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公安机关怎么对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管理
依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十一条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出现流散、泄漏等情况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立即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通报。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
根据上述条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应介入管理,主要是“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
⑵ 易制毒化学品报废由谁执行
4.5 易制毒化学品的报废4.5.1 易制毒化学品的废弃处理,必须制订周密的安全保障措施,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处理。4.5.2 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易制毒化学品,如废水、废气、废渣等必须经处理,符合有关规定后方可排放,凡能互相互起化学反应成新的危害的废物不能混在一起排放。
4.5.3 凡拆除的容器、设备和管道内带有易制毒化学品的,必须清洗干净,验收合格后方可报废。
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处理
有关部门!
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
1、部门及个人应认真学习关于易制毒化学品的知识,掌握危险物品的安全防护知识,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2、应根据需要,规定危险品的存放的时间、地点和最高允许存放量。性质相抵触的生产备料不得放在同一区域,必须隔离清楚。
3、盛装腐蚀性物品的容器应认真选择,具有氧化性、酸性类物品不能与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燃烧物品混装,酸类物品严禁与氰化物相遇。
4、使用剧毒物品场所及其操作人员,必须加强安全技术措施和个人防护措施。
个人防护措施有:
a、配备专用的劳动防护用具和器具,专人保管,定期检修,保持完好。
b、严禁直接接触剧毒物品,不准在、使用剧毒物品的场所饮食。
c、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工作结束后必须更换工作服,清洗后方可离开作业场所。
5、盛装易制毒化学品的容器,使用前后,必须进行检查,消险隐患,防止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发生。
6、配备必须要的医药箱,发生意外可做简单处理,严重者立即送医院治疗。
7、化学危险物品的包装与标志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包装必须坚固、完整、严密不漏,外表面清洁,不粘附有害的危险品。危险品的标志清晰。
二、易制毒化学品的装卸与运输
1、危险品的装卸人员,应按装运危险品的性质,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装卸时必须轻装轻卸,堆放稳妥,严禁摔拖、重压和摩擦,防止包装破损。
2、运输化学危险物品,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对不符合规定的,不得运输。
3、装运爆炸、剧毒、易燃液体、可燃气体等物品,必须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工人。
4、禁止无关人员搭乘装运易制毒化学品的车。
5、运输危险品的车辆,必须保持安全车速,保持车距,严禁超车、超速和强行会车。
三、易制毒化学品的贮存保管
1、管理易制毒化学品人员应责任心强,经培训考核,熟知危险物品的性质和安全防护知识。
2、易制毒化学品必须贮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贮存室内,并设有专人管理。
3、易制毒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灭火、防晒、消除静电等安全设施。
4、易制毒化学品的贮存要求严格执行危险品的配装规定,对不可配装的危险品必须严格隔离。a、放射性物品,剧毒物品不能与其它危险品同存一库。
b、氧化剂或具有氧化性的酸不能与易燃物品同存一库。
c、盛装性质相抵触气体的气瓶不可同存一库。
d、危险物品与普通物品同存一库应保持安全距离。
e、遇水燃烧、易烧、自燃液化气体等危险物品不可在低洼仓库或露天场地堆放。
5、化学危险物品入库前,必须进行检查登记,入库后应当定期检查。物品的发放,应严格履行发放手续,认真核实。
6、贮存易制毒化学品的场所,应根据消防条例,配备消防力量和灭火设施,以及通讯、报警装置,保管人员应根据危险物品的性质,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具器具。
四、易制毒化学品的报废处理
1、易制毒化学品的废弃处理,必须制订周密的安全保障措施,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处理。
2、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易制毒化学品,如废水、废气、废渣等必须经处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后方可排放,凡能互相互起化学反应成新的危害的废物不能混在一起排放。
3、剧毒物品用后的包装箱、纸、袋、瓶、桶等必须严加管理,由企业有关部门统一回收处理本厂。
4、凡拆除的容器、设备和管道内带有危险品的,必须清洗干净,验收合格后方可报废。
5、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处置固体废物。
Xx食品有限公司
2011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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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废弃化学品的处置方法
废弃化学品的处置方法?在本期合规解读中,我们将从定义、法律法规依据、现状、处置方式等方面为大家系统介绍废弃化学品相关技术内容,进而使大家对废弃化学品有更深了解。
一、定义
在国标《废弃化学品术语》(GB/T 29329-2012)中,对废弃化学品做了定义,是指丢弃的、废弃不用的、不合格的、过期失效的化学品,也包括包装化学品的容器,即包装袋、包装桶、试剂瓶、气体钢瓶等。需要注意的是,废弃化学品应与我们之前提到的危险废物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应加以区分。
废弃化学品的特点包括来源广泛、数量大;品种繁多、特性复杂;监管难度大、处置技术复杂; 对人体和环境均具有高危害性以及具备一定的资源可利用性等。正是因为这些特点,需要对废弃化学品进行处理或处置,其中处理方式为通过一种或多种物理、化学、生物手段,将废弃物中对人体或环境有害的物质转化为无害成分,或转化为毒性较小的物质的过程;而处置方式为将废物焚烧和用其他改变废弃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废弃物数量、缩小废弃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分的活动,或者将废弃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场所或者设施的活动。为了避免赘述,在下文中,对“处理”及“处置”不做概念性区分,统一称为“处置”。
二、法律法规及标准
在《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十三五”技术标准科技创新规划》、《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等系列文件中均指出应将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废弃物处置等列入重点领域,并提升到国家战略的高度。因此,废弃化学品的处置对于企业及相关机构而言,是无法回避的难题。在本文中,我们将为大家列出相关的主要法律法规及标准,以供参考。
1. 废弃化学品处置的相关法律法规
在多部法律法规中明确提出了废弃化学品处置的相关规定,从而使废弃化学品处置行为做到有法可依。这些文件既是监管者的执法依据,也是相关企业或机构的参考依据。主要的法律法规如表1所示。
⑷ 目前我国处理化学物品的方式有哪些
首先要通过飞秒检测方法鉴定出其中的化学成分和含量,其次分级采用不同方法处理:
一、露天焚烧法
此法最简便,凡可燃性废物均可适用。对于易燃物,可放在地上,置入金属浅盘内,或挖一土坑,然后引燃烧除。操作宜选风向稳定的天气进行。操作者应站上
风处,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必要时,为了确保安全,可用导火索引燃。对一些较难起燃的物品,可添加适量废纸(揉皱)、木材或废易燃溶剂(如乙醇、苯等)。
焚烧地点应选僻远无人的空旷处所。必要时应配备防火衣,手套和洒水壶,此法的缺点是易于造成环境污染,处理量大时尤甚。由于燃烧不完全,常可形成多量黑烟
和有毒的刺激性烟雾,严重时可使作物枯萎,家畜中毒,甚至可使周围建筑物的门窗、家具上的油漆遭受损坏,因此,当处理量大时,不宜用此法。
二、焚秽炉焚烧法
在焚秽炉中焚烧化学废物,若控制适当,可免除上述危害,但在处理易爆物时,应注意防止发生事故。为了保证充分燃烧,焚秽炉应设复燃室。如有有毒气体
(如氮的氧化物,二氧化硫等)产生,应设洗涤器。在处理时,可先烧危害性不大的废物,如废纸等,待炉温升高后再烧其它物品。这样可使易燃液体的蒸气获得充
分的燃烧,并使刺激性有毒物质分解。大型的焚秽炉可设联锁装置,使待处理物只有在炉温升到一定温度(通常可控制在950℃左右)之后才能进入炉内。有些物
质(如醛、胺、硫醇、肼类,氯苯等)可先用废易燃溶剂溶解,再喷入焚秽炉内烧掉。使用焚秽炉,应注意安全。操作者应有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具(如工作服,防护
眼镜,手套等)。室内应有灭火设备,设有安全出口。
三、下水道排放法
适用于可溶性废物,排放应满足以下要求:①不污染水源,排放浓度应符合国家有关河道污染容许水平的规定;⑧不形成易燃蒸气或其它危险性产物;⑧不会腐
蚀或损坏下水道,不影响下水道的正常运行。凡不能满足上述要求者,应在排放之前作适当的处理(参见下节)。放射性物质的排放应符合特殊的要求。
四、蒸发法
一些具挥发性的有机物或溶剂,数量不大时,可用此法,如:甲醇、二硫化碳、乙醚、丙酮、苯、乙酸乙酯等。操作应在通风橱内进行。操作者应有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具(如手套,防护眼镜,面罩等)。
五、掩埋法
此法常用,但在将有害废物埋入土里对应注意以下几点:①掩埋地点应远离居民区,且有一定的深度,防止被旁人挖出;⑥防止污染水源(地下水或露天水
源)。一些水溶性物质在埋入土里后,由于雨水或地下水的作用,可向周围扩散并污染水源,为此必需采取预防措施(如用塑料袋封装等);②有毒物品的掩埋处,
不得种植作物。必要时可在四周设置障碍物及醒目标志;④掩埋地点应有记录,此后如需施工或整土时可作相应的处理。
六、易爆化学品的处理
处理易爆物品,应特别小心。无论是在由存放处运至销毁场所的途中,或是在销毁时,均应注意人身安全,使用必要的防护用具和屏蔽。容器应妥加包扎;外垫
防震垫料。途中应防剧烈震撞或滚动。消毁处应选空旷无人场所。避免在酷暑高温时进行处理。醚类、有机过氧化物可用露天焚烧法,用导火索引燃。三硝基苯、三
硝基甲苯及苦味酸等虽也可用焚烧法处理,但通常以用化学法分解放为安全。无机过氧化物可用过量的亚硫酸钠溶液分解。卤氮化合物、雷酸银、重金属乙炔化初相
应可用氨、酸化、硫化铵溶液处理。在有些场合,如含有多量过氧化物的乙醚等,可直接用撞击、引爆的方法处理。
⑸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治安管理,有效防范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和处置的治安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是指列入公安部确定、公布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化学品。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是指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及处置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第五条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依法治理、系统治理的原则,强化和落实从业单位的主体责任。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治安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工作全面负责。第六条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建立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信息系统,并实现与公安机关的信息系统互联互通。
公安机关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对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实行电子追踪标识管理,监控记录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流向、流量。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违反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接到举报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为举报人员保密,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第八条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加强对治安管理工作的检查、考核和奖惩,及时发现、整改治安隐患,并保存检查、整改记录。第二章销售、购买和流向登记第九条公安机关接收同级应急管理部门通报的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后,对属于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应当督促其建立信息系统。第十条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凭相应的许可证件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第十一条本办法第十条以外的其他单位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向销售单位出具以下材料:
(一)本单位《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合法证明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合法用途说明,说明应当包含具体用途、品种、数量等内容。
严禁个人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查验本办法第十条或者第十一条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不得向不具有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及任何个人销售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第十三条销售、购买、转让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通过本企业银行账户或者电子账户进行交易,不得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交易。第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如实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销售记录以及相关许可证件复印件或者证明文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销售、购买单位应当在销售、购买后五日内,通过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信息系统,将所销售、购买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第十五条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生产、进口和分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对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作出电子追踪标识,识读电子追踪标识可显示相应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第十六条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如实登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销售、购买、出入库、领取、使用、归还、处置等信息,并录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信息系统。第三章处置、使用、运输和信息发布第十七条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将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第十八条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不得出借、转让其购买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因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等确需转让的,应当向具有本办法第十条或者第十一条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转让。
双方应当在转让后五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告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
⑹ 易制爆化学品怎么管理
1、保管在专库,库房符合《建规》的相关规定,主要是防火等级、消防设施、安全设施配置、消防器材配置;
2、做好流向登记工作;
3、制定制度,并按制度进行检查、考核;
4、做好防盗工作;
5、编制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
6、其它参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⑺ 易制爆化学品管理制度
易制爆化学品管理制度如下:
1、剧毒化学品从业人员要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
2、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3、熟练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处理紧急事故的应变能力;
4、需要设置足够的品种和数量的消防器材、安装防盗报警器并做好剧毒危害化品库各种消防安全设施的检查、维护和日常保养工作。
适用于易爆化学品在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废弃等环节的安全管理。易制毒化学品为:硫磺,及列入易制爆化学品名录中的分析用化学试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⑻ 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废液,量少,怎么处理
开
五连
单,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
如果量实在太少,可以考虑先进行
无害化处理
,再和普通废水、废液一起处理。
⑼ 危险化学废物处理原则
1、贮存、处置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建设项目,其职业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进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并经当地县以上环保局和其它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2、安全技术部门负责把企业产生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产生量、贮存、流向、处置等有关资料上报当地县级以上环保局。
3、各部门、车间的危险化学品,必须指定专人负责,送往企业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处理部门统一处置,不得随意抛弃。
4、禁止在危险化学品贮存区域内堆积可燃危险废弃物。
5、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必须按照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兼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化学品废弃物。
6、运输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7、对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容器、包装物,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场所、设施,必须设置危险废弃物识别标志。
8、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包装应采用易回收利用、易处置或者在环境中易消纳的包装物。
9、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容器、包装物及其它物品转作它用时,必须经过消除污染及消毒处理,方可使用。
10、转移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由企业安全技术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办理废弃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物移出地和接受地的县级以上环保局报告。
11、安全技术部门负责制订在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化学品废弃物时发生的意外事故的应急措施。
12、因发生事故,造成危险化学品废弃物严重污染环境时,安全技术部门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经理和当地县以上环保局以及其它有关部门报告。
⑽ 公司注销 剩余易制毒易制爆如何处理
上报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再生产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后3个月内办理注销相关许可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