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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备案申请怎么写

发布时间:2022-08-24 18:42:39

1.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延期申请书怎么写

内容自《危险化品经营许证管理办》 家安全产监督管理总局令55号:
第十八条经营许证效期3效期满企业需要继续事危险化品经营应经营许证效期满3月前向本办第五条规定发证机关提经营许证延期申请并提交延期申请书及本办第九条规定申请文件、资料
企业提经营许证延期申请同提变更申请并向发证机关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九条符合列条件企业申请经营许证延期经发证机关同意提交本办第九条规定文件、资料:
()严格遵守关律、规本办;
(二)取经营许证加强安全产管理未降低安全产条件;
(三)未发死亡事故或者社造较影响产安全事故
带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品企业除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需要取并提交危险化品企业安全产标准化二级达标证书(复制件)
第五条家安全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经营许证颁发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安全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许证颁发管理工作
设区市级民政府安全产监督管理部门(简称市级发证机关)负责列企业经营许证审批、颁发:
()经营剧毒化品企业;
(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品企业;
(三)经营汽油加油站企业;
(四)专门事危险化品仓储经营企业;
(五)事危险化品经营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市级公司(公司)
(六)带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品、易制爆危险化品外其危险化品企业;
县级民政府安全产监督管理部门(简称县级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第三款规定外企业经营许证审批、颁发;没设立县级发证机关其经营许证由市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
第九条申请申请经营许证应依照本办第五条规定向所市级或者县级发证机关(统称发证机关)提申请提交列文件、资料并其真实性负责:
()申请经营许证文件及申请书;
(二)安全产规章制度岗位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三)企业主要负责、安全产管理员、特种作业员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其业员培训合格证明材料;
(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
(六)危险化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带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品申请应提交列文件、资料:
()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复制件);租赁储存设施需要提交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需要提交危险化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
(二)重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专职安全产管理员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制件);
(三)安全评价报告

2. 在长春如何办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

一、在长春市办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需携带如下材料进行申请:
1.一般情况需提供: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措施说明、检测、检验结果(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以查看原件为标准。)
2.一般情况需提供: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以查看原件为标准。)
3.一般情况需提供:辨识、分级记录(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以查看原件为标准。)
4.一般情况需提供:区域位置图、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和主要设备一览表(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以查看原件为标准。)
5.一般情况需提供:涉及的所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以查看原件为标准。)
6.一般情况需提供: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以查看原件为标准。)
7.一般情况需提供: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以查看原件为标准。)
8.一般情况需提供:重大危险源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以查看原件为标准。)
9.一般情况需提供:重大危险源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责任机构名称(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以查看原件为标准。)
10.一般情况需提供: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以查看原件为标准。)
11.一般情况需提供: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意见、演练计划和评估报告(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以查看原件为标准。)
二、本事项收费情况:
不收费
三、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四、办理地址
注:若你户籍地所在行政区域的政务服务中心或公共服务中心不在所列网点内,请先电话咨询户籍地政务服务中心或公共服务中心。
网点名称:净月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净月区生态大街6666号 网点电话:0431-85213531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汽开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汽开区东风大街7766号汽开区管委会 网点电话:0431-81501237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莲花山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莲花山度假区泉眼镇雾九路一号 网点电话:0431-81336520 办公时间:冬季:9:00-16:30 夏季:9:00-17:0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朝阳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延安大街1149号 网点电话:0431-85090718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南关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南关区家苑路399号南关交警队东侧 网点电话:0431-89682700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宽城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宽城区富城路228号 网点电话:0431-89991639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绿园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吉林省长春市西安大路6665号 网点电话:0431-89625000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二道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二道区惠工路与广德街交汇处惠工路799号 网点电话:0431-89177966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双阳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双阳区鼎鹿广场南侧 网点电话:0431-84285756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九台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长通路与福林大街交汇民生大厦 网点电话:0431-81367322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榆树市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榆树市政务服务中心(榆树市政府东南) 网点电话:0431-83835541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农安县政务服务中心三楼 网点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龙府广场东侧德彪街1616号 网点电话:0431-83279001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德惠市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德惠市德兴路与惠新路交汇处西行100米 网点电话:0431-87000815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农安县政务服务中心三楼 网点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龙府广场东侧德彪街1616号 网点电话:0431-83279001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3. 危险化学品,应急预案备案表怎么写。

危险化学品应急预案需要专家评审后出示:评审结果、整改、完毕后才拿专家评审结果,网上收一下表(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填上盖章,后到安监局备案。

4.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材料

申请单位在窗口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前,必须在网上进行注册登记申请,申请表必须网上填写在线打印。
申请单位向市安监局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种)》应提交如下材料(材料一式3份,附电子版1份,规格统一为A4复印纸大小,按顺序装订成册,封面标注:XXXX公司乙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重新办理、换证)申报资料):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重新办理申请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换证申请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的复印件;
3.由取得省级以上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4.经营和储存场所消防安全验收文件的复印件(消防验收文件形式按《关于进一步规范经营场所消防安全有关事项通知》粤公通字〔2003〕153号要求);
5.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房屋产权证或《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土地具结书》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
6.单位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取得相应专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是外籍人员不能参加培训的,要提供外籍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7.健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8.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9.属于监控化学品或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危险化学品,须出具有关部门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10.自有或租赁储存场所、设施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提交储存场所(设施)的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储存场所(设施)依法设立的有效证明(如储存安全备案告知书、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等)、储存企业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提交取得相应专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复印件;
11.零售经营场所、储存场所的防雷设施检测报告及合格证书的复印件;
12.安评委托书和安评合同书复印件;
13.经营单位经营场所和储存场所的真实照片。

5.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怎么申请

目前办理危化品经营许可证的时候需要很多的申请资料,这方面汇|域|国|际有很多办理经验,具体有这些方面
申请危化品经营许可证办理的资料:
1、符合危化品许可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场地,不得超出国家标准文件规定的范围;
2、从事危化品经营的工作人员,需要经过相关培训并获取相应的资格证书;
3、健全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来确保经营活动的安全;
4、规定要求的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提交;
5、安监局有关部门审核申请材料,核对注册地址名称等信息;
6、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批通过,获得许可证!
广东危化品经营许可证办理条件便不加赘述。危化品的保管是值得注意的问题,我国对带储存经营的单位或者是经营剧毒化学品等特殊情况的企业,需要附加条件进行申请,如涉及仓储的单位,仓库需要是在国家规定的用地范围内储存,而剧毒化学品则要实行五双政策,确保危化品经营的安全。
以上就是办理危化品经营许可证所需要的资质了,如果您也有意向的话可以咨询老范进行了解;

6. 危险化学品试生产(使用)申报 范本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文件

安监总危化〔2007〕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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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有关安全评价、检验检测机构:

为了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以下简称《办法》),规范、指导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根据我国现阶段经济体制改革实际情况、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现状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办法》所称新建项目,指拟依法设立的企业建设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和现有企业(单位)拟建与现有生产、储存活动不同的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的建设项目。

改建项目,指企业对在役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在原址或者易地更新技术、工艺和改变原设计的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种类及主要装置(设施、设备)、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的建设项目。

扩建项目,指企业(单位)拟建与现有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品种相同且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相对独立的建设项目。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项目,指建设项目所在区域不在同一个行政辖区的建设项目。

剧毒化学品建设项目,指含有剧毒化学品生产(产生)装置(设备)和储存设施(设备)的建设项目。

安全设施,指企业(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将危险因素、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围内以及预防、减少、消除危害所配备的装置(设备)和采取的措施。安全设施的范围、分类,将以目录的形式另行公布。

二、建设单位自主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单位、具有安全技术服务能力的中介服务组织,对《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内容进行论证,并单独形成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三、具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检验检测报告,作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前的安全评价重要依据之一。

四、在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时,建设单位要向承担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安全评价的单位提供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安全评价所需的文件、资料(文件、资料清单见附件1)。

五、中央企业投资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的申请和报送,由中央企业(总部)负责。

中央企业投资的其他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的申请和报送单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确定。

非中央企业和依法新设立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的申请和报送,由取得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载明的单位负责。

六、建设单位在提出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时,要提交《办法》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一式3份和由经办人签字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清单(见附件2)3份。待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受理后,再按照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的要求,提供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有关申请文件、资料若干份。

七、对于现有企业拟建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且不新增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时,仅提交建设(规划)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八、对建设单位提出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要即时出具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建设单位向与《办法》第四条规定相应的部门提出申请。

对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存在的能够在申请时当场更正的错误,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即时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对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当场或者在5日内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即为受理。

对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全部补正的,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受理日期为收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的全部文件、资料的当天。

九、依托现有企业生产、储存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要将与建设项目配套的现有企业生产、储存条件的改造与建设项目的建设同步进行,并体现在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中。否则,不予受理这类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

十、在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的各个审查阶段,要分别通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以及建设项目现场核查,对建设项目拟采取的安全对策及建议、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设施配备与运行、风险预测与对策、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与演练等情况进行审查,确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能否满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过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十一、在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时,一般采取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集中审查的方式;对于国内没有生产(储存)、大型联合生产、选址在生产生活相对密集区域和在组织专家集中审查时专家提出需要到现场核查的建设项目,要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赴建设项目现场核查。

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时,采取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到建设项目现场集中审查的方式。

十二、在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审查工作前,要通知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指派有关工作人员参加审查,并作为审查组的成员。

在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的各个审查阶段,要分别根据审查内容的需要,通知建设单位委托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安全评价和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和监理(执行监理的建设项目,下同)单位协助审查。

十三、对于需要通过组织专家进行审查的建设项目,要充分考虑建设项目规模、危险程度和工艺路线等因素,邀请熟悉建设项目涉及的不同专业且具有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活动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专家组。

对于国内已有多家同类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活动的建设项目,要本着回避和公正的原则,所邀请的专家不得与建设单位有直接利益关系。

十四、在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的各个审查阶段,建设单位根据专家提出的修改意见,如果保证能够在一定时间内采取有效措施后可以解决建设项目存在的问题,则可以原则通过审查,同时要求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并报告整改情况。

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接到建设单位的整改情况报告后,再对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情况进行审议和作出决定。建设单位整改时间不计算在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时间内。

十五、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申请受理之日起20日内,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要向建设单位出具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建设单位。

十六、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要经过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认可,才能向《办法》第四条规定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和有关危险化学品其他安全生产许可的实施部门报送。

在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中,按照《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编制的内容前,增加建设单位、建设项目所在单位申报表(见附件3)和建设单位委托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认可表(见附件4),如果建设单位委托多家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可续确认表。

建设单位、建设项目所在单位和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在上述2个表中签署意见,并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和盖章后,寄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一式3份即可,不须另发函。

十七、在报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的同时,建设单位还要提交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通过后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建设单位委托的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资质证书、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手续等的复印件。

十八、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仅按照《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和本意见要求,核对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及文件、资料。对符合《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和本意见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告知书上注明试生产(使用)期限;对不符合《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和本意见要求的,不予备案。

属于联合生产性的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2个月;其他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十九、《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五)项,是要求安全评价机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中,根据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后可能发生的事故预测与对策,表述对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演练等情况评价内容。

二十、在取得建设项目安全许可之后和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安全生产许可之前,如果建设项目变更了建设单位,则变更后的建设单位要在协议(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将其基本情况报送与《办法》第四条规定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

二十一、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通过后出具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有效期分别为2年,自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决定之日起计算。在有效期内,建设项目未开工建设,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自动失效。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机关在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时,要在该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上注明有效期。

二十二、对于已经投入生产(使用)的建设项目,如果在2006年10月1日前已取得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则不再按照《办法》重新申请、办理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手续;如果在2006年10月1日前未取得有关安全生产许可,则按照《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处理,并重新申请、办理建设项目安全许可。

对于在建的建设项目,如果已经按照《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原劳动部令第3号)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局令第17号)的规定,取得了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设施设计、投入生产(使用)等三个阶段相应的安全许可,则所取得安全许可都视为有效;如果建设项目仅取得了前一阶段的安全许可,则建设项目下一阶段的安全许可,要按照《办法》有关规定申请、办理。

二十三、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未通过和建设项目取得安全许可后,建设单位再次申请或者申请变更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时,要分别按照《办法》第九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提交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

建设单位再次申请或者申请变更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后,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要分别按照《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和本意见,进行建设项目相应的许可工作。

二十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可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商请同级有关部门制定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第九条规定的安全审查、批准具体办法。

对规模较小、危险程度较低和工艺路线简单的建设项目,可根据《办法》和本意见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适当简化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程序,并制定或者提出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实施细则或者意见。

二十五、在实施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中,不再执行《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原劳动部令第3号)和《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管理办法》(原劳动部令第10号)。同时,自本意见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关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备案的化工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审查、备案工作的通知》(安监管司办字〔2003〕56号)、《关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备案的化工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审查、备案工作的补充通知》(安监管司办字〔2004〕58号)、《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审查工作的复函》(安监管司办字〔2004〕148号)。

二○○七年五月二十九日

附件1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需要的文件和资料清单

一、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

1�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有害因素。

2�可能出现最大风险的范围内重要场所、区域、基础设施的分布和24小时生产、经营活动及居民生活的情况。

3�建设项目所在地的自然条件资料。

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

1�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2�建设项目采用的技术、工艺(或者方式)和装置、设备、设施以及总平面布置等方面的情况说明。

3�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后可能涉及的原料、辅助材料,产品、中间产品、副产品,生产过程中的产物、废物(或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物理性质、化学性质和危险性资料和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

三、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

1�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涉及的原料、辅助材料,产品、中间产品、副产品,生产过程中的产物、废物(或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物理性质、化学性质和危险性资料和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

2�可能出现最大风险的范围内重要场所、区域、基础设施的分布和24小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居民生活的情况。

3�建设项目所在地的自然条件资料。

4�建设项目采用的技术、工艺(或者方式)和装置、设备、设施以及总平面布置等方面的情况。

5�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

6�建设项目周边道路交通和交通管制情况。

7�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期间制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及其执行情况。

8�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期间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和考核情况。

9�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期间装置、设备、设施运行和管理的情况。

10�厂房等建筑工程设计、施工情况和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的公安消防机构消防验收文件。

11�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期间作业场所有害因素(有毒、粉尘、噪声、高低温、射线等)检验检测及采取的职业危害防治措施、从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维护、保养等方面的情况。

12�预测发生的事故应急救援管理情况。

附件2:(建设项目名称)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清单

附件3: (建设项目名称)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申报表

附件4: (建设项目名称)试生产(使用)方案认可表

附件2
(建设项目名称)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清单
申请单位: 送出时间:
接收单位: 接收时间:
序号 申请文件、资料名称 数量 备 注
1
2
3
4
5
6
7
8
9
送件人签字 联系电话:
收件人签字 联系电话:
说明:

注:需要提供一式3份。

附件3
(建设项目名称)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申报表
建设单位 单位名称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经济类型
联系电话 传真电话
法定代表人 安全生产负责人
企业登记注册机关名称
意见:

负责人:(签字) (加盖公章处)
年 月 日
建设项目所在单位 单位名称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经济类型
联系电话 传真电话
主要负责人 安全生产负责人
企业登记注册机关名称
意见:

主要负责人:(签字) (加盖公章处)
年 月 日

附件4
(建设项目名称)试生产(使用)方案认可表
安全设施设计单位 单位名称
通讯地址
经济类型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资质级别 经营范围 证书编号
法定代表人 项目负责人
意见:

(加盖公章处)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安全设施施工单位 单位名称
通讯地址
经济类型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资质级别 经营范围 证书编号
法定代表人 项目负责人
意见:

(加盖公章处)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监理单位 单位名称
通讯地址
经济类型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资质级别 经营范围 证书编号
法定代表人 项目负责人
意见:

(加盖公章处)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7.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怎么申请

法律分析:申请办理危化证,企业需要安排主要负责人与安全员参加培训与考试,准备相关的材料进行网上申报,安监局的工作人员会进行现场检查,再决定审批发证。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需要提交的材料有:

(1)经营许可证的变更申请书;

(2)变更以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变更以后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4)变更注册地址,提要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

(5)变更后的危化品储存设施,以及监控措施的专项安全评价报告等材料。

发证机关受理经营许可证申请后,应当组织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发证机关现场核查以及申请人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有关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发证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书应当加盖本机关印章。

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三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从事下列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

(一)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

(二)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

第四条 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十一条 发证机关受理经营许可证申请后,应当组织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发证机关现场核查以及申请人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有关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二条 发证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书应当加盖本机关印章。

8. 我想办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不知怎么写申请

您好,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是简单写一下申请就可以了.
根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带仓储和不带仓储.前者需要到市安监局办理.后者到县安监局办理.办理提交的材料:
1.申请表2目录清单3企业相关人员的资格证明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5.应急预案等等.
带有仓储的,还应安全评价报告,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等等.
以上,我只是概括的把办理材料说了下,建议您先研读该法规.或直接咨询当地安监督局.会得到很好的回复.

9. 买化学危险品怎么到公安局备案啊

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安部《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和市公安局有关行政许可公示内容规定,购买化学危险品要到市公安局治安办证窗口办理《剧毒物品准购证》,并需提交下述材料:

1、申请单位的介绍信及剧毒化学品准购证申请表。

2、申请单位经办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明(复印件)。

4、剧毒化学品从业人员上岗资格证明。

5、从业单位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明、安全评价报告。

6、消防部门的验收证明。

7、剧毒化学品储存、使用的保安措施和管理制度。

8、供货单位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明(复印件)。

9、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责任担保书。

10、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备案登记表。

11、从业单位剧毒化学品管理人员名单。

12、使用剧毒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单位还应当提交相应的从业许可证明或者政府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准文件。

资料拓展: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2)拟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

3)购买剧毒化学品用途的说明;

4)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县级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是为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的国家法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02年1月26日发布,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根据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2013年1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公布,自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资料来源:网络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理

10. 深圳市 危险化学品 如何备案 (请查看仔细问题)

根据深圳市公安局的相关规定,深圳市 危险化学品备案要求如下:

(一)申请方式: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登录互联网“深圳市公安局剧毒化学品管理信息系统”(http://gdsz.jdwp.cn)进行网上剧毒化学品领储存备案登记。
(二)备案材料(网上提交)

1、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备案登记表和附表;

2、本单位剧毒物品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培训证明;

3、剧毒化学品储存仓库、使用场地现场照片;

4、剧毒化学品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

5、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评价报告;

6、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
(三)各区公安分局审核材料,确认无误的,报市局通过,发《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备案证明》2年内有效
(四)行政相对人对公安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备案证明》有效期内,从业单位可申请购买、储存剧毒化学品。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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