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我是今年艺考生,在哈尔滨找了好多家文化课学校,圆梦园是我的首选,想问一下师哥师姐圆梦园到底怎么样
这个学校我没听说过,可能办学时间不太长,我妹妹去年是在精学堂艺尚学府学的,也是我同学的弟弟推荐的,刚开始没去那里,是因为在别的地方上了一一个月的课老师讲的比较乱自习还不方便,后来才到精学堂学的,我弟弟说老师算是比较负责的这种啦,而且很有耐心,自习的时候还有自习老师陪同。妹妹最后考上了中央美术学院,替她开心。
⑵ 我要在哈尔滨办一个文化学校,需要什么手续
你需要有相应的学历和资格证书,到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合格后发办学证件才能办学
⑶ 在哈尔滨开文化学校需要什么手续应该怎么办啊
办理民办非学历学校的手续是:
一、到教育局,办理办学许可证
二、到民政部门,办理民营非企业单位登记
三、到物价局,办理物价收费许可证
四、到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证
五、到技术监督局,办理代码证
黑龙江省民办文化教育培训学校设置标准(暂行)
黑教法[2005]113号
第一条 设置民办文化教育培训学校,须配备品德高尚、有从事教育工作三年以上经历,并经过相应岗位培训的人员担任校长。
第二条 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教师应具有专科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身体健康,并具有相应的教师任职资格。
第三条 应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其中财务人员应具有会计岗位资格证书。
第四条 应有相对独立、安全、固定的校舍。校舍面积一般不少于300平方米。
第五条 有基本保证教育教学活动需要的设施设备。
第六条 设置民办文化教育培训学校须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运转资金一般不少于10万元。
⑷ 哈尔滨哪家文化课补习学校好
哈尔滨哪家文化课补习学校好?近几年外县的考生和家长对于哈尔滨文化课补习学校找的比较频繁,但是对哈尔滨的补习学校或者补课机构有哪些,每个学校/机构的补习特色又不太了解,下面就为大家介绍下选择文化课补习机构应该注意哪些!
一、首先要明确自己家孩子是艺考生还是常规生:在哈尔滨众多补课机构中,有一些是主做艺考的,有一些是主做常规的,主做艺考的学校有一些是主打专业课的,有一些是主打文化课的。针对艺考生的话,学文化课就不要到开展专业课培训的机构学习了,建议选择针对艺考生做文化课补习的经验丰富的学校。针对常规生的话,有的学校是中小学都做,可能都不太精,建议给孩子选择主做中高考补习这样的文化学校,家长要针对自己家孩子的实际情况出发,不要盲目选择。
⑸ 我想办文化学校 我该办理那些手续 谢谢 哈尔滨
1. 手续挺多的 最好是按教育局的走 要填相应的表格 2. 有教师资格证3. 不是的 办学者 看你是要做校长 还是法人代表了 对校长的要求比较多 对法人代表的要求挺少的不知道 你要在哪个区办呢 还是先找房子吧 其实 最大的难题就是校舍了 其他都好办
⑹ 哈尔滨文化学校哪家比较好
哈尔滨文化学校有很多家,每一家的补习业务也大有区别,下面为大家具体介绍应该如何选择一所好的文化学校。
1、哈尔滨文化学校选择要学会挑选教师
以老师为例,办学环境较好的文化学校里的老师教龄就有很大不同,有的学校可能老师根本没什么经验,大的文化学校就不一样啦,老师资历深,至少都带过5届以上的毕业生,可以说经验比较丰富,如果个别文化学校的老师可能还是大学还没毕业的兼职老师,就建议你好好甄别下。因为只有成功的教学案例,才能带出成绩好的学生,这样家长自然就心里有底放心的将孩子交给辅导老师。
2、哈尔滨文化学校选择要了解教学管理
要了解学校的日常学习管理是否规范,是否流程化,因为只有好的管理才能出好成绩。
3、哈尔滨文化学校选择要知晓学校的服务
学生在学习之余遇到的问题,学校能否帮助及时解决,无论生活还是学习老师对学生的态度是否良好,因为一名老师的态度有时候也就决定了老师对孩子产生的影响,好的老师不仅能提高成绩,更应该帮助学生形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提升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动力。
4、哈尔滨文化学校选择一定要重视口碑度
我们要看学校的口碑。口碑有时候是能直接反应辅导老师的能力和是否能帮助孩子。大家可以到学校实际考察下,看看在读学员的学习状态以及对学校的评价。
总结一下,其实选择文化学校比较重要的且需要家长们考量的就是老师、管理和服务,其他的就是办学环境以及教材使用等。
⑺ 怎么办理民办文化学校的营业执照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基本条件
1、举办者(法人)及管理人员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违法犯罪记录;学校负责人和业务主管具有2年以上教育工作经历,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国办学校在职在编人员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2、要有与办学规模破和办学层次相适应的专职和兼职教师,教师总数不少于6人,其中专职教师不少于2人。所聘教师具备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和学历要求,其中开展高中教育培训机构的教师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高中教师资格证。
3、要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稳定、集中、安全标准和周边环境符合办学要求的校舍。教学及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租赁校舍办学的,租期不少于3年。
4、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须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评估。
⑻ 关于哈尔滨市筹办文化学校需要事项
民办文化教育培训学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办文化教育培训学校的办学行为,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和《陕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我区行政区域内举办的各类民办文化教育培训学校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民办文化教育培训学校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第四条 民办文化教育培训学校及其教师、学生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及其教师、学生平等的法律地位。第五条 区教育局是全区民办文化教育培训学校的主管部门,指导、监督民办文化教育培训学校的办学行为。各镇街中心校具体指导、监督本辖区内民办文化教育培训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安全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办学申请及审批程序第六条 申请举办民办文化教育培训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举办民办文化教育培训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七条 申请举办的民办文化教育培训学校应当具备《阎良区民办文化教育培训学校设置基本条件》中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申请举办民办文化教育培训学校,分申请筹设和申请正式设立。申请筹设的程序是:(一) 举办者向区教育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1.申请筹设报告。筹设报告应包括:筹设目的、办学方向和内容、筹设地址、教师来源等主要内容;2.举办者的资格证明。单位举办的,应有单位的相关证件;个人举办的,应有个人身份证等证件;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4.属合作办学的,需提供合作办学协议书(包括举办者的权利和义务,各方投入资金情况及权益分配等)。(二) 区教育局收到举办者筹设申请后,根据当地人口状况、教育资源及教育发展整体规划,对拟筹设的民办文化教育培训学校进行审查,并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符合筹设条件的,可开始进行校舍建设、教师招聘、设备完善等筹设。不符合筹设条件的,说明理由。(三) 筹设的民办文化教育培训学校,自同意筹设之日起,应在3年内达到办学条件的基本要求;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民办文化教育培训学校申请正式设立的程序是:(一) 筹设结束后,举办者提出筹设验收和正式设立申请,报区教育局验收合格后,由区教育局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二) 举办者应提供下列材料:1.申请正式设立报告。内容包括: 民办文化教育培训学校名称、详细地址、机构规模、招生范围、办学形式、办学层次和内容、内部管理体制、经费来源和管理使用、营利性质或非营利性质等;2.举办者的资格证明。内容包括:法人资格证明、公民个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学历证、户口本、简历证明、外地人员暂住证等;3.拟任校长或机构负责人、拟聘教师、财会人员、工作人员等资格证明;4.首届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及相关资格证明文件; 5.拟办民办文化教育培训学校的验资报告;6.拟办民办文化教育培训学校的《章程》及符合国家规定的教育、教学、人事、安全、财务管理等规章制度;7.其他材料。(三) 区教育局自收到正式设立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对申请正式设立的民办文化教育培训学校,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评估,由专家委员会提出评估意见,符合正式设立条件的,做出同意正式设立的决定,颁发《办学许可证》并报送市教育局备案。举办者取得《办学许可证》后,要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到民政局进行非企业法人资格登记;持《办学许可证》到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不同意举办的,应说明理由。第九条 民办文化教育培训学校的名称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能确切表示其办学类别、层次和所在行政区域。第十条 民办文化教育培训学校刻制印章,要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办理。公章样式报区教育局备案。 第三章 办 学 第十一条 民办文化教育培训学校的举办者和教职工,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区关于民办教育的有关规定,规范办学行为,依法办学。第十二条 民办文化教育培训学校应在核准登记的办学层次和办学规模范围内进行招生,不得擅自提高办学层次,扩大招生范围。第十三条 经审批的民办文化教育培训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课程计划和教学大纲,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不得将所承担的教育、教学任务委托或发包给其他组织和个人实施,同时必须接受区教育局的业务指导、检查评估、年度审查和镇街中心校及其他相关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第十四条 民办文化教育培训学校要使用国家和省审定的教材进行教学,积极开展教育科学研究和试验。第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民办文化教育培训学校内从事宗教及违法活动。第十六条 民办文化教育培训学校在办学过程中,要切实加强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和安全教育工作,严防发生各类事故。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七条 民办文化教育培训学校可设立董事会(要求有回报的)、理事会(不要求有回报的)或者其他决策机构,根据章程决定聘任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决策民办文化教育培训学校的发展和经费筹措、预算、决算等重大事项。第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公办学校在职教师不得兼任民办教育机构的董事、理事,不得参与民办文化教育培训学校的教学、管理等工作。第十九条 登记注册的民办文化教育培训学校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财产管理制度,配备专业财会人员,按照行政事业单位的财会制度设立会计账簿,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审计,违反财会管理规定的,由审计部门按规定处罚。第二十条 民办文化教育培训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需经区教育局审核同意、备案后,按有关规定刊登、播放、张贴、散发。未经审核同意,不得向社会发布。第二十一条 民办文化教育培训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教育局或其他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退还所收费用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分离、合并民办文化教育培训学校的;(二)擅自改变民办文化教育培训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广告,骗取钱财的;(四)非法颁发或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五)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它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六)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八)恶意终止办学的。第二十二条 民办文化教育培训学校要有健全的内部决策、执行和监督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实行民主管理。第二十三条 民办文化教育培训学校按照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每学期初要将学生的注册及流动情况报区教育局备案。第二十四条 民办文化教育培训学校教师、班额的编制,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规定执行。民办文化教育培训学校必须聘任符合国家任职条件规定的校长和教师,其中专业教师不低于全校教师数的1/3。在聘用教职工时,必须与受聘人签订聘任合同,并报区教育局备案。聘任外籍教师,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民办文化教育培训学校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保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要按聘任合同保障教师的经济收入,为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 第二十五条 民办文化教育培训学校修建、改建和扩建的项目,须先经教育局审查同意后方可到相关部门办理有关修建手续。第二十六条 民办文化教育培训学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由民办文化教育培训学校按办学成本自行确定,报区物价局审批。民办文化教育培训学校要按照审批后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并统一使用规定的票据,要按培训期或按学期收费,不得预收费,不得乱收费用。第二十七条 民办文化教育培训学校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并按规定使用发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应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第二十八条民办文化教育培训学校在每会计年度终了时要制作财务会计报表,并委托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对财务会计状况进行审计,将审计报告报区教育局.第二十九条 民办文化教育培训学校要依法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或净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第三十条 民办文化教育培训学校存续期间,所有校产由民办教育机构依法管理和使用。 第五章 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一条 民办文化教育培训学校改变名称、地址、层次、类别须向区教育局提供如下材料:(一)申请;(二)消防安全许可证;(三)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经区教育局审批后方可生效。变更法人代表须向区教育局提供如下材料:(一)管理层决议;(二)申请。教育局备案第三十二条 民办文化教育培训学校举办者变更时,须向区教育局提供如下材料:(一) 变更举办者的申请;(二) 合法的审计机构出具的民办文化教育培训学校财务审计报告;(三) 转让合同(需经区级以上公证处公证);(四) 新的举办者的身份及履历等资格证明材料;(五) 合法的验资机构出具的新的举办者的资产评估证明;(六)拟聘任课教师及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七)教学计划;(八)根据变更后的办学层次、类别的设置标准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经区教育局审批后方可生效。第三十三条 民办文化教育培训学校有以下情形之一,可以申请终止(一) 民办文化教育培训学校章程规定的终止情况;(二) 因资金困难或管理不善等,无法开展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三) 与其他民办文化教育培训学校合并。第三十四条 登记注册的民办文化教育培训学校因故决定停办时,开办单位或个人应提前三个月向区教育局或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和资产清理方案,经核准后,由审批机关监督实施并收回《办学许可证》,销毁公章,予以注销登记。第三十五条 民办文化教育培训学校终止或合并时,要妥善安置好在校学生。第三十六条 民办文化教育培训学校终止,要依法进行财产清算,并按下列顺序清偿财产:(一) 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交的社会保险费用;(二) 应退学生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三) 偿还其他债务;(四) 返还举办者的投入。第三十七条 民办文化教育培训学校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权利,同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八条 民办文化教育培训学校在教育、教学活动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及《教师法》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第三十九条 境外组织、个人以合作形式举办民办文化教育培训学校,按国家和省上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区教育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