危险以及如何在风险最小的情况下开展工作之详细的作业指导书。
• 负责工作区活动的管理责任人每年应对这些程序至少评审和更新一次,应制定书面计划。
生物安全实验室人员管理
• 人员培训
• 健康监测与就医程序
人员培训
实验室或者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保证其掌握实验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生物安全防护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并进行考核。工作人员经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岗。
培训对象
• 实验室所有相关人员:
• 管理人员
• 实验人员
• 运输工
• 清洁工
• 修理工
• 不但要对新员工进行培训和指导,对老员工也要开展周期性的再培训
培训目的
使所有相关人员熟悉工作环境,熟悉所从事的病原微生物的危害、预防和相关实验活动的操作程序,掌握所使用仪器设备的性能和操作程序,了解生物安全知识,掌握意外事故发生时的相关处理程序等 。
培训内容
• 包括为实现实验操作目标所必须掌握的知识或技术。
• 还应注重培训解决工作中可能出现意外事件的能力,并纠正在使用某一技术过程中容易出现的错误。
• 同时还要有消防和预备状态、化学和放射安全、生物危险和传染预防、急救等课程
培训方法
• 专题讲座、广播介绍、计算机辅助教学、交互式影像、示范练习、模拟演练等各种方式。
• 新员工上岗后还应由有经验的技术负责人或职工带一段时间,以充分熟悉工作程序。
• 同时还应考虑不同培训对象的差异。对某些人应采用更直观的或“手把手”的方式更好;
• 建议制定安全培训规划的人员要熟悉了解成人教育的基本原则。
培训评估
• 检查培训对象对所进行培训的反应;
• 考核培训对象对所培训内容的记忆和/或操作执行情况;
• 评估培训对象在工作中的行为变化;
• 按培训机构的目的或目标来考查是否已有明显的效果。
培训档案
实验室负责人应负责建立培训档案,记录被培训者的培训经历。其中包括: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培训教师、考核或评估结果等
健康监测与就医程序
健康监测
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还应当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健康监测,每年组织对其进行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必要时,应当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预防接种。
健康监测(1)
每个实验室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健康监测工作。负责健康监测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与该实验室中所操作的病原微生物有关的传染病防治知识,坚持出勤登记制度,并及时调查、了解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
健康监测(2)
常规监测:开展实验室工作前对实验室人员进行健康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对实验室人员进行定期临床检查,实行系统监测。在开展实验工作前还要采集本底血清标本并长期保存。
健康监测(3)
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在身体状况良好的情况下,才能进入BSL-2(ABSL-2)及以上级别的实验室工作。出现下列情况,不应进入上述区域:患发热性疾病;感冒、上呼吸道感染、或其他导致抵抗力下降的情况;妊娠;已经在实验室控制区域内连续工作4h以上,或其他原因造成的疲劳状态。
就医程序
“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与本实验室从事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时,实验室负责人应当向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报告,同时派专人陪同及时就诊;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当将近期所接触的病原微生物的种类和危险程度如实告知诊治医疗机构。接诊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救治;不具备相应救治条件的,应当依照规定将感染的实验室工作人员转诊至具备相应传染病救治条件的医疗机构;具备相应传染病救治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接诊治疗,不得拒绝救治。 ”
就医程序
1.实验室工作人员,一旦出现与本实验室从事的病原微生物相关的临床症状或者体征时,实验室负责人应当立即向本单位生物安全委员会及单位负责人报告,同时派专人陪同及时就诊。
2.原则上应首先到本单位的医务室(内设医疗机构)就诊,紧急时可直接到定点医院的定点就诊区就诊。如需要留诊观察须使用单间病房。
3.就诊时,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当将近期所接触的病原微生物的种类和危险程度如实告知接诊的医务人员。
4.经内设医疗机构预检、观察,排除患者患传染病的可能性后,可转诊至相应医院就诊;若不能排除该患者可能患有传染病时,应采取相应的隔离、消毒措施,并及时转诊至定点医院就诊。
5.传染病患者或疑似传染病患者转诊时应严格采取隔离防护措施,必要时请急救中心(站)转诊。
6.传染病患者或疑似传染病患者的单位及接诊医务人员,发现由于实验室感染而引起的与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在2h内报告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
7.出现传染病患者或疑似传染病患者后,应尽可能采取有效的主动和被动免疫措施。
希望以上资料多少能帮到你点。
‘拾’ 生物制品法律法规
2008年12月8日上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行12月例行新闻发布会,新闻发言人颜江瑛在会上通报了我国进一步健全兴奋剂管理长效机制的相关情况及近期药品质量抽验情况,并答记者问。中国网进行现场直播。
有一些外企认为中国生物制品的监管需要全球统一和透明化,不知道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生物制品的监管方面有哪些进一步的措施?针对记者提出的问题,颜江瑛说:“生物制品监管确实需要全球透明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生物制品安全监管方面,一直按照世界卫生组织的要求以及我国药品管理法,还有生物制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进行监管。生物制品分血液制品和疫苗等,从这次公布的生物制品的评价性抽验当、中也能看到,我国实行了生物制品批签发后,生物制品的批签发评价性检验都是合格的。”
颜江瑛指出,药监局严格执行从生物制品的研制、生产、流通到使用的每个环节的全程监管。而且在生物制品方面,我国疫苗生产在很多品种上已经被世界卫生组织列为国际疫苗支持的一个国家。从这几个方面也能看出,我国在生物制品方面跟国际上的合作,以及监管方面的安全措施都得到了国际上的认可。
下一步国家药督局在生物制品方面仍然会从质量、安全和有效性方面执行严格的控制措施,对生物制品的安全性要求会更高。而且国家药监局也把生物制品作为高风险的品种进行了严格监管,派驻驻厂监督员,同样,在流通环节、使用环节也加强了监管。
第一条 为落实《关于农业科研、教学单位生产和经营农作物种子、兽用疫苗的若干规定》,加强农业科研、教学单位生产生物制品的管理,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获农业部颁发的新兽药证书的省级以上农业科研、教学单位,不包括现有的生物药品厂生产车间。
第三条 建立生物制品生产车间的单位,必须先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厅(局)提出申请,并附厂房设计、设备、检验仪器、人员等方面的材料,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厅(局)对其资格及材料审查并签署意见后,转报农业部畜牧兽医司审核。经审核通过后,方可动工兴建。
土建及仪器设备安装完成后,先由省畜牧厅(局)预验收,对预验收合格的,再由部畜牧兽医司组织有关人员验收,合格的发给《兽药生产许可证》。建立生物制品生产车间的单位凭《兽药生产许可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营业执照》。
第四条 生产车间生产负责人应由具有讲师(助理研究员)以上技术职称并熟悉生物制品生产的人员担任。从事生产的工人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受过有关生物制品生产方面的技术培训。
第五条 生物制品生产车间应设质量检验室,质量检验室负责人及质检人员应由兽医专业或微生物专业本科以上毕业的人员担任,经过生物制品生产及检验专业培训,并取得中国兽药监察所发给的考试合格证书,方可从事质检工作。
质量检验室负责人的任免需征得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厅(局)及中国兽药监察所的同意。
第六条 生产车间应是单独的区域,不得与任何教学科研用研究室(实验室)混用。
第七条 生产车间的生产区和检验区要严格分开,检验区应根据生产品种配置避免互相混淆、交叉污染的专用实验室。
第八条 生产区应根据不同的要求,划分为一般生产区(十万级)、控制区(一万级)和洁净区(一百级)。各区应根据各自的洁净级别设置相应的更衣室、盥洗室和缓冲间。
第九条 生产区应根据工艺流程合理布局、人流物流要分开,避免重复往返。
第十条 生产车间应有正常的水、电、气供应系统和防尘、防蚊蝇昆虫等设施,应有单独的污水处理及防止散毒设施。
第十一条 厂房结构必须坚固,室内天花板、墙壁及地面应平整光滑,不得有裂缝和缝隙,不发尘不积尘,墙壁与天花板、地面的交接处应成弧型,易于清洗。
第十二条 实验动物房应分别设置安全检验、免疫试验和攻毒测毒动物室。各种动物应严格隔离饲养,确保防止互相感染。
第十三条 各检验动物舍应有消毒设施,并应设有消毒笼具等设备和解剖动物的专用房间。饲养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消毒制度。
第十四条 检验动物的粪便,应进行消毒无害化处理。污水应在本试验区内经消毒处理再纳入污水处理系统。动物尸体应有焚毁或化制无害化处理的设备。污水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十五条 生产及检验动物必须符合农业部颁布的《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生产车间应根据生产品种不同具有相应的生产设施、设备和相适应的检测仪器。
设备安装应根据工艺需要,布局合理,间距适当,便于操作、拆装、清洁维修。
第十七条 用于生产和检验的仪器、量器、衡器等应经法定计量部门认证合格,并有专人保管。
第十八条 生产区必须有整洁的生产环境,应无露土地面,周围无污染源,无虫害,无有害动物,空气、水质应符合药品生产要求。
第十九条 生产及检验部门应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
第二十条 生产和检验人员应保持个人卫生,进入生产区必须穿戴整洁的工作服装,进入洁净区必须洗浴,更换无菌工作服。
第二十一条 所有用于生产的原材料及包装材料都应符合标准,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采购、入库。
第二十二条 半成品、成品的贮藏设施及条件应与所生产的品种、数量相适应,并严格分开。
第二十三条 菌毒种的贮存、保管、使用,要严格执行农业部有关生产用菌毒种的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生物制品生产车间只生产自己研制的,并取得批准文号的产品。生产及检验必须严格按农业部批准的试行规程进行,不得擅自更改生产及检验标准和产品说明书。
第二十五条 生物制品生产车间生产的每批产品必须经质量检验室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并将每批产品检验报告报中国兽药监察所。每批产品的检验记录必须保留至失效期后一年。
第二十六条 中国兽药监察所可对生物制品生产车间生产的产品进行抽检,受检单位应按有关规定提供样品,并交纳检验费。
第二十七条 生物制品生产车间的产品批准文号一律由农业部畜牧兽医司发给。
第二十八条 农业部畜牧兽医司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验收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