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以下称菌(毒)种)保藏机构的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我国菌(毒)种或样本资源,防止菌(毒)种或样本在保藏和使用过程中发生实验室感染或者引起传染病传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卫生部主管全国人间传染的菌(毒)种保藏机构(以下称保藏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藏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菌(毒)种是指可培养的,人间传染的真菌、放线菌、细菌、立克次体、螺旋体、支原体、衣原体、病毒等具有保存价值的,经过保藏机构鉴定、分类并给予固定编号的微生物。
本办法所称的病原微生物样本(以下称样本)是指含有病原微生物的、具有保存价值的人和动物体液、组织、排泄物等物质,以及食物和环境样本等。
可导致人类传染病的寄生虫不同感染时期的虫体、虫卵或样本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编码产物或其衍生物对人体有直接或潜在危害的基因(或其片段)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菌(毒)种的分类按照《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的规定执行。
菌(毒)种或样本的保藏是指保藏机构依法以适当的方式收集、检定、编目、储存菌(毒)种或样本,维持其活性和生物学特性,并向合法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单位提供菌(毒)种或样本的活动。
保藏机构是指由卫生部指定的,按照规定接收、检定、集中储存与管理菌(毒)种或样本,并能向合法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单位提供菌(毒)种或样本的非营利性机构。第四条保藏机构以外的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保藏菌(毒)种或样本。
必要时,卫生部可以根据疾病控制和科研、教学、生产的需要,指定特定机构从事保藏活动。第五条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卫生专业委员会负责保藏机构的生物安全评估和技术咨询、论证等工作。第六条菌(毒)种或样本有关保密资料、信息的管理和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保密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信息及数据的相关主管部门负责确定菌(毒)种或样本有关资料和信息的密级、保密范围、保密期限、管理责任和解密。各保藏机构应当根据菌(毒)种信息及数据所定密级和保密范围制定相应的保密制度,履行保密责任。
未经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漏涉密菌( 毒)种或样本有关的资料和信息,不得使用个人计算机、移动储存介质储存涉密菌( 毒)种或样本有关的资料和信息。第二章保藏机构的职责第七条保藏机构分为菌(毒)种保藏中心和保藏专业实验室。菌(毒)种保藏中心分为国家级和省级两级。
保藏机构的设立及其保藏范围应当根据国家在传染病预防控制、医疗、检验检疫、科研、教学、生产等方面工作的需要,兼顾各地实际情况,统一规划、整体布局。
国家级菌(毒)种保藏中心和保藏专业实验室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省级菌(毒)种保藏中心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原则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只设立一个。第八条国家级菌(毒)种保藏中心的职责为:
(一)负责菌(毒)种或样本的收集、选择、鉴定、复核、保藏、供应和依法进行对外交流;
(二)出具国家标准菌(毒)株证明;
(三)从国际菌(毒)种保藏机构引进标准或参考菌(毒)种,供应国内相关单位使用;
(四)开展菌(毒)种或样本分类、保藏新方法、新技术的研究和应用;
(五)负责收集和提供菌(毒)种或样本的信息,编制菌(毒)种或样本目录和数据库;
(六)组织全国学术交流和培训;
(七)对保藏专业实验室和省级菌(毒)种保藏中心进行业务指导。第九条省级菌(毒)种保藏中心的职责: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菌(毒)种或样本的收集、选择、鉴定、分类、保藏、供应和依法进行对外交流;
(二)向国家级保藏机构提供国家级保藏机构所需的菌(毒)种或样本;
(三)从国家或者国际菌(毒)种保藏机构引进标准或参考菌(毒)种,供应辖区内相关单位使用;
(四)开展菌(毒)种或样本分类、保藏新方法、新技术的研究和应用;
(五)负责收集和提供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菌(毒)种或样本的各种信息,编制地方菌(毒)种或样本目录和数据库。
‘贰’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工作,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环境保护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实验室及其从事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环境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使人或者动物致病的微生物。
本办法所称的实验活动,是指实验室从事与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品有关的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第三条 国家根据实验室对病原微生物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并依照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将实验室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
一级、二级实验室不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第四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并颁布实验室污染控制标准、环境管理技术规范和环境监督检查制度。第五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设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主要由环境保护、病原微生物以及实验室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审议有关实验室污染控制标准和环境管理技术规范,提出审议建议;审查有关实验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审查建议。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实验室,应当按照国家环境保护规定,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实验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对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分析和预测,并提出预防和控制措施。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三级、四级实验室或者生产、进口移动式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并按照规定程序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批。
承担三级、四级实验室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当具备甲级评价资质和相应的评价范围。第八条 实验室应当按照国家环境保护规定、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文件的要求,安装或者配备污染防治设施、设备。
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必须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实验室方可投入运行或者使用。第九条 建成并通过国家认可的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在取得生物安全实验室证书后15日内填报三级、四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表(见附表),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第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三级、四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表之日起10日内,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三级、四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表之日起10日内,报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三级、四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表之日起10日内,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十一条 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实验活动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危险废物承担污染防治责任。
实验室应当依照国家环境保护规定和实验室污染控制标准、环境管理技术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实验室废水、废气和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管理的规章制度,并设置专(兼)职人员,对实验室产生的废水、废气及危险废物处置是否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和落实。第十二条 实验室排放废水、废气的,应当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排污申报登记制度。
实验室产生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第十三条 实验室对其产生的废水,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第十四条 实验室进行实验活动时,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证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转;排放废气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规定。第十五条 实验室必须按照下列规定,妥善收集、贮存和处置其实验活动产生的危险废物,防止环境污染:
(一)建立危险废物登记制度,对其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危险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二)及时收集其实验活动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并按照类别分别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等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要求的专用包装物、容器内,并按国家规定要求设置明显的危险废物警示标识和说明。
(三)配备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危险废物暂时贮存柜(箱)或者其他设施、设备。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废物就地进行无害化处理,并根据就近集中处置的原则,及时将经无害化处理后的危险废物交由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集中处置。
(五)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六)不得随意丢弃、倾倒、堆放危险废物,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中。
(七)国家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有关危险废物管理的其他要求。
‘叁’ 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保藏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菌(毒)种和样本的保藏活动及其监督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菌(毒)种,是指具有保藏价值的动物细菌、真菌、放线菌、衣原体、支原体、立克次氏体、螺旋体、病毒等微生物。
本办法所称样本,是指人工采集的、经鉴定具有保藏价值的含有动物病原微生物的体液、组织、排泄物、分泌物、污染物等物质。
本办法所称保藏机构,是指承担菌(毒)种和样本保藏任务,并向合法从事动物病原微生物相关活动的实验室或者兽用生物制品企业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单位。
菌(毒)种和样本的分类按照《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的规定执行。第四条农业部主管全国菌(毒)种和样本保藏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菌(毒)种和样本保藏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国家对实验活动用菌(毒)种和样本实行集中保藏,保藏机构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保藏菌(毒)种或者样本。第二章保藏机构第六条保藏机构分为国家级保藏中心和省级保藏中心。保藏机构由农业部指定。
保藏机构保藏的菌(毒)种和样本的种类由农业部核定。第七条保藏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关于保藏机构设立的整体布局和实际需要;
(二)有满足菌(毒)种和样本保藏需要的设施设备;保藏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应当具有相应级别的高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并依法取得《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证书》;
(三)有满足保藏工作要求的工作人员;
(四)有完善的菌(毒)种和样本保管制度、安全保卫制度;
(五)有满足保藏活动需要的经费。第八条保藏机构的职责:
(一)负责菌(毒)种和样本的收集、筛选、分析、鉴定和保藏;
(二)开展菌(毒)种和样本的分类与保藏新方法、新技术研究;
(三)建立菌(毒)种和样本数据库;
(四)向合法从事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实验室或者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第三章菌(毒)种和样本的收集第九条从事动物疫情监测、疫病诊断、检验检疫和疫病研究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将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实验活动中获得的具有保藏价值的菌(毒)种和样本,送交保藏机构鉴定和保藏,并提交菌(毒)种和样本的背景资料。
保藏机构可以向国内有关单位和个人索取需要保藏的菌(毒)种和样本。第十条保藏机构应当向提供菌(毒)种和样本的单位和个人出具接收证明。第十一条保藏机构应当在每年年底前将保藏的菌(毒)种和样本的种类、数量报农业部。第四章菌(毒)种和样本的保藏、供应第十二条保藏机构应当设专库保藏一、二类菌(毒)种和样本,设专柜保藏三、四类菌(毒)种和样本。
保藏机构保藏的菌(毒)种和样本应当分类存放,实行双人双锁管理。第十三条保藏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技术资料档案,详细记录所保藏的菌(毒)种和样本的名称、编号、数量、来源、病原微生物类别、主要特性、保存方法等情况。
技术资料档案应当永久保存。第十四条保藏机构应当对保藏的菌(毒)种按时鉴定、复壮,妥善保藏,避免失活。
保藏机构对保藏的菌(毒)种开展鉴定、复壮的,应当按照规定在相应级别的生物安全实验室进行。第十五条保藏机构应当制定实验室安全事故处理应急预案。发生保藏的菌(毒)种或者样本被盗、被抢、丢失、泄漏和实验室人员感染的,应当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及时报告、启动预案,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第十六条实验室和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需要使用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应当向保藏机构提出申请。第十七条保藏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
(一)提供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查验从事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批准文件;
(二)提供兽用生物制品生产和检验用菌(毒)种或者样本的,查验兽药生产批准文号文件;
(三)提供三、四类菌(毒)种或者样本的,查验实验室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
保藏机构应当留存前款规定的证明文件的原件或者复印件。
‘肆’ 环境中主要病原微生物种类、存活时间和致病剂量,你了解多少
医疗环境表面的主要病原微生物包括:耐甲氧西林金黄色葡萄球菌(MRSA)、耐万古霉素肠球菌(VRE)、克雷伯菌属、不动杆菌属、铜绿假单胞菌、艰难梭菌、诺如病毒、轮状病毒、乙型肝炎病毒(HBV)、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等。这些病原微生物可在干燥表面存活数天至数月不等,成为潜在的医疗保健相关感染重要致病源(表44)。
病原菌的致病剂量通常与病原菌的毒力因素、感染途径以及患者的免疫状态有关,不同的致病菌致病剂量存在较大的差异,如MRSA只需4个细菌即可感染,艰难梭菌的7个孢子即可致病。
‘伍’ 中国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微生物学的研究在现代生物学中占有重要地位,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发展,在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轻工、化工、采矿、环保、医药卫生和国防等方面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菌种是进行微生物学研究和应用的基本材料,是发展生物工程的重要基础条件之一,是国家的重要生物资源。为了进一步做好菌种的分离筛选、收集保藏、鉴定编目、供应交流,以便使其更好地为四个现代化服务,特制订本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指的菌种,包括可以培养的有一定科学意义或实用价值的细菌、真菌、病毒、细胞等代表株。第三条中国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委员会现设普通、农业、林业、工业、抗生素、医学、兽医微生物等菌种保藏管理中心。第二章收集与保藏第四条收集
(一)各保藏管理中心有权向国内有关单位收集和索取有一定价值的菌种。
(二)凡单位或个人分离,选育或引进具有一定价值的菌种,应及时将该菌种的复制培养物及详细资料,送交有关保藏管理中心。确认有保存价值者,方可入藏。
(三)下述菌种均为国家重要的生物资源,均需向有关中心办理入藏手续。
1.申请专利的菌种;
2.报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科研成果所涉及的菌种;
3.新种、新型菌种。第五条保藏
(一)各保藏管理中心所保藏的菌种,必须具有该菌种的详细历史及有关实验资料。
(二)各保藏管理中心对其所负责保藏的菌种均应采取妥善、可靠的方法保藏,避免菌种的污染或死亡。
(三)各保藏管理中心应制定安全、严密的保管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
(四)各保藏管理中心应尊重申请保藏单位或个人的劳动成果,并为共作证,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得擅自扩散。第三章命名与编目第六条命名
有关分类命名及统一译名等事宜,由委员会的学术组协同有关方面负责。第七条编目
(一)菌种目录是国家掌握生物资源的主要依据,为此在委员会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编制或修订以下几种目录:
1.中国菌种目录;
2.各保藏管理中心的菌种目录;
3.国家专利或保密的菌种目录;
4.必要的其它菌种目录。
(二)各保藏管理中心对新收集的菌种应每年按规定日期上报委员会,以便定期通告。
(三)编入“中国菌种目录”之菌种,其使用的菌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更改。第四章供应与交流第八条国内供应
(一)凡各单位需用菌种,必须开具公函,说明菌种之名称、菌号、型号、数量及用途。各使用单位对有关保藏机构提供的菌种进行深入研究获得成果时,应在成果报告中注明提供菌种的单位。
(二)凡国家允许邮寄之菌种,必须按有关规定严密包装。
(三)对人、动物、植物有传染性的病原微生物、抗生素生产菌种及保密菌种,在供应使用时,应严格按照相应的管理办法执行。第九条国际交流
(一)国内尚未保藏的菌种需由国外引进时,由单位自备外汇开具清单(包括菌种名称、型别、菌号及国别和保藏单位的名称及地址等)填写中、英文本各一式三份,经省、市、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后,送交有关保藏中心负责办理。
(二)单位或个人向国外索取或交换的菌种,应及时将该菌种或其复制的培养物连同资料送交有关保藏管理中心保藏。
(三)从国外引进致病性强的及我国尚未发现的医学、动物及植物病原微生物菌种时,应事先经主管部门批准。
(四)国外向我国索取菌种,负责供应单位应按国家科委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资源出口管理办法”办理。第五章奖惩第十条凡单位或个人对菌种筛选、保藏和管理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应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对由于菌种保藏和管理不妥而造成危害或损失的,根据不同情况,给予必要的惩处。第六章附则第十一条本条例由国家科委批准后实施。第十二条本条例的实施细则由各菌种保藏管理中心制订,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并向菌种保藏委员会备案。
‘陆’ 各种细菌、病毒在空气中存活的时间的多少
细菌、病毒在空气中存活的时间与细菌种类、空气温度、空气湿度有关。
温度
细菌对低温的耐受性较强,大多数细菌在液态空气(-190℃)或液态氧(-252℃)下可保存多年。高温对细菌有明显的杀伤作用,大多数无芽孢菌在100℃煮沸时立即死亡,而有芽孢的细菌对高热有抗力,如炭疽芽孢可耐受煮沸5-15分钟,湿热灭菌比干热效果强,因为湿热灭菌渗透性大。
温度越高,病毒就越难存活,比如新型冠状病毒,在56℃以上环境中持续30分钟就会丧失活性;在25℃常温环境下就会丧失传染性,但在冬季,则会有较长的存活期。
湿度
大多数细菌的繁殖体在干燥空气中很快死亡,有些菌如结核杆菌对干燥耐力强,在干痰中保存数月后仍有传染性,干燥不能作为有效的灭菌手段,只能用于保存食物,但细菌在湿度<15%、真菌在湿度<5%时,均不利其生长,因此干燥的食物可保持相当一段时间而不坏。
在潮湿的环境中,病毒更容易附着在物体表面,也更容易存活;而在干燥环境中,病毒的存活时间大幅缩短,但传播距离却会得到延伸。所以就传染性而言,干燥的空气也会对病毒的传播起到抑制作用。比如新型冠状病毒在白天相对干燥的天气里,存活时间一般不会超过2分钟。
(6)病原微生物保存多少扩展阅读:
除了要预防细菌和病毒在空气中传播,也要预防它们在物体表面使人通过接触传播,下面是各种细菌病毒在干燥无生命物体表面的存活时间表。
‘柒’ 跪求:微生物保存方法,各种保存方法的保存时间
1斜面低温保藏法:有芽孢细菌存半年,无则一个月。2液体石蜡保藏:两年。3沙土保藏:十年。4麸皮保藏:一年。5悬液保藏:一到两年。6冷冻真空干燥法:五到十五年。7液氮超低温法:十到二十年。8低温保藏法:一年。9甘油保藏法:半年
‘捌’ 进行欧蒙病原微生物宏基因组检测的样本放置了一个多月,还能用吗
对NCBI、PATRIC、EuPathDB、VIPR等公共数据库进行整合,欧蒙未一病原体基因组数据库目前涵盖数万种病原体,其中核心数据库包含1000多种明确具有致病性的五种,各类病原体的物种分布情况如下:细菌4900+、病毒6100+、真菌1900+、寄生虫330+、分枝杆菌260+、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氏体1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