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制糖厂的原料有哪些
一般热带亚亚热带是甘蔗,温带是甜菜居多。
枫叶据说只有加拿大才用来生产蜜糖。
其他的几乎没有了,就算含有糖份,如果量少,提炼成本太高也不值得。
Ⅱ 关于中国古代的制糖技术
据近代考古学方面的成果,远在史前时代,人类就已经懂得从自然界中的物质,例如蜂蜜、鲜果等之中获取甜味食物了,但这些甜味食物还只能算自然物质而不能算人类的加工制品。随着时代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人类的糖业发展基本经历了早期制糖、手工业制糖和机械化制糖等三个大致阶段,这是世界糖业发展总的趋势,而我国则是这个总趋势的典型国家。早期的制糖工艺在我国的起源很早,据考证,早在殷商末年,我们的先民们就知道用谷物来制造甜味食品了。在西周时期的诗歌总集《诗经》之中,有“周原膴膴,堇荼如饴” 的诗句,诗的意思是在西周远祖的古公亶父时代,周人西迁到了周原(今陕西岐山),这里的土地十分肥沃,即使野菜也象饴一样的甜蜜。据此我们可知,至少在西周以前,我们的先人就已经知道饴这种东西了。所谓饴,就是一种以谷物为原料制成的淀粉糖,现在一般叫麦芽糖,也称饴糖。史实证明,早在蔗糖问世之前,作为甜类食品,饴糖的食用已经很普遍了。饴糖的制造是以谷物的淀粉掺和麦芽再经过醣化熬煮而形成的粘稠状制品,民间流传十分广泛,从西周至唐代之间的史籍中都有许多食用和制作的记载,其中,北魏贾思勰的《齐民要术·饧哺》中记叙最为详尽,乃至直到今天,一些家庭式作坊仍然沿用古老的传统工艺进行生产并供应市场。
在甜味食品之中,蔗糖比饴糖更为重要。世界上蔗糖的发源地有两处,一处是古代的印度,这在其古籍《吠陀经》中可以知道;另一处就是古代的中国,最早的文字资料见于战国末年爱国诗人屈原(也有人认为是宋玉)所作的《招魂》,其中有“腼鳖炮羔,有柘浆些”句,意为在烹煮鳖鱼和煎炸羊羔这些美味食品的时候,还要淋上一些“柘浆”调味。所谓柘浆,也就是指甘蔗榨出来的甜汁,因此我们可以认为,至少在战国末期,位于南方的楚国不但已经有了甘蔗的种植,而且人们已经能够懂得榨出其中的甜汁来作烹调食物时的调味品;又由于《招魂》一诗通篇描写的是民间常见的招徕亡魂的风俗礼仪,与之同时描写的还有稻、麦、鸡、牛等民间常用的食物,这足以说明蔗类制品的榨取与食用在当时已经相当普遍。
到了西汉时代,蔗类制品的应用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刘歆《西京杂记》曾述及“闽越王献高帝石蜜五斛” ,所谓石蜜,即是指以甘蔗为原料制成的固态制品,这与战国后期的液态“柘浆”,应该是一个技术上的进步。高帝即是指汉代的开国皇帝刘邦,可知汉初的蔗糖制品尚是稀罕之物,否则就不会作为贡品上献于皇帝。当然,汉代之际柘浆依然存在,不过功能又有了进展。元鼎五年(前112)十一月辛巳朔旦,汉武帝祀于甘泉宫,令司马相如等数十人赋诗称颂,共同制作了《郊祀歌》十九章,中有“泰尊柘浆析朝酲”之句 。这句话的意思是:用甘蔗汁可以解去贵人们早上犹未退去的宿酒。由此可见,至迟在西汉中期,人们使用甘蔗汁,不但是一种常用的调味食品,还往往用来作解酒之用。
同样也是这个司马相如,他的名作《子虚赋》,其中在描述楚国的物产如何丰富时,也有“诸蔗猼且”的文字表述,其中“猼且”即是古代的芭蕉,不属于本文的讨论范畴,而“诸蔗”就是甘蔗。这可以说明,大致在司马相如在世时的西汉中期这两百余年之中,对于蔗汁的食用已经成为社会上层人物比较常见的事情。
我们可以认为,在西汉中期的汉武帝时代,蔗糖的制取与食用应该是相当普遍的事情,这不但在司马相如的文赋中屡有出现,同时也见于同时代的其它人,例如东方朔的《神异经》:“南方有��之林……促节多汁,甜如蜜,咋啮其汁令人润泽……多则伤人。是甘蔗能减多益少,凡蔗亦然。 ”“��”一词,后来逐渐写成了“甘蔗”。它不但指出了蔗类植物的产地,甚至还指出了“多则伤人”这样科学论断,这与当代医学之中认为糖类制品不宜多吃是相一致的,笔者据此认为,如果不是因为蔗糖食品的相应普及,当时的人们是不可能知道其“多则伤人”的医学知识的。
值得一提的还有近代的考古成果。长沙马王堆一号汉墓所出土的简牍中有“糖一笥”的记载,笔者认为,其物能放置于竹笥之中,当是固态的制成品而无疑。这不但与战国时期液态的“柘浆”,在技术上可说是大大地进了一步,而且与汉初越国王献与高皇帝的贡品石蜜,在其普及性方面也有了进一步的拓展。
到了东汉的张衡着《七辨》,其中有“沙饴石蜜”的称谓。所谓“沙饴”,即是指结晶状糖类制品。我们知道,淀粉糖呈粘稠状,而要想得到结晶状糖类食品,除了蔗糖是不可能有第二种取代物的。应该说,最起码在东汉时期,人们已经能够食用到具有砂糖雏形的蔗糖制品了。西汉末年刘向作《杖铭》说:“都蔗虽甘,殆不可杖,佞人悦己,亦不可相。 ”在铭中,刘向将甘蔗的特性用作人们常识的类比,可见甘蔗在当时已经相当普遍。
二、 三国时期至唐代以前的食糖简况
《三国志·吴志》中记载:吴主孙亮曾使黄门(宦者)取交州所献“甘蔗饧”食用。所谓甘蔗饧,也就是蔗糖。如果说战国时代屈原所知道的“柘浆”还是一种稀薄的液体蔗糖的话,那么三国时代的“甘蔗饧”则已经已经是真正意义上蔗糖了,它的形态是一种特意为之的粘稠状,其软柔的特性更能适应人们的食用,其意义就象今天的人吃软糖远多于吃硬糖一样,这与战国时代相比确实进了一大步。此外,这则记载还明白地告诉了后人“甘蔗饧”的产地是交州,也就是现在的广西南部及越南北部一带。由于甘蔗是一种热带、亚热带植物,三国时期的“甘蔗饧”来自于交州,这是合乎甘蔗生长特点的。
晋代嵇含是“竹林七贤”之一嵇康的孙子,其所着的《南方草木状》说:“诸蔗一曰甘蔗,交趾所生者围数寸,长丈余,颇似竹。断而食之甚甘。笮(榨)取其汁曝晒数日成饴,入口消释,彼人谓之石蜜。 ”这则记载明确地说明了当时甘蔗的产地和蔗糖的生产方法。与之同时期的古《南中八郡志》(今已佚,唐宋之际尚存)有这样的记载:“笮(榨)甘蔗汁,曝成饴,谓之石蜜。”这与《南方草木状》和记载是基本相同的,“南中”一词,古代泛指南方的的广大地区,最早出现在《魏书·李寿传》中:“封(李寿)建宁王,以南中十二郡为建宁国”,今考当时的建宁国,即为今天云南的曲靖地区。至于它的具体生产过程,则是借助于太阳的曝晒。这样的生产方式,也许受到了食盐生产方式的影响。液态的蔗浆在太阳曝晒的光合与蒸发作用下,形成了固态的结晶体,这与后世以蒸煮方式制糖,在生产原理上还有其本质上的差别。
东晋卢谌着《祭法》一书,其中有“冬祀用甘蔗”的记载 ,这是中国古籍中第一次使用“甘蔗”这一名词,它与西汉时代的“诸柘”一样,都是由嚼食甘蔗时的嘴部动作“咀咋”一词变化而来的。与卢谌同时代的着名画家顾恺之嗜食甘蔗,但吃的方式与众不同,总是从尾吃到头,每逢有人因惊讶而相问时,他的解释是“渐入佳境” 。顾恺之的吃法我们今天虽然无可非议,但却使我们知道东晋时期人们对甘蔗的直接食用也相当普遍。
另一位东晋大学者陶弘景着《名医别录》,其中有这样的记载:“蔗出江东为胜,庐陵也有好者。广州一种数年生,皆大如竹,长丈余,取汁为沙糖,甚益人。”这已经明白无误地告诉我们,最起码在公元六世纪的古代中国,已经能够制作“沙糖”了。所谓沙糖,即是指外表呈砂砾状的结晶糖,这与今天我们日常食用的砂糖在本质上已经没有多大的区别。
到了唐代,蔗糖的生产出现了新的格局。由于甘蔗的大量种植和消费的广泛普及,原来用日光爆晒的生产方式已不能满足社会的需求,于是人们将目光移向国外,寻求更好的生产方式。《新唐书》载唐太宗于贞观二十一年(647)遗使至“摩揭它国”求取熬糖法,然后下诏令扬州上贡当地种植的甘蔗进行试生产,其成品的色、味均远胜于摩揭它国 ,当时人们称之为“沙糖”,又称为“霜糖”。“摩揭它”(Magadha)为古印度时代的奴隶制城邦,在今印度比哈尔邦南部,曾一度统一印度全境,孔雀王朝时最为强盛,至公元四世纪的笈多王朝时仍为印度强国。中国晋、唐僧人法显、玄奘等都曾到此。摩揭它蔗糖的生产方式相对先进,它是利用火的热能作为蒸发方式来进行生产的,因而有更快的生产周期。唐太宗不惜远离数万里之遥而派人前往,从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方面来说,甚至比玄奘前往天竺求取佛经更具实际意义。
当摩揭它的制糖法取来之后,扬州生长的甘蔗成了制糖的最好原料。但应该指出的是,这里所说的扬州,并不是今天地理上的扬州地区,而是指唐初属于扬州管辖范围下的岭南东西两道,即今天的广东与广西。由于岭南甘蔗味甜而多汁,其质量远比西域摩揭它国的好,所以生产出来的蔗糖在味与色的方面都远胜于摩揭它国产品。
“沙糖”一词,从上文可知,出自于唐初,由于其呈河砂状,故名。今天一般写作“砂糖”。又由于其色泽为白色霜状物,因而当时又称为“霜糖”。我们知道,今天的砂糖有白砂糖与赤砂糖之分,从制作工艺上来说,白砂糖远比赤砂糖复杂,既然唐代的蔗糖已被冠以“霜”名,其色当为白色或接近的白色,因此可以认为,唐代的制糖工人们已经掌握了一整套的蔗糖提纯及脱色工艺,其生产流程应该与今天的现代法生产流程相去不远,在没有一定的化学工业知识为前提基础下是不可能生产出来的。“霜糖”的生产关键是脱色,据《新唐书》载,唐高宗李治上元元年(674),国内的制糖工匠发明了“滴漏法”为蔗糖脱色。其法是将蔗汁熬至相当浓度后倒入一个叫“瓦溜”的漏斗形陶器之中,从上淋入黄泥浆,以现代技术观点而言是把黄泥浆作为吸附式脱色剂来制取白糖。这种办法的出现,标志着我们古代的蔗糖生产已经能够采用接近于现代化学脱色的生产方法而进行生产了。
综上所述,我国的蔗糖生产,源于战国而定型于唐初,这是史有明文的记载,应该成为基本的定论。
三、宋代以后人们对于蔗糖的食用及生产
宋代陆游的《老学庵笔记》载:“沙糖中国本无之,唐太宗时外国贡至……至此中国方有沙糖。”此后一些述及中国蔗糖历史的人,往往以此为据,认为中国的砂糖始于唐初。但此论其实并不确切,早在汉代以前,“沙糖”一词就已出现了。东汉名医张仲景曾以“沙糖”调制“青木香丸”;而南北朝是陶弘景作《本草经集注》又有“取(蔗)汁为沙糖甚益人”之语,可见远在唐初之前中国已有了原始的结晶状砂糖,只不过唐太宗派人从西域摩揭它国学习相对较先进的制糖技术后,使中国的砂糖生产得到了一个比较大的跃进罢了。
可以认为,中国蔗糖的生产,真正取得较大发展的是在唐、宋两朝之际,其中宋代的成就可能更大一些。据宋代洪迈所作《容斋随笔》载,宋代蔗糖的产区主要在福唐(今福建福清县东南)、四明(今浙江宁波)、番禺(今属广东)、广汉、遂宁(均属今四川)等五个地区,其中就质量而言以遂宁所产的为最好。远在唐代大历年间,有个姓邹的和尚来到遂宁(今属四川)北二十里的繖山居住,教当地的居民黄氏制造霜糖。到了北宋时期,繖山一带民众广植甘蔗,致使这一带居民以种植甘蔗为生的占十分之四,而以制糖为业的占十分之三,也就是说,宋代遂宁的居民中,绝大部分的居民就业都与蔗糖有关。遂宁所产的蔗糖当时称为糖霜,可知当为白色结晶状。
在遂宁当时所种的甘蔗之中,主要有四个品种,其名称分别是杜蔗、西蔗、艻蔗和红蔗。其中,红蔗又称为“昆仑蔗”,主要用于生吃;艻蔗又称为“获蔗”,可以用来制作沙糖;西蔗能够制作糖霜,但由于颜色并不纯白而略带浅色,因而在当地价格并不高;只有杜蔗最好,味甜而厚,用来制作糖霜,颜色雪白而似霜雪,因而价格最高。
在种植甘蔗方面,当时的人们已经知道甘蔗的种植最损耗地力,因而凡头年种过甘蔗的田地,第二年一定要改种五谷,用以休息地力,否则便得不到好的收成。
在蔗糖生产方面,据记载已经有了专业化较强的生产工具:削砍甘蔗的有蔗削和蔗镰;堆垛甘蔗的有专用的蔗凳;榨甘蔗汁的有蔗碾、榨斗和榨床;每一种工具都有其特定作用。
北宋宣和初年,王黼创应奉司,专门管理各地上贡朝廷的贡品,其中遂宁就以糖霜为主,每年要进贡数千斤。宣和末年应奉司停办,当时的京城汴京才不太见到遂宁所产的糖霜产品。
宋代遂宁所产的糖霜,在当时有极高的知名度,这可以从宋人的诗作中得到反映。北宋苏东坡有一次游润州(今江苏镇江)金山寺,有遂宁僧名圆宝者为寺中住持,于是东坡作诗赠之云:“涪江与中泠,共此一味水。冰盘荐琥珀,何似糖霜美。”盖因东坡知圆宝为遂宁人,于是自然而然地联想到遂宁的特产糖霜,由于可见当时遂宁糖霜具有极高的知名度。
与苏东坡同时代的黄庭坚也有一首极具风趣的糖霜诗,这是诗人在戎州(今四川宜宾)时因品尝到遂宁糖霜,感觉到其味极其鲜美而特地给好友梓州雍熙长老寄去一包并在信中所作的一首诗:“远寄蔗霜知有味,胜于崔子水晶盐。正宗扫地从谁说,我舌犹能及鼻尖。”在这里,黄庭坚采用了极具夸张的修饰手法,用舌尖舔舐鼻尖的描写,突出了糖霜的美味。
到了明代,宋应星作《开工开物》,其中的《甘嗜》篇也详尽地记叙了种蔗和制糖的各种方法,某些地方的叙述甚至比王灼的《糖霜谱》更为详尽。例如其中的牛拉石辘多次压榨取汁法,与现代制糖业所采用的多重压榨原理是相一致的;此外,在蔗汁澄清方面,书中所叙的石灰法,其生产原理在现代制糖中仍然沿用。
至迟在唐宋之际,中国的蔗糖生产技术开始向海外传播。据日本鸟仓龙治所作《冲绳一千年史》载,公元754年鉴真和尚东渡扶桑,为日本带去了制糖技术。而元代意大利人马可波罗也在他的《马可波罗游记》中提到中国的福州、泉州一带制糖业十分发达,远销至海外。又隔了大约二、三百年,大约在明代中期,从中国移居海外的侨民将制糖技术传到了东南亚的菲律宾,然后再传至远隔重洋的夏威夷等地。至于西欧各国的蔗糖生产技术,则是公元七世纪时由印度经阿拉伯人所传入西班牙、意大利等国的 。
西方各国对于糖的研究,据记载始于十六世纪中叶,1747年德国化学家A·马格拉弗首次从甜菜中分离出单糖,但并受到重视;直到1786年,马格拉弗的学生F·阿哈尔德由于其在柏林近郊试种甜菜获得成功,才促使他利用其老师的科研究成果而实现了从甜菜中提取单糖成为现实。从化学结构而言,这种单糖与蔗糖是相一致的,是以人们认为,阿哈尔德从甜菜中提取到了蔗糖。1799年,阿哈尔德正式发表论文,宣告了这一消息。到了1802年,阿哈尔德在西里西亚的库内恩建成了第一座甜菜糖厂。1822年,法国化学家佩恩采用脱色吸附剂用于甜菜糖的精制 ,也就是说,直到此时,国外才开始用自己发展起来的生产工艺制造糖类制品,与中国唐代初年就能生产纯白的蔗糖相比,在时间上晚了一千多年。
至于中国近代的机械化制糖,基本上沿袭了一条拿来主义的道路。清光绪四年(1878),英商怡和洋行在香港设中华精糖公司,这是中国最早的机械化制糖企业,机器购自英国,以土糖为原料生产精炼糖,每天能处理土糖4000担。第三年,该公司又在广东汕头的角石镇开设精糖分厂,以适应内地的需求。除此之外,由英国商人管理的香港太古洋行也创办了太古炼糖公司,其后美、日等国商人相继来中国建厂制糖,但由于社会动荡等多方面原因,这些糖厂不久都相继倒闭。
清光绪三十一年(1905),在中国的东北开始有人种植制糖用甜菜。光绪三十四年,阿城糖厂建成投产,能日加工甜菜350吨,这是中国第一座近代机械化制糖的民族企业。1915年,另一座同等规模的呼兰糖厂建成。但直到20世纪30年代以前,可以认为不论是甜菜制糖厂,还是甘蔗制糖厂;不论是外资兴办,还是民族资本,都没有取得真正意义上的成功,而国内土糖寮、土糖房、小作坊式的制糖方式仍是遍布城乡。
从30年代开始直到建国之前,广东、广西等地的军阀企图通过创办糖业,充实自己实力,对兴办机械化制糖业不遗余力。仅以广东一省而言,就能日产蔗糖7000吨,但由于时局动荡,再加上民族工业基础薄弱,多数糖厂都最后走向破产的归宿
Ⅲ 淀粉水解制糖常用的酸有哪些催化效能做个的是哪种酸
淀粉酸解制糖一般选用稀盐酸作为催化剂。(硫酸,草酸较少用)
利用淀粉的酸解法。即以酸为催化剂在高温下将淀粉转化为葡萄糖的方法。在糊化温度以下(35℃左右)将天然淀粉用无机酸(如稀盐酸)进行处理 ,改变其性质而得到一种变性淀粉。该类淀粉粘度低,能配制高浓度糊液 ,进而葡萄糖苷链裂解,形成各种聚合度的糖类混合溶液。在稀溶液的情况下,最终将全部变成葡萄糖。适合于要求高浓低粘的食品及化工行业。
Ⅳ 谁能提供一份制糖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危化品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谢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糖料生产管理,切实维护糖料蔗生产者与制糖企业的合法利益,促进全州蔗糖产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糖料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自治条例》、《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全州蔗糖产业的决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州行政辖区内凡从事糖料蔗种植、购销、运输、加工活动的公民、法人、制糖企业、其他组织及各级人民政府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州人民政府在保证稳定粮食生产的基础上,充分利用资源优势,合理调整农业产业结构,科学规划糖料蔗生产优势区域,促进蔗糖产业可持续发展,提高蔗糖产业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
第四条 州和县(市)人民政府设置独立的蔗糖生产管理机构,围绕农民增收、企业增效、财税增长的工作目标,依照本办法对辖区范围内的蔗糖产业行使宏观调控、督促指导、协调管理和服务等职能。
第五条 制糖企业应建立健全蔗糖生产管理、科研和科技推广服务体系,坚持科技兴蔗、科技兴糖,推广先进的糖料蔗生产技术和制糖工业科学技术,提高蔗糖产业经济效益。
第六条糖料蔗生产者应根据辖区人民政府、制糖企业的发展规划和种植计划进行糖料蔗生产,积极发展糖料蔗定单农业,大力推广种植糖料蔗优良品种,不断提高糖料蔗生产管理水平和植蔗经济效益。
第二章 糖料蔗产区管理
第七条 糖料蔗生产优势区域范围。以距离制糖企业生产线半径30公里以内、海拔1300米以下、坡度25度以下的区域为糖料蔗生产优势区域;现有25度以上的蔗地应逐步退耕还林还草。
第八条 糖料蔗生产种植面积布局。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州人民政府确定的糖料蔗生产规划,结合辖区制糖企业生产规模,在糖料蔗生产优势区域范围内安排布局糖料蔗生产种植面积,并将面积分解落实到乡(镇)、村、组、农户,做到相对稳定,糖料蔗生产者根据植蔗区域及应种糖料蔗面积合理安排耕地轮作管理。
第九条 制糖企业糖料蔗生产区域。州内各制糖企业糖料蔗生产区域按州及县(市)人民政府划定区域保持相对稳定。因制糖企业变更或其它因素需要调整蔗区,应充分征求有关部门、制糖企业、乡(镇)、农村基层组织、蔗区土地管理者和糖料蔗生产者的意见。
调整蔗区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有利于蔗糖产业发展全局和糖料蔗优势区域布局的原则;
(二)有利于制糖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原则;
(三)有利于糖料蔗生产者交售糖料蔗及合理运距的原则;
(四)有利于制糖企业建立对糖料蔗生产者投入、扶持、服务机制的原则;
(五)尊重蔗区历史隶属关系的原则。
蔗区调整确定后,由所在县(市)人民政府予以公布。
第十条制糖企业在划定蔗区内发展糖料蔗,应充分尊重糖料蔗生产者的意愿,大力推行定单农业,实行“公司+基地+农户”的糖料蔗产业化经营模式。州及各县(市)蔗糖生产管理机构、糖料蔗产区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糖料蔗生产协调工作,督促制糖企业、糖料蔗生产者共同遵守合同。村委会应配合制糖企业做好糖料蔗生产、收购、运输的组织工作,自觉维护糖料蔗砍运秩序。
第十一条 糖料蔗产区各级人民政府和制糖企业应采取建立技术推广体系,配套、完善小型水利设施,建设、维修蔗区道路等措施,扶持本地区糖料蔗生产。
制糖企业对蔗区建设的水利、道路等公益性基础设施、品种改良等无偿性投入和扶持糖料蔗生产借贷资金及部分贴息资金,执行州人民政府规定提取的蔗糖发展资金及原料发展专项投入资金,允许进入生产成本。
第十二条 制糖企业在所属蔗区内发展糖料蔗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划制定糖料蔗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种植计划。
(二)与糖料蔗生产者签订糖料蔗种植和收购合同。
(三)制定糖料蔗收购和运输计划。
(四)从糖料蔗交售款中扣回向糖料蔗生产者提供的预购定金及给糖料蔗生产者的其他有偿扶持资金。
第十三条 制糖企业在所属蔗区内发展糖料蔗承担以下义务:
(一)向糖料蔗生产者提供糖料蔗新品种信息和良种种源。
(二)以预购订金或其他方式向糖料蔗生产者提供购买良种、肥料、农药、机具、农膜等生产扶持资金和物资。
(三)对糖料蔗生产者进行种植管理技术的指导和推广。
(四)实施糖料蔗收购和运输计划。
(五)按照合同约定收购糖料蔗生产者交售的糖料蔗。
(六)对修建、维护蔗区道路、桥涵、排灌水沟渠等基础设施,进行相应的投入。
第十四条 在制糖企业所属蔗区内的糖料蔗生产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划和计划种植糖料蔗。
(二)与制糖企业签订糖料蔗种植和收购合同。
(三)从制糖企业取得预购订金和生产农资,接受种植技术指导等相应的服务。
(四)按照制糖企业的糖料蔗收购和运输计划交售糖料蔗。
(五)按合同约定取得糖料蔗销售款和其他生产应得款。
(六)拒绝违法违规收费和摊派费用。
(七)向制糖企业反映糖料蔗生产中的困难和提出解决要求。
(八)向当地人民政府反映糖料蔗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五条 在制糖企业所属蔗区内的糖料蔗生产者承担以下义务:
(一)按照与制糖企业签订的合同种植和交售糖料蔗。
(二)执行制糖企业收购糖料蔗的计划,按照计划要求组织砍、运、交售糖料蔗,不跨蔗区交售糖料蔗,不倒买倒卖糖料蔗,不把糖料蔗卖给蔗区所属制糖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
(三)按合同约定归还制糖企业的预购订金和其他有偿扶持资金。
(四)参与蔗区道路、水利等农田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建立标准化糖料蔗生产基地。
第三章 糖料蔗收购管理
第十六条制糖企业在划定的糖料蔗生产区域内与糖料蔗生产者按照公平、自愿、互利的原则,在糖料蔗种植前采用规范的合同文本签订糖料蔗收购合同。
糖料蔗生产者可以委托当地村委会或糖料蔗种植协会与制糖企业签订合同,也可以直接签定合同。代签合同的村委会或糖料蔗种植协会应做好收购合同有关条款的落实工作,确保依法履行合同。
第十七条 糖料蔗收购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种植面积、品种、植期。
(二)交售数量、质量(含做种数)。
(三)收购方式和交售时间(应写明:4月30日前安排砍收进厂,进入5月1日以后进厂的要按超过天数给予糖料蔗生产者适当补偿)。
(四)交售价格(执行政府制定的价格政策)。
(五)运输方式、运达地点和运费负担。
(六)制糖企业对糖料蔗生产者的扶持、服务方式。
(七)糖料蔗款结算方式和期限(执行政府制定的结算办法)。
(八)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九)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支持、协调制糖企业做好合同签订的组织工作。州、县市蔗糖生产办公室负责监督制糖企业和糖料蔗生产者之间糖料蔗收购合同的签订、履行,并协调、解决收购合同履行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第四章 糖料蔗价格管理
第十九条 糖料蔗收购价格实行与食糖销售价格挂钩联动,糖料蔗款二次结算的管理办法。
(一)糖料蔗收购价格的组成。全州统一制定糖料蔗收购最低保护价(禁种品种除外)和食糖销售联动基价,各县市政府与制糖企业共同确定糖料蔗良种加价幅度,在此基础上,糖料蔗收购最低保护价与食糖销售联动基价挂钩联动,食糖销售平均价格超过联动基价的部分,按5%的联动系数值计算出糖料蔗收购联动价,实行糖料蔗款二次结算,即:糖料蔗收购价格=最低保护价 + 良种加价 + 联动价(禁种品种不实行联动价)。
糖料蔗收购最低保护价是指制糖企业收购糖料蔗时支付给糖料蔗生产者的最低价格(禁种品种除外);食糖销售联动基价是指糖料蔗收购最低保护价(含良种加价)对应的合理的食糖销售价格(到甸尾、昆明两地含税、含运杂费)。
糖料蔗收购最低保护价和食糖销售联动基价的制定:由州发改委和州蔗糖办根据糖料蔗种植成本、种蔗比较效益、食糖市场行情、食糖综合成本和制糖企业的合理利润等综合要素,广泛听取糖料蔗生产者、制糖企业及各方意见后测算制定,经州政府同意,由州发改委发文,全州统一执行。
糖料蔗收购良种加价的确定:实行糖料蔗优良品种加价办法,在糖料蔗收购最低保护价基础上,每吨加价10—30元。糖料蔗品种分类及分品种细化价格由各县市政府组织价格主管等相关部门与制糖企业结合实际研究确定,确定后及时布告蔗农。新确定种植的优良品种一定三年不变,执行期间不得随意降低确定的分类品种级别。
糖料蔗收购联动价的计算:每年以9月30日为计算糖料蔗收购联动价基准日。10月10日前,各制糖企业将全榨季截止9月30日的食糖销售价格(甸尾、昆明两地含税、含运杂费平均销售价格)如实汇总上报州发改委。10月15日前由州发改委牵头,州蔗糖办、州财政局、州国税局、州审计局、州工商局等部门组成审核组审核,实行联上不联下的原则,当食糖销售平均价格高于联动基价时实行联动价,超出联动基价的数额按5%的联动系数值计算糖料蔗收购联动价;当食糖销售平均价格低于联动基价时不实行联动价。
(二)糖料蔗收购结算办法。制糖企业收购糖料蔗时,按最低保护价加良种加价进行糖料蔗款首次结算,实行交蔗付款或交蔗一周内付款,不给蔗农打白条;每年10月15日前由州发改委组织计算审定的糖料蔗收购联动价,制糖企业10月30日前与蔗农进行二次结算,不得拖延支付或给蔗农打白条。
第二十条 各县市政府、各制糖企业要严格执行全州糖料蔗收购价格政策,不得擅自采取其它结算方式,共同维护正常的榨季生产经营秩序和工农双方的利益。
第二十一条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不得要求制糖企业在兑付糖料蔗款时代扣代缴与糖料蔗生产无关的各项费用。
第五章 糖料蔗交售、收购、运输管理
第二十二条 除合法制糖企业外,其他任何企业和个人均不得收购糖料蔗。在全州范围内禁止以任何方式建立糖料蔗交易市场。
第二十三条 制糖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糖料蔗成熟的先后顺序,结合制糖生产需要安排糖料蔗砍、运和收购工作,向本蔗区糖料蔗生产者发放糖料蔗砍、运通知单。糖料蔗砍、运通知单应当包括糖料蔗生产者交售糖料蔗的品种、时间、吨位和交售地点等内容。糖料蔗生产者按合同约定和制糖企业发放的糖料蔗砍、运通知单收砍和交售糖料蔗。
第二十四条 各制糖企业应与运输糖料蔗经营者签订运输管理合同,明确相关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 制糖企业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跨蔗区收购糖料蔗或以其他名义进行的收购糖料蔗行为。
(二)拒收本蔗区蔗农交售的糖料蔗。
(三)不执行糖料蔗收购价格政策和各项扶持、奖励政策。
(四)利用发放砍、运通知单损害糖料蔗生产者的利益。
(五)采取超标扣杂等方式变相压低糖料蔗收购价格。
(六)违反合同约定拖欠糖料蔗收购款。
(七)为抢购糖料蔗变相提高运价及补贴等。
(八)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糖料蔗生产者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跨蔗区交售糖料蔗。
(二)将糖料蔗出售给非本蔗区所属制糖企业或其他非法经营者。
(三)不按糖料蔗砍运通知单内容交售糖料蔗。
(四)不按合同约定归还制糖企业发放的预付订金和有偿扶持资金。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运输糖料蔗经营者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未办理糖料蔗运输手续进入蔗区拉运糖料蔗。
(二)运输无糖料蔗砍、运通知单擅自收砍的糖料蔗。
(三)未到指定地点装运糖料蔗或无故拖延运输时间。
(四)擅自跨蔗区收购、运输、销售糖料蔗。
(五)收取小费或变相增加糖料蔗生产者负担的行为。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糖料蔗需进行跨蔗区调济入榨或做种的,由制糖企业之间协商决定,并及时通知蔗区所在地人民政府。
第六章 制糖生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制糖企业要认真贯彻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经营,照章纳税,规范经营管理行为,完善企业组织制度,提高经营管理者素质。同时要建立健全企业工会组织,重视劳动保护,加强社会保险制度建设,切实维护农民、职工、国家的利益。制糖企业依法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依法维护制糖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制糖企业要按照食品卫生、质量技术监督、环保、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组织好制糖生产,不断提高制糖装备和工艺水平,加强技术改造,提高质量意识,实施名牌兴企战略,积极争创云南名牌、中国名牌和国家免检产品,积极开发综合利用和附加产品,延长产品链,努力发展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综合竞争能力。建立对糖料蔗生产、制糖生产的投入机制,加强人才培训,提高员工素质,不断扩大再生产。
制糖企业对生产及生产线进行重大调整时,应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充分尊重当地人民政府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 制糖企业要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如实编报财务报表,依法报送统计信息,并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及时、准确、认真、负责地做好行业内糖料蔗种植、制糖生产、产品销售、财务报表等统计上报工作,严禁编造上报虚假数据。
第三十二条 州内制糖企业应加强行业交流、协作和相互自律,维护行业生产、经营秩序,共同推进专业化协作和产集群发展。制糖企业在每榨季开榨前应共同签订维护榨季生产秩序的联发通告或协议,明确相关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由县(市)人民政府监督履行。
第三十三条 在全州范围内禁止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搞非法小机榨和非法土法榨糖经营活动;禁止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到全州范围内收购、运输非法小机榨和非法土法生产的红糖。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按《合同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上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责令改正,未予改正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由工商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并视情节轻重按工商管理法规给予适当处罚。干部职工参与非法收购糖料蔗或炒买炒卖糖料蔗,由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由县(市)人民政府责令制糖企业改正,并依照政府与制糖企业或制糖企业间事先达成的约定追究违约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四)、(六)项的,由县(市)人民政府责令其改正;违反合同约定的,按照《合同法》有关规定由制糖企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五)、(七)项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二)项的,由县(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核实,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制糖企业制定的砍、运、榨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四)项的,按照《合同法》有关规定,由糖料蔗生产者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一律禁止参加榨季糖料蔗运输,已发生的糖料蔗运费制糖企业不予支付。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三)、(四)、(五)项的,按双方签订的合同追究违约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工商、税务、质量技术监督、食品卫生等执法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八)项、第二十六条第(五)项、第二十七条第(六)项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责任。
Ⅳ 制糖业是如何污染环境,详细点的,谢谢大家了!
前门产糖,后门排污”。过去的广西制糖业,曾造成了严重的污染。如果按年榨甘蔗3000万吨计算,全区制糖及其深加工过程中将产生约100万吨废糖蜜,约330万吨蔗渣,约310万立方米酒精废液,同时一些蔗渣造纸企业采用的碱法制浆工艺会产生大量的黑液,直接排放后污染河流。这几种物质都是排放量大、处理难度高的污染物。
Ⅵ 制糖的传统方法
从甘蔗或甜菜等含糖植物中提取蔗糖的生产过程。产品有白砂糖、赤砂糖、绵白糖、方糖和冰糖等,统称食糖。甘蔗的茎秆和甜菜的块根都含有12%~18%的蔗糖,它和一些可溶性非糖(包括含氮和无氮有机物以及矿物质等)混存于薄壁组织的细胞液中,即糖汁。制糖过程就是利用渗浸或压榨提出糖汁,然后除去非糖成分,再经蒸发、浓缩和煮糖结晶,最后用离心分蜜机分去母液而得白砂糖成品,含有不能结晶的部分蔗糖和大部分非糖的母液即废糖蜜。 甘蔗制糖工序包括:①提汁。蔗茎在压榨车间的运带上被迅速回转的刀群斩切,再经撕裂机破碎,然后连续经4~7台三辊压榨机顺次榨出蔗汁。由撕裂机和第一台压榨机流出的蔗汁称混合汁。②清净。混合汁中含有各种非糖分,须经清净处理后才能进一步加工。应用较广的方法有石灰法和亚硫酸清净法。石灰法多用于制造甘蔗原糖。③蒸发。经过清净后的清汁经预热后放入内装加热汽鼓的立筒式蒸发罐,通入热蒸汽,使糖汁受热而蒸发浓缩,成为可以煮糖结晶的糖浆。④煮糖、助晶、分蜜。将糖浆抽入煮糖罐在真空下进一步加热蒸发。待蒸发浓缩到一定的过饱和度后,即可投入糖粉起晶。随后继续不断地加入糖浆或糖蜜,使晶粒逐渐长大,直到全罐内形成含晶率和母液浓度都符合规定的糖膏,即可放罐。放出的糖膏经助晶槽流入分蜜机,利用离心力分去母液,留在机中的结晶糖经打水洗涤,卸出干燥后即为砂糖成品。分出的母液,即糖蜜还可第2次、第3次煮糖、分蜜。⑤原糖精炼。先在原糖汁中加入糖蜜进行洗涤后,由离心机再次分离,并将晶粒洗净,再加少量石灰乳并用硅藻土过滤;然后通过脱色得精糖液。 甜菜制糖过程为:甜菜洗净经切丝机切成角铁形菜丝,连续进入渗出器后随热水逆向对流,使菜丝中的糖分和部分非糖扩散水中,得渗出汁。除渣、计重后,用双碳酸法清净处理,得到清汁后的工序与甘蔗制糖基本相同。 制糖产品除砂糖外还可制成多种糖品:①绵白糖。中国甜菜糖厂的主要产品,制法同白砂糖,只是煮糖时起晶粒数更多、养晶时间更短,分蜜后加上2%的转化糖浆,经干燥粉碎即得。②方块糖。通过煮糖、养晶,使晶粒大小适度,分蜜时晶粒表面保留少量水分,随即趁热将湿糖压条、切块,干燥后即得。③冰糖。一般采用静置结晶法。即将白砂糖加水溶化、煮沸,加进少量豆浆或卵白,借助蛋白质的热凝固彻底清除其中的杂质,过滤得的清糖汁放在敞口锅内熬成糖浆。在结晶容器中放入晶核,糖分围绕晶核逐渐养大,再经分蜜、干燥即得。④液体糖。精糖加水溶解或用糖浆加少量活性炭粉末过滤均可制得。 编辑本段中国制糖企业发展简况 制糖业是利用甘蔗或甜菜等农作物为原料,生产原糖和成品食糖及对食糖进行精加工的工业行业。糖料一般春季生长,10月开始收获。制糖企业每年从10、11月开榨到第二年3、4月停榨为一个生产周期,称为一个榨季。原料采购和生产呈现季节性和阶段性,而销售则是全年进行。 2005年中国全部制糖企业实现累计工业总产值35,364,493千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0%;全年实现累计产品销售收入35,377,650千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8.31%;全年实现累计利润总额为3,676,307千元,比上年同期增长33.39%;全年累计亏损企业亏损总额为226,522千元,比上年同期下降24%。 2006年中国全部制糖企业实现累计工业总产值50,130,643千元,比上年同期增长42.82%;全年实现累计产品销售收入47,327,045千元,比上年同期增长33.93%;全年实现累计利润总额为6,231,679千元,比上年同期增长67.48%;全年累计亏损企业亏损总额为286,174千元,比上年同期增长26%。 2007年1-2月中国全部制糖企业实现累计工业总产值18,723,443千元,比上年同期增长8.43%;1-2月实现累计产品销售收入8,381,393千元,产销率为44.76%;1-2月实现累计利润总额为821,521千元。 目前中国人均食糖年消费量约为8.4公斤,但仍是世界人均食糖消费最少的国家之一,远远低于全世界人均年消费食糖24.9公斤的水平,也低于同期台湾人均23.9公斤、香港人均31.0公斤的水平,仅及世界人均年消费食糖量的三分之一,属于世界食糖消费“低下水平”的行列。未来十年世界食糖的生产和消费总趋势将缓慢增加,其中发展中国家食糖消费将出现明显增长趋势,中国是世界食糖最大的潜在市场。
Ⅶ 甘蔗制糖企业会产生哪些职业病
甘蔗制糖企业很多环节都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
制糖行业的主要工艺流程包括甘蔗的清洗和提取,甜菜的清洗和提取,澄清、蒸发和结晶,精炼等;其中使用到的辅料包括石灰乳、活性炭、离子交换树脂等,蒸发时还要用到大量蒸汽。
制糖作业特有的职业健康与安全问题包括:身体危害;重复性作业导致的伤害;粉尘和生物危害;热、冷和辐射;噪声和振动。其中,身体危害指的是可能发生的事故风险,最常见的事故风险是因地面、楼梯和高台湿滑造成的绊倒和摔倒(例如沾水和糖蜜后导致湿滑)、设备使用不正确(例如包装和输送设备)、接触工艺设备的锐利边缘(例如更换切丝机上磨损的甜菜切丝刀)、运输机皮带事故和爆炸(例如糖干燥和储存场所、气体燃料储存场所以及锅炉发生爆炸)。重复性作业导致的伤害包括需要工人提举重物、搬运重物和从事重复性作业,并可能因工作姿势导致伤害。
除了上述主要的危害之外,制糖业的污水处理站还存在中毒的风险。
Ⅷ 生活中处处有化学,请用化学物质填空:(1)制糖厂用来脱色以制白糖______;(2)天然气的主要成分是____
(1)由于活性炭有吸附性,制糖厂用活性炭脱色以制白糖;
(2)天然气的主要成分是甲烷;
(3)由于石墨有优良的导电性,石墨用于电池中做电极;
(4)形成酸雨的主要物质是二氧化氮、二氧化硫;
(5)由于干冰易升华,能吸收大量的热,常用于致冷剂,也可用于人工降雨的物质是.
(6)空气中体积分数约为78%的气体单质是氮气;
(7)沼气的主要成分是CH4,完全燃烧生成了二氧化碳和水,反应的化学方程式是CH4+2O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