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眼的化学烧伤后护理措施
治疗原则
眼部化学烧伤的治疗可分早期及晚期两个阶段。早期主要是急救和防止坏死病变进一步扩展,恢复伤区组织营养,防止感染,减少并发症和后遗症。晚期针对后遗症进行治疗,如眼球粘连、瘢痕、肉样血管翳、角膜白斑及眼干燥平等。
眼部化学烧伤的急救和早期治疗
立即清除有毒物质,减轻组织反应。⑴冲洗:应分秒必争,清除化学物质以减少其与眼部组织的接触,尽量减轻烧伤程度。一切化学烧伤均应就地用净水清洗眼部,或将面部浸入水盆中,拉开双眼不断摇动头部,充分部首眼部。经急救后再送医院救治。 医疗单位应常备25mg高锰酸钾粉,急用时入入500ml无菌生理盐水内,配成1∶2万浓度,立即冲洗10~15分钟。因高锰酸钾液释放活性氧,兴奋细胞内呼吸,具有解毒防腐作用。此种冲洗应在伤后几分钟内完成才有效。对角膜、结膜的坏死组织亦应用1∶2万高锰酸钾液冲洗掉,每日换药时均应进行此种操作,直到坏死组织脱净为止。对石灰烧伤者,并可加用1~2.5依地酸二钠(EDTA-2Na)液冲洗,以排出渗入角膜的钙质。以胶原溶解酶抑制剂如2.5~5半胱胺酸等,频频滴眼,对治疗碱烧伤的角膜溃疡有效。 ⑵结膜下注射自家全血及血清:具有稀释毒物,分离组织,阻止烧伤向深部渗透的作用,并可改善角膜营养,促进组织再生,也能防止睑球粘连的形成。Berman等指出人血清中a2巨球蛋白可抑制角膜的胶原溶解酶。 ⑶前房穿刺:一般认为应在伤后1至2小时内进行。Grant发现房水pH值上升至10,在15至45分钟内可恢复正常。故时间过久则临床价值不大。前房穿刺不仅排除有毒物质,新产生房水亦有消炎和营养作用,有助于受伤组织的修复。 ⑷结膜切开术:结膜放射状切开,结膜下略作分离和冲洗,以达放出结膜下碱性液体及解毒、减张、改善角膜供血之目的。 ⑸结膜下中和注射:酸烧伤时可注射5磺胺嘧啶钠溶液每次1~12ml。碱烧伤时可注射5维生素C2ml,大部分吸收后再注射一次,以每日1~2次,连胜3~4天。维生素C不仅起中和作用,且与角膜的胶原合成有密切关系。但据有关实验报道,抗坏血酸结膜下多次注射,对烧伤后的结膜刺激较重,可加重眼球粘连,故可同时采用静脉注射,50葡萄糖40ml加抗坏血酸1g或2g,每日一闪。对治疗角膜、结膜的坏血病是有益的。 ⑹抗炎预防感染:碱烧伤后应注意抗炎及预防继发感染。局部使用抗生素及阿托品散瞳,7天内口服皮质类固醇及非激素抗炎药物(消炎痛等)对减轻角膜水肿及前房渗出有一定作用,但局部应忌用皮质类固醇,以免加重角膜溃疡,甚至穿孔,亦可引起继发细菌和毒菌感染。 ⑺胶原溶解酶抑制剂的作用:目前有依地酸二钠、半胱胺酸、青霉胺、甲孕酮等药物能使胶原酶失去活性,以延缓或阻止角膜溃疡的发生,高浓度的胶原酶抑制剂对角膜有一定毒性,可致角膜水肿混浊,并延迟上皮形成。胶原酶抑制剂应在伤后2周开始应用。 ⑻肝素结膜下注射:每日一次,每次500~625u(0.4~0.5ml)可溶解角膜缘血栓,疏通和恢复循环有一定效果。但亦有持不同意见者。 ⑼结膜或粘膜移植:大面积的重度化学烧伤,切除坏死的结膜及表层巩膜,移植另眼的结膜或自体粘膜可防止角膜穿孔和睑球粘连,因新鲜组织的活组织是新生血管的良好基础,移植的结膜或粘膜可起桥梁作用。加速受伤组织和血管的再生,增进营养。一般认为粘膜移植最好在伤后48~72小时进行。为了预防睑球粘连,结膜囊内涂布大量抗生素眼膏,涂时以玻璃棒分离上下穹窿部。 ⑽角膜移植:即将穿孔的角膜溃疡可行治疗性板层角膜移植。
2.眼部化学烧伤的晚期治疗
消除睑球粘连,为争取复明创造条件。⑴严重的碱烧伤,广泛破坏了结膜的环状细胞及泪腺管口,使泪液减少或缺如,而产生眼干燥及睑球粘连。人工泪液仅能减轻症状,腮腺管移植,因分泌液中含有淀粉酶对角膜基质的粘多糖有消化作用,从而影响以后的角膜移植林。采用亲水软接触镜,配合人工泪液点眼及泪小点封闭,亦能减轻眼干燥症状。 ⑵角膜移植:碱烧伤后的角膜移植具有很大危险性,并发症多。伤口愈合不良、移植片感染、排斥反应后移植片自溶、迁延性葡萄膜炎及眼球萎缩等一系列严重的并发症都可能发生。但在烧伤早期,如角膜溃疡有穿孔趋势,可立即作治疗性板层角膜移植。在烧伤后,变薄的角膜伴密集的新生血管或变厚伴有大量增生瘢痕及肉样血管翳,穿透性角膜移植不能成功。须待1年以后炎症反应完全静脉,对新生血管,用β射线照射,总量400~420γ;或氩激光击射使之萎缩。照射半年后,先作改善基地的板层角膜移植术,使角膜厚度趋于正常。在此基础上待1年以后方可考虑小直径的穿透角膜移植。若伤眼为仅有的单眼,更应慎重从事,在具备上述条件时,尽量作板层全角膜移植术。应采用新鲜角膜材料,保留上皮,用极细缝线,术后正确使用皮质类固醇及胶原酶抑制剂点眼,以期获较发效果。 人工角膜移植;国内外均处于研究试用阶段,对角膜移植失败的病例,或不适于角膜移植者,作人工角膜移植偶尔可获惊人效果,但疗效多不持久,因最终人工角膜片脱落导致手术失败。此方法正在改进中。
2. 为何我换眼膜才20天就感觉眼睛有点散光,我做的是板层移植,刚初术后第一个星期眼睛挺好的,到术后2
眼睛散光是屈光不正中的一种,当眼球的屈光面(主要是角膜面)因各种原因变成不规则的球面时,造成各个径线、各个部分的屈光力不等,那么,进入眼内的平行光线不能在视网膜上结成一个完整的焦点,形成不清晰的像,这种情况就是患有散光。
散光的治疗,主要依据视力的好坏,与视疲劳的轻重而定,如果为规则散光,不引起视力障碍,没有视疲劳可以不用治疗。如果有视疲劳,不管散光度数大小,即使散光度数很轻微,也需要散瞳验光,配戴适宜的矫正眼镜。原则上全部散光度数都要矫正,但如果散光度数过高,不能适应,可以先戴低度的矫正眼镜,慢慢适应,之后再配戴高度数全部矫正的眼。
规则散光可以利用框架散光眼镜或散光隐形眼镜进行矫正。而非规则性散光一般只能用高透氧硬性隐形眼镜——RGP眼镜进行矫正。
3. 化学伤,眼角膜被酸烧坏后,角膜破损,长好后,2个月以来眼睛仍然充血,请问可以鉴定工伤吗
角膜化学烧伤可引起深层角膜血管翳
因为角膜、结膜等眼表组织直接与外界接触,因此若有不慎,酸碱等化学物质极易溅入眼内而引起化学伤。一般酸性物质使烧伤的组织变性沉积,形成凝固性坏死,可阻止酸液继续向深部组织渗透;而碱性物质因使烧伤组织发生皂化,往往会向深部组织迅速渗透,造成更严重的后果。
如果不影响视力说明未溅入角膜,如果在眼白(巩膜)上应该问题不大,会逐渐脱落
1工伤首先需要申请工伤认定,再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根据伤残等级享受
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2工伤等级具体赔偿数额,还要区别是外地户口还是本地户口,
4. 眼睛的眼角膜做板层移植,怎么样才可以
1.术后视力情况因人而异,看得见就行了。
2发胀应去医院检查一下,是否因为用激素等药物导致眼压升高。若眼压升高,需尽快处理!
做了移植,不排斥、能看见就行了。视力恢复得很好有点困难,只能点好眼药水随着时间的推移看老天的安排了。
5. 眼睛酸性化学烧伤,能否做角膜移植恢复视力
你好,我来回答你的问题:对于化学伤的患者,因角膜缘干细胞的缺失,手术后效果是要差一些,但不是不可以手术,要看具体情况;如没有明显的角膜白斑新生血管可以先考虑作角膜板层移植,手术风险小,容易成功;关于人工角膜尚属临床试验阶段,国内没有成熟的推行。
6. 眼睛被化学试剂烧伤后医生说没什么了为什么会模糊
可能是伤到眼角膜而出现散光,出现看远模糊。或者是受伤后眼睛抵抗能力降低,这样产生眼疲劳累积后,出现视力下降。最近多望远,保持好的休息,缓解一天的眼疲劳。
7. 眼睛的眼角膜做板层移植,怎么样才可以更好的恢复视力
1.术后视力情况因人而异,看得见就行了。
2发胀应去医院检查一下,是否因为用激素等药物导致眼压升高。若眼压升高,需尽快处理!
做了移植,不排斥、能看见就行了。视力恢复得很好有点困难,只能点好眼药水随着时间的推移看老天的安排了。
8. 板层刀手术是不是很危险了,不如现在的飞秒了那
板层刀手术是最初始的近视眼手术方式,飞秒是目前先进的手术方式,选择飞秒的手术方式的患者是最多的,安全恢复快过程简单快捷。
9. 春节在部队放鞭炮时炸伤眼睛,现在需要做手术,部队领导让自费去医院治疗。我想知道这个算不算是负伤。
1。角膜移植是什么?
角膜移植的同种异体角膜组织不透明透明的更换角膜组织,的眼部病变复明或角膜病变眼的视力。器官移植的成功率是最高的。
2。有几种类型的角膜移植适应症如何?
板层角膜移植术:部分厚度的角膜移植。在前面的角膜病变手术切除,留下底层组织作为移植床。因此,任何侵犯的的深层角膜内皮细胞的生理功能?恢复健康性角膜板层角膜移植。常用于临床角膜斑留在浅或混浊的角膜营养不良,渐进性角膜炎或溃疡,角膜瘘,角膜肿瘤,以及一些条件,改善,劣质眼穿透性角膜移植术,角膜移植板的条件。我们的医院,陈伟博士还率先在国内开展微型角膜刀辅助光学板层角膜移植术和传统角膜板层移植相比,并发症少,光增加,以及简单的操作。
穿透性角膜移植术:全层透明角膜代替全层角膜混浊。的适应症的光学特性可以被划分,根据其目的的手术,治疗,成形性,美容。的光学角膜移植术常见的适应症为圆锥角膜,角膜瘢痕,角膜营养不良,角膜内皮细胞的功能,由于各方面的原因,由于各种原因而失败。主要适应症为治疗性角膜移植术化脓性角膜溃疡,眼化学伤,蚕蚀性角膜溃疡,角膜边缘变性。
人工角膜移植:透明的医用高分子材料特殊的光学设备,通过外科手术植入角膜组织,以取代部分角膜瘢痕组织,恢复视力的一种手术方法。抑制角膜组织,合成材料尚未最终结算的长期效果不佳,往往造成泄漏和移植移植室温下分离,并没有得到广泛应用。遭受严重的角膜疾病在此阶段只适用于人工角膜没有盲点,尤其是角膜白斑造成了严重的化学烧伤,手术不能做,有几个角膜移植术。
3。角膜溃疡药物控制不好,为什么做角膜移植,角膜发炎等并发症的移植吗?
如果你有足够的药物,角膜炎仍无法控制压力的双重作用下,组织内的细菌毒素,角膜基质组织坏死,形成角膜溃疡,溃疡的持续发展将导致全层坏死的深层角膜,穿孔。治疗性角膜移植手术,眼睛发炎迅速扩大,持续的眼睛全眼球炎的损失。角膜手术切除病变组织,该药易访问的角膜组织和眼睛,这有利于控制炎症,并让我的眼睛。
但是,由于炎症的眼睛角膜移植是一个非常拥挤,但尚未有效控制炎症,术后炎症反应可能会再次出现;此外,炎症,角膜移植排斥反应是非常高的。的角度来看,被保存角膜移植术的眼睛的主要目的,治疗的目的,而不是光的增益的目的。
4。玩角膜真菌性角膜炎谷物的人群呢?如何治疗?
植物的叶,稻壳表面常有真菌生长在这个收获的季节,农民往往离开真菌性角膜伤口造成擦伤或角膜上皮擦伤。另一方面,卫生条件差,农民的伤害往往因为工作繁忙的农活,不及时治疗,严重影响视力,直到真菌性角膜炎的关注。真菌性角膜炎:局部反应,光的眼睛,其主要特点是仅轻度怕光,流泪,有时病变的角膜表面,在表面上,但沉重的葡萄膜炎反应,甚至背后的脓稠角膜角膜溃疡灰色,硬干燥的表面般的白色牙膏涂在角膜表面附近的脊?点或树枝状大分子病变,溃疡,并蔓延到周围环溃疡免疫抗真菌活性。
真菌性角膜溃疡的治疗方法是抗真菌的常用0.25%纳他霉素,两性霉素B,和10%的大扶康,眯着眼睛,伊曲康唑1%1%克霉哩眼下降和全身抗真菌药物,如斯皮仁诺胶囊。皮质类固醇,全身或局部的禁忌。 “
穿透性角膜移植术肯定的是,近年来,外科手术治疗,药物治疗,或下垂的眼睛角膜穿孔或继发性青光眼等严重并发症,抢救手术,以节省你的眼睛的迹象。真菌的菌丝,霉菌,真菌菌丝生长的蛋白水解酶的??作用真菌的可溶性抗原深的垂直生长,侵入性眼科手术是难以清除,即使清洁眼部真菌,如此频繁的复发。因此,手术指征,强调抗真菌治疗。
5。角膜移植排斥反应的?
角膜移植是第一个成功的器官移植,血管和淋巴管,是不正常的角膜移植患者很可能是人体的??免疫系统识别,一般不会引起排斥反应。就像一个血输血不同个体之间一样可能会引起过敏性反应,如同种异体角膜移植排斥反应可能也发生,特别是在嫁接,炎症,角膜新生血管,角膜组织抗原差异在病人的免疫异体角膜抗原的系统识别,免疫系统系统可产生移植物致敏的淋巴细胞和抗体,淋巴细胞和抗体攻击和移植排斥反应,最终导致移植变性,混浊,疤痕和失明。
6。易发生眼睛角膜移植排斥反应?
以下因素将发生排斥反应,可能会增加角膜移植术:①角膜基质,血管生成,新生血管移植物内轻松抵达,相同的抗原,免疫细胞识别和攻击。 (2)被移植的抗原,因此容易产生排斥反应的患者的角膜缘附近。 (3)患者自身的敏感,易发生排斥反应。 (4)其他因素,如炎症,眼部充血,和其他外科手术移植可能会诱发排斥反应。具体而言,严重的角膜新生血管病变(如角膜白斑,酸烧伤),角膜炎症是不受控制的,单纯疱疹性角膜炎,角膜移植是需要的第二角膜移植?植物?植物患者更容易产生角膜移植排斥反应的优先选择权。
7。如何预防角膜移植排斥反应的?
预防角膜移植排斥反应的预防和治疗工作人员。角膜移植排斥反应是不太可能发生2-3个月后10天之内,用足量的糖皮质激素抑制很少发生。峰值时间在4-18个月后的排斥反应,降低发病率往往被拒绝,因为针糖皮质激素减少引起的视力下降和感冒的症状。眼睛发红,畏光,流泪,角膜植片混浊。这些症状需要立即性角膜病专科转介到我们医院。
角膜移植排斥反应的治疗,临床措施:糖皮质激素的应用:这是主要的治疗手段排斥药物,坚持的原则,法律规则和慢退吗?足够数量的应用程序拒绝增加剂量应当指出,和其他并发症可以由眼内压力增加。应用②环孢素A:这是一种有效的免疫抑制剂,糖皮质激素治疗,一般使用。 (3)一些其他药物,如前列腺素抑制剂,吲哚美辛,阿司匹林的免疫排斥反应的治疗作用,细胞毒免疫抑制剂如硫唑嘌呤和阿糖胞苷,一些价值,但应在医生的指导下谨慎,因为这些药物可能会导致严重的骨髓抑制和全身性感染。 ④如果排斥治疗,移植物混浊,可考虑做第二次角膜移??植?植物?再植术。
8。角膜移植注意事项?
角膜移植手术本身只是其中的一部分,角膜移植,角膜移植术的治疗和自我护理的一部分,不能被忽略。
1。定期复查:出院后每周一次,病人的病情是不是一个特殊的月份,每月一次,每三个月进行一次,直到角膜拆线后审查,以减少长期的术后并发症。用药指导:代码将是特殊的眼睛滴4次,1%环孢霉素眼药水,一天四次,通常是特殊的药膏,前一天睡前一次。每天三次在一天后的一个半月,两个星期前减少到3月2日,4个月后完全禁用。
2。 :缝合穿透性角膜移植角膜拆线,一般为半年到板层角膜移植手术通常在一年呢? 3个月复查,由医生决定的具体时间。
3。注意排斥反应,排斥反应常发生在手术后的业务?两个月的时间,但有些患者经过多年的拒绝,因此,如果病人感到嫉妒,痛苦,突然视力减退,角膜植片混浊立即到医院就诊。
4。如果你不能来我院就诊,要处理的立即到当地医院接受治疗,有条件的最好是回到我们医院复诊。一般的方法是:典必殊眼药水每隔一小时; 1%环孢素滴眼液每两小时前一天睡前再次代码必须是一个特殊的软膏,注射甲基强的松龙20毫克肾小球旁每隔三天,注射时间,或结膜地塞米松注射2.5毫克(第二天),氢化可的松,100?葡萄糖的溶液溶解于500毫升或1000毫升的静脉注射200毫克。经过7天的口服类固醇,而不是随着时间的推移透明的移植恢复,使眼睛继续下降,但数量正在逐步减少。
5。滴眼液,角膜移植不接触,所述两个或更多的眼药水滴管头可以互换使用,并在分钟的时间间隔,并确保该眼球中的药物浓度。眼药水应放置在阴凉,避光的地方。
6。饮食指导:适当的营养补充,以提高身体的抗病能力,多吃水果和蔬菜,以保持大便通畅。多吃少吃辛辣和油腻的食物。
7。活动与休息:
注意用眼卫生,不揉眼,出门要戴防护眼镜,眼部手术没有受伤。
不会游泳,以防止感染,避免太阳的热量,保护角膜移植。
手术在一年之内避免重体力劳动,需要全面的维修保养3。
移植在一年内没有觉得很容易受伤,所以要注意避免摩擦,如炎症患者属于单纯疱疹病毒,患者应注意预防感冒,上呼吸道炎症反应和过度劳累。禁止吸烟,防止角膜炎复发。
10. 我的右眼眼睛化学烧伤、现在右眼视力0.4但看东西散光、:左眼视力1.0、右眼角膜不投明、上睑内翻倒
c)三级
1)精神病性症状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3)重度癫痫;
4)偏瘫肌力3级;
5)截瘫肌力3级;
6)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
7)中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8)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两项及两项以上者;
9)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7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2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
10)面部瘢痕或植皮≥2/3并有中度毁容;
11)一手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
12)双手拇、食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3)一侧肘上缺失;
14)一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拇指对掌功能丧失;
15)双髋、双膝关节中,有一个关节缺失或无功能及另一关节伸屈活动达不到0°~9°者;
16)一侧髋、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7)非同侧腕上、踝上缺失;
1s)非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9)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 %(半径≤10°) ;
20)双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
21)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24%(或半径≤15°);
22)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23)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喉源性);
24)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损;
25)一侧上颌骨完全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 cm2(注:2为平方);
26)一侧下颌骨完全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 cm2(注:同上);
27)舌缺损>全舌的2/3;
28)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
29)一侧胸廓成形术,肋骨切除6根以上;
30)一侧全肺切除并隆凸切除成形术;
31)一侧全肺切除并血管代用品重建大血管术;
32)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33)肝切除2/3,并肝功能中度损害;
34)胰次全切除,胰岛素依赖;
35)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6)双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7)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
38)膀胱全切除;
39)尘肺Ⅲ期;
40)尘肺II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41)尘肺II期合并活动性肺结核;
42)放射性肺炎后两叶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43)粒细胞缺乏症;
44)再生障碍性贫血;
45)职业性慢性白血病;
46)中毒性血液病,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47)中毒性血液病,严重出血或血小板含量≤2× 1010(注:10的10次方)/L;
48)砷性皮肤癌;
49)放射性皮肤癌。
d)四级
1)中度智能损伤;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社交能力者;
3)单肢瘫肌力≤2级;
4)双手部分肌瘫肌力≤2级,
5)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
6)脑脊液漏伴有颅底骨缺损不能修复或反复手术失败;
7)面部中度毁容;
全身瘢痕面积≥60%,四肢大关节中1个关节活动功能受限;
9)面部瘢痕或植皮≥1/2并有轻度毁容;
10)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
11)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部分功能丧失;
12)一侧膝以下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
13)一侧膝以上缺失;
14)一侧踝以下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难;
15)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
16)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32%(或半径≤20°) ;
17)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1
18)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2 %(或半径≤20°);
19)双耳听力损失≥91dB;
20)牙关紧闭或因食管狭窄只能进流食;
21)一侧上颌骨缺损1/2,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20 cm2(注:2为平方);
22)下领骨缺损长150px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20 cm2(注:2为平方)
23)双侧颞下颌关节骨性强直,完全不能张口;
24)面颊部洞穿性缺损>20 cm2(注:2为平方);
25)双侧完全性面瘫;
26)一侧全肺切除术;
27)双侧肺叶切除术;
28)肺叶切除后并胸廓成形术后;
29)肺叶切除并隆凸切除成形术后;
30)一侧肺移植术;
31)心瓣膜置换术后;
32)心功能不全二级;
33)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流食者;
34)全胃切除;
35)胰头、十二指肠切除;
36)小肠切除3/4;
37)小肠切除2/3,包括回盲部切除;
38)全结肠、直肠、肛门切除,回肠造瘘;
39)外伤后肛门排便重度障碍或失禁;
40)肝切除2/3;
41)肝切除1/2,肝功能轻度损害;
42)胆道损伤致肝功能中度损害;
43)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
44)肾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45)输尿管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46)永久性膀胱造瘘;
47)重度排尿障碍;
48)神经原性膀胱,残余尿≥50 mL;
49)尿道狭窄,需定期行扩张术;
50)双侧肾上腺缺损;
51)未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
52)尘肺II期;
53)尘肺I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中度低氧血症;
54)尘肺Ⅰ期伴活动性肺结核;
55)病态窦房结综合征(需安装起搏器者);
56)肾上腺皮质功能明显减退;
57)免疫功能明显减退。
e)五级
1)癫痛中度;
2)四肢瘫肌力4级;
3)单肢瘫肌力3级;
4)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5)一手全肌瘫肌力3级;
6)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
7)完全运动性失语;
8)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一项者;
9)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多项者;
10)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0%,并有关节活动功能受限;
11)面部瘢痕或植皮≥1/3并有毁容标准之一项;
12)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以电生理检查为依据);
13)一侧前臂缺失;
14)一手功能完全丧失;
15)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
16)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
17)一手拇指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丧失;
18)双前足缺失或双前足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9)双跟骨足底软组织缺损瘢痕形成,反复破溃;
20)一髋(或一膝)功能完全丧失;
21)一侧膝以下缺失;
22)第Ⅲ对脑神经麻痹;
23〕双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
24)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或半径≤25°);
25)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 2~0. 25;
26)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1;
27)双眼视野≤40% (或半径≤25°) ;
28)一侧眼球摘除者;
29)双耳听力损失≥81 dB;
30)一般活动及轻工作时有呼吸困难;
31)吞咽困难,仅能进半流食;
32)双侧喉返神经损伤,喉保护功能丧失致饮食呛咳、误吸;
33)一侧上颌骨缺损>1/4,但<1/2,伴软组织缺损>10 cm2(注:2为平方),但<20 cm2(注:2为平方);
34)下颌骨缺损长4 cm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 cm2(注:2为平方);
35)舌缺损>1/3,但<2/3;
36)一侧完全面瘫,另一侧不完全面瘫;
37)双肺叶切除术;
38)肺叶切除术并血管代用品重建大血管术;
39)隆凸切除成形术;
40)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半流食者;
41)食管气管(或支气管)瘘;
42)食管胸膜瘘;
43)胃切除3/4;
44)十二指肠憩室化;
45)小肠切除2/3,包括回肠大部;
46)直肠、肛门切除,结肠部分切除,结肠造瘘;
47)肝切除1/2;
48)胰切除2/3;
49)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
50)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51)一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52)尿道瘘不能修复者;
53)两侧睾丸、副睾丸缺损;
54)生殖功能重度损伤;
55)双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56)阴茎全缺损;
57)未育妇女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
58)已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
59)未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
60)阴道闭锁;
61)会阴部瘢痕孪缩伴有阴道或尿道或肛门狭窄;
62)未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
63)肺功能中度损伤;
64)中度低氧血症;
65)莫氏Ⅱ型Ⅱ度房室传导阻滞;
66)病态窦房结综合征(不需安起博器者);
67)中毒性血液病,血小板减少(≤4 × 1010(注:1010为10的10次方)/L)并有出血倾向;;
68)中毒性血液病,白细胞含量持续<3×109(注:109为10的9次方)/L(<3 000/mm3(注::3为立方))或粒细胞含量<1.5×109(注:109为10的9次方)/L(1 500/mm3(注:3为立方));
69)慢性中度中毒性肝病;
70)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 50 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
>177 μmol/L(>2 mg/dL);
71)放射性损伤致睾丸萎缩;
72)慢性重度磷中毒;
73)重度手臂振动病。
f)六级
1)轻度智能损伤;
2)精神病性症状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
3)三肢瘫肌力4级;
4)截瘫双下肢肌力4级伴轻度排尿障碍;
5)双手全肌瘫肌力4级;
6)双足部分肌瘫肌力≤2级;
7)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
8)轻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9)不完全性失语;
10)面部重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11)面部瘢痕或植皮≥1/3;
12)全身瘢痕面积≥40%;
13)撕脱伤后头皮缺失1/5以上;
14)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畸形伴根性神经痛(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
15)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或连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
16)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
17)一手三指(含拇指)缺失;
18)除拇指外其余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9)一侧踝以下缺失;
20)一侧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1)下肢骨折成角畸形>15°,并有肢体短缩4 cm以上;
22)一前足缺失,另一足仅残留拇趾;
23)一前足缺失,另一足除拇趾外,2~5趾畸形,功能丧失;
24)一足功能丧失,另一足部分功能丧失;
25)一髋或一膝关节伸屈活动达不到0°~90°者;
26)单侧跟骨足底软组织缺损瘢痕形成,反复破溃;
2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矫正视力≥0. 4 ;
28)一眼矫正视力≤0.05,另一眼矫正视力≥0. 3 ;
29)一眼矫正视力≤0.1,另一眼矫正视力≥0. 2 ;
30)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48%(或半径≤30’);
31)第Ⅳ或第Ⅵ对脑神经麻痹,或眼外肌损伤致复视的;
32)双耳听力损失≥71 dB;
33)双侧前庭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34)单侧或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Ⅲ°
35)一侧上领骨缺损1/4,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 cm2(注:2为平方);
36)面部软组织缺损>20 cm2(注:同上),伴发涎瘘;
37)舌缺损>1/3,但<1/2;
38)双侧颧骨并颧弓骨折,伴有开口困难II°以上及颜面部畸形经手术复位者;
39)双侧下颌骨髁状突颈部骨折,伴有开口困难Ⅱ°以上及咬合关系改变,经手术治疗者;
40)一侧完全性面瘫;
41)肺叶切除并肺段或楔形切除术;
42)肺叶切除并支气管成形术后;
43)支气管(或气管)胸膜瘘;
44)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45)血管代用品重建大血管;
46)胃切除2/3;
47)小肠切除1/2,包括回盲部;
48)肛门外伤后排便轻度障碍或失禁,
49)肝切除1/3;
50)胆道损伤致肝功能轻度损伤;
51)腹壁缺损面积≥腹壁的1/4;
52)胰切除1/2;
53)青年脾切除;
54)甲状腺功能中度损害;
55)甲状旁腺功能中度损害;
56)肾损伤性高血压;
57)膀胱部分切除合并轻度排尿障碍;
58)两侧睾丸创伤后萎缩,血睾酮低于正常值;
59)生殖功能轻度损伤;
60)阴茎部分缺损;
61)已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
62)女性双侧乳房完全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
63)尘肺I期伴肺功能轻度损伤及(或)轻度低氧血症;
64)放射性肺炎后肺纤维化(<两叶),伴肺功能轻度损伤及(或)轻度低氧血症;
65)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轻度损伤;
66)白血病完全缓解;
67)中毒性肾病,持续性低分子蛋白尿伴白蛋白尿;
68)中毒性肾病,肾小管浓缩功能减退;
69)肾上腺皮质功能轻度减退;
70)放射性损伤致甲状腺功能低下;
71)减压性骨坏死Ⅲ期;
72)中度手臂振动病;
73)工业性氟病Ⅲ期。
g)七级
1)偏瘫肌力4级;
2)截瘫肌力4级;
3)单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4)双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5)单足全肌瘫肌力3级,
6)中毒性周围神经病重度感觉障碍;
7)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和失认等具有一项者;
8)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二项者;
9)烧伤后颅骨全层缺损≥30 cm2(注:2为平方),或在硬脑膜上植皮面积≥10 cm2(注:2为平方);
10)颈部瘢痕孪缩,影响颈部活动;
11)全身瘢痕面积≥30%;
12)面部瘢痕、异物或植皮伴色素改变占面部的10%以上;
13)女性两侧乳房部分缺损;
14)骨盆骨折后遗产道狭窄(未育者);
15)骨盆骨折严重移位,症状明显者;
16)一拇指指间关节离断;
17)一拇指指间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8)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19)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功能丧失;
20)肩、肘、腕关节之一损伤后活动度未达功能位者;
21)一足1~5趾缺失;
22)一足除拇趾外,其他四趾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3)一前足缺失;
24)四肢大关节人工关节术后,基本能生活自理;
25)四肢大关节创伤性关节炎,长期反复积液;
26)下肢伤后短缩>2 cm,但<3 cm者;
27)膝关节韧带损伤术后关节不稳定,伸屈功能正常者;
28)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8
29)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各种客观检查正常;
30)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 6 ;
31)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0. 4 ;
32)双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64%(或半径≤40°);
33)单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
34)双耳听力损失≥56 dB;
35)咽成形术后,咽下运动不正常;
36)牙槽骨损伤长度≥8 cm,牙齿脱落10个及以上;
37)一侧颧骨并颧弓骨折;
38)一侧下颌骨髁状突颈部骨折;
39)双侧颧骨并颧弓骨折,无功能障碍者;
40)单侧颧骨并颧弓骨折,伴有开口困难Ⅱ°以上及颜面部畸形经手术复位者;
41)双侧不完全性面瘫;
42)肺叶切除术;
43)限局性脓胸行部分胸廓成形术;
44)气管部分切除术;
45)肺功能轻度损伤;
46)食管重建术后伴返流性食管炎;
47)食管外伤或成形术后咽下运动不正常;
48)胃切除1/2;
49)小肠切除1/2;
50)结肠大部分切除;
51)肝切除1/4;
52)胆道损伤,胆肠吻合术后;
53)成人脾切除;
54)胰切除1/3;
55)一侧肾切除;
56)膀胱部分切除,
57)轻度排尿障碍;
58)已育妇女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
59)未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
60)已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
61)阴道狭窄;
62)未育妇女单侧乳腺切除;
63)尘肺I期,肺功能正常;
64)放射性肺炎后肺纤维化(<两叶),肺功能正常;
65)轻度低氧血症;
66)心功能不全一级;
67)再生障碍性贫血完全缓解;
68)白细胞减少症,[含量持续<4×109(注:109为10的9次方)/L(4 000/mm3)];
(注:mm3为mm立方)
69)中性粒细胞减少症,[含量持续<2X109/L(2 000/mm3)];(注:同上,9次方和3次方)
70)慢性轻度中毒性肝病;
71)肾功能不全代偿期,内生肌酐清除率<70 mL/min;
72)三度牙酸蚀病。
h)八级
1)人格改变;
2)单肢体瘫肌力4级,
3)单手全肌瘫肌力4级;
4)双手部分肌瘫肌力4级;
5)双足部分肌瘫肌力4级,
6)单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7)脑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
8)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9)面部烧伤植皮≥1/5;
10)面部轻度异物沉着或色素脱失;
11)双侧耳廓部分或一侧耳廓大部分缺损;
12)全身瘢痕面积≥20%;
13)女性一侧乳房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
14)一侧或双侧眼睑明显缺损;
15)脊椎压缩骨折,椎体前缘总体高度减少1/2以上者;
16)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17)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无功能;
18)一足拇趾缺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缺失;
19)一足拇趾畸形,功能完全丧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畸形;
20)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缺失;
21)因开放骨折感染形成慢性骨髓炎,反复发作者;
22)四肢大关节创伤性关节炎,无积液;
23)急性放射皮肤损伤Ⅳ度及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手术治疗后影响肢体功能;
24)放射性皮肤溃疡经久不愈者;
25)一眼矫正视力≤0.2,另眼矫正视力≥0. 5 ;
26)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 4 ;
27)双眼视野≤80%(或半径≤50°);
28)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者;
29)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者;
30)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者;
31)外伤性青光眼行抗青光眼手术后眼压控制正常者;
32)双耳听力损失≥41 dB或一耳≥91 dB;
33)体力劳动时有呼吸困难;
34)发声及言语困难;
35)牙槽骨损伤长度≥6 cm,牙齿脱落8个及以上;
36)舌缺损<舌的1/3;
37)双侧鼻腔或鼻咽部闭锁;
38)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Ⅱ°;
39)上、下颌骨骨折,经牵引、固定治疗后有功能障碍者;
40)双侧颧骨并颧弓骨折,无开口困难,颜面部凹陷畸形不明显,不需手术复位;
41)肺段切除术;
42)支气管成形术;
43)双侧多根多处肋骨骨折致胸廓畸形;
44)膈肌破裂修补术后,伴膈神经麻痹;
45)心脏、大血管修补术;
46)心脏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
47)食管重建术后,进食正常者;
48)胃部分切除;
49)十二指肠带蒂肠片修补术;
50)小肠部分切除;
51)结肠部分切除;
52)肝部分切除;
53)胆道修补术;
54)腹壁缺损面积<腹壁的1/4;
55)脾部分切除;
56)胰部分切除;
57)甲状腺功能轻度损害;
58)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害;
59)输尿管修补术;
60)尿道修补术;
61)一侧睾丸、副睾丸切除;
62)一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63)性功能障碍;
64)一侧肾上腺缺损,
65)已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
66)已育妇女单侧输卵管切除;
67)已育妇女单侧乳腺切除;
68)其他职业性肺疾患,肺功能正常;
69)中毒性肾病,持续低分子蛋白尿;
70)慢性中度磷中毒;
71)工业性氟病II期;
72)减压性骨坏死II期;
73)轻度手臂振动病;
74)二度牙酸蚀。
i)九级
1)癫痫轻度;
2)中毒性周围神经病轻度感觉障碍;
3)脑挫裂伤无功能障碍;
4)开颅手术后无功能障碍者;
5)颅内异物无功能障碍;
6)颈部外伤致颈总、颈内动脉狭窄,支架置入或血管搭桥手术后无功能障碍;
7)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二项或轻度毁容者;
8)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他部位秃发,需戴假发者;
9)颈部瘢痕畸形,不影响活动;
10)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
11)面部有≥8 cm2(注:2为平方)或三处以上≥1 cm2(注:2为平方)的瘢痕,
12)两个以上横突骨折后遗腰痛;
13)三个节段脊柱内固定术;
14)脊椎压缩前缘高度<1/2者;
15)椎间盘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
16)一拇指末节部分1/2缺失,
17)一手食指2~3节缺失,
18)一拇指指间关节功能丧失;
19)一足拇趾末节缺失;
20)除拇趾外其他二趾缺失或瘢痕畸形,功能不全;
21)跖骨或跗骨骨折影响足弓者;
22)患肢外伤后一年仍持续存在下肢中度以上凹陷性水肿者;
23)骨折内固定术后,无功能障碍者;
24)外伤后膝关节半月板切除、髌骨切除、膝关节交叉韧带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
25)第Ⅴ对脑神经眼支麻痹;
26)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两眼球突出度相差>2 mm或错位变形影响外观者;
27)一眼矫正视力≤0.3,另眼矫正视力>0. 6 ;
28)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5;
29)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溢泪者;
30)双耳听力损失≥31 dB或一耳损失≥71 dB;
31)发声及言语不畅;
32)铬鼻病有医疗依赖;
33)牙槽骨损伤长度>4 cm,牙脱落4个及以上;
34)上、下颌骨骨折,经牵引、固定治疗后无功能障碍者;
35)肺修补术;
36)肺内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
37)膈肌修补术;
38)限局性脓胸行胸膜剥脱术,
39)食管修补术;
40)胃修补术后;
41)十二指肠修补术;
42)小肠修补术后;
43)结肠修补术后;
44)肝修补术后;
45)胆囊切除;
46)开腹探查术后;
47)脾修补术后;
48)胰修补术后;
49)肾修补术后;
50)膀胱修补术后;
51)子宫修补术后;
52)一侧卵巢部分切除;
53)阴道修补或成形术后;
54)乳腺成形术后。
j)十级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 cm2(注:2为平方);
3)全身瘢痕面积<5%,但≥1%;
4)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
5)稚间盘突出症未做手术者;
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7)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 cm2(注:2为平方)以上);
手背植皮面积>50 cm2(注:2为平方),并有明显瘢痕;
9)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
10)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
11)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12)足背植皮面积>100 cm2(注:2为平方);
13)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
1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15)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II度及Ⅱ度以上者;
16)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 8 ;
17)双眼矫正视力≤0. 8 ;
18)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19)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0)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1)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眼,矫正视力正常者;
22)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矫正视力正常者;
23)晶状体部分脱位;
24)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25)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26)外伤性瞳孔放大,
27)角巩膜穿通伤治愈者;
28)双耳听力损失≥26 dB,或一耳≥56 dB;
29)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30)铬鼻病(无症状者);
31)嗅觉丧失;
32)牙齿除智齿以外,切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
33)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I度;
34)鼻窦或面颊部有异物未取出;
35)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36)鼻中隔穿孔;
37)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38)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
39)开胸探查术后;
40)肝外伤保守治疗后;
41)胰损伤保守治疗后;
42)脾损伤保守治疗后;
43)肾损伤保守治疗后;
44)膀胱外伤保守治疗后;
45)卵巢修补术后;
46)输卵管修补术后;
47)乳腺修补术后;
48)免疫功能轻度减退;
49)慢性轻度磷中毒;
50)工业性氟病I期;
51)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
52)减压性骨坏死I期;
53)一度牙酸蚀病;
54)职业性皮肤病久治不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