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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性化学中毒怎么诊断

发布时间:2022-07-14 00:30:56

1. 什么是急性化学物中毒

急性化学中毒是指一次或24小时内吸收大剂量化学物并作用于人体,引起功能或器官性病变,导致暂时性或持久性损害,甚至危及生命,这一过程称为中毒。急性化学物中毒分为职业性和非职业性中毒。

2. 怎么知道自己是不是苯中毒

职业性苯中毒诊断标准

Diagnostic Criteria of Occupational Benzene Poisoning

GBZ68-2002

职业性急性苯中毒是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短期内吸入大剂量苯蒸气所引起的以中枢神经系统抑制为主要表现的全身性疾病;职业性慢性苯中毒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较长时期接触苯蒸气引起的以造血系统损害为主要表现的全身性疾病。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苯中毒的诊断标准、诊断书写格式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活动中由于接触苯引起中毒的诊断及处理。接触含苯的工业用甲苯、二甲苯等化学物所引起的苯中毒可采用本标准。在非职业活动中接触苯所引起的苯中毒的诊断,也可使用本标准。

2 诊断原则

急性苯中毒的诊断是根据短期内吸入大量高浓度苯蒸气,临床表现有意识障碍,并排除其他疾病引起的中枢神经功能改变,方可诊断急性苯中毒;又按意识障碍程度,分为轻度和重度二级。

慢性苯中毒的诊断是根据较长时期密切接触苯的职业史,临床表现主要有造血抑制,亦可有增生异常,参考作业环境调查及现场空气中苯浓度测定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并排除其他原因引起的血象改变,方可诊断为慢性苯中毒;慢性苯中毒又按血细胞受累及的系列和程度,以及有无恶变分为轻、中、重三级。

3 观察对象

苯作业人员的血液检验发现有以下改变之一种,在3个月内每1~2周复查一次仍无好转,且不能找到其他原因者,可列为观察对象。

a)白细胞计数波动于4×109~4.5×109/L(4000~4500/mm3);

b)血小板计数波动于60×109~80×109/L(6~8万/mm3);

c)红细胞计数男性低于4×1012/L(400万/mm3),女性低于3.5×1012/L(350万/mm3);血红蛋白定量男性低于120g/L(12g/dL),女性低于110g/L(11g/dL);

d)周围血细胞计数增高、出现幼稚或形态不正常的血细胞。

4 诊断与分级标准

4.1 急性苯中毒

4.1.1 急性轻度中毒

短期内吸入高浓度苯蒸气后出现头晕、头痛、恶心、呕吐、兴奋、步态蹒跚等酒醉样状态,可伴有粘膜刺激症状。呼气苯、血苯、尿酚测定值增高可作为苯接触指标。

4.1.2 急性重度中毒

吸入高浓度苯蒸气后出现烦躁不安、意识模糊、昏迷、抽搐、血压下降,甚至呼吸和循环衰竭。呼气苯、血苯、尿酚测定值增高,可作为苯接触指标。

4.2 慢性中毒

4.2.1 慢性轻度中毒

在3个月内每1~2周复查一次,如白细胞计数持续或基本低于4×109/L(4000/mm3)或中性粒细胞低于2×109/L(2000/mm3)。常有头晕、头痛、乏力、失眠、记忆力减退等症状。

4.2.2 慢性中度中毒

多有慢性轻度中毒症状,并有易感染和(或)出血倾向。符合下列之一者:

a)白细胞计数低于4×109/L(4000/mm3)或中性粒细胞低于2×109/L(2000/mm3),伴血小板计数低于60×109/L(6万/mm3);

b)白细胞计数低于3×109/L(3000/mm3)或中性粒细胞低于1.5×109/L(1500/mm3)。

4.2.3 慢性重度中毒

出现下列之一者:

a)全血细胞减少症;

b)再生障碍性贫血;

c)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d)白血病。

5 处理原则

5.1 治疗原则

5.1.1 急性中毒

应迅速将中毒患者移至空气新鲜处,立即脱去被苯污染的衣服,用肥皂水清洗被污染的皮肤,注意保暖。急性期应卧床休息。急救原则与内科相同,可用葡萄糖醛酸,忌用肾上腺素。

5.1.2 慢性中毒

无特效解毒药,治疗根据造血系统损害所致血液疾病对症处理。

5.2 其他处理

5.2.1 急性中毒:病情恢复后,轻度中毒一般休息3~7天即可工作。重度中毒的休息时间,应按病情恢复程度而定。

5.2.2 慢性中毒:一经确定诊断,即应调离接触苯及其他有毒物质的工作。在患病期间应按病情分别安排工作或休息。轻度中毒一般可从事轻工作,或半日工作;中度中毒根据病情,适当安排休息;重度中毒全休。

5.2.3 观察对象:根据职业禁忌证,应调离苯作业岗位。
参考资料:http://www.gdpcc.com/standard/standard68.htm

3. 中毒的急救处理方法有哪些

立即终止接触毒物;清除进入体内已被吸收的毒物和排除未吸收的毒物;维持呼吸、循环功能;如有可能使用特效解毒剂,对症支持疗法。以上诸点必须尽量及早执行。

(一)立即终止接触毒物

毒物由呼吸道或皮肤侵入时,要立即将病人撤离中毒现场,转移致空气新鲜的地方。立即脱去污染的衣服,清洗接触部位的皮肤。由胃肠道服入的毒物应立即终止服用。

(二)清除体内尚未被吸收的毒物

1.催吐,口服毒物的患者,只要神志清醒应作催吐处理,这样可将胃内大部分毒物排出,减少毒物吸收。

催吐方法

(1)探咽催吐即用压舌板、筷子或手指等搅触咽弓及咽后壁,使之呕吐,此方法简便易行奏效迅速。

(2)药物催吐常用的药物有吐根糖浆、阿朴吗啡。吐

根糖浆的催吐剂量是:成人30ml口服,需要时半小时可重复一次,6个月以内的婴儿不用此药。在应用此药催吐时要准确掌握剂量。阿朴吗啡催吐有确实效果,用于不能口服催吐剂的病人,成人皮下注射3~5mg,幼儿、体弱病人及休克、昏迷者等禁用。

注意事项:下列情况不用催吐方法:(1)强酸、强酸中毒。

(2)没有呕吐反射能力的病人。

(3)昏迷、惊厥病人。

(4)服阿片剂及抗惊厥类药物等中毒因抑制呕吐中枢不能达到催吐目的。

(5)有严重心脏病、动脉瘤、食道静脉曲张及溃疡病等病人不宜催吐。

(6)孕妇慎用。

催吐时病人的体位:当呕吐病人发生时,应采取左侧卧位,头部较低,臀部略抬高;幼儿则应俯卧,头向上臀部略抬高,以防止呕吐物吸入气管发生窒息或引起肺炎。

2.洗胃当食进毒物后,洗胃是排除毒物最重要的方法,应尽早实施。

洗胃时机:一般在食进毒物4~6小时以内均应进行。有些毒物如镇静剂、麻醉剂等在胃内停留时间较长;有机磷农药在食进12小时胃内仍有残存毒物。因此洗胃时间要依毒物性质而定。洗胃的早晚及是否彻底洗出胃内毒物,对中毒病人的抢救成功与否,关系甚大。

洗胃液:食进毒物的原因在未查明时,采用生理盐水作为洗胃液。浓度为0.45%(1/2张的生理盐水)以免清水过量发生水中毒。毒物的种类明确时,应用相应的解毒剂洗胃。洗胃液一般温度在25℃~27℃。用量:成人每次300~500ml,小儿按10~20ml/kg,反复多次,进行洗胃,直到彻底清除全部胃内容物。

洗胃方法

(1)胃管法常用胃管为22号(0.7cm)~31号(1.1cm),根据需要尽量用较粗的为宜,胃管的一端带有漏斗。洗胃前将胃管送进入胃内40~50cm(自鼻根至剑突处),将前端涂以润滑油(石蜡油或植物油)。证明胃管是否误入气管,可将胃管的一端放于一杯水中,如有气泡发生,证明胃管不在胃内而误入气管;或用针管由胃管注入适量空气,将听诊器放在剑突下胃区听诊,如能听到气流的“咕噜”声,证明胃管确实在胃内。将病人向左倾卧位,头低于腹部,以防液体进入气管。抽出胃内容物留作检验,并尽量抽尽,然后抬高胃管漏斗端,慢慢灌入洗胃液300~500ml,昏迷病人以100~300ml为宜,小儿按每次10~20ml/kg,反复进行,至液体流出液变清,不带气味为止。在洗胃时要严格掌握注入量与流出量相等,避免胃内液体增加而逼入肠中,毒物也可进入肠中或发生水中毒。亦有因胃内液体增加致胃壁过度扩张,造成胃破裂的危险。

(2)灌流洗胃法插入胃管后,先用注射器抽出胃内毒物,留待检验,然后用三通管放在低于床面处,一端与有刻度的输液瓶相连,一端与胃管相连,另一端接橡皮管作排出洗胃液的通道。

洗胃液每次的量及反复清洗的程度,注意灌入量与排出量相等。(同胃管法)

(3)注射器抽吸洗胃法用16号~18号的鼻胃管通过鼻腔进入胃内,其插入的要求和胃管法相同,用500ml注射器注入洗胃液,每次100~300ml,小儿酌减。然后抽出,反复进行,要求洗胃彻底。本法多用于休克及极度衰弱的病人。(4)电动洗胃机洗胃法电动洗胃机有自动控制和人工控制两种。电动洗胃机的插胃管的方法和胃管法相同,此法要有数人操作。操作过程要严格掌握灌入量与实际注入量相符;调节好正负压,切勿负压过大,注入压力过高。

注意事项

(1)昏迷病人必须洗胃时,用注射器抽吸洗胃法洗胃,病人取头低足高位。严防呕吐物进入气管。

(2)对于休克病人应先抢救休克,收缩压维持在12~13kPa(90~100mmHg)后再用注射器抽吸洗胃法。

(3)洗胃同时,须应用特效解毒剂及对症处理。洗胃完毕,由胃管灌入活性碳或解毒剂。

(4)强酸强碱中毒,服后超过30分钟,深度昏迷者禁忌洗胃。

(5)休克病人洗胃应慎重。

(6)如服入毒物量大,病情较重,胃管难以插入胃内毒物滞留者,可考虑剖腹洗胃。

(7)严密观察洗胃术后的并发症,如有发生,及时治疗。

3.导泻及灌洗肠道许多毒物进入肠道后可经小肠或大肠吸收,所以清除经口进入的毒物,除用催吐及洗胃法外,须导泻及灌洗肠道,尽可能地迅速排出已进入肠道的毒物。

1)导泻方法

(1)硫酸镁:成人量为15~20g,儿童250mg/kg配成10%溶液口服。

(2)硫酸钠:成人量为15~20g,儿童250mg/kg配成10%溶液口服。

(3)甘露醇及山梨醇:成人用量20%甘露醇或25%山梨醇250ml,儿童用量为2ml/kg,在洗胃后由胃管灌入。

2)导泻应注意事项

(1当毒物引起严重腹泻时,不必再行导泻。

(2)老年及体弱者,应慎重。

3)灌洗肠道的方法:本法用于食进毒物,经用泻药排毒已数小时后而泻药尚未发生作用的病人。抑制肠蠕动的药物(如巴比妥类)及重金属所致的中毒,本方法尤为适用。

(1)1%的盐水、肥皂水或用活性碳混悬液加于灌洗液中灌洗肠道使与毒物吸附后排出。

(2)存在于小肠内的毒物,用“Y”形管用大量液体作高位连续灌洗。

4.皮肤、粘膜上毒物的清除

(1)清除皮肤、粘膜上的毒物尽快脱离中毒环境,立即脱去污染衣物,迅速用微温清水(25~37℃)连续冲洗被污染的皮肤。忌用37℃以上的热水。

(2)粘膜创面上的毒物先将其吸出,然后用大量的清水冲洗。

(3)强酸强碱灼伤皮肤应用大量清水冲洗10分钟以上。强酸灼伤局部者用2%碳酸氢钠、1%氨水或肥皂水中和,再用清水冲洗;强碱灼伤者用清水冲洗后,局部用弱酸(1%醋酸)中和,再用清水冲洗。严禁在清水冲洗之前使用中和方法,避免引起化学反应产生热量,增加损伤。

(4)生石灰引起的烧伤应在用清水冲洗前先用干软布或软刷将固体石灰全部移去。用有压力的水流冲掉剩余颗粒。

5.眼内污染毒物的处理毒物污染眼内,务必迅速用清水冲洗5分钟以上;冲洗前切勿使用解毒剂,因解毒剂与毒物产生化学反应放热,增加损伤。用生理盐水或灭菌水冲洗5分钟,必要时转眼科进一步诊治。

6.经呼吸道吸入中毒的处理当呼吸道吸入有害气体时,应立即将病人移至空气无毒害处。必要时给予吸氧、高压氧甚至用正压呼吸机或行人工呼吸。

(三)促进已吸收毒物的排泄

1.利尿排毒,多数毒物进入机体后经由肾脏排泄,因此加强利尿是排泄毒物的重要措施。

(1)50%葡萄糖40~60ml,加维生素C500~1000mg静脉推注。

(2)大量饮水(或浓茶、饮料)服利尿药。亦可注射尿20mg~40mg,促进尿液排泄。

(3)静滴甘露醇、山梨醇等促进利尿,冲淡毒物保肝、保肾,增加解毒排毒。

(4)对血压降低者,可静滴升压、利尿合剂(25%葡萄糖500ml,生理盐水330ml,0.5%~1%普鲁卡因100~150ml,10%葡萄糖酸钙5ml,维生素C3g,氢化可的松50mg、胰岛素30~40mi,150~200ml,每6小时1次。

2.血液静化疗法血液净化疗法治疗急性重度药物中毒,急性重度毒物中毒是借助体外血液循环及特殊解毒净化装置或腹膜,从血液中直接迅速清除药物或毒物,终止其对机体靶器官的毒性作用,从而迅速缓解或解除中毒症状,提高救治成功率。

近年来,血液净化疗法的种类,目前在临床上常用方法有:

①血液透析(HD);②腹膜透析;③单纯超滤和序贯透析(UF或SHD);④血液滤过(HF);⑤血液灌流(HP);⑥连续性动—静脉血液滤过透析(CAVHDF);⑦血浆置换(PE)。

3.高压氧的应用高压氧治疗目前已广为应用于临床各科,在急救医学和一些疑难病例中,已取得极为有益的治疗作用。

(1)适应证高压氧治疗与中毒急救相关的主要适应证,急性脑缺氧、脑水肿、窒息或心跳骤停,还可用于一氧化碳中毒、硫化物中毒、氰化物中毒、光气中毒、二氧化碳中毒、氨气中毒等。

(2)禁忌证内出血、气胸、恶性肿瘤、青光眼、视网膜剥离应视为绝对禁忌证。而严重肺气肿、肺囊肿及肺部感染、活动性肺结核、凝血机制异常,精神异常,重症甲状腺机能亢进等在应用高压氧治疗时必须权衡利弊再做决定。

(四)解毒剂的应用

当毒物进入人体后,除了尽快排除毒物外,必须用相应的解毒剂进行解毒。许多毒物均有其特效解毒方法或拮抗的药物。

(五)对症治疗

由于毒物已不同程度地损害有关器官,使其正常生理功能减退或丧失,发生各种严重症状,故应积极对症治疗。对症治疗是中毒抢救的重要一环。中毒的急救时,排毒、解毒以及对症治疗,应同时进行;对症治疗既能减轻病人痛苦,还能使病人有更多的挽救机会。

1.疼痛刺激性或腐蚀性毒物中毒,神经系统受到强烈的疼痛刺激,故可发生休克等,所以要及早应用镇痛或麻醉剂。

(1)盐酸吗啡成人每次10~15mg,注意对呼吸中枢及血管运动中枢有抑制作用,且有成瘾,故要慎重。

(2)磷酸可待因、盐酸氯丙嗪或苯巴比妥等可用于疼痛不大剧烈时。

(3)硫酸阿托品或哌替定可迅速制止胃肠道痉挛所引起的疼痛。

(4)硝酸甘油(成人0.3~0.6mg含于舌下)可制止输尿管、胆管或冠状动脉痉挛引起的疼痛。

4. 新职业病有哪些

调整后的《目录》包括130种职业病(含4项开放性条款)。其中新增职业病17种,删除职业病1种,2项开放性条款进行整合,另外有16种病种名称进行了调整。具体内容如下:
1.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分类中,一是增加3种职业病:分别是刺激性化学物所致慢性阻塞性肺疾病、金属及其化合物粉尘肺沉着病(锡、铁、锑、钡及其化合物)和硬金属肺病(如钨、钛、钴等);二是将尘肺修改为尘肺病。
2. 职业性皮肤病分类中,一是增加1种职业病:白斑;二是将光敏性皮炎修改为光接触性皮炎。
3.职业性眼病分类未作调整。
4.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分类中,增加1种职业病:爆震聋。
5.职业性化学中毒分类中,一是增加5种职业病:分别是氯乙烯中毒、环氧乙烷中毒、铟及其化合物中毒、碘甲烷中毒和溴丙烷中毒;二是将氨基甲酸酯类农药中毒、拟除虫菊酯类农药中毒、有机磷农药中毒、铀中毒和工业性氟病分别修改为氨基甲酸酯类中毒、拟除虫菊酯类中毒、有机磷中毒、铀及其化合物中毒和氟及其无机化合物中毒;三是将“根据《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急性中毒”和“根据《职业性中毒性肝病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职业性中毒性肝病”两个开放性条款进行整合,修改为“上述条目中未提及的化学因素所致中毒,所发生的中毒与接触的职业有害因素之间存在直接因果联系,根据相关职业病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中毒”;四是删除1种职业病:杀虫脒中毒(杀虫脒已经禁止生产使用)。
6.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分类中,增加2种职业病:分别是冻伤和激光所致眼(角膜、晶状体和视网膜)灼伤。
7.职业性放射性疾病分类中,扩大放射性肿瘤范围,将矿工高氡暴露所致肺癌列入放射性肿瘤范围。
8.职业性传染病分类中,增加1种职业病:医护人员因职业暴露感染艾滋病。
9.职业性肿瘤分类中,一是增加4种职业病:分别是β-萘胺所致膀胱癌,煤焦油、煤焦油沥青、石油沥青所致皮肤癌,毛沸石所致肺癌、胸膜间皮瘤,双氯甲醚所致肺癌;二是将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瘤修改为石棉所致肺癌、胸膜间皮瘤;将砷所致肺癌修改为砷及其化合物所致肺癌、皮肤癌;将焦炉工人肺癌和铬酸盐制造业工人肺癌分别修改为六价铬化合物所致肺癌和焦炉逸散物所致肺癌。
10.其他职业病分类中,将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修改为井下作业所致的肘、膝滑囊炎。

5. 苯胺中毒症状

苯胺,C6H5NH2,分子量93.16,为油状液体,有特殊气味,水中溶解度3.4(20℃),能溶于大多数有机溶剂,遇明火、高热或氧化剂能引起燃烧。大鼠经口LD50为442mg/kg、LC50为774.2mg/m3(4小时)。易经完整皮肤吸收。液态苯胺经皮吸收速率比其蒸气约快1000倍,在体内氧化为对氨基酚,代谢中间体产物苯基羟胺是致溶血的主要物质。临床表现主要为高铁血红蛋白血症、溶血,严重者有肝、肾损害,尿中对氨基酚测定可作为生物接触指标之一。

实例1 1987年9月11日上午11时左右,上海嘉定区某市属制药厂退热冰车间工人朱某

6. 天津职业病防治医院职业病体检有毒化学物都检查什么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诊断(总则)
GBZ71-2002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短期内吸收大剂量职业性化学物所引起的中毒。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诊断总则。
本标准适用于在职业活动中由于接触职业性毒物所引起的急性中毒的诊断及处理。在非职业性活动中由于一般性毒物所引起的急性中毒的诊断,也可参照本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6180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GBZ72 职业性急性隐匿式化学物中毒诊断规则
3 诊断原则
根据有确切的职业史,包括接触职业性毒物的品种、接触方式以及导致短期内大量吸收的原因等,并出现相应的急性中毒临床表现,排除其他原因所引起的类似疾病,方可诊断。
4 观察对象
短期内接触较大剂量毒物,或接触致病潜伏期较长的毒物后,当时虽无明显临床表现,或仅有轻度症状而未能确诊急性中毒者,须作进一步医学监护,列为观察对象。
5 诊断及分级标准
5.1 轻度中毒
出现接触毒物所致相应靶器官(系统)轻度中毒损害的临床表现者。
5.2 中度中毒
中毒严重程度介于轻、重度中毒之间者。
5.3 重度中毒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可诊断为重度中毒。
a)出现吸收毒物所致相应靶器官(系统)功能衰竭者;
b)出现吸收毒物所致多器官(系统)功能损害者。
c)急性中毒留有较重的后遗症者。

7. 甲苯中毒症状

甲苯引起的急性中毒主要表现为中枢神经系统的麻醉作用和植物神经功能紊乱症状,以及粘膜刺激症状,重者甚至抽搐、神志不清,有的可出现癔病样症状。慢性中毒常出现神经衰弱综合征,亦可致脑病及肝肾损害。女工可有月经异常。对血液系统的作用不明显。
短时间内吸入高浓度后,出现头痛、头晕、无力、面潮红、酒醉状态、恶心、呕吐、呼吸困难、眼和呼吸道刺激症状和四肢麻木等,严重时可出现抽搐、昏迷、心室纤颤、呼吸停止而即刻死亡。二甲苯对人体的慢性影响主要表现为头痛、头晕、乏力、睡眠障碍、食欲减退、鼻衄、齿龈出血、脱发、皮肤淤斑等,长期接触可有角膜炎、慢性皮炎,女性可出现月经异常。一般认为本品对人的血液系统影响轻微,且是一种可逆性变化。

治疗原则
无特效治疗方法。参见GBZ71《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诊断标准(总则)》的原则处理。可给葡萄糖醛酸或硫代硫酸钠以促进甲苯的排泄;如合并心、肾、肝、肺等器官的损害,处理原则按GBZ74处理。
其他处理
轻度中毒患者治愈后可恢复原工作;重度中毒患者应调离原工作岗位,并根据病情恢复情况安排休息或工作。如需劳动能力鉴定,按GB/T16180处理。
中毒后立即给予保暖、吸氧、静脉滴注入地塞米松,静脉滴注大量维生素C、能量合剂、葡萄糖醛酸及抗感染治疗;给予氯霉素、可的桦眼药水滴眼。昏迷病人还给予静脉滴注呼有为兴奋剂、胞二磷胆碱、碳酸氢钠,并进行降颅压、利尿等处理,昏迷病人大约在30分钟后清醒。
二甲苯的防治措施同苯。

8. 工厂工作快6年,经常接触化学品,担心患上职业病

1)客观存在溶剂类职业危害因素,主要是苯、甲苯、二甲苯及溶剂汽油,但是危害程度不大,可以接受;
2)你心理上不必紧张,你所接触的量不足于职业病危害,采取措施是保持通风;
3)我们化工厂(车间)主要接触苯、甲苯、二甲苯的员工,没有发生因接触而影响生育的案例;
4)三氯乙烷:GBZ74-2002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心脏病诊断标准》
A.1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所致的心脏病的诊断:e)卤代烃类三氯乙烷......
5)就目前情况看,你身体不适,不可能是“职业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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