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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化学品包括哪些企业

发布时间:2022-08-06 18:05:15

1. 各类监控化学品名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学工业部令
( 第1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规定,《各类监控化学品名录》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顾秀莲
一九九六年五月十五日

各类监控化学品名录

第一类:可作为化学武器的化学品

A.(化学文摘社登记号)
(1)烷基(甲基、乙基、正丙基或异丙基)氟膦酸烷(少于或等于10个碳原子的碳链,包括环烷)酯
例如:
沙林:甲基氟膦酸异丙酯(107-44-8)
梭曼:甲基氟膦酸频那酯(96-64-0)
(2)二烷(甲、乙、正丙或异丙)氨基氰膦酸烷(少于或等于10个碳原子的碳链,包括环烷)酯
例如:
塔崩:二甲氨基氰膦酸乙酯(77-81-6)
+(3)烷基(甲基、乙基、正丙基或异丙基)硫代膦酸烷基(氢或少于或等于
10个碳原子的碳链,包括环烷基)-S-2-二烷(甲、乙、正丙或异丙)氨基乙酯及相应烷基化盐或质子化盐
例如:
VX:甲基硫代膦酸乙基-S-2
-二异丙氨基乙酯 (50782-69-9)
(4)硫芥气
2-氯乙基氯甲基硫醚(2625-76-5)
芥子气:二(2-氯乙基)硫醚(505-60-2)
二(2-氯乙硫基)甲烷(63869-13-6)
倍半芥气:1,2-二(2-氯乙硫基)乙烷(3563-36-8)
1,3-二(2-氯乙硫基)正丙烷(63905-10-2)
1,4-二(2-氯乙硫基)正丁烷(142868-93-7)
1,5-二(2-氯乙硫基)正戊烷(142868-94-8)
二(2-氯乙硫基甲基)醚(63918-90-1)
氧芥气:二(2-氯乙硫基乙基)醚(63918-89-8)
(5)路易氏剂
路易氏剂1:2-氯乙烯基二氯胂(541-25-3)
路易氏剂2:二(2-氯乙烯基)氯胂(40334-69-8)
路易氏剂3:三(2-氯乙烯基)胂(40334-70-1)
(6)氮芥气
HN1:N,N-二(2-氯乙基)乙胺(538-07-8)
HN2:N,N-二(2-氯乙基)甲胺(51-75-2)
HN3:三(2-氯乙基)胺(555-77-1)
(7)石房蛤毒素(35523-89-8)
(8)蓖麻毒素(9009-86-3)
B.
(9)烷基(甲基、乙基、正丙基或异丙基)膦酰二氟
例如:
DF:甲基膦酰二氟(676-99-3)
(10)烷基(甲基、乙基、正丙基或异丙基)亚膦酸烷基(氢或少于或等于10个碳原子的碳链,包括环烷基)-2-二烷(甲、乙、正丙或异丙)氨基乙酯及相应烷基化盐或质子化盐
例如:
QL:甲基亚膦酸乙基-2-二异丙氨基乙酯
(57856-11-8)
(11)氯沙林:甲基氯膦酸异丙酯(1445-76-7)
(12)氯梭曼:甲基氯膦酸频那酯(7040-57-5)

第二类:可作为生产化学武器前体的化学品

A.
(1)胺吸膦:硫代磷酸二乙基-S-2-二乙氨基乙酯相应烷基化盐或质子
化盐(78-53-5)
(2)PFIB:1,1,3,3,3-五氟-2-三氟甲基-1-丙烯(又
名:全氟异丁烯;八氟异丁烯)(382-21-8)
(3)BZ:二苯乙醇酸-3-奎宁环酯(*)(6581-06-2)
B.
(4)含有一个磷原子并有一个甲基、乙基或(正或异)丙基原子团与该磷原子结合的化学品,不包括含更多碳原子的情形,但第一类名录所列者除外
例如:
甲基膦酰二氯(676-97-1)
甲基膦酸二甲酯(756-79-6)
例外:地虫磷:二硫代乙基膦酸-S-苯基乙酯(944-22-9)
(5)二烷(甲、乙、正丙或异丙)氨基膦酰二卤
(6)二烷(甲、乙、正丙或异丙)氨基膦酸二烷(甲、乙、正丙或异丙)酯
(7)三氯化砷(7784-34-1)
(8)2,2-二苯基-2-羟基乙酸:二苯羟乙酸;二苯乙醇酸
(76-93-7)
(9)奎宁环-3-醇(1619-34-7)
(10)二烷(甲、乙、正丙或异丙)氨基乙基-2-氯及相应质子化盐
(11)二烷(甲、乙、正丙或异丙)氨基乙-2-醇及相应质子化盐
例外:二甲氨基乙醇及相应质子化盐(108-01-0)
二乙氨基乙醇及相应质子化盐(100-37-8)
(12)烷基(甲、乙、正丙或异丙)氨基乙-2-硫醇及相应质子化盐
(13)硫二甘醇:二(2-羟乙基)硫醚;硫代双乙醇
(111-48-8)
(14)频那基醇:3,3-二甲基丁-2-醇(464-07-3)

第三类:可作为生产化学武器主要原料的化学品

A.
(1)光气:碳酰二氯(75-44-5)
(2)氯化氰(506-77-4)
(3)氰化氢(74-90-8)
(4)氯化苦:三氯硝基甲烷(76-06-2)
B.
(5)磷酰氯:三氯氧磷;氧氯化磷(10025-87-3)
(6)三氯化磷(7719-12-2)
(7)五氯化磷(10026-13-8)
(8)亚磷酸三甲酯(121-45-9)
(9)亚磷酸三乙酯(122-52-1)
(10)亚磷酸二甲酯(868-85-9)
(11)亚磷酸二乙酯(762-04-9)
(12)一氯化硫(10025-67-9)
(13)二氯化硫(10545-99-0)
(14)亚硫酰氯:氯化亚砜;氧氯化硫(7719-09-7)
(15)乙基二乙醇胺(139-87-7)
(16)甲基二乙醇胺(105-59-9)
(17)三乙醇胺(102-71-6)

第四类:除炸药和纯碳氢化合物以外的特定有机化学
“特定有机化学品”是指可由其化学名称、结构式(如果已知的话)和化学文摘社登记号(如果已给定此一号码)辨明的属于除碳的氧化物、硫化物和金属碳酸盐以外的所有碳化合物所组成的化合物族类的任何化学品。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包括哪些

管理条例
(1995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0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监控化学品的管理,保障公民的人身安全和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监控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和使用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监控化学品,是指下列各类化学品:
第一类:可作为化学武器的化学品;
第二类:可作为生产化学武器前体的化学品;
第三类:可作为生产化学武器主要原料的化学品;
第四类:除炸药和纯碳氢化合物外的特定有机化学品。
前款各类监控化学品的名录由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第四条
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监控化学品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监控化学品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监控化学品的,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申报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监控化学品的有关资料、数据和使用目的,接受化学工业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六条
国家严格控制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的生产。
为科研、医疗、制造药物或者防护目的需要生产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的,应当报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批准,并在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指定的小型设施中生产。
严禁在未经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指定的设施中生产第一类监控化学品。
第七条
国家对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生产,实行特别许可制度;未经特别许可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生产。特别许可办法,由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条
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用于生产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工程竣工后,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报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投产使用。
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用于生产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不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应当在开工生产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监控化学品应当在专用的化工仓库中储存,并设专人管理。监控化学品的储存条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条
储存监控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出库、入库检查制度和登记制度;发现丢失、被盗时,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进行查处。
第十一条
对变质或者过期失效的监控化学品,应当及时处理。处理方案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为科研、医疗、制造药物或者防护目的需要使用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的,应当向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凭批准文件同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指定的生产单位签订合同,并将合同副本报送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需要使用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凭批准文件同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指定的经销单位签订合同,并将合同副本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以下简称被指定单位),可以从事第一类监控化学品和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及其生产技术、专用设备的进出口业务。
需要进口或者出口第一类监控化学品和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及其生产技术、专用设备的,应当委托被指定单位代理进口或者出口。除被指定单位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从事这类进出口业务。
第十五条
国家严格控制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的进口和出口。非为科研、医疗、制造药物或者防护目的,不得进口第一类监控化学品。
接受委托进口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的被指定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产品最终用途的说明和证明;经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后,报国务院审查批准。被指定单位凭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向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进口许可证。
第十六条
接受委托进口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及其生产技术、专用设备的被指定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所进口的化学品、生产技术或者专用设备最终用途的说明和证明;经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被指定单位凭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向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进口许可证。
第十七条
接受委托出口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的被指定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进口国政府或者政府委托机构出具的所进口的化学品仅用于科研、医疗、制造药物或者防护目的和不转口第三国的保证书;经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后,报国务院审查批准。被指定单位凭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向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出口许可证。
第十八条
接受委托出口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及其生产技术、专用设备的被指定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进口国政府或者政府委托机构出具的所进口的化学品、生产技术、专用设备不用于生产化学武器和不转口第三国的保证书;经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被指定单位凭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向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出口许可证。
第十九条
使用监控化学品的,应当与其申报的使用目的相一致;需要改变使用目的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十条
使用第一类、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报告消耗此类监控化学品的数量和使用此类监控化学品生产最终产品的数量。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监控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提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监控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经营监控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没收其违法经营的监控化学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隐瞒、拒报有关监控化学品的资料、数据,或者妨碍、阻挠化学工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检查监督职责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在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从事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监控化学品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 什么是监控化学品

监控化学品指那些受到国家、地方政府严格监控、管制的、可以制造化学武器的物品,主要包括下列各类化学品:可作为化学武器的化学品;可作为生产化学武器前体的化学品;可作为生产化学武器主要原料的化学品;除炸药和纯碳氢化合物外的特定有机化学品。

4. 根据化学品管理条例什么不是申请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单位

根据危险化学品经营管理条例,凡是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必须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欢迎致电我们危险品经营许可证-上海地区申办中心咨询 企业经营范围不涉及危险化学品、监控化学品、易制毒化学

5. 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都有哪些相关的法律,法规

您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包括如下相关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0号)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局令1号)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局令第10号)等等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6. 危险化学品企业具体指那些企业

危险化学品企业是指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带有储存设施)企业及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企业。

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第二条的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从事生产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

具体执行生产装置的安全运行状态。生产装置的温度、压力、组分、液位、流量等主要工艺参数是否处于指标范围;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是否处于安全运行状态;各类设备设施的静动密封是否完好无泄漏;超限报警、紧急切断、联锁等各类安全设施配备是否完好投用,并可靠运行。

(6)监控化学品包括哪些企业扩展阅读: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1、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2、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4、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7. 监控化学品的介绍

监控化学品,指那些受到国家、地方政府严格监控、管制的、可以制造化学武器的物品。主要包括下列各类化学品:可作为化学武器的化学品、可作为生产化学武器前体的化学品、可作为生产化学武器主要原料的化学品、除炸药和纯碳氢化合物外的特定有机化学品。

8. 各类监控化学品名录包括

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是指列入《名录》的危险化学品以及在温度20℃和标准大气压101.3kPa条件下属于以下类别的危险化学品:

1、易燃气体类别1(爆炸下限≤13%或爆炸极限范围≥12%的气体);

2、易燃液体类别1(闭杯闪点<23℃并初沸点≤35℃的液体);

3、自燃液体类别1(与空气接触不到5分钟便燃烧的液体);

4、自燃固体类别1(与空气接触不到5分钟便燃烧的固体);

5、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类别1(在环境温度下与水剧烈反应所产生的气体通常显示自燃的倾向,或释放易燃气体的速度等于或大于每公斤物质在任何1分钟内释放10升的任何物质或混合物);

6、三光气等光气类化学品。爆炸物是什么?

爆炸物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见GB20576。

爆炸物质(或混合物)是这样一种固态或液态物质(或物质的混合物),其本身能够通过化学反应产生气体,而产生气体的温度、压力和速度能对周围环境造成破坏。其中也包括发火物质,即便它们不放出气体。

发火物质(或发火混合物)是这样一种物质或物质的混合物,它旨在通过非爆炸自主放热化学反应产生的热、光、声、气体、烟或所有这些的组合来产生效应。

爆炸性物品是含有一种或多种爆炸性物质或混合物的物品。

烟火物品是包含一种或多种发火物质或混合物的物品。
综上问题所述,了解各类化学品监控名录是有用的,监控化学品名录有很多,我建议大家要提高警惕,认真了解,远离危险化学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2011修订)》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监控化学品的管理,保障公民的人身安全和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监控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和使用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监控化学品,是指下列各类化学品:
第一类:可作为化学武器的化学品;
第二类:可作为生产化学武器前体的化学品;
第三类:可作为生产化学武器主要原料的化学品;
第四类:除炸药和纯碳氢化合物外的特定有机化学品。
前款各类监控化学品的名录由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9.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第六章 监控化学品的现场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第四十六条 接受现场监督检查的企业和单位包括:
一、经国务院指定生产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的单一小规模设施及为防护目的之外使用、消耗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的设施;
二、生产、加工、消耗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设施;
三、生产第三类监控化学品的设施;
四、生产第四类监控化学品的设施;
五、经营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单位;
六、涉嫌进行违反《条例》活动的场所。
第四十七条 现场监督检查的内容:
一、核实该现场进行的生产活动的目的及性质与该企业或单位向各级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申报的生产活动内容是否一致;
二、核实该现场对所涉及的监控化学品的生产数量以及加工、消耗第二类化学品的数量与该企业或单位向各级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申报的数量是否一致;
三、核实销售监控化学品的帐目及最终用户。
第四十八条 国家或省级《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随时对本细则第四十六条所列的企业和单位,按照本细则第四十七条中所列的检查内容,对其进行部分或全部现场监督检查。任何被查企业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止或妨碍这种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 被查单位应由专人负责接待监督检查人员,有义务提供必要的情况,不得隐瞒或拒绝回答检查人员提出的质疑。
第五十条 接受监督检查的生产企业的现场检查范围包括:
一、运送或储存原料化学品(反应物)的区域;
二、在反应物加进反应器之前对反应物进行处理的区域;
三、上述第一、二款中所指区域到反应器之间的进料线以及任何有关的阀门、流量计等;
四、反应器及其辅助设备的外部;
五、从反应器通向长期或短期储存地点或通向对宣布的监控化学品做进一步加工设备的运输线;
六、与第一至五款所指任何项目有关的监控设备;
七、处理废物和废水的设备和区域;
八、处理不符合规格的化学品的设备和区域;
九、必要时,可对上述第一至八款所列区域进行取样分析。
第五十一条 接受现场监督检查设施的单位,应向检查人员提供下述文件:
一、可显示被监督检查企业或单位地理位置的区域地图;
二、可显示被监督检查企业或单位监控化学品车间、原料预处理区、产品加工区、储物区、三废处理区、中心实验室等需接受视察地点的厂区平面图;
三、可显示被监督检查车间生产设备相对位置、物料管线、对监控化学品进行采样的采样口的车间平面布置图;
四、可简略说明被监督检查车间的监控化学品生产途径的工艺流程图;
五、自接受监督检查之日前溯三年中被监督检查车间生产监控化学品的每年产量,或对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加工、消耗量,或如有对监控化学品的直接出口的出口量以及对监控化学品生产、或第二类监控化学品加工、消耗的日生产记录、领料记录、储存记录、发货(包括出口)记录、废物处理记录等。
第五十二条 任何现场监督检查的进行均不应被扩大到如下数据和文件;
一、财务数据和文件;
二、除化学工业部颁布的《监控化学品名录》附表第一、二、三类监控化学品以外的其它产品销售及市场数据和文件;
三、产品价格数据;
四、个人档案和数据;
五、科研数据和研究报告;
六、专利数据和文件;
七、为履行环境保护或职业劳动保护所保存的数据和文件。
第五十三条 当我国政府正式批准《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且该《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在国际上正式生效之后,我国将正式履行其所规定的各项义务,并且将接受禁止化武公约组织派遣的国际视察组对本细则第四十六条所列的设施进行现场核查。
监控化学品的国际视察,将由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人员带领国际视察组抵达被国际公约组织指定的视察现场进行,其视察程序将遵守《禁止化学武器公约》核查附件的规定。

10. 什么是监控化学品

监控化学品,是指下列各类化学品:
生产使用必须办理监控化学的使用许可证,比如HW------,进出口需要找特定的两家国家进出口贸易公司办理。
第一类:可作为化学武器的化学品;
第二类:可作为生产化学武器前体的化学品;
第三类:可作为生产化学武器主要原料的化学品;
第四类:除炸药和纯碳氢化合物外的特定有机化学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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