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运用经济学中的相关知识,分析市场在调节二氧化碳排放方面存在的问题,并说明学者建议政府征收,碳税的经
根据生产者理论,当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时,其产品数量对生产者是最优的。OK,下面我们来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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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混煤(原煤)发热量5000—到6000卡。水份8,含硫0.8,灰分18—25,挥发25—34(含碳税)单价含税
混煤:块煤和粉煤混合;
发热量:收到基低位发热量,越高越好;
水分:煤中所含有的全水分,越低越好 ;
硫:全硫,越低越好;
挥发:指的是挥发分,25~34指的是挥发分含量(产率)为25%~34%,此范围相当于煤种为烟煤,并非指价格或税。
他的这个要求还有些模糊。没有指明是收到基还是空干基或者干基
C. 碳税的专家观点
在古典经济学家们看来,空气属于自由财货:工厂可以自由排放各种污染物而不必支付任何成本。由是,对于排污的工厂来说,它的“交易净产值”将是最大化的,而对于“社会净产值”而言,将无以达到最大化。这不啻意味,企业的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受污染影响者与企业损失的总和)之间存在差异。也就是说,所谓差异实际上是私人经济活动成本的外部化。即差异并未反映在企业的生产成本中,但是工厂的烟雾产出品却成为众多消费者效用函数的一个有害投入品。此类外部性与公共产品相似,不过这类公共产品是有害的而非有益的,所以应称之为“公害”。
庇古(Pigou)应该说是最早发现这一问题的,他在其着名的《福利经济学》(Economics of welfare)(1920。Pigou)一书中,详尽地分析了边际私人净产值与边际社会净产值背离的原因。他认为这一现象的出现悉源于“外部经济”或“外部不经济”。在庇古看来,差异或成本难以在市场上自行消除,这是由于这一差额或成本与形成污染的产品的生产者和消费者并没有直接的关系。成本的外部化,使得污染并不致影响该产品的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交易达成。显然,污染的存在使厂商获利,但却给社会带来不利影响。由此而形成“边际社会成本”。庇古认为,正是因为边际私人净产值与边际社会净产值背离现象的存在,使得国家干预有了必要性与合理性。他建议,政府应根据污染所造成的危害对排污者收税,以税收形式弥补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之间的差距,将污染的成本加到产品的价格中去。这种税被称之为“庇古税”(Pigovian Taxes)。
今人惋惜的是从1920年庇古首开污染经济分析的先河以来,近半个世纪里几成绝响,直至60年代未,一些美国经济学家进行环境污染的经济分析的,“庇古税”才开始真正引起人们的注意。美国经济学家Baumol和Oates(1971),分别从环境政策、污染控制、污梁税以及庇古税与统一排污标准成本比较等方面,进行了系统的研究,采用一般均衡分析方法,寻求污染控制的最佳途径。应该说,庇古的关于外部成本通过征税形式使之企业内部化的设想,构成环境污染经济分析的基本框架。其基本特点是,对排污者而不是受害者征税。所以被称为“排污收费(Pearce andTurner。1990)。
从经济学的意义分析。“庇古税”所偏重的是效率原则,从中性立场出发,引导资源配置优化,以买现怕累托准则(Paretocriterion)。也就是说,建立碳税制度并以此来控制CO2的排放量,可以使不同企业根据各自的控制成本来选择控制量。相比较而言,“庇古税”较之其他控制手段,如排污标准、罚款,在同样的排污控制量的情况下,成本相对要低。对此,Baumol and Oates(1971)、Pearce and Tumer (1990),均有十分精彩的量化分析。所以人们认为,征收碳税可以获得“双倍红利”(double dividends),即用中性的碳税来替代如收入调节税等现有税收,在总税收水平不变的情况下,可达到减排温室气体的目标与调整现有税收制度对经济绩效扭曲程度的双重效果。
1、最优途径
Baumol and Oates采用一般均衡的方法(1981),以帕累托准则作为优化配置的出发点,使最优庇古税,成为在最优污染水平等于边际外部成本(边际污染损害)时的排污收费(张帆,1998):
MNPB=企业的边际私人净效益
MEC=边际外部成本。
(1)企业为达到利益最大的目的,其产量应扩大到Qm;
(2)为实现社会最优,当MEC> MNPB应停止继续扩大生产,其产量为Q5;
( 3)为达到社会最优的目的,应征收税t*这样即可使污染从Wm降至W5。
也就是说:当产量超过Q5后,通过征收“庇古阁”就会给企业带来边际私人净效益的损失,因此而成为不合算的事。它会自觉地将产量限制在Q5的水平上,从而使污染排放水平限制在W5水平上,最终达到减排的目的。
因此,我们不难得到以下结论:
I.通过征收庇古税。以实现一般均衡体系的最优状态;
Ⅱ.统一税率。取决于污染的边际损失,与企业排污边际收益和边际控制无关;
Ⅲ.污染税应对排污量征收,与企业产品产量无关(陈迎,1999)。
应用税收政策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可以有不同选择,如按含碳量或含热量征税。向生产者或消费者征税,以及随时间变化来确定不同的税率等。但从环境经济学理论看,因C02的排放量与燃料的含碳量直接相关,因此按含碳量征税较之按含热量征税更为合理,由是人们将这一税种称之为“碳税”。这里,一些国家所以选择碳税而非能源税,主要是基于成本的考虑,据Jorgenson and Wilcoxen(1992)的一项研究证明,在美国通过能源税稳定碳排放的成本比碳税要高出20%。
“柏林授权“通过以后,一些发达国家的缔约方,纷纷推出各自的有关温室气体排放、保护全球气候的政策和措施建议,征收CO2排放税是其中的核心内容之一。丹麦早在1991年,其议会就通过征收CO2排放税的议案,可以说丹麦是最早实行碳税的国家,而欧盟则考虑在其成员国内引人一个统一的碳税制度,以期转安消费者和生产者的行为方式。这里姑且不论其技术上、政策上的可行性,至少可以证明碳税制度已引起各国的重视,并且一些国家已开始实施。有关碳税制度问题的研究,已开始引起国内不少学者的注意,但更多地是偏重于理论上的分析,至于其在中国的实践意义可能尚有待于进一步探讨。
2、优化配置
征收碳税的目的在于校正市场失灵带来的效率损失,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庇古税通过政府采用经济手段从宏观上对市场进行干预,虽然政府并没有直接对环境加以管制,但在一些经济学家看来这也是多余的,因为他们认为市场理性完全可以自行克服环境与资源问题。市场价格机制及技术进步即可改善资源的配置效率。他们并不否认,公共资源问题上存在市场失灵问题,但这完全可以通过明晰产权关系来加以解决。当产权界定明确,而又有了适当的价格而非采取补贴的形式时,环境恶化的问题就能得到解决(Anderson and leaf,1991)这种通过生态私有化,使环境与生态是资源融入经济体系,通过自由市场来管理公共资源的方式,被称之为“自由市场环境主义”(Free Market Enviromentalism)。
这一看法,更多地强调了市场效率配置有利的一面,其论述中采用的经验数据是带有市场偏好倾向的,个中的偏颇和缺失显然是难以避免的。他们无疑忽略了一个问题,然而又是十分重要的问题,大气是全体人类共有的资源,其产权的界定是相当困难的。所以,Fisher认为,我们不能用产权界定的方式来代替庇古税(1981)。在温室气体排放问题上,碳税有可能不是最好的但却是比较有效的方式。庇古税较之产权界定虽然存在管理成本但不存在交易成本,更何况庇古税虽说是政府的干预,但这种干预是一种宏观干预,而非指令与控制式的干预。同样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其于经济激励实现环境优化管理的一种政策工具。而且,不容忽视的是,完全采用产权明晰化的方式,只能在极端的条件下达到最优排污量。不过,有必要指出的是,在总排放上限确定的情况下,通过分配排放权和排放权的贸易制度。在理想的状况下,也可以采用产权管理途径。实现外部成本的内部化。
3、“庇古税”局限
从理论上说,庇古税是优美的,但在具体实施中,却横阻着一道道的难题。其中,信息不对称问题应为诸多难题中的难中之难。
信息不充分使得最优税率的确定遇到很大的团难,这样就有可能使我们所确定的税率并非帕累托最优。实行庇古税就是要解决外部成本内部化问题,这就需要准确地知道边际外部成本(MEC)和企业的边际私人净效益(MNPB),以此作为制订最优庇古税的依据。这里,边际外部成本的确定尤为重要,它是制订庇古税的前提条件。
所谓边际外部成本,实际上是指受害者的边际福利的损失,这样一来,确定边际外部成本就需要从污染的物理性损害转换到人们对损害的反应和感受。并且要以货币形式来加以计量。这一复杂的过程,在理论上称其为“剂量反应”关系(doseresponse relationship)。
在张帆(1998)看来,这一过程包括以下几个环节的转换:产品生产→生产过程产生污染的剂量→污染手在环境中的长期积聚→环境中污染物的暴露→由暴露所带来的损害→损害的货币成本。
显然,边际外部成本的确定存在着这样两个困难:
1、诸多环节转换的复杂性;
2、认识的偏好、不同利益集团的选择倾向都有可能引致对信息理解的差异性。 再者,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并不存在企业向政府如实报告其私人成本和效益的激励机制。这就需要由政府对企业的排放量进行经常性的定期监测,其工作量无疑是巨大的,有可能使得碳税的征管成本大到得不偿失的地步。
还有,征收碳税不致成为控制企业进入的障碍,尤其在经济处于上升期的扩张阶段,新企业的进入,必然会增加排放总量,使边际损失加大。同时,在通货膨胀的情况下,统一税率的作用也会相应弱化(Davicl,1973)。而且,征收碳税必然会给不同的利益集团带来不同的影胸,利益的不平衡会相应影响社会公平问题。
Symons(1994)和Smith(1994)从不同角度分析和探讨了碳税对不同收入阶层的影响,多数分析结果认为,相对高收入家庭而言,低收入家庭用于燃料的支出比重较大,因而会由于碳税的征收遭受较大的损失。当然也有学者对此提出不同的看法。征收破税还将给一些产业带来较大的影响,所以欧美国家的工商界要求政府对脆弱工业部门,如煤炭工业实行免税措施。
4、如何理解和实施
庇古税局限性的存在是必然的,问题在于我们如何理解和实施。更何况,这个世界并不存在没有缺陷的事物,追求彻底的完美有可能是一个认识的误区。倘若,我们不是要求信息的绝对准确(这在现实中也是不可能的),信息问题并不是一个绝对的障碍。至于征税中所产生的一些负面影响,则取决于政府税制设计的具体思路。无论如何,在存在外部放应的情况下,市场均衡偏离帕累托最优,为达到帕累托最优,向温室气体排放者征收碳税,使外部成本内部化,不失为解决大气污染问题的重要途径之一。
在中国,实行的是排污收费制度,1978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批转国务院环境变化领导小组的《环境工作变化工作汇报要点》,这是中国政府首次颁发的排污收费的正式文件。1979年9月颁布的《环度保护法(试行)》,对排污收费制度进行了明确规定。 1982年2月5日,国务院批准并发布了《排污收费暂行办法》,并于当年7月1日开始在全国实行,意味着排污收费制度在中国正式建立运行。
从政策含义上看,这一制度规定所依据的经济激励原则是谁污染谁治理,类似于“排污者付费原则”。在某种意义上说,它与庇古税多有类同之处,如政府干预、仅涉及排污方、不考虑产权问题等。但在实际上,却与庇古税有着较大的区别,这是因为排污标准并非一定是帕累托最优,而且收费率也不是基于边际收益与边际损失之间均衡作为依据的。但无论如何排污收费制度,在控制环境污染的恶化上,还是起到了积极作用的。然而,从现实与发展看,中国的环境污染问题仍面临严峻的挑战,所以控制环境污染问题解决温室气体减排问题,却需要在政策研究上进一步加大力度。
从长远计,有关碳税开征的问题似可展开讨论。如有无征收必要,征收有可能带来的一些负面影响,以及在税制设计上怎样尽可能减少其负面影响等? T诒收呖蠢础K淙槐庸潘按嬖谙嗟贝蟮木窒扌裕?而且还将对一些产业部门、出口产品的竞争力造成一些影响,但中国在制定减排温室气体政策措施时,应将碳税作为一个重要的选择加以考虑??BR< 最后,还有必要指出的是,由于气候变化是全球环境问题,其外部性是全球外部性,各个国家相当于一个个企业,其损失是全球性的,所以,在严格意义上,讨论这一问题相对应的应是国际层次上的碳税问题,仅从一国角度是无法真正达到帕累托最优的。
然而,我们所面对的现实是国际上并不存在一个世界政府,因此.碳税又主要在国内层面上讨论。对此,OECD成员国中,一些已经开征碳税的国家,一直在呼吁开展必要的国际合作措施,通过国际合作联合应用碳税。
①附件1国家指“柏林契约”中据共同的但有区别的责任中所规定的发达和转轨种国家应首先承担减排义务的国家。
D. 谁知道碳税和碳交易 中国该选哪个
而在实践中,一些先行的国家在较早的时候,就已经开始采用各种各样的手段,来降低本国二氧化碳的排放和促进清洁技术发展。这些实践,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也为低碳经济的未来发展积累了相当多的经验。
具体来说,实践中用以降低二氧化碳排放的手段主要包括直接管制、碳税(针对温室气体排放的环境税)和碳交易(排放权交易)等三种。在这三种减排方法中,后两种属于间接减排,在很大程度上利用了市场机制,为企业减排提供了一定的灵活性和可持续的激励,因而在实践中被广泛应用。
碳税和碳交易:截然不同的理论基础
尽管同为基于市场机制的间接减排手段,碳税和碳交易却有着截然不同的理论基础,涉及经济学中有关外部性问题的不同看法。从根本上讲,温室气体的排放属于一种负面的外部性。在不承担相关成本的情况下,排放者的实际排放量显然会超过社会最优的水平,进而造成全社会的福利损失。如何修正由外部性带来的这种扭曲,是降低二氧化碳排放所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
有关外部性修正,经济学理论中大致有两种观点。一种是庇古的理论,认为外部性产生扭曲的根本原因在于微观主体的个体成本与社会成本不同。因此,只要政府运用税收手段进行干预,使个体成本等于社会成本,微观主体基于自身决策的排放水平,就会与社会最优水平相一致。另一种观点则基于科斯的理论,认为外部性不足以成为税收干预的理由。在权利界定清晰的前提下,私人部门的交易仍有可能达成个体最优与社会最优的统一,当然,在这一过程中,交易机制和价格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正由于理论基础上的差异,碳税和碳交易作用的方式也完全不同。碳税属于价格干预,试图通过相对价格的改变来引导经济主体的行为,达到降低排放数量的目的。而碳交易则属于数量干预的范畴,在规定排放配额(确定减排数量)的前提下,由价格机制来决定排放权在不同经济主体之间的分配。正如科斯曾论述过的,在完美市场的假定下(信息充分且不存在交易成本),上述两种减排机制的效果应该没有区别。不过,完美市场的假定并不符合现实世界,信息不对称以及各种交易成本广泛存在,在这种情况下,两种减排机制在成本和效果上的差异将会不可避免。
碳税与碳交易:不同的减排成本
从理论上讲,减排成本所涵盖的范围相当广泛。为简化起见,我们在这里只简单比较两种减排机制的信息成本和实施成本。
1.信息成本
在实践中,对外部性的修正需要各种各样的信息。在征收碳税的情况下,最优税率是要使排放者的减排成本与社会成本相等。因此,政府需要获得每个排放者的成本信息,以及排放所导致的社会成本的信息。在碳税的征收对象很广泛的情况下,获取这样的信息是几乎不可能的事情。信息的不充分会导致税率偏离最优的水平,进而限制碳税的有效性。过低的税率难以有效发挥减排的作用,而过高的税率又会引起新的扭曲,导致社会效率的损失。
与碳税相比,碳交易所需的信息相对简单。管理者只需评估碳排放的社会成本,并据此确定减排目标和需要发放的排放权配额即可,不需要再了解排放者的个体成本。排放权配额一经确定,不同主体会根据自身的减排成本和排放权的市场价格来决定排放权买卖,这种交易会使排放权得到最有效分配,并促使个体排放成本与社会成本(排放权的市场价值)趋于一致。当然,在排放权配额的初始分配上,不同的分配方式需要的信息有所不同。如果采用的是无偿分配,政府需要了解不同主体的排放成本信息,才能保证配额分配的公平。不过,根据科斯定理不难知道,即便政府不具备这些信息,也不影响社会最优状态的实现,其所影响的,不过是减排成本在不同排放主体之间的分担状态而已。如果采用拍卖方法,在机制设计合理的情况下,排放者的减排成本还可以在其报价中得到充分反映,无须政府再付出额外的信息搜集成本。
2.实施成本
实施成本关注的是将不同减排机制投入运行所需要的初始成本。碳税的实施相对简单,只相当于在已有的税收体系中新设一个税种,所有相关的活动都可以依托现有的体系来展开,所涉及的额外成本相对较少。碳交易的实施则相对复杂。首先,配额制度的建立(即对相关企业设置排放上限),往往会遇到一些法律或者国家产业政策方面的障碍,相关调整需要相当的时间;其次,碳交易体系的建立会涉及较多领域,包括产业政策、金融、环境、科技等诸多方面,需要不同政府部门之间的协调;最后,碳交易需要建设全新的基础设施,包括交易平台、清算结算制度以及相关的市场监管体系,等等。相比而言,碳税的实施成本相对较低,在推行上更简便易行。
碳税与碳交易:减排效果比较
除成本上的差异外,两种减排机制的作用效果也存在较大的差异。碳税的征收,会改变排放者的成本,因此会引导排放者行为的调整。不过,这种行为调整的方向并不确定。具体而言,在开征碳税的情况下,排放者可以有几种不同的选择,一是降低产量;二是采用新技术,在维持既有生产规模的情况下,降低二氧化碳排放;三是通过提高产品价格,将新增成本转嫁给下游消费者。
在上述几种选择中,第一种和第二种调整,会有助于二氧化碳排放的降低,但在第三种情况下,碳税的实施只有财政增收作用,并不能对排放行为形成约束,碳税成本大部分被最终消费者所承担。由这几点来看,碳税在降低碳排放上的效果具有相当的不确定性,在很大程度上要取决于排放者产品的需求价格弹性。价格弹性越高,意味着排放者越难将碳税成本转嫁给消费者,减排效果也越明显,反之,碳税成本将被转嫁,减排效果将被弱化。这一特征,也为碳税所适用的产业范围设定了一个约束。
碳交易的作用方式是通过数量限制来影响排放者的行为。在碳交易中,总排放配额一经确定,总体的减排目标也就已经明确。受约束的排放者的选择,将是采取怎样的方式,以最低的成本,来实现这一减排目标。根据目前国际主要碳交易机制(如欧盟排放权交易体系)的规定,受约束的排放者大概有三种选择,一是降低产量;二是采用新技术,降低排放规模;三是在市场上购入排放许可,来缓解自身所收的排放约束。与碳税相比,碳交易的减排效果非常明确,不管排放者采用上述哪种方法,都能实现总体减排目标。不同的选择,只是为排放者提供了更灵活的机制来最小化减排成本。而且,更值得一提的是,由于新排放权(核证减排)的产生大多都与新技术的开发和运用有关,因此,碳交易体系为排放者所提供的三种选择中,第二种和第三种都会激励清洁技术的发展,这对低碳经济的实现显然更具有长期的价值。
短期和长期路径选择
总体上看,尽管同为降低二氧化碳排放的手段,碳税和碳交易各具特点,在成本和减排效果上有着明显的区别。相比之下,碳税的实施成本相对较低,比较容易推行,因此,在减排政策实践的最初阶段,碳税更容易为政府部门所采用。
不过,碳税的缺陷也相对明显,在信息不充分的情况下,税率制定偏差有时还会产生新的扭曲。此外,碳税减排效果也具有不确定性,在很大程度上要取决于排放者产品的需求价格弹性,这也给碳税所使用的产业范围形成了约束。
与碳税相比,碳交易的实施成本虽然较高,但其在减排效果以及运行成本方面具有相对优势,而且在跨国减排治理上(主要是推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合作)也具有相当的潜力,也正因为此,从《京都议定书》签订以来,国际碳交易市场开始有了迅速的发展。特别是在进入2005年之后,国际碳交易规模迅速扩大,目前已成为全球大的商品现货交易市场之一,并也取代碳税成为了最重要的碳减排机制。从未来看,随着国际合作的进一步深入,以及交易机制和交易产品的进一步完善,碳交易还有可能在实现减排目标的同时,成为全球金融市场体系一个全新的发展方向和增长点。
从短期来看,可以考虑对部分高排放产业(信息搜集成本较低、价格需求弹性较大的行业)采用碳税方法,来促使其技术转变和结构调整;同时积极参与现有国际碳交易,利用国外的资金和技术来降低碳强度。
而在长期内,宜及早加强国内碳交易市场的研究和建设,适当时候推出配额交易制度试点,推动我国本土碳交易市场的发展。这在一方面可以为我国产业技术革新和结构调整,提供一个可持续的、市场化的激励机制;另一方面,也有助于提升我国在新兴的国际碳交易市场中的地位和影响力,从而在低碳经济时代的国家竞争中赢得一定的先发优势。
E. 地沟油除了可以制作肥皂当成燃料,还有其他的什么好处吗
我们一听到地沟油,都感觉是种很罪恶的东东,其实,地沟油也是很无辜的,只不过被一部分利欲熏心的人没用到正道上而已;在几年前的时候,食用油价格老高,记得大豆油价格高的时候每吨都一万好几,泔水油顶峰的时候也高到7000多一吨(这里说的是北京地区),利差大,当时确实有很多泔水油(潲水油)走上餐桌;做生物柴油基本没戏,成本太高。
6.“地沟油”变身航空油。
推广使用生物航油,既是国家战略,也是国际趋势。从2012年开始,欧盟启动EUETS(欧盟排放交易体系),按照这一法案,全球有4000多家航空公司将向欧盟支付碳税,为超出配额的碳排放量支付购买成本。2011年,中国民航局也出台了有关节能减排的指导意见,提出到2020年我国民航单位产出能耗和排放要比2005年下降22%的目标。目前我国航空燃料年消费量近2000万吨,如果生物航油能全面实现商业化生产,将拥有非常广阔的市场前景。国际航空运输协会预测,到2030年全世界的生物航油将达到航油总量的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