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人类怎样对付有害微生物的措施有那些
不能全部消灭,有一部分还是有好处的 弊应该都知道,利比如利用转基因大肠杆菌发酵,菌体培养,医疗药物的提取等,一些实验可以根据微生物的反映映射出其他成果
对于人类一些作物、饲养业也有很多功效:
土壤中的微生物虽然看不见、摸不着,但它们却具有其他生物的不可替代的作用。首先这些微生物在分解利用有机物时可以产生大量的二氧化碳。地球上的二氧化碳有90%是由微生物产生的,这就给生长在土壤上的各种植物提供了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能源和食物。
此外,土壤中的微生物能把有机氮变成无机氮。它们有两种转化功能:一种叫氨化作用。含氮的有机物经过微生物分解以后释放出氨。农民将有机肥料进行腐熟的过程就是利用微生物把有机氮转变成氨来供给植物利用。另一种是硝化作用。它是把氨转变成硝酸的过程,而硝酸在土壤中能够形成溶于水的硝酸盐,可以供给植物吸收利用。
微生物还可以将一些有机体分解转化成各种物质元素,使这些元素又回到自然界中使构成生命的物质周而复始地得以循环。如果一棵死树或者一具动物尸体永久不被微生物分解掉,动植物尸体中的种种元就无法回到自然界,可以想象我们生活的地球将是多么丑陋不堪!
㈡ 人类控制有害微生物的方法
来自网络知道
1.高压蒸汽灭菌
为湿热灭菌方法的一种。是微生物培养中最重要的灭菌方法。这种灭菌方法是基于水在煮沸时所形成的蒸汽不能扩散到外面去,而聚集在密封的容器中,在密闭的情况下,随着水的煮沸,蒸汽压力升高,温度也相应增高。压力和温度之间的关系见表9-1。
高压蒸汽是最有效的灭菌法,能迅速地达到完全彻底灭菌。一般在15磅/英寸2压力下(121.6℃),15~30分钟,所有微生物包括芽孢在内都可杀死。它适用于对一般培养基和玻璃器皿的灭菌。
进行高压蒸汽灭菌的容器是高压蒸汽灭菌锅。高压蒸汽灭菌锅是一个能耐压又可以密闭的金属锅,有立式与卧式两种。
可以用电热、煤气、蒸汽等。锅上装有压力表,有的还装有温度计,能及时了解锅内压力及温度。锅上还设有排气口,其作用是在密闭之前,利用蒸汽将锅内的冷空气排净,另外还装有安全活门,如果压力超过一定限度,活门即可自动打开,放出过多的蒸汽。
2.干热灭菌
微生物培养中常用的干热灭菌是指热空气灭菌。一般在电烘箱中进行。干热灭菌所需温度较湿热灭菌高,时间也较湿热灭菌长。这是因为蛋白质在干燥无水的情况下不容易凝固。一般须在160℃左右保持恒温3~4小时,方能达到灭菌的目的。
干热灭菌适用于空玻璃器皿的灭菌,凡带有橡胶的物品和培养基,都不能进行干热灭菌。
3.间歇灭菌
各种微生物的营养体在100℃温度下半小时即可被杀死。而其芽孢和孢子在这种条件下却不会失去生活力。间歇灭菌就是根据这一原理进行的。
间歇灭菌的方法是用100℃、30分钟杀死培养基内杂菌的营养体,然后将这种含有芽孢和孢子的培养基在温箱内或室温下放置24小时,使芽孢和孢子萌发成为营养体。这时再以100℃处理半小时,再放置24小时。如此连续灭菌3次,即可达到完全灭菌的目的。
间歇灭菌通常在流动蒸汽的灭菌锅中进行,也可用普通铝锅代替。这种灭菌方法多用于明胶、牛乳等物质的灭菌,这类物质在100℃以上的温度下处理较长时间,会被破坏,而用间歇灭菌法就既起到了杀菌作用,又使被处理的物质免遭破坏。
4.紫外线灭菌
紫外线杀菌力最强的是波长2650~2660Å的部分。无菌室缓冲间和接种箱常用紫外线灯作空气灭菌。无菌室和缓冲间的照射时间为20~50分钟(视房间大小而定),接种箱照射10~15分钟即可。
为了加强紫外线灭菌的效果,在照射前,可在无菌室、缓冲间或接种箱内喷洒5%石炭酸,以使空气中附着有微生物的尘埃降落,同时也可以杀死一部分微生物。无菌室的工作台的台面和椅子,可用2~3%的来苏儿擦洗。然后再照射紫外线。由于紫外线对人体有伤害作用,所以人不要直视正在照射的紫外线灯,也不要在照射情况下进行工作。
灭菌后,为了检验紫外线的灭菌效果,可以在无菌室、缓冲间或接种箱内放一套盛有培养基的培养皿,将皿盖打开5~10分钟,盖好后,放入温箱中培养。如果只有一、二个菌落,可认为灭菌效果良好。如杂菌丛生。则需延长照射时间或同时加强其它灭菌措施。
㈢ [急]举例说明生产和加工中控制微生物的手段
在饲养动物的环境中及动物的体表、粘膜和消化道内容物中,均存在着大量种类繁多的微生物和寄生虫,如何控制微生物是特别重要的。一个优良品系的“模型动物”的生产群或实验群,往往由于感染了致病性微生物或寄生虫而全部覆灭并使实验失败的例子是屡见不鲜的。目前,通过微生物学的监察手段,按对微生物控制的净化程度,把实验动物区分为无菌动物、悉生动物和特殊病原体动物和清洁动物四类。
1.无菌动物(Germ free animals)是指机体内外均无任何寄生物(微生物和寄生虫)的动物。此种动物在自然界中并不存在,必须用人为的方法培育出来。其法:一般将临产前的健康动物用麻醉药品或颈椎臼法处死后,立即浸泡在37℃灭菌液中,送进无菌室(或无菌隔离器),按无菌手术进行剖腹,切除带胎子宫(子宫内首先应无菌),将其浸入消毒液里并输送到另一隔离器中,切开子宫取胎,经用灭菌纱布揩拭仔体并断脐(电刀切断)后,放隔离器内人工喂乳或用其它品系的无菌母鼠作保姆供养。象小鼠和大鼠等用人工喂乳非常麻烦,故采用保姆代养较为方便。而象豚鼠因在一定程度上能自力饮乳,故人工哺乳较容易。另外,象禽类、鱼类、昆虫类,因是在卵中无菌的前提下进行的,故用药物将卵周围灭菌后移入无菌隔离器内使其孵化即可,而且,这些动物一般在在出生后能自力采食,故较易育成。
2.悉生动物(Cnotobiotes animals)是指机体内带着已知微生物(动物或植物)的动物。此种动物原是无菌动物,系人为的将指定微生物丛投给其体内,例如使大肠杆菌定居在无菌小鼠体内,在进行微生物检查时,仅能检出大肠杆菌。亦有人工投给二种以上的已知微生物。悉生动物一般分为单菌(Monoxenie)、双菌(Dixenie)、三菌(Trixenie),或多菌(Polyxenie)动物。此种动物同无菌动物一样是放在隔离器内饲育的,但因其带有已知的微生物,故隔离器内有微生物及其代谢产物的污染。例如,人工投给的微生物,除可在饮水中增殖外,还能在隔离器内放出大量的氨气。
3.无特定病原体动物(Specefic pathogen-free animals)是指机体内无特定的微生物和寄生虫存在的动物,简称SPF动物。但非特定的微生物和寄生虫是允许存在的,故其实际上就是指无传染病的健康动物。由于用疫苗和药物进行预防及治疗,或用淘汰带菌动物来作出SPF动物的方法并不实用(既浪费时间,又难保确实除去病原)。故一般大多先培育出无菌动物或悉生动物后,再把其转移到有封闭系统(Barrier System)的设施中饲育繁殖。原则上SPF动物室内是不允许存在病原菌的,但在封闭系统环境中,难免有很多非病原性微生物会逐渐进入动物机体内,故亦有人把这个转移过程称之为通常动物化。SPF动物的祖先是无菌动物,按理来说,无菌动物的子宫内和卵中应该是无菌的,然而,有些病毒实际上是通过亲代传给胎儿的,因此,在作出无菌动物和SPF动物之前,必须充分考虑这个问题。
4.清洁普通动物(Clean conventional animal,CCV)(亦称最低限度疾病动物MOA)或称清洁动物(Clean animal,CL)
来自屏障系统的SPF动物,饲养在设有两条走廊的,温湿度恒定的普通设施中的动物。垫料、饲料、用具等均应经过高压消毒。饮水pH为2.5~2.8,鼠盒上带过滤帽,空气亦应经过一定的过滤,工作人员穿干净服装操作,此类动物的微生物控制标准基本与SPF相同,不同之处为血清病毒抗体检查(脑脊髓炎病毒、鼠肝炎病毒……)经常可检出一定滴度的抗体,但不允许出现临床症状和脏器的病理变化和自然死亡。
普通动物(Conventioal animals)是未经积极的微生物学控制,普遍地饲养在开放卫生环境里的动物。垫料和食物不经高压消毒,饮水为自来水,不喂青饲料。鼠应排除肺炎病毒,沙门氏菌和链球菌,地鼠不应有蛲虫。普遍动物只能供教养和一般性实验,不适用于研究实验。
鲜切蔬菜褐变及微生物的控制
一、褐变的控制:
在鲜切蔬菜加工中,热处理会对组织产生伤害,从而加速产品的败坏。而采用亚硫酸盐处理,又会造成二氧化硫的残留,对人体产生一些不良的影响。因此,在鲜切蔬菜加工中,必须采用其他的方法来抑制酶褐变的发生。
1.化学方法。有望取代亚硫酸盐抑制酶褐变的化学药剂,主要有柠檬酸、抗坏血酸、半胱氨酸、4-已基间苯二酚等。如对去皮切片马铃薯,用0.5%半胱氨酸加2%柠檬酸浸泡3分钟,可爱效控制褐变的发生。采用PH值为5.5的抗坏血酸钠、半胱氨酸及乙二胺四乙酸(EDTA)混合液处理,可有效控制蘑菇的褐变。鲜切茎用莴苣圆片,用1%-5%醋酸溶液或用醋酸含量为6%的食醋处理,都可有效地抑制产品在冷藏和流通期间褐变的发生。
一般防褐变的化学处理,都要包装前进行,并且以几种药剂混合浸渍处理的效果比较好。用防褐变药剂结合可食性涂膜处理,则能取得更好的效果,如鲜蘑菇切片用含1%抗坏血酸和0.2%EDTA的可食膜处理,比单独使用化学防褐变剂或可食性膜包装,都能更有效控制酶褐变的发生。
2.物理方法。鲜切蔬菜采用低氧和高二氧化碳气调包装,可有效控制产品贮藏期间酶褐变的发生。一般适宜的氧气浓度为2%-10%,二氧化碳浓度为10%-20%。如切片马铃薯用20%的二氧化碳加80%的氮气进行气调包装,可有效地控制贮藏期间褐变的发生。
3.酶法。这种方法,是利用蛋白酶对多酚氧化酶的水解作用,从而抑制其活性和酶褐变的发生。目前已分别从无花果、番木瓜和菠萝占提取得到三种蛋白酶,即ficin、papain和bromelain,它们都能有效控制酶褐变的发生。如用ficin抑制马铃薯的褐变,其作用与亚硫酸盐相当。因为菠萝中含有蛋白酶,故使用菠萝汁处理鲜切苹果片,也可有效抑制产品的褐变。
二、微生物生长的控制:
生产上控制微生物的生长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创造低温条件。造成低温环境,可有效抑制微生物的生长,从而达到保持品质,延长货架期的目的。因此,在鲜切蔬菜的加工、贮存和流通过程中,应尽可能创造适宜的低温条件,一般为0-5℃。
2.使用化学防腐剂。醋酸、苯甲酸、山梨酸及其盐类,可有铲地抑制微生物的生长繁殖。这对那些在低温下仍能生长的腐败菌和致病菌,是一个很有效的控制措施。
3.实行气调包装:采用适当的低氧和高二氧化碳气调包装,能抑制好气性微生物的生长。但是,必须注意避免缺氧环境,防止厌氧微生物的生长和产品本身的无氧酵解而产生异鼓掌。
4.降低PH值。鲜切蔬菜组织的PH值一般为4.5-7.0,正适合于各种腐败菌和致病菌的生长。在鲜切蔬菜中加入适当的醋酸、柠檬酸和乳酸等,可降低蔬菜组织的PH值,抑制微生物的生长繁殖。但一定要掌握好用量。否则,过多的酸会破坏新鲜蔬菜本身的风味。
5.应用生物防腐剂。生物防腐剂,是指来自植物、动物及微生物中的一类抗菌物质。由于鲜发蔬菜为即食产品,化学防腐剂的应用受到一定限制,因此来自生物的天然防腐剂的研究和应用,便日益受到重视。现已发现,乳酸菌的代谢物细菌素或类细菌素,能有效地抑制鲜切蔬菜中嗜水气单胞菌和单核李氏杆菌等有害微生物的生长。
在孵化生产过程中加强对病原微生物的控制
各种病原微生物遇到适宜的环境条件就会迅速而大量地繁殖, 孵化场适宜的孵化温度和湿度为微生物的繁殖提供了良好的条件, 而病原微生物一旦感染了胚胎或雏鸡,就会造成胚胎的早期死亡及雏鸡产品质量的低劣, 轻者造成经济效益的下降,重者威胁孵化场的生存。 可见加强孵化生产过程中的病原微生物控制,已成为孵化场管理工作中最重要的内容。
一、严格控制病原微生物的来源
1.种蛋种蛋要求来自无疫情的健康鸡群所提供, 但在种蛋产出过程中仍有可能被病原微生物污染,除了要求种蛋在种鸡场经过消毒外, 运至孵化场后必须以3倍量的甲醛、高锰酸钾熏蒸消毒1次,经化验总菌数小于20个, 其中主要致病菌,如大肠杆菌、沙门氏菌、葡萄球菌含量为0,方可放入蛋库贮存。种蛋入孵后,每周对种蛋进行1倍量的甲醛、高锰酸钾熏蒸消毒,以控制细菌的生长。
2.人体人体是病原微生物的主要载体之一, 要求外来人员一律拒绝进入孵化场生产区,本场工人每天入车间要求消毒、淋浴,更换清洗消毒后的工作服、帽子、口罩、拖鞋,出车间也要求淋浴。车间的脏、净区不能串岗, 特殊情况由脏区到洁净区需要淋浴更衣。在接触种蛋、雏鸡前,要先洗手消毒才能操作,无论工作或休息时,严禁对种蛋、雏鸡咳嗽、打喷嚏、吐痰, 以减免细菌的传
播。
3.车辆严禁外来车辆进入场区,本场运蛋车入场要求喷洒消毒, 司机下车通过消毒通道方可进入场区,在卸种蛋过程中,司机不许下车。 运蛋车不准许运输除种蛋之外的其他物品,车厢要求每周至少熏蒸消毒1次。
4.用具孵化场所有用具,如蛋筐、蛋盘、拖布、扫帚等物品, 一经外界进入场区都要消毒后方可使用,以控制由于用具不洁造成病原微生物的传播。
5.包装材料孵化场所用的主要包装材料为雏鸡盒,入场区后要先放入距生产区50米远的库房中先进行薰蒸消毒后才可使用, 严禁任何未经消毒的包装物品进入生产区域。
6.空气空气携带病原微生物更有其随意性, 所检测的大部分病原微生物都是由空气带入的,由于蛋库、孵化厅特定的环境要求有大量的空气流通, 此环节的控制往往成为难点。在管理中,要求对进气孔、过滤网每周不少于3次的卫生清理,尤其对孵化、出雏器的进、出风口要时常保持清洁, 以防细菌循环传播。
二、控制病原微生物的繁殖
由于孵化场特定的温室、湿度等条件, 为细菌繁殖提供了较理想的场所,这就要求管理者从孵化过程的各个环节入手,及时检测细菌的生存状态, 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切断病原微生物的传播渠道。除了以上所述, 从种蛋入场区严格控制开始,还要注意保持孵化器的清洁卫生,每周不少于2次进行彻底擦拭,尤其进、出风口处,不允许有灰尘。孵化、出雏厅的四周墙壁、地面, 每周不少于3次彻底用消毒液清理,要求所检测的细菌总数不超过32个。出雏后要认真冲洗出雏器,不允许留有异物,消毒要完全彻底,出雏盘要冲洗干净,消毒彻底,以防病原微生物污染下批鸡雏。每次出雏后,要对出雏场地进行彻底清洗、 消毒。由于孵化生产过程有其循环性,因此,要求鸡蛋、入孵、冲洗、 出雏任何一个环节的卫生消毒工作都要做得全面、彻底, 才能从整体上切断病原微生物的传播途径,降低其生存数量,最终达到提高雏鸡质量、增加经济效益的目的。
其他信息参考
http://www..com/s?wd=%CE%A2%C9%FA%CE%EF%B5%C4%BF%D8%D6%C6&lm=0&si=&rn=10&ie=gb2312&ct=0&cl=3&f=1&rsp=1
㈣ 控制微生物生长繁殖的主要方法及原理有哪些
物理方法和化学方法。
物理方法中主要是温度控制、湿度控制。微生物生长繁殖必须具备一定的温度和湿度。一般说,低温、干燥不利于微生物生长,甚至能够杀灭微生物。所以可以用低温和干燥控制微生物生长繁殖。酸度过高或过低、渗透压过高或过低也能控制微生物生长繁殖。
化学方法中主要有营养物质控制和化学物质抑制两种。微生物没有必须的营养物质就无法生长繁殖。如控制碳源、氮源、微量元素或必须的维生素等,都可以抑制或控制微生物的生长繁殖。
某些化学物质能够抑制微生物生长甚至杀灭微生物。如砷、铅等有毒元素,氰化钾、氰化钠等有毒化合物,杀菌药物等。其原理是破坏微生物中大分子物质的结构,使这些物质失去活性或正常的生理功能,抑制微生物生长或致微生物死亡。
此外,高能辐射(如紫外线、高能电子束、高能中子束、X-射线、伽玛射线等)也能致微生物死亡。其原理是破坏微生物遗传物质DNA和RNA,使微生物无法正常生长。
其实,微生物生长繁殖与大型生物是一样的,能让大型生物(比如人类)活不了的东西,微生物也活不了。
㈤ 1试论述控制有害微生物的物理方法和化学方法都有哪些。
微生物包括:细菌、病毒、真菌以及一些小型的原生生物、显微藻类等在内的一大类生物群体,它个体微小,与人类关系密切。涵盖了有益跟有害的众多种类,广泛涉及食品、医药、工农业、环保、体育等诸多领域。在我国教科书中,将微生物划分为以下8大类:细菌、病毒、真菌、放线菌、立克次氏体、支原体、衣原体、螺旋体。有些微生物是肉眼可以看见的,像属于真菌的蘑菇、灵芝、香菇等。还有微生物是一类由核酸和蛋白质等少数几种成分组成的“非细胞生物”
㈥ 人为控制微生物获得目的代谢产物的方法
用一句话来说,就是采用“代谢控制法”。此工程技术属于发酵工程。
要详细说,几句话是说不完的。
发酵工程是指采用工程技术手段,利用微生物的某些特定功能,为人类生产有用的产品,或直接把微生物应用于工业生产过程的一种技术。现代发酵工程还包括了基因工程、细胞工程和酶工程。其核心都是实现“微生物的代谢控制”。
代谢控制发酵是指利用生物的、物理的、化学的方法人为改变微生物生长代谢途径,使之分泌我们所需要产品的过程。微生物细胞在正常代谢过程中, 能够经济合理地利用和合成自身所需的各种物质和能量, 使细胞处于平衡生长状态。为了大量积累某种代谢产物, 就必须打破微生物原有的平衡状态,打破微生物正常的代谢调节机制,人为地控制微生物的代谢过程。
具体方法要看所要获得的目的产物。有通过控制氧环境得到的,如各种酒类;有通过控制培养条件得到的,如控制培养基的成分或比例、控制温度、控制溶解氧、控制PH值。。。;有通过控制微生物代谢链得到的,如多种氨基酸、核苷酸;有通过基因工程方法得到的,如干扰素等。
产物不同,代谢控制的方法也不同。现在人类通过发酵工程方法获得的微生物代谢产物不下百种,可以说任何一种的控制方法都是不同的。
㈦ 预防生物实验室病毒的外泄,管理手段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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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弟
12月3日 15:30 内容太多,用上传相关文件总是失败。只传给你以下部分,不知是否能满足你使用。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病原微生物的分类和管理
第七条 国家根据病原微生物的传染性、感染后对个体或者群体的危害程度,将病原微生物分为四类:
第一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非常严重疾病的微生物,以及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微生物。
第二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严重疾病,比较容易直接或者间接在人与人、动物与人、动物与动物间传播的微生物。
第三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但一般情况下对人、动物或者环境不构成严重危害,传播风险有限,实验室感染后很少引起严重疾病,并且具备有效治疗和预防措施的微生物。
第四类病原微生物,是指在通常情况下不会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的微生物。
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统称为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
第八条 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后制定、调整并予以公布;动物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后制定、调整并予以公布。
第九条 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所需要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相适应的设备;
(二)具有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工作人员;
(三)具有有效的防止病原微生物扩散和感染的措施;
(四)具有保证病原微生物样本质量的技术方法和手段。
采集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样本的工作人员在采集过程中应当防止病原微生物扩散和感染,并对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作详细记录。
第十条 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通过陆路运输;没有陆路通道,必须经水路运输的,可以通过水路运输;紧急情况下或者需要将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运往国外的,可以通过民用航空运输。
第十一条 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运输目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用途和接收单位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容器应当密封,容器或者包装材料还应当符合防水、防破损、防外泄、耐高(低)温、耐高压的要求;
(三)容器或者包装材料上应当印有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警告用语和提示用语。
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运输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或者运往国外的,由出发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后,分别报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检验检疫过程中需要运输病原微生物样本的,由国务院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批准,并同时向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通报。
通过民用航空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除依照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取得批准外,还应当经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关于运输高致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即时批准。
第十二条 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由不少于2人的专人护送,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通过公共电(汽)车和城市铁路运输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
第十三条 需要通过铁路、公路、民用航空等公共交通工具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承运单位应当凭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批准文件予以运输。
承运单位应当与护送人共同采取措施,确保所运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安全,严防发生被盗、被抢、丢失、泄漏事件。
第十四条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指定的菌(毒)种保藏中心或者专业实验室(以下称保藏机构),承担集中储存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的任务。
保藏机构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储存实验室送交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并向实验室提供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
保藏机构应当制定严格的安全保管制度,作好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进出和储存的记录,建立档案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对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应当设专库或者专柜单独储存。
保藏机构储存、提供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其经费由同级财政在单位预算中予以保障。
保藏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 保藏机构应当凭实验室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的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批准文件,向实验室提供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并予以登记。
第十六条 实验室在相关实验活动结束后,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时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管。
保藏机构接受实验室送交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应当予以登记,并开具接收证明。
第十七条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在运输、储存中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承运单位、护送人、保藏机构应当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在2小时内分别向承运单位的主管部门、护送人所在单位和保藏机构的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报告,发生被盗、被抢、丢失的,还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报告。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容器或者包装材料,应当及时向附近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并依法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第三章 实验室的设立与管理
第十八条 国家根据实验室对病原微生物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并依照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将实验室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第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三级、四级实验室或者生产、进口移动式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体系规划并依法履行有关审批手续;
(二)经国务院科技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三)符合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五)生物安全防护级别与其拟从事的实验活动相适应。
前款规定所称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体系规划,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制定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体系规划应当遵循总量控制、合理布局、资源共享的原则,并应当召开听证会或者论证会,听取公共卫生、环境保护、投资管理和实验室管理等方面专家的意见。
第二十条 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通过实验室国家认可。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认可机构应当依照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以及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三级、四级实验室进行认可;实验室通过认可的,颁发相应级别的生物安全实验室证书。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二十一条 一级、二级实验室不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三级、四级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实验目的和拟从事的实验活动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通过实验室国家认可;
(三)具有与拟从事的实验活动相适应的工作人员;
(四)工程质量经建筑主管部门依法检测验收合格。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三级、四级实验室是否符合上述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发给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 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资格证书的实验室,需要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应当向原批准部门报告。
实验室申报或者接受与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有关的科研项目,应当符合科研需要和生物安全要求,具有相应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并经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三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动物防疫机构在实验室开展检测、诊断工作时,发现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需要进一步从事这类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同意,并在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实验室中进行。
专门从事检测、诊断的实验室应当严格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保证实验室生物安全。
第二十四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需要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为了检验检疫工作的紧急需要,申请在实验室对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开展进一步实验活动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时起2小时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2小时内未作出决定的,实验室可以从事相应的实验活动。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为申请人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提供方便。
第二十五条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将备案情况汇总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汇总并互相通报实验室数量和实验室设立、分布情况,以及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资格证书的三级、四级实验室及其从事相关实验活动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已经建成并通过实验室国家认可的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实验室排放的废水、废气和其他废物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对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从事相关实验活动。
为了预防、控制传染病,需要从事前款所指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应当经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批准部门指定的专业实验室中进行。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使用新技术、新方法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应当符合防止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保证生物安全和操作者人身安全的要求,并经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论证;经论证可行的,方可使用。
第三十条 需要在动物体上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应当在符合动物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的三级以上实验室进行。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的设立单位负责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管理。
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制定科学、严格的管理制度,并定期对有关生物安全规定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定期对实验室设施、设备、材料等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新,以确保其符合国家标准。
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实验室日常活动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负责人为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实验室从事实验活动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国家标准和实验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实验室负责人应当指定专人监督检查实验室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三条 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采取安全保卫措施,严防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保障实验室及其病原微生物的安全。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进行报告。
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并接受公安机关有关实验室安全保卫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四条 实验室或者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保证其掌握实验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生物安全防护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并进行考核。工作人员经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岗。
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应当每半年将培训、考核其工作人员的情况和实验室运行情况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五条 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应当有2名以上的工作人员共同进行。
进入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应当经实验室负责人批准。实验室应当为其提供符合防护要求的防护用品并采取其他职业防护措施。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还应当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健康监测,每年组织对其进行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必要时,应当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预防接种。
第三十六条 在同一个实验室的同一个独立安全区域内,只能同时从事一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相关实验活动。
第三十七条 实验室应当建立实验档案,记录实验室使用情况和安全监督情况。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档案保存期,不得少于20年。
第三十八条 实验室应当依照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对废水、废气以及其他废物进行处置,并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防止环境污染。
第三十九条 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
第四十条 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应当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向该实验室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病原学、免疫学、检验医学、流行病学、预防兽医学、环境保护和实验室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该委员会承担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与运行的生物安全评估和技术咨询、论证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病原学、免疫学、检验医学、流行病学、预防兽医学、环境保护和实验室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本地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该委员会承担本地区实验室设立和运行的技术咨询工作。
第四章 实验室感染控制
第四十二条 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指定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承担实验室感染控制工作,定期检查实验室的生物安全防护、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保存与使用、安全操作、实验室排放的废水和废气以及其他废物处置等规章制度的实施情况。
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应当具有与该实验室中的病原微生物有关的传染病防治知识,并定期调查、了解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
第四十三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与本实验室从事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时,实验室负责人应当向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报告,同时派专人陪同及时就诊;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当将近期所接触的病原微生物的种类和危险程度如实告知诊治医疗机构。接诊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救治;不具备相应救治条件的,应当依照规定将感染的实验室工作人员转诊至具备相应传染病救治条件的医疗机构;具备相应传染病救治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接诊治疗,不得拒绝救治。
第四十四条 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时,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措施,防止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并同时向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报告。
第四十五条 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接到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人员对该实验室生物安全状况等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发生实验室感染或者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进行报告,并同时采取控制措施,对有关人员进行医学观察或者隔离治疗,封闭实验室,防止扩散。
第四十六条 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接到关于实验室发生工作人员感染事故或者病原微生物泄漏事件的报告,或者发现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造成实验室感染事故的,应当立即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医疗机构以及其他有关机构依法采取下列预防、控制措施:
(一)封闭被病原微生物污染的实验室或者可能造成病原微生物扩散的场所;
(二)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三)对病人进行隔离治疗,对相关人员进行医学检查;
(四)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
(五)进行现场消毒;
(六)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采取隔离、扑杀等措施;
(七)其他需要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
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或者兽医医疗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医务人员发现由于实验室感染而引起的与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或者患有疫病、疑似患有疫病的动物,诊治的医疗机构或者兽医医疗机构应当在2小时内报告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接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通报实验室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接到通报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采取预防、控制措施。
第四十八条 发生病原微生物扩散,有可能造成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进行处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分工,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的采集、运输、储存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是否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实验室或者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培训、考核其工作人员以及上岗人员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实验室是否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主要通过检查反映实验室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标准和要求的记录、档案、报告,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和病原微生物泄漏或者扩散现场调查取证、采集样品,查阅复制有关资料。需要进入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的,应当指定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实施。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五十一条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规定对实验室认可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 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履行职责,做到公正、公平、公开、文明、高效。
第五十三条 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时,应当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出示执法证件,并依照规定填写执法文书。
现场检查笔录、采样记录等文书经核对无误后,应当由执法人员和被检查人、被采样人签名。被检查人、被采样人拒绝签名的,执法人员应当在自己签名后注明情况。
第五十四条 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执行职务,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不依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五十五条 上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属于下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职责范围内需要处理的事项的,应当及时告知该部门处理;下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及时处理或者不积极履行本部门职责的,上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上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权直接予以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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㈧ 病原微生物可经多种途径传播,需采用不同的什么
秋冬季节,如何预防传染性疾病
在人类历史的长河中,传染病不仅威胁着人类的健康和生命,而且影响着人类文明的进程,甚至改写人类的历史。在新冠疫情进入常态化管理阶段,在秋冬季节来临之时,如何预防传染性疾病的发生,显得尤为重要。
一、什么是传染病
是指由病原微生物,如细菌、病毒和寄生虫感染人体后产生的有传染性、在一定条件下可造成流行的疾病。
二、传染病的流行过程的基本条件
(一)传染源:是指体内有病原体生存、繁殖并能将病原体排除体外的人和动物,主要有四个方面:
1.患者:是大多数传染病的重要传染源。
2.隐形感染者:在病原体被清除前是重要的传染源
3.病原携带者:慢性病原携带者无明显症状而排除病原体。
4.受感染的动物:以啮齿类动物最常见,其次是家畜、家禽。
(二)传播途径:病原体离开传染源到达另一个易感者的途径。主要有以下几个传播途径。
1.呼吸道传播:病原体存在于空气的飞沫或气溶胶中,易感者吸入时获得感染,如结核病、禽流感等。
2.消化道传播:病原体污染食物、水源或食具,易感者于进食时获得感染,如细菌性痢疾。
3.接触性传播:易感者与被污染的水或土壤接触时获得的感染,如血吸虫病等。
4.虫媒传播:被病原体感染的吸血节肢动物,如按蚊、鼠蚤等,于叮咬后把病原体传给易感者,而引起疟疾等相关的疾病。
5.血液、体液传播:病原体存在于携带者或者患者的血液和体液中,通过应用血制品、分娩或性交等传播,如疟疾、乙型病毒性肝炎和艾滋病等。
6.医源性感染:指在医疗工作中造成某些传染病传播。
(三)人群易感性:对某种传染病缺乏特异性免疫力的人称易感者,易感者在某一特定人群中的比例决定该人群的易感性。
三、如何预防传染病
(一)管理传染源:早期发现传染源才能及时进行管理,这对感染者个体及未感染的群体均很重要。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及医疗废弃物,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理。
(二)切断传播途径:主要包括隔离和消毒。
1.隔离:是指将患者或病原携带者妥善地安排在指定的隔离单位,暂时与人群隔离,积极进行治疗、护理,并对具有传染性的分泌物、排泄物、用具等进行必要的消毒处理,防止病原体向外扩散的措施。
2.消毒:是指通过物理、化学和生物学方法,消除或杀灭体外环境中病原微生物的一系列方法。
(三)保护易感人群:主要包括两方面措施
1.非特异性保护易感人群的措施:改善营养、科学运动、合理睡眠、心态平衡等,可以提高机体的非特异性免疫力。在传染病流行期间,应避免与患者接触。
2.特异性保护易感人群的措施:采取有重点的有计划的预防接种。 预防接种对传染病的控制和消灭起着关键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